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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管理制度條例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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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管理制度條例 篇一

一、臨時工工資發放規定

1、臨時工工資每月4—日發放。

2、醫院支付工資者由人事處提供名單與月工資標準交財務處。

3、承包費或科獎金支付工資者,由各科在輸入當月獎金時輸入相關人員的賬户中。

4、科基金、科研經費、臨牀藥理驗證費、學會經費等支付勞動報酬的,由各科按原辦法持相應支票上報財務處。

5、科室自聘本院離退休人員的,需按原職工工號輸入勞動報酬。

二、臨時工考勤上報規定

1、各科室於每月25—日前上報規定考勤週期的出勤情況。

2、上報出勤數據採用書面報表與院內網上傳並行的方式。

三、臨時工社會保險扣繳規定

1、醫院支付工資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單位繳納部分由醫院承擔。

2、承包費、科獎金、科基金及科研費等支付工資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醫院先行墊付。人事處每月彙總各類相關人員的保險費用,通知各科持支票到財—務劃款。如不能按時辦理,財務處從下個月科獎金中扣留。

四、科室使用臨時工的手續、要求依據國家《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醫院實際工作,各科室需使用臨時人員,請按下列要求辦理:

1、用人科室現有臨時工需替補的,科室首先向求職人員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它情況。

2、用人科室與求職〖〗人員雙方協商一致後,在院內人事處網頁下載編外人員信息表(雙面打印,也可到人事處領取),請求職人員填寫。

求職人員填表及上交材料要求:

(1)如實填寫信息表各欄,簽字欄必須由求職人員本人簽字。

(2)交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一寸彩色照片四張,其中一張粘貼在信息表上。

(3)京外户籍人員交暫住證複印件一份。

3、用人科室將求職人員個人材料與科室意見(需寫明被替代人姓名)上報人事處登記。經人事處備案後科室方可用工。

4、新增臨時工試用期結束前,用人科室向人事處提出用人建議。根據科室建議,人事處通知個人辦理合同、保險、存摺等事項。

5、今後原則上不再新增加臨時工,特殊需要的崗位,各科室先交書面申請報告為了加強對臨時工的管理(包括承包工、季節工、臨時工),有利於機關“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發佈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1、臨時工的聘用、辭退由辦公室推薦和提出意見,政工科考核,報局領導研究批准後辦理聘用、辭退手續。

2、臨時工在政治待遇上與幹部職工平等。臨時工所在科室負責組織臨時工參加組織活動、政治學習和其它活動,並對臨時工的日常工作進行安排和管理。

3、臨時工實行月工資制,每月勞動報酬根據實際出勤和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計算考核發放。

4、臨時工的聘用實行合同制,合同期限一年,若工作需要繼續聘用,在民主評議考核的基礎上,續簽合同。民主評議的主要形式是全體幹部職工對臨時工進行投票。民主評議“不滿意”票超過半數的不得聘用。

5、新招臨時工原則上實行公開招聘制度。

6、對現有的臨時工由政工科、辦公室牽頭每年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和民主評議,需要聘用的簽訂合同,未簽訂合同的即屬自然辭退,限期離崗離局。

7、被聘用的臨時工交風險金200元,解聘合同時無經濟責任者退還。

8、臨時工原則上不解決住房,確因工作需要,在可能的情況下安排宿舍,有住房的必須按照局裏規定按時交納房屋使用費、水電費。臨時工不得帶家屬在局內居住。

9、臨時工的户口“農轉非”、招工以及家屬的户口、工作,子女的入托、上學、就業等項本局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

10、臨時工除享受合同約定的工資、勞保、醫療待遇外,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11、臨時工在局工作期間,因工傷亡或患職業病,經鑑定部門確定,其醫療費和其它待遇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非因工負傷或患病,其每年醫療費用最高限額為220元,超支自負,但醫療、病休不得超過一個月,超過一個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2、臨時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法令法規,遵守本局的各項規章制度。

13、合同期內不服從分配,不履行崗位責任,不遵守機關各項管理制度,用人單位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14、臨時工合同期滿或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其在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月基礎工資1/2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基礎工資。生活補助費按確定增資的年月分段計算。

15、新辦法出台,老辦法自動廢止。

臨時工管理制度條例 篇二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對臨時用工的管理,嚴格控制臨時工的使用,依法保障公司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政策和法律及住房局關於臨時工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招用原則、範圍和條件

(一)公司招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體力勞動工作。

(二)臨時工招用要本着“確需、精簡、實用、合法”的原則,不得超出公司設置的崗位種類和數量。

(三)臨時工基本條件:年滿18週歲以上,5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遵紀守法,能夠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能夠勝任所聘用崗位工作。

二、招用程序

(一)用人單位根據總公司批准的崗位設置和經營需要,每季度上報一次臨時用工需求計劃。內容包括:工種崗位、招用人數、招用條件,崗位工資等,報人資部初審、主管副經理審定、總經理批准後,用人單位自行組織招聘。

(二)符合招聘條件的人員,由用人單位填寫審批表,上報總公司審核批准,方可正式錄用。

(三)錄用人員試用期為1個月。

(四)經審批後錄用的臨時工,由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統一的勞動聘用合同書,一式三份(單位、個人,人資部各一份),合同期1年,合同期滿自行終止,若需繼續留用的,用人單位根據考核情況,與其協商後可續簽合同。

三、臨時工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一)聘用人員一般實行“同崗同酬”的日工資制,也可實行計件或按工作量確定月工資。實行‘日工資和月工資制’的,不能低於石家莊市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符合續聘條件的臨時工,可按照每增加一年工齡,月工資相應增加20元。

