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的管理制度條例(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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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班的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加班管理,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及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要求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不鼓勵員工加班。根據工作要求,確有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才可完成的工作,應遵循“先計劃後實施,兩級審批雙重審核”原則,制訂相應計劃,並經事先批准後開展。未經規定流程審批,各部門不得安排員工加班。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深圳平安渠道發展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普通員工,特招的外籍員工及A、B類幹部不適用本制度。
第二章加班的界定
第四條員工加班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公司要求和安排的,並經過審批同意的,是公司的組織行為;
(二)加班內容必須是與工作相關的,並且是必要的;
(三)已經超過了正常的工作量標準,只能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完成。
以下延時下班的情況屬於個人行為,不視作加班:
(一)未經公司組織安排及審批通過,擅自延長工作時間;
(二)外勤員工為超額完成個人業務計劃,自行延長工作時間;
(三)因個人原因,比如工作技能及效率,導致其應該在正常工作時間完成但未能完成工作,而自行延長工作時間的;
(四)非工作時間,由於非工作原因在公司逗留;
第五條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崗位每個工作日正常考勤及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安排員工加班的總時長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經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雙休日、法定節假日上班的,視為加班。但實行輪班制的崗位,員工在週六、週日上班給予在其它時間安排調休的,則週六、週日不視為加班,且各級領導不得安排、審批超時的加班申請。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安排工作時間和調休,按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規定來界定加班。
第六條為保證員工的身心健康,公司根據安排的 加班時間長短允許員工在加班前或加班間歇進行就餐或作適當休息,但就餐、休息時間原則上不算作加班時長,各部門在統計實際加班時長時可作相應扣除。
第三章加班計劃的制定
第七條遵循“先計劃後實施,兩級審批雙重審核”原則,所有的加班都須事先計劃、事後檢視,原則上不得安排和審批計劃外的加班。
第八條每年編制人力預算時,各部門制定預算年度加班計劃,經簽報提交相關領導審批後,交由人力資源部按計劃編制加班費用預算。加班計劃由業務管理部門、分管(副)總及人力資源部共同審批,最後由公司一把手審定。
第九條加班計劃審定後,各部門對加班計劃的實施承擔主要管理責任,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各部門可以申請調整已審定的加班計劃,計劃調整流程同計劃申請流程。
第四章加班的。類型及加班補償規定
第十條根據加班發生時間不同,加班分為三種類型:
(一)發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的加班為法定節假日加班。
(二)發生在國家法定休息日期間的加班為雙休日加班。實行輪班制的員工在輪休日的加班也視為雙休日加班。
(三)發生在正常工作日當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為正常工作日加班。
第十一條支付加班工資和安排調休是加班補償的兩種方式。本制度將嚴格按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支付加班工資是指按照相關規定支付勞動報酬。調休是指公司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有計劃的安排員工休息。
第十二條加班工資基數分為日工資基數和小時工資基數。日工資基數的計算規則為員工月工資收入(不含福利費、以業績考核為計算基礎的浮動獎金等收入)除以每月標準工作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基數為日工資基數除以8小時。如當地政府對工資基數有特殊規定的,經人力資源部核實後,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法定節假日加班。部門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員工本人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再另行安排調休。
第十四條雙休日加班。部門安排員工在雙休日加班的,應在發生加班後的一個月內給予安排調休。如確實因工作需要無法在短時間內安排調休的,未調休完的加班時間須在第三個月月初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後續按加班工資的計算規則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按員工本人工資基數的200%支付。
第十五條正常工作日加班。部門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可根據部門業務需要和員工本人意願安排調休或支付加班工資。如安排調休,部門應在加班發生當月起至次月內給予調休完畢。若因業務需要無法安排加班人員調休的,未調休完的加班時間須在第三個月月初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後續按加班工資的計算規則支付加班工資,不再另行安排調休。加班工資按員工本人工資基數的150%支付。
第十六條對於公司安排的調休,原則上須在三個月內完成調休,因員工個人原因不進行調休的,經員工本人書面確認後(附件3),公司強制安排休假。
第五章加班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七條所有的加班安排與審批原則上都須事前以簽報形式提交申請,事後核實加班結果,並以相應考勤記錄為據。
加班管理制度 篇二
第1條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准許員工申請加班。
1.1 在正常工作時間完不成任務又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的。
1.2 臨時佈置的緊急任務。
1.3 必須於班後或休息日完成的任務。
第2條員工加班須由其向上級主管提出申請,上級主管同意後填寫“加班申請表”,報部門經理審批簽字後,報人事部備案。未經批准,自行加班的不享受加班待遇。
第3條緊急情況下,部門主管可先獲得經理的許可後直接執行加班作業,事後填具“加班申請表”報人事部備案。
第4條加班工資的計算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5條因工作需要,員工需在工作日加班的,從公司規定的下班時間之後開始計算實際加班時間。加班時間超過一小時才能申報,加班四小時按半個工作日計算,以此類推。
第6條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在不損害員工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權根據工作和經營的需要安排員工加班。
6.1 公司可根據經營情況,安排員工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以下簡稱:延長工作時間)及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工作。公司安排員工加班的,原則上以30分鐘為單位。
6.2 公司延長工作時間的,每天一般不超過1小時;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每天延長勞動時間不得超出3小時,一個月不得超出36小時。如果因自然災害、事故及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或者生產設備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司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不受本條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第7條以下情況不視為加班:
