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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獎懲制度【通用多篇】

員工獎懲制度【通用多篇】

員工獎懲制度【通用多篇】

員工獎懲制度 篇一

本廠對全體員工實行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罰分明制度。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辦法。對犯有過失的員工,堅持思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公司在職員工

二、審批過程

由個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經行政負責人確認後,由總經理最終審批。

三、主要內容(獎勵和處罰)

1、對於有下列十個方面的有功員工,給予一次性獎勵和經常性獎勵:

1.1、對本廠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價值的意見建議,經審核評定,確能給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帶來實際效益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2、為本廠研製、開發適合市場的新產品、新項目做出顯著成績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3、為本廠產品打開市場銷路,對產品銷售增長做出積極貢獻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4、為維護本廠利益,在對外經濟活動中能一次性為公司節約資金3000元以上或換回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經核實確有其事,予以一次性獎勵。

1.5、對提出並實施重大技術革新,經評定,確具有實用價值,能節約資金或提高效率的,節約物料或廢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予以一次性獎勵。

1.6、為樹立社會正氣,企業形象,維護企業聲譽,而身心受到傷害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7、為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本廠利益免受重在損失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8、在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予以一次性或經常性獎勵;

一次性獎勵分為記功,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等,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同時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最低不少於100元,最高不封頂。經常性獎勵以發給獎金體現,獎金最低不小於50元,最高為1000元。

2、對犯有過失行為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辭退、開除。對於員工的行政處分,必須在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的基礎上,按規定審報程序辦理。

2.1、以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5元:

上班遲到、早退或中途溜號在一小時之內的(超過一小時作曠工半天論處,超過四小時作曠工一天論處);

工作日誌,檢驗記錄表有錯誤或漏記的,衣着不整,工作未穿工作服或佩戴工作證。

亂丟煙蒂、果殼、紙屑;亂倒飯、菜、茶葉、亂扔雜物,隨地吐痰等影響環境衞生的;

在員工宿舍私拉電線、安裝電路、新加插座,不按時熄燈的;在營銷和對外交往中,工作態度粗暴,有投訴反映並經核查確有其事的;

有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行為,但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2.2、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

當月上班遲到,早退累計已達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曠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倉庫材料、機電另部件等,不按規定存放的;

非電工人員,亂拉、亂開用電設備的;

非本設備操作人員,擅自動用該設備的;

上班時睡覺、喝酒的(業務接待例外);

多次違反工藝操作規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違反情節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在員工宿舍使用電爐及功率較大的電器具以及明火的;

門衞當班不嚴格執行門衞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2.3、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處予20-100元的罰款;

(1)曠工一天的;

(2)謊報虛報考勤的;

(3)在禁煙禁火區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擅自明火的;

(4)非緊急情況,未經主管領導同意,動用消防器材的;

(5)非駕駛員或無證開剷車、汽車的;

(6)隨意挪用、損壞設備或安全器材的;

(7)有賭博或打架鬥毆行為的;

(8)有損害本廠利益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行為,及對有可能或已經發生的損害本廠利益和聲譽的情況知情不報或隱瞞實情的;

(9)因工作失職,造成財產受損或失竊500元以下的;

(10)發生產品的質量事故,造成廢品或其他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

(11)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產管理制度,發生人身傷害或其他經濟損失500元以下的各類責任事故的;

(12)佔用、挪用本廠原材料、設備、工具、上班幹私活的;

對違反(7)(8)(9)(10)(11)(12)各條的,還可酌情同時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的處分。

2.4、對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的員工,可酌情給予警告、記過、撤職、辭退、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送交公交、司法機關處理。

(1)有賭博行為,受罰款教育後仍不改的;

(2)有行兇鬥毆、盜竊及其他違法行為的;

(3)損害企業形象的社會公德,給社會、本廠及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的;

(4)擅自挪用本廠資金和財產、經教育不及時歸還的;

(5)玩忽職守,造成事故,使本廠財產或員工生命蒙受嚴重損失的;

