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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煤礦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煤礦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煤礦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以下幾種:

粉塵:煤塵、巖塵、水泥塵、焊接塵、遊離二氧化硅等;

化學物質:氮氧化物、碳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氫等;

物理因素:噪聲、振動、高温、輻射等。

第三條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誰產生職業病危害誰治理和源頭控制的原則。以最大限度降低職業病發病率為目標,以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持續改善作業場所環境等為重點,以“源頭治理、科學防治、嚴格管理、強化監督”為手段,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的長效機制。

第二章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第四條 成立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小組下設辦公室在調度中心。李斌兼任辦公室主任,配備專職職業危害防治專幹1名(劉玉明),負責職業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生產技術科、安檢科、調度中心、材料科、財務科、辦公室及其他科室隊部指定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兼職管理人員配合辦公室完成相關職業病危害防治事宜,各基層區隊設立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條 管理小組職責:

(一)認真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衞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公司的有關規定,安排部署公司職業衞生管理工作;

(二)負責審定公司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年度計劃和機構設置、責任分工、經費落實等工作,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三)及時聽取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情況彙報,研究解決重大事件,確保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紮實有效開展;

(四)履行《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六條 法定代表人職責: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 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三)每年向董事會和職代會報告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工作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人員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

(四)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業衞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彙報,研究和制定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

第七條 總經理職責:

(一)落實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做好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將職業健康主體責任落實到各單位;

(二)負責審定公司職業病危害防治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與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定期檢查公司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開展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並督促整改落實;

(四)組織專題會議,聽取職業病危害防治有關情況的彙報,研究解決存在的重大問題。推廣有利於職業病危害防治和保護員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

第八條 礦長職責:

(一)落實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協助總經理做好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工作;

(二)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應立即趕赴現場,協助總經理組織開展應急救援,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九條 總工程師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健康安全法規、技術標準等,並檢查落實執行情況,及時研究解決職業健康管理工作中的技術問題;

(二)組織編制、審查施工設計,從設計圖紙的審核,施工方案的確定,施工機械設備的選用以及建設工程的實施方案等每個環節,都要考慮職業健康危害因素;

(三)組織指導公司防塵、防中毒管理工作;

(四)負責職業健康科技攻關、技術管理工作,指導新科技成果、新工藝的應用和推廣工作。

第十條 生產副礦長職責:

(一)落實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協助總經理做好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工作;

(二)組織指導公司在設備選購時,應選購、降塵、降噪聲、減振動設備等工作。

第十一條 安全副礦長職責:

(一)落實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協助總經理做好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工作;

(二)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應立即趕赴現場,協助礦長組織開展應急救援,負責治安、消防和醫療搶救工作。

第十二條 機電副礦長職責

(一)落實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協助總經理做好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工作;

(二)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應立即趕赴現場,協助礦長組織開展應急救援,負責治安、消防和醫療搶救工作。

第十三條 工會主席職責:

(一)積極開展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增強職工預防事故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二)維護職工職業健康權益,監督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反映職工職業健康訴求,代表職工向公司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

(三)督促勞保用品的發放,開展有利於職業病防治的各種活動;

(四)按規定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設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有效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辦公室職責:

(一)協助領導小組開展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煤礦有關的職業病防治的規定。監督檢查相關部門職業危害防治制度的執行;

(二)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職業衞生崗前、在崗培訓教育;

(三)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員工的職業史、職業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等個人健康資料;

(四)負責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的領用、發放和監督使用等工作;

(五)定期委託具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進行一次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並將其結果報告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時向從業人員公佈;

(六)組織開展職業危害防治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和建檔工作;

(七)建立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台賬和檔案;

(八)定期組織開展現場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發現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九)組織編制職業病防治應急救援預案和實施演練工作,提高處置突發性職業病防治事故的能力;

(十)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説明;

(十一)依據健康監護的資料和勞動者的申請履行職業病的診斷與認定工作的相關職責。對被診斷為職業病的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十二)為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

(十三)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辦公室專職職業衞生管理員職責:

(一)認真履行公司職業衞生管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標準、規章制度。監督檢查有各科室、區隊職業危害防治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年度計劃與實施方案、職業衞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訂;

