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控股公司運行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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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投資有限公司
所屬控股公司運行監督管理制度(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資產及投資監督管理,加強所屬控股公司的運行監管,促進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資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參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有重點企業運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所屬控股公司的運行監督管理適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稱所屬控股公司,是指由我司占主導地位的控股公司。
第三條 運行監督管理由我司負責、各控股公司配合組織實施。
第四條 運行監督管理工作應維護企業的正常運行,控股公司應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條 運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預決算監管、資產監管、投資項目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監管、重大事項監管等。
第二章 主要內容
第六條 預算管理。控股公司負責財務預算的編制、審核、彙總工作。堅持以戰略規劃為導向,以業務部門為編制起點,正確分析判斷市場形勢和政策走向,科學預測年度經營目標和計劃,合理選擇固定預算、彈性預算、滾動預算、零基預算、概率預算等方法,以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利潤、資金為核心指標,科學設計基礎指標預算編制體系,優化配置內部資源,實行總量平衡和控制。控股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包括以下重點內容:
(一)預算年度內預計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規模、質量及結構;
(二)預算年度內預計實現經營成果及利潤分配情況;
(三)預算年度內為組織經營、投資、籌資活動預計發生的現金流入和流出情況;
(四)預算年度內預計達到的生產、銷售或者營業規模及其帶來的各項收入、發生的各項成本和費用;
(五)預算年度內預計發生的產權併購、增資擴股、長短期投資以及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及資金來源;
(六)預算年度內預計對外籌資總體規模與分佈結構;
(七)其他。
我司根據控股公司財務預算,核定控股公司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依據控股公司年度財務決算結果,組織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核查,對主要財務預算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將財務預算目標執行情況作為考核及獎懲依據。
第七條 決算管理。
(一)控股公司負責財務決算的編制、審核及報送工作;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根據統一的編制口徑、報表格式和編報要求,依據有關會計賬簿記錄和相關財務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二)財務決算報告主要由年度財務決算報表、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決算專項説明、財務情況説明書、審計報告組成。
第八條 控股公司資產監管主要內容:
(一)資產是否登記並進行年度檢查,資產增資等是否登記。
(二)資產處置是否履行申報審批和備案程序。
(三)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是否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資產處置是否按政策規定公開交易。
第九條 控股公司投資項目監管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投資項目須進行可行性論證、並進行內部決策程序。
(二)投資項目按相關規定進行財政預算評審。
(三)投資項目須嚴格執行招投標規定。
(四)投資項目按相關規定進行跟蹤審計。
(五)投資項目須按要求決算並進行決算審計。
第十條 控股公司負責人履職監管。
(一)加強公司基層黨組織建設,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全面開展對領導班子綜合考評和綜合研判工作。
(二)加強廉潔自律,公司負責人應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規範公務接待,嚴禁違反財經紀律,用公款支付公司負責人個人支出。
(三)將公司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納入年度預算管理,明確預算編制、審核、調整、動態監測及執行等規定和程序,強化控制和監督措施,保障本控股公司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
(四)執行公司負責人任職迴避制度,對主要負責人重點管理,全面推行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等利益牽涉事項的制度,負責人在財務和行使權力等方面的情況要及時披露,接受羣眾監督。
(五)健全源頭防範、重要崗位和重點領域的管理、問責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形成事前嚴防、事中嚴管和事後嚴處的負責人管理監督鏈。
(六)加強公司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控股公司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由我司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控股公司重大事項監管。重大事項分為請示核准事項和告知備案事項。
下列事項屬於核准事項,須經我司審核同意,或由我司審核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後方可實施:
(一)分立、合併、破產、解散、重組、股份制改造等改革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修改公司章程事項。
(三)產(股)權轉讓。公司在增資擴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棄國有股權的;採用增發股票、定向吸納其他非國有資本投資入股等方式,導致國有股比例下降的。
(四)對外投資的。
(五)建設項目(不包括承建類項目)單項投資額在公司資產5%(含5%)以上的,或單項投資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每年初報送計劃,須經我司審核同意,或由我司審核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單項投資500萬元以下5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報我司核准。