(6)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的;

(7)經營違反本廠規章制度,屢教不改的;

(8)有意損害公共財物的;

(9)偷竊本廠、同事或客户錢物的;

(10)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的;

(11)無理取鬧或不服從工作分配的調動、指揮而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12)工作不負責任,產品廢品,損害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13)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使本廠經濟和聲譽蒙受重大損失的。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時,可同時給予一次性罰款或降薪處理。

員工獎懲制度 篇二

1、目的

為建立有功必獎,有過必究的激勵機制,鼓勵員工持續地創造性地實現工作目標,進一步端正工作態度,改進工作方法,不斷提高個人技能和工作效率,逐步增強公司的凝聚力、競爭力,促進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的提高。

2、適用範圍

適用於物業公司全體員工。

3、職責

3.1辦公室負責本制度的建立、修訂、獎懲意見的審核和執行的歸口管理。

3.2各部門和管理處負責人負責按照本制度規定對所屬員工進行日常檢查、考核,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4.2.2條款規定處罰的審批。

3.3分管領導負責分管部門4.2.3條款處罰的審批及獎勵的審核和4.2.4、4.2.5條款處罰的審核。

3.4總經理負責經濟獎勵及200元以上處罰的審批。

4、工作程序

4.1獎勵規定

4.1.1獎勵條件和獎勵方式

對下列先進事蹟的個人將視情況給予通報表揚,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加1~2分:

(1)拾金不昧,主動交公的;

(2)關心企業的發展,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的;

(3)其他值得全體員工學習的先進事蹟。

對下列先進事蹟的部門或個人給予50-200元的獎勵,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加2~5分:

(1)受到業主書面表揚的;

(2)在節能降耗、控制成本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過實施並取得一定成效的;

(3)為規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增加經營收入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取得成效的;

(4)工作盡職盡責,為保護公司財產或業主財產做出貢獻且受到公司或業主表彰的;

(5)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在當事業主(使用人)不理解而發生過激語言或行為時,仍能堅持原則,做到罵不還口,打不還手的;

(2)對突發事件處置得當,有效地避免了重大安全、火災事故以及重大治安事件的;

(3)其他應受到獎勵的行為。

下列情況給予200——500元的獎勵,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加5~10分:

(1)見義勇為,同違法人員作堅決鬥爭,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並英勇負傷的;

(2)其他應受到獎勵的行為。

員工的經濟獎勵經相關領導批准後,由辦公室完善相關手續,一般情況於當月工資中兑現。

多次獲得以上獎勵的員工可獲得調薪調級的優先機會。

4.1.2獎勵執行程序

屬款規定的獎勵情況需在小區範圍內通報表揚的,由管理處負責人批准後執行,需在公司範圍內通報表揚的,應報辦公室按公司規定程序完善手續後執行。

屬款、款規定的獎勵情況由相關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報辦公室及分管領導審核並經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4.2處罰規定

4.2.1員工處罰經相關領導批准後,經濟處罰由辦公室於當月工資中扣除相應罰款,扣分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在當季績效考核時扣除相應分值。

4.2.2屬以下“輕微過失行為”的第一次處罰20元,第二次處罰30元,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扣2~5分。在本條款規定範圍內的《獎(懲)通知書》經辦公室審核,填報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執行。

(1)不符合《員工服務行為規範》要求的;

(2)工作時間或在工作區域內講粗話的;

(3)未經批准使用客用設施的;

(4)隨地吐痰,亂扔垃圾,不愛護環境衞生的;

(5)最後離開辦公場所未檢查並關閉電源、辦公設備等的;

(6)擅自標貼、塗改或搬移公物的;

(7)物業辦公區域、員工生活區域、設備房等物品亂擺放、環境衞生不合要求的;

(8)非工作時間着工作服在小區內活動時抽煙、進食、打鬧或着裝不規範的;

(9)工作時間吃零食、打瞌睡、聊天、看報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0)小區在崗值班人員在崗位上接聽或把玩手機的;