7.1 公司在節假日組織的郊遊及其他娛樂活動;
7.2 公司在非節假日組織的下班後的娛樂活動;
7.3 在非工作時間組織的培訓。
第8條違反加班規定的處罰
8.1 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加班的,員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員工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公司加班規定的,將以曠工論處。
8.2 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論處。
8.3 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待遇。
8.4 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經核實,取消加班待遇,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甚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罰。下列情形屬於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加班機會:
(1)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
(2)虛增工作任務;
(3)被認為屬於不正當手段的其他情形。
第9條本制度由人事部制訂和解釋,自年月日起實施。
加班管理制度 篇三
一、目的:
1、為規範公司員工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2、勞逸結合,保護員工身體健康。
3、保證公司運營的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1、公司非提成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加班,適用本規定。
2、按提成制度結算的營銷人員和不適用本規定。
三、加班的分類和程序:
1、加班: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因工作崗位不能斷續,需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劃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臨時性工作增加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或休息日突發事件稱為應急加班。
2、計劃加班員工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同意簽字後,送交人事部審核備案,由人事部呈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加班。
3、特殊原因(下班之後因緊急事件加班,或休息日突發事件加班的)可以事後補填《加班申請單》,並註明“補填”;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得事後補填,否則不認定為加班。
四、加班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
公司鼓勵員工在每天8小時工作制內完成本職工作,不鼓勵加班,原則上不安排加班,由於部門工作需要必須加班完成的工作,按照加班審批程序進行。員工需有計劃的組織展開各項工作,提高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確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2、加班時間限制:
(1)一般週一至週五工作日內,因工作需要每日加班不超過4小時的不算加班;
(2)每月累計加班一般不應超過36小時,超過36小時按36小時計算。
3、健康第一原則:
在安排加班時,必須結合加班人員身體狀況,對加班頻次、時間長短及與正常上班時間的間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
4、調休優先原則:
員工加班後,原則上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計算加班費。
5、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或處於哺乳期(即產假結束後至嬰兒滿一週歲)內的女職工,公司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當日22點至次日6點之內從事的勞動和工作)或加班加點。
五、加班認定:
1、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可組織員工加班:
①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作業的;
②發生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③為完成公司下達的緊急任務的。
2、公司所有員工按公司規定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繼續工作均算加班。
3、值班不屬於加班,對被安排值班的員工。(值班是指公司為臨時負責接聽、協調、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有關人員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進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工作任務。)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認定為加班:
(1)由於正常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及時完成而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利用公休日、節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時工作的;
(3)延長工作時間處理日常工作4小時以內的;
(4)開會、培訓、應酬、出差的;出差補貼政策另計;
(5)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公司組織的公共活動的。
5、週一至週五加班算平時工作日加班,週六週日算公休日加班,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算節假日加班。週一至週五下班時間後接到新任務算加班,因個人原因導致工作時間內不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不算加班。週一至週五因公司需要延長工作時間4小時內原則上不算加班。
六、加班補償:
1、加班調休
(1)員工加班後除法定節假日外,一律安排調休,儘量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
(2)員工有權要求將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調休時間最長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天。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領導安排。
2、員工確因工作任務繁忙不能調休的,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補貼。
(1)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加點工資=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8×延時加點工時×1.5倍
公休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8×公休加班工時×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8×法定加班工時×3倍
(2)加班費的計發比例
a.平時工作日加班:每小時按員工小時工資標準的1.5倍計算;
b.公休日加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每小時按員工小時工資標準的2倍計算;
c.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每小時按員工小時加班工資標準的3倍計算。
3、下列人員(除法定假日加班工作)原則上不享受加班費:
(1)中層以上員工
(2)臨時工人、司機、實行業績提成工資的員工因工作情形有別,
其薪資給予已包括工作時間因素在內以及另有規定,故不報支加班費。
七、執行原則:
1、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時作息時間與正常工作日相同。
2、加班人員必須記錄好當日《加班工作內容記錄》,並於加班結束後的兩天內提交給人事部,無加班日誌者其實際加班視為無效。相關負責人應切實負責加班申請的審批,如果發現弄虛作假,謊報加班出勤者一律嚴懲。
