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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考勤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考勤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考勤規章制度 篇一

職工考勤管理制度1總則根據一九八O年國家水利水電部生產司制定的《發電廠考勤管理試行辦法》、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國營大中型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雲南省《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國營大中型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細則》和《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電力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2職工的基本職責

2.1全體職工必須模

範遵守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法令,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持統一規定的工作制度,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按質按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內不得做私活、辦私事、中途溜號、脱崗竄崗或未經批准從事其他社會活動。

2.2工作時間

2.2.1上、下班時間:公司機關執行每週5天工作制作息時間,其餘生產單位執行本單位作息時間,不得隨意改變和違反。具體時間按各單位規定的新工作制度嚴格執行。

2.2.2上班時間不按時到崗位的,視為遲到,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視為早退。

2.3工作時間職工不得個人之間互相協商調換工作,該上班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該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對待。

2.4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和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準攜帶小孩到生產工作崗位,如有帶小孩者一律按事假處理。

2.5倒班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一律不得回家吃飯,嚴格按交班制度執行。

3請假手續及批准權限

3.1凡職工因病、喪、婚、探親、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離開崗位的,必須事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方可交清工作手續離開崗位,否則視為曠工。

3.2事假:職工因事請假,各生產單位一天以內由值(班)長批准,五天以內(包括五天)由上一級領導批准,五天以上由單位(部門)領導批准;公司機關5天以內(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領導批准。

3.3病假:凡需請病假的必須持有醫院證明才能請病假。三天以內(包括三天)由各單位(部門)領導審批,三天以上需報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確需住院治療的,憑特約醫院證明,經單位(部門)領導審批後,按有關規定執行。

3.4婚、喪、探親、產假由所在單位(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經所在單位辦公室核准。

3.5工傷假:職工因工負傷,由特約醫院出據證明,確需休息者,視為工傷假,一律由廠司領導審批,各部門在五天內出據工傷事故報告報公司備案,否則視為病假,其後果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4請、消假的具體規定及工資待遇:

4.1事假

4.1.1請假期間,遇有休息日,法定節日不另給假,統一按事假計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資、獎金除以22天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發。行政人員事假每季不超過四天,全年不得超過16天,經批准的事假不扣工資,當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許五天,平時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發加班費。節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發給加班費,超過事假天數的按上述規定扣減工資。

4.2病假

4.2.1具體規定

職工因病請假,臘莊發電廠須由廠醫務室或特約醫院診斷出具休息證明,經電廠領導批准,其餘單位(部門)須由指定醫院出據證明並報經單位(部門)領導審批後方可休息,否則視為事假。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受傷(外出人員除外)一律在指定醫院或特約醫院就診,自行到其他醫院就診開據的病休證明一律無效。

職工患病,除領導批准到外地醫院治療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點治療和休養,否則視為事假。

職工在探親假,事假期間,臨時發生急診,確實不能按時返回單位,必須就地醫療的,須持有當地鄉(鎮)以上醫院的急診證明,藥費收據,回單位後經部門及班組負責人批准,可按病假處理,但最多不得超過6天,急診後應立即回單位。遇有特殊情況仍不能返單位的(住院除外),除縣級人民醫院(農村鄉<鎮>以上醫院)的急診證明外,還需憑化驗報告,透視報告及其他物理檢驗報告,同醫療單據一併交單位醫療部門或特約醫院審驗後,再交所在部門審核批准,可按病假處理,但最多不得超過5天。

長期病休職工,病假連續在三個月以上,病癒要求上班者,必須經醫院提出病癒診斷證明,經部門及分管領導批准後方能上班。上班後三個月之內,舊病復發,前後病假合併連續計算。

長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時間後,經醫務部門診斷,建議半日休息時,在半休期間兩天按一天病假計算,其全休假天數應連續合併計算。

4.2.2病假的工資待遇

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內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獎金及綜合補貼除以22天后按實際請假天數計扣。

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按95%計發,獎金及綜合補貼除以22天后按實際請假天數計扣。

