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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獎懲制度【通用多篇】

公司獎懲制度【通用多篇】

公司獎懲制度【通用多篇】

公司獎懲制度 篇一

1.0 目的

為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做到“獎懲分明,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制度。

2.0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3.0 職責

各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執行;人事行政部負責本制度的完善,並及時收集反饋意見。

4.0 內容

4.1 員工獎勵

4.1.1為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務質量,特制定以下獎勵辦法。獎勵原則:“貢獻大小”、“獎勤罰懶”以及“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4.1.2獎勵的種類及方式:

①精神獎勵:指根據不同情況,公司對在工作上取得一定成績或作出一定貢獻的員工在精神方面予以鼓勵的一種方式。具體分以下幾種:

(1)通報表揚。

(2)大會表彰。

(3)頒發《榮譽證書》。

(4)記功(記功分: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

②物質獎勵:

(1)記特等功(獎勵金額:200—1000元)。

(2)晉級(指對獲獎者在原工資或職務基礎上調升工資或職務)。

(3)嘉獎:指對符合條件的員工,除給予精神鼓勵外,還給予一定物質方面的 獎勵(金額:100—500元)。

4.1.3獎勵基金的來源及構成:

①公司各種經營創收按比例計算提獎勵作為基金。

②公司有償服務按比例計提作為獎勵基金。

③其他可列為獎勵基金的費用。

4.1.4獎勵權限:

①對部門主任以下人員的獎勵,由部門經理或管理處主任及保安隊長按照規定條件提議(填寫《員工獎勵申報表》並附事蹟材料,下同)。經管理處主任或部門經理核實,公司人事行政部審核,公司負責人批准,由所在部門或管理處協同人事行政部組織實施。

②對部門主任 (含)級以上人員的獎勵,由各部門經理提議,公司行政人事部審核,公司負責人批准,由行政人事部組織實施。

4.1.5獎勵的條件:

①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按程序報批後,可給予記特等功、晉級或嘉獎:

(1)對改革企業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及對公司經營發展作出重大貢獻者。

(2)遵守公司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公司聲譽並受到了商户高度讚揚者。

(3)保護商户及公司財務(價值在3000元及以上)免受重大損失或事蹟特別突 出在社會上有一定影響者。

(4)管理有方,在員工中具有較高威信並使本部門或本管理處工作業績突出者;

(5)發現事故苗頭,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者。

(6)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為公司挽回損失及名譽者。

(7)尊老愛幼、見義勇為、拾金(物)不昧,品行優良者。

(8)年終評比獲優秀員工、優秀管理幹部稱號者。

(9)協助公安機關破獲重大案件者。

(10)預防機件故障或搶修工作提前完成並保證質量者。

(11)公司認為應該獎勵的其他情形。

②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按程序報批後,可給予精神獎勵:

(1)服從公司(部門)安排,任勞任怨、顧全大局者。

(2)品行端正、作風正派、不搞小集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者。

(3)嚴格照章辦事,工作勤懇、積極主動、認真負責者。

(4)精打細算、厲行節約、不貪污腐化、維護公司形象聲譽有功者。

(5)為商户挽回較大財產損失(1500元以上),並受商户書面表揚者。

(6)工作效率高,辦事快速、不拖拉推諉者。

(7)眼光敏鋭,能及時判斷、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上報,協助解決 取得成效者。

(8)在本職工作中有創新意識,能創造性地完成本職工作並取得成效者。

(9)遵紀守法,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10)工作達到質量標準,無差錯、無庇漏、無投訴者。

(11)公司認為應該獎勵的其他情形。

4.1.6各部門一定要嚴格按照獎勵條件及權限實施各項獎勵,禁止按平均主義和假申報。否則,對部門負責人及推薦人予以相應處罰,嚴懲者予以降職、撤職或辭退。

4.2 員工處罰:為了規範員工行為,做到“獎罰分明,有法可依,公正嚴明”,特制定以下規定。

4.2.1員工過失處罰類別:

①“A類”過失處罰——罰款10—100元(以整數計,下同)。

②“B類”過失處罰——罰款50—500元(同上)。

③“C類”過失處罰——立即予以撤職、解約或辭退,且無任何經濟補償。

4.2.2處罰權限同獎勵權限。

4.2.3處罰的條件:

①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受到“A類”過失處罰(輕者予以通報批評,嚴重者將予以書面警告):

