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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多篇)

生產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多篇)

生產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多篇)

應急管理制度 篇一

物業管理公司應急分隊小組職責:

1、安全委員會:對各種應急作出決策,由現場最高領導者宣佈。

2、總指揮:負責緊急事件的協調處理和總指揮,包括組織消防演習、消防安全、急救培訓等。

3、副指揮:全面協作總指揮。

4、消防監控中心:負責火災發生後的對內、對外聯絡,對業户進行緊急廣播引導疏散,迫降客梯,消防梯切換至消防狀態。

5、戰鬥小組:是應急分隊的主要成員,負責事故地帶的搶救和滅災工作。

6、疏散小組:負責疏散羣眾和轉移重要物資,隔離災區、保護現場、維持秩序、疏散交通等工作。

7、急救小組:負責搶救受傷人員。

8、設備設施保障組:負責設備設施的搶險和維護,為緊急事件的處理提供消防設施及動力保障。

9、後勤小組(包括儲備人員):清點人數、安撫疏散人員、財物點數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組織、調集工作。

應急管理制度 篇二

發生潛在(事故)事件的人員:公司員工

發生潛在(事故)事件場所:廠區各個場所,包括前後門30米周邊範圍內

一、

應急準備(責任單位:人力資源部)

1、設“意見箱”,瞭解員工的真實想法與需求;

2、不斷改善食堂伙食質量,提升員工生活質量;

3、加強生產現場的工作安全,對員工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4、每月舉辦員工生日會,增強員工歸屬感;

5、招聘員工時,調查分析員工背景和性格,杜絕有不良記錄的人員進入公司;

6、給員工提供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環境,讓員工有可施展才華的舞台;

7、給員工提供教育培訓機會,增強員工的自身技術能力。

二、應急響應

1、保安人員第一時間通知治安消防安全組組長及人力資源部主管,按事情輕重程度確定是否需要啟動應急小組指揮中心;

1)如人數在10人(不含)以下,保安人員需通知治安消防安全組組長及人力資源部主管;

2)如罷工人數在10人以上,且明顯對公司治安造成影響,需立即啟動A級救援程序,通知應急救援小組總指揮。

3)如有人員出現受傷現象,醫療救援小組應對傷員進行診治,嚴重者需送至醫院救治。

2、由人力資源部主管負責穩住現場形式,治安消防安全組組長負責調查罷工原因;

3、與罷工組織者進行談判,瞭解對方的動機和目的,協商解決方案;

4、情節嚴重公司已經無法控制時,需報警處理;

5、事件處理結束後,人力資源部主管應提交書面報告,內容如下: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損失的初步統計;

3)事故的原因判斷;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控制情況;

5)找出負責人,制定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預防措施。

應急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應急管理工作職責,健全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落實應急管理法制,規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處置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2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應急管理是指為避免或減少突發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損害而採取的預測預防、事件識別、緊急反應、應急決策、處置以及應對評估等管理行為,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機構在突發公共事件的產生、發展過程中,通過建立必要的應對機制,採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範、化解危機,恢復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正常生產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活動。

第三條—本規則適用於市人民政府、市直、中直、區直各部門與各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依法開展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應對處置工作。

第四條—應急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羣眾,以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根本,以落實和完善應急預案為基礎,以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為重點,全面加強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應急管理工作的原則: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範、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提高素質。

第二章—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和法制

第六條—應急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體制,建立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市人民政府設立由市長、副市長、貴港軍分區和武警貴港市支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各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和應對處置工作。市應急委下設若干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分別負責相應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對處置工作。市應急委辦公室設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應急科),負責市應急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市應急委及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按照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總要求,建立健全監測預警機制、信息收集與報告機制、分級負責與響應機制、科學決策與應急處置機制、公眾溝通與動員機制、應急資源保障與徵用機制、調查評估與責任追究機制、城鄉社區應急管理機制等各項制度。

