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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獎懲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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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獎懲制度 篇一

1 目的

為規範企業員工獎懲方法,做到獎罰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xx集團公司全體在職員工。

3 職責

3.1 行政部負責按公司行政制度對全體員工執行獎懲;負責受理各部門提報的獎懲申請;

3.2 各部門主管負責提報部門員工各項考核的獎懲申請;

3.3 行政部經理負責懲罰項目的最終審批;

3.4 總經理或授權人員負責獎勵項目的最後審批。

4 管理要求

4.1 獎勵分為五大類:

a. 嘉獎

b. 記功

c. 記大功

d. 調薪

e. 晉升。

4.1.1 嘉獎

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予以嘉獎:

a. 完成任務及時出色者;

b. 拾金不昧,有善行佳話,足為公司榮譽者;

c. 助人為樂,熱心服務,義務奉獻,有具體事實者;

d. 具有優秀品德,可為公司楷模,有益於公司及員工樹立良好風氣者;

e. 對公司財物能悉心愛護,表現突出者;

f. 本部門或本車間的定置管理達優者(考核主管);

g. 能夠為公司獻策獻力,對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

建議,並被採納者;

h. 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能顧全大局,對其它部門工作給予大力支持協助者。

4.1.2 記功

有下列事實之一(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和/或產生直接經濟效益在500~5000元之間者,予以記功並獎勵300元。

a. 全年度嘉獎達到五次者記功一次,由行政部統計後,直接報總經理批准;

b. 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經採納,經濟

效益;。

c. 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

d. 公司遇到非常事故,如災害事故等,能臨機應變,措施得當,具有功績者;

e. 從事對公司有顯著貢獻的特殊行為者;

f. 檢舉或制止違規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在經營管理或質量控制等方面有突出貢

獻者;

g. 敬業精神或協調能力出色,部門凝聚力強,工作成績突出,足可為公司楷模者;

h. 員工連續一年未請假或遲到早退者,經審查確認後授予全勤記功獎;

i. 對提高公司的聲譽有特殊功績者。

j. 大膽實施小改小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產品質量,有突出貢獻者。

4.1.3 記大功

有下列事實之一(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或/和直接經濟效益在5000元以上者,予以記大功,並獎勵800元。

a. 全年度內記功達到五次者記大功一次,由行政部統計後,直接報總經理批准;

b. 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能奮不顧身,不避災難,敢冒風險,救護人員及公司財產

脱離危險,因而減少損失者;

c. 對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建議改進,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施行,

成效卓著者;

d. 成本控制方面有重大貢獻者;

e. 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4.1.4 調薪

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予以調薪,增加工資。

a. 達到晉升條件,但暫時職位沒有空缺者;

b. 一年內記大功達到兩次及以上者;

c. 工作成績突出,但尚不足以晉升者;

d. 工作性質發生變化,工作量有較大增加者;

4.1.5 晉升

對工作認真負責,業務水平高,能起模範帶頭作用,管理水平和協調能力突出的員工,可予以升職,並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a.晉升條件

① 具備較高職位的技術能力;

② 相關的工作經驗和資歷;

③ 相應的管理水平、敬業精神和協調能力;

④ 職位所需的相關培訓;

b.晉升程序

① 副總級以下人員,可由本人或其主管提出申請,上級主管簽署意見,呈交行政部核實經總經理批准後實施,必要時,可由總經理直接予以晉升委任。

② 副總及以上級別人員,由總經理或以上人員提議,經董事會討論核定後予以實施。

c.晉升的員工接到調職通知單後,應於指定日期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d.凡因晉升變動其職務,其薪酬自晉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e. 年度內有記大過行為者,取消晉升資格。

4.2 懲罰

懲罰的種類有六種

a. 警告

b. 記過

c. 記大過

d. 工資降級

e. 降職

f. 開除、

4.2.1 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形)或/和直接經濟損失在300元以下,予以警告。

