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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制度【實用多篇】

法律顧問制度【實用多篇】

法律顧問制度【實用多篇】

合同管理情況自查報告 篇一

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開展20xx年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工作檢查的通知》(甬府法發〔20xx〕33號)要求,鄞州區法制辦認真梳理我區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包括下屬事業單位或國有投融資公司)制度建設、工作開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認真總結經驗、查找短板,為下一步落實整改措施,提高合同管理質量打下紮實基礎。現將我區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工作綜合開展情況報告如下:

一、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做法

(一)抓制度、重實效,着力構築合同管理工作制度保障

根據鄞州區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實際,重新修訂《鄞州區行政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的《辦法》調整了合同審查範圍,並明確合同的簽訂、合法性審查、備案、清理、糾紛發生及處理等一系列程序和要求,強化合同檔案管理,規範操作流程。《辦法》規定對鎮鄉街道、區政府部門(包括下屬事業單位、國有投融資公司)對外簽訂的5000萬元以上的合同納入前置合法性審查的範圍。針對有些單位沒有建立行政合同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點對點指導相關單位建立行政合同內部管理制度,明確簽訂合同的具體承辦人的'職責。確保重大行政合同管理各項工作落到實處。今年1—9月,區法制辦已前置審查重大行政合同草案16份,涉及標的額48餘億元。另外,收到備案審查的合同21份。共向合同承辦單位提出法律審查意見51條,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16份。

(二)嚴審查、重預防,夯實合同管理關鍵環節

合法性審查是行政合同管理工作的關鍵節點,是重中之重。本辦高度重視重大行政合同合法性審查工作,明確合同承辦單位在提交本辦合法性審查時應當同時提交本單位法制審查意見、承辦單位集體討論記錄、招投標文件等資料。在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時,綜合考慮合同的合理性、可操作行性,注重合同的可履行性,要求對合同有些權利義務條款進行量化。加強對合同承辦單位的指導力度,提高合同承辦單位風險管理意識。建立與國資辦、審計局等合同監管單位信息共享機制,對未履行內部相關審批手續的。行政合同草案退回承辦單位,待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後重新報送,防止越權對外簽訂合同情況發生。以本辦審查的重大行政合同為例,有效糾正了諸如合同重要條款歧義、未完全履行相關審批手續、違約具體責任約定不明確以及合同內容與招投標文件規定不一致等不合法、不適當問題10大類,經過審查的重大行政合同沒有出現一起糾紛,有效防範了因合同條款不完善帶來的法律風險。

(三)借外力、搭平台,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制度活力

充分“盤活”全區政府法律顧問資源,健全法律顧問參與重大行政合同審查工作機制。在區級層面,重大行政合同以區法制辦書面審核為主,但對於特別重大、複雜、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法律風險大的行政合同,指派區政府法律顧問參與合同合法性審查。在區級部門及鄉鎮(街道)層面,建立法律顧問提前審查把關工作機制,重大行政合同在報送法制辦審查時,要一併報送本單位法制機構初審意見。另外,對於國有資產投資合同、PPP投資協議等專業性較強的重大合同要求合同承辦單位提供本單位法律顧問審查意見。積極鼓勵各單位法律顧問參與合同談判全過程,讓法律審查工作在合同的談判過程中先期介入,提高合同草案送審的質量,最大限度地屏蔽合同潛在陷阱,確保重大行政合同按預期目的履行完畢。今年1—9月,區法制辦在審查合同過程中收到承辦單位法律顧問審查意見書9份,區政府法律顧問參與重大行政合同審查5次。

二、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鄉鎮(街道)對合同管理工作重視度不夠。雖然全區大部分單位都建立了本單位合同內部管理制度,但制度執行力不夠,部分(鄉鎮)街道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着不按規定報送審查,未在簽訂前經過本單位法律顧問把關等問題。另外,個別鄉鎮(街道)簽訂的1000萬以上的合同未及時向區法制辦報備。

(二)政府法律顧問參與合同審查機制不夠健全。雖然我區各部門、鄉鎮(街道)法律顧問覆蓋率達到100%,但法律顧問參與本單位合同審查情況的較少。因未建立法律顧問參與合同審查經費保障機制,各單位法律顧問參與合同審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夠高。