(三)組織參與對員工進行職業衞生培訓教育,檢查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四)組織員工崗前、崗中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員工的職業史、職業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等個人健康資料。員工體檢結束將如實告知員工本人體檢結果,並簽字確認,發現有不宜從事本崗位的員工,要及時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員工離職時,應如實無償的為員工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並蓋章;

(五)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六)定期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監督現場檢查,發現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七)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負責建立公司職業衞生管理台賬和檔案等工作;

(九)負責向員工公佈公司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結果,並將結果上報上級安全監管部門;

(十)對勞動者上崗前、更換崗位時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並簽訂職業危害告知書,告知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

十六調度中心職責:

(一)負責事故報告、下達應急救援指令等協調工作;

(二)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工作。

第十七條 安監科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司職業病防治有關規定;

(二)負責監督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危害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三)負責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各單位做好維護保養、檢修工作,確保安全運行;

(四)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排查等關違規行為的查處;

(五)參與由綜合辦公室組織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現場檢查。

第十八條 生產技術科職責:

(一)負責粉塵危害防治技術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責成相關單位按時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

(四)參與由綜合辦公室組織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現場檢查。

第十九條 地測科職責:

(一)負責井下防治水工程的設計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設計、施工、管理等現場的指導工作;

(二)負責對地面地表塌陷的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觀測,及時向煤礦領導及公司相關部門或領導彙報相關情況;

(三)負責收集、整理地測中設計職業病危害防治的相關資料、圖紙等相應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機電科職責:

(一)負責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關於職業病危害防治的管理;

(二)負責制定本科室職業病危害防治崗位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並按規定實施;

(三)保證作業車間粉塵、噪音、輻射控制質量,並保證各類防護的齊全、完好;

(四)負責編制設備相關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各種檢修計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五)定期組織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設備、設施中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及時消除隱患;

(六)做好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技術檔案,加強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管理;

(七)積極在煤礦推廣機電、運輸管理中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治新技術、新設備,開展科技攻關;

第二十一條 通風科職責:

(一)配備專職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人員和監測設備;

(二)負責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對粉塵、噪聲、有害氣體等主要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噪聲、有害氣體監測週期、粉塵監測採樣點及監測週期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執行並做好監測記錄;

(三)對採掘工作面和機電設備硐室的温度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進行監測;

(四)對主要生產工藝流程的產塵點進行監控,並制定降塵措施,通過安裝噴霧、淨化水幕、捕塵簾、灑水、沖洗巷道、等多種措施有效降塵。

二十二財務科職責:

(一)財務科長是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預防資金投入的財務預算管理第一責任人;

(二)負責公司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預防費用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證資金充足到位;

(三)負責採購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及職業危害警示標識牌版,保障職業危害應急事故的物資設備供應工作。

二十三材料科職責:

(一)負責新增或更新職業病危害防治設施、設備的添置,監督指導職業危害防治設施設備的安設檢驗及使用管理工作;

(二)公司在設備選購時,應選購、降塵、降噪聲、減振動設備等工作;

(三)參與由綜合辦公室組織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現場檢查。

第二十四條 勞資科職責:

(一)負責單位員工入職、辭職手續辦理;

(二)負責單位員工各類保險參保人員的上報工作;

(三)負責單位員工社保憑證整理工作;

(四)薪酬管理,勞資報表的編制;

第二十五條 行政科職責:

(一)負責上傳下達上級指示和會議決議及監督執行;

(二)組織起草職業病危害防治的各種文件,並對發文做好審核;

(三)掌握辦公室的整體工作情況及單位各種會議、活動情況,做好會議記錄並保密;

(四)做好礦長與個部門的信息傳遞工作;

(五)負責單位文件的打印、編號、發放等工作;負責辦公室文件、資料的保管的定期歸檔工作;

第二十機運隊職責:

(一)負責本礦採掘運輸設備操作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二)根據上級領導下達的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向各班組合理安排、精心組織,確保全面完成任務。組織職工進行職業衞生培訓,切實提高職工職業病危害防護意識和專業技能;

(三)負責隊內運輸系統各轉載點的防塵、除塵等安全生產標準化落實工作;

第二十綜採隊職責:

(一)負責綜採隊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根據上級領導下達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向各班組合理安排、精心組織,確保全面完成任務。組織職工進行職業衞生培訓,切實提高職工職業病危害防護意識和專業技能;

(二)嚴格按照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及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相關規定實施作業,確保職業健康安全;

