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實用文 >合同範本 >

2023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精品多篇

2023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精品多篇

2023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精品多篇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篇一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前提下就終止勞動關係相關事宜,簽訂本協議:

1、自 年 月 日起,終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補償金、各項補貼、福利等共計人民幣 元( )。

3、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至 年 月 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6、乙方保證辭職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在甲方工作期間掌握和了解的甲方資料,否則應向甲方承擔相當於辭職前一年工資的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7、乙方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書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 篇二

解聘合同範本______________甲方(藥品經營企業)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乙方(藥學技術人員)

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__職稱/資格: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乙方自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於甲方擔任____________職務,現因____________原因,甲方與乙方解除勞動聘用關係,簽訂本解聘協議書,自____年__ 月__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企業公章)

____年__月__日乙方簽字:

____年__月__日備註:

1、本解聘協議書籤訂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否則無效。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1.以事實為依據。

解聘人員要有理由,那種隨便處置員工的企業永遠得不到全心全意為企業着想的員工。只有以事實為依據,才能使被辭退員工心服口服,其他的員工也不會受到影響。

2.體面。

現代化的今天,是一個雙贏的時代,在辭退員工時,也應充分考慮被辭退員工的體面,減少因被辭退而給其帶來的不快,同時也減少了對企業潛在的威脅。

3.堅決。

勇敢地表達企業的立場,不要拐彎抹角。

4.迅速辭退決定一旦做出,就應堅決實施。最忌諱信息已傳出,但人力資源部門卻無相應行動,尤其是對待有不軌行為的員工,速度是越快越好。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篇三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①。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由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情形、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條件和程序及限制、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經濟補償及解除手續和後果等內容構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一般稱為解僱)和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一般稱為辭職)兩種情況。我國現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也稱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的解除不是因為勞動者的過錯,而是由於一些特殊情況的發生,使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合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②。

(二)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也稱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錯的情況下,而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第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第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③。

(三)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所謂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出現勞動力過剩,通過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 ④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才可以裁員。用人單位自裁減人員之日起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經濟性裁員的,應當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了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及程序。

(一)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也存在很多問題。

1、預告通知期的規定過於單一

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但沒有區分勞動者的年齡和工作崗位及工作年限等的不同。目前我國的就業形勢嚴峻,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青春期現象普遍存在,40歲以上的失業人員重新就業難,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和穩定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律規定一律提前30日通知,未免一刀切。對於年齡偏大,工作時間較長又缺少一定就業能力的家庭負擔較重的職工來説,30天的通知期顯然太短。通知期限沒有和職工的工作時間長短、年齡大小結合起來。

2、解除程序缺少規範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的條件限制很嚴格,但仍缺少程序上的規範,如書面通知的內容和形式,應包括解除合同的明確表示以及應有解除合同的理由等均未明確規定。如蚌埠市某企業工作,改製為製造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規定:新公司全部接受原企業的全部職工,解除原企業與職工的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的變更。公司在報紙上通知原企業員工於登報十五日內來公司辦理安置手續。但是有些員工沒有看到報紙通知而引發糾紛,訴至法院。本案中,如何界定企業在報紙刊登通知的效力?

(二)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關於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法律規定,是採取列舉式,將勞動者的過失行為列舉出來,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以依法即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了許多問題,包括立法技術方面的、法律適用方面,有實體方面的還有程序方面的,這些問題的根源是勞動合同制度的不完善。

1、立法技術採用完全列舉式規定,不能滿足非常複雜多變的現實情況

如果勞動者出現了法律列舉之外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用人單位是否能解除合同,立法未作規定。又比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至於何謂“嚴重違反”?何謂“一般違反”?立法上也未作界定。實踐中,用人單位在利益驅動下,對實際上犯小錯誤的勞動者也可按嚴重違紀來解除勞動合同。如某單位的機器操作員,在一次不當操作中給企業帶來了20xx多元的損失,企業就對其給予辭退,秦某不服訴至勞動仲裁委員會。在此,秦某對企業造成的20xx多元損失是屬於“嚴重違反”還是“一般違反”,如何認定?