累計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30天)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按90計發,假期在一至三個月的技能工資按85%計發,三至六個月的技能工資按75計發。假期超過半年的工資只發技能工資的70%,假期在一個月以上的崗位工資全部扣除。

4.3婚、喪假

4.3.1具體規定

凡正式職工本人結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

直系親屬喪葬時,由部門領導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節日,探親假日不另補給假),如必須到外地辦理的可給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處理。

職工本人結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國家規定執行。

根據本縣的具體規定,喪假為7天,只限於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計,經批准的婚、喪假工資照發,途中車、船費全部由職工自理。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嬰兒死亡,不享受喪假。

4.3.2婚、喪假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享受原崗位待遇,月生產獎金除以22天后按請假天數計扣

4.4產假、哺育假

4.4.1按照計劃生育政策,執行正常妊娠八個月以後才可請產假。產假天數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產假期滿必須回單位辦理哺育假手續,哺育假滿按時回單位到所在單位辦公室銷假後回單位,由單位根據情況安排工作。產假,哺育假天數合併連續計算為兩年。

4.4.2工資待遇

產假期間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及綜和補貼(含難產假、多胞胎生育假)。

哺育假期間只享受技能工資及綜和補貼,不足300元按300元計發。

4.5探親假:

4.5.1具體規定

符合國務院規定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必須在使用探親假半月前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各部門應根據生產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部門領導批准後,交辦公室辦理手續,交考勤員登記考勤。探親假必須是一次性享受,如確因工作需要經領導安排工作而不能按時享受者,可按加班處理。

探親假以本人所在地工作地點為準,通公路的在25公里以外,不通公路的在15公里以外,方可享受(在見習期,熟練期等未轉正期間的職工不享受探親假)。路途以本人所在地點開始計算。

4.5.2探親假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獎金、綜合補貼除以24天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發。

4.6工傷假

4.6.1凡職工因工負傷,醫生證明需要休息者算為工傷假,

4.6.2工資待遇

工傷住院治療期間,仍享受原崗位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待遇、綜合補貼及月生產獎。工傷療養期在半年內月生產獎金髮50。

工傷傷療養期半年至一年內不享受獎金。

工傷療養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因搶險,捨己救人而發生的工傷,事蹟突出的給予特別獎。

非工傷按病假對待。

4.6.3工傷、非工傷劃分規定。

工傷

公差乘車,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負傷者。

從事本職工作或領導指派的工作中發生事故而負傷者。

集體乘車開會,聽報告,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而負傷者。

非工傷。

乘車辦私事或遊玩,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者。

違反交通規則而負傷者。

做私事(私活)發生事故而負傷者。

4.7補充規定

4.7.1學徒工、實習生在學習期間原則上不準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者,由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後報請主管領導批准,但最多不得超過十天。學徒在學習中途因事故停止學習連續在兩個月以上的,其停止學習期間不計為學習時間。

4.7.2凡經批准請假的職工,假滿後必須按時回單位上班,不得藉故超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回單位工作的,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路程在25公里以外的可以來函辦理)探親假超期不應在路程假期內來函續假。

4.7.3凡經批准請假的職工,離單位前要到考勤員處進行登記,交驗請假手續證明,回單位後及時辦理銷假手續,並報知考勤員,作為考勤依據,否則按曠工處理。

4.7.4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按計劃生育休假對待,休息期間按事假處理,均不享受生育假待遇。