(三)合同審查的人員力量不足。《寧波市鄞州區重大行政合同管理辦法》只規定了5000萬以上的重大行政合同在簽訂前需報送法制辦審查,1000萬以上合同簽訂後需報送法制辦備案。除此之外,由於政府法制機構人員力量有限,少數行政合同按規定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存在合法性審查的“盲區”。

法律顧問制度 篇二

為了提高鄉機關依法行政及企事業單位依法辦事的水平,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鄉法律工作者受鄉綜治辦的指派,擔任鄉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門,村民委員會、鄉企事業單位,農村承包經營户、個體工商户、個人合作組織以及公民的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工作的重點是協助聘請方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依法辦事。

第二條,聘請法律顧問,由聘請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鄉綜治辦提出,並提供有關證件和基本情況;鄉綜治辦接到聘請後,根據聘請方的情況和本所的情況,決定是否應聘。鄉綜治辦決定應聘的,應當指派一至兩名鄉鄉法律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聘請方對法律顧問有指名要求的,應儘可能予以滿足。

鄉綜治辦獨自應聘有困難的,可以商請縣司法局聯合應聘。

第三條,鄉綜治辦與聘請方應當協商訂立法律顧問聘應合同。聘應合同採用書面形式。

聘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雙方名稱,法律顧問的人數和姓名;

(二)法律顧問的具體任務、職責範圍和工作方式;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法律顧問報酬數額及給付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擔任鄉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門、村民委員會的法律顧問,辦理下列法律服務業務:

(一)就較重大的行政、經濟決策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意見;

(二)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擬定從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補充建議;

(三)協助修改、審查經濟合同、協議、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務文書;

(四)參與處理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經濟、行政糾紛和其他較重大的糾紛;

(五)代理參加行政、經濟案件的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

(六)協助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七)提供有關法律、法規資料和信息,對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問題提出建議;

(八)受託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業務。

第五條,擔任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户、個體工商户、個人合作組織以及公民的。法律顧問,辦理下列法律服務業務:

(一)參與生產、經營活動決策,就其中較重大的問題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意見;

(二)協助起草、審查、訂立經濟合同等法律事務文書,代理參與經濟法律事務談判;

(三)協助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特別是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四)參與處理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經濟、行政糾紛和其他較重大的糾紛;

(五)代理參加行政、經濟、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

(六)代理工商登記、聯營、租賃、承包、擔保、税務、信貸、保險等業務活動中的法律事務;

(七)協助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八)受託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業務。

第六條,鄉法律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有權查閲聘請方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列席有關業務會議,進行調查取證,獲得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方便,並有權拒絕辦理與法律顧問工作無關的事務。擔任法律顧問,應當在聘請方委託授權的範圍內進行活動,不得參與和干預與執行職務無關或者未經委託的其他事務,不得泄露聘請方要求保密的事項。

第七條,擔任法律顧問,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工作檔案制度、集體討論制度以及與聘請方的業務聯繫制度。

第八條,鄉綜治辦應當對法律顧問的工作加強檢查和監督,定期聽取聘請方的意見;發現不稱職的,及時與聘請方協商撤換。

第九條,法律顧問聘應終止後,聘請方要求續聘的,可與鄉綜治辦協商訂立新的聘應合同。

法律顧問聘應合同履行期間,一方提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與對方協商一致,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管理情況自查報告 篇三

為全面掌握xxx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簽訂情況,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對全市各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推行情況進行了自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的基本情況

XX市現有事業單位百餘家,人員幾千人,自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工作開展以來,全市事業單位均已全面推行了人員聘用制度,佔事業單位總數的100%,所有人員均已簽訂聘用合同,其中專技人員人,管理人員人,工勤人員人,簽訂合同人員比例達到100%。實行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是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適應社會主XX市場經濟需要和事業單位自身特點的一項人事管理制度。核心內容就是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的形式,來確定單位與個人的聘用關係,明確並履行雙方責任、權利、義務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在聘用制實施過程中,我市始終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用人、崗位管理的原則。事業單位通過建立競爭機制,對廣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產生了一定的促動作用,職工的危機感與競爭意識明顯增強,工作效能顯著提高,促進了各項事業的發展。然而,由於種種制約因素的存在,人員聘用制度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問題和難點。