第八條—各部門要切實貫徹落實以《突發事件應對法》為核心的應急管理法律、法規,依法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依法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建設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體系,逐步使應急管理工作規範化、法制化。

第三章—職責分工

第九條—市應急委是市人民政府領導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與應對處置工作的領導機構,在市長領導下,研究、決定應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項,部署、指揮突發公共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副市長按照業務分工和在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中擔任的職務,負責相應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工作。市人民政府祕書長、副祕書長協助市長、副市長落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和防範、處置的具體工作。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是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和協調處置的辦事機構,應急科負責值守應急、信息彙總和綜合協調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各業務科室根據業務分工,分別承擔全市應急管理和協調處置工作。

應急科(市應急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市應急委的日常工作。

(二)承擔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指導全市政府系統值班工作;接收和轉辦通過自治區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緊急重要事項;向市人民政府報送緊急重要事項。

(三)協助市人民政府領導處置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辦理、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市應急委重大處置工作中的相關文電、會議。

(四)在處置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負責協調指導信息彙總、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佈、應急保障等工作。

(五)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法制建設,負責指導全市應急平台系統建設與管理,組織制訂和實施全市應急體系建設規劃。

(六)負責組織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修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指導突發公共事件部門編制和修訂應急預案。

(七)指導應急預案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八)指導應急管理宣傳培訓、科普宣教工作;加強應急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

其他業務科室應急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市長、副市長和祕書長、副祕書長聯繫相關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理相關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報送的文電。

(二)組織編制、修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三)協助分管副市長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並辦理相關文電。

第十一條—各部門在市應急委的領導下,按照職責開展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起草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保障預案,按程序報批、印發,並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健全組織體系,落實職責,明確任務;建設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信息平台;指導、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防範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

第四章—值守應急

第十二條—值守應急工作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快速報送預警信息和突發公共事件信息,下達和落實有關領導同志關於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批示、指示,保障應急處置工作快速、準確、保密。

第十三條—值守應急工作實行24小時值班、首問負責、值守記錄和領導帶班等制度。

第十四條—公安、安全生產監管等負有重要應急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健全值班機構,充實值班人員,落實值班場所,配備值班電話、傳真等設備,確保值守應急24小時運轉。

第十五條—第一個接收到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或預警信息的值班員是該信息報送處理的首要責任人。值班員必須詳細詢問信息來源單位,全面掌握首報信息要素,按照值守應急工作程序快速、完整、準確地報送和處理,並負責回答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內容及其報送、處理情況。

第十六條—值班員必須按照值守記錄要求,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文字記錄,做到及時、準確、簡明和要素齊全,使用專用的記錄本並規範存檔。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領導帶班制度,帶班領導負責指揮、協助值班員妥善處理值守應急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應急預案編制與管理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各部門共同負責建設市本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九條—市應急辦每兩年負責協調組織市應急委成員單位對貴港轄區應急處置機構、隊伍和其協調、反應能力以及公共安全形勢進行分析、評估。如分析、評估結果表明在可控範圍內,每4年對《貴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修訂一次;如分析、評估結果表明不可控,並有可能引發較大危害的,應根據具體實際及時對《貴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進行更新。

第二十條—各部門按照《貴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負責編制完善市本級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經評估、審核後,按照應急預案管理權限與程序報批和發佈。

各部門按照職責,加強對市、縣兩級應急預案和基層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的指導,做好上下級應急預案的銜接,完善重大活動的應急預案,提高基層應急預案的覆蓋面。

第二十一條—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必須明確應急處置原則、事件分級、信息報告主體和程序、應急指揮體系和職責劃分、預警發佈和公眾疏散、響應級別及其條件、處置措施和應急保障、信息發佈和新聞宣傳、調查評估和恢復重建等內容,並儘量細化,增強其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要建立預案演練制度,做到常用的專項應急預案每年演練一次、其他各類應急預案每兩年演練一次,並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要組織、指導企事業單位、鄉村、社區等基層單位和組織,開展經常性的預案宣傳和演練。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督促、指導各級各部門加強風險隱患排查和分析,及時修改專項應急預案,強化應急預案演練,完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機制。

