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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部境外人員公共安全管理規定

工程項目部境外人員公共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工程項目部境外人員公共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人員公共安全管理,預防及處置境外公共安全突發事件,更好地為長征項目工程建設保駕護航,促進工程建設有序安全發展,根據國務院《對外工程承包管理條例》、商務部等部門《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國資委《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外交部《中國企業海外安全風險防範指南》、國資委《關於加強中央企業應對境外突發事件工作的指導意見》、商務部《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風險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商務部等部門《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事件應急響應和處置規定》、商務部《防範和處置境外勞務事件的規定》以及商務部《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巴基斯坦瑟維斯長征工程項目部。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項目本企業中方員工、專業公司及分包單位中方員工、屬地勞務分包員工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項目應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員工生命高於一切”的理念,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派出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工作原則,嚴格落實公共安全責任、風險評估、教育培訓、安保投入、日常管理、應急處置等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五條 項目應建立並持續改進境外公共安全管理體系,確保境外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包括境外公共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規章制度、境外安全預算、境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

第六條 項目開拓境外業務前,應開展境外公共安全風險評估,包括:社會安全、公共衞生、自然災害等風險。

第七條 項目應在公共安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編制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計劃,採取與安全風險相匹配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強化境外人員工作場所和生活駐地的本質安全,將境外機構和人員的安全風險控制到可接受程度。公共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人員安全、場所安全、環境安全和保險保障。

第八條 報告和備案。項目員工抵達現場後,應按要求向駐在國(地區)中國使領館報到並備案,接受中國使領館在領事保護和公共安全突發事件防範等方面的指導。

第九條 項目要制訂派出人員行為守則,規範駐外人員行為方式,要求派出人員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第十條 項目應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保護、解決當地就業、積極參與公益事業等工作,為開展境外工程建設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三章 境外機構公共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應當建立健全境外公共安全工作責任制。項目經理是項目境外公共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切實履行職責。

項目經理負責統籌組織生產經營過程中各項公共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完善安全保衞條件,對機構安全工作負重要責任。

第十二條 項目要建立境外安全聯絡員制度,分別指定一名境外常務安全負責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聯絡員,負責境外安全工作。境外常務安全負責人和安全信息聯絡員應保持24小時手機通訊暢通。

第十三條 對於因安全教育、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等方面存在明顯疏漏而發生公共安全事件,如勞務糾紛引發的羣體性突發事件,項目將在年度考核工作中給予相關人員處罰。

第四章 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四條 項目應建立健全境外員工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並嚴格執行。通過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外派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增強公共安全管理綜合能力。未經安全培訓的人員一律不得派出。

第十五條 項目在人員派出前應針對性地開展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訓。包括外事紀律、前往國家和地區的社會狀況、宗教信仰、風俗習慣、法律規範,以及社會治安形勢、公共安全突發事件案例和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自救互救措施。

第十六條 項目應將境外公共安全培訓作為一項日常工作,常抓不懈。項目應結合境外機構周邊風險和自身實踐經驗,編制海外安全防範工作培訓手冊,定期和適時組織培訓,定期回顧注意事項和安全風險事件,警鐘長鳴。

第十七條 項目應當開展全員突發事件應急培訓,提高應急指揮和救援人員的應急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提高全員的應急意識和防災、避險、救助能力。

第十八條 項目人員在首次派出前應接受不少於4小時的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訓。以後每次派出前,都應接受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訓。

項目定期對境外人員進行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訓,境外機構人員每季度應接受不少於2小時的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九條 項目應建立健全境外人員公共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及考核情況。項目應對分包單位的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進行備案。

第五章 對外承包工程勞務人員公共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應樹立“境外無小事”的大安全意識,本着“預防為主”的原則,建立健全外派勞務人員全過程監管機制、預防及處理勞務糾紛工作機制和羣體性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機制,有效防範和處置羣體性突發事件。

第二十一條 項目應當對勞務人員的招收和選派過程嚴格把關,從源頭上保證外派勞務人員的素質和能力,防止將“問題勞務人員”派往境外,依法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與外派勞務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應當合理、合規、合法,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明確勞動報酬、工作期限、支付辦法、工作條件等條款。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外派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和支付報酬,履行用人單位義務。

第二十二條 勞務人員派出前,項目應如實向外派勞務人員介紹項目所在國生活條件、工作條件、治安狀況、地方疾病等情況,教育外派勞務人員遵紀守法,入鄉隨俗。

第二十三條 項目應加強對分包單位外派勞務管理工作的監管,將預防勞務糾紛羣體事件的責任、要求及處罰條款,納入與分包方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督促分包方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定期組織對分包方進行評價和篩選。項目應建立與外派勞務人員定期溝通制度,善待勞務人員,經常瞭解勞務人員的工作和生活情況,傾聽勞務人員訴求,妥善解決實際問題和困難,把問題和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事發之前。

第二十四條 項目應制訂境外工程項目勞務糾紛羣體事件應急預案。項目應及時處理勞務糾紛,避免事態擴大,引導勞務人員通過正規渠道和程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境外出現勞務糾紛並趨於激化時,應立即啟動應急機制,並向我國使領館和企業領導報告。必要時,項目應迅速派出工作組,及時化解矛盾。

第六章 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安全管理(長征項目屬於高風險)

第二十五條 高風險國家和地區名單由外交部會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確定,並根據情況進行調整。項目員工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業務應從嚴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業務前,應聘請專業安全機構進行公共安全風險評估,根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細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風險。

第二十七條 項目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業務時,應建立完整的境外公共安全制度以確保境外經營活動的安全,包括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規定、境外公共安全成本預算、境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

第二十八條 項目駐地必須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衞設施,並可根據當地安全形勢僱傭當地保安或武裝力量,以增強安全防護能力,提高安全防護水平。

第七章 境外公共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第二十九條 境外公共安全突發事件是指境外發生的戰爭、政變、恐怖襲擊、綁架、治安犯罪、羣體性勞務糾紛和公共衞生等事件。

第三十條項目應當加強境外機構綜合保障能力的建設,加強應急裝備和物資的儲備,滿足突發事件處置需求,瞭解掌握項目所在地周邊應急資源情況,並在應急處置中互相支援。

第三十一條 項目應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節儉高效的公共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突出演練的針對性和實戰性,認真做好演練的評估工作,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持續改進,提高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項目應當加大應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實保障應急體系建設、應急基地和隊伍建設、應急裝備和物資儲備、應急培訓演練等的資金需求。

第三十三條 境外公共安全形勢發生異常時,項目應及時向我國駐外使領館報告。境外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項目應第一時間向我國駐外使領館報告,並按照集團境外安全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執行,在我國使領館的指導下妥善處置。

第三十四條境外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項目應當按照我國使領館的要求解除應急狀態,並及時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進行評估,開展或協助開展突發事件調查處理,查明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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