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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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一
一、安全組織
1、公司建立安全領導小組,下設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教學工作檢查,日常安全工作檢查,季度安全工作考核,年終安全工作評比。
2、經常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具體內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保證安全訓練,堅持教練車訓練前、訓練中和訓練後的三檢制度。
(2)按交通公安部門關於進場安全訓練的有關規定。
(3)組織分析事故案例,安全訓練等有關知識。
3、按規定對教練車進行維護和檢測,每年進行報廢和更新。
4、教練車上的副制動踏板、副後視鏡、滅火器要齊全有效。
5、訓練期間每台車選一名學員為本車安全員,協助教練員做好安全工作,上車系好安全帶,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訓練。
6、禁止教練酒後執教和學員酒後訓練。
二、安全檢查
1、公司建立安全檢查制度。
2、不定期地組織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時發現問題要立即提出整改並指定專人負責按時落實。
3、訓練中發生事故,應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並立即向公司安辦、公安交通部門和急救中心報告,做好事故記錄。
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二
為保護中心財產和工作人員生命安全,減少、杜絕訓練事故,保證正常教學和訓練,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明確任務和分工,建立安全檢查制度。
二、學校每季度集中組織一次安全教育,每月對安全工作進行一次通報,每週對安全工作進行一次強調説明。
三、教練車上的副制動踏板、副喇叭、副離合等裝置齊全。學校定期對教練車進行維護和檢測。
四、教練車上的滅火器配備齊全並定期檢查,教練員熟練使用滅火裝置,不斷提高應急滅火能力。
五、訓練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確保訓練安全;堅持教練車訓練前、訓練中和訓練後的三檢制度,嚴禁帶故障訓練。
六、在道路訓練和道路考試中,須在車輛張貼懸掛“正在訓練”、“正在考試”標誌。
七、非教練用車須在指定地點停放,嚴禁非訓練用車進入教練場訓練區,否則,追究場地值班人員和場地訓練負責人的責任。
八、培訓中,教練員不得遠離車輛,要使教練車和學員始終在自己的管理和掌控中,否則,出現事故將由教練員負全責。
九、嚴禁教練員酒後執教和學員酒後訓練。
十、學校定期進行安全形勢分析,找出安全隱患,提出改進辦法。
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車輛系公司管理的公務車輛。
第二章 車輛管理與使用
第三條 公司車輛由綜合管理處統一管理、統一調度,並實行“一人一車制”。車鑰匙統一放在綜合管理處。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駕駛員或私自利用備用鑰匙出車。
第四條 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駛證、保險卡、附加税告知證由駕駛員隨車攜帶外,其餘均由綜合管理處統一保管。隨車攜帶資料由車輛責任人保管,不得遺失。如車輛交接或移轉時應辦理移交手續,隨車攜帶資料一併移交。
第五條 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需要用車時,應填寫經部門負責人核准的《車輛使用申請單》報綜合管理處,綜合管理處將根據公務的重要性安排車輛。未辦理申請的,綜合管理處不予安排。
第六條 每輛車內均設有《車輛使用記錄表》,供駕駛員記錄車輛使用詳細情況,駕駛員應認真填寫,並於每月1日將《車輛使用記錄表》報綜合管理處。
第七條 車輛應由專職駕駛員駕駛(除公司許可自駕者外)。駕駛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水箱、油量、機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
第八條 車輛在行駛途中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
第九條 駕駛員不得將公務車開回家,不得公車私用或將車擅自借給他人駕駛。
第十條 出車期間,車輛應停放在安全位置。晚上車輛駛回後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
第十一條 駕駛員出車的(除出差一天以上),必須當天把車輛開回公司車輛停靠地。
第三章 車輛維修保養
第十二條 車輛的維修、保養由公司統一安排。未經許可,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輛送到修理廠修理、保養,否則費用自理。
第十三條 需要維修、保養的車輛,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綜合管理處審核批准後在公司指定的地點進行。維修保養費用由駕駛員申請,維修保養後憑有效單據報銷。
第十四條 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它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應向綜合管理處彙報並請求批示。事後再補辦申請手續。
第四章 車輛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十五條 未經許可將車輛借予他人駕駛以致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所發生的罰款及責任由責任駕駛員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發生車禍,除及時報案外,還應即刻與公司綜合管理處聯繫。綜合管理處除即刻派員前往處理外,還應即刻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第十七條 駕駛員因超速、超載、任意停車及其他違反交通規則行為所發生的一切罰款和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特殊情況需報銷的',駕駛員應寫書面情況説明並由用車人證明,報經總經理特批。
第五章 駕駛員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駕駛員應絕對服從公司領導和綜合管理處的管理,認真、熱情地做好公司領導和各部門及公司客人的安全駕駛工作。
第二十一條 因公司需要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用車的,駕駛員不得無故推諉。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應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如在唐山本地出車不能及時趕回公司簽到、簽退的,應及時告知部門負責人,否則按違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必須保持通訊暢通,凡享受公司手機費補貼者必須24小時開機,否則取消手機費補貼。
第二十四條 駕駛員若有私自出車、公車私用、公車出借等行為,經教育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條 駕駛員應保持清潔的車內衞生,禁止車內吸煙。
第二十六條 駕駛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保持服裝的整潔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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