二、實施聘用制度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難點

(一)思想認識不到位在自查中,發現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實行聘用制在認識上還存在誤區,沒有從單位的發展和自身的發展去認識實行聘用制的重要性,認為聘用制不過是搞形式,籤與不籤一個樣,“一簽定終身”的思想依然存在,缺乏有效的競爭機制,沒有產生危機感和競爭意識。

(二)聘後管理不到位實施聘用制的一個標誌就是單位和職工經協商一致,簽訂聘用合同,表明從此形成了新的平等的權利義務關係,實現“行政依附關係向平等人事主體的轉變”、“國家用人向單位用人的轉變”。但是大部分單位對聘用制的理解僅僅停留在簽訂合同的層面,而忽視了聘後管理。有的單位將聘用合同的簽定作為一項程式化的工作,例行公事地

三、20xx年一簽,沒有開展有效的聘後管理,致使考核走過場,獎懲不明,續聘、解聘缺乏依據。

(三)人員“出口”不暢人員的“出口”問題一直是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制的難題。從理論上講,實行聘用制,就必然有人要被解聘,或聘用期滿後,終止聘用合同。人員被解聘和終止聘用合同後自然應當進入“市場”,重新尋找自己的位置。但在現階段這個做法還是有些理想化,至少在很多單位還很難推行,人員“出口”往往只停留在退休等途徑。

(四)配套制度不完善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改革涉及方方面面,情況比較複雜。能否順利推進這項改革,相關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十分重要。在推行聘用制的過程中,許多單位習慣採用過去的做法,沒有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變更相應的條款和規定,導致與聘用制相配套的政策、制度相對滯後,這其中包括薪酬制度、考核制度、落聘人員利益補償機制等。

三、對完善聘用制度、規範合同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一)突出重點,強化聘前聘後管理,建立完善聘用工作程序

1、科學合理設置崗位。崗位設置是推行事業單位聘用制的前提。事業單位應以行業特點和本單位的職能、編制為依據,結合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和因事設崗、以崗管人的原則設置崗位。內部崗位設置一經確定,要制定崗位説明書,明確每個崗位的職責、任務、任職條件等。

2、規範聘用行為。聘用合同是個人與聘用單位具有人事關係的法律依據。聘用合同質量高低,關鍵在於約定內容是否符合實際、是否具體可行。千篇一律的聘用合同只能是搞形式、走過場,難以起到合同化管理的目的。事業單位要“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權利,掌握合同約定的技巧,根據本單位實際,具體約定合同內容。必備條款,要有大量約定內容;約定條款,要注意遵循法律原則。此外,在人員聘用過程中,要堅持競爭上崗、按崗聘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範聘用程序和聘用行為。

3、完善考核制度。要將考核作為加強聘後管理的主要手段,堅持領導考核與羣眾評議相結合、考核工作實績與工作態度相統一、考核內容與崗位實際需要相結合的思路,對受聘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考核制度,制定以工作實績為主要內容、與所承擔職能相一致的考核指標體系和標準,建立健全適合各類不同人員的考核評價體系。考核過程中,能量化的儘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具體細化。要把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晉級、獎懲和解聘的主要依據,與人員的使用、獎懲、培訓掛鈎。

(二)着眼整體,配套推進改革,確保積極平穩實施人員聘用制度

1、改革分配製度。分配製度改革作為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改革的關鍵環節和核心動力其作用不容忽視,在一定程度上分配製度產生的激勵機制直接影響人員聘用制度的實行。

2、建立完善人事服務體系。加強人才市場機制建設,積極為落聘待崗人員拓寬就業渠道創造必要條件。在實行人事代理制度基礎上,可逐步推行全員代理制、人才派遣制,使事業單位與各類人才充分享受用人與擇業的自主權。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製度建設,健全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及時受理和仲裁人事爭議案件,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顧問制度 篇四

內容提要:作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開始建立標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出台6年多了。行政執法的實踐表明,《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鼓勵公平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問題,應亟待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 問題與對策