(三)負責對職工職業衞生安全教育培訓,組織職工認真學習貫徹礦“三大規程”和上級部門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規定。嚴格執行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對重大職業病危害防治隱患要親臨現場指揮處理,主持召開班前會、隱患排查和各類職業衞生事故追查會,分析原因,落實責任,制定整改及防範措施;

(四)負責作業規程的執行,認真抓好安全生產標準化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安全生產創造良好條件;

(五)負責礦井主運輸系統的主轉載點防塵、除塵等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綜掘隊職責:

(一)負責本綜掘隊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完成相關指標;

(二)嚴格按照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及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相關規定實施作業,確保職業健康安全;

(三)負責對職工職業衞生安全教育培訓,組織職工認真學習貫徹礦和上級部門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規定。嚴格執行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對重大職業病危害防治隱患要親臨現場指揮處理,主持召開班前會、隱患排查和各類職業衞生事故追查會,分析原因,落實責任,制定整改及防範措施;

(四)負責作業規程的執行情況,認真抓好安全生產標準化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安全生產創造良好條件。

第三章 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第二十 辦公室負責編制年度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編制依據為:

(一)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政府管理部門的指示、要求;

(二)針對職業病危害的主要原因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採取的改進措施;

(三)生產工藝的改進;

(四)員工的合理化建議;

(五)上級單位的年度工作安排。

三十 編制內容

計劃項目、經費預算、實施時間和部門責任單位等。其中計劃項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生產場所針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改造、生產工藝改進;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警示標識;

(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四)工作場所衞生檢測評價;

(五)職業衞生宣傳與培訓;

(六)員工健康監護;

(七)經費投入等。

三十一 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中:計劃要包括目標、措施、考核指標、保障條件等內容。實施方案要包括時間、進度、實施步驟、技術要求、考核內容、驗收方法等內容。

三十二 公司各業務相關科室要在每年1月上旬將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年度工作計劃報送綜合辦公室,由綜合辦公室負責彙總、編制公司年度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

第四章 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制度

三十三 為了規範工作場所職業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防止發生職業病危害,切實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和《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範》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三十四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以及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

第三十 職業危害告知分為崗前告知、現場告知和檢查結果告知。

一、崗前告知

(一)公司綜合辦公室與新老員工簽訂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書的,應按國家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籤。

(二)公司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公司綜合辦公室及所在單位、區隊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書。

二、現場告知

(一)公司各科室、區隊應在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負責公佈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及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查和評價結果,各有關科室和單位及時提供需要公佈的內容;

(二)公司各科室、區隊應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檢查結果告知

公司綜合辦公室應在接到體檢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後,7天內向員工發出《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告知書》,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員工離開公司時,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公司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簽字。

第三十 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第三十 職業危害警示標識分為圖形標識、警示線、警示語句和告知卡。

第三十 圖形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和提示標識。

(一)禁止標識--禁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如“禁止入內”、“禁止停留”和“禁止啟動”等標識;

(二)警告標識--提醒對周圍環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如“當心中毒”、“當心腐蝕”、“當心感染”、“當心弧光”、“當心電離輻射”、“注意防塵”、“噪聲有害”、“當心有毒氣體”和“注意高温”等標識;

(三)指令標識--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採用防範措施的圖形,如“戴防毒面具”、“帶防護鏡”、“帶防塵口罩”、“帶護耳器”、“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穿防護服”和“注意通風”標識等;

(四)提示標識--提供相關安全信息的圖形,如“左行緊急出口”、“右行緊急出口”、“直行緊急出口”、“急救站”和“救援電話”等標識。

第三十 警示線是界定和分隔危險區域的標識線,分為紅色、黃色和綠色三種。按照需要,警示線可噴塗在地面或製成色帶設置。

四十 警示語句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詞語。如“當心灼傷”、“未經許可,不許入內”和“接觸可引起傷害”等。

四十一 告知卡是針對某一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勞動者危害後果及其防護措施的提示卡。

四十二 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按照規定設置相應警示標識,多個標誌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地排列。

(一)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二)在可能產生職業性灼傷和腐蝕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告標識和“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等指令標識;

(三)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四)在高温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高温”警告標識;

(五)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告標識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六)存在生物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七)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裝置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八)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入口或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根據需要,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告標識,“戴防毒面具”、“穿防護服”,“注意通風”等指令標識和“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提示標識。