(11)各類工作日記、質量記錄等未及時填寫或填寫不實、不規範的;

(12)一般工作疏忽失誤,但未造成後果的。

(13)其他違規行為。

4.2.3屬以下“一般過失行為”的第一次處罰50元,第二次處罰100元,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扣5~10分。在本條款規定範圍內的《獎(懲)通知書》經辦公室審核,當事部門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1)兩次犯有“輕微過失行為”的;

(2)受到1次員工或客户有效投訴的;

(3)同事之間在上班時間爭吵的(給予雙方處罰)或不遵守辦公環境規範管理要求的;

(4)工作計劃或領導交辦的事項未按時完成的;

(5)對相關職能工作及計劃檢查、督導不及時或不到位的;

(6)對公司的各項政策和指令不能及時貫徹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給予責任人處罰);

(7)未按時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資料、報表的;

(8)因組織不力、通知不明、準備不周致使會議、培訓、講座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的;

(9)不遵守會場紀律的;

(10)擅自攜帶家屬、小孩進入工作場所的;

(11)擅自帶領家屬於員工生活區域住宿的;

(12)違反公共區域禁煙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吸煙;

(13)在工作或生活區域發現聚眾賭博知情不報的;

(14)擅自換班、頂班、脱崗、竄崗的;

(15)上下班交接不清的;

(1)上班時間私自會客,影響工作;

(2)上班時間上網聊天、打遊戲或使用公司設備辦理私人事務或工作時間辦理私人事務的;

(16)當班時未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或可疑人員,使公司或業主蒙受損失的(給予當班值班人員及當值部門負責人處罰);

(17)工作敷衍了事未造成後果的;

(18)違反安全規定或擅自變更作業方法未造成後果的;

(19)對小區公共區域、辦公區域、員工生活區域、設備房等標識不明或無標識的;

(20)小區門崗值班人員未嚴格履行職責,對外來人員未嚴格詢問、登記或不主動向進出業主致意的;

(21)對小區各方面的'監管不力,造成環境衞生、維修、裝修管理、治安消防管理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給予當事人及主管部門負責人處罰);

(22)無故不參加安排的培訓或會議;

(23)小區內有不規範的張貼通知、廣告或有散發傳單(如公司相關部門檢查發現前小區未作處理的給予管理處負責人處罰);

(24)小區張貼欄、看板等未及時更新的;

(25)不服從上級安排、頂撞上級或未經上級許可而從事其他工作;

(26)負責人對下屬疏於指導、監督不力,未盡領導職責的。

(27)其他違規行為。

4.2.4屬以下“重大過失行為”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200元處罰,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扣10~20分,或予以降薪、降職、調整崗位或重新試用、開除等,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條款規定範圍內的《獎(懲)通知書》經辦公室及當事部門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1)兩次犯有“一般過失行為”的;

(2)受到2次員工或客户有效投訴;

(3)出現重要及重大情況不及時彙報、虛報或隱瞞不報的;

(4)管理不到位,致使本部門工作目標連續兩次不達標的;

(5)違反安全規定或擅自變更作業方法未造成後果的;

(6)非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生活區域賭博或圍觀賭博的;

(7)非公事原因上崗前飲酒的;

(8)散佈虛假或誹謗言論,影響本公司聲譽或客户、員工名譽的;

(10)在公司內挑撥、鬧事的;

(11)有意提供假情況、假資料或假報告,造成不良後果者的;

(12)工作敷衍了事造成後果的;

(13)弄虛作假欺騙上級的;

(14)向他人索要小費或私分酬勞的;

(15)危害、威脅、恐嚇公司員工或工作場合之任何人士的;

(16)泄露本公司機密,含泄露薪金、獎金或打聽他人薪金、獎金等的;

