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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考勤打卡規章制度(精彩多篇)

員工考勤打卡規章制度(精彩多篇)

員工考勤打卡規章制度(精彩多篇)

員工考勤制度 篇一

一、出勤要求:

1、員工必須準時上、下班,並按公司規定進行出勤打卡,不得找人替代。違者給予當事雙方經濟處罰。

2、員工因工作無法到公司進行上、下班打卡登記,需提前向辦公室負責考勤人員進行説明,以便其補充登記。

3、員工不得無故遲到、早退、請假或曠工,違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經濟處罰。

4、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考勤登記,考勤分出勤、遲到、早退、事假、病假和曠工,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將考勤表彙總至辦公室。

二、出勤時間:

1、公司實行雙休日製度,每週五個工作日;

2、每日工作時間為:9:00~17:00,

其中12:00~13:30為午餐時間。

三、考勤制度:

1、部門員工因事、病請假,須提前一天向部門經理申請批准,部門經理以上員工需向主管領導提出申請批准。

2、如遇突發事件不能及時到崗,須在上班後1小時內電話通知有關負責人。

3、員工請假時間不超過一天(含一天)可由部門經理派駐;一天以上的須報請總經理批准。部門經理以上員工需向主管領導提出申請批准。

4、請病假三天者,須提供區以上醫院證明,請事假須提交假條給部門負責人。

5、員工超過上班時間十分鐘到崗視為遲到;未到下班時間視為早退;半天無故不到視為曠工一天。

四、管理規定:

1、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

2、員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可由主管領導視工作需要,進行調休。

3、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

4、員工享受帶薪直系親屬喪假3天。

5、員工享受帶薪工資病假半天。

6、員工請事假並獲得批准,扣發當天伙食補貼。

7、員工在一個月內連續或累計請病、事假三天以上(含三天),按薪金全部扣發相應天數的工資。

員工考勤管理制度的範本 篇二

一、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正式員工。

二、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為上午7:30-11:30,下午1:30-5:30,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為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三、公司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簽到(打卡)登記制度。

四、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要親自簽到(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或由他人簽到(打卡),違反此條規定者,扣罰雙方當事人當月考勤獎。

五、公司考勤工作由行政部負責登記統計,次月5日前將當月《考勤登記統計表》和《工資發放表》一併報監事複核和總經理審批。

六、所有員工須先到公司簽到(打卡)後,方能外出(離開廠區)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事先填外出申請單,經主管領導批准後交行政部備案。不辦理此手續,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七、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日論處。

八、任何員工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3次者扣發10天考勤工資,達5次者扣發20天考勤工資,達10次者扣發全月考勤工資。

九、任何員工無故曠工半日者,扣發10天考勤工資;一個月累計曠工1天(含1天)以上者,扣發15天考勤工資;累計曠工達3天(含3天)以上者,扣發全月考勤工資;累計曠工達5天(含5天)以上者,扣發全月的基本工資,並予以辭退。

十、員工因公出差,須事先填寫《出差登記表》。各部門人員由部門負責人批准,各部門負責人出差須報總經理批准。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先辦理出差登記手續並交行政部備案,凡未填寫《出差登記表》者不予報銷出差費用,不發考勤獎。

十一、以下情況,當天可免簽到(打卡)

1、經總經理批准免予簽到(打卡)者。

2、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登記表》,經主管核准並報行政部備案者。

3、因故請假,經核准者。

十二、請假辦法

(一)病假

1、因病請病假1天者,可用電話方式或委託公司其他員工當面向請假者的部門主管請假,並於次日補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核准後將請假條送交行政部備案。扣發3天考勤工資。

2、病假1天以內免醫院證明;當月連續請病假2天以上(含2天)或累計請病假3天以上(含3天)必須出具醫院證明,扣發15天考勤工資;當月連續請病假5天以上(含5天)或累計請病假7天以上(含7天),扣發全月考勤工資;當月連續請病假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計請病假15天以上(含15天),扣發當月基本工資30%。