四十三 接觸有毒化學品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作業崗位有毒物質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四十四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高毒工作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臨時警示線,劃分出不同功能區。

第四十 警示標識提報、設置和使用

(一)警示標識的提報

公司各科室、區隊根據作業場所佈局和生產實際情況,每年12月底前統計上報所需警示標識的數量和類型至綜合辦公室,由綜合辦公室彙總、審核後,統一報計劃委託製作。

(二)警示標識的設置

警示標識設置的高度,儘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警示標識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2m;局部信息警示標識的設置高度以視具體情況確定。

(三)警示標識的使用

1.警示標識設在與職業病危險工作場所有關的醒目位置,並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

2.警示標識不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警示標識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3.警示標識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於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於75°角。

4.警示標識設置的位置應具有良好的照明條件;

5.警示標識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着式的固定要穩固不傾斜,柱式的警示標識和支架應牢固地連接在一起。

第四十 檢查與維修

警示標識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要及時修整或更換。

第五章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第四十 為了規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申報工作,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 公司職業危害防治機構應按照“三同時”原則,聘請具有資質的專業技術評價機構對礦井建設前進行職業危害防治評價,對已經建成的投產項目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將予評價和效果評價報告及時、如實上報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報職業危害,同時抄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並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管理。

第四十 申報職業病危害時應提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下列材料: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機構、管理機構情況;

(三)企業建立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情況;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監測人員及儀器設備配備情況;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有配備情況;

(六)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及勞動者職業衞生培訓情況證明材料;

(七)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彙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八)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設置與告知情況;

(九)職業衞生檔案管理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五十 職業危害申報以煤礦為單位,每年申報一次。

五十一 公司如發生以下重大變化的,應按照下述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第六章 職業病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十二 為加強和提高從業人員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防範意識和防範技能,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五十三 綜合辦公室每年必須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衞生方面的培訓,並將職業衞生培訓安排納入到本單位每年的安全培訓計劃中。職業衞生培訓的主要內容: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與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識;

(三)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五)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六)職業衞生事故案例。

五十四 培訓的對象與方式

(一)公司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管理人員要接受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每年要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2學時。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衞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三)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人員要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要經過監測監控工操作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上崗;

(四)員工轉崗前要進行不少於2學時的職業衞生知識培訓。

第五十 職業病危害防治宣傳

由綜合辦公室負責,安調中心安檢科和安調中心調度科配合,每年通過安全生產月活動大力宣傳職業病危害防治的相關知識,也可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公司內部刊物和報紙等做好職業病危害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章 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第五十為了加強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衞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執行《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採用通風淨化系統或者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第五十 生產技術科負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生產單位負責本單位區域內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 公司各科室、區隊要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責任制,並建立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台賬,確保責任到人,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

六十 防護設施效果檢測

各類職業病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檢測、評價或鑑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要求的防護措施,不得使用。每年定期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六十一 使用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六十二 拆除或停用

各生產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報生產技術科,並採取臨時防護措施,同時向勞動者配發相應的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

六十三 各職業病危害防治設施設備點必須按危害性質安設警示標誌。

六十四 各單位在編寫技術規程、措施時,必須將職業病危害設施設備防治制度一併編入,並組織員工認真學習,按規定實施到位。

第六十 職業病危害防治設施設備管理制度納入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範疇,比照煤礦安全生產相關規定處罰。

第八章 職業病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六十 為保證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使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病危害進行相應的防護用品配備,加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 配發標準依據

(一)《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二)《煤礦職業安全衞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08)。

第六十 配發規定

(一)使用個體防護用品人員範圍:公司在冊所有員工

(二)禁止將個體防護用品摺合現金髮放,發放的個體防護用品不得轉賣。

第六十 內容與要求

(一)在生產過程中,因化學因素、物理因素而產生的有害因素和勞動過程中及作業現場的安全衞生設施不良產生危害因素,均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二)免費為生產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並不以貨幣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三)從業人員在公司內調動工作時,其享有的勞動保護用品可隨身轉帶。工種變化的勞動防護用品(除特殊工種外),綜合辦公室有權作出相應調整;

(四)員工因特種作業確需配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須經綜合辦公室確定後配置或借用;

(五)必須在作業過程中正確佩戴和使用個體防護用品,如安全帽、耳塞、防塵口罩、防護眼罩、防砸膠靴等。

七十 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一)員工進入井下或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按照規定穿戴防護用品;

