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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精選9篇)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精選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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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精選9篇)

篇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安全制度的建立與健全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制度的制定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制定安全制度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1、依法制定,結合實際。企業制定安全制度,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為依據。要根據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來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劃分要按照企業生產管理模式,根據“管生產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來確定。

2、有章可循,銜接配套。企業安全制度應涵蓋安全生產的方方面面,使與安全有關的事項都有章可循,同時又要注意制度之間的銜接配套,防止出現制度的空隙而無章可循或制度交叉重複又不一致而無可適從。

3、科學合理、切實可行。制度是行為規範,必須是符合客觀規律的,特別是操作規程。如果制度不科學那將會誤導人的行為,如果制度不合理,繁瑣複雜將難以順利執行。

4、簡明扼要、清晰具體。制度的條文、文字要簡練,意思表達要清晰,要求規定要具體以便於記憶、易於操作。

篇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總則

安全生產是關係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的大事,為了加強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種隱患,防止行車事故的發生,提高運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本公司的運輸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屬下各運輸安全管理部門及所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細則

第一章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是(姓名)職務,主要工作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佈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組織各項活動、技術培訓。

2、根據上級要求和企業實際制訂的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修訂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並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第二章負責人(姓名)職務,主要工作職責是:

1、佈置和檢查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

2、負責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參與公司重大生產、交通事故的調處及善後工作。

3、負責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的換髮、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並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4、培訓駕駛員掌握汽車基本原理,及對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現場處理能力。

駕駛員的崗位職責:

1、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程序,抵制違章行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安全行車。

2、積極參加各項學習活動,提高安全行車意識和技術水平。

3、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指揮,按時、按質完成運輸任務。

4、遵守車輛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覺做好車輛“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車輛、輪胎、附屬裝備、隨車工具的整潔及車輛、證件齊全和完好。

5、熟悉車輛性能、熟練駕駛技術,學習先進經驗,掌握行車規律。

6、服從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人)的指揮和檢查,接受上級佈置的有關任務和培訓。

篇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貨物運輸的流程圖:(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編制)

一、貨物裝載:

1、貨物要堆碼整齊,捆紮牢固,關好車門,不超寬、超高、超重,保證運輸全過程安全。

2、裝載時防止貨物混雜、撒漏、破損。

3、整批貨物裝載完畢後,敞蓬車輛如需遮蓬布時必須嚴密,綁紮牢固,關好車門,嚴防車輛行駛途中鬆動和甩物傷人。

二、貨物運輸:

1、在運貨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盲目開車、超速駕駛,要確保貨物及駕駛員本人的安全,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散落或丟失的情況。

2、行車過程中注意行車安全,文明禮讓,防止因為違規或違章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延誤交貨時間。

三、貨物卸載

1、當到達貨物的目的地時,觀察和選擇最佳的停車位置。

2、當車輛停穩熄火後方可卸貨。

3、卸貨時注意貨車周圍的行人安全。

4、與收貨人(收貨單位)核對貨物後返回。

注意:如公司是從事集裝箱運輸或是其他類型的運輸,則需按實際的情況編制這一章節。(此為註釋性內容,企業實際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不需此內容)

第四章應急預案及事故處理

一、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駕駛員應迅速報告交警部門和公司負責人,在處理機關人員未到達前,應主動做好事故後果的搶救工作及保護好現場。

二、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後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協助處理。對重大事故還要會同公司其他負責人做好善後工作。

三、肇事駕駛員在處理事故現場後在四十八小時內應寫出書面檢查報送公司相關負責人。

四、對肇事駕駛員應根據其事故性質、責任和認識、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警告、吊證及追究賠償等處理。

第五章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出車前和收車後要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檢查範圍包括油箱、剎車、發動機、輪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檢。

2、駕駛員對車輛做定期保養,並送到專業維修中心(廠)做定期維護。

3、單位負責人定期詢問駕駛員的休息時間,防止疲勞駕駛。

4、定期抽查駕駛員對交通法規、法則的掌握度,對檢查不合格的人員加強培訓。

5、定期跟車送貨,瞭解駕駛員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操作情況。

第六章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管理

1、將駕駛員信息登記在冊,檢查駕駛員證件的真實性。

2、定期檢查駕駛員的相關駕駛證件,確保證件做定期審驗。

3、定期與駕駛員進行座談,瞭解情況。

4、牢固樹立駕駛員安全生產、安全駕駛的思想,做到不盲目開車、不違章開車、不疲勞開車、不酒後開車、不超載、不超速。

(二)車輛管理

1、將每輛車的信息登記在冊。

2、定期做車輛的維護:

(1)車輛維護的原則。車輛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保持車容整潔,裝備完好、及時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早期損壞。

(2)車輛維護的方式。車輛維護作業,包括清潔、檢查、補給、潤滑、緊圓、調整等,除主要總成發生故障必須解體時,不得對其進行解體。

(3)車輛維護的類別及作業範圍。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等。維護主要作業範圍如下:

日常維護:是日常性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安全檢視。

二級維護:由專業維修工負責執行。以檢查、調整為主,並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

季節性維護可結合定期維護進行。

車輛二級維護前進行的檢測診斷和技術評定,根據結果,確定附加作業或小修項目,結合二級維護一併進行。

強制維護。車輛的維護必須遵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的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按期強制執行。各級維護作業項目和週期的規定,必須根據車輛結構性能、使用條件、故障規律、配件質量及經濟效果等情況綜合考慮。

篇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1、在安全副場長和礦安全員的業務指導下,協助班組長做好本班組的班前安全佈置、班中安全檢查、班後安全總結,切實搞好班組的的'安全生產工作。

2、組織開展本班組的各種安全活動,認真做好安全活動記錄,向有關人員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對新工人上崗進行崗位安全教育。

4、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及進制止生產過程中的“三違”行為,井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5、檢查監督班組人員合理使用勞保用品和各種防護用品、消防器材。

6、發生事故要及時瞭解情況,維護好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篇5: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1、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杜絕麻痺僥倖心理。

2、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3、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採石場作業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