第六章—應急體系與能力建設

第二十五條—應急體系建設要依據應急體系建設規劃進行。市應急辦負責依據國家相關規劃和貴港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明確應急體系建設目標,將應急隊伍、物資、基礎設施、科研能力建設的任務分解到各縣市區和各部門,提高監測預防、應對處置、應急保障能力。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要建立廣泛的基層信息員隊伍,增加對主要自然災害、重大安全生產危險源、重要基礎設施、重點有害生物和疫情的監測網點,提高監測、信息、預警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綜合預警機制,實現多災種、跨領域的預警信息彙總、分析、研判。建設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佈系統,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佈機制。

第二十八條—建設全市應急信息平台系統,提高市應急委及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信息收集、預測研判、科學決策、應急指揮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在公安消防部門建設具有多種災害、事故救援能力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有關部門依託相關企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專業人員,加強專業應急救援裝備,開展專業訓練,作為應急救援的專業力量。密切與駐貴部隊和武警部隊的聯繫,發揮其支持地方搶險救災主力軍突擊力量的作用。鼓勵和支持共青團、紅十字會等組織建立廣泛的應急社會志願者隊伍。

第三十條—相關部門要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建設,提高應急物資、裝備的儲備規模和運輸協調能力;依託社會,整合資源,完善應急物資緊急生產和社會儲備、政府協調採購、徵收徵用、餘缺調劑與更新輪換制度。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指導各地加強應急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重點防護目標、重要基礎設施和重大生命線工程的防災抗損水平;利用廣場、綠地、公園、體育場館、學校、村委等公共設施,建設應急避難場所。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施農村綜合防災減災和衞生綜合示範工程。

第三十二條—加強氣象、地質、地震災害和公共衞生、應急信息通信等方面的科研工作,提高應急管理科技水平。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要建立應急管理經費和應急體系建設資金保障機制,確保所需資金並及時劃撥到位。

第七章—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第三十四條—各部門要建立突發公共事件風險隱患管理的長效機制,及時對風險隱患進行分類登記,對重要危險源和尚難治理的隱患點實行動態管理與監控,建立監測信息報告、通報制度。

第三十五條—各部門要廣泛收集影響公共安全的各方面信息,及時分析、研判,根據可能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向受威脅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當地駐軍、社會公眾發佈預警,並依據相關應急預案採取必要防範應對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或減輕其影響。

第三十六條—較重(Ⅲ級,黃色)以上預警信息要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再由市人民政府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涉及跨縣市區級行政區域的預警信息的發佈、調整和解除,須經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批准。涉及跨市級行政區域的特別嚴重(Ⅰ級,紅色)或嚴重(Ⅱ級,橙色)預警信息要立即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出申請發佈和解除。

第三十七條—全市各級人民政府逐級上報、各職能部門直報市人民政府分別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的主渠道和輔助渠道。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的責任主體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工作制度,必須按照規範的渠道、規定的時限完整地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第三十八條—信息內容和上報要求。

(一)各地各部門對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要立即查清事件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信息來源,事件初始原因、類型,已造成損失和後果,影響範圍和可能影響範圍,已採取的處置措施和處置效果,事件發展趨勢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議等信息要素。

(二)較大(Ⅲ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在事件發生後2小時內上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信息後1小時內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或遇特殊情況,市人民政府可在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同時,直接向國務院及其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事件信息。

第三十九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接收、報告、處理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或預測預警信息的基本程序。

(一)值班室收到突發公共事件情況報告或預測預警信息後,屬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或敏感突發公共事件的,要立即報告分管副市長、分管副祕書長,同時轉告有關業務科室。

(二)對重大(Ⅱ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由應急科會同相關業務科室迅速核實,依據相關應急預案,提出處置意見或方案,起草上報自治區總值班室的事件信息,呈報分管副市長、副祕書長。較大(Ⅲ級)以下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由相關業務科室辦理。