(二)事假

1、如因有事,應在前一日下午17時前提出申請,並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核查認可,報行政部備案。累計請事假1-2天者由部門主管批准,扣發2-4天考勤工資;累計請事假3天以上(含3天)者,報總經理批准,扣發10天考勤工資;累計請事假5天以上(含5天),扣發20天考勤工資;累計請事假10天以上(含10天),扣發全月考勤工資;累計請事假15天以上(含15天),扣發當月基本工資50%。

2、事假事後申請視為曠工,但遇特殊情況或偶發事故,應於2日內出具相關證明,補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確認和行政部核實後視為請假。

(三)婚假

員工達到法定婚齡可請婚假7天,達到晚婚年齡可請假15天。

(四)產假

女員工生育順產者可請假45個天,男士可請假7天;剖腹產可請假60個月,男士可請假15天。

(五)喪假

1、直系親屬及配偶直系親屬喪亡,喪事在綏芬地區的喪假為7天,喪事在綏芬河以遠的喪假為10天,喪事在哈爾濱以遠的喪假為15天。

2、其他親屬喪亡,喪事在綏芬河地區的喪假為1天,喪事在綏芬河以遠的喪假為5天,喪事在哈爾濱以遠的喪假為7天。

(六)年休假

1、在公司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當年不休年假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2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

2、在公司工作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可休假15天,當年不休年假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4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

3、在公司工作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可休假20天,當年不休年假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6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

4、在公司工作滿10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休年假1天,年休假最長時間為30天,當年不休年假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10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

5、員工休年假以不妨礙工作進度為原則,提前申請經行政部複核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休假。如遇工作需要或特殊情況,公司可臨時召回休假人員,事後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可以補休,當年沒有補休的,次年不得補休。

(七)探親假

1、父母或配偶住本省的員工不享受探親假。

2、父母和配偶同住外省且同地(同省同地區或地級市)的員工每年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當年不休(次年不得串休),享受10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

3、父母和配偶同住外省且異地(同省不同地區或地級市)的員工每年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為35天,當年不休(次年不得串休),享受12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

4、父母和配偶分住外省的員工每年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為45天,當年不休(次年不得串休),享受15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

(八)串休假

1、家住{已婚的配偶所在地,或未婚的父母所在地,或未婚妻(夫)所在地}綏芬河地區且住宿不在公司的員工,星期天正常休息。因工作需要,星期天加班超過4小時或累計工作超過6小時者,可酌情串休1天,當月沒有串休的(次月不得串休)視為1個加班日,享受1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

2、家住{已婚的配偶所在地,或未婚的父母所在地,或未婚妻(夫)所在地}綏芬河地區且住宿在公司的員工,星期天正常休息。因工作需要,星期天不能正常休息的,可集中串休月假2天,或串休季度假7天,或串休半年假15天,或串休年假20天,但累計串休不超過20天。當月不串休的(次月不得串休),享受1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本季度不串休的(下個季度不得串休),享受3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半年不休的(上半年不休的,下半年不得串休;下半年不休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5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全年不串休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8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

3、家住{已婚的配偶所在地,或未婚的父母所在地,或未婚妻(夫)所在地}綏芬河以遠(本省內)且住宿在公司的員工,星期天正常休息。因工作需要,星期天不能正常休息的,可集中串休月假4天,或串休季度假7天,或串休半年假15天,或串休年假25天,但累計串休不超過25天。當月不串休的(次月不得串休),享受2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本季度不串休的(下個季度不得串休),享受4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半年不休的(上半年不休的,下半年不得串休;下半年不休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8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全年不串休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12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牡丹江地區另加往返路途1天。其它地區另加路途2天。