(17)在外另兼職按月領取報酬的。

(18)其他違規行為。

4.2.5屬以下“特大過失行為”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降薪、降職、調整崗位或重新試用、開除等,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條款規定範圍內的《獎(懲)通知書》經辦公室及當事部門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1)毆打公司員工或相互鬥毆的;

(2)藏匿或盜竊本公司或本物業及他人物品的;

(3)對同事惡意辱罵或誣陷、提供偽證、製造事端的;

(4)毀壞、塗改企業重要文件的;

(5)故意泄露企業商業機密,致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的;

(6)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

(7)盜用或偽造公司印章的;

(8)利用企業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企業名譽受損害的;

(9)行為不良、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企業內部造成惡劣影響的;

(10)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生活區域賭博;

(11)以行為或語言調戲侮辱他(她)人的;

(12)因失職或違反安全規定、操作規程,使公司、客户以及同事受到經濟、財產、聲譽、生命的危害或重大損失的;

(13)其它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4.2.6其它

(1)違規行為未列入上述各類的,公司有權根據情節確定其過失性質並予以相關處理。

(2)員工違規行為較嚴重的,公司除按照上述標準予以處罰外,可根據其情節予以降職、降級,直至調換工作崗位或開除。

(3)公司有權對《獎懲制度》的內容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進行修訂。

4.3申訴程序:

員工對處理有不滿之處,有權以書面形式向直屬上級申訴,受理申訴的直接上級領導或部門須於3天內予以回覆。如對裁定仍不滿意,在3天以內可再向上一級或本公司辦公室申訴,受理人須於5天內予以回覆。

管理者打擊報復下屬員工的,員工可直接越級向公司總經理申訴,同時,總經理也可指派專人直接越級到最基層調查瞭解、收集員工反映的打擊報復的問題和證據,如查實有打擊報復的行為,相關責任人將按照“重大過失行為”進行處罰。

5、記錄

5.1《獎(懲)通知書》

5.2《員工申訴受理單》

員工獎罰規章制度 篇三

一、獎勵制度

1、工作積極,團結同事。

2、員工過生日時,酒店為其贈送禮品。

3、工作能力優秀,不遲到,不早退,無曠工。

4、禮貌、熱情、周到的服務,經常得到客人的好評。

5、所管理的器具、用具無破損、無丟失。

6、從酒店的利益出發,為酒店的發展,盡心盡力。

以上6條,酒店按季度、年度進行評比,依據評比結果給予表彰和現金獎勵。

二、懲罰制度

(一)違反以下條款按次進行現金處罰

1、浪費公物,視情節輕微的。

2、對客人指手劃腳,品頭論足。

3、對賓客不禮貌,與客人爭辨。

4、與客人爭吵,把個人情緒帶入工作中。

5、妨害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衞生工作守則。

6、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

7、工作時間內躺卧、睡覺,隨意撥打電話。

8、當值時擅離工作崗位,閒逛,幹私人事情。

9、隨意進出廚房、餐廳,到廚房抓吃、抓拿的。

10、不經請假,隨意曠工。

11、上班時間隨意吸煙,擅離工作崗位,無故遲到、早退。

12、當班時吃東西、看電視,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情。

員工獎懲制度 篇四

一、目的:為了表揚先進,激勵後進,提高平台人員工作積極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獎勵涉及對象:公司平台所有員工。

三、獎勵方式:精神獎勵、物質獎勵。

四、獎勵事項分類:

1、重量級獎勵

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享受100元—500元的總經理特別獎、員工大會通報表揚(獎勵金額視具體情況由公司領導和行政部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3)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5)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6)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2、一般性獎勵:

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享受50元—100元的經濟獎勵、120元加薪、員工大會通報表揚(獎勵金額視具體情況由公司領導和行政人事部門作出)

(1)全勤獎凡正式員工(自轉正之日起計算),當月未出現任何遲到、早退、請假、曠工者;

(以上均由考勤卡計,按公司標準上班時間為準,補休不計缺勤),當月工資獎勵50元。

(2)績效考核優異獎

凡連續三個月績效考核被評為A級,第三個月當月工資可獎勵100元。

(3)工齡工資獎

入職滿一年的員工,經公司領導與行政部考核,可享受工齡工資,底薪加100元。

(4)帶薪年休假

入職滿一年的員工,可享受3天帶薪年休假。

3、其他獎勵:

(1)銷售冠軍獎

針對所有營銷的員工,銷售冠軍獎分為:周銷售冠軍獎和月銷售冠軍獎!