(三)分管副祕書長對業務科室呈報的處置意見,應作出明確批示,並決定是否上報分管副市長和報告祕書長。

(四)分管副市長接到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後,應作出明確批示,決定是否上報市長和自治區應急辦。

(五)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對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在正常上班時間,由相關業務科室負責轉辦和落實;在節假日或休息時間,由值班室負責轉告相關業務科室,由相關業務科室辦理和落實。

(六)重大(Ⅱ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初報、續報信息由應急科上報自治區應急辦;綜合信息由相關業務科室起草,報分管副市長審批後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各業務科室直接收到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或預測預警信息後,亦按以上要求辦理。

第八章—應急響應和應對處置

第四十條—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根據事件級別,依次啟動本級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儘可能將事態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相關部門給予指導。

第四十一條—達到一定級別、需要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對處置的,則在分管副市長指揮下,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統一指揮,調動相關力量進行處置;必要時,派出工作組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處置。相關業務科室協助分管副市長,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辦理相關文電和會議。

第四十二條—對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突發公共事件或複雜、罕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科會同相關業務科室協助市人民政府領導,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辦理相關文電和會議。

第四十三條—當突發公共事件擴大或複雜化,超出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處置能力或處置職責時,經專項應急指揮部申請或根據實際情況,由市應急委領導組織處置工作。

第四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及市應急委作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事件處置結束後,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第九章—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

第四十五條—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要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做到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第四十六條—按照分級負責原則,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組織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負責,並制訂相應的制度規範管理。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信息發佈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佈、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等,通過中央、自治區和事發地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發佈信息。具體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聞發佈應急預案》執行。

第四十八條—市應急委組織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其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相關部門負責。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其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由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與市新聞宣傳主管部門共同負責。

第四十九條—市應急委組織的新聞發佈會或新聞報道工作,由指揮機構指定新聞發言人。新聞發佈通稿由相關業務科室和有關部門提供,報分管領導審定。

第十章—統計評估與恢復重建

第五十條—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負責處置的應急指揮機構要認真調查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原因、發展過程和影響範圍,對其危害情況做好跟蹤統計。

第五十一條—應急處置結束後,負責處置的應急指揮機構要全面統計損失情況,總結處置工作,形成危害情況和處置工作評估報告,報市應急委。對影響範圍廣、損失巨大的突發公共事件,還應評估其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中遠期影響。

第五十二條—應急處置結束後,負責處置的應急指揮機構要及時指導、幫助受影響地區,鞏固處置成果、恢復社會秩序、修復受損基礎設施、恢復工農業生產、重建損毀民房。

第十一章—業務培訓和科普宣教

第五十三條—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業務培訓制度,將應急管理培訓納入領導幹部黨校教育、公務員業務培訓和普法工作範圍。各部門要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培訓。

第五十四條—應急科會同各部門制訂應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方案,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公眾應急知識讀本。

第五十五條—有關部門要將科普宣教作為本部門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編制面向社會和公眾的宣傳手冊、畫冊,拍攝公益廣告和應急知識短片,集中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公共安全主題宣傳活動。

第五十六條—各部門要組織、指導各地廣泛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知識普及等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公眾樹立科學的災害觀,增強公眾的公共安全意識,提高自救互救的技能。

第五十七條—教育部門要指導各地將公共安全和應急知識教育納入各級各類學校機構的教學內容,編制學校公共安全教育綱要和適應不同年齡層次學生需要的公共安全教育教材,安排必要的課程和課時。

第五十八條—各部門要加強與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社、網站等新聞媒體的聯繫,積極開闢專欄、專版、專題、專刊,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處置、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在應急知識科普宣教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暢通預警信息在各新聞媒體上的發佈渠道。

第五十九條—新聞出版部門要積極做好應急科普讀物、音像製品的編輯、印刷和發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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