2、試用期的錄用條件規定不明確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被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錄用條件”是否符合都是用人單位決定的,勞動者沒有任何權利可言。立法將錄用條件的制定權、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決定權授予了用人單位,勞動者沒有任何救濟權利。由於立法存在這一漏洞,致使在實踐中,一些不誠信的企業利用這一法律規定,廉價使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試用屆滿,被告不符合錄用條件,即被解除勞動合同,然後以同樣的辦法再錄用,再解除,使用人單位廉價使用勞動者。如曹凌是剛剛畢業的大學生,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公司以其不符合工作條件為由給予辭退。曹凌不服訴至法院。在法庭審理中,曹凌認為,其充其量是不勝任工作,工作表現不佳,但並非不符合錄用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當給予調整崗位,給一次機會,而不應當解

除勞動關係。公司則稱曹凌應聘成本會計崗位的條件是財務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兩年以上製造型企業成本會計經驗及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但曹凌實際僅符合學歷的要求,其他條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製造型企業工作滿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也沒有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通過試用期的考察,認為曹凌不符合崗位期望目標,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此解除了勞動關係。曹凌則對公司對其工作描述不予認可,認為工作描述是部門主管、部經理等的個人主觀意見,其中誇大了本人的小錯誤,不是客觀評價。曹凌認為,招聘條件不是錄用條件,其書面英語是很好的,聽和説有點欠缺。本案中,在沒有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對於曹凌試用期錄用條件如何界定?

3、用人單位內部規則的有效要件未規定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有效性要件未作規定。現行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制定各種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勞動者沒有任何參與決定權。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以違反單位內部規則解除勞動合同。如某企業給每一個員工發放一本《員工手冊》,手冊中規定員工一年內遲到五次以上,即被開除。對於該條規定法律如何界定?

(三) 我國經濟性裁員制度的不足

我國《勞動法》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兩種情況作為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法定許可條件。但這兩個條件的規定是比較抽象的、含糊的、不具有操作性。

1、破產界限規定不明確

我國《破產法》規定:“企業因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依法宣告破產。” ⑤這樣的規定使破產原因多元化和複雜化,受到許多學者的批評。什麼是經營管理不善?其與嚴重虧損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什麼是嚴重虧損以及其嚴重程度如何?這些問題都是困境企業在適用破產法之前必須解決的問題。這種破產原因多元化的結構增加了用人單位、勞動者、甚至法院認定困境企業的困難。我國1991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第19章擴大了破產法適用的範圍,規定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或債務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這一規定雖然去掉了《破產法》中規定的“管理不善”,但“嚴重虧損”仍然是限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條件,在實踐中與破產法的規定並沒有實質性差別。這樣的規定在實際中造成了對困境企業認定的困難,給經濟性裁員制度實施的前提造成了認識的不一。

2、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規定不明確

我國目前立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的規定,而只有企業經營狀況惡化並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企業標準的模糊的規定。這種規定勢必要求政府花費巨大的精力去根據各企業的不同情況制定企業財務、生產、銷售、利潤等方面的各種標準,然後據此來判斷各企業是否符合經濟裁員的條件。由於各個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制定的裁員標準就會彼此不同,這樣無疑會造成操作上的困難。如北京市政府頒佈的《北京市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規定裁減人員的一個條件是企業連續三年經營性虧損且虧損額逐年增加、資不抵債、80%的職工停工待業、連續6個月無力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勞動者的生活費用。這樣的規定使得強調政府對企業經濟性裁員實行宏觀調控的同時,又將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職能引入企業的微觀管理之中,讓政府又界入企業的內部事務之中,回到了原來政企不分的老路上。

3、對被裁人員的標準規定過於單一

我國僅僅在《勞動法》第29條和《企業經濟性裁員的規定》第5條規定了幾種不得裁減的人員。但由於勞動者個體的差異,有些特殊的勞動者需要特殊的保護,將他們納入裁員的對象將有違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我國經濟性裁員採取“一刀切”的簡單做法,並沒有考慮勞動者的差異,如勞動者的年齡、收入、工作期限、身體狀況、對用人單位的貢獻等特殊情況。

鑑於我國的勞動合同解除規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導致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問題,本人在借鑑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完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制度,從而有效地發揮勞動立法的規範指引作用,促進勞資關係的協調發展。

(一)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1、預告通知期限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崗位的情況分別設定

現行勞動法規定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期是統一的,一律為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目前我國40歲以上的失業人員重新就業非常困難,對於這些年齡偏大,工作時間較長又缺少就業能力且家庭負擔較重的勞動者來説,30天的通知期顯得太短。所以,建議立法規定:勞動者工作滿一年,通知期為30天,以後每滿一年增加15天通知期,最長不超過180天。同時,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確定通知期,如果勞動者不需要法定通知期,用人單位可給予相應時間的工資,以代替通知期。

2、完善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合同的條件限制很嚴,但程序上卻十分簡單。因此,勞動合同立法時應規定:用人單位在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前,應向工會和勞動者説明理由,並聽取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的程序。用人單位對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必須做出書面答覆,書面答覆如堅持解除勞動合同,還必須告知勞動者救濟的權利以及救濟的途徑和程序,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程序,應向勞動者賠償3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懲罰。

