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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管理制度_證書管理制度條例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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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各類職稱證書管理工作,維護職稱工作的嚴肅性,保護專業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人事部有關證書管理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書的分類:

(一)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的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二)通過全國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三)通過全國考試取得的職(執)業資格證書。

(四)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對取得有效資格的人員進行聘任的聘任證書。

(五)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系列,專業考試合格證書。

(六)職稱外語(古漢語)、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通知單。

第三條資格證書由專業技術人員通過評審或考試取得,是對證書持有人專業水平科學評價的證明,是求職、就業、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憑證。

第四條證書的印製和發放

(一)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由省職改辦統一印製;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由各設區市職改辦印製。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證書,由各設區市和省直主管部門職改辦在當年或次年4月底前,憑省職改辦發文原件到省職改辦核辦。取得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證書,由各設區市和省直主管部門職改辦負責辦理。委託我省代評並取得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須辦理證書的,由原委託單位提交任職資格通知函,並填寫《領證名冊》後,統一到省職改辦辦理。

(二)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職(執)業資格證書,由人事部統一印製。證書發放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由各設區市職改辦和省有關專業主管部門職改辦在收到考試結果文件後兩個月內到省職改辦統一核辦。

(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書由省職改辦統一印製,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書由各設區市職改辦印製。省直各部門聘任高、中、初專業技術職務所需證書到省職改辦購領。

(四)全國或省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專業的考試合格證書,由人事部或省職改辦印製,加蓋省職改辦鋼印後,統一核發到單位或考生本人。

(五)國家組織的職稱外語、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單,由人事部印製,我省組織的古漢語、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單,委託省人事廳人事考試中心印製,人事考試部門打印後,加蓋省、市職改辦部門鋼印後發放。

各設區市和省直部門不得擅自印製各類證書。

第五條證書的填寫

各設區市職改辦和省直各部門職改辦要配備專用證書打印機,自2007年起,各類職稱證書的填寫必須打印,字體要統一、內容要規範。

(一)通過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其證書的“授予時間”一欄為該專業最後一科考試時間。

(二)執業資格證書“批准日期”一欄為該專業最後一科考試結束日,“簽發日期”一欄為省職改辦發文日期。

(三)任職資格證書“批文號”一欄按照批准權限填寫最高審批部門下發的任職資格通知的批准文號,“授予時間”一欄填寫評審委員會通過日期。

第六條證書的用印

(一)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的高級資格證書,由省職改辦負責審核,加蓋鋼印後下發;中、初級資格證書由各設區市、省直主管部門職改辦負責審核,並按管理權限加蓋鋼印後下發。

(二)通過全國考試取得的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市屬及以下單位人員由各設區市職改辦加蓋鋼印後下發,中、省直單位的人員由省職改辦加蓋鋼印後下發。

(三)通過全國考試(或考核認定)取得的各類職(執)業資格證書,由省專業主管部門職改辦(或委託的註冊中心)彙總核查打印後,統一報省職改辦加蓋鋼印和印章後下發。同時要將考試合格人員的執業資格報名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七條證書的補發與更換

在發放資格證書過程中,由於破損、錯填等原因需要補換資格證書的。,由人事(職改)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職改辦審核同意後,辦理補發事宜。屬遺失資格證書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單位主管部門、設區市職改辦出據證明,高級資格在省級、中級資格在市級報紙上聲明原證書作廢後,再進行補辦。

屬補發或更換資格證書的,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補發(或更換)證書申請書;

(二)《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或《___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原件);

(三)屬遺失證書的,要提供登報聲明原證書作廢的報紙原件一份(聲明內容應反映持證人的姓名、所持證書的名稱、資格檔次、取得證書的時間和證書編號等);屬更換證書的,要提供已損壞的資格證書原件;

(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五)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一張。

第八條各類職稱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九條各設區市和省直各有關部門職改辦要建立職稱資格證書登記、存檔、跟蹤、反饋等相應制度,並將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與證書統一編號,準確掌握專業技術人員底數,加強動態管理。

第十條各設區市和省直各有關部門在辦理高、中級資格證書時,要將從省職改辦購領的高、中級資格證書按順序填寫《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登記冊》(附後),並將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電子版)連同登記冊一同上報省職改辦,以便網上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各類職稱證書是由國家或省主管職稱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發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件。頒發各類職稱證書是一種政府行為,是職稱工作的一項重要環節,各級人事(職改)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嚴格管理,切實防止各類職稱證書流入無關人員和非合格考生手中。對於偽造各類職稱證書的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職改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旅行。

證書管理制度 篇二

為加強婚姻證書管理,維護婚姻證書的法律地位,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和上級民政部門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一、婚姻證書包括《結婚證》、《離婚證》和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撤銷婚姻申請書、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等印刷品。證書必須使用區民政廳印製提供的,不得購買非民政廳提供的婚姻證件。

二、除《結婚證》、《離婚證》外,區民政廳配套的申請結(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補辦(領)結婚登記聲明書、撤銷婚姻申請書、結(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因當事人原因造成作廢而不足時,由證書管理員制定補印計劃,報主任批准後按規格印製

三、婚姻登記員要規範婚姻證書的填寫,認真核對、檢查,減少因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造成的損失。發現婚姻證件有質量問題時,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民政廳。

四、證書管理員要嚴格領購手續,妥善保管,防止流失,做到專賬專櫃管理,保證賬實相符、管理和收費分開。每年11月向區民政廳申報次年度的婚姻證書需求計劃。

五、婚姻登記員要按照婚姻登記條件和程序向婚姻當事人頒發婚姻證書,並按照物價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出具收費憑證,嚴禁借婚姻登記搭車收費和超標準收費。

六、證書工本費用於證書、印刷品的印製和與婚姻登記管理有關的業務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七、婚姻登記員擅自印製、使用外購婚姻證書的,報民政部局給予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取消其婚姻登記員資格,並交縣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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