⑴ 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10元罰款

a. 質量記錄填寫有錯漏者,且造成輕微後果者。(每次)

b. 不符合定置管理標識要求,有錯標、漏標、擺錯或亂擺現象者(每宗);對追查

不到責任人的,將處罰該部門主管。

⑵ 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30元罰款

a. 由於工作失誤、拖延或責任心原因,影響到相關部門的工作,情節輕微者;

b. 不能適時完成工作任務,情節輕微者;

c. 佈置的工作,但屆時未完成造成輕微後果,事後無合理解釋者;

d. 擅離職守,閒遊或上班打磕睡者;

e. 丟失質量體系文件或管理文件者 (責任人不清時,由主管承擔);

f. 責任心不強,缺乏敬業精神,情節輕微者;

g. 對專檢項目,質檢員由於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誤檢或漏檢,情節輕微者(注:

生產人員由於自檢不嚴,產品質量欠控制,處罰措施相同)。

⑶ 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50元罰款

a. 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b. 在公司內喧譁或口角而影響正常秩序,製造糾紛或不和諧之氣氛的,情節輕微者;

c. 不服從主管合理安排及指導,情節輕微者;

d. 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e. 任何違背質量體系文件運作要求的行為,情節輕微者;

f. 不能嚴格控制成本,造成輕微損失者;

g. 缺乏團隊協作精神,不能接受不同意見,情節輕微者;

h. 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i. 在任何時間內,借給(用)他人廠牌進出公司者;

h. 違反一切安全用電制度者;

i. 工作時間內從事與本工作無關的事情,或在上班時間內幹私活者;

j. 成品出廠後,引起客户投訴,但尚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者(生產員

工及質檢員等同處理)

⑷ 由於疏忽大意等責任原因,直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300以內的,可處以實

際損失100%的處罰,以上條款如出現與該條款有衝突的,以該條款為準。

4.2.2 記過

警告五次作為記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況)或/和直接經濟損失在301~3000元之間者,予以記過。

⑴ 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100元的罰款

a. 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b. 本部門或本車間的定置管理不合格者(考核到主管);

c. 未經許可擅取同事或企業財物,情節輕微時,除追繳原物品或賠償原物品價值外,

另處以100元的罰款;

⑵ 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200元的罰款

a. 違背體系運作要求,情節嚴重者(嚴重不合格、屢犯或拒不改善);

b. 工作中酗酒,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d. 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浪費,雖尚未造成重大損失,但情節惡劣者;

e. 缺乏團隊協作精神或敬業精神,不能聽取別人意見我行我素,影響相關部門運作,

情節惡劣,但尚未構成辭退的;

f. 故意損毀塗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g. 機器、車輛、儀器等具有技術性的工具,非經負責人同意,擅自操作,但尚未構

成損失者;

h. 製造事端,引起爭鬥或有打架行為的;或行為粗暴、侮辱其他員工的;

i. 有嚴重的失職行為的;

j. 更改或偽造企業通告的;

⑶ 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300元的罰款

a. 由於工作失誤或拖延或責任心原因,影響到相關部門的工作,情節嚴重者;

b. 造謠中傷,散怖謠言及不正確或含有惡意的事,而有損他人的尊嚴的;

⑷ 成品出廠後,引起客户投訴的,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由此產生的所有售後服

務費用,對責任人依據4.2.1(5)或4.2.2(5)或4.2.3g條款處罰,並記過一次。(注:若屬專檢項目,由於質檢員質量控制不嚴,所罰費用由質檢員承擔70%;生產人員承擔30%;因客觀原因質檢員無法發現的製造不良,引起客户投訴的,由生產者承擔全部處罰金額。)

⑸ 由於失職等責任原因,直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301~3000元經濟損失者,可在300元的基礎上,加罰超出部分10%的處罰(多人責任造成時,按責任大小分攤),以上條款如出現與本條款有衝突的,以本條款為準。

⑹ 因責任心不強致使圖紙(或工藝等)出現錯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技術人員,將分

別依據4.2.1(5)或4.2.2(5)或4.2.3g條款予以處罰(注:①若尚未造成損失者予以警告,並罰款30元;② 審核人按技術人員處罰金額的20%進行處罰)。