近年來,我國市場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市場體系日趨完備,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一些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逐漸暴露出來,有的表現還很突出。相比之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執法手段和法律責任與現實經濟生活存在着明顯的不適應,暴露出一些問題,如缺乏可操作性,對經濟領域中出現的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周密規範,造成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查處力度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這種情況就使得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應增加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進一步拓寬執法的範圍

法律的穩定性相對於法律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係的變動性、靈活性而言是滯後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穩定性,而社會經濟關係則是在不斷變化的。在國外,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其廣泛且不確定而着稱。我國經濟體制正處於轉軌變型時期,舊的體制正在消失,市場經濟體制正在形成。這種新舊體制交替在競爭秩序上表現得尤為明顯,導致許多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根據當時經濟領域不正當競爭的情形,只規定了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每種行為都有明確的適用界定,致使許多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法納入到現行法律的調整範圍。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商標、專利、版權法的後盾法的作用的發揮。人們曾形象地把傳統知識產權的三項主要法律(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當競爭法比作在下面託着這三座山的海水,商標、專利、版權法管不到的違法行為,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管。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雖然為專利法保護不到的發明創造提供了更寬保護,但仍比較弱。而如何在版權法之外提供更寬的保護,還沒有相應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本應保護到商標法所管不到的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行為,僅以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例,既不是《商標法》的調整對象,也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範圍,影響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效力的發揮。

為了彌補《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足,一些地方性法規細化、拓展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範圍。但是,按照《行政處罰法》第11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因此,建議在修訂和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時,第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採取概括加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一般條款,併為一般條款設置相應的罰則,以適應紛繁複雜的現代經濟生活,同時也避免以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部門立法修改基本法律之嫌。第二,設定兜底條款,及時規範經濟生活中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了防止行政執法的隨意性影響統一的市場體系的確立,可以採取提高認定機關等級的辦法予以限制,以此增強對各種新出現的或者將會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控制力,促進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強化查處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力度,保障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主管機關有效實施行政職權

目前,作為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主管機關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案件時,往往顯出執法職權和執法手段力度不夠,缺乏扣留、查封、強行劃撥等強制手段,以致有人把《反不正當競爭法》比喻為“給槍不給子彈”的法律。執法手段太弱嚴重影響了行政執法的效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尤其是查處假冒、仿冒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往往避開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而最大限度地適用具有強制措施的《投機倒把行政行為處罰暫行條例》。嚴格地講,這是違背適用法律優先於行政法規原則的。

為解決執法手段的不足,有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公、檢、法部門聯合執法,借用他們的執法手段進行執法。這些做法既不符合法治原則,也大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成本。另外,國家立法機關在賦予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保全措施方面,採取了高門檻的授權原則。如《商業銀行法》第30條規定,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工商管理機關有權將查封、扣押的財務拍賣或者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這樣一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地方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規定的查封、扣押、劃撥等行政強制措施進行辦案,將又會陷入困難的境地。

因此,解決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手段“軟”的問題,最終要在修訂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時,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擁有對涉嫌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人、相關人詢問和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權利;對其有關的協議、帳薄、憑證和其他資料有查詢、複製權;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人的財物,有查封、扣押權。這樣就消除了長期以來有些單位和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能否扣押、查封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人財物的疑問、指責和行政應訴中的困惑。另外,還應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查詢不正當競爭行為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凍結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三、加重追究不正當競爭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增強追究法律責任的可操作性,增加查處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的深度

其一,要彌補追究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空白點。《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低於成本銷售、搭售以及商業詆譭行為等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未規定相應罰則,使追究這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出現“真空”狀態。

其二,要健全對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只規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最高罰款10萬或20萬的處罰,沒有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產生了有些經營者為了獲取高額利潤,願意接受罰款的現象。

其三,對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人的罰款數額依據,由規定的按違法所得單一標準改為按違法經營額和違法所得雙重標準計算,提高追究違法行為人法律責任的可操作性。實踐中,違法行為人由於種種原因,如為逃避打擊故意低價銷售或確實因經營不善,未有盈利,甚至虧損;有的案件在調查時,違法行為人不提供物品購銷發票及成本核算、銷售價格等計算違法所得的證據,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其違法所得無法核實、難以計算。增加了以違法經營額計算罰款依據,不僅可以加重追究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而且比較簡便、易操作。