(三)臨時工需調整工資標準的,報人資部審核、總公司領導批准,進行統一調整,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工資標準。

(四)經聘用人員同意,各項保險也可由個人自行辦理,單位應承擔部分,以工資形式支付,並在合同中附加條款,由聘用人員專就此項簽署意見並簽字;可不負擔疾病醫療費及意外傷害費。

四、臨時工的管理

(一)人資部負責制定臨時工使用指導性管理辦法並提供管理中相關的政策、法規依據,負責臨時工計劃審批、編制,對用人單位的臨時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協助用人單位處理有關疑難問題;按照局要求部署臨時工工作,按程序向局進行臨時工上報審批和備案。

(二)用人單位在公司批准的計劃編制內,負責臨時工的招聘、培訓、以及人事管理、考勤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做到制度到位、名冊、檔案清晰、完整。

(三)用人單位招聘、辭退均應按規定程序上報公司審批,臨時用工情況及管理制度上報公司備案,用人單位按月及時上報臨時工使用情況及變化。

(四)用人單位要根據本單位情況相應制定臨時工考核管理制度,並報人資部備案,對臨時人員的遵規守紀、出勤等情況進行考核。

(五)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用人單位須加強所聘人員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制定臨時工各崗位的工作規範、工作職責。聘用人員發生違法違紀問題,按有關規定要追究用人單位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用人單位使用臨時工的一切費用,均列入本單位費用總額內開支,並由財審部進行費用效益考核。

五、臨時工的辭退及合同終止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條有關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予以辭退,合同期滿不予續聘。

1、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經教育不改,經常遲到、早退、無故曠工、不服從正常工作分配及調動的。

2、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3、影響單位形象、聲譽、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4、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工作秩序、社會治安的。

5、連續曠工2天、一月累計3天、一年累計7天的。

6、請病、事假超過一個月的。

7、因病不能從事原工作,調整到其他崗位不能勝任或不服從安排,或無崗位可調整的。

8、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的。

9、不按規定繳納醫保、社保的。

(一)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與臨時工辦理續聘或終止手續。

(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三)辭退人員要按程序上報審批,可參照局關於《整頓規範臨時工實施方案》中清退臨時工的辦法執行。

六、其他

(一)招用原公司的離崗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由人資部負責解釋、修訂,總經理批准頒行。

(三)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未盡事宜,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執行。

臨時工管理制度條例 篇三

為加強酒店臨時員工的管理,維護臨時員工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臨時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做到“合理用工、規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本酒店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具體管理內容如下:

第一條—酒店臨時用工實行“酒店行政部門協調、用工部門具體負責”—的原則,嚴格控制臨時用工申請程序與管理費用。酒店各用工部門因工作需要必須使用臨時員工的,用工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分管經理或總監、總經理逐級審核,經批准後行政人事部備案。

第二條—酒店各部門招聘臨時員工應根據經營需要和崗位需求,按照“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招聘工作由酒店行政人事部負責。

第三條—臨時員工的招聘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思想品德好,能吃苦耐勞,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願意為酒店服務

2、年齡一般在16週歲及以上、48週歲以下(從事重體力勞動的年齡控制在45週歲以下)。

3、具有國中以上學歷,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4、具有身份證。

第四條—臨時員工的管理

臨時用工計劃管理由酒店用工部門負責,業務技能培訓工作由各用工部門負責。

1、加強臨時員工的教育、管理和培訓,用工部門應經常組織臨時員工學習政治、法律、法規及酒店有關規章制度,學習服務技能,經常進行遵紀守法、安全服務、職業道德和形勢教育,加強服務技能方面的培訓,不斷提高臨時員工的綜合素質。未進行崗前培訓的臨時員工不能上崗。

2、臨時員工應嚴格遵守酒店的各項規章制度。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酒店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者,酒店有權立即勸退,用工部門下次再不錄用。在用工過程中由於臨時工自身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或擔保人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3、任何個人不能挪用臨時工工資,工資應如實發放到臨時工手中,如發現有挪用、扣發臨時工工資現象,經查證屬實,給予責任人挪用扣發數目的十倍處罰。

4、各用工部門應為臨時員工提供相應工種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公司規定,同酒店正式員工一樣(例如:洗碗工配備橡膠手套、膠鞋、防水圍裙)。

5、嚴禁招用童工和有違法犯罪前科的人員,杜絕有劣跡的社會人員進入酒店各部門服務。

6、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臨時員工的教育和管理,嚴格考核、嚴格獎懲。考核不合格的、被酒店辭退的臨時員工,不得重新聘用。

7、各部門使用臨時工的一切費用,均列入部門費用總額內開支,進行費用效益考核。臨時工工資每日現結(40元/次),用工結束時由行政人事部統一結算。

8、臨時工與正式員工一樣應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上下班簽到簽退,臨時工工作時間段分別為06:20——11:30,11:00——15:30,17:00——21:00,具體時間由用工部門詳細規定。酒店提供免費午餐、晚餐。簽退後由用工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方可下班,未得允許而擅自提前下班者,或臨時工在工作期間出現消極怠崗情況,行政人事部有權不予支付當日工資。

9、寒假、暑假臨時工(長期臨時工)每月出勤不低於20天,工資的發放不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其他規定同上。

10、員工上班期間穿衣舉止符合酒店正式員工的相關規定,例如須黑色鞋襪,女生頭髮盤起,男生髮不過耳等,違者每次處罰10元。

第五條—酒店招聘使用的`臨時員工,原則上不提供住宿,特殊情況除外。

第六條—如果是酒店內部員工借調到用工部門臨時幫工,管理制度同上。

第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0日起試行,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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