4、瞭解爆破的一般機理和炸藥、雷管的性能,熟悉打眼放炮工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5、刻苦鑽研業務,努力提高業務技術水平、實際操作能力和對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

6、保管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燬和挪作它用。

7、爆破後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或處理。

8、爆破結束後,將剩餘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9、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班、組長指揮,按質按量完成任務。

篇6: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2、精心作業,嚴格執行技術操作規程,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情況。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如發生事故,要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並保護現場,作好詳細記錄。

4、按時認真進行巡迴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5、正確操作、精心維護設備,保持作業環境整潔,搞好安全文明生產。

6、上崗必須按規定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各種防護器具,愛護安全設備、設施,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8、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勸阻和制止他人違章。

篇7: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生產安全領導小組職責範圍

1、制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目標和任務,

2、研究、分析總結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形勢。

3、擬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標準。

4、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

5、組織處理企業的工傷事故。

6、將企業的安全生產投入落到實處。

7、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活動。

8、確定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場所的監控與整改工作。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各級領導幹部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的責任及全體職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應負的責任。

(一)編制原則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各級領導和各職能科室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實現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3、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每名職工都必須制定本崗位安全責任履行安全職責,實現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管理部門的崗位責任制

1、生產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①編制和落實生產計劃,要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

②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和消除事故隱患並負責督導檢查。

③在生產過程中出現不安全因素或事故時,要果斷採取處理措施,並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發現職工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及操作規程,應立即制止。

④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①負責制定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檢查監督職工的操作是否規範。

②負責單位特種設備的檢查,審驗及備案。

③新型設備(包括自制設備)必須符合安全要求,負責投產前的.鑑定和驗收工作。

⑤生產調度會議應有安全生產方面內容,並定期分析安全生產情況。

⑥參加單位安全檢查並提出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及時報主管部門。

⑦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2、辦公室安全職責

①落實安全生產會議並做好會議記錄,做好有關資料的保管、留存和傳達工作。

②組織並檢查單位值班制度的落實情況。

③負責制定、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年終考核,

(4)制定並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工作計劃。

(5)組織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制止,同時上報主管領導處理。

⑤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對特種作業證的複印件進行歸檔。

⑥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及資料的歸檔。

⑦負責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與演練工作。

⑧負責擬定發放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監督職工使用情況。

①負責制定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檢查監督職工的操作是否規範。

②負責單位特種設備的檢查,審驗及備案。

③新型設備(包括自制設備)必須符合安全要求,負責投產前的鑑定和驗收工作。

5、財務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①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比例提取每年安全生產經營和勞動保險費用,監督專項經費的使用。

②負責按規定撥付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費用。

(三)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生產安全領導小組組長崗位責任制

①建立、健全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篇8: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③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④定期主持研究安全生產問題。

⑤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⑥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⑦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副組長安全職責。

①協助總經理抓好安全生產工作,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②認真組織好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生產安全工作,負責研究協調處理有關安全生產問題。

③負責安排編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措施計劃並組織實施。

④負責對本單位幹部、職工的安全教育的監督、檢查與考核。

⑤組織安全生產檢查、落實整改措施及經費的使用。

⑥組織落實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確保安全生產。

3、其它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①根據本單位職責分工對主管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人員領導責任。

②做好分管部門安全教育工作。

③負責督促檢查分管部門崗位責任制的落實和事故隱患的排查與消除。

④負責落實安全技術部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⑤負責檢查分管部門的設備、設施的維修工作,嚴格控制危險部位動火操作,組織完成分管部門安全生產計劃的落實。

4、車間主任崗位責任制

①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本部門的職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負全面責任。

②定期研究分析本部門的安全生產情況,制定事故隱患排查,解決辦法。

③組織並參加本部門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④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⑤及時發現、糾正、處理違章操作行為。

⑥負責本部門生產流程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整改措施,監督班組長崗位責任制的落實。

⑦發生工傷事故,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上報安全主管部門,採取措施,防止事故進一步漫延。

⑧負責監督檢查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情況。

6、班組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篇9: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安全制度的建立與健全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制度的制定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制定安全制度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1、依法制定,結合實際。企業制定安全制度,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為依據。要根據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來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劃分要按照企業生產管理模式,根據“管生產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來確定。

2、有章可循,銜接配套。企業安全制度應涵蓋安全生產的方方面面,使與安全有關的事項都有章可循,同時又要注意制度之間的銜接配套,防止出現制度的空隙而無章可循或制度交叉重複又不一致而無可適從。

3、科學合理、切實可行。制度是行為規範,必須是符合客觀規律的,特別是操作規程。如果制度不科學那將會誤導人的行為,如果制度不合理,繁瑣複雜將難以順利執行。

4、簡明扼要、清晰具體。制度的條文、文字要簡練,意思表達要清晰,要求規定要具體以便於記憶、易於操作。

安全生產工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制定

一、礦井每年年初根據礦井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各安全生產專業科室(區隊)技術主管制定礦井本年度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本年度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必須報區煤炭局批覆後,下發到各有關單位落實。

二、各單位要組織本單位職工認真學習礦井本年度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並結合現場實際辨識工作場所主要的危險有害因素,根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要求,制定出預防措施和處理措施。

三、礦井各單位要認真組織職工學習礦井災害及處理計劃,以及本單位的工作場所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預防措施和處理措施,礦井對學習效果進行統一考核,凡考試成績不合格,沒有參加考試者,不得下井作業。礦將組織安檢等相關部門進行檢查,督促各單位對本年度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的落實。

四、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應明確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通風、防塵、防瓦斯、防水災、頂板、提升運輸、職業危害等主要危害有害因素,並分別制定管理制度、預防措施、處理計劃,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五、每季末根據礦井季度作業計劃,及時對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進行修編,並下發到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六、實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在學習貫徹落實等不認真、組織不力或在災害處理過程中延誤戰機的單位及個人,根據責任大小,分別給予一定的處罰。

七、建立健全預防職業病危害制度,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做好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八、為強化管理,加強監控,確保對礦井各主要危險防患於未然,有針對性地分別制定專門制度。