5曠工的具體規定

5.1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按曠工處理。

5.1.1假或未經批准,而不上班者。

5.1.2假期滿未續假或未經批准而超假者(交通、天氣等意外事故除外)。

5.1.3服從工作調動和工作安排或調動工作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者。

5.1.4造事實,假報情況或盜竊、塗改、製造證明請假者。

5.1.5作時間擅離職守,做私活、辦私事者。

5.1.6勤後無故不幹活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工作者。

5.1.7工作時間內打架鬥歐者。

5.2曠工的處理

5.2.1兩日內,每天扣兩天的日工資,扣除當月獎金及綜合補貼的30%。

5.2.2四日內,每天扣三天的日工資,扣除當月獎金及綜合補貼的50%。

5.2.3日以上(包括五日)取消當月崗位工資、獎金、綜合補貼。技能工資除以24天按實際曠工大數的R倍計扣。

5.2.4累計十日(包括十日)以上者,停發當月全部工資,扣除半年獎金。

5.2.5累計超過十五日(包括十五日)以上者視為自動離職,給予除名處理。

6加班

6.1原則上一般不加班,因生產和工作的特殊需要,職工在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或平時延長工作時間長達4小時以上,視為加班。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不能安排補休;只享受加班補貼,少於4小時的發給補助1元,超過4小時的按一天加班計發補貼。

6.2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日的加班可安排補休和衝減事假天數,剩餘天數按規定計發加班補貼。

6.3加班費發放的標準:以崗位工資為標準按《勞動法》的規定計發。

7考勤辦法

7.1職工考勤以值(班)為單位,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應經常深入值(班)進行檢查和現場協助考勤員。考勤員必須認真負責地逐日填好考勤表。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如經發現,一次罰款10元。

7.2考勤員要認真負責不得憑回憶填報,必須如實填寫考勤表,全面切實反映當天的出勤情況。如果星期天值班,按出勤記錄,星期天休息或請假,按實際記勤,不得互相調換。

7.3全體職工的各月考勤一律按規定時間彙總,同時做好上報工作,交由辦公室辦理考勤統計,保證工資按時計發。

7.4職工工作調動所需時間,廠內調動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月,調入職工一律以原單位介紹信的收到時間為準。

8本考勤制度與《崗位技能工資實施細則》配合執行,凡《細則》未規定的以本制度的規定為準。

9本考勤制度以發佈之日起執行。

考勤制度 篇二

一、對請假的要求:

1、教職工因有事離崗,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因事情緊急不能及時請假的,到校後必須及時補假,否則按曠工論處。

2、請假須填寫請假條,一式三份,一份處室備案,一份交值周幹事,一份交本週簽到領導(備於簽到冊上)。

3、請假一節視為半天,兩節視為一天(按天請假的不再折算)。

4、教職工請假,必須對自己擔任的工作提出安排意見,取得相應處室領導的同意後,報相應領導審批,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5、假期結束後,要到簽到領導處辦理銷假手續,不辦理銷假手續視為曠工。

6、會議請假指:學校集體性大會和各組、處室組織召開的常規會議請假。

7、請假三天以內由主管副校長審批,三天以上由校長審批,會議假由校長或副校長審批,教學人員請假須教務處同意並簽註意見後,報校長或副校長審批,教輔、工勤人員請假須由總務處同意並簽註意見後報校長或副校長審批。

8、考勤每週一統計,每月一彙總,每學期一總結。

二、請假處理辦法:

1、喪假(指直系親屬):父輩為一週,祖輩為三天,同輩為兩天。請假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超過規定天數須辦理續假手續。

2、婚假為一週,請假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超過規定天數須辦理續假手續。

3、產假: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正常假為90天,大齡為100天。請假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超過規定天數須辦理續假手續。

4、病假(指有市醫院及以上住院手續的),病假5天(含)以內每天扣罰津貼15元。病假5天以上一個月(含)以內每天扣罰津貼10元。病假在一個月以上,按照青教發【XX】146號文件執行。

5、事假(含會議假):每天扣罰津貼20元,每節扣罰津貼10元。

6、簽到假:一月內有二次請假扣罰1元。

7、大型集會或大型活動假:請假每次扣罰10元,勞動請假每天扣罰50元。

8、因公負傷請假,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三、曠工的處理辦法:

1、曠工一天扣罰個人月工資總額的22分之1,曠工一節按半天計算扣罰。

2、曠會一次或自習曠輔一次扣罰10元。教師安排值班缺崗一次扣罰8元。

3、大型集會或大型活動曠工每次扣罰20元,勞動曠工每次扣罰80元。

4、會議遲到每次扣2元、早退每次扣罰5元,簽到缺籤每次扣罰1元。

5、當日查崗每次查出一次不在本崗上的扣罰5元。查堂不在崗按曠工處理,上課遲到或離崗一次扣罰10—15元。

6、升旗檢查不在扣罰2元。一月內有5次不參加大課間活動扣罰5元。(請假不計)