(1)未按規定着裝或不佩戴工作卡者。

(2)代(託)人打卡者。

(3)無故遲到、早退或未經部門經理或管理處主任批准而私自倒班者。

(4)工作時間扎堆聊天,高聲喧譁或出言污穢者。

(5)工作時間吃零食,打瞌睡、看小説、雜誌,聽收錄機以及做與工作無關的 事,情節較輕者。

(6)在公司禁煙區吸煙或亂扔果皮、紙屑、包裝廢棄物等者。

(7)怠慢商户或在與其打過招呼置之不理者。

(8)不按規定使用對講機及用語者。

(9)私自動用機電設備、消防器材尚未造成損失者。

(10)不遵守交接班制度,以及未做好交接班記錄者。

(11)未經批准擅自將公司物品借給他人使用者。

(12)私藏(拿)公司物品佔為已有者。

(13)破壞物業轄區內公共設施、設備、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規定以及損壞公司形 象的行為不予制止或知情不報者。

(14)上班時間在電腦上打遊戲或上與工作無關的網站。

(15)違反規定浪費、損壞、丟失公物者。

(16)違反公司其它規定,適用於“A類”過失處罰情況時。

②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受到“B類”過失處罰(嚴重者予以記過、降級、罰款處理):

(1)一個月受到兩次或一年內累計三次A類過失者。

(2)因工作失誤,工作質量、服務態度不佳引起客户的有效投訴。

(3)與公司內外各種檢查人員爭吵、狡辯、無理取鬧、干擾執行公務者。

(4)擅離職守2小時以上者,未對工作造成損失者。

(5)上班時間擅自離崗,串崗以及容留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崗位者。

(6)蓄意破壞、損壞、偷竊公物或商户物品者,或利用公物發泄工作不滿者。

(7)毀壞公司財物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損失照價賠償)。

(8)保安人員非當值時間穿保安制服或攜帶保安器材外出公司者。

(9)公司統一安排值班,不到崗或脱崗,以及上班打瞌睡、睡崗未造成嚴重後 果者。

(10)違反操作規程,情節較輕者。

(11)不接受公司處罰者(必須是合理、合適的處罰時)。

(12)未經批准,私自複印或向外傳播公司文件、資料者。

(13)違反公司其它規定,適用於“B類”過失處罰情況時。

③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受到“C類”過失處罰(立即予以撤職、解約或辭退,且無任何經濟補償):

(1)一個月受到兩次或一年內累計受到三次“B類”過失處罰者。

(2)月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七天者。

(3)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內部團結者。

(4)在公司內打架鬥毆、聚眾鬧事、消極怠工、玩忽職守,干擾公司正常工作 秩序者。

(5)散佈謠言、謾罵、恐嚇、中傷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有損公司形象者。

(6)發表與公司精神、會議決議以及文件等相違背言論,造成不良影響者。

(7)不服從上級工作安排,頂撞、態度野蠻,不服從管理者。

(8)不服從公司人事安排、崗位調動者。

(9)直接或間接向第三者泄漏有關公司業務、財務、交易事務詳情或任何有關 公司之業務祕密者(即屬“祕密級”以上文件資料;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

(10)利用公司資源或利用工作時間幹私活。

(11)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者。

(12)違反勞動合同者。

(13)惡意毀壞公司財物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損失由當事人賠償)。

(14)直接或間接收受任何與公司業務的任何人士、公司或機構之任何佣金、回 扣、商情(業務)偵察費、賞金、禮物或恩惠,不論是以金錢及其他方式 (情節嚴重者送交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起訴)。

(15)利用職務之便,搞自己的生意經營者。

(16)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17)仿效上級簽字,盜用公司印章以及塗改有關證明、工作記錄和搞假材料、假證明者。

(18)貪污受賄,向商户索取財物者。

(19)違反公司其他規定,適用於“C類”過失處罰情形時。

4.2.4過失處罰權限及執行程序:

①主任級(含)以上管理人員可簽發“A類”和“B類”過失單,經理級(含)以上管理人員可簽發以上三類過失單。

②過失單一式二聯,一聯交過失者本人,另一聯交人事行政部登記彙總(需本人簽名),處罰金由當事人直接交現金。

4.2.5過失單的簽發必須及時、準確、客觀、公正、公平。嚴禁公報私仇、誇大事實、濫籤濫罰,否則,當事人有權向公司職能部門上訴,一經核實,簽發人將受到相應處罰。

4.2.6本處罰規定適用於公司各級職員。

公司獎懲制度 篇二

一、獎罰目的: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流程正常進行、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和積極性,激勵員工的敬業愛崗精神,做到管理有章可依,用制度管理人的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二、獎罰範圍:凡本司所屬員工。