(一)瓦斯管理制度

1、礦井通風科根據礦井月度生產作業計劃結合現場實際按《規程》要求,確定瓦斯檢查點,並由技術員根據現場變化負責及時增、撤瓦檢點,每次設置、增、撤瓦檢點都必須書面報總工程師審批。

2、瓦斯檢查員按照總工程批准的瓦斯檢查地點按規定進行檢查。對瓦斯湧出較大,瓦斯湧出量變化異常的採掘工作面實行跟班蹲點隨時檢查瓦斯濃度,瓦斯檢查員實行現場交接班,工作面還要安設甲烷傳感器。對於瓦斯異常採區裏瓦斯湧出量不大、瓦斯湧出量正常的一般地點實行巡迴檢查制度,規定每個班檢查3次,兩次檢查時間之間的間隔,不得小於2個小時,也不得大於4個小時。

3、瓦斯檢查員在班中每檢查一次必須向調度彙報。交接班時,必須交接清楚並填寫記錄。

4、瓦斯檢查員必須執行瓦斯巡迴檢查制度,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認真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牌板上,並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檢查手冊必須有現場施工負責人簽字。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時,瓦檢員必須依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測定瓦斯濃度,應在巷道靠近頂板以下20釐米的位置;測定二氧化碳濃度應在巷道靠近底板20釐米處。

6、採煤工作面迴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應在距採煤工作面煤壁線10m以外的迴風順槽風流中測定,並取其最大值;掘進工作面迴風流中的瓦斯

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應在導風筒末端以外的巷道風流中測定,並取其最大值。

7、在井下任何地點放炮,都要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非炮掘施工單位原則上不準放炮,確需放炮必須編制專門的措施,嚴格按措施執行。放炮員要認真填寫齊全“一炮三檢”記錄。

8、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因其它原因停風必須立即斷電、撤人,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停風區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對停風地點的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一次,擋風牆外的瓦斯濃度每週至少檢查一次。

9、排放瓦斯要有經批准的專門措施,並由礦山救護隊嚴格按措施執行。

10、及時檢查可能湧出瓦斯的地點,消滅瓦斯積聚,並做到無瓦斯超限作業。

11、礦井總迴風巷或一翼迴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報礦總工程師。

12、採區迴風巷、採掘工作面迴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0.8%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都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及時報總工程師和通防科、調度室。

13、停電檢修期間和恢復通風時,通風工區必須編制專門措施按程序審批,並嚴格按措施執行。

14、瓦斯異常區內的採掘工作面及特殊地點,要安裝使用瓦斯電閉鎖,並嚴格按高瓦斯區管理。巖巷掘進遇到煤線或接近地質破壞帶時,必須有專職瓦檢員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異狀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15、加強對高冒區和採煤工作面迴風隅角的瓦斯檢查。對高冒區及時防治瓦斯積聚,及時充填,及時封閉。對採煤工作面迴風隅角重點檢查,發現瓦斯接近超限濃度時必須派瓦斯檢查員跟班檢查,同時在工作面進風隅角掛較為嚴密的擋風簾;在迴風隅角附近掛導風簾進行治理瓦斯。

16、掘進工作面距迎頭5m內,採煤工作面進、迴風隅角和採煤機附近必須懸掛便攜式瓦斯檢測儀,並正常使用。煤與半煤巷掘進和採煤工作面迴風巷按監測管理規定安設瓦斯傳感器。便攜式瓦斯檢測儀懸掛位置與傳感器相同。

17、機電部門和採掘單位要嚴格執行“包機制”,確保機電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可靠,防止失爆。確保局部通風機的可靠供電,杜絕無計劃停電停風。

18、通風科每週對所有的密閉進行全面的檢查,及時維修,防止瓦斯湧出,同時做好有關記錄。

19、瓦斯檢查員必須經特殊工種培訓合格後持有效證件上崗。

20、進入瓦斯異常區內的所有人員都必須以《瓦斯異常區的管理》措施為重點進行安全培訓並熟練掌握,嚴格按管理規定執行,規範工作行為。

21、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鑑定工作,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審批,並報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22、通風科值班人員必須審閲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礦井調度彙報。通風瓦斯日報必須及時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閲。對重大問題要及時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23、瓦斯異常區內的採煤、綜掘工作面原則上禁止放炮。確需放炮時,必須編制措施,除按正常程序審批外,必須經礦長審籤。放炮施工單位嚴格按火工品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24、已封閉的巷道,必須編制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准後由救護隊負責破除擋風牆。

25、排放氣體的安全措施必須由通風科編制,經通風科、安全科的主管工程師和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審批後,排放氣體措施送救護隊,由通風科負責組織,由救護隊實施排放。

26、排放氣體前,所有參加排放氣體的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掌握排放措施並簽字。

27、通風科技術員要做好排放氣體記錄。

28、礦井礦長、總工程師、爆破工、採掘區隊長、通風科科長、區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員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29、監測監控裝置要保證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安全監控設備每月必須至少進行1次調試、校正。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採用載體催化組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由校驗監控負責採取安全措施。

30、監控中心要24小時不間斷正常監測,設備顯示、打印、報警、存儲等功能正常,按時打印報表。

31、按要求及時填繪有關記錄、台帳、報表、圖紙。建立監測數據庫,瓦斯、一氧化碳等資料要保存1年以上。

32、主要通風機和井下局部通風機要安裝開停傳感器,風硐安裝負壓、風速傳感器,主要回風巷、採區迴風巷測風站內要安裝瓦斯、風速傳感器,主要進風巷要安裝風速傳感器,採煤工作面迴風巷安2台甲烷傳感器,採煤工作面迴風巷安裝1台一氧化碳感器,主要風門安裝開關傳感器。

33、風速傳感器要安裝在能正確反應巷道平均風速的位置。

(二)防塵管理制度

1、認真落實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制,堅持煤塵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則,杜絕任何地點的煤塵積聚和飛揚。