4、家住{已婚的配偶所在地,或未婚的父母所在地,或未婚妻(夫)所在地}哈爾濱以遠(外省)且住宿在公司的員工,星期天正常休息。因工作需要,星期天不能正常休息的,可集中串休月假4天,或串休季度假10天,或串休半年假20天,或串休年假30天,但累計串休不超過30天。當月不串休的(次月不得串休),享受3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本季度不串休的(下個季度不得串休),享受6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半年不休的(上半年不休的,下半年不得串休;下半年不休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10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全年不串休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16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吉林省另加路途3天、遼寧省另加路途4天,其它省(直轄市、自治區)另加路途5天。

(九)其他假由總經理特批。

十三、年假、探親假和串休假不相牴觸,可連續休假,但一年累計休假不超過60天,並不得補休。

十四、國家法定節假日

根據《勞動法》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改每週雙休日為單休日,即星期六為工作日,星期天為休息日。星期六上午和下午均可推遲半小時上班,但不得早退或曠工。星期天因工作需要加班白天超過4小時或累計超過6小時,或加夜班超過次日零時的員工,可酌情串休1天,當月沒有串休的(次月不得串休),享受1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

元旦、“三八”(女性員工享受)放假1天,“春節”、“五一”、“十一”為7天長假時,公司放假4天,前4天為休息日,後3天為工作日,工作日上午和下午均可推遲半小時上班,但不得早退或曠工。“五大節日”內加班(不再補休或串休),白天超過4小時(晚上超過次日零時)或累計白天超過6小時者(晚上超過次日零時1次),享受2個加班日的加班補貼。

十五、需加班和串休的員工,應及時報部門主管審批和行政部核實,以行政部核實為準。

十六、加班補貼工資標準按公司《員工工資管理規定》執行。

十七、婚假、產假、喪假、年假和探親假期間,遇星期天或國家法定節假日,均計算在假期內。

十八、婚假、產假、喪假、年假、探親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星期天、元旦、春節、“三八”、“五一”、“十一”),為帶薪假,按公司休假規定休假的不扣發任何工資和補貼。

十九、獎勵:全年無扣發工資者,年終加發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作為獎勵,隨當年12月份工資發放。

二十、處罰:全年扣發考勤工資累計達到500元以上(含500元);年終扣發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作為處罰,從當年12月份工資中扣除。

二十一、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公司行政部。

二十二、本規定從20XX年×月起開始實行。

員工考勤管理制度的範本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強化全體職工的紀律觀念,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考勤制度是加強公司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效率,搞好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全體員工要提高認識,自覺地、認真地執行考勤制度。

第三條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

第四條 各部門經理、主管對本部門人員的考勤工作負有監督的義務。

第五條 公司考勤實行打卡制度,員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共計每日2次)。員工應親自打卡,不得幫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幫助打卡。

第六條 考勤記錄作為年度個人工作考評的參考依據。

第二章 具體規定

第七條 工作時間

1、本企業全體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一律以八小時為標準。

2、上午上班時間為8時30分,下班時間為12時;下午上班時間為13時,下班時間為17時30分。

第八條 遲到、早退

1、班15分鐘以後到達,視為遲到,下班15分鐘以前離開,視為早退。

2、以月為計算單位,第一次遲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遲到早退扣款20元;第三次遲到早退扣款30元,累計增加。

3、遲到早退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將給予通報批評、扣除績效工資、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4、遇到惡劣天氣、交通事故等特殊情況,屬實的,經公司領導批准可不按遲到早退處理。

第九條 請銷假

1、主管以下人員(含主管)請假一天的由部門經理批准,兩天至三天的由分管領導批准,三天以上的由總裁批准;部門經理、總裁助理、副總裁請假由總裁批准。所有請假人員都須在人力資源部備案。

2、員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時打考勤卡,應及時在考勤卡上註明原因,並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

第十條 病假

1、員工本人確實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須經部門經理批准,報人力資源部備案,月累計超過兩個工作日者,必須取得區級以上醫院開據的休假證明。