3、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公司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責任人予以批評。
4、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公司有權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一定數額罰款。
加班管理規定二
1.目的
1.1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對員工正常工作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職責
2.1公司各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加班管理,對本部門及基層班組的加班情況進行例行監督檢查,同時按規定將本部門人員的加班情況報至人力資源部。
2.2各部門經理應承擔控制本部門年度加班時間總量的責任,加班時間原則上控制在批准的年度總加班小時以內(其內容詳見《年度加班考核指標表》)。
2.3人力資源部協助各部門作好員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檢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門的執行情況,對加班異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4人力資源部負責按照《加班申請單》的加班結算方式及規定標準計發加班工資和累積調休小時數;負責每季度統計各部門加班執行情況並通報給各部門經理和分管副總。
3.適用範圍
3.1本公司全體員工。
4.原則
4.1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生產經營、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
4.2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後,應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方可計算加班工資。
4.3總量控制原則。對各部門加班時間參照歷史數據進行年度總額控制。
5.內容
5.1加班種類
5.1.1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時間工作,包括遇緊急事件需要在非工作時間到工作現場進行處理。
5.1.2雙休日加班:即安排在每週六、日工作,包括四班三運轉員工的倒班週末。
5.1.3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即安排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
5.2加班認定
5.2.1各部門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可組織員工加班:
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生產、運輸或作業的。
須利用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停產時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工程施工的。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生命財產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為完成公司下達的緊急任務的。
5.3加班審批程序
5.3.1員工加班前須填報《加班申請單》(見附件),寫明加班時間、地點、事由,由部門經理及主管副總審核。原則上各部門申請的加班申請單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單交到人力資源部,收到加班申請單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5.3.2遇緊急情況的,經部門經理批准,可先實施加班,並在加班後下一個工作日內補填《加班申請單》。
5.3.3任何未按上述規定履行加班審批手續的,均不視為加班,不得計發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5.4加班免除
5.4.1公司所有員工按公司規定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如:元旦、春節、清明、五一勞動節、端午、中秋、十一國慶節)繼續工作均算加班,計算加班工資。
5.4.2下列行為不享受加班工資:
無論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需如實打卡(上、下班),記錄加班時間。人力資源部核算加班工資時,需將員工的加班打卡記錄與實際加班情況統計核對。核對發現沒有加班打卡記錄或與加班打卡記錄不一致的行為。
不辦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准擅自加班的行為。
5.4.3下列人員(除文件內容中5.4.1款外)不享受加班工資:
主管人員及中、高層管理人員(但可以調休)。
因工作性質特殊,實行綜合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銷售、售後類員工,和其他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員工。
實行業績提成工資的業務銷售人員。
5.5加班工資支付與加班調休
5.5.1加班工資計算標準及計算方式:
約定加班工資計算的基數:參照珠海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國家法定假加班工資(日)=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x300%
週末加班工資(日)=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x200%
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小時)=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8x150%
根據考勤表排班規律,倒班員工如遇倒班週末與法定假日重逢,按200%計發工資。
5.5.2加班調休
員工工作所產生的加班時間,所在部門(車間)經理應優先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
員工可以要求將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每次調休時間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一週。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所在部門(車間)經理安排。
5.6罰則
5.6.1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記警告一次處分,扣罰績效工資100元。
5.6.2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並記大過處分一次,扣罰績效工資500元。
5.6.3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虛報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工資扣罰,其中50%由部門經理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直接主管承擔,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分。
5.6.4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本屬正常工作時間完成的工作任務卻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工資扣罰,其中50%由部門經理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直接主管承擔。
5.6.5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公司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6.附則
6.1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修訂。
6.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同內容規定自行廢止;如有與公司其它規定相牴觸的,則以本制度為準。
6.3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修改亦同。
加班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目的:
為明確加班審批程序及有關費用的計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
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責任:
各部門主管、經理。
