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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裝管理制度(多篇)

工裝管理制度(多篇)

工裝管理制度(多篇)

工裝管理制度 篇一

(一)工作服的發放:

1、人一套。

2、使用年限:春秋、冬裝及大衣等工裝使用年限為二年,禮賓、保潔、工程人員等一線崗位的夏季工裝使用年限為一年。數量:原則上每位員工發放工作服為春秋、夏季各兩套,冬季大衣每人1件。

2、建立管理台帳,實行工服卡制,卡上標明員工的姓名、性別、部門、崗位、編號、工作服的價值和領用時間等。

(二)工作服着裝規定:

1、穿着工作服即代表公司形象,必須保持工作服乾淨、整潔。如有髒亂、破損等情況一經發現應根據規定予以處罰。

2、工作服僅限於工作期間穿着。

3、工作服裝樣式、標識為公司統一制定,各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違規者一經發現將視情節予以處罰。

4、工作服的換洗根據不同的級別、崗位和工作服的面料區別對待。具體規定如下:

(1)管家春秋裝公司每六天洗熨一次、夏裝每天洗燙一次。

(2)禮賓員春秋裝公司每六天洗熨一次、夏裝每天洗燙一次。

(3)冬季大衣每年4次的統一干洗。

(三)新工作服制作常規時間規定:

1、夏裝在3月份定樣、量體裁衣,5月1日前製作到位。

2、春秋裝在7月份定樣、量體裁衣,10月1日前製作到位。

3、冬季大衣在9月定樣、量體裁衣,11月1日前製作到位。

4、北方地區根據當地氣候調整,確保員工換季服務到位。

(四)、工作服換裝時間根據公司通知執行。規格:工作服裝大小尺碼由承製商根據員工的身形量身而定。發放工作服裝時,由各部門依據人數提出領用申請並經部門主管確認。

工裝管理制度 篇二

一、目的

為進一步提升公司良好的品牌及整體形象,展示員工精神面貌,加強員工的規範管理,現對公司員工工服的製作、發放、着裝進行統一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二、管理職責

1、員工在工作時間必須按規定穿戴制服或工裝,包括襯衣、領帶、西裝外套、褲(裙)。各部門經理負責落實、檢查、監督本部門員工的制服着裝。

2、行政人事部負責制服預算、樣式選定、登記造冊、驗收、發放、折舊、退還登記等,同時負責抽查各部門員工制服着裝情況。

3、財務部負責員工制服破損、丟失、報廢時制服折舊款結算。

4、行政人事部發放給各部門後,由各部門主管負責保管,行政人事部、財務部負責抽查收發、保管情況。

三、員工工服穿戴領用規定

1、員工入職時可填寫《工服領用登記表》,員工憑登記表在各部門領用服裝。

2、員工離職時,工服需交回公司,在離職時由部門主管對所交還工服進行全面檢查,如有損壞、破漏、丟失及未清洗情況者,應進行扣款,具體扣款標準如下:

1)未清洗者:扣除乾洗費(按乾洗店收費標準支付,由部門內勤及時送乾洗店清洗);

2)損壞或破漏:根據實際情況及工服價值進行扣款處理;

3)丟失:按照工服原有價值(扣除折舊率)進行扣款;併到行政人事部進行登記。

3、工服要注意保持清潔,做到無污漬、油漬、墨跡等各類不潔的痕跡。清洗後應作定期的熨燙,保持工服的平整;

4、工服僅限於工作時間內穿着,每日上下班前,應在員工更衣室更換服裝,換下的工服應用衣架懸掛晾好,以保持服裝的潔淨和造型;

5、着工服人員應穿着黑色或深色皮鞋,女員工皮鞋高度不得超過5CM,須保持斜面清潔。如無特殊規定,不得穿涼鞋或拖鞋式涼鞋;

6、工服清洗標準:

1)冬季工服每週至少清洗一次;夏季工服上衣需每天清洗,褲裝/裙裝至少2天清洗一次;

2)清洗時需對工服上的污漬、油漬、墨漬等各類痕跡整理乾淨並熨燙整齊,穿着時不得有明顯褶皺痕跡;

7、員工不得隨意改動工服的樣式和穿着方法;工服應保持乾淨、整齊、無破損,不得捲起褲腳。

8、試用期員工應自行添置工裝相近的服裝;

9、在崗員工上班時間的着裝情況是個人的考評內容之一,對不按規定使用及維護工裝的,將在考評記錄中備註。着裝不合格者經指正後仍不改正者的,將予以警告、記過直至取消上崗資格的處分;