4.2.3 記大過

記過五次作為記大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形)或/和直接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上者,尚未構成開除的,予以記大過

a. 連續曠工兩天,或每月曠工累計超過4天者,如公司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

不予開除的,將記大過一次,給予一次性罰款200元;

b. 擅離職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c. 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d. 不服從工作安排,使公司因此蒙受重大損失者,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e. 因疏忽大意,致使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的,情節嚴重,但尚

未構成開除者,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f. 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嚴重浪費,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但尚未構成開除的,可處

以500元的罰款。

g. 由於疏忽大意等責任原因,給公司造成3000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尚未構成

開除的,其處罰金額由公司給予裁決;以上條款如出現與該條款有衝突的,以該條款為準。

4.2.4 工資降級

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形),予以工資降級處理。

a. 達到降職條件的,公司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不予降職者;

b. 一年內記大過達到兩次,公司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不予以開除的

4.2.5 降職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況),予以降職

a. 對於嚴重違反紀律或者有嚴重失職行為,使企業利益受重大損失,不宜繼續擔任

現任職務者;

b. 管理水平不足以勝任者;

c. 技術水平不足以勝任者;

d. 敬業精神和團隊協作能力不足以勝任者;

e. 不採取主動措施或措施不當,影響生產進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f. 違背體系運作要求,雖多次糾正,但無有效預防措施或預防措施不當者;

g. 精減機構

4.2.6 開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形)予以開除,並視必要訴諸法律

a. 對同事使用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或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情節惡劣者;

b. 偷竊或侵佔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實者,情節較嚴重者;

c. 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足以構成開除的;

d. 未經許可,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e. 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f. 一年中記大過兩次者;

g. 連續曠工兩天或每月累計曠工超過4天者;

h. 挑撥勞資雙方感情,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i. 吸食毒品者;

j. 偽造或盜用公司印信或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名譽、利益、形象

受損害者;

k. 攜帶刀槍、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者;

l. 故意泄露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m. 參加非法組織者;

n. 擅離職守或不服從工作安排,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足以構成開除者;

o. 擅自操作機器、車輛、儀器等技術性工具,構成重大損失者;

p. 凡違犯法律,導致公司聲譽或業務受損者;

q. 利用職權受賄的,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r. 因不採取主動措施或措施不當,影響生產進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足以構成

開除的。

4.3 員工功過相抵消規定

公司員工的同年度功過可以抵消,以發生於同一年度內者為限,具體規定如下:

4.3.1 嘉獎與警告抵消

4.3.2 記功五次或嘉獎五次,抵消記過一次或警告五次

4.3.3 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五次,抵消記大過一次或記過五次

4.4 説明

4.4.1 公司設立專項資金,專款專用,行政部每月公佈一次資金的去向,以及結存,確保資金的合理利用;

4.4.2 “獎勵申請單”填寫時要説明獎勵的原因,行政部認真核實獎勵事實,並簽署意見呈請總經理批准後予以實施;

4.4.3 “處罰通知單”填寫時要説明處罰原因及處罰結果,行政部、行政部認真核實後直接交財務部予以實施;

4.4.4 財務部根據經審批的“獎勵申請單”或 “處罰通知單”予以實施獎懲,處罰在當月的`工資中體現,獎勵金以現金支付;

4.4.5 一項事故或責任,若牽連到多個部門或個人,可依據情節罰金分攤罰金;

4.4.6 若獎勵事項由多人共同合作完成,其獎金按參加人數進行平均分配;

4.4.7 若各部門對獎懲不公或獎罰不明現象,可在3天內直接向行政部投訴糾正,投訴最終仲裁部門為總經理;

4.4.8 隨公司管理的不斷深入,將逐步制訂出具體量化的考核方案,作為本制度補充和完善。

4.4.9 本制度推行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公司將進行必要的修改。

5 相關文件

5.1 《員工手冊》

6 記錄表格

6.1 獎勵申請單

6.2 處罰通知單

企業獎懲制度 篇二

1總則

1.1為明確獎懲的考核標準、依據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範員工的行為,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防止和糾正員工的違法失職行為,保證順利的實現企業和員工的發展目標,特制訂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2獎懲的原則