周冠軍獎每週評選一名(銷售係數第一名),獲得周冠軍獎的員工,公司直接獎勵現金100元;月銷售冠軍獎每月評選三名(月銷售係數前三名),第一名現金獎勵500元;第二名現金獎勵300元,第三名現金獎勵200元。(只有當月完成公司規定任務的銷售員工,才有機會評選月銷售冠軍獎)

銷售係數公式如下:

銷售係數=銷售金額/公司規定各門市銷售額

員工處罰制度

一、目的:為了促進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更好執行,嚴肅工作紀律,特制定此制度。

二、處罰涉及對象:公司所有員工。

三、處罰方式:

(1)通報批評;

(2)一次性罰金;

(3)減薪;

(4)留用察看;

(5)辭退;

四、處罰事項分類:

1、重量級處罰:

(1)因個人原因給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公司名譽造成嚴重影響的,無條件辭退;需要時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2)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

無條件照價賠償,並處一次性罰金100元—500元(視級別不同而定)。

(3)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視情節嚴重程度減薪200元—300元。

(4)泄露公司機密;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視情節嚴重程度減薪200元—300元、留用察看或辭退。

(5)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視情節嚴重程度減薪200元—300元、留用察看或辭退。

(6)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生;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視情節嚴重程度減薪200元—300元、留用察看或辭退。

(7)每月曠工達3天(含)以上;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並處一次性罰金100元—300元,視情節嚴重程度減薪200元—300、留用察看或辭退。

(8)在公司內從事不良活動。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並處一次性罰金100元—300元(視級別不同而定)、留用察看或辭退。

(9)造謠滋事。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視情節嚴重程度減薪200元—300、留用察看或辭退。

2、一般性處罰:

(1)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限外之物品、設備;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視情節嚴重程度處罰金50元—300元。

(2)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視情節嚴重程度處罰金100元—300元(視級別不同而定)。

(3)工作不力,屢勸不聽者;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留用察看或辭退。

(4)態度惡劣,與客户爭吵,影響公司聲譽;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處一次性罰金10元—300元,屢犯者留用察看或辭退。

3、輕微處罰:

(1)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未經許可擅自離崗;

通報批評,處一次性罰金20元—100元。

(2)上班時間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下載電影等佔用公司網絡資源的;通報批評,處一次性罰金20元—100元。

(3)未按規定要求進行值日、值班的;

通報批評,處一次性罰金20元—100元。

(4)浪費公司財物(下班未關電腦、燈等);

通報批評,處一次性罰金20元—100元。

(5)未按時上交各項報表、無故不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或任務;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處一次性罰金20元—100元;屢犯者減薪或留用察看。

(6)開會、培訓無故遲到、缺席;

通報批評,處一次性罰金50元—200元;屢犯者減薪或留用察看。

(7)無故不接聽電話或關機(8:00-23:00)

通報批評,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一次性罰金50元或取消當月話費補貼。

員工獎罰規章制度 篇五

為了加強學校內部管理,促進全體教職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教育和懲制少數或個別人的消極怠工、工作不負責任、不遵守勞動紀律、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學校的聲譽造成嚴重影響者,特制定以下處理規定:

一、關於教職工出勤的獎懲規定

1、遲到:每次扣10元( 含課間上課遲到 )。 無課教師乘座二班車不算遲到。行管後勤人員必須按規定保證正常工作作息時間。

2、早退:凡提前離校、、任課教師提前下課者,均要記為早退,每次扣10元。

3、病事假:病假每天均扣10元,事假每天扣15元。(住院治療不扣津貼,超過一週的要扣除崗位津貼)。病事假必須事前寫書面假條經分管領導簽字,交教務處登記後方可生效)。