2、井下巷道衝塵必須懸掛衝塵牌板,嚴格按衝塵週期執行。

3、井下所有防塵設施按劃分的管理區域,掛牌管理,由各單位負責現場管理和使用。

4、各類防塵設施由通風科按標準安裝後,移交給現場施工單位,並在設施交接單上雙方簽字、存檔,真正做到誰使用、誰負責。

5、每旬必須對井下所有防塵設施及衝塵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做好詳細記錄。

6、對損壞和不正常使用防塵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一律按規定進行處罰。

(三)礦井防火管理制度

1、自然發火

(1)、採區和新工作面的設計,必須編制設計防治自然發火系統措施。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必須編制有明確防治自然發火的措施規定。

(2)、合理選擇採煤工藝,努力做到不丟煤、少丟煤,當煤層厚度超過採高時,必須沿頂留底開採。在因受地質條件影響時,留頂煤開採的工作面,必須編制專門的防治自然發火措施。

(3)、採煤工作生產過程中,採空區必須回撤乾淨,不得隨意丟棄物料和支護用品,兩巷端頭的浮煤必須清理乾淨。

(4)、沿空送巷的掘進工作面,要加強巷道的支護,必須採取防止通過巷幫裂隙向採空區漏風的噴漿封阻措施。

(5)、加強採空區管理,採煤工作面結束後,必須在1.5個月內建立不少於兩道的永久密閉進行密閉。

(6)、建立封閉採空區的管理制度和密閉管理台帳,每月必須對採空區進行一次人工取樣氣體分析,建立分析台帳,並編制分析報告報公司有關領導。

(7)、合理優化通風系統調整,積極採取綜合預報預防措施,切實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治理,一旦發現自然異常區,必須及時報礦調度和總工程師,採取措施進行治理。

1、外因火災

(1)、主副井口房和通風機房的防滅火管理,附近20米範圍內不準有明火。

(2)、必須使用阻燃性皮帶,堅決杜絕非阻燃性皮帶下井。

(3)、皮帶運輸機要安裝防滑保護、防跑偏裝置、堆煤保護和温度煙霧保護等裝置,並有專人檢查維修,保證靈敏可靠。

(4)、運輸巷必須安裝齊全防塵管路,每隔5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除防塵用水外,必須滿足消防用水。

(5)、皮帶機頭、機尾及周圍的浮煤必須及時清理乾淨,並要按規定配齊滅火器和滅火沙等消防材料和工具。

(6)、加強井下電氣設備的管理,杜絕失爆,堅持使用好過流、短路、漏電及漏電選線保護裝置。

(7)、機電峒室、工作面移動變電站和其它電器設備處,要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滅火沙箱和其它消防材料,現場工作人員要熟悉存放地點並會熟練操作使用。

(8)、井下采掘工作面、機電峒室和材料峒室內嚴禁存放汽油、柴油和變壓器油。井下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不準亂扔亂放。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峒室內。

(9)、加強井下燒焊管理,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燒焊前要制定嚴密的措施。燒焊現場要安排專人負責,有安監員和瓦斯檢查員監督檢查。嚴禁無措施和超範圍燒焊。

(10)、加強火工品的管理,嚴格火藥、發放、領取、清退和存放制度,各放炮地點要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的要求進行放炮作業,嚴禁放糊炮和明電放炮。

(11)、加強職工的防滅火安全知識教育,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下井,嚴禁穿化纖衣服下井。

(12)、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13)、在出井口和井底車場分別設置消防材料庫,消防材料庫內要儲存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安排專人管理,定期檢查和更換。

(14)、礦井要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每季要對反風設施進行檢查一次,要保證反風設施完好可靠,以備必要時進行反風。

(四)防治水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等法律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生產方針,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提升我礦防治水管理水平,增強礦井防災抗災能力,有效遏制水害事故的發生,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穩固保持礦井防治水工作的良好局面,打造本質安全型礦井。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是保證煤礦安全正常生產建設的一項重要技術基礎工作。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防止重大水患事故的發生,必須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要求。

2、成立防治水領導小組,並配備專職防治水技術人員。礦長對所在礦井防治水工作負領導責任,實行全面領導,定期分析研究防治水工作中的問題,檢查各項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在人力、物力、資金等方面給予保證;總工程師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技術責任,直接領導礦井防治水工作,為防治水患提供技術保證;地測部門是礦井防治水業務保安部門,必須按照五項業務保安責任制度,按有關規定有計劃地開展水文地質工作,為礦井防治水預防重大水患事故提供詳實可靠的基礎成果資料,並提出預測預報,地測部門對預防重大水患事故負業務保安責任;設計部門要將防治水工作列入設計內容;各採掘區(隊)長對本區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實負第一責任,班組長對本班組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實負直接責任;安全部門對防治水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進行監督檢查。

3、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礎。為此,必須依據《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的要求,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礦區(井)水文地質調查、勘探和觀測工作,查明礦井的各種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規律,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術依據,根據生產計劃安排的需要,不斷地提供水情資料和年、季、月水情水害預報,井巷接近危險地段或水情發生變化要根據有關的規定提供臨時水害通知單。各種水情資料、水患預報要詳實、具體,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針對性,可操作性要強,經礦井總工程師審查批准後,發至設計、施工、安全科等單位和有關領導。

4、設計部門必須認真分析研究水患預測預報資料和有關的水文資料,在編制裁決工程設計時充分考慮水害因素,從工程設計開始,為防止重大水患和探放水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並將探放水工程納入採掘工程設計和工作面銜接計劃時間表內。

5、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採”的探放水原則。在受水害威脅地區進行採掘施工時,必須首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部門寫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意見,並提出防範措施。防範措施經礦總工程批准後實施,採掘工程待確認水患排除後方可施工。

6、探查水壓大於2Mpa的探放水工程設計,經總工程師審查後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准。探放水設計經批准後,屬於鑽探施工部分,由鑽探部門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屬於井巷工程施工部分由施工單位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措施由總工程師審批,並取得開工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7、在存在老空區積水威脅的地區施工探放水工程前,都必須確定探水線,並準確的將積水區範圍、積水標高、積水深度、積水動水量及探水線填繪在專業礦圖上。