第四條程序內容: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但對於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支付相應(工作日)加班補貼或者(假日)加班費。
第五條加班申請及記錄
1、工作日加班者,員工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點鐘前,把經過批准加班申請交到總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給當地辦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負責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2、週末加班者,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星期五的下午六點鐘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總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給當地辦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負責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3、假日加班者,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的下午六點鐘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總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給當地辦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負責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4、嚴格執行:為了更好地培養大家做計劃的好習慣,公司將強制執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請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交出加班申請的員工,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5、加班時數:週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請表上需要註明預計需要工作的小時數,實際加班時數與計劃不能相差太遠,部門主管和領導需要對加班時間進行監控和評估。
6、緊急任務: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計劃加班者(包括分公司員工),相關部門主管或經理要加以額外的説明。
7、領導出差:如果員工提出申請時,需要簽名的領導適逢外出,員工首先要在按照規定時間把未曾簽名的加班申請表交到相應的人事管理部門,同時相關領導把批准意見email致相應的人事管理人員,總部為_____,分公司為各地辦公室主任或考勤管理人員。
8、加班打卡:無論是工作日、週末或是假日加班,員工均應如實打卡,記錄加班時間。
第六條加班工資計算
1、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包括製作人)不享受加班補貼以及加班費。
2、工作日工作到晚上8點以後(即加班2小時以後),付給其本人50元加班補貼;週六、日加班付給其本人全部工資的200%;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付給其本人全部工資的300%。
3、加班補貼以及加班工資結算髮放每月一次,由人事核實後月底隨工資由財務一起發放。
加班管理制度 篇五
一、總則
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職工作人員。業務人員,除到店客户外,加班不計算加班工資。
二、加班的含義及原則
(一)含義:加班指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部門負責人指定,必須額外工作的,(加班前)須經部門負責人批准,並於當天加班後(即確定準確的加班時長後,提交加班申請)稱為加班。
(二)原則: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9:00—17:30)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客户或部門負責人要求,工作週期內,確實不能完成工作的,可向部門負責人提交加班申請。
2、如因本人原因(工作不熟練,工作時間內懈怠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務)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因本人工作疏忽需返工等,不計入加班核算範圍。
3、嚴格控制加班時長,保證員工的休息時間(原則上,單名員工每天加班時間最多不超過4小時,每月累計最多不超過50小時,確有因工作需要超過時長規定的,需由部門負責人與行政部及財務部負責人説明原因,經行政部及財務部批准後,方可計算超時部份加班工資)。
4、加班時間以1小時為單位計算,取整加班小時數,(如3.5小時:計3小時,2.8小時:計2小時)加班當月,可選擇當月調休或計算加班工資兩種方式。當月未調休的,自動按加班計算加班工資,隔月不予調休。每天早晨8:00前及下午18:00以後開始計算加班工資,晚間加班超過2小時的,給予25元的晚餐補貼。
5、加班工資計算:
週一至週五:加班工資=基本工資/(26天x8小時)x1.5倍
週六至週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26天x8小時)x2倍
説明:加班工資的核算以本人基本工資為基數,以上述計算公式為依據計算。
財務人員在核算加班工資時,需按以上公式計算,計算加班時長時(加班小時數),因扣除調休時間,並核對員工上、下班打卡時間),員工申請加班時長與上、下班打卡時間衝突的,以上、下班打卡時間為準。
6、需要提交加班申請的員工,需在當天加班開始前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方可計算加班工資。加班當天,在結束加班並確定實際加班時長(加班小時數)後,由員工自行提交加班申請。加班申請需經部門負責人及行政部批准後方可生效。
7、調休是指:
1、因加班產生的加班時長(按加班小時數計算),加班當月不計算加班工資而選擇調整休息時間的方式。
2、每週固定休息時間(以排班輪休表上的休息時間為準)作調整的休息時間。
如因以上第1種情況,需作調休的,按以下調休時間計算。如因以上第2種情況,需作調休的`,不計入以下調休時間計算範圍。
調休時間的計算:
調休最少以2小時開始計算,(調休時間一率取整計算,如實際調休1.5小時,按2小時計算)調休申請需至少提前1天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方可提交調休申請。調休申請需經部門負責人及行政部批准方可生效。
8、因公司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的,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服從安排。
9、加班部門如需其他部門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的,應於工作時間內提前通知相關部門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三、以下幾種情況不列入加班核算範圍:
1、因本職工作不熟練而延長工作時間;
2、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培訓或因公出差;
3、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關部門組織的公共活動的;
4、其他非必要加班的情況。
四、統計
行政部在每月末至次月初彙總考勤數據,並將考勤數據交由財務部。
財務部在每月末至次月初彙總加班統計,並作為安排調休和發放加班工資的依據。
五、罰款
1、未依本規定審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視為個人自願行為,不列入加班計算範圍,由此產生的後果概由本人承擔。
2、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論處,並扣除指定加班時間三倍工資處罰。
3、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5分鐘之內的,按30元每人次予以處罰,超過5分鐘的,按每分鐘10元予以處罰。
4、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予以處罰。
5、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公司有權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100元罰款,部門負責人連帶處罰200元。
六、本規定經過公司討論,自頒佈之日起執行,由公司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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