4、曠工:教師曠工每節課扣40元,其它人員每曠工半天扣40元。晚自習未到扣10元。

5、缺課:教職工因公外出未提前調整課程而耽誤課時,作缺課處理,每節課扣10元,不記曠工。

備註:1、教職工請假必須要有書面假條交分管校長審批後交教務處登記,並作好調課後方能准假。如有過別特殊情況無法及時當面及時請假者,必須及時用電話通知向校長或教務處請假,作好調課處理。否則造成損失將按曠課處理。

2、教職工不足半天的病事假不扣津貼,但必須先在教務處請假,每期不得超過三次。政治學習請假要記入考勤。

二、教職工一般的違紀失職處理:

1、教職員工有工作扯皮、工作時間不到位、不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不按時上交規定表冊,不按時完成佈置的臨時工作者。

2、在教室和公共場合吸煙者。(吸煙只能在自己辦公室內,且不能當着學生的面吸煙)。

3、教職工穿奇粧異服進入學校者。

4、教師有以下行為者:①、教案檢查不合格者;②、課堂教學無板書或板書極為馬虎者;③、教學採用放羊式、課堂內或實習課不管學生或管理效果極差者;④、有體罰學生者;⑤、未經特許坐着上課者。

5、保衞科人員不注意形象;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社會閒雜人員不予勸出;粗暴對待來訪家長和領導者。

6、後勤職員有較嚴重違紀或失職者。

三、嚴重違紀失職的處理:

處理金額每次40-80元,特別嚴重者扣除當月所有津貼,並視其態度可並罰扣除期末所有津貼。

1、教師曠課一節扣40元,職員曠工半天扣40元。(半天不到校,又沒有事前請假)。教師曠課兩節或職員曠工一天扣80元,依此類推。

2、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有意扯皮者贊成嚴重後果者。

3、教師有以下行為者之一:①、私自調課者造成不良後果者;②、不按時完成和上交期末的各種重要表冊者;③、教師無教案上課者;⑤體罰學生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者;⑥、因工作不負責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者(指家長或社會單位對某教師提出強烈反映)。

4、在校園內酗酒鬧事者、或酗灑後上課者。

5、未經許可亂收費,影響較大者。

6、有其它嚴重違紀失職,影響較壞者。

四、處理的執行機構及方法:

由書記和副校長擔任考核組長,各處室主任和專業部主任為考核員,每天進行不定期檢查,並要作好檢查記錄,每月底交教務處統一登記,並在當月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年級部,後勤行管人員的處理通知交辦公室,統一在當月津貼中扣除。

員工獎懲制度 篇六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規和政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的制訂原則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分,有獎有懲,獎懲嚴明,賞罰有度;

2、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及下屬各公司。

第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貫徹並督察實施情況。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情況之一者,可用於“獎金”或“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成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着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於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於“記功”

1、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協且(一)項1至3款人員完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有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羣、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命名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予以獎勵。

第六條

員工獎勵,以嘉獎3次等於記功1次,記功3次等於記大功1次。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僱”、“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免職或解僱”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人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鬥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對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以予“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准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勸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者。

6、頂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譁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於工作時間內偷閒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規章,應於懲戒事項頂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第八條

員工之懲處,警告3次等於記過二次,記過3次等於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僱。

第九條

員工的獎懲,應敍明事實以書面通知本人並摘錄事由公佈眾知。

第十條

本章所稱嘉獎與警告、記功與記過、記大功與記大過可以相互抵消。

第十一條

本公司為求對員工考核、調遷、獎懲公平起見,可設置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

員工獎罰規章制度 篇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廠職工行為,強化職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打造高效的團隊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廠幹部職工。

第二章職工獎勵

第三條獎勵的項目分為個人榮譽

獎、成果獎、其他獎三類。

第四條個人榮譽獎項:

(一)企業勞動模範、優秀管理者和優秀員工:年度內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或多次受到嘉獎的職工,根據厂部每年頒發的文件精神組織評選,可獲得年度勞動模範、優秀管理者或優秀員工榮譽稱號並記入個人檔案。

(二)書面嘉獎:

1、在對外服務和協調工作中,為我廠帶來良好社會聲譽引起社會良好反響的;

2、妥善處理突發事件,避免事故,或見義勇為、保護國家財產的;

3、恪盡職守,愛崗敬業,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4、工作主動性強,常提合理化建議,創造了較好的效益。

由廠長提名或單位申報,經廠長辦公會通過後,頒發書面嘉獎證書並記入個人檔案。

(三)通報表揚:生產經營活動中,保質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經營指標或工作任務的;在行風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由廠人事部門負責收集並形成書面決定,在全廠範圍內公佈。

第五條成果獎項:

(一)管理成果獎:創新管理思路,創新管理模式或者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改進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顯成效的,可參評厂部專業委員會組織的管理創新成果獎或管理應用成果獎。

(二)技術成果獎:在企業工藝設計、工程施工、線路安裝、設備維修、計算機軟件開發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以及將研究成果論文在某某級以上雜誌上公開發表或在供電行業獲得論文獎的,可參評厂部技術進步管理委員會組織的技術成果獎或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獎。

(三)qc成果獎:積極組織開展羣眾性的qc活動,通過活動解決管理或技術中的實際問題,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其成果由厂部組織發表並給予獎勵。對於優秀的成果,由厂部推薦到上級發表。

第六條其他獎項:

(一)對舉報違章用電、損壞供電設施的有功人員按《關於對舉報違章用電、損壞供電設施的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執行。

(二)獲上級政府部門頒發的各種單項獎勵的人員;

(三)公司內部開展各類管理活動中的獲獎人員;

(四)在各類報刊雜誌上發表與我廠生產經營有關的論文及宣傳我廠兩個文明建設成就的通訊報道、照片新聞的在崗職工。

第七條物質獎勵標準:

(一)獲得某級以上個人榮譽稱號者,獎勵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二)獲得全廠勞動模範榮譽稱號者,一次性獎勵人民幣800元;

(三)獲得全廠優秀管理者、優秀員工榮譽稱號者,一次性獎勵300元;

(四)獲得書面嘉獎者,一次性獎勵100至300元。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較好經濟效益者,經廠長辦公會研究後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獎勵;

(五)成果獎及其他獎的獎勵標準及獎勵程序按照厂部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章職工處罰

第八條職工處罰是對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準則及出現了工作過失的職工,進行相應的經濟懲罰和行政處分。處罰的種類有四類:經濟懲罰、內部待崗、行政處分(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留用察看5、開除)、解除勞動合同。上述各類處罰可以並用。

第九條處罰範圍如下:

(一)違反勞動紀律類

1、上班遲到、早退、串崗的;

2、上班時間幹私活、玩遊戲、炒股及做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的;

3、不按規定請銷假、擅離職守、無故曠工的;

4、在工作場所打架鬥毆、酗酒滋事、聚眾賭博等擾亂工作秩序的;

5、未經許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職權限以外的設備、儀器以及物品的;

6、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

7、內部退養及請長假的職工,違反與厂部簽訂的各種協議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準則類:

1、違反供電業務規定,損害我廠利益的;

2、違反我廠行風建設有關規定,服務態度惡劣,與用户爭吵,造成不良影響,有損我廠形象的;

3、弄虛作假,欺騙組織,騙取收入和獎勵,或主管對職工錯誤給予包庇的;

4、遇到緊急情況或意外事故,有意迴避逃離的;

5、不服從領導工作分配,甚至違抗命令,威脅侮辱主管人員的。

(三)工作過失類:

1、消極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

2、違反操作規程,或業務生疏,或玩忽職守,發生生產或安全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