(二)對使用方法比較複雜的防護用品,正確掌握其使用方法;

(三)對因工作原因造成損壞的特種型防護用品,由綜合辦公室審批,更換。

七十一 職責與分工

(一)勞動保護用品採購計劃由綜合辦公室負責,應根據實際生產需要,結合工作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編制採購計劃;

(二)勞動保護用品採購財務科具體負責,採購的物品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特種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和安全標誌;

(三)勞動保護用品統一由綜合辦公室負責保管、發放和日常領用,做好發放和領用記錄,並將記錄存入公司職業衞生檔案;

(四)工會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七十二 監督檢查

經常深入工作現場瞭解防護用品使用情況,認真聽取職工意見或建議,由安調中心、綜合辦公室負責隨時監督檢查工作現場個體防護用品的佩戴使用情況,如違反佩戴或使用規定的按隱患和“三違”處罰。

第九章 職業病危害日常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七十三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七十四 日常監測管理

通風隊負責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工作,並配備專職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人員,配備足夠的監測儀器設備,監測人員經培訓合格後上崗。機運隊負責對入井車輛的汽車尾氣監測工作,每台入井車輛每月至少監測一次,做好監測記錄,並定期上報綜合辦公室。

第七十 監測內容及週期

(一)對井下作業場所總粉塵濃度進行監測,每月測定2次,呼吸性粉塵每月測定1次;

(二)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每6個月測定1 次;

(三)硫化氫濃度每月至少監測1 次,對作業環境中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濃度每三個月至少監測一次;

(四)採掘工作面和機電設備硐室應設置温度傳感器;

(五)對產生噪聲設備的作業場所,噪聲監測至少每6個月監測1次。

第七十 監測地點及佈置要求

粉塵、噪聲、温度、化學毒物的監測地點及監測週期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執行。

第七十 監測、評價管理

(一)按規定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

(二)每年進行一次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第七十 報告與公佈

根據監測及檢測、評價結果,落實整改措施,同時將日常監測、檢測與評價以及落實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衞生檔案。檢測、評價結果由委託的檢測機構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並向勞動者公佈。

第十章 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制度

第七十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八十本辦法所稱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是指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

八十一本辦法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築物等的總稱。

八十二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

八十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衞生“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八十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文件資料檔案,並妥善保存。

第八十建設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依法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建立、健全職業衞生管理制度與檔案,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1.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衞生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2.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並形成是否滿足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衞生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評審意見;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負責人主持評審工作;

3.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評審意見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修改完善,並對最終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合規性負責。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過程應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4.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1.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按照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職業衞生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開展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2.建設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完成後,應當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評審,並形成是否滿足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衞生標準、行業標準、衞生要求的評審意見;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負責人主持評審工作;

3.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評審意見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修改完善,並對最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合規性負責。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工作過程應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4.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評審後,按照評審通過的設計和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

5.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6.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期間,建設項目部要對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建設項目完工後,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7.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的情況進行監測,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其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檢測工作應委託具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三)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1.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衞生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2.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應當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形成是否滿足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衞生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評審意見;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負責人主持評審工作;

3.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評審意見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修改完善,並對最終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合規性負責。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

1.建設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前,應編制驗收方案;

2.建設單位應在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前三十日將驗收方案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書面報告;

3.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

4.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的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均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一章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制度

第八十 為履行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八十 職責及內容

(一)綜合辦公室為健康監護的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職業衞生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組織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和應急體檢工作,並如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職工的體檢檔案本人有權查閲並複印。

(二)上崗前和離崗時體檢

1.組織即將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以及脱離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2.對未進行上崗前體檢、體檢不合格者不得安排從事相關職業病危害作業;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在崗期間體檢

1.對檢查出的職業禁忌症,應通知所在單位,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檢查出的可疑職業病,應及時報診斷機構診斷,確診的職業病病人納入職業病管理,進行康復治療;

2.在應急情況下,應向體檢機構及時提出申請,組織對緊急接觸人員進行相應項目的體檢;如因事故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後,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到相關體檢機構進行應急性體檢。

第八十三條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一)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個人基本情況、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3.職業病診療等資料。

4.勞動者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5.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的,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第八十 接觸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週期。