2.1獎懲的原則。

2.1.1獎懲有據的原則: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及工作目標等。

2.1.2獎懲及時的原則: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為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

2.1.3獎懲公開的原則: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並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2.1.4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嚴防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

2.2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達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視為員工應盡的責任,不應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獎勵。

2.3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處罰的原則是從輕不從重,目的是:防微杜漸、懲前毖後。

2.4為處理員工因違紀過失或責任過失行為而填寫的表單為過失單。處罰和懲戒通知單必須知達本人,對於不合理、不公平的懲罰,員工有申訴的權利。

2.5對員工獎懲採取拖延、推諉或不辦等方式的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部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下達(責任過失單)。

3獎勵

3.1獎勵的目的在於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3.2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工作本身的獎勵三種。

3.2.1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3.2.2行政獎勵包括通令嘉獎、記功、記大功。

3.2.3工作本身的獎勵:授予先進員工、先進職員等稱號、職務晉升、調整合適的工作崗位、加重工作任務和擴大工作職權(特別述職)、參與某層級別的決策等。

3.2.4按程度不同依次為通令嘉獎、獎金(獎品)、加薪、記功、記大功、職務晉升。

3.3以上三種獎勵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執行。

3.4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並頒發獎金200元,直接予以發放獎金。嘉獎通報全公司。

3.4.1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4.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4.3預防事故或搶修工程使正常經營不致受到較大影響者。

3.4.4增收節支1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者。

3.4.5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3.4.6其他對公司或社會有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3.4.7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並事假者。

3.4.8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c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效果者。

3.5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並頒發獎金500元,直接予以發放獎金。記功通報全公司。

3.5.1全年能超額(10%—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5.2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3.5.3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者。

3.5.4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3.5.5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並減少公司損失者。

3.5.6增收節支5萬元(含)以上,10萬元(不含)以下者。

3.5.7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或財產損失者。

3.5.8維護公司安全,積極採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3.5.9通過自身努力,避免了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3.5.10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3.5.11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3.5.12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者。

3.5.13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b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3.6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並頒發獎金1000元,直接予以發放獎金。記大功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佈。

3.6.1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以上且未受到懲戒處理者。

3.6.2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並取得顯著經濟效應。

3.6.3全年能超額(≥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6.4增收節支10萬元(含)以上者。

3.6.5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3.5.5款表現更為突出者。

3.6.6連續三年,年終考核列為優等者。

3.6.7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重大貢獻者。

3.6.8通過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3.6.9經“員工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a級的合理化建議,在實際應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創造重大經濟效益者。

3.7對為公司建設與發展作出巨大貢獻者,經公司董事會研究另行給予“公司特別貢獻獎“。

獎勵內容和獎金額度由董事會一事一人一議,公開通報獎勵。

3.8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3.9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3.10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嘉獎單。獎勵的核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批准人為總經理。獎勵實施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4懲戒

4.1懲戒的目的在於促使員工必須和應該達到並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懲前毖後,從而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4.2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4.2.1檢查員工遵守公司的各項工作紀律、規章制度的情況,一切違反有關紀律、規章制度的行為構成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4.2.2考查員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凡對本人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工作造成損失的情節視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4.3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兩種。