10、換季時間:夏裝,5月1日至10月15日;冬裝,10月16日至4月30日,特殊情況由行政人事部根據天氣情況統一通知。

四、工服報損、折損管理規定

1、員工工服由個人妥善保管。如發現丟失、被盜,要立即報告行政人事部,及時辦理補領手續,同時按照工服折舊規定予以賠償。

2、工服在使用期限內,確因工裝使用時間過長導致嚴重破損,影響着裝效果、整體形象的,其個人可以按正常程序提出申請要補做工服,由所在部門出具證明,寫明事情經過,部門經理簽字報公司領導批准後重新定製或更換,費用由公司承擔;

3、非工作原因損壞工服造成提前報廢的,員工須按工服折舊規定予以賠償,並由行政人事部統一補做制服或更換工服。

4、對摺舊、替換以及員工離職回收後的工服由部門彙總後上交行政人事部統一進行處理;

1)對摺舊年限已到以及破損嚴重的工服行政人事部將進行報廢處理;

2)對保存較為完好,成色較新的工服則由新入職員工接替使用,所交押金根據工服折舊率重新核算;

五、工服折舊

1、工服丟失或發生非工作原因破損報廢時,員工按以下規定進行折舊賠償:工服在使用年限不滿3個月的,按原價的100%賠償;

2、工服在使用年限滿3個月不滿6個月的,按原價的70%賠償;

3、工服在使用年限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原價的40%賠償;

4、工服在使用年限12個月(含)以上的(包括使用年限延長期),不用賠償。

六、工服監督檢查

1、各部門負責人應認真執行、督促屬下員工遵守本規定。

2、工作時間不着工作服者,一次罰款30元。

3、工作時間未佩戴胸牌者,一次罰款10元。

4、各部門在一個月內員工違反本規定累計超過5人次的,該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

5、罰款直接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七、本規定由各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由行政人事部負責監督、檢查及執行;

統領娛樂行政人事部

二〇xx年八月十日

工裝管理制度 篇三

1.0目的:

完善內部管理,以較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工作中去。

2.0適用範圍:

公司實施工裝管理所涵蓋的部門和個人。

3.0內容:

3.1公司視員工崗位及工作需要,按不同規定發給員工不同的工裝,工裝屬公司公物之一,全體員工請自覺愛護公司公物。

3.2員工上班應按規定着工裝,工裝必須整齊、清潔。

3.3下班後,不得着工裝離開小區以外的區域(除因公或特殊批准外)。

3.4工裝不得私自調換、贈送、轉讓。

3.5工裝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和破損,均按價賠償,並根據其行為情節嚴重承擔相應的經濟處罰。

3.6員工工裝按工種的不同,規定發放洗衣票,員工憑洗衣票去酒店洗衣房換洗工裝。

工程部、護衞部:15張/人月

其它部門:10張/人月

3.7洗衣票的領取每月各部門按規定到公司綜合事務部領取。

3.8員工離開公司時,必須將洗滌乾淨、無破損完好的交回綜合事務部。

4.0工裝管理流程:

入職時領取

職員日常自行保管

離職時退還

4.1工裝領取和退還均在綜合事務部辦理。

4.2員工着裝管理監督:

4.2.1公司領導對全體職員工裝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4.2.2綜合事務部定期對各部門職員工裝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4.2.3部門責任人對本部門職員工裝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工裝管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

為進一步提升公司良好的品牌及整體形象,展示員工精神面貌,加強員工的規範管理,現對公司員工工服的製作、發放、着裝進行統一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二、管理職責

1、員工在工作時間必須按規定穿戴制服或工裝,包括襯衣、領帶、西裝外套、褲(裙)。各部門經理負責落實、檢查、監督本部門員工的制服着裝。

2、行政人事部負責制服預算、樣式選定、登記造冊、驗收、發放、折舊、退還登記等,同時負責抽查各部門員工制服着裝情況。

3、財務部負責員工制服破損、丟失、報廢時制服折舊款結算。

4、行政人事部發放給各部門後,由各部門主管負責保管,行政人事部、財務部負責抽查收發、保管情況。

三、員工工服穿戴領用規定

1、員工入職時可填寫《工服領用登記表》,員工憑登記表在各部門領用服裝。

2、員工離職時,工服需交回公司,在離職時由部門主管對所交還工服進行全面檢查,如有損壞、破漏、丟失及未清洗情況者,應進行扣款,具體扣款標準如下:

1)未清洗者:扣除乾洗費(按乾洗店收費標準支付,由部門內勤及時送乾洗店清洗);

2)損壞或破漏:根據實際情況及工服價值進行扣款處理;

3)丟失:按照工服原有價值(扣除折舊率)進行扣款;併到行政人事部進行登記。

3、工服要注意保持清潔,做到無污漬、油漬、墨跡等各類不潔的痕跡。清洗後應作定期的熨燙,保持工服的平整;

4、工服僅限於工作時間內穿着,每日上下班前,應在員工更衣室更換服裝,換下的工服應用衣架懸掛晾好,以保持服裝的潔淨和造型;

5、着工服人員應穿着黑色或深色皮鞋,女員工皮鞋高度不得超過5CM,須保持斜面清潔。如無特殊規定,不得穿涼鞋或拖鞋式涼鞋;

6、工服清洗標準:

1)冬季工服每週至少清洗一次;夏季工服上衣需每天清洗,褲裝/裙裝至少2天清洗一次;

2)清洗時需對工服上的污漬、油漬、墨漬等各類痕跡整理乾淨並熨燙整齊,穿着時不得有明顯褶皺痕跡;

7、員工不得隨意改動工服的樣式和穿着方法;工服應保持乾淨、整齊、無破損,不得捲起褲腳。

8、試用期員工應自行添置工裝相近的服裝;

9、在崗員工上班時間的着裝情況是個人的考評內容之一,對不按規定使用及維護工裝的,將在考評記錄中備註。着裝不合格者經指正後仍不改正者的,將予以警告、記過直至取消上崗資格的處分;

10、換季時間:夏裝,5月1日至10月15日;冬裝,10月16日至4月30日,特殊情況由行政人事部根據天氣情況統一通知。

四、工服報損、折損管理規定

1、員工工服由個人妥善保管。如發現丟失、被盜,要立即報告行政人事部,及時辦理補領手續,同時按照工服折舊規定予以賠償。

2、工服在使用期限內,確因工裝使用時間過長導致嚴重破損,影響着裝效果、整體形象的,其個人可以按正常程序提出申請要補做工服,由所在部門出具證明,寫明事情經過,部門經理簽字報公司領導批准後重新定製或更換,費用由公司承擔;

3、非工作原因損壞工服造成提前報廢的,員工須按工服折舊規定予以賠償,並由行政人事部統一補做制服或更換工服。

4、對摺舊、替換以及員工離職回收後的工服由部門彙總後上交行政人事部統一進行處理;

1)對摺舊年限已到以及破損嚴重的工服行政人事部將進行報廢處理;

2)對保存較為完好,成色較新的工服則由新入職員工接替使用,所交押金根據工服折舊率重新核算;

五、工服折舊

1、工服丟失或發生非工作原因破損報廢時,員工按以下規定進行折舊賠償:工服在使用年限不滿3個月的,按原價的100%賠償;

2、工服在使用年限滿3個月不滿6個月的,按原價的70%賠償;

3、工服在使用年限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原價的40%賠償;

4、工服在使用年限12個月(含)以上的(包括使用年限延長期),不用賠償。

六、工服監督檢查

1、各部門負責人應認真執行、督促屬下員工遵守本規定。

2、工作時間不着工作服者,一次罰款30元。

3、工作時間未佩戴胸牌者,一次罰款10元。

4、各部門在一個月內員工違反本規定累計超過5人次的,該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

5、罰款直接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七、本規定由各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由行政人事部負責監督、檢查及執行;

工裝管理制度 篇五

房地產經紀公司員工工裝管理規定

為規範、統一公司對外形象,公司為員工統一定製工作服裝,所有員工在工作時間須統一使用。具體規定如下:

一、公司負責提供統一工裝,所有員工須身着工裝並佩帶統一標識上班或參加公司活動。未穿工裝不得上班或參加公司活動,並罰款當事人每人每次50元。

二、公司員工須愛惜工裝,隨時保持工裝的整潔。員工在外清洗工裝應使用公休或倒休時間。

三、公司工裝是公司統一對外形象的工作用具,屬公司資產,所有權不在員工個人。員工離職時應將工裝交回公司,如帶走工裝應按原價向公司進行補償。

四、本規定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工裝管理制度 篇六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xx公司安全、消防設施的定義、分類、管理與使用、安裝與拆除、維修和檢驗、評價檢查標準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範圍內的安全、消防設施管理。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