三、執行 權限:當事員工直接管理者或以上級、公司保安部。

四、獎罰流程:具體獎罰事情發生後4小時內,由崗位直接上司、部門主管、行政人員或保安部依據情節輕重及實施權限填寫員工動態表,交當事人 簽名確認,再上交行政人事部審核生效,並記入員工檔案。

五、獎罰標準:所有獎罰均用分數體現,每員工每年享有底分12分,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為底分(例如年中正常辭工),以此為標準,每被扣除1分,將從扣分當月薪金扣除20元,當底分為0或者低於0時,將被辭退出廠,如符合獎勵條件而受獎分者,獎分將在現有底分的基礎上累積,獎罰分數相互抵消,年終獎勵將按照超出標準底分部分以每分50元給予獎勵。

六、獎勵依據(根據實績給予1-6分獎勵):

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書面形式),被採納併成效者;

2、工作勇於創新,主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 ,取得實效者;

3、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户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於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

5、舉發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之案件,經查屬實;

6、連續3個月表現良好未被扣分者;

7、具有其它特殊功績。

七、懲罰依據:

1、對以下行為一次扣1分(重犯扣兩分):

A、上班時間不帶廠牌或不按規定佩帶,穿拖鞋者;

B、上班時間吃零食、玩手機、聽隨身聽或看與工作無關之報紙、雜誌;

C、工作時間 內打瞌睡、嬉戲、扎堆聊天、回宿舍或擅離工作崗位(未辦理有關請假、離崗手續);

D、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門衞或管理人員查詢;

E、委託他人打卡或代他人打卡或偽造出勤紀錄;

F、對上級安排任務因個人因素未完成者;

G、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或其他雜物者;

H、未按照正常作息者(例:超過規定最晚時間回廠,關燈);

I、高空拋物、灑水者;

J、不遵守飯堂用餐規定;

K、上班時間酗酒者。

2、對以下行為一次扣2分:

A、不服從管理的合理安排並態度惡劣;

B、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C、虛報生產量、不良品量、材料用量等數據;

D、擅自撕毀公文或公告文件;

E、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F、在廠區內賭博者;

G、有不珍惜勞動成果的行為。

3、對以下行為視情節輕重一次扣3分或3分以上:

A、因疏忽或故意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

B、辦事不力,未盡職責或積壓工作延誤時效;

C、妨礙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衞生準則;

D、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者(嚴重者並移交司法機關);

E、仿冒他人簽字或偽造、變更、盜用公司印信者;

F、打架滋事,聚眾鬧事,拉幫結派者;

G、員工損壞、遺失公司物品,視情節輕重扣分並按比例賠償損失,故意損壞的應加倍賠償。

八、員工申訴途徑:若員工對所處理結果不服,有異議者,請於事發當日對獎罰實施人提出申訴,若申訴結果未達成一致意見,則向上一級或行政人事部申訴。在規定時間(處理後半天內)未提出申訴又拒不簽名的,獎罰通知單強制生效。

九、若實施者存在有包庇屬下過失或有不公正的獎罰行為,經上級查證,按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當月薪金50-200元。

十、如果所犯(其它有違反國家法律、公司其它規章制度或者有不良品行)不在上述之列將按照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扣分或移交司法機關,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某項規定,須向上級領導請示,上級領導權衡後可以適當批准,未經同意而擅自主張將照章處理,本制度將附公司其他規章制度一併實施並不斷完善本制度,請各位員工熟知並遵守。

公司獎懲制度 篇三

1、總則

1.1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福建省宏閩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在公司安全生產中做到獎懲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依據國電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省公司《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獎懲辦法》(閩電安[2000]0912號)等文件制定。

1.3公司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安全生產獎懲貫徹“以責論處”和重獎重罰的原則。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在安全生產中取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和處罰,對失職或嚴重違反規程制度雖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也要給予批評和相應處罰。

1.4在獎勵上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在處罰上堅持以教育為主,懲教結合的原則。

1.5公司安全獎勵金的發放,按安全責任、安全風險、貢獻大小確定,並向安全責任及安全風險大的工作人員和現場監理部傾斜。

1.6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及各項目監理部。

1.7發生本公司責任的非重大及以上的交通事故,對有關事故責任人的內部處罰執行公司有關交通管理方面制度,如《關於印發<福建省宏閩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機械事故及行車違章處罰暫行規定>的通知、《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試行)》文件等,制度修編後,執行最新的制度。