8、各類井巷工程貫通前,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情況不清時,必須在距貫通點30米(煤巷)或20米(巖巷)前,發放水害通知單,查清條件,待排除積水或淤泥後方可貫通。

9、由於受巖溶陷落柱影響,所造成的高水位異常區和巖溶陷落柱懷疑區,必須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綜合勘探,查清巖溶陷落柱懷疑區的分佈位置,含、導水性及高水位異常原因、範圍,探查原則“先物探,後鑽探”,探查結束後提出成果報告及防範措施。不進行專門勘探,水文地質條件不清,在上述區域不得設採掘工作面,更不得施工。對於經探查確定的巖溶陷落柱懷疑區無論是否導水,均要按規定留設煤柱。

10、礦井之間的隔離煤柱必須按有關要求留設。所有防水煤柱內不得進行任何採掘活動,以保證煤柱的完整性及隔水的可靠性。如因工程需要不得不開掘巷道時必須提出專門報告和相應的有效措施,經上級部門審查審批,不經正式批准不得施工。

11、堅持水害隱患定期排查制度,各生產礦井由總工程師組織,每月進行一次,由防治水中心負責人組織每週一次,對重點水害問題組織排查,每次排查要有正規記錄,內容要齊全、規範。

12、當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現水文地質異常情況時,要求主管領導和有關技術人員立即趕到現場,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並對井上下鑽孔水位及湧水量、水質進行監測,對收集到的數據及時進行分析、整理,拿出結論性意見。

13、堅持質量標準化與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杜絕防治水工作中的隨意性和僥倖思想,規範礦井防治水安全技術工作,以高質量的礦井防治水工作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

14、為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預防重大水患事故的發生,嚴格執行防治水管理十不準:

(1)各類防隔水煤柱內不準隨意佈置巷道。

(2)當採掘工程施工中出現突水徵兆時,不準施工。

(3)探放水鑽孔正式探水鑽進時,未安好孔口裝置時,不準繼續鑽進。

(4)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不明時,不準貫通。

(5)所有下山掘進巷道無特殊原因未到位不準停止掘進。

(6)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積水威脅或情況不明時不準施工。

(7)在高水位異常區和陷落柱懷疑區的工作面上未經探查,不準回採。

(8)回採工作面波及範圍內的水位孔或封閉不良鑽孔,未經處理前,不準施工。

(9)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未經總工程師批准,不準施工。

(10)受底板奧灰高壓水威脅的礦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準佈置在灰巖及以下層位。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制度

一、考核對象

各區、縣級市政府和市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各區、縣級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以下統稱安全生產責任人)。

二、考核內容

(一)對各區、縣級市政府及安全生產責任人的考核內容。

1、本區、縣級市轄區內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完成情況,包括:轄區內各類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和財產損失;轄區內億元gdp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從業人員10萬人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萬車死亡率;較大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的控制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1)按照《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市關於安全生產的職責要求,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2)建立事故防範體系的情況,包括:制定安全生產規劃、目標,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落實安全生產監管機構、人員及必需的經費;開展安全生產巡查和執法,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督促和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類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等。

(3)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和安全生產保障體系情況,包括:建立安全生產會議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會議,分析、佈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組織制訂並演練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生後及時組織救援,妥善處理善後工作,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等。

(4)建立事故報告和查處制度,嚴肅處理責任事故,包括:發生事故後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無瞞報、謊報、漏報或者遲報事故,及時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結案等。

(二)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安全生產責任人的考核內容。

1、本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

2、本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所採取的措施。

(1)是否把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列入本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門(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計劃。

(2)是否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並作為考核有關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形勢,並檢查、指導、督促監管範圍內的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4)是否重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並參與重要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5)是否建立和落實分管職責範圍內事故報告、查處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三、組織實施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採取自評考核和組織考核相結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統一部署,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二)自評考核。原則上每年1次,由安全生產責任人認真總結本地區(或分管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對照考核內容及各自相關職責進行自評考核,並撰寫述職報告,其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的自評情況需經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審核。安全生產責任人的述職報告和自評考核表須於每年12月15日前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三)組織考核。在自評考核的基礎上,原則上每年年底進行1次,也可視情況不定期考核。

1、由考核組織實施單位提出年度考核計劃及考核方案,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同意後實施。考核組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市總工會和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等組成。

2、考核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提前1個月通知被考核單位及其安全生產責任人。

3、考核組應當認真聽取被考核人的述職,現場瞭解情況,查閲有關資料和記錄,召集有關人員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羣眾意見。

4、考核組應當與被考核人當面交流考核情況,提出整改意見,並報考核組織實施單位。

5、考核不合格或轄區(分管職責範圍)內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被考核人,要在1個月內製訂並落實整改措施,並將整改情況報送考核組織實施單位。

6、考核組織實施單位要在考核結束後1個月內向市政府報告考核情況。考核報告經市政府批准後,由考核組織實施單位書面通知被考核單位和責任人,並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級黨委和人大常委會。

7、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結果連續兩年為優良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8、考核評分細則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山西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以及對其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經理、首席執行官或者其他履行經理職責的負責人),非公司制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和生產經營單位實際控制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港區、保税區、風景區等應當按照職責,或者受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研究確定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業務管理機構和部門的安全職能並配備相應人員;

(四)每月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五)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六)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

(七)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

(九)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掌握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安全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分析預判能力、安全決策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應急處置指揮能力。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組織制定並督促落實以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一)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

(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四)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六)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分級管控制度;

(七)安全生產現場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

(八)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

(九)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地下挖掘作業、懸吊作業、臨近高壓線作業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十)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十二)外包隊伍和外包工程等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十四)應急管理和值班值守制度;

(十五)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六)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制度和規程。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六條制定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職責清單。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並公示,每年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從業人員職級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國有及國有控股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結果,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納入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管理,並與獎懲措施掛鈎。