4.3.1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工資(獎金)、減薪。

4.3.2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辭退、開除。

4.4以上兩種懲戒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施行。

4.5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罰款10元。

4.5.1遲到、早退在半小時之內者。

4.5.2不按規定穿着服裝或佩掛廠牌者。

4.5.3在辦公場所、修理場所吸煙者。

4.5.4在車間吃東西者。

4.5.5上班時間閒聊説笑者。

4.5.6在上班時間離開辦公場所20分鐘以上,未在記事板上標明去向者。

4.5.7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者。

4.5.8同事間互相説髒話、粗話者。

4.5.9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奇裝異服影響公司形象者。

4.5.10各人工作機台及工作環境欠整潔,經指正後而不知整理者。

4.5.11在工作場所赤足,赤膊,穿拖鞋者。

4.5.12參會人員遲到者。

4.5.13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隨意堆放雜物者。

4.5.14破環車間,廠區,住宿區域的環境衞生者。

4.6各部室第一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並罰款20元。

4.6.1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文件者。

4.6.2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者。

4.6.3下班後所轄區域或窗户未關,所用電器(空調等)電源未切斷者。

4.6.4本部室及所轄區域環境衞生髒亂差者。

4.6.5部室內發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丟失等,未能及時上報有關主管領導者。

4.6.6對本部室員工進行行政檢查不力者。

4.6.7本部室員工,一週內有五人次(含)違反4.5條規定者。

4.7對具有4.5條、4.6條所列行為(4.6.7除外)的當事人,由檢查人員當場填寫員工過失單(對具有4.6.7款規定的當事人,由人事部開具懲戒通知單),當事人簽字後,檢查人員將過失單送交人事部,由人事部填寫(懲戒通知單)。(懲戒通知單)一式三聯,人事部留一聯,轉會計室一聯,轉當事人直接上級一聯,由當事人直接上級負責落實,知達當事人。

4.8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以警告處分,並給予100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責任。警告通報全公司。

4.8.1因疏忽造成工作錯誤或儀器、設備損壞,情節輕微者。

4.8.2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4.8.3檢查或督導人員不認真執行任務者。

4.8.4故意拖延或藉口搪塞上級指派的工作者。

4.8.5妨害現場工作秩序、妨礙他人工作者。

4.8.6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户或業務關係酗酒者。

4.8.7同事之間相互謾罵吵架者。

4.8.8下班後在廠內大聲喧譁者。

4.8.9培訓曠課,或培訓補考不合格者。

4.8.10上班時間私自接聽私人電話者。

4.8.11私自留客在員工宿舍留宿者。

4.8.12替代他人刷考勤卡或唆使他人代刷考勤卡者。

4.8.13浪費材料或不愛護公物,屬情節尚輕者。

4.8.14不按規定填寫報表或工作記錄者。

4.8.15不按規定報不良或廢料者。

4.8.16塗寫牆壁、機器設備或任意張貼文件影響觀瞻者。

4.8.17私自移動消防設施者。

公司獎懲制度 篇三

一、獎罰目的:

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流程正常進行、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和積極性,激勵員工的敬業愛崗精神,做到管理有章可依,用制度管理人的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二、獎罰範圍:

凡本司所屬員工。

三、執行權限:

當事員工直接管理者或以上級、公司保安部。

四、獎罰流程:

具體獎罰事情發生後4小時內,由崗位直接上司、部門主管、行政人員或保安部依據情節輕重及實施權限填寫員工動態表,交當事人簽名確認,再上交行政人事部審核生效,並記入員工檔案。

五、獎罰標準:

所有獎罰均用分數體現,每員工每年享有底分12分,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為底分(例如年中正常辭工),以此為標準,每被扣除1分,將從扣分當月薪金扣除20元,當底分為0或者低於0時,將被辭退出廠,如符合獎勵條件而受獎分者,獎分將在現有底分的基礎上累積,獎罰分數相互抵消,年終獎勵將按照超出標準底分部分以每分50元給予獎勵。

六、獎勵依據(根據實績給予1-6分獎勵):

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書面形式),被採納併成效者;

2、工作勇於創新,主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取得實效者;

3、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户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於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

5、舉發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之案件,經查屬實;

6、連續3個月表現良好未被扣分者;

7、具有其它特殊功績。

七、懲罰依據:

1、對以下行為一次扣1分(重犯扣兩分):

A、上班時間不帶廠牌或不按規定佩帶,穿拖鞋者;

B、上班時間吃零食、玩手機、聽隨身聽或看與工作無關之報紙、雜誌;

C、工作時間內打瞌睡、嬉戲、扎堆聊天、回宿舍或擅離工作崗位(未辦理有關請假、離崗手續);

D、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門衞或管理人員查詢;

E、委託他人打卡或代他人打卡或偽造出勤紀錄;

F、對上級安排任務因個人因素未完成者;

G、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或其他雜物者;

H、未按照正常作息者(例:超過規定最晚時間回廠,關燈);