其四,在法律制裁體系中,刑事處罰是其他法律制裁包括行政處罰的保障。正如法國著名啟蒙學家盧梭所言:“刑法在根本上與其説是一種特別法,還不如説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為及時準確地懲罰犯罪,實現刑法的社會防衞功能,應進一步明確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罪與非罪的標準。

法律顧問制度 篇五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有效參力師場競爭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管理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基本保障措—施。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近年來,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企業—對外經濟聯繫日趨廣泛。在激烈的競爭中,實現依法管理企業。依法經營企業的目標,真正把企業管理納入法制的軌道,增強企業的法制觀念,實行科學法策;推動依法冶企、強化內部管理;運用法律手段,化解經營風險,依法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當前企業領導層亟待解決的問題。

發達國家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她伴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而誕生、推進並日臻成熟,對規範企業的組織與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我國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隨着法制境的日益完善和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而發展的。早在19xx年9月國務院頒佈的《廠長工作條例》就明確規定;“廠長可以設置專職或聘請兼職的法律顧問。副廠長、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和法律顧問,在廠長領、導下進行工作,並對廠長負責”。在當前市場經濟中,人們越來越清醒地認識到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也取得了新的進展,較好地發揮了企業法律顧問的法律參謀、法律保障、法律培訓、法律監督四項功能。在提供法律服務方面,我國的企業法律顧問隊伍也實現了由打官司、討債向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建立企業法律機制轉變;由被動、事後提供法律服務向主動、超前的法律服務轉變;由缺乏有機聯繫的法律調整向綜合的協調職能轉變。特別是19xx年,國家先後制定發佈了《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等法律文件,這為現代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今年年初,國家經貿委進一步確定了“九五”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目標,具體目標是:組織結構上,大型、特大型企業都應配備專職企業法律顧問並設立法律事務機構;中型企業應配備專職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內容上,應完成從事後處理向企業全方位、全過程管理的轉變;隊伍建設上,要建立一支10萬人左右的素質較高、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專職企業法律顧問隊伍。

法律顧問制度 篇六

為加強和規範學校法律顧問管理,促進學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法律顧問是指學校根據處理學校法律事務的需要,從校內外聘請的、為學校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專業人士。

法律顧問在開展具體工作時應當遵循勤敏、敬業、高效的原則。

二、學校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1、為學校的行政行為、合同行為、重大決策等非訴訟性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2、就涉及到學校的訴訟、仲裁、執行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3、經學校指派,以學校法律顧問身份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協調、代理訴訟,反映民意和社會實情,並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

三、法律服務範圍:學校法律顧問服務面向學校,包括提供法律諮詢意見、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等內容。具體包括:

1、基礎服務內容

①、為學校當好法律參謀;

②、為學校的對外經濟往來把關;

③、幫助學校草擬、修改、審查合同、訴訟文書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的文書;

④、為學校參加訴訟、仲裁和非訴訟調解提供法律諮詢:免費為學校代理部分訴訟、仲裁和非訴訟調解;

⑤、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門服務;

2、為學校的制度構建服務

①、協助學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②、協助學校構建現代學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③、協助學校建立師生校內申訴制度;

④、為學校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提供意見和幫助,協助學校依法建立快速反應程序;

3、其他特色服務

①、為學校內部管理及管理層決策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②、幫助學校草擬、修改、審查內部管理規章與制度;

③、根據學校和要求,每年為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層、教職員工、學生提供一次法律宣講;

④、根據學校要求,為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職員工及學生提供大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4、日常法律顧問服務以外的專項服務

①、幫助學校辦理變更登記等法律文書和事務;

②、經學校同意,接受學校教職員工的委託,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③、經學校同意,為青少年犯罪問題提供法律諮詢和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辯護;

④、接受學校委託,為學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務免費項目以外的各類訴訟案件和仲裁案件;

⑤、應聘擔任學校的法制副校長或法制教育宣講人;

⑥、其他日常法律顧問服務工作以外的服務。

四、法律顧問的待遇按聘任合同(協議)的約定執行。

五、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棗林鎮中心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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