3.術語和定義

3.1.本標準中安全設施的概念是廣義的,指為了保護勞動者安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以及在發生事故時用於救援而安裝、配備使用的所有機械設備和器械、裝置等。

3.2.消防設施是指能夠使人員免受火災事故的傷害,防止火災事故發生和防止火災事故蔓延等的所有設施。

4.管理職責

4.1.機械、設備上的安全防護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錶、起重設備上的負荷、行程限制裝置,電氣方面的安全防護裝置,如繼電保護裝置、避雷裝置,工藝過程中的温度、壓力、液麪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等均由設備所在部門全面負責管理和維修。

4.2.凡生產區域中有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等,均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檢查,督促各部門加強管理和維護,設備所在部門負責對損壞設施的維修。

4.3.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安全、消防設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台帳,日常巡檢、維護等工作。

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設施分類

5.1.1.檢測設施:包括壓力計、真空計、温度計、分析儀器、氣體檢測器、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及超限報警裝置等;

5.1.2.泄壓設施:包括安全閥、爆破片、呼吸閥、放空閥、迴流閥、減壓閥、放空管等;

5.1.3.防止火災蔓延設施:包括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水幕等;

5.1.4.緊急處理設施:包括緊急切斷電源、緊急切斷閥、緊急分流、緊急排放、緊急冷卻、緊急通入惰性氣體、儀表聯鎖等裝置;

5.1.5.組份控制設施:包括氣體、液體物料組份控制裝置、反應原料配比控制裝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摻入惰性氣體等裝置;

5.1.6.防護設施:包括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裝置、限速裝置、電器過載保護裝置、防靜電裝置、防雷裝置、防噪聲裝置、防暑降温裝置、通風除塵排毒裝置、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裝置、防護裝備等;

5.1.7.滅火設施:包括自動水噴淋裝置、牆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滅火裝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裝置、高壓水槍、水炮裝置等。

5.2.管理與使用

5.2.1.各類安全、消防設施,要與生產設備等同看待,使用單位要設專人負責管理。

5.2.2.崗位操作人員,要懂得本崗位安全、消防設施的結構、原理、使用和維護方法。

5.2.3.安全、消防設施,必須與主機同時投運,發生故障,應立刻組織檢修,使其恢復正常。

5.3.安裝與拆除

5.3.1.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安裝、配備安全、消防設施。

5.3.2.新設計或經過改造的安全、消防設施,必須經消防部門審核及驗收合格後方準使用。

5.3.3.選用新型的安全、消防設施,必須通過技術鑑定方可使用。

5.3.4.安全、消防設施不準隨意挪用、廢置和拆除。

5.3.5.使用單位認為有必要拆除或報廢安全、消防設施時,需提出申請經安全環保部上報市消防部門,經審批同意後方可拆除。

5.4.維修和校驗

5.4.1.各部門設備管理人員對安全、消防設施的校驗(檢驗)維修保養具體負責。

5.4.2.各部門設備管理對安全設施均要建立檔案;隨同主機納入設備升級進行考核,編入設備檢修計劃,按有關規程進行維修、校驗(檢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檢查、校驗(檢驗)結果記入檔案。

5.4.3.破壞性、消耗性安全、消防設施(如爆破片等)動作後,要及時安裝、補充使其恢復正常狀態。

5.4.4.安全、消防設施,除維修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亂動,使用消防設施前需向設備所在部門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申請。

5.4.5.工藝、設備及施工條件發生變動時,使用單位必須將安全、消防設施作相應調整,需提出申請經安全環保部上報市消防部門、經審批同意後方可變動。

5.5.評價檢查標準

5.5.1.檢測設施

.壓力錶、真空計、温度計

.應根據被測介質的性質、壓力、温度及工作條件正確選型;

.精度等級滿足要求;

.量程滿足工藝要求,日常檢查無超程、無不回零等問題;

.儀表指示正確無誤,誤差在規定允許範圍內;

.安裝正確,便於觀察;

.有定期校驗記錄;

.導壓管、閥門、接頭、錶殼體密封良好,無泄漏;

.必須設置上下警界線(可移動的玻璃罩,警界線必須貼在錶盤上)。

.液位計

.安裝位置正確、便於觀察;

.液位顯示清晰,無假液位;

.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限位的明顯標誌;

.液位計無泄漏;