(二)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幾點建議

1、將現在採用完全列舉式立法變為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立法形式

理由如前所述,單純採取列舉式規定雖然簡單明確,但卻難以適應非常複雜多變的現實情況。完全概括式的規定,在實踐中難掌握,還要採用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列舉,增加了法律的繁瑣。所以取其所長,補其所短的方法是採用概括式與列舉式規定相結合的立法形式來完善我國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缺陷。

2、完善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必要程序

現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預先談話告知並説明理由的程序,也沒有事先告知工會並聽取工會意見的程序,更沒有給勞動者申辯的權利和機會。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是不公平的,在程序上是不合理的。所以建議在制度上對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時增加以下程序:一是必須事先與勞動者談話,告知並説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二是應當告知工會並聽取工會的意見。三是勞動者在被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時,有申辯的機會和權利,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申辯必須書面答覆。以體現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過程雙方對等、公開、和諧的環境和氣氛,減少糾紛的發生。

3、完善用人單位內部規則的有效性要件

制定內部規則的主體合格,內部規則必須有公開或備案的程序。從制度上明確列舉內部勞動規則內容所必備的事項,賦予用人單位以確定內部勞動規則的具體內容,並經工會或職工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方可生效。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內部規則的情況發生。

(三)經濟性裁員制度的幾點建議

1、確立統一的、科學的困境企業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對企業破產原因的規定抽象、含糊,不具有操

作性,造成實際中困境企業的認定困難。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參照國際通行的企業破產的界限。

對於破產原因的立法例,世界範圍內主要有兩種作法:判例法的英美國家採取列舉主義,成文法的大陸法系國家採取概括主義。概括主義的國家一般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破產原因,並採取了現金流量標準和資產負債表標準為兩個判斷標準⑥。在我國破產原因必須建立一元化標準,即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破產原因。無論是全民所有制企業還是其他所有制企業,也無論企業是因為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還是因為其他原因造成企業虧損,當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困難企業可以申請破產保護,或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進行和解,或達成重整計劃進行重整。這時困難企業就可以根據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的需要進行裁員。這樣確立企業經濟性裁員的統一標準,增加了企業經濟性裁員的透明度,可以更好的防止用人單位利用經濟性裁員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另外,對困難企業也要強化政府的宏觀調控,可以從企業裁員的規模、程序以及對企業的各種政策優惠措施等方面做文章。比如政府可以通過税收和財政的優惠措施來控制企業的裁員行為。通過優化企業的外部環境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氛圍,促進企業生產的發展,從而促進就業,減少企業的裁員行為。

2、確立科學、公正的裁員標準

科學、公正的裁員標準是法律公平、公正的體現。由於勞動者個體之間存在很多的差異,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應對其加以充分考慮,而不應採取“一刀切”的做法。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裁員標準,一則可以防止企業經營者的“人治”因素,規範他們的行為;二則可以對那些社會弱者以及需要特別保護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儘可能體現社會的公平。這樣在實踐中也有利於裁員的進行。

良好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應當既有利於保護解除方的自由又要防止其權利濫用;應當既有利於保護相對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維護勞資關係的流動與穩定,所以一定要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這樣既能很好地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又能促進市場經濟下人才的正常流動,並且能夠穩定勞動關係和促進經濟的發展。在人本法律觀念的指導下,儘快通過立法完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建立用人單位嚴格依法行使解除權、勞動者忠誠於用人單位、雙方團結協作,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共同推動社會的發展。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篇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銷售業務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並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三)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泉州市。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實行每月3天假期、每天7.5小時工作制。

四、勞動報酬

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 元,以後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連續3個月未達成甲方業績考核方案,或者乙方嚴重失職,給甲方造成10000元以上損失。

七、其他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繫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於聯繫。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並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執行。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名:乙方簽名:

公章

本合同訂立與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篇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為了建立勞動關係,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與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本合同一致性確認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合同附件、公司規章制度已認真閲讀並理解一致,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本勞動合同、合同附件、員工手冊及乙方向甲方自願交來的承諾保證書共同構成對雙方有約束力的合同。

第二條 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第 項執行

1、合同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自 年 月 日至完成該項任務時止。

3、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工作內容

3.1、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合同附件a更詳細説明乙方工作內容。

3.2、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變更調整乙方的工作或安排乙方兼任其他崗位。乙方有關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准,必須服從,乙方對此表示同意甲方的管理和安排,並保證不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補償或變更任何合同條款。

3.3、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

第四條 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4.1、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的需要,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4.2、勞動合同、員工手冊已告知了乙方公司的工作規章,乙方對此必須時刻遵守。如果乙方違反了工作規章或本勞動合同條款,甲方有權按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規定對乙方進行處分。如果乙方的工作行為或乙方的工作失誤使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要負責賠償甲方損失。如乙方嚴重違反或屢次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的規章,甲方就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並且不會支付乙方除工資外的任何其他費用,乙方對此表示同意。