2、患病員工請假須由本人或由直系親屬於當日九點前向所在部門領導或公司主管領導請假,經批准後方可休假。

3、經公司領導批准,當月累計病假兩日(含兩日)以內的,每日扣績效考核分值3分。

4、患病員工如有區級以上醫院開據病假條的,當月病假累計三日(含三日)以上者,每日扣績效考核分值5分。;全月病假者,扣除全部績效工資;連續病假超過三個月者試為自動辭職或按北京市相關政策執行。

5、員工必須在病癒上班兩日內將病假條主動交給人力資源部核查存檔。

第十一條 事假

1、員工因合理原因須要本人請假處理,並按規定時間申請,經公司領導批准的休假,稱為事假。

2、請事假的員工必須提前一天書面申請(如遇不可預測的緊急情況,必須由本人在早晨九點以前請示公司領導),如實説明原因,經部門領導報經公司領導同意後,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3、事假按照日工資標準扣除。

4、事假可以用加班加點時間調休,但必須經過公司領導的批准,經批准的調休事假可不扣發。

5、員工在工作時間遇有緊急情況需要本人離開崗位處理的,也按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年假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享受每年7個日曆日的年假。工作每增加一年假期增加一日,但最長假期不超過14個日曆日。

2、年假需一次休完,當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計到第二年。

第十三條 婚假

1、員工請婚假時,必須本人持法定的結婚證填寫婚假申請單,經部門經理批准,交人力資源部審核。

2、婚假假期為三天,男方25週歲、女方23週歲為晚婚,晚婚假期共計10天。

第十四條 產假

1、女員工正常生育時,給予90天(包括產前15天)產假,難產可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個嬰兒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齡的增加30天產假。

2、女員工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20-30天妊娠假,懷孕三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42天妊娠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90天產假。

3、女員工休假前需要有醫院證明,經所在部門經理同意後,報人力資源部批准,方可休假。

4、男員工產假的護理假為15天。

第十五條 喪假

員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滿週歲的子女)死亡,可辦理喪假,員工的父母或配偶去世,可休假5天;員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2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員工辦理喪假需在假前寫出申請,部門經理簽字後,經人力資源部批准後,交考勤員考勤。

第十六條 曠工

1、未向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書面申請並經批准者,或未按規定時間請假,或違反病、事假規定,或違反公司制度中其它有關規定等行為,均視為曠工。

2、曠工一日(含累計)者,扣發當月全部薪金的20%;曠工二日(含累計)者,扣發當月全部薪金的50%;曠工三日(含累計)者,當月只發580元的工資;曠工超過三日(含累計)者,公司視情況給予處理。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員工的考勤制度 篇四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紀律和規範工作秩序,確保經營管理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青島建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集團公司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員工。

第三條 工時制度

實行標準工時制的,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

實行其他工時制的,具體工作時間由各單位根據上級有關要求自行規定。

第四條 考勤種類及辦法

1、考勤種類:出勤、遲到、早退、曠工、請假、調(補)休。

2、無正當理由,在規定上班時間之後到崗的視為遲到,在規定下班時間之前離崗的視為早退。

3、未經批准缺勤超過1小時以上的視為曠工半天(特殊情況下,單位仍需安排其繼續工作的視為遲到)。

第五條 假期種類

假期種類包括:公假、事假、病假、探親假、年休假、婚假、產假、計生假、哺乳假、喪假等。(休假的具體條件及時間請查閲相關規定)

第六條 請假程序及審批權限

1、所有假期均須員工本人書面申請交所在部門。由所在部門根據審批權限報領導審批。

2、員工在緊急情況下不能提前申請的,應在請假髮生的當天以口頭形式向直屬上級請假,事後須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員工提出假期申請後,須經單位批准後方能休假。

3、員工假期審批權限:

(1)集團公司直屬各單位:由各單位自行規定。

(2)集團公司總部各部門:員工請假三天以內(含三天)由所在部門領導審核批准並報備人力資源部;請假四天及以上的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批准並登記備案。

(3)高級管理人員的請假審批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員工假滿後按期返回工作崗位,要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第七條 監督和管理

1、各級領導應以身作則,重視和遵守考勤制度,加強對本部門員工執行考勤制度的檢查、督促。

2、各單位須明確管理考勤工作人員,應建立員工考勤台帳,如實記載員工考勤情況並保存好員工考勤相關資料。

第八條 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制定本制度的實施細則,並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九條 本規定與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財務統計部工作職責

依據《會計法》、《統計法》和公司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的要求,對公司財務管理和統計工作進一步完善和規範化,為公司和上級決策提供準確、科學統計數據;負責財務統計部日常業務工作;負責銀行信貸資金、公司自有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上級主管部門佈置的常規性統計、財務季(月)報和年報工作;公司辦公設備及品的計劃、採購、報批和管理。

財務統計部經理崗位責任

一、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具體領導企業的財務政策和財務管理制度的實施和運轉。

二、負責組織全企業的經濟核算工作,組織編制和審核會計、統計報表,並向上級財務部門負責報告工作,按上級規定時限及時組織編制財務預算和結算。

三、負責組織財會人員搞好會計核算,正確、及時、完整地記帳、算帳、報帳,全面反映給企業領導,及時提供真實的會計核算資料。

四、負責組織貫徹執行《會計法》等法規和旅遊企業財務制度財經紀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項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總經理。

五、加強財務管理,分月、季、年編制和執行財務計劃,正確合理調度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指導各部門搞好經濟核算,為企業發展積累資金。

六、負責做好資金管理,組織各營業部門收銀員、出納員按規定程序、手續及時做好資金回籠,準時進帳、存款,保證日常合理開支需要的供給。

七、負責組織企業內部各個環節的財務收支情況,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條例,加強對外匯收支的管理和監督。

八、負責與財政、税務、金融部門的聯繫,協助總經理處理好與這些部門的關係,及時掌握財政、税務及外匯動向。

九、負責辦理銀行貸款及還貸手續。

十、遵守、維護國家的。財政紀律,嚴格掌握費用開支,認真執行成本物資審批權限、費用報銷制度。

十一、審查各部門的開支計劃,並轉報總經理。

十二、參與重要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並負責對新產品、新項目的開發、技術改造、商品(勞務)價格和工資獎金方案的審核,及時提出具體的改進措施。

十三、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圍繞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為總經理當家理財、把關和經營參謀。

十四、合理制定各部門的生產指標、成本費用、專項資金和流動資金定額,尤其應做好對三大成本費用(即食品、用具成本,勞動費用成本,能源銷售成本)的控制,精打細算,確保經濟效益。

十五、督促、檢查企業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等財產、物資的使用、保管情況,注意發現和處理財產、物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確保企業財產、物資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十六、督促有關人員重視應收帳款的催收工作,加速資金回籠。 十七、監督採購人員做好客房、工程、辦公及勞保的物料、用品的採購工作。

十八、負責審查各項開支,密切與各部門的聯繫,研究併合理掌握成本和費用水平。

十九、組織財務人員,定期開展財務分析工作,考核經營成果,分析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領導提出建議,促進企業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每季度組織一次全面檢查庫存現金和備用金情況,並不定期抽查各業務部門、收款崗位的庫存現金和備用金。

二十一、保存企業關於財務工作方面的文件、資料、合同和協議,督促本部門員工完整地保管公司的一切帳冊、報表憑證和原始單據。

二十二、負責本部門員工業務培訓工作,使屬下員工熟練掌握本崗位的業務知識、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能獨立工作,並使各員工對本部門其他崗位的業務環節有所瞭解。