九十 檢查項目

(一)基本檢查項目

基本檢查項目為常規檢查:血常規、肝功能、血清(ALT)、尿常規、心電圖、內科、外科、B超(肝膽脾)、癌胚抗原。

(二)職業健康檢查

1.接觸粉塵作業人員檢查項目:常規檢查、胸片X射線和肺功能測試;

2.接觸噪音作業人員檢查項目:常規檢查、純音聽閾測試。

九十一 檢查結果

(一)對檢查出有職業禁忌症和職業相關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必須調離接害崗位,妥善安置;對已確診的職業病人,應當及時給予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並做好職業病報告工作。

(二)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1.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2.嚴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氣管疾病;

3.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者胸膜病變;

4.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5.經醫療鑑定,不適於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三)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1.上條規定病症之一的;

2.風濕病(反覆活動);

3.嚴重的皮膚病;

4.經醫療鑑定,不適於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十二章 職業病診斷、鑑定及報告制度

九十二 為了規範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九十三 管理職責

(一)各科室、區隊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立即報告綜合辦公室;

(二)綜合辦公室組織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到有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榆林疾控中心)進行職業病診斷;

申請資料:

1.職業史;

2.《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

3.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疑似塵肺病患者準備兩張間隔時間6個月的胸大片);

4.身份證複印件一張;

5.一寸照片三張。

並提供職業病人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健康檔案複印件、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以及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須的有關材料,並歸檔保存。

(三)對確診的職業病病人,綜合辦公室應及時組織職業病患者進行職業鑑定;

(四)綜合辦公室安排職業病人進行康復治療、定期檢查;

(五)綜合辦公室根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診斷結果,並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調離原崗位,妥善安置,對於已經確診的職業病人享受職業病的相關待遇。

九十四 職業病病人管理

(一)告知

對發現的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及時告知當事人診斷結果及其享有的權益。

(二)建立職業病病人檔案

1.職業病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證號、年齡、性別、工作單位、既往史、接觸史、住址、聯繫方式等;

2.職業病病人的各種資料、包括:

①病人的職業史、既往史、接觸職業病危害史;

②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

③臨牀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

④其他證明材料;

⑤職業病診斷證明。

3.對職業病病人進行康復治療

①對職業病病人進行定期體檢、複查;

②根據病情需要,安排康復、治療。

4.職業病病人待遇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5.職業病病人的傷殘鑑定工作

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鑑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章 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十 為保證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勞動者的健康,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九十 使用範圍

(一)防止傷亡事故,改善勞動保護條件的項目;

(二)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用於職業病危害防治的項目;

(三)職業病危害防治部門為提高監測水平而購置的檢測、監測儀器設備;

(四)有關職業衞生工作的檢測、評價,健康監護,宣傳、培訓;

(五)經公司批准的其他專項支出。

第九十 經費開支項目

(一)職業病防護設施儀器、設備購置及安裝費;

(二)勞動防護用品購置費;

(三)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費用;

(四)作業場所檢測、評價等費用;

(五)職業衞生宣傳、培訓費、調研、資料費;

(六)其他有關職業病危害費用。

第九十 具體要求

(一)職業衞生經費是公司為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職工勞動保護,保障職工安全健康的專項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二)年度職業衞生專項經費由綜合辦公室提出項目彙總,經領導小組審核、按公司規定程序審批後,報董事會批准,財務科統一管理,建立分類賬目。

第十四章 職業衞生檔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關於印發職業衞生檔案管理規範的通知》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百 職業衞生檔案,是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和職業衞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準確、完整反映本單位職業衞生工作全過程的文字、圖紙、照片、報表、音像資料、電子文檔等文件材料。

(一)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檔案;

2.職業衞生管理檔案;

3.職業衞生宣傳培訓檔案;

4.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

5.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6.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二)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實際對職業衞生檔案的樣表作適當調整,但主要內容不能刪減。涉及項目及人員較多的,可參照樣表予以補充;

(三)職業衞生檔案中某項檔案材料較多或者與其他檔案交叉的,可在檔案中註明其保存地點;

(四)用人單位應設立檔案室或指定專門的區域存放職業衞生檔案,並指定專門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

(五)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六)用人單位要嚴格職業衞生檔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現遺失;

(七)職業衞生監管部門查閲或者複製職業衞生檔案材料時,用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

(八)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九)勞動者在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十)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職業衞生檔案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移交保管;