.易破損或損壞後可能傷人的,應有防護裝置,但不能影響觀察。

.分析儀器

.檢測器完好,無泄漏;

.防爆區內儀表用防爆開關,用安全電壓傳輸信號,儀表用防爆型;

.控制室儀表電源和輸出有防雷設施和可靠接地;

.“微特”電機轉動平穩、無振動,啟動良好;

.標準氣瓶安裝可靠、不漏、減壓正常;

.零點、量程的校驗,按規程和規定時間進行;

.可燃氣報警器取樣點不準污染,要用專門儀表標樣校正;

.工業色譜的信息處理器外形完整、清潔、無缺件,工作正常。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產品必須是消防部消防局頒發的型式認可證書廠家生產的,且適用檢測介質,技術先進,質量穩定;國產和進口產品必須具有國家檢測中心檢測合格證書;

.安裝時應達到安裝現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安裝位置合理;

.多點報警器,必須具有準確識別各路報警狀態的性能;

.報警值設定合理;

.報警器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達100%;

.探測器內不得吸入可燃液體或進水;

.定期對過濾芯和吸入口的過濾網用甲苯或酒精清洗,以保護通氣性能良好;

.防爆結構,不允許隨便拆卸及鬆動螺絲,更不允許在現場拆卸;

.可燃氣體報警器探頭每年應進行一次校驗。

.超限報警聯鎖裝置

.工作電壓、氣源壓力、開關工作電流、繼電器負載、電壓功率符合技術指標;

.露天裝置要有防雨措施;

.與聯鎖有關的繼電器、端子排等應有醒目的標誌;

.聯鎖儀表安裝位置(特別是修改、變動後)必須與圖紙標號一致;

.運行中的聯鎖及重要儀表急需修理時,要辦理聯鎖保護系統臨時作業票,由儀表和工藝負責人簽字並有安全措施;

.報警設定值準確;

.延時報警線路、延時時間準確;

.聲光報警系統反應靈敏。

5.5.2.泄壓設施

.安全閥

.安裝符合規定要求;

.安全閥定壓符合規範或設計要求,且開啟壓力不得超過容器設計壓力;

.安全閥排放量大於工藝所需的安全泄放量;

.動作靈敏、可靠無泄漏;

.安全閥校驗應送交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檢測整定。

.安全閥與設備間的隔離閥應全開;

.運行、檢修、試驗技術資料齊全。

.爆破片

.必須根據壓力、温度、材質選用計算公式,計算爆破片厚度,合理進行選擇;

.爆破片的表面要平整、光潔、無劃痕、結疤、紋裂、凹坑、氣孔等缺陷,厚度必須均勻;

.爆破片安裝要可靠,夾持器和墊片表面不得有油污,夾緊螺栓應上緊,防止膜片受壓後滑脱;

.爆破片與設備間的隔斷閥在運行中應全開;

.爆破片更換要求具體執行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運行中的爆破片的連接處應無泄漏。

.呼吸閥

.檢查呼吸閥無堵塞、開關自如;

.開關設定壓力恆定不變;

.有定期檢查,具體執行有關《常壓儲罐呼吸閥使用管理規定》。

.減壓閥

.根據接觸介質正確選擇減壓閥的材質;

.使用過程中要加強檢查,保證閥體各部件靈活好用,無堵塞、無鏽蝕,並有壓力檢測記錄。

5.5.3.防止火災蔓延設施

.阻火器

.根據作業場所合理選擇阻火器的形式、材質;

.要經常檢修、清掃,保證阻火器無結垢、堵塞、損壞現象;

.阻火器內及連接處的墊片不得使用動物或植物纖維;

.防火堤

.防火堤高度為0.5-1.6米;

.防火堤的容量必須為罐區內最大貯罐貯量的110%以上;

.在防火堤周圍要有足夠空地;

.防火堤構造能承受自重、液體靜壓力、地震的影響;

.防火堤的穿牆孔應用非燃材料封堵。

.水幕

.其有效寬度不小於6米;

.供水強度、水幕噴頭,每組水幕系統的安裝噴頭數,應按gb5008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的規定確定;

.與其他消防設施共用一個給水網時,應保證用水量不能互相影響;

.每個水幕噴頭佈置不應小於3排;

.應在每年春季和秋季對水幕噴頭進行檢查、清掃,保證噴頭無堵塞、無腐蝕、無漏水;

.水幕上部和下部不應有可燃構件及可燃物。

5.5.4.緊急處理設施

.保證閥門開關靈活、無泄漏,電氣信號傳輸線路通暢無干擾;