3、工作馬虎、違反管理規定,造成企業浪費和損失的;

4、損壞生產

設備或遺失物品和資產的。

第十條經濟懲罰標準:

(一)遲到、早退一次扣30元;遲到、早退一個半小時以上,視同曠工半天;遲到、早退三小時以上視同曠工一天;曠工1天,扣發本人日工資200%;

(二)違反勞動紀律第1、2、3、4、5款者,違反一次扣30元。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違反請銷假規定,越權所批准的假期無效。對請假人按曠工處理,另扣班組負責人及單位(部門)負責人每次100元;

(四)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當事人按曠工行為處理。所在班組負責人不制止、不報告的,停發其一個月績效工資;

(五)違反工作過失類第2款,按照《﹡﹡廠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六)違反工作過失類第3、4款,損失1000元以下的,損失全額賠償;損失1000元以上的,超過1000元部分賠償5%(最高不超過1萬元);

(七)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者,每查處一次,扣發責任人50元。其中第3款中騙取的收入和獎金予以沒收。

第十一條內部待崗規定:

(一)職工消極怠工,違反崗位職責或工作不到位,連續三個月完不成工作任務的,經本單位研究同意,可給予內部待崗的處理,待崗期間停發績效工資;

(二)在單位勞動用工改革中,因雙向選擇、競聘上崗中落聘的職工,按內部待崗接受管理。

第十二條行政處分規定:

(一)行政警告: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以內或累計曠工5天以內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類第4、5款的;違反工作過失類,造成損失5萬元以下的;

(二)行政記過: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以上5天以內或累計曠工5天以上10天以內的;一年內受到兩次行政警告處分的;因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受到有關部門效能告誡的;因工作過失,造成損失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三)記大過:受到記過處分後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5天以上10天以內或累計曠工10天以上20天以內的;

(四)留用察看:記大過後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因工作過失造成2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10天以上15天以內或累計曠工20天以上30天以內的;

(五)開除:一年內多次受到行政處分仍不改正的;因違法被判刑的。

(六)對受行政警告處分者,停發三個月工資;對受行政記過處分者,停發四個月工資;對受記大過處分者,停發五個月工資;對受留用察看處分者,察看期間停發工資。停發工資期間按﹡﹡某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

第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一年內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二)根據勞動合同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受到開除處分的;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內部退養及請長假的職工,因違反與厂部簽訂的各種協議,並根據協議規定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或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一般幹部職工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一)對職工經濟處罰,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厂部規定進行處理並報廠人事部門備案;

(二)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由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附證據報有關部門核實並徵求廠工會意見後,經廠長辦公會議決定,由廠人事部門負責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並監督執行;

(三)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由廠人事部門徵得廠工會同意後,經廠長辦公會議決定,由廠人事部門負責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並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四)開除職工基本程序如下:

1、開除職工時廠勞動人事部門必須認真核實其所犯錯誤事實,如實提供材料和證據;

2、處理意見和事實材料要和被處分者見面,認真聽取本人申辯。如本人拒絕時,要有詳細記錄;

3、給予職工開除處分時,處理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不得超過5個月時間;

4、開除職工必須經廠長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5、開除決定應寫明被開除原因;職工如不服,可在公佈處理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述;

6、形成處理決定後應在一定範圍內公佈,並書面通知本人,同時抄報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有關部門,並將人事檔案移交當地勞動保障部門。

第十六條如發現單位包庇隱瞞職工錯誤或從輕處理,除責令其糾正外,職工的處罰款項從所在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對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進行打擊報復的,或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姑息包庇的,將從嚴處理。

第十七條職工對所受處罰不服或有爭議者,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廠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如職工對調解答覆不滿意,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申訴,申訴期內執行原處罰意見。

第十八條本辦法中涉及的金額、天數等,凡表述為“以上”的,均包括本數;凡表述為“以內”、“以下”的,均不包括本數。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廠人事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厂部其他有關條例、規定和制度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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