第十二條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清單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等情況及時組織修訂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和其他負責人輪流現場帶班,填寫現場帶班記錄。帶班記錄應當包括帶班時間、地點、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處理結果或者建議等內容。

地下礦山帶班負責人應當與當班作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應對,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十六條 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具體考核記分辦法由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作業場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並消除隱患,解決問題,每年對下一級單位安全檢查全覆蓋。

第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作為監督檢查重點內容。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並保證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培訓計劃,明確專人負責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基本常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知曉安全生產風險,學會應急處置措施和逃生避險辦法。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初次安全培訓時間應當達到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應當達到12學時。

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初次安全培訓時間應當達到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應當達到16學時。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下列資金投入:

(一)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經費;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文化建設經費;

(三)勞動防護用品經費;

(四)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施設備的經費;

(五)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的經費;

(六)應急裝備物資及演練經費;

(七)事故隱患治理經費;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經費。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規定的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本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本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組織安全文化示範企業創建活動,培育從業人員養成良好的安全生產行為習慣。

第二十五條 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消防、特種設備等行業、領域實行安全生產履職盡責承諾制度。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履職盡責承諾書》,並向社會公開。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動或者《安全生產履職盡責承諾書》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重新簽訂。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本條第一款之外的其他行業、領域實行安全生產履職盡責承諾制度,並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對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時,發現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或者履職不到位的,應當約談,進行提醒、告誡,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認為上級單位發佈的任務、指標可能導致安全風險的,應當提出異議;上級單位仍要求執行,產生安全隱患或者發生安全事故的,可以減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上級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及時簽訂《安全生產履職盡責承諾書》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現場帶班職責的;

(三)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

(四)未組織本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第三十條 個體工商户由各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製定個體工商户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實現安全生產管理全過程失職追責、盡職免責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際,對《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進行了修訂。

第二條

各公司須按照本制度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適用於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並嚴格執行到位。

第三條

股份公司對子公司的責任追究對象為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和責任部門中層管理人員,子公司其他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按照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第二章 責任追究方式

第四條

責任追究方式分為:“行政處分”、“責任制年度考評”兩種,兩種責任追究方式同時執行。

第五條

“行政處分”方式規定如下:

(一)發生一起1人工亡的責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事故責任專業分管領導給予降免職處分,事故責任部門負主要責任的中層管理人員給予免職處分,受處分人員1年內不得提拔。

(二)發生一起2人工亡的責任事故的或者年度內連續發生兩起1人工亡的責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事故責任專業分管領導給予免職處分,事故責任部門負主要責任的中層管理人員給予免職處分,受處分人員1年半內不得提拔。

(三)發生一起3人及以上工亡的責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事故責任專業分管領導給予免職處分,調離本公司,事故責任部門負主要責任的中層管理人員給予免職處分,受處分人員2年內不得提拔。

(四)年度內累計發生3人及以上5人以下重傷的責任事故的,行政處分參照本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執行。

(五)年度內累計發生5人及以上重傷的責任事故的,行政處分參照本制度第五條第二款執行。

(六)廠區內發生一起相關方1人死亡的責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事故責任專業分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事故責任部門負主要責任的中層管理人員給予降免職處分。

(七)廠區內發生一起相關方2人及以上死亡的責任事故的或者年度內連續發生兩起相關方死亡的責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事故責任專業分管領導給予降免職處分,事故責任部門負主要責任的中層管理人員給予免職處分。

(八)在本單位的子公司領導,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免職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執法部門依照刑法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九)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子公司主要責任人員給予免職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執法部門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對於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包括廠區內相關方死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的,子公司主要責任領導給予免職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執法部門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檢查,拒不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決定、指令、要求等,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子公司主要責任領導給予免職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執法部門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發現疑似職業病未及時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股份公司安委辦及總經辦報告的,確診為職業病後,並未及時向(除以上部門外)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的(包括1周內未上報或政府部門下達未上報處罰通知單),給予主要責任領導警告處分;由於職業禁忌症人員未及時調整崗位或進廠時(每年)未及時安排職業健康體檢,發生新增職業病例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責任專業分管領導給予降職處分。

(十三)有其他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後果嚴重程度,給予子公司主要責任領導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免職等相應處分。

(十四)託管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行政處分參照本制度第五條執行。

(十五)兼職多個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專業分管領導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行政處分參照本制度第五條執行。

第六條

“責任制年度考評”方式規定如下:

(一)根據股份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的《年度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目標責任書》的規定,每年對照《考核細則》組織對各子公司開展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年度考評。經考評,凡是列入股份公司“一票否決”單位的,取消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蔘加當年各項先進評比表彰資格,1年內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並根據責任大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降職、免職。

(二)發生工亡責任事故的“一票否決”單位,符合本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主要負責人和事故責任專業分管領導年終獎減半發放,符合本制度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的主要負責人和事故責任專業分管領導取消年終獎。

(三)區域內所屬子公司發生工亡責任事故的,區域主要負責人的年終獎,按每人次核減5%年終獎。

第七條

對於本制度規定以外的責任追究事項,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規定,同時參照本制度同級別的責任追究條款規定,提出對子公司相關責任領導的處理建議,經股份公司安委會研究,報公司辦公會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由於子公司發生安全、職業健康等相關事故(事件),子公司出現社保賠付差額部分的,30%由子公司班子成員及二級部門相關責任人承擔,承擔比例為班子成員佔70%,二級部門相關責任人佔30%,子公司拿出具體賠償意見報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在年終目標責任制中清算,個人被政府部門處罰的,由個人自行承擔。

第九條

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已經承擔法律責任或受到國家和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罰,重於股份公司對其處理規定的,不再重複處理;輕於股份公司處理規定的,仍按股份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股份公司對子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由股份公司安委會辦公室按照本制度執行和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即日起執行。

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範

安全是社會和諧的永恆主題,安全更是企業發展的生命線。在我們生活和工作中,關於安全的話題已經舉不勝舉,安全關口把不好,可能會使一個人的生命受到威脅,一個家庭的幸福受到破壞,一個企業的發展受到制約。在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運用有效的資源,發揮人們的智慧,通過人們的努力,進行有關決策、計劃、組織和控制等活動,實現生產過程中人與機器設備、物料環境的和諧,達到安全生產的目標。

