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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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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解讀 篇一

應急指揮中心

2015年2月28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樑簽署了第74號令,頒佈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以下簡稱《九條規定》)。《九條規定》的主要內容由9個必須組成,抓住了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關鍵問題,就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提出了具體意見和要求。其主要特點

一是突出重點,針對性強。《九條規定》結合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實際,在歸納總結近些年應急管理和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基礎上,從企業落實責任、機構人員、隊伍裝備、預案演練、培訓考核、情況告知、停產撤人、事故報告、總結評估等九個方面提出要求,明確了企業應急管理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規定,突出了應急管理的關鍵要素。

二是依據充分,執行力強。《九條規定》中的每一個“必須”,都依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即將出台的《應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生產安全事故預案管理辦法》等文件和部門規章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確保了《九條規定》的嚴肅性和科學性。《九條規定》以總局局長令形式發佈,具有法律效力,企業必須嚴格執行。

三是簡明扼要,便於熟記。《九條規定》的內容只有425個字,簡明扼要,一目瞭然。雖然有的要求被多次提及,但散落在多項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之中,許多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不夠熟悉。《九條規定》把企業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應該做、必須做的基本要求都規定得非常清楚,便於記憶和執行。

為深刻領會、準確理解《九條規定》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現逐條説明如下:

一、必須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的工作責任制,層層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8條有關要求。

解讀:企業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是保障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根本和關鍵所在。做好應急管理工作,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是根本,強化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是關鍵,這已經被我國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實踐所證明。企業主要負責人作為應急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對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都要負責,而不是僅僅負責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環節;必須對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全程負責,不能間斷;必須對應急管理工作負最終責任,不能以任何藉口規避、逃避。《安全生產法》及《九條規定》對此進一步明確重申和強調,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是明確本單位各崗位應急管理責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監督落實的工作體系,是保障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的關鍵制度體系。實踐證明,只有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責任體系,才能做到明確責任、各負其責;才能更好地[]互相監督、層層落實責任,真正使應急管理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負責。因此,層層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是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最為重要的途徑。

在實踐中,由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特點以及應急管理的狀況不同,其應急管理責任制的內容也不完全相同,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明確在責任體系中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這是所有企業應急管理責任體系中必須具備的重要內容。通過這些手段,最終達到層層落實應急管理責任的目的。

事故案例:2014年1月14日14時40分左右,浙江省温嶺市台州大東鞋業有限公司發生火災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傷,過火面積約1080平方米。經調查,大東鞋廠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應急管理、消防安全等工作無專職人員負責,並因計件工資及員工流動性大等原因,企業內部組織管理鬆散,沒有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均得不到有效執行。

二、必須依法設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建立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4條、第21條、第22條、第79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22條有關要求。

解讀:《安全生產法》新增的第22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分項職責中有4項與應急管理工作相關;第79條對高危行業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作出了明確規定,體現出應急管理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落實企業應急管理主體責任,需要企業在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上予以充分保障。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管理人員,是企業開展應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中發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危險性較大的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建築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將設置應急救援機構作為一項強制要求。

應急管理機構的規模、人員結構、專業技能等,應根據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特點確定。為了保證應急管理機構和人員能夠適應應急管理工作需要,應對應急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演練,使其適應工作需要。對於企業規模較小,設置專職應急管理人員確實有困難的,《九條規定》體現了實事求是的原則,企業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置專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但必須指定兼職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兼職應急管理人員應該具有與專職應急管理人員相同的素質和能力,能夠承擔企業日常的應急管理工作,並在企業發生事故時具有相應的事故響應和處置能力。

《安全生產法》第4條新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內容,主要是考慮到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予以強調。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制度建設,對提升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企業建立的應急管理工作制度,是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自身情況和安全生產特點制定的關於應急管理工作的規範和要求,是保證企業應急管理工作規範、有效開展的重要保障,也是開展工作最直接的制度依據。企業要強化並規範應急管理工作,就必須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各項工作制度,並保證其有效實施。

事故案例:2014年8月2日7時34分,江蘇崑山中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拋光二車間發生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造成97人死亡、163人受傷(事故報告期後,醫治無效陸續死亡49人)。中榮公司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不規範,盲目組織生產,未建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現有的規章制度未落實到車間、班組;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無隱患排查治理台賬。因違法違規組織項目建設和生產,造成事故發生。

三、必須依法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專職救援隊簽訂救援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物資,危險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40條、第76條、第79條,《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26條、第27條有關要求。

解讀:《安全生產法》第76條規定,“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突發事件應對法》第26條規定,“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重要基礎設施運行單位要組建本單位運營保障應急隊伍,推進礦山、危險化學品、高風險油氣田勘探與開採、核工業、森工、民航、鐵路、水運、電力和電信等企事業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以有效提高現場先期快速處置能力。國務院國資委發佈的《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專業救援和職工參與相結合、險時救援和平時防範相結合的原則,建設以專業隊伍為骨幹、兼職隊伍為輔助、職工隊伍為基礎的企業應急救援隊伍體系。以上規定均對企業建立救援隊伍提出了明確要求。

企業建立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在事故發生時,能夠在第一時間迅速、有效地投入救援與處置工作,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考慮到不同行業面臨的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差異,大中小各類企業的規模不同,《安全生產法》中並沒有把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作為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強制性義務,除了有關法律法規做出強制要求的高危行業企業,對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只作政策性引導。在無法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情況下,應與鄰近的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確保事故狀態下能夠有專業救援隊伍到場開展應急處置。

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物資,是開展應急救援不可或缺的保障,既可以保障救援人員的人身安全,又可以保障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必須在平時就予以儲備,確保事故發生時可立即投入使用。企業要根據生產規模、經營活動性質、安全生產風險等客觀條件,以滿足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為原則,有針對性、有選擇地配備相應數量、種類的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同時,要注意裝備、物資的維護和保養,確保處於正常運轉狀態。

《安全生產法》第40條明確了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必須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總局發佈的《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中,明確提出了設立監護人員、加強監護措施等要求。安排專人監護,對於保證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特別是作業人員的安全十分重要。所謂專人,是指具有一定安全知識、熟悉風險作業特點和操作規程,並具有救援能力的人員。監護人員要嚴格履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職責,包括監督操作人員遵守操作規程,檢查各項安全措施落實情況,處理現場緊急事件,第一時間開展現場救援,確保危險作業的安全。

事故案例: 2014年4月7日4時50分,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黎明實業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礦發生一起重大水害事故,造成21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 救援過程中,雲南省調集省內9支專業礦山救護隊、60支煤礦兼職救護隊、3支鑽井隊,大型排水設備49台件,採購大型物資設備94台件,電纜8000m,排水管8000m,投入1800餘名搶險救援人員參與救援工作。由於雲南省及整個西南地區缺乏耐酸潛水泵及高壓柔性軟管等救援裝備、物資,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及時協調河南、山西兩省有關企業的大型排水設備,協調總參作戰部、空軍、民航運輸排水管線,協調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為設備運輸提供支持,保證了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 篇二

一、必須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的工作責任制,層層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

二、必須依法設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建立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專職救援隊簽訂救援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物資,危險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四、必須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編制與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相銜接的應急預案,重點崗位制定應急處置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五、必須開展從業人員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培訓,並定期組織考核。

六、必須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崗位、場所危險因素和險情處置要點,高風險區域和重大危險源必須設立明顯標識,並確保逃生通道暢通。

七、必須落實從業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的權利。

八、必須在險情或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做好先期處置,及時採取隔離和疏散措施,並按規定立即如實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九、必須每年對應急投入、應急準備、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工作進行總結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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