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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我省中學校長的發展路徑

新時期我省中學校長的發展路徑

新時期我省中學校長的發展路徑

新時期我省中學校長的發展路徑

文∣蘇建祥  蔡光悦  歐詠梅

2013 年2 月,教育部印發了我國教育歷史上第一個中國小校長專業標準———《義務教育學校校長專業標準》(以下簡稱《校長專業標準》),從校長基本理念、基本內容和實施要求三部分對建設中國小校長隊伍作了明確規定,這標誌着義務教育學校校長專業發展正式納入國家教育制度範疇。2015 年1 月,《普通高中校長專業標準》出台,進一步就普通高中建設高素質校長隊伍提出了專業要求。然而,新時期背景下,我省中學校長也面臨着非教學性活動過多、學校自主辦學空間狹小、規劃學校發展的能力不足、團隊引領力缺失等困境。如何突破困境實現自身發展,這是當前我們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個人層面:中學校長髮展的內生力量

1.加強理論修養以明確校長專業身份。

一位優秀的中學校長既要有豐富的教學實踐經驗,又要具備深厚的理論功底,同時又要在職業角色上明確其身份。中學校長有着豐富的實踐智慧,他們在教學實踐中形成了大量的實踐知識,對教學、管理和學生有自己最真實、最直接的理解,這些是他們經驗性、反思性的知識,具有個人性、情境性和默會性的特點,卻缺乏普適性。加強中學校長的理論修養,包括教育基本理論以及教育心理學知識,能幫助中學校長為實踐性知識找到“安身立命”的場所,促進他們將個人實踐性感悟與理論有機結合,幫助他們完成從實踐性知識到理論性知識的內在遷移,提高其專業理論素養,為校長引領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堅實的科學理論根基。良好的專業理論素養同時有利於中學校長樹立專業信念和專業自信,進一步提高中學校長的專業認同感。只有建構起中學校長的專業信念,才可能有負責任的自主行動和不斷成長的內在動力。

2.提高自身科研能力,向研究型校長轉變。

提高校長的研究能力是提高校長專業化水平的重要舉措,是培養名校長、教育家型校長的必經之路。多數校長開展教科研的主要目的是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擴大學校的社會影響、自己的工作業績和評職稱等; 只有少數校長主要是為了解決教育教學中遇到的問題。因此,教育行政部門要重視湖湘中學校長的研究能力培養,一方面加強對校長的研究方法、研究能力等方面的培訓;另一方面通過課題研究和專家引領促進校長的研究能力發展。校長個人也要重視研究能力的提升,改變對教科研的傳統認識,將其作為自身發展的重要內容,增加對教科研的內在需求,加強對科研方法的學習,力爭 成為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學方面的研究專家。

二、制度層面:中學校長髮展的活力源泉

1.積極推進管辦評分離制度,減少校長行政事務。

教育行政部門要以明確的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遵循法定職權與程序,依法管理和服務學校,迴歸教育舉辦者和管理者角色,把教育辦學者的身份交還給學校,歸還給校長。同時,賦予學校和校長在幹部和教師聘任調配等方面的用人權,擴大學校在教育成果、職稱評聘、評先評優等方面的評價權,在績效工資、優秀教師激勵等方面的分配權,在內部機構設立、課程設置、教育質量評價等方面的管理權。充分尊重校長的辦學自主權,給校長鬆綁減負,減少行政干預,放手讓校長依法自主辦校。支持校長從本校師生實際出發,遵循教育自身規律,按照自己的辦學思路來自主創新,讓校長的教育智慧、教育思想和全面履職能力有自由施展和自主發展的時空,鼓勵校長自主的專業追求。通過教育督導、教育質量監測、師生家長對校長辦學滿意度調查、校內民主監督等方式,加強對校長辦學自主權有效運行情況的監管,提升學校教育質量。

2.搭建政策平台以共同發展學校。

任何事物的推動,既需要內驅力,也需要外部助力。教育主管部門應積極為中學校長的專業成長搭建政策平台,做好地方學校與名校合作交流的牽線工作。同時,充分利用好當地的高校資源,與高校建立起合作關係。讓大學研究者走進真實的中學教育現場,親歷教育發生的過程,並以實踐變革合作者的身份參與到中學的教育變革之中;他們與中學校長一起,觀察教育現象,梳理教育問題,分析問題成因,改進教育實踐。同時,中學校長教育者通過接受繼續教育培訓與開展項目研究等方式,以參與者的身份參加到由大學教師主持的課題研究中,在研究過程中共同學習、共同提高。