二十三、負責本部門職工的思想教育和業務水平的提高,定期組織、召開本部門的學習和業務會議,抓好本部門內部管理工作。

員工考勤制度 篇五

一、按公司規定時間為基準:

早 8:00----- 中午 12:00 下午 13:30-----17:30

二、打卡規定

1 、公司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在職的全體員工都必須自覺遵守,按時親自打卡,員工打卡時要求有保安監督。

2 、打卡時間:打卡時間為上班到崗時間和下班離崗時間。

3 、因事不能打卡:原則上要求員工必須提前遞交請假或相關申請,註明請假起止日期和事由,經主管簽字批准後,交至考勤負責人員;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申請,應在事畢到崗當日完成申請、審批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4 、上、下班忘打卡者,一個月不得超過三次,超過次數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20 元)。

5 、在月末統計考勤時,既沒有主管簽字審批也沒有打卡者,記為曠工。

三、缺勤、全勤情況

1 、遲到:上班時間已到因非工作原因而晚到崗者;

2 、不到下班時間而擅自離崗者按曠工處理罰款( 50 元)

3 、遲到、早退超過 15 分鐘以上,或請假未經批准而不到崗者,均為曠工半天(扣款 50 元)

4 、每個月沒有遲到、早退、事假的員工給予全勤獎金( 50 元),員工公休日補貼每天按 10 元補貼。

5 、員工出差必須到部門主管辦理登記手續,填寫出差客户地址,不完善手續者,按曠工處理。

6 、員工因公外出的經部門主管批准補辦籤卡,部門主管保管好員工籤卡資料在本月底 30 日上交財務保管。

員工考勤管理規章制度 篇六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勞動管理,促進規範化建設,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員工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是對全體員工進行出勤檢查與管理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 必要的、嚴格的、實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重要保證,是提高全體員工素質的必要條件。

各部門領導和有關負責人 必須把考勤管理作為經常性的工作加以重視。

第四條 自覺維護正常的辦公秩序是全體員工的共同職責,各部門員工要嚴於律己,互相監督,確保將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各部門領導要加強 檢查和督促,嚴格管理、嚴格要求,以保證本制度的順利實施。

第 2 章 工作時間 第五條 工作時間是員工依照公司的規定,在工作場所執行所指派任務的時間。

本公司的作息時間規定如下。

1、週一至週六正常工作時間為: 8:30—12:00,14:00—17:30。

2、週日休息。

第六條 各部門因工作需要調整部分人員或部門的常規作息時間,應向行政總監提交書面報告,經總經理核准,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後執行。

第 3 章 考勤 第七條 遲到、早退、溜班 上班未在規定時間簽到者為遲到;未經請假提前下班者為早退;工作時 間擅離崗位者為溜班。

第八條 事假、病假 工作時間因事或因病請假並經領導批准後,可算為事假或病假。

第九條 超假、曠工 假期已滿,仍未銷假上班者為超假;未經請假缺勤 1 小時以上者為曠工。

第十條 值班、加班 領導安排非工作時間守崗者為值班;經領導決定或同意延長工作時間, 以及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者為加班。

第十一條 滿勤、多出勤 全年無遲到、早退、溜班、曠工及請假者為滿勤;領導雖未安排,但為 完成工作任務和維護公司、營業部利益主動加班者為多出勤。

第十二條 考勤標準 1.在法定節假日和非工作時間工作 3~4小時為加班半天,5~8 小時為 加班1天; 2.請假 2~4小時按半天計算、5~8 小時按1天計算。

第 4 章 假期 第十三條 休假和探親假 在企業工作 1 年以上的員工均可按規定享受年休假或探親假(當年轉正 定級人員從下一年度開始執行) 。

1、年休假 工齡滿1年但不滿 10 年的員工,年休假的時間為 5 天;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員工為 10 天;21 年以上的員工為 15 天。

2、探親假

(1)不能利用休息日與親人團聚的跨地區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假 期為 20 天;已婚員工探望配偶每年假期為 30 天。