.運行中緊急處理裝置急需修理時,要聯鎖保護系統臨時作業票,由儀表和工藝負責人員簽字並有安全措施。

5.5.5.防護設施

.防雷裝置

.應在每年雷雨季節前作定期檢查和測試;

.各處明裝導體無因鏽蝕或機械損傷而折斷的情況,如發現鏽蝕在30%以上則必須及時更換;

.接閃器無因接受雷擊後而發生熔化或折斷,避雷器瓷套無裂紋、碰傷等情況,並定期作預防性試驗和檢查;

.斷接卡子無接觸不良情況;

.測量全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如發現接地電阻有很大變化,應對接地系統進行全面檢查;

.接地引線距地面2米至地下0.3米原保護管無損壞;

.避雷器接地引下線應採用焊接,其原鋼直徑不小於10毫米,扁鋼截面積不小於80平方毫米;

.獨立避雷杆的杆塔、架空避雷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築物及其有聯繫的管道、電纜等金屬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米。

.通風機

.根據排送氣體的性質及選擇特性曲線圖來選擇通風機的類型;

.通風機要牢固地安裝在堅實基礎上,電機和通風機要安裝在同一底座或同一個基礎上;

.在安裝通風機時,要按施工圖和有關規程校正葉片的軸向間距;

.通風機主軸和電機機軸的同軸度不大於0.05毫米,聯軸器兩端面平行度應小於0.1毫米;

.通風機連接的風道重量不能加在風殼上,需另設支撐。

.電氣過載保護裝置

.熔斷器、脱扣器要保證其材質正確,靈活好用,必要時要做性能試驗;

.電氣過載保護裝置接地要正確,有電路圖且與實際相符;

.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裝置

.必須選用定型檢驗合格產品;

.使用電源的裝置 ,在裝置上不得裝設可切斷電源的開關;

.電氣型裝置應具抗干擾措施;

.裝置的任何部件安裝於起重機械承載系統中時,其強度裕量不得小於該系統中承載零部件的強度裕量;

.裝置所用材料應具有足夠強度和耐久性,連接件應有防鬆動措施,金屬件應作防腐處理;

.裝置在規定使用條件下,累積工作3000小時,不得出現故障;

.電氣型裝置動作誤差不能超過±3%,機械型裝置動作誤差不能超過±5%;

.按起重機安全檢驗調整週期對其進行檢查調整和維護保養。

.防靜電裝置

.所有防靜電設施、測試儀表要定期檢查維修、並建立設備檔案;

.防火防爆區設備、貯存輸送易燃物質的設備應採用防靜電接地,接地電阻每年測試二次,以保證低於10歐姆;

.防靜電設施中有連接件時,應採用跨接接地;

.防靜電接地不應與第一類防雷系統的獨立避雷針的接地體相接;

.暗敷設的靜電接地網應留不少於兩處的靜電接地測試卡;

.汽車槽車和裝卸站應設專用接地線。

.救生櫃

.設置地點便於取用、乾燥清潔;

.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配備足夠數量的、與崗位相適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器具;

.防毒面具應選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廠家生產的產品、專人保管、定期進行檢查;

.救生櫃可用鉛封,不能上鎖。

5.5.6.滅火設施

.室內消火栓

.箱內清潔無雜物;

.水栓、水帶齊全良好;

.水源壓力保證水槍的10米充實水柱;

.佈置數量應保證充實水柱同時可達到室內任何部位。

.消火栓接口應與牆面垂直。

.室外消火栓

.無滴漏;

.水壓正常(常壓不低於0.8mpa,高壓不低於1.2mpa);

.室外消火栓有地上和地下式兩種,地下消火栓應設有明顯標誌;

.泄水設施應完整好用;

米內嚴禁堆放雜物;

.入冬前要做好防凍保温工作和泄排水工作。

.消防水炮

.完好無泄漏;

.水炮管完好、無堵塞;

.閥門及轉向齒輪靈活、潤滑無鏽蝕;

.水源正常、水壓不低於0.8mpa;

.入冬前要做好防凍保温和泄排水工作。

.固定、半固定式泡沫滅火裝置

.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壓力儲罐、泡沫產生器、閥門、管道等系統組件,必須具有國家檢測部門的檢驗合格證書;