2.目標

2.1公司安全生產目標:

2.1.1杜絕工程施工的人身重傷及以上事故。輕傷事故控制在1%以內;

2.1.2不發生人為責任的火災事故;

2.1.3不發生本單位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以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為主;

2.1.4不發生人為責任的重大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2.1.5不發生本公司責任範圍內,由於工程質量原因而造成的電網事故。

2.2安全生產管理重點是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發生;預防預控習慣性違章行為的發生;防止高空墜落和高空墜物、觸電、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車輛傷害、爆炸、坍塌和倒塔等惡性事故發生。

3.獎勵

3.1安全獎勵種類分為以下幾種:

3.1.1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

3.1.2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表彰獎勵;

3.1.3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即對實現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各部門、各項目監理部的獎勵。

3.2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

3.2.1獎勵對象:

(1)及時發現或消除事故隱患,使險情得以控制,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的;

(2)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並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3)在安全技術、文明施工方面認真執行反事故措施,積極採用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並被採納的;

(4)堅守崗位、忠於職守、在勞動安全和工業衞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5)在處理和調查分析事故中,有重大突破,做出特殊貢獻的;

(6)在安全施工和安全監督管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領導、安監及有關人員。

3.2.2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由公司安全生產職能部門推薦或由所在單位申請,經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審核確認,由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即監理公司經理批准給予表彰獎勵。

3.2.3成績特別突出的,除公司表彰獎勵外,由公司推薦至省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3.3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

公司對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職工予以獎勵。具體獎勵細則詳見附件2。

3.4公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比和獎勵。

4.處罰

4.1凡在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期間,發生本公司責任範圍內的工程施工人身死亡事故、人為責任的重大機械設備事故和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取消安全獎勵。對在考核期間因發生安全事故而沒有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的部門,取消所在部門全體人員的安全獎。

4.2發生本公司責任範圍內的重大及以上人身、設備、電網、交通事故,有關責任人員除受到省電力公司行政處罰外,公司還將視情節嚴重情況進行內部經濟處罰。有關責任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並經“安規”考試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工作。具體經濟處罰如下:

(1)事故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人罰款15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800元;

(2)事故所在部門負責人罰款1500元;

(3)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罰款1200元;

(4)公司分管領導罰款1000元;

(5)公司其他領導、中層幹部、安監人員及其他人員的經濟處罰,比照公司上一年度公司安全獎勵金的發放方案,按同獎同罰的原則進行處罰。

4.3發生人身重傷及惡性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4.3.1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具體如下:

(1)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即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並處罰款1000元;

(2)對負直接責任者或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並視情節嚴重情況罰款1000元;

(3)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罰款500元,並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或不進行行政處罰;

(4)有關責任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並經“安規”考試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4.3.2工程分包單位發生因工重傷及以上事故,除扣罰單項工程全部安全保證金外,必須立即限期整改。

4.3.3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必須旁站並沒做旁站記錄的處罰本專業監理工程師500-1000元。

4.4輕傷事故的處罰:

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並處罰款300元,有關責任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並經“安規”考試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4.5對“三違”行為及違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處罰:

在本年度公司安監人員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如下各種情況之一累計3次以內的單位,該單位全體人員的安全獎勵金視情節嚴重情況每次扣減15%~20%;累計超過3次的,取消該單位全體人員的安全獎勵金。

(1)公司工作人員在施工現場未戴安全帽(包括無安全帽)等安全違章行為。

(2)未按規定對公司和上級有關安全的文件組織學習和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整改、落實的;

(3)有關安全報表未按規定及時報送或報送不符合要求的;

(4)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學習或安全培訓及安全規程考試不合格的。

4.6對事故隱瞞不報的處罰:

凡發生任何性質的事故都應及時準確上報,發現有虛假或隱瞞事故情節的,一經查實,除責令補報外,還要撤銷獎勵,加重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的行政處分。

4.7事故責任者觸犯國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5、安全獎勵金的來源和使用

5.1公司對所屬各單位的安全違規或事故罰金一併作為基建安全獎勵專用基金。

5.2公司從每年工資總額中列支50%作為安全獎勵專用基金,其中40%上交公司財經部,另外10%由公司財務部設立公司基建安全獎勵專用基金並建帳,由質安部統一掌握使用。