新調入員工,第二年開始 享受此待遇。

(2)已婚員工探望省外的父母,每 4 年給假一次,假期為 20 天。

(3)員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部門) 負擔。

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工資 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 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部門)負擔。

往返路費按火車硬卧標準報銷。

第十四條 生育假 1.女員工產假 90 天,其中產前假 15 天。

2、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女方產假可延長至 135 天。

難產的, 增加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嬰,產假增加 15 天。

3、夫妻雙方都有工作單位的,可給男方 7 天照顧假。

第十五條 工傷假。

員工因工負傷,根據有關規定,經工會、人事和醫療單位認可後,可請工傷假。

第十六條 喪假。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可給假 3 天;旁系親屬死亡,可 給假 1 天;其他親屬死亡,需請假者,按事假處理。

第十七條 補休假。

員工在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原則上應安排補休。

休息日加班 1 天補休 1 天,法定節假日加班 1 天補休 2 天;因工出差 1 周的補休 1 天,2 周以上的補休 2 天。

第十八條 員工休假和探親假應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各類假期一般以年度為準,一次連續休完,不得跨年度累計。

第十九條 員工經批准參加業餘學習(指電大、函大、大中專自學)考

試佔用的時間為公派學習,但考試前需出示相關證明,並辦理請假手續。

第 5 章 請假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二十條 一般員工請假在 2 天以內的由各單位(部門)領導審批, 2 天以上的報行政總監審批;各單位(部門)負責人請假 2 天以上(含 2 天) 的,應經行政總監報公司領導審批。

第二十一條 員工請假應由本人填寫《請假審批單》 ,經領導批准後方可 離開工作崗位。

特殊情況可先請他人代辦,或先電話報告,但事後必須自覺 補辦手續。

經領導批准的《請假審批單》作為考勤和報銷差旅費的依據之一。

員工請假應按程序逐級報批。

應由公司領導審批的,需經部門經理同意 後方可上報。

第 6 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全公司實行員工(含中層幹部)上班簽到制度。

員工到崗後應及時在簽到本或考勤機上籤注到崗時間。

員工必須親自簽到,不得互相代為簽到。

第二十三條 員工因特殊情況無法簽到、簽退的,應報部門領導同意後, 由部門考勤人員登記,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各部每月 2 日前將上月考勤情況彙總,並填寫《考勤統計 表》 ,經部門領導審籤後報人力資源部。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領導應隨時掌握員工出勤情況,對本部門考勤工作負全責。

負責考勤工作的人員要堅持原則,履行職責,切實做好考勤登記和 統計工作。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部是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門。

除定期檢查、監督總

部各部室員工的出勤情況和考勤制度的落實外,還要不定期地會同有關部門 對異地分支機構的考勤情況進行抽查。

第 7 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遵守、執行和維護本制度表現突出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加班者,因工作需要不能補休的,可按規定發給加班費。

公休假沒有使用的,可按休息日的加班標準給予出勤獎。

第二十九條 遲到、早退、溜班者,每次扣發 早退或溜班超過 3 次者,每次按 元;1 個月內遲到、元扣發;無故超假者,按曠工處理。

曠工者,除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外,按實際曠工天數扣發個人當月工資 和獎金。

曠工半天扣發 元,1 天扣發 元,依此類推;連續曠工 8 天或者全年累計曠工 10 天者,上報公司作辭退處理。

第三十條 員工必須親自簽到、簽退,不得委託他人代簽,否則每發現一次,替代人與未到人各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三十一條 扣 負責考勤者和有關人員有意隱瞞或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次,元,並公開批評。

第 8 章 工資的扣發 第三十二條 月內事假 1~2 天的,每天扣發 元;3 天以上的,按當月工資日平均數乘以請假天數扣發。

第三十三條 病假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標準執行。

第9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今後若相關國家法律法規有所變更,將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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