.泡沫液的儲存温度應為0-40℃,且宜儲存在通風乾燥的房間或敞棚內。定期對泡沫液進行檢查,泡沫液過有效期後,應每年檢測一次,以確保泡沫液不失效;

.管道外壁應進行防腐處理,其法蘭連接處應採用石棉橡膠墊片;

.泡沫產生的濾網應定期清除雜物,以確保空氣通道暢通;

.定期啟動運轉檢查閥門應保證啟閉靈活可靠,管道每年應沖洗一次,清除管道內鏽屑和雜物;

.定期檢查泡沫液泵,以保證正常運轉;

.泡沫產生器各部件齊全完好,裝配位置正確,泡沫產生器內無雜物;

.每年對泡沫產生器塗刷一次防水油漆;

.比例混合器進、出方向安裝正確;

.比例混合器指示牌所指泡沫量指數與控制孔的口徑相對應;

.每月必須啟動消防泵運行一次,閥門也應經常開啟,保證靈活好用;

.使用後,要把滅火裝置各部件用清水沖洗乾淨,以防鏽蝕或堵塞;

.出水接口必須連接在負壓管路上;

.連接膠管避免過於彎曲或被重物碰壓,以免折裂;

.泡沫管線上的泄水閥門要靈活好用,入冬前要檢查、泄水一次。

.噴水滅火裝置

.噴水滅火裝置的管道系統要定期清洗,噴頭灰塵定期吹掃、閥門應定期檢查,時間為每年一次;

.噴水滅火裝置的泄水設施要完整好用,入冬前要檢查一次;

.乾粉滅火裝置

.乾粉滅火劑應儲存在通陰涼、乾燥處,儲存温度最高不得高於40℃,最好不要超過40℃;

.定期檢查乾粉管路、氣體管道是否有損壞、腐蝕等現象,以免出現漏氣,影響系統噴射。檢查乾粉罐的附屬部件是否工作正常,如安全閥、進氣閥、出口閥等是否靈活自如;

.定期檢查動力氣瓶的壓力數值是否在規定數值範圍內;

.動力氣瓶組一般2-3年要拆下來稱重,檢查是否漏氣;

.乾粉藥劑一般2-3年打開乾粉罐的裝粉蓋,檢查乾粉滅火劑是否結塊,如果結塊或性能不合格,立即更換。

.滅火器

.滅火器應放置在通風、乾燥、陰涼、取用方便的地方,環境温度在-5℃-45℃為好。每年在充裝之前或滅火器出廠三年後,應進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合格後才能再次充裝使用;

.經常擦洗滅火器外殼灰塵,並檢查噴嘴是否堵塞,重量有無明顯減輕。如重量明顯減輕,説明內部滅火劑已漏失,則應維修;

.應根據滅火種類、場所、環境、温度選擇適當的滅火器;

.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根據火災的特點選擇不同類型的火災探測器;

.區域報警控制器的容量不宜小於保護範圍內探測區域總數;

6.消防泵及消防炮塔、消火栓

每月運轉一次,具體時間:第一台每月1日;第二台每月10日;第三台每月20日;苯乙烯部生產部負責啟動消防泵。在啟動消防泵前須通知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化工倉儲部碼頭操作人員打開消防炮塔,調度室再通知苯乙烯部生產部操作人員開啟消防泵,消防泵每次運行5-15分鐘停止。

工裝管理制度 篇七

為了規範工裝申報、製作流程,明確工裝配備標準,進一步加強工裝的日常管理,充分利用期限內工裝,現將有關內容規定如下:

一、職責分工

(一)行政人事部:負責工裝的整體控制及管理

(1)、負責組織工裝統計及工裝領用通知的發佈;

(2)、部門上報工裝製作需求的審核並參與工裝款式核定;

(3)、部門工裝日常管理的抽查;

(二)物管部:工裝到貨後,庫管負責工裝的驗收入庫,材料會計做好憑證,並按照申報數量為各部門發放工裝、回收、保管應收回工裝。

(二)其他各部門:

(1)、負責本部門工裝的日常管理;

(2)、按照配備標準上報本部門的工裝製作申請;

(3)、參與工裝款式核定。

二、配備標準及使用年限

具體配備數量及使用年限:

(1)、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行政人事部、客服部等科室人員:制服1套;使用年限1年。