3.健全中學校長教育培訓體系。

從我省目前的情況來看,對於中學校長的培訓已經有“未來教育家”“國培計劃”等項目,促進了校長隊伍的建設與發展。但目前培訓項目的發展不是很完善:第一,擴大覆蓋面。建立中學校長培訓制度,增加培訓經費,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確保每個學校的校長都有外出進修和學習的機會,這種外出包括省、市、縣三個層面。第二,改革中學校長培訓模式。包括培訓的內容、方法、手段等,根據不同層次中學的實際需求,分層分類進行培訓。從目前參訓的校長反饋來看,他們認為,名校的辦學思路與做法非常值得學習,但在實踐中他們更傾向於跟同層次學校進行交流,因為學校性質、情況相近,辦學經驗借鑑意義更加符合自身實際。如把中學分成城區中學、農村中學和九年一貫制中學等進行分類培訓,同時,也可以嘗試採取“頂崗置換、專家指導、校本研修、網絡研修”等多種形式相結合,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以更新中學校長的管理觀念和知識結構。其中“頂崗置換”打破校際之間的隔離,充分利用學校之間的教育資源,服務、引領基礎教育,積極開展與其他兄弟學校的合作交流。第三,豐富研修課程種類。目前在研修網站中已有部分跟中學校長有關的課程,但種類上不夠豐富。從工作坊校長的反饋來看,他們既希望有與校長專業發展有關的理論課程,補強理論知識方面的不足;也希望有實踐類的課程,更多偏向於學校管理案例學習。

4.建立“導師跟學制”,學習實踐性與理論性知識。

通過自主讀書、參加在職培訓等形式可以充實校長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性知識,這種自主性的研習與摸索可以充實部分基礎的理論與實踐性知識,但距離專業性體系還有一定差距。同時,僅僅靠自身的摸索有時候會走很多彎路甚至是錯路。在工作實踐層面採用“導師跟學制”,年輕校長配對名校長、名專家的方式,如此既可以發揮專家學者和資深校長、知名校長、專家校長的專業引領作用,也可以加快年輕校長以及落後地區中學校長的專業化發展。當然,提高校長的專業化進程光靠知名校長或只靠專家學者也是不全面的,因為一線的校長雖然積累了豐富的教育領導和管理經驗,但往往比較缺乏理論厚度,在這個過程中離不開專業理論的支撐和專家學者的指導。所以導師應該由專家學者和一線優秀校長共同組成。導師可由上級行政部門根據校長的客觀情況指定;在當地校長專業組織比較健全的情況下,也可委託校長專業組織在科學分析該校長實際情況的基礎上進行指定。學習者要在這一階段中不斷探索並加強與導師的交流與對話,在實踐研究中提高自身的專業化水平。

三、法律層面:中學校長髮展的根本保障

1.促進《學校法》的立法,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

我國現有的教育法律法規主要有:《義務教育法》(1986 年)、《教育法》(1995 年)、《職業教育法》(1996 年)、《高等教育法》(1998 年)、《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 年)、《教師法》(1993 年)。此外,還有與此相配套的一些行政法規,它們共同構成我國當前教育法律體系。從這些現有的法律法規可以看出,國家與教育者及受教育者的關係、國家與各級各類學校關係的法律體系還是比較健全的,而調整教育者與受教育者、學校與教育者、學校與受教育者的關係方面則顯得有些欠缺。所以以學校為主體的相關法律的出台不僅是完善我國教育法體系的客觀要求,是教育實踐領域的強烈呼喚,也是順應時勢的必然選擇。從2008 年開始就有陳恩倫等學者在論證與呼籲制定《學校法》。陳恩倫認為制定《學校法》是落實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也是完善學校內部管理的需要。2011 年,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副主席朱永新呼籲,制定《學校法》勢在必行,引發社會強烈反響。對於公辦中國小校而言,雖然都被賦予了“辦學主體”的地位,但從現實情況來看,距離真正的“辦學主體”還有差距。若要保障中國小校的辦學自主權,其首要任務就是要闡明學校有哪些自主權,也即明確學校的“權力清單”,具體到學校的人事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各項事務的管理,哪些可以自主決定、哪些不能自主決定,要有着清晰的界定。

2.推進地方性立法,保障學校合法權益。

我國幅員遼闊,各個省份、地區的教育發展水平存在着顯著差異。在國家層面的有關立法尚未出台之前,可以推進地方性的立法工作、充分調動各個地方的積極性,以省、市人大審議通過以學校為主體的“地方性法規”,或由地方政府審議通過有關的“行政規章”,從而保障學校的合法權益。近兩年來,我國已有一些地區在學校的地方性立法工作上,實現了一定程度的突破。如2017 年2 月青島市實行的《青島市中國小校管理辦法》,從其內容來看,該管理辦法對規章建設、人事選聘、財務管理、內部民主機制運行等方面的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在學校權力方面,規定了例如“自主招聘緊缺專業和高層次人才”等,給予了學校一定的自主權。在法律責任方面規定了凡不履行此辦法的行政機關和中國小校,均要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管理辦法雖沒有達到很詳細的“權力清單”程度,但在保障中國小辦學自主權以及理清學校責任方面具有積極的示範意義。

(作者單位:湖南師範大學附屬中學 湖南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 寧遠縣第八中學)

(本文發表於《湖南教育》2019年2月.A.總第10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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