在我公司為了防止重大事故發生,保護職工的安全和健康,為安全生產創造良好氛圍做以下幾點

1.在近幾年來生產過程中,發生突發情況,經過會議都有相應的對策,今年新任的基層幹部佔公司比例還是想較大的,在今後工作中還要像老幹部多學習,上班是要多走多看,預防跑,滴,漏的現象發生。

2. 維修作業時,必須對該設備停產,檢修人員進入設備作業後,如對管道檢查不仔細,一旦發生漏氣、漏液現象,將造成着火、爆炸、燒傷、中毒等嚴重事故,後果不堪設想,所以工藝人員一定要認真確認與設備連接的所有管道安全和防護措施具備的前提下進行。

3.正確勞保着裝,勞動保護並不是簡單的穿上工作服即可,在進入化工設備內部作業時;勞保必須起防護作用,有一定的防護要求。在易燃、易爆的設備內,應穿防靜電工作服,要穿着整齊,釦子要扣緊。

4.安全帽必須保證帽帶扣索緊,帽子與頭配戴合適,由於在設備內部作業施工空間不足,很可能出現碰頭現象,還要保證帽芯與帽殼間留有一定縫隙,防止墜物打擊帽子後帽芯不能將帽奏與頭隔開,帽殼直接壓在頭上造成傷害。因此,帽芯內部要留有夠的緩衝距離。

5. 正確穿戴勞保手套,在一些酸、鹼等腐蝕性較強的設備內作業要穿戴防酸、鹼等防腐手套,手套壞了要及時更換,尤其是夏季作業手出汗多,會降低手套的絕緣性能和出現打滑現象,所以應最好多備幾副手套。

6.勞保鞋要採用抗靜電和防砸專用鞋。所穿的大頭皮鞋,鞋底應採用縫製,不要用釘制,同時要考慮防滑性能,鞋帶要繫緊,保證行走方便。

當前,化工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隨着化學工業的發展,涉及到的化學物質的種類和數量顯著增加。 但是,由於 化工生產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壓、易腐蝕等特點,與其他行業相比,很多化工物料的易燃性、反應性和毒性,決定了化工生產潛在的不安全因素更多,危險性和危害性更大。這就要求化工企業必須不斷強化企業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長效的安全管理機制,促進公司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一、安全生產管理中常見的一些問題

1、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責任不明

許多領導者片面追求生產進度,嚴重輕視安全工作,將“安全第一”僅僅停留在口頭上,而在政策上、措施上和制度上搞得都是生產第一。只求自己任期內不出事故,對事故隱患視而不見,充耳不聞,更不願進行長遠的安全規劃和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少事故看起來是發生在職工身上,但根子還是因企業領導者對安全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不足,存在麻痺思想和僥倖心理,致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處於一種鬆懈的狀態。當然,不少企業領導者也抓了安全工作,但因認識不到位且缺乏必要的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工作常常抓不到點子上,使得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始終不能上檔次、上水平。而造成如此種種後果的主要原因又是企業未真正建立和落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職責落實不到位

公司雖然制定出了一系列安全生產的制度,也明確了安全生產職責,但仍然有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的現象,比如前段是又有吸煙被抓的現象,只停留在開會講話,只作一般性、原則性的動員和要求水平上。分管生產的領導忙於事務性工作,沒有深入地開展調查研究,很少分析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或沒有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對一些事故通報內容不詳,語言含糊,沒有把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層次的根源及事故責任、需要吸取的教訓等介紹清楚;也有一人將上級轉發的事故通報一轉了之,既不認真分析,也不提出和落實防範措施。專業人員對化工安全生產沒有真正做到心中有數,沒有熟練掌握必要的規程制度,不能很好地指導基層班組的工作。

3、安全宣教培訓工作力度不夠,流於形式

公司安全宣教培訓工作説起來都知道重要,但實際工作與要求差距甚遠。首先是力度不夠,大多走過場。宣教培訓工作許多企業也都搞了,錢也花了,但大多流於形式,根本未按有關法規對學時、內容、考試等嚴格要求進行,因此,實效性很差。其次是覆蓋面窄,安管人員培訓多,生產人員培訓少,未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其三是秩序十分混亂,公司發個通知就可搞有的甚至課都不上,其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4、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思想認識不到位不統一

一些人錯誤地認為安全工作只是安管部門的事,與生產無關。負責經營的相當一部分人員對我國現行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不瞭解,對安全生產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生產部門只顧片面追求進度和效益,而常常忽視安全,與安管部門不能形成統一認識,因此出現生產與安全“兩張皮”的現象,嚴重阻礙了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對策及建議

針對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我認為應採取如下措施來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切實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1、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意義,用科學先進的安全理念指導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作為企業領導者,要站在以人為本、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站在確保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的極端重要性。一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明確安全發展就是要零事故發展。通過編制安全發展規劃、制訂配套和保障措施,確保“零”理念堅決落到實處。二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在全體員工中牢固確立不安全不生產的思想,領導幹部堅持靠前指揮,堅持現場管理,把安全生產抓細、抓實、抓好。三要牢固樹立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理念。把治理隱患、防範事故作為中心任務,,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解決好影響制約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的深層次問題,把握安全生產的主動權。四要牢固樹立求實創新的理念。公司各工段都要立足找問題、查弱項,深入分析,紮實改進,深化安全管理規律的研究,實施安全管理創新,探索安全長效機制,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

2、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建立健全乾部《安全管理行為規範》。要明確各級幹部的安全職責,制定各級幹部的安全工作標準,明確各級幹部怎樣抓安全,怎樣抓好安全,使各級幹部在安排工作、部署任務、檢查落實時,按照自己的安全職責和行為規範約束自身的管理行為。同時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執行,嚴格考核。二是規範工人安全操作行為,建立健全每個員工的《崗位操作標準和行為規範》。讓員工從上下班、班前會、操作等方面養成良好的行為和操作習慣,使員工明確哪些是應該做的,哪些是不應該做的,增強員工的自主保安意識和操作技能。使工作現場的每道工序、每個環節於管理的可控狀態,並形成規範的激勵和懲處機制。三是嚴格落實安全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各級行政正職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各分管副職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要嚴格按照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責任追究,絕不姑息。同時對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進一步細化責任、分解和落實,做到每起事故都能找到與事故責任相對應的責任人。