(十一)職業衞生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執行。

第十五章 職業危害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一百零一為認真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有關指示和精神,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及時組織和協調救援力量,有效控制和處理職業病危害及事故,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和公司實際,本着“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一百零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氣體中毒、高温中暑、凍傷等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行動。

一百零三事故類型

(一)在煤礦井下生產過程中,經常遇到粉塵、噪聲、高温以及有毒有害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種類有:CH4、CO、CO2、NO2、SO2、H2S等。以上粉塵、噪聲以及有毒有害氣體,對人體傷害影響較大,必須提高警惕,加強監測和管理工作。

(二)粉塵

礦井粉塵對工人的身體的影響也稱矽肺病。是由於遊離的二氧化硅粉塵通過呼吸道進入人體,在人的肺泡上發生堆積,影響氣體交換,最後導致人的肺泡失去作用,肺組織全部纖維化。

1.井下粉塵:粉塵的產生地點主要是採掘工作面,其次是運輸過程中及各轉載點。粉塵的發生量隨機械化程度的提高而增大;

2.地面粉塵:粉塵的產生地點主要是儲煤場和主洗車間。在儲煤場周圍粉塵較大的地點均採用噴霧、灑水降塵措施;主洗車間主要通過在皮帶上安裝噴霧、在原煤分級篩、脱介篩等設備上安裝防塵罩、在皮帶棧橋和各轉載點採用布袋式除塵器等措施達到降塵、除塵的效果。

(三)噪聲

長時間在工作環境中接觸頻率較大的聲音從而引起人的反感、煩躁不安,長時間或較長時間處於這樣的環境下,還可能引起人的神經系統出現某種障礙和病變(聽力損害和神經衰弱等),引起人體的內分泌失調等情況出現,聽覺器官受到嚴重傷害。

(四)有毒有害氣體

在工作中長時間的接觸高濃度的有毒有害氣體,導致急性中毒或死亡。

(五)高温

由於人體長時間在較高的温度環境下工作,導致中暑、可能導致職業性白內障、頭痛、頭暈、眼花、噁心、嘔吐、暈倒的現象。

一百零四 危害程度及分析

職業病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一般分為四級:一級(特別嚴重)、二級(嚴重)、三級(較重)、四級(一般)。

(一)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四級預警),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下;

(二)較重職業病危害事故(三級預警),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嚴重職業病危害事故(二級預警),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四)特別嚴重職業病危害事故(一級預警),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0人以上。

第一百零五 為加強煤礦作業場所粉塵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較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一百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各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煤礦安調中心和有關科室。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後,要及時向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安全監察管理機構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病危害損害的從業人員,要及時組織救治,並承擔所需費用。

第一百零各單位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一百零煤礦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工作執行《神木市天瑞煤業有限公司應急預案》。

 

第十六章 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 為了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公司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衞生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一十 公司在職業衞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好職業衞生管理台賬以及有關檔案,並妥善保存。

第一百一十一 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依法履行向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以標誌或公告等其他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範意識。

第一百一十三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採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第一百一十 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單位職業衞生工作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第一百一十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依法組織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第一百一十 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衞生教育與培訓。

第一百一十 開展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保存。

第一百一十定期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由委託機構及時向上級衞生主管部門報告,並向職工公佈。

第一百二十 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第十七章 職業病危害防治檢查考核獎懲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為了進一步加強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確保職業衞生工作落到實處,公司全面落實相關責任,發揮經濟槓桿的激勵作用,充分調動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積極性,圍繞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檢查層次

(一)職業衞生領導小組,有關職能科室參加,每月定期進行一次全面的職業衞生檢查。

(二)綜合辦公室不定期全面抽查員工勞動保護用品佩戴和使用情況。

(三)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負責範圍內職業衞生工作情況,每週檢查一次。

第一百二十三檢查內容

(一)各單位執行職業衞生管理制度情況;

(二)現場檢查:生產場所的環境衞生總體狀況,職業病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標識懸掛情況,防護設施、設備運行情況,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及監測儀器設備運行情況,個人防護用品佩戴使用情況。

第一百二十四落實隱患整改

檢查人員對查出的隱患下達限期整改通知單,各責任單位在收到通知單後應積極主動做好隱患整改工作,及時消除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第一百二十獎懲措施

(一)對違反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的個人處罰500元,對違反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的單位提出警告批評。

(二)對及時消除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員給予100-500元不等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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