4.3、乙方對外代表甲方的任何簽字都必須得到甲方的書面授權,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在乙方的工資及一切費用中支付第三方由於乙方未經授權而簽字引起的一切費用,乙方對此表示同意。

第五條 工作時間和工作職責

5.1、甲方安排乙方每週工作 天,休息 天。

5.2、甲方確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時,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的補償或者給予相應時間的調休。但乙方未按規定完成工作任務而加班除外。

5.3、乙方有權享受的有薪節假日、年假、其他事假、病假和其他福利將依照公司的規定享有。

5.4、因工作及職責需要,甲方對部分職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乙方的職位實行 工時制

5.5、本勞動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規定及公司隨地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熱愛公司、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服從公司管理。如果乙方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視情節給乙方以經濟或行政處罰,直至開除。如果乙方觸犯刑律,公司將把乙方開除。

5.6、乙方如有正當理由,經過申請批准,可請事假,甲方不負責發放事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

5.7、甲方對乙方的一切經批准的休假只發放基本工資,不發放獎金及各種補貼。

第六條 勞動報酬

6.1、乙方月工資詳見附件a,附件a詳細説明了乙方的工資、補貼和獎金,並介紹了乙方每月工資及各種補貼和獎金的條件。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次月 日發放,若工資發放日適逢週日或假日,甲方推後一日或數日發放。補貼和獎金甲方考核乙方工作合格按考核實際情況核實應得獎金後發放。

6.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補貼、獎金均為税前收入,乙方的個人所得税由甲方按國家規定代扣。

6.3、甲方可根據實際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但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 保險與福利

7.1、應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將為乙方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按標準支付乙方,由乙方負責在其檔案所在地繳納,此後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7.2、乙方按國家及甲方規定享受休假、探親假、婚喪假、法定節日休假,請事假和病假。

第八條 勞動紀律

8.1、乙方願意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員工手冊》中寫明的各項規定的要求。同時,愛護甲方的財物,維護甲方的利益。

8.2、乙方承諾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絕不將甲方的經營情況和業務情況向第三方泄露;不將業務檔案、業務憑證等資料複製或轉借給第三方。

8.3、在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制定新的規章制度,也可以對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修訂。

8.4、若本合同條款與國家新規定及甲方新規章制度相牴觸,乙方同意服從國家新規定和甲方新規章制度。

8.5、甲方對模範遵守勞動紀律、規章制度或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乙方,可以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續訂和終止

9.1 、在本同執行期內,如有下列情況發生,甲、乙雙方同意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9.1.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等發生變化的。 9.1.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執行的。

9.1.3甲乙雙方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影響本合同執行的(例如:甲方的經營狀況、組織機構發生變化,人員結構、工作崗位需要調整等;

乙方的工作表現,知識技能、身體狀況等與工作要求不相適應等)。

9.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9.3、在試用期內,乙方被證明不符合以下錄用條件中任何一項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9. 3.1乙方在應聘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如離職證明、教育學歷、個人簡歷、婚姻及生育狀況、體檢證明等)必須真實無誤。

9.3.2乙方健康狀況良好,無精神病、傳染病及其他影響工作的病症,能保證正常工作。

9.3.3乙方各方面表現良好,沒有吸毒、鬥毆等各種劣跡,富有愛崗敬業精神。

9.3.4乙方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指定工作內容、工作指標、工作任務。

9.4、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並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9.4.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 9.4.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9.4.3未經甲方同意,為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有關服務而接受任何方面之報酬的。

9.4.4行為不端損害公司名譽的。

9.4.5試用期滿後,被發現在應聘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與事實不符的。

9.4.6甲方根據本合同第三條第3.2項約定調整乙方職位時,乙方不服從甲方工作調動和安排的。

9.4.7乙方基於私人理由而向公司申請離職的。 9.4.8被依法進行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9.5、有下列情

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時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9.5.1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經甲方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5.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5-10級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9.5.3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項約定,經甲乙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篇六

甲 方:xxxxxxxxxx有限公司

乙 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用工合同。

協議期限為 一年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作,履行職責,完成任務。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甲方為乙方提供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按雙方商定的計件工資標準定時發放,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及費用。

1. 乙方服從甲方的生產按排,完成生產任務,保證產品質量。

2. 特殊情況不能上班時需事先請假。

3. 愛護公共財產,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發生丟失要給予賠償。

4. 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攜帶公司任何物品出崗。

如有違反甲方工作紀律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對甲方的工作安排、工資待遇或其它種種原因如有不滿,同樣有權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

注意安全生產,乙方如違反操作規程所出現的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事故責任。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shiyongwen/hetong/q7qr31.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