(六)融資項目(包括建設項目和資金調度性項目)單項融資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每年初報送計劃,須經我司審核同意,或由我司審核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單項融資100萬元以下的,報我司核准。
(七)對外提供擔保和資產抵押的,須經我司審核同意,或由我司審核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公司內部提供擔保和資產抵押的,報我司核准。
(八)零星資產處置(不包括土地儲備的土地出讓、開發性項目的產權分割出讓)價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
(九)捐贈價值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
(十)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工資總額審定和資產損失處置方案。
(十一)領導班子成員兼職、出國(境)的。
(十二)人員實行用編管理,正式員工錄用、調入1人(含1人)以上的,正式員工辭退5人(含5人)以上的。
(十三)聘請並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特殊專業人才、借用人員、顧問及其薪酬情況。
(十四)車輛用編、申購、報廢。
(十五)按規定需審核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項。
以下事項屬於告知備案事項,須經我司備案:
(一)制訂的發展戰略規劃及其實施辦法。
(二)建設項目(不包括承建類)單項投資額在控股公司資產1%以下的,或單項投資在50萬元以下5萬以上(含5萬元)的。
(三)集中資金購買短期保本分紅型理財產品的。
(四)零星資產(不包括土地儲備的土地出讓、開發性項目的產權分割出讓)處置價值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五)承建類項目。
(六)捐贈價值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七)開展本公司主營業務向金融部門提供的信用擔保和資產抵押協議。
(八)其他負責人的年度分配薪酬方案及執行情況。
(九)年度經營發生超過資產總額1%(含1%)或虧損額在30萬元以上的經營性虧損。
(十)發生涉及國有產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一)法定代表人年度述職報告、個人婚姻變動情況、婚喪嫁娶事項、年度職務消費情況。
(十二)中層管理人員的任免。
(十三)5人以下正式員工解聘、辭退。
(十四)按規定需向我司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核准事項和備案事項應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上報,上報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會會議決議(未設董事會的為總經理辦公會);
(二)有關事項的説明;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項目、重組方案等需要上報的);
(四)其它有關文件。
第十四條 按本制度應向我司報告或備案的重大事項,控股公司由公司董事會(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後以公司名義報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公司由國有股權代表負責報告。
第十五條 對於核准事項,控股公司必須經我司或經我司報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國有控股、國有參股公司由國有股權代表按照縣國資辦或我司的意見在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上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在會議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司報告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
第十六條 我司在接到上述需核准事項報告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回覆。其中,對確需與相關部門協商,以及需要請示上級主管部門決定的事項,承辦時限可適當延期,但最遲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回覆。
第十七條 控股公司的備案事項應於形成決議後5個工作日內向我司報告。
第十八條 涉及控股公司重大緊急事項以及安全生產事項應及時報告。對相關事項的決議,控股公司須按要求對備案事項進行調整後再予以備案。
第十九條 本制度未涉及的其它重大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運行制度
第二十條 實行報表報送制度。財務預算報告於每年12月中旬以前提出下年度預算總體目標和本年度決算報告初稿,並於12月底前上報;經審定後於次年1月15日前確定預算目標,上報《年度主要指標預算報表》。主要指標月度分析表、財務快報在次月8日前報送。運行情況季度分析報告在每季度完,次月15日前報送;財務決算報告於次年3月前上報。
第二十一條 實行季度分析會,半年度、年度總結會制度。控股公司及時將重點財務預算指標層層分解,將下達的年度財務預算指標細化為季度、月度預算目標,層層落實預算任務。每季度完次月10—15日召開季度運行分析會,撰寫季度運行情況分析報告。分析報告包括本季度的經濟運行情況、目標完成情況及原因分析、資產變化狀況、負債變化情況、現金流量狀況等,及時提出解決方案或建議,並簡要説明下季度計劃安排。
第二十二條 實行嚴格檢查制度。對各所屬控股公司執行本制度情況實行半年度進行抽樣檢查,全年度進行全面檢查,任期內進行離職檢查。檢查結果作為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相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由我司對控股公司責成處理。因違反本制度被免職或解聘的,自免職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職務工資和相關待遇,三年內不得作為公司所屬控股公司領導職務的人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扣減薪酬、通報批評,給予或建議給予免職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應報事項未按規定報告的;
(二)上報時謊報、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進行科學論證和集體研究進行決策的;
(四)通過“化整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核准或備案的;
(五)干預中介機構獨立執業的;
(六)有損害國有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我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為第一次修訂,自修訂發佈之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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