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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總 則

為規範延邊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我行)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促進我行跨境人民幣業務健康發展,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税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號)、《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髮〔2009〕212號)和《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行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我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有兩種操作模式,即清算模式和代理模式。所謂清算模式(又稱境內結算行業務)主要是指我行作為匯款行或收款行通過境外參加行在境內代理行開立的人民幣賬户進行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而代理模式(又稱境內代理行業務),主要是指我行作為境內代理行,通過境外參加銀行在我行開設的人民幣賬户進行的結算。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行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進出口企業、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

跨境人民幣境內結算行業務

我行作為境內結算銀行,在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前,應做好以下業務準備:

(一)建立必要的國際結算網絡,包括境外賬户行和代理行。

(二)行內用於人民幣跨境結算的系統調試到位,並能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規定的信息數據。

從事大額支付業務的經辦人員(以下簡稱經辦員)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或其他有效方式,對進出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受益人等自然人身份信息進行核查。首次核查後,填制《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

對不能確認真實身份的進出口企業,境內結算銀行不得為其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經辦員應對辦理的每一筆跨境人民幣資金收付進行相應的貿易單證真實性、一致性審核,在未按規定完成相應的貿易單證真實性、一致性審核前,不得為進出口企業辦理人民幣資金收付。

經辦員應利用進出口企業提供的有關進出口交易信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收款説明》或《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進口付款説明》、物流背景以及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等,對企業貿易真實性、一致性進行審核。

對進出口企業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實行比例管理。由境內結算銀行按貿易合同規定的比例辦理收付,並將企業提供的預計出/進口時間和預收/預付比例等信息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中進行填報。

對進出口企業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經辦員在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該筆信息時應當標明該筆資金的預收、預付性質及進出口企業提供的預計報關時間。

經辦員對進出口企業預收、預付人民幣對應貨物已報關或對應貨物無法按照預計時間報關的,應根據進出口企業通知的實際報關時間或調整後的預計報關時間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相關更新信息。

進出口企業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超過合同金額25%的,應當向我行提供貿易合同,經辦員應當將該合同的基本要素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進出口企業來料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收取人民幣資金超過合同金額30%的,進出口企業應當自收到境外人民幣貨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行補交下列資料及憑證:

(一)企業超比例情況説明。

(二)出口報關單(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後留存複印件)。

(三)進出口企業加工貿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務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後留存複印件)。

對於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上述資料及憑證的進出口企業,我行不得為其繼續辦理超過合同金額30%的人民幣資金收付,情節嚴重的,暫停為該進出口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並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我行最遲應於每日日終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以下數據信息:

(一)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以及真實性審核相關信息;無法及時獲得報關信息的人民幣跨境收付,境內結算銀行應在獲得報關信息後,以變更信息或新增進出口日期信息的方式報送。

(二)人民幣境外債權債務信息中的結算(信用證及託收等)及貿易融資項下的應收應付信息。

(三)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進出口日期或報關單號和人民幣貿易融資信息。

(四)其他需要報送的相關信息。進出口企業來料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收取人民幣資金超過合同金額30%的,進出口企業應當自收到境外人民幣貨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行補交下列資料及憑證:

(一)企業超比例情況説明。

(二)出口報關單(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後留存複印件)。

(三)進出口企業加工貿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務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後留存複印件)。

對於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上述資料及憑證的進出口企業,經辦員不得為其繼續辦理超過合同金額30%的人民幣資金收付,情節嚴重的,暫停為該進出口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並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對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試行)》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並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業務系統數據接口規範的規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跨境人民幣境內代理行業務

我行與境外參加銀行簽訂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為其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户,經辦員應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代理境外參加銀行進行跨境貿易人民幣支付。

代理結算協議應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賬户開立的條件、賬户變更撤銷的處理手續、信息報送授權等內容。

我行在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户時,應當要求境外參加銀行提供其在本國或本地區的登記註冊文件或者本國監管部門批准其成立的證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簽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等作為開户證明文件,並對上述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我行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填制《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户備案表》,連同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複印件、境外參加銀行的開户證明文件複印件及其他開户資料報送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同時,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開户信息。

境外參加銀行開户資料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我行,並按開户時簽訂的代理結算協議辦理變更手續。我行接到變更通知後,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變更信息。

因業務變化、機構撤併等原因,境外參加銀行需撤銷在境內代理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户的,應當向我行提出撤銷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户的書面申請。我行應與境外參加銀行終止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併為其辦理銷户手續,同時於撤銷賬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銷户信息。

我行可按照境外參加銀行的要求,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限額以內為其辦理人民幣跨境購售業務。該業務實行年度人民幣購售日終累計淨額雙向規模管理,我行應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規模限額以內辦理購售人民幣業務。

我行應當單獨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項下的人民幣敞口頭寸台賬,準確記錄為境外參加銀行辦理人民幣購售的情況。

我行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對為境外參加銀行辦理人民幣購售而產生的人民幣敞口進行平盤。

我行在代理境外參加銀行與其他境內結算銀行人民幣跨境資金結(清)算業務時,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大額支付系統辦理,並隨附相應的跨境信息。

境外參加銀行在我行開立的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户可用於與全國其他地區境內結算銀行之間的人民幣跨境資金結算或清算業務。同一境外參加銀行在不同境內代理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户之間可以進行資金匯劃。

我行最遲應於每日日終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人民銀行報送以下信息:

(一)開立、變更、撤銷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户信息。

(二)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户收支和餘額信息。

(三)境外參加銀行通過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户發生的資金互轉(清算)信息。

(四)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户的賬户融資業務信息。

(五)與境外參加銀行發生的跨境人民幣購售業務信息。

(六)資金業務項下的人民幣境外債權債務信息。

(七)經批准的其他資金交易業務信息。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相關信息。

附則

本辦法由延邊農村商業銀行負責制定、解釋和修訂。

本辦法涉及的監管部門政策如有變動,以最新的政策規定為準。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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