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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安全保衞管理制度規定【新版多篇】

單位安全保衞管理制度規定【新版多篇】

單位安全保衞管理制度規定【新版多篇】

安全保衞管理制度 篇一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學校安全保衞工作,明確管理責任,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學校安委會領導學校治安保衞和消防安全工作,學校保衞科具體負責和管理學校治安保衞和消防。

二、學校實行校、科室、年級組和各重點部位三級管理責任故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對全校師生員工經常進行防火、防盜、防毒、防事故的“四防”教育。

三、加強門衞管理,嚴格履行門衞制度,把好人員出入關。

四、校保衞科設消防安全員,負責全校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設備檢查,隨時保證消防設備完好無損;負責用火防火責任書的簽訂和落實。

五、學校成立義務消防隊,由保衞科消防安全員任隊長,定期組織消防隊員訓練,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幹,並負責教會教職員工“五知二會”。

六、校綜治會和保衞科人員,負責定期對全校治安和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給有關部門下達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節假日放假前均應進行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七、安排校領導和科室幹部行政值日,檢查當日校規校紀,維護教育教學秩序;由校保衞科安排安全保衞值日,負責檢查當日安全保衞工作,共同維護教育教學秩序,處理偶發事件。

八、節假日由保衞科安排人員值班,作好值班記錄,及時做好上傳下達工作,維護學校治安。

九、每年召開一次安全保衞工作總結會,對學校安全保衞和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者,由學校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安全保衞管理制度規定 篇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衞工作,預防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內部安全保衞工作的領導。各級主管部門、當地公安機關負責對管轄範圍內各單位安全保衞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條 各單位的安全保衞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並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經濟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與生產、工作同佈置、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

第五條 各單位主要領導是本單位安全保衞工作的責任人。其主要責任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安全保衞工作計劃和制度;

三、建立健全保衞機構,加強對專職消防隊、經濟民警隊的管理,提高保衞工作人員的素質;

四、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防範教育;

五、定期檢查安全保衞工作,發現隱患漏洞,及時採取措施。

第六條 各單位保衞機構的設立或撤銷,保衞人員的配備或調整,應徵得當地公安機關同意,並向公安機關備案。

保衞工作必需的經費,應列入本單位的財務預算。

第七條 各單位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和安全保密教育,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自覺性;

二、落實防特、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等防範措施;

三、協助公安等部門做好本單位職工、家屬、常住(或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工作,及時調解處理各種糾紛;

四、協助公安機關監督、考察本單位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罪犯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被告人。

第八條 各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建立下列安全保衞制度:

一、門衞、值班、巡邏制度;

二、現金、有價證券、文物及其他貴重物品管理制度;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四、要害部門(部位)安全保衞制度;

五、機密文件、資料管理制度;

六、重大治安情況報告制度;

七、安全保衞檢查制度;

八、其他有關的安全保衞、管理制度。

第九條 各單位保衞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責實施安全保衞工作計劃和各項安全保衞制度,完成公安機關下達的安全保衞工作任務,維護本單位的治安秩序。

第十條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羣眾性的治保、消防、護廠、護校組織,搞好治安聯防。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事蹟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執行安全保衞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成績顯著的;

二、發現並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事蹟突出的;

三、避免治安災害事故發生或在搶險救災中事蹟突出的;

四、協助公安機關查破案件事蹟突出的;

五、在安全保衞工作中認真負責,忠於職守,成績顯著的。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建議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忽視安全保衞工作,致使單位內部治安秩序混亂,經常發生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安全防範措施不落實,造成治安災害事故的;

三、違反安全保衞制度,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發現重大隱患不及時報告或能夠消除的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五、對發生的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六、妨礙本單位保衞人員履行職責或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八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於廠礦、企事業、機關、學校安全防範工作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安全保衞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 安全保衞工作特指公司辦公區域內的防盜、防火及其他保護公司利益的工作。

第二條 行政管理部負責公司辦公區域的安全保衞工作,辦公時間(上午8:30—17:30)由前台祕書負責來賓的接待引見工作,非辦公時間(17:30—次日8:30及節假日)由行政管理部指定專人負責辦公區域的安全保衞工作。

第三條 公司實施門進管理系統,非辦公時間職員應使用門進卡進人辦公區域,職員應妥善保管門進卡,如門進卡丟失要照價賠償。

第四條 公司實施節假日值班制度,由行政管理部負責每月的值班安排和監督工作,值班人員必須按時到崗,並認真履行值班職責。各部門對各項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是否落實。

第五條 行政管理部夜間值班人員負責每日的開門和鎖門,每日晚上值班人員在鎖門前必須認真檢查辦公區域內的門窗是否鎖好,電源是否切斷,保證無任何安全隱患。

第六條 辦公區域內的門鎖鑰匙由行政管理部專人負責保管,並每日早晚按時將辦公室的門打開、鎖好。一般職員不得隨意配置門鎖鑰匙;計劃財務中心的鑰匙由本部門保管。

第七條 公司職員應將印章、錢款、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妥善保管,下班前將抽地及文件櫃鎖好,切斷電源後方可離開。

第八條 公司行政管理部負責組織有關人員不定期地對公司辦公環境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如有安全隱患,相應部門要及時整改。

第九條 公司所屬辦公區域的門鎖鑰匙起用前應在信息管理中心行政管理部備份一套,行政管理部須妥善保管,以備急需時使用。

第十條 公司物品運出辦公區域需填寫《出門證》,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搬離。

安全保衞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確保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所有機關、廠礦、企事業單位、團體、家庭和個人,都要非常重視防火、防盜和生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防火、防盜、保衞工作,要認真落實責任制,總經理是企業的安全防火工作第一責任人,部門經理是本部門責任人,各部門應把安全、防火、防盜、保衞工作切實提上議事日程,進行研究、部署,對本企業的安全、防火、防盜、保衞工作負全責。

第三條公司下屬及各部門成立安防工作領導小組,定期檢查安防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解決。

第四條公司設保安消防部(保安幹事),負責消防和安全保衞工作。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設專職或兼職的消防和安全保衞人員,切實擔負起安防責任。

第六條經常對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和安全教育,對新員工要認真執行“先培訓,後上崗”的規定,進行安防培訓。

第七條各企業所有的固定資產應按保險要求購買各種保險,確保固定資產安全。

第八條認真落實防火措施:

1.辦公室、工廠、倉庫和宿舍樓都應設置專用消防栓,並不得用作他用。各單位部門企業應定期檢查和保養消防栓,平時絕不疏漏,遇急用上有效。

2.辦公樓、工廠、倉庫和宿舍樓要按消防規範要求配備各種滅火筒、消防栓、消防砂、消防斧、消防鏟、消防繩、消防梯、消防水等各種消防器材,並按規定期限準時保養、維護、更換各種消防器械、藥物和材料,以備應急救火救災,萬無一失。

3.易然、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規範要求完善存放,並派專人保管,不得亂放、混放。

4.工廠、倉庫末訂立消防制度,未落實消防措施的,不得開工、使用。

5.在禁火場地,如果要進行明火作業(如電焊等),應先報領導批准,取得動火證書,同時落實各項必要的防護措施,確保絕對安全,才允許動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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