(2)、保安部:制服2套,包括帽子、外套、褲子、腰帶、鞋、尼子大衣,冬季配發棉帽及棉大衣 ;使用年限2年。

(3)、工程部:制服2套、襯衣2件、絕緣鞋(特殊工種使用);使用年限2年。

(4)、保潔部:制服2套,使用年限2年。

三、新制作工裝的押金收取辦法

1、按照配備標準(具體工裝價格以廠家實際價格為準),每人交納工裝成本價的30%,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上交總公司財務。

2、工裝的使用期滿後,工裝歸個人所有,同時返還30%,工裝使用期未滿年限離職,工裝進行折舊扣除相關費用,具體折舊計算方式如下。

3、應承擔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1)應承擔金額=工裝價款-(工裝價款/可使用月份×已使用月份)

(2)工裝價款:參見工裝採購價格。

(3)可使用月份:參見工裝使用年限規定,將使用年限換算到月。

(4)已使用月份=工裝上交時間-工裝領用時間,滿15天按一個月計。

四、工裝的申報及製作

公司每年組織冬、夏2次集中製作,其他時間除新項目開業需要外,一般不組織大規模集中製作;特殊情況需臨時製作工裝的通過行政人事部上報工裝製作申請,待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製作。

(一)工裝申報條件

1、新入職、新調崗員工及新晉升管理人員在到崗後應先在庫存工裝中進行調配,確實無合適工裝的入職滿1個月後方可申報工裝;

2、工裝未滿使用年限但因個人原因破損嚴重或不能使用需申報工裝的,工裝申請人補足破損工裝摺舊額後,方可申報新工裝;

3、工裝滿使用年限的,由行政人事部審核無誤後,方可上報製作。

(二)工裝申報、製作程序

1、夏季批量工裝申報製作時間為3月初,工裝全部到位時間為5月1日前;冬季批量工裝申報製作時間為7月初,工裝全部到位時間為10月1日前;新項目開業所需工裝於開業前4個月着手申報及製作工作,工裝於項目開業前1個月全部到位;臨時製作的工裝到位時間為製作申請中約定的交貨時間;

2、各部門首先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請,行政人事部按照工裝配發規定嚴格審核無誤後提交總經理籤批;

3、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提交總公司,經總公司領導批准後,由行政人事部將工裝配備標準提交公司的相關部門聯繫廠家製作或購買;

(三)工裝的入庫驗收及發放

1、製作廠家交貨時,公司財務部庫管按照約定的服裝材質、樣式、數量及價格驗收貨物並清點入庫;

2、公司行政人事部收到廠家新制作的工裝後,及時通知物業公司其他部門,按照事先上報的數量及服裝類型發佈領用通知。

五、工裝日常管理

(一)工裝應專人負責,統一管理、調配,其他部門及個人均不得私自調換、調配。

(二)新發放的工裝各部門按照統一發放的記錄格式進行及時、完整的登記。庫管及材料會計做好記賬憑證。

(三)因員工調入、調出而發生的工裝流入、流出,項目間應及時交換信息,庫管做好登記,以保證工裝信息的準確性。

(四)離職員工應及時交回原崗位工裝,並保證工裝乾淨整潔、可利用,若未上交工裝或上交工裝不整潔的,則承擔該工裝未折舊完的工裝價款。公司庫管或部門資產管理員在進行工裝回收時,需逐一核查,對出現問題的,兑現應承擔金額。

(五)配備後勤服裝人員,辭職後工裝帶走,並承擔未折舊完的工裝價款,員工工裝使用滿一年(自發放之日至辭職之日滿一年),工裝即歸個人所有,未滿一年者,按照公式進行折舊。行政人事部在進行離職單內工裝意見填寫時,需將應承擔金額核算準確,並簽字確認。

(六)其他員工(保潔、安管、工程)辭職後,應交回原崗位工裝,並保證工裝乾淨整潔、可利用,返還押金;若未上交工裝或上交工裝不整潔的,則承擔該工裝未折舊完的工裝價款。庫管在進行工裝回收時,需逐一核查,對出現問題現場兑現應承擔金額。

(七)工裝滿使用年限需發放新工裝的,在新工裝到位後,原工裝歸個人所有。

(八)所有收回工裝應有序存放、妥善保管,以備調用。

六、相關處罰

(一)未按期限申報工裝造成工裝製作延誤的,給予部門負責人50元經濟處罰。

(二)工裝申報條件審核有誤而導致誤報工裝的,給予行政部人事經理50元經濟處罰。

(三)出現多報及漏報工裝的,給予50元經濟處罰。

(四)應扣工裝款項,未按規定扣除的,由相關責任人代為扣除,並給予50元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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