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的獎懲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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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員工的獎懲制度 篇一
一、總則
(一) 目的:
為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鼓勵員工長期為公司服務,獎勵為公司做出貢獻的員工,特制定本制度。
(二) 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三) 職責:
行政綜合部負責本規定製定、修改、廢止、解釋之起草工作;總經理負責本規定製定、修改、廢止、解釋之核準工作。
(四) 簽署生效:
本制度自總經理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程序
(一) 工齡服務獎:
1. 員工每工作滿一年,月工資上浮50元的工齡工資。以此類推,上限為10年。
(二) 年度優秀團隊獎:
1. 評選標準:
①本部門工作高效完成,無拖沓及工作延誤現象出現;
②在部門工作進度、部門內各項工作等關鍵節點把控嚴格,盡全力、想辦法保證工作進度及順利執行,保障公司戰略經營計劃、業績的不斷提升;
③候選部門年度考核業績必須是80分(含)以上;
2. 評選對象:公司各部門(以部門為單位)
3. 評選流程:
年度考核業績在80分(含)以上的部門依據本獎項要求填寫申報材料,如有相關工作成果可作為附件一併提交,經行政綜合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4. 獎勵標準:獎金3000元 。
(三) 年度“優秀員工獎”:
1. 評選標準:
① 保持積極的工作態度,對公司忠誠並具有奉獻精神。 ② 本職工作突出,對公司發展能提出合理化建議。 ③ 全年無警告以上懲處。
④ 用心做事,誠信做人,得到各部門同事的認可。
⑤ 全情投入,勇於挑戰,全力達成目標,工作完成出色;能換位思考,協作意識強,表現出高品質的工作水準。 ⑥ 工作滿一年(含)以上員工;
⑦ 個人年度業績考核必須是85分(含)以上;
2. 評選對象:公司全體員工;
3. 評選流程:
由部門內部推薦並填寫申報材料,如有相關工作成果
可作為附件一併提交,經部門負責人同意(推薦)、行政綜合部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4. 獎勵標準:獎金1000元,晉升一檔工資。
(四) 特別貢獻獎:
1. 評選要求:
①在公司經營和內部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工作成果對公司經營業績及未來發展有重大作用或對管理有重大價值。 ②對本公司有顯著貢獻的特殊行為;對提高本公司的聲譽有特殊功績;
③創新的項目或建議被公司採納、實施,對公司業務的發展或提高,對節省經費、提高效率或對經營合理化的其他方面做出貢獻者;
④對本公司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損害能防患於未然,制止或減低損失;
⑤遇到突發事件,如災害事故等,能臨機應變,不懼風險,救護公司財產及人員脱離危難;
2. 評選對象:全體員工
3. 評選流程:
各部門負責人或本人依據貢獻事實填寫申報材料,如有相關工作成果可作為附件一併提交,經行政綜合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4. 獎勵標準:500—10000元,晉升一檔工資,職務晉升優先。
(五) 特別榮譽獎:
1. 評選標準:
在各類比賽或評選活動中獲得名次,為公司贏得榮譽。
2. 評選對象:公司全體員工
3. 評選流程:
個人依據自己所獲獎項進行申報,填寫申報材料時須附獲獎證書(章)、參賽(評)原稿,經部門負責人確認、行政綜合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4. 獎勵金額:
①國際性比賽(評選):一等獎 20000元,二等獎15000元, 三等獎 10000元,入圍(選)獎 5000元;
在國際性刊物發表文章 5000元。
②國家級比賽(評選):一等獎 15000元,二等獎10000元, 三等獎 5000元,入圍(選)獎 1000元 ;
在國家級刊物發表文章 3000元。
③省部級比賽(評選):一等獎 10000元,二等獎8000元, 三等獎 3000元,入圍(選)獎 1000元;
在省部級刊物發表文章 1000元。
④市(廳)級比賽(評選):一等獎 5000元,二等獎3000元,三等獎 1000元,入圍(選)獎 500元;
在市(廳)級刊物發表文章 500元。
⑤集團內部比賽(評選):一等獎 1000元,二等獎500元, 三等獎 300元;
在集團或縣級刊物發表文章按公司創作獎勵標準再次獎勵。
(六) “好人好事”獎
1. 評選標準:
① 見義勇為、捨己救人
② 熱心公益、志願服務
③ 拾金不昧
2. 評選對象:全體員工;
3. 評選流程:
個人或者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4. 獎勵金額:200-20000元
(七) 創作獎勵:
1. 評選標準:
①積極創作,用文字、圖片或書法美術作品表達對公司的熱愛和感恩之心;
②所創作作品由公司組織專家評分,得分在80分以上,並在公司網站或內刊上發表;
③所創作作品必須為員工本人原創作品。
2. 評選對象:全體員工
3. 評選流程:
員工每月28日以前將所創作作品交行政綜合部,由公司組織專家評分,得分在80分以上的由行政綜合部在公司網站
關於企業員工的獎懲制度 篇二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後,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物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適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 董事會監察委員會和公司監察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於未註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節 獎勵
第六條 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七條 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採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升制度》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第八條 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准。其中,屬董事會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批准;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第三節 處罰
第九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貪污、盜竊、行賄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泄露公司祕密,把公司客户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董事會或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一條 各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二條 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分人。
第十三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四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五條 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檔案。
第十六條 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按監察制度規定提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十七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佈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十八條 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單位提議或本人要求,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審核後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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