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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行政方和工會工資集體協商專項協議(精選多篇)

企業行政方和工會工資集體協商專項協議(精選多篇)

第一篇:企業行政方和工會工資集體協商專項協議

企業行政方和工會工資集體協商專項協議(精選多篇)

企業行政方和工會工資集體協商專項協議

企業行政方和工會工資集體協商專項協議

為保障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企業行政方和工會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工資協議。

一、協議期限:自年月

日起年月日止。

二、企業建立以定額工價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好範文版權所有

三、企業遵循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在確定年度工資水平和崗位工資標準時,應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利税指標,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本企業的上一年工資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崗位、技能因素,以及資本、技術管管理要素,合理確定企業工資水平和崗位工資差距。

四、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結合職工工作實際,分別採取等工資分配形式。

五、根據本企業實際和生產經營特點,設立獎和等津、補貼。獎金、津(補)貼的發放辦法和發放水平由企業考核確定,職工參與民主審定。審定後的獎金、津貼水平總金額和發放時間向職工公佈。

六、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應根據政府公佈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本地區城鎮居民的消費價格指數、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協議期間,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與上一年相比可增加(減少)。

七、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每月日為發放日。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業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八、本企業崗位(工種)實行計件工資分配形式。企業要加強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的核算管理工作,通過協商合理確定法定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標準。協議期內計件工資單價標準分別為。

九、企業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時,應與職工和工會協商,並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計發加班加點工資的基數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確定。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後由企業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後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均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

十、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變更或終止工資協議:

1、訂立本協議的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工資協議無法履行

2、本協議所依據的政策法規發生了較大變化;

3、企業因破產、兼併、解散、分立、歇業、轉制、撤消、拍賣而發生重大變動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不能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

6、協議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出現時即行終止。

十一、工資協議變更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議,向對方説明需要變更的工資協議條款、變更的理由與條件;

2、在工資協議期限內,簽訂工資協議的一方就工資協議的執行情況和變更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並在7日內雙方進行協商。經協商一致後,由企業在7日內將變更修改後的工資協議及變更工資協議的説明書提交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新工資協議成立,原工資協議即行終止。

十二、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按集體合同爭議處理程序進行。

十三、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十四、本協議未盡事項,按《集體合同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本協議條款如與國家、省今後下達的規定相牴觸時,以國家、省新規定好範文版權所有為準。

十六、本協議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總工會各一份;企業和工會各執一份。

十七、本協議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即行生效。

企業(蓋章):工會(蓋章):

首席代表(簽字):首席代表(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意見(蓋章):

第二篇:企業行政方和工會工資集體協商專項協議

為保障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企業行政方和工會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工資協議。

一、協議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二、企業建立以定額工價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

三、企業遵循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在確定年度工資水平和崗位工資標準時,應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利税指標,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本企業的上一年工資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崗位、技能因素,以及資本、技術管管理要素,合理確定企業工資水平和崗位工資差距。

四、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結合職工工作實際,分別採取 等工資分配形式。

五、根據本企業實際和生產經營特點,設立 獎和 等津、補貼。獎金、津(補)貼的發放辦法和發放水平由企業考核確定,職工參與民主審定。審定後的獎金、津貼水平總金額和發放時間向職工公佈。

六、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應根據政府公佈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本地區城鎮居民的消費價格指數、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協議期間,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與上一年相比可增加(減少) %。

七、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每月 日為發放日。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業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八、本企業 崗位(工種)實行計件工資分配形式。企業要加強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的核算管理工作,通過協商合理確定法定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標準。協議期內計件工資單價標準分別為。

九、企業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時,應與職工和工會協商,並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計發加班加點工資的基數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確定。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後由企業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後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均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

十、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變更或終止工資協議:

1、訂立本協議的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工資協議無法履行;

2、本協議所依據的政策法規發生了較大變化;

3、企業因破產、兼併、解散、分立、歇業、轉制、撤消、拍賣而發生重大變動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不能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

6、協議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出現時即行終止。

十一、工資協議變更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議,向對方説明需要變更的工資協議條款、變更的理由與條件;

2、在工資協議期限內,簽訂工資協議的一方就工資協議的執行情況和變更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並在7日內雙方進行協商。經協商一致後,由企業在7日內將變更修改後的工資協議及變更工資協議的説明書提交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新工資協議成立,原工資協議即行終止。

十二、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按集體合同爭議處理程序進行。

十三、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十四、本協議未盡事項,按《集體合同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本協議條款如與國家、省今後下達的規定相牴觸時,以國家、省新規定為準。

十六、本協議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總工會各一份;企業和工會各執一份。

十七、本協議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即行生效。

企 業(蓋章): 工 會(蓋章):

首席代表(簽字): 首席代表(簽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意見(蓋章):

第三篇:工資集體協商專項協議

工資集體協商專項協議

甲方(工會或職工代表)乙方(企業)職工人數:人企業性質:協商首席代表:協商首席代表: 姓名:姓名:

職務:職務: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協商代表人數:協商代表人數: 代表產生方式:代表產生方式: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內部分配決定機制,保障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勞動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諧穩定的原則。本協議制定的工資條款對本企業全體職工有效。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 1

同中有關條款,不得低於本協議制定的標準。

第二條本協議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第三條企業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工資制度。

第四條企業職工月工資標準應高於政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第五條企業以貨幣形式發放職工工資,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發放約定日為每月30日,工資發放日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在節前的工作日發放。

第六條職工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以本人的月標準工資為基數。

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別支付150%、200%、300%工資報酬。

第七條職工病假、非因工負傷工資支付辦法按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醫療期(病休月1/2)計算支付工資。

第八條職工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期的工資支付法按在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規定期內以上班對待支付工資。

第九條獎金、津貼、補貼分配形式除按國家規定執行外,根據企業效益執行。

第十條根據政府公佈的每年工資指導線和上年度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及企業生產經營效益,經協商,確定本年度職工工資增(減)%。

職工增(減)工資具體辦法是根據企業效益,由工會和企業行政領導在《工資集體協商專項協議》規定標準增長工資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每年12月為甲乙雙方集體協商,確定下一年度工資協議內容的時間,協商前企業代表要向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通報企業上年的經營情況和工資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本協議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協議的規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十三條乙方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否則,應依法賠償職工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職工違反有關規定,給乙方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本協議期滿自行終止,在協議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因素,經雙方協商可提前解除。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檔。

甲方乙方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3

第四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協議

工資集體協商協議

企業名稱(甲方):工會名稱(乙方):

經濟類型:職工人數:

企業法定代表人:工會主席: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陝西省集體合同條例》、《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企業行政方和工會(職工代表)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第二條企業根據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結合本企業的特點,確定企業的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具體是:

1、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如結構工資、計件工資

等)。

2、企業內部工資標準:

3、企業工資分配形式: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單位,其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

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

成。

第三條甲、乙雙方根據政府公佈的今年本縣企業工

資指導線和上年度綜合考慮崗位、技能因素、工作條件和

勞動強度,以及資本、技術管理要素,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協商確定本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第四條企業支付給乙方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月工

資收入不得低於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員工只要付出

了正常和誠實的勞動,企業發放給每一個職工的工資不低

於每月元(不含獎金、津貼、補助)。

第五條職工獎金、津貼、補貼的設臵和發放:

獎金、津(補)貼由企業考核,民主審定。

1、企業內部各項獎金設臵和發放:

2、企業內部各項津貼的設臵和發放: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企業內部各項補貼的設臵和發放:

第六條企業因工作生產需要,依法安排乙方加班,

加(更多內容請訪問首頁)班時,應徵得工會和加班職工同意,並分別按以下辦法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

1、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基數: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標準:

(1)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

不低於乙方職工小時工資標準150%的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乙

方職工日或小時工資標準200%的工資;

(3)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於乙方職工日或

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3、按上述第二款支付的加班加點工資報酬是另外增

發的,不含在支付給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七條企業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

職工工資,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業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企業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職工的工資;不得以產品、商品等實物抵付給職工工資性收入。

第八條病假、事假扣發工資規定 (根據國家有關規

定和企業實際情況制定)

第九條職工帶年薪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因公負

傷人員的工資待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職工婚假、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十條職工保險福利待遇:

1、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及有關規定為職工交納

_____%住房公積金。

2、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各類社會保

險。經甲、乙雙方商定,企業按以下辦法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3、其他保險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企業嚴格按《陝西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

法》執行,如因故拖延時,應及時説明原因。因員工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可按勞動合同約定,由員工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第十二條雙方認為需要協商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

他事項:

第十三條工資集體協議簽訂後,遇有不可抗力或企

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須變更協議的,雙方可協商修改協議,但一般每年一次。任何一方提出協商要求時,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商談,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內容。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當協商一方出現違約時,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對違約

事項予以糾正,也有權要求違約方相應賠償,並依法承擔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甲方每年至少將工資集體協商協議的履行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一次。

第十六條本協議未盡事項,法律、法規、政策有規定的依其規定,無規定的,雙方可進行協商簽訂補充條款。

第十七條本協議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並報送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後生效。

第十八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一份、總工會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工會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企業首席代表(簽名):職工首席代表(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企業方工資集體協商要約書

企業方工資集體協商要約書

工會:

根據《勞動法》《工資集體協商施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全體職工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建議勞資雙方就2014年度工資問題進行協商。具體事宜如下:

一、 協商的時間和地點

1.時間:建議定於年月日進行協商。

2. 地點:協商地點建議在會議室。

二、 協商的內容(可是具體情況選擇)

1. 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2. 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調整幅度。

3. 超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

4. 企業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

5. 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6. 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方法。

7. 其他和工資有關需要協商的事項。

三、 協商代表的確定

按照有關規定,建議雙方各選派名協商代表。我方協商代表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

請儘快提出職工方協商代表名單,以便工作溝通,做好

協商前的準備工作。

四、 請收到本要約書起15日內作出書面答覆。公司(章):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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