I、高空拋物、灑水者;

J、不遵守飯堂用餐規定;

K、上班時間酗酒者。

2、對以下行為一次扣2分:

A、不服從管理的合理安排並態度惡劣;

B、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C、虛報生產量、不良品量、材料用量等數據;

D、擅自撕毀公文或公告文件;

E、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F、在廠區內賭博者;

G、有不珍惜勞動成果的行為。

3、對以下行為視情節輕重一次扣3分或3分以上:

A、因疏忽或故意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

B、辦事不力,未盡職責或積壓工作延誤時效;

C、妨礙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衞生準則;

D、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者(嚴重者並移交司法機關);

E、仿冒他人簽字或偽造、變更、盜用公司印信者;

F、打架滋事,聚眾鬧事,拉幫結派者;

G、員工損壞、遺失公司物品,視情節輕重扣分並按比例賠償損失,故意損壞的應加倍賠償。

八、員工申訴途徑:

若員工對所處理結果不服,有異議者,請於事發當日對獎罰實施人提出申訴,若申訴結果未達成一致意見,則向上一級或行政人事部申訴。在規定時間(處理後半天內)未提出申訴又拒不簽名的,獎罰通知單強制生效。

企業獎懲制度 篇四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規和政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的制訂原則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分,有獎有懲,獎懲嚴明,賞罰有度;

2、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及下屬各公司。

第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貫徹並督察實施情況。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情況之一者,可用於“獎金”或“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成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着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於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於“記功”

1、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協且(一)項1至3款人員完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有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羣、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命名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予以獎勵。

第六條

員工獎勵,以嘉獎3次等於記功1次,記功3次等於記大功1次。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僱”、“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免職或解僱”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人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鬥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對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以予“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准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勸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者。

6、頂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譁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於工作時間內偷閒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規章,應於懲戒事項頂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第八條

員工之懲處,警告3次等於記過二次,記過3次等於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僱。

第九條

員工的獎懲,應敍明事實以書面通知本人並摘錄事由公佈眾知。

第十條

本章所稱嘉獎與警告、記功與記過、記大功與記大過可以相互抵消。

第十一條

本公司為求對員工考核、調遷、獎懲公平起見,可設置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

企業獎懲制度 篇五

第一節總則

第1條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後,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物制訂本制度。

第2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3條本制度適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4條董事會監察委員會和公司監察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5條本制度適用於未註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節獎勵

第6條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7條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採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升制度》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第8條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准。其中,屬董事會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批准;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第三節處罰

第9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 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盜竊、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泄露公司祕密,把公司客户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董事會或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10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11條各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12條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分人。

第13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14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15條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檔案。

第16條員工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按監察制度規定提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17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佈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18條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單位提議或本人要求,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審核後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

企業獎懲制度 篇六

為全面落實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營造一個和諧良好的工作氛圍,特制定以下獎懲制度:

一、考勤:每月遲到一次給予口頭警告,兩次(含兩次)以上每次給予5元罰款;請假一天扣10元工資;曠工半天給予10元罰款,以此類推。

二、衞生:衞生打掃不合格須重新打掃並延長值日一週,垃圾不及時清倒,給予10元罰款。

三、週報表,月計劃總結:每週六要及時上交工作日報表,不能按時上交者給予嚴肅批評並罰款10元;報表經核實有弄虛作假者給予50元罰款,被發現三次者給予開除處分;次月5日前上交當月總結和下月計劃,未能按時按質完成者,給予10罰款。

四、設備:愛護公司公共財產,責任到人,如有損壞或丟失現象按價賠償。

五、員工應妥善保管領用的合同,丟失一份罰款50元,如有責任,後果由該員工全部承擔;領用發票、收據期限不得超過三天,如在三天內不能結帳,應及時交回財務部,逾期每天按票額20%罰款,再次領用需重新辦理領用手續;如有丟失,按票額賠償。

六、所有罰款用於獎勵表現突出者,工作勤奮努力、吃苦耐勞者,善於發現、思考問題者,善於提出有利於公司發展的意見和建議者及其他方面表現優秀者。

以上制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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