5.3省公司或集團等上級下撥的安全獎勵金。

5.4安全獎勵金暫定“以支定收”的原則,以上正常渠道得到的安全獎勵金不足部分由公司另外劃撥。

6、附 則

6.1本制度未提到的有關事項,可參照公司有關文件或制度執行。本制度與國家法規或上級有關文件有牴觸的,按國家法規或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福建省宏閩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海南辦事處。

6.3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公司獎懲制度 篇四

一、總則

(一) 目的:

為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鼓勵員工長期為公司服務,獎勵為公司做出貢獻的員工,特制定本制度。

(二) 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三) 職責:

行政綜合部負責本規定製定、修改、廢止、解釋之起草工作;總經理負責本規定製定、修改、廢止、解釋之核準工作。

(四) 簽署生效:

本制度自總經理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程序

(一) 工齡服務獎:

1、員工每工作滿一年,月工資上浮50元的工齡工資。以此類推,上限為10年。

(二) 年度優秀團隊獎:

1、評選標準:

①本部門工作高效完成,無拖沓及工作延誤現象出現;

②在部門工作進度、部門內各項工作等關鍵節點把控嚴格,盡全力、想辦法保證工作進度及順利執行,保障公司戰略經營計劃、業績的不斷提升;

③候選部門年度考核業績必須是80分(含)以上;

2、評選對象:公司各部門(以部門為單位)

3、評選流程:

年度考核業績在80分(含)以上的部門依據本獎項要求填寫申報材料,如有相關工作成果可作為附件一併提交,經行政綜合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4、獎勵標準:獎金3000元 。

(三) 年度“優秀員工獎”:

1、評選標準:

① 保持積極的工作態度,對公司忠誠並具有奉獻精神。 ② 本職工作突出,對公司發展能提出合理化建議。 ③ 全年無警告以上懲處。

④ 用心做事,誠信做人,得到各部門同事的認可。

⑤ 全情投入,勇於挑戰,全力達成目標,工作完成出色;能換位思考,協作意識強,表現出高品質的工作水準。 ⑥ 工作滿一年(含)以上員工;

⑦ 個人年度業績考核必須是85分(含)以上;

2、評選對象:公司全體員工;

3、評選流程:

由部門內部推薦並填寫申報材料,如有相關工作成果

可作為附件一併提交,經部門負責人同意(推薦)、行政綜合部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4、獎勵標準:獎金1000元,晉升一檔工資。

(四) 特別貢獻獎:

1、評選要求:

①在公司經營和內部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工作成果對公司經營業績及未來發展有重大作用或對管理有重大價值。 ②對本公司有顯著貢獻的特殊行為;對提高本公司的聲譽有特殊功績;

③創新的項目或建議被公司採納、實施,對公司業務的發展或提高,對節省經費、提高效率或對經營合理化的其他方面做出貢獻者;

④對本公司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損害能防患於未然,制止或減低損失;

⑤遇到突發事件,如災害事故等,能臨機應變,不懼風險,救護公司財產及人員脱離危難;

2、評選對象:全體員工

3、評選流程:

各部門負責人或本人依據貢獻事實填寫申報材料,如有相關工作成果可作為附件一併提交,經行政綜合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4、獎勵標準:500—10000元,晉升一檔工資,職務晉升優先。

(五) 特別榮譽獎:

1、評選標準:

在各類比賽或評選活動中獲得名次,為公司贏得榮譽。

2、評選對象:公司全體員工

3、評選流程:

個人依據自己所獲獎項進行申報,填寫申報材料時須附獲獎證書(章)、參賽(評)原稿,經部門負責人確認、行政綜合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4、獎勵金額:

①國際性比賽(評選):一等獎 20000元,二等獎15000元, 三等獎 10000元,入圍(選)獎 5000元;

在國際性刊物發表文章 5000元。

②國家級比賽(評選):一等獎 15000元,二等獎10000元, 三等獎 5000元,入圍(選)獎 1000元 ;

在國家級刊物發表文章 3000元。

③省部級比賽(評選):一等獎 10000元,二等獎8000元, 三等獎 3000元,入圍(選)獎 1000元;

在省部級刊物發表文章 1000元。

④市(廳)級比賽(評選):一等獎 5000元,二等獎3000元,三等獎 1000元,入圍(選)獎 500元;

在市(廳)級刊物發表文章 500元。

⑤集團內部比賽(評選):一等獎 1000元,二等獎500元, 三等獎 300元;

在集團或縣級刊物發表文章按公司創作獎勵標準再次獎勵。

(六) “好人好事”獎

1、評選標準:

① 見義勇為、捨己救人

② 熱心公益、志願服務

③ 拾金不昧

2、評選對象:全體員工;

3、評選流程:

個人或者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4、獎勵金額:200-20000元

(七) 創作獎勵:

1、評選標準:

①積極創作,用文字、圖片或書法美術作品表達對公司的熱愛和感恩之心;

②所創作作品由公司組織專家評分,得分在80分以上,並在公司網站或內刊上發表;

③所創作作品必須為員工本人原創作品。

2、評選對象:全體員工

3、評選流程:

員工每月28日以前將所創作作品交行政綜合部,由公司組織專家評分,得分在80分以上的由行政綜合部在公司網站

公司獎懲制度 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嚴明工作紀律,做到獎懲分明,增強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公司員工的獎懲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總經辦是公司員工獎懲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員工獎懲工作進行監

督管理工作,並負責對有爭議的獎懲決定進行裁決。

第五條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員工獎懲工作的管理。

第六條 公司總經理對各類獎懲決定進行審批,並擁有最終裁決權。

第三章 獎勵管理

第七條 公司設立如下的獎勵種類:

1、通報表揚;

2、獎金獎勵;

3、提薪升級。

第八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報表揚: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發生,減少經濟損失有功的;

3、一貫忠於職守,工作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採納;

5、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九條 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質量優、效率高,不討價還價,任勞任怨,竭盡所能達成任務,全年無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3、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4、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蹟突出;

5、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6、為公司攬取大量營業額並創造了一定利潤的;

7、通過發明創造、技術革新對提高公司經濟、生產效益做出顯著貢獻的;

8、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公司經理辦公會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十條 員工有以下表現的給予提薪升級:

1、連續數次對公司發展提出重大建議為公司採納,併產生重大經濟效益的;

2、積極做好本職工作,連續3年成績突出受到公司表彰的;

3、有其他突出貢獻,公司總經理認為該給予提薪升級的。

第十一條 獎勵的工作流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總經辦審核;

3、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

4、總經理審批;

5、總經辦實施、下發《獎懲通知單》(受獎當事人)並負責歸檔。

第四章 懲處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設立以下處分種類,視情節輕重使用:

1、警告;

2、通告批評(經濟處罰);

3、降薪降職;

4、辭退。

第十三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的,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3、因過失以至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礙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衞生工作的;

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遺失員工證或未按通知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

10、出入公司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公司區域而拒絕保安詢問檢查或管理人員查詢者;

11、破壞公司工作、生產場所環境衞生。

第十四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通告批評(經濟處罰):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的;

2、因疏忽導致公司辦公設備或物品材料不能正常工作或傷及他人的;

3、在工作場所喧譁、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的;

4、攜帶危險品進入公司的;

5、投機取巧,隱瞞矇蔽,謀取非分利益;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7、在工作時間內躺卧、睡覺屢教不改者。

第十五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降薪降職: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泄露公司祕密的;

5、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的;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

11、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第十六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司財物的;

2、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利用職務之便向客户索取錢物的;

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的;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祕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失;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公司總經理、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污、盜竊、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等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漏公司機密,把公司客户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的;

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不服從公司生產調度在外另謀職業的;

19、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重擾亂公司秩序;

20、在公司內有傷風化行為的;

21、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教育仍屢教不改的;

22、公司調派工作時,無故拒絕接受的;

23、因行為不當,公司再無法對其信任的;

24、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的。

第十七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述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總經辦報公司總經理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九條 公司員工在發現他人有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總經辦和部門主管報告。

第二十條 對員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二十一條 員工所受處分有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後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訴,並以申訴後的核定作為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二十五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被辭退者除外)。

第二十六條 處分的工作流程:

1、員工舉報或部門提議;

2、總經辦組織調查;

3、公司副總經理及總經理討論審批;

4、總經辦下發《獎懲通知單》(受處分當事人)並負責歸檔;

第二十七條 員工一年之內被警告處分達3次的,年終獎只發90%,3次以上給予警告處分的,公司將予以降薪降職;員工一年之內被通告批評(處罰金額)達2次的,年終獎只發60%,超過3次(含3次)的,公司將予以辭退。

第二十八條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受到通報批評,並給予相應經濟處罰時,其部門負責人應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也應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1、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部門負責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應負一定的領導責任,承擔責任的30%;

2、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部門負責人知情不予以制止,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承擔責任的60%。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總經辦負責制定、修訂,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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