3、認真落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全員安全管理素質

人生來就有求生的本能和安全的需要,但崗位所需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並不與生俱來,而人的安全意識強弱、技能的高低直接決定安全生產的具體過程和結果,因此,公司只有通過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力度,來提高人的安全意識,增強人的安全素質,使人人都懂得安全、會安全,才能確保安全生產。具體實踐中,一是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培訓工作。要本着“幹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學什麼考什麼,用什麼考什麼”的原則。二是要注重培訓的實際、實用和實效性,利用通俗易懂的形式進行經常性安全教育,通過分層次、分對象、分崗位、分工種、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生產崗位資格和安全技能培訓。特別是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全員培訓和班組長的培訓,進一步增強班組長事故預防、職業危害控制和應急處理能力;要按照各自崗位職責要求,加強對安全管理和工程技術人員現場管理和實際操作培訓,進一步提高其安全管理和崗位操作技能。三要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管理。加大培訓投入,拓展培訓渠道,創新培訓方法,健全激勵機制,注重效果考核。要對各類安全培訓進行效果評價與考核,凡培訓不合格或考試不及格者,一律不準上崗。通過培訓切實提高職工的安全操作技術水平和安全防範意識,促使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素質整體提高,從而適應化工生產的需要。

安全生產事關企業的發展和穩定,要站在顧大局、保穩定的高度,努力增強做好安全工作的責任意識、危機意識和憂患意識,嚴格履行安全職責,紮實做好安全工作。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圍繞公司安全工作,積極、主動的開展以安全為主題形式多樣的系列活動,全方位築牢每一條安全防線,形成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力爭實現“零”重傷奮鬥目標。

綜上所述,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確保化工安全生產的總則。目前,隨着化工技術的進步與發展,在大量新設備、新技術的應用於實際生產的同時,對化工安全生產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化工安全管理工作必須要有新思路,新舉措,並及時貫徹執行於實際工作中,從而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整體水平,促進生產安全、員工安全、企業穩定。

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械設備和機械零部件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機械製造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管理責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六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種、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條 機械製造企業的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少於從業人員2‰且不少於3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註冊安全工程師;超過7人的,應當有不少於15%比例的註冊安全工程師。

第八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並用於下列範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安全評價、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

(四)職業危害防治、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體檢;

(五)設備設施安全性能檢測檢驗;

(六)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及應急救援演練;

(七)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物品或者活動。

第九條 機械製造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瞭解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對新從業人員進行公司(廠)、車間(職能部門)、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調整工作崗位、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工傷痊癒復工的從業人員進行轉崗和復工培訓;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納入本單位年度計劃,保證所需資金,並建立檔案,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十一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衞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二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危險源進行辨識,實行分級管理。對於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控制職業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的職業衞生條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機械製造企業應定期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進行識別,為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從業人員需要時,企業應當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機械製造企業與從業人員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時,應將其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機械製造企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職業病人(含疑似職業病人)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第十四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排查出的隱患應當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對重大隱患整改效果要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五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檢修等工程項目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以下簡稱工程項目)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應當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安全措施費用應當納入工程項目承包費用。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承包單位應當服從統一管理,並對工程項目的現場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工程項目不得違法轉包、分包。

第十六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從合法的勞務公司錄用勞務人員,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並按本規定第十條要求,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七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與器材,定期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培訓、演練,並按照規定對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和備案。

第十八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記錄、安全培訓記錄、事故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監護記錄、危險源管理記錄、安全資金投入和使用記錄、安全管理台賬、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台賬、“三同時”審查和驗收資料、有關設計資料及圖紙、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報告、記錄等及時歸檔。

第十九條 機械製造企業鑄造、焊接、熱處理、電鍍、塗裝、木工等作業,磨料磨具、電碳、電瓷、鉛蓄電池、含汞儀表、電磁線、絕緣材料、塑料品、電焊條的生產,電火花加工以及發動機試車等存在塵、毒危害的作業場所應有防塵防毒綜合措施。

第二十條 機械製造企業各種機械傳動裝置,如傳動帶、明齒輪、聯軸器、皮帶輪、飛輪和轉軸的突出部分等,應安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二十一條 機械製造企業存在高壓、高温、高速、高電壓與深冷等的各類試驗枱站,必須配備信號、報警和安全防護裝置。

第二十二條 機械製造企業使用液體或氣體燃料的爐窯或場所及其氧、乙炔、煤氣、燃油等管路,根據不同情況應設有減壓閥、安全閥、吹掃口、取樣口、報警顯示和自動切斷裝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設施。

第二十三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定期對安全設備設施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校驗。對超過使用年限或不滿足使用要求的,及時予以報廢。

第二十五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要求,及時淘汰危及生產和人身安全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對現有設備設施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第二十六條 機械製造企業在實施檢維修作業前,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防範和應急措施,並組織落實。對危險性較大的檢維修作業,其安全技術和應急措施應當經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審查同意。

第二十七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建立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對在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等區域進行動火、檢維修、清污等作業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作業實行審批,併為作業現場和作業人員配備通風、除塵、照明、檢測檢驗、防火防爆、聲光報警等安全設備設施和自救器、防毒面具等個人防護裝備,並落實專人監護。

第二十八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並按照規定申請備案。

第二十九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和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實現達標。

第三十條 機械製造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並組織事故應急救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加強對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本規定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的備案管理制度,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機械製造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配備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和監測檢查儀器。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並由2人以上共同進行;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依法記錄在案。對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機械製造企業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並將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整體應急救援體系。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對機械製造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機械製造企業違反本規定,有關規定對其處罰有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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