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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規程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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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篇一

為建立公司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全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有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進一步規範從業人員作業行為,全面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努力把安全生產各項要求落實到“一線操作手”層面,現就公司建立崗位操作安全風險明白卡制定如下制度。

一、《崗位操作安全風險明白卡》適用於公司具有安全風險的崗位的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等。

二、《崗位操作安全風險明白卡》內容包括:崗位名稱、主要危害及崗位危險性分析、應急處置措施、應急物資、崗位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應急聯繫方式(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現場負責人,火警、急救、報警等聯繫電話)等。

三、崗位存在的危險性分析,要依據崗位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及相關危害進行分析,使用明白、簡練、易懂的文字進行全面描述。

四、應急處置措施,要對應崗位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註明應該採取的現場應急處置措施。

應急物資,要對應崗位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註明所需的應急物資及使用方法。

六、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要對應崗位職業病危害,註明應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

七、應急聯繫方式,要註明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聯繫方式及火警、報警和急救電話。

八、《崗位操作安全風險明白卡》要定期進行修改。一般一年修訂1次,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安全設施設備發生變化時,要及時修訂明白卡上的相關信息。

九、公司要將《崗位操作安全風險明白卡》納入安全培訓教育內容,員工要做到熟記於心、手指口述、準確運用。

十、崗位“安全操作明白卡”應標註安全生產舉報電話“12350”,鼓勵從業人員對公司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員工違章行為進行舉報,維護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

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篇二

安全操作規程是職工從事崗位作業,進行生產活動的技術規範,是保障生產安全的基礎。為規範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審核、貫徹與執行、落實、監督中的實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從事生產、生活的崗位工種必須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由各分管領導組織本系統的單

位部門負責人對本單位部門所有崗位工種需編制安全操作規程,並審核通過,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條

安全操作規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符合本企業現場的條件,

體現專業工種特點,具有指導性、安全性,使於標準規範化操作。

第三條

安全操作規程應涵屬如下內容:

1、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2、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操作程序和標準;

3、崗位環節全過程控制,要涵蓋從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全過程的。各個操作環節;

4、違反操作程序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險和危害。

第四條

安全操作規程必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批准發佈實

施。

第五條

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培訓,掌握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經考試

合格後持證方可上崗,特殊工種必須按規定經具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六條

工區(車間)必須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培訓形式多樣化、每半年組織一次考試。

第七條

職能部門負責對安全操作規程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的,都均斷定為“三違”,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人員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是提高職工素質,保證安全生產的一項長期基礎工作,各單位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和分工、認真組織開展好此項工作。否則,因操作規程編制審核貫徹執行不力的,給予責任人100—500元的處罰,因無操作規程施工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

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可分為十個區域為安全操作規程必須健全建立的崗位: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建立機械設備安全管理程序

2、範圍:

適用於公司機械設備操作管理

3、責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機械設備使用單位

4、程序:

4.1.生產操作的設備,均應制定健全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規程,防火制度和維修保養制度,並要經常教育工人貫徹執行。

4.2.各種機械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修理,都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4.3.凡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必須以安全技術、工業衞生、勞動保護的觀點來確定技術方案,在可能範圍內力求達到機械化和自動化。

4.4.在有毒氣體或粉塵的生產過程,其所有的設備建造應儘量使之密閉化。

4.5.各種壓力機械的施壓部分,以及其它機械對人體有發生傷害的部分,都要設有安全裝置。

4.5.1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於地面的聯軸節、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要安設安全裝置。

4.5.2要切實做到不因安全裝置缺陷或失效而造成事故。

4.6.高於地面2米以上的開閉裝置,閘板和附屬設備,應有0.6米以上的走台,走台上應圍有高1米以上的堅固可靠的欄杆。

4.7.電動機及動力傳動裝置中,人員可能接觸的部分,應圍以堅固的金屬柵欄或罩子。

4.8.設備的拆卸、貯槽頂部走台、通道、樓梯及其它使工作人員有墜落危險的場所,須設置堅固的圍柵、扶欄或蓋子。

4.9.發現操作的設備有嚴重故障,並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時,應立即停止操作逐級報告,並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4.10.機械設備在停車機械掃除、加油、檢查、修理時,為防止他人啟動,發生意外,應有適當的安全裝置和明顯標誌。

4.11.機械在轉動時禁止做以下工作:

4.11.1用手拿拭布清掃軸或軸頭轉動部分。

4.11.2取下或停用安全裝置及設施。

4.11.3進行安裝、拆卸、修理等工作。

4.11.4向轉動輪結合處澆抹潤滑油。

4.12.使用的活門及其它所有計量儀器均應設置在照明充足的適宜地點,以便操作、觀察和檢修。

4.13.使用的活門及其它調整裝置,要便於操縱管理,反扣活門或經常關閉的活門和閘板應掛上明顯的標誌。

4.14.被切斷的與生產系統相連的管道應上好盲板,並掛上明顯的標誌。

4.15.為防止可燃性氣體產生爆炸應注意檢查:

4.15.1可燃性氣體管道、設備的嚴密程度,要達到防止泄漏的基本要求。

4.15.2在可燃性氣體管道的廠房內、應保證充分的換氣,禁止隨意動火。

4.15.3不允許可燃性氣體管道、設備產生負壓。

4.15.4含有可燃性氣體的管道、設備,停車修理前必須進行置換,分析合格。

4.16.開停車時必須作好檢查與聯繫工作,在確認無問題後按規定進行開停車。

4.17.檢修後的設備開車,按《安全生產檢修制度》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4.18.基建部門設備試車前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設備和安裝應符合設計規範,要知道試車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由合格的操作人員在試車指揮者現場指揮下,方可進行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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