7、年度內病假、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內曠工累計超過5天(含)以上等按照市勞動人事部門和教育局文件規定執行。

考勤管理制度 篇三

1、凡幼兒園安排的各項活動(集會、學習)遲到一次扣款5元,早退一次扣款10元,病事假扣款15元,無故缺席扣款30元。

2、上班遲到早退一次扣款10元,超過30分鐘按曠課一節扣款20元,並扣發一個月10%的全勤工資。

3、曠課一天扣除2天日平均工資,並扣發一個月全勤工資;曠工超過2天(含2天)以上者,扣發一個月全勤工資,並扣除實際曠工天數兩倍的工資,按合同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4、病事假扣除日平均工資,病事假一天(半天折半)、兩天、三天分別扣發一個月全勤工資的10%、30%、50%;病事假三天以上扣發當日工資和一個月全勤工資;病事假經過批准,時間在兩小時以內且不影響工作的不扣工資,但每人每週不超過一次,超過部分則按請假的時間比例扣款。

5、凡星期五請假者,星期六算作請假,凡一週請假超過兩天(含兩天)者,且與星期六、星期日相連,星期六、星期日也算作請假天數。

6、法定婚假,喪假原則上發給基本工資,超假必須辦理續假手續,並按事假處理,

下列情況視為曠工處理

(1) 未辦請假手續而誤課、誤工者;

(2) 請假未經批准而離崗者;

(3) 逾期未歸而未辦理續假手續者;

(4) 未請假私自調課或請人頂上課者;

(5) 各單位組織活動缺席者(含教師外出聽課,培訓學習,參加會議等)。

考勤管理制度 篇四

為加強公司考勤管理,理順工作流程,嚴格履行審核批准程序,保障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考勤管理規定。

第一章日常考勤管理

第一條各部門設立專(兼)職考勤管理人員,專(兼)職考勤管理人員每週對人員的實際出勤情況進行彙總、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及人事管理部門彙報,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人員的考勤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人事管理部門對考勤的真實性及準確性負有監督、核查的權利。

第二條公司的考勤週期為每月的1日至次月的31日,各部門專(兼)職考勤管理人員於次月3日前把經過負責人簽字確認後的考勤彙總表、假期審批等考前表單上報公司人事部門。人事考勤專員在2個工作日內對公司所有考勤記錄審核完畢。

第三條公司實行大小星期工作制度,每日工作8小時,公司不提倡加班,員工應在工作時間內高效率完成本職工作。各部門因生產工作實際情況需要調整作息時間,需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並報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條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加班需由部門負責人提前1天經主管副總經理以上領導批准後方可執行,特殊原因不能提前申請,事後應及時補批手續。

第五條公司實行休假儲備制度,即員工的加班可以作為日後同等時間的調休,公司節假日外休息可以衝抵員工的加班。各考勤管理人員應建立員工調休台帳,及時記錄個人的休假儲備情況,員工加班調休及衝抵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以上領導批准方可執行。

第二章員工假期管理

第六條事假:是指因個人原因未到崗工作的時間。

1、事假的批准程序員工請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單,獲取核准後方可休假,一般情況下不得事後補假。特殊情況下,必須持有相關證明或事先向主管領導電話説明情況,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按照事假處理,否則一律按照曠工對待。請事假半小時以上的,按事假計發薪酬。

2、批准權限部門經理可以批准1天以下(含1天),副總經理可批准3天以下(含3天),超過3天以上的事假需要總經理批准。總經理授權按照授權權限批准假期。各級管理人員不得超越權限批准事假。

第七條病假:是指員工因患病、非因工負傷需要治療或休息的時間

1、休病假應提前一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人及時告知本部門負責人,本

部門考勤管理人員記錄考勤並上報人事考勤部門,本人或委託人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上交休假證明。

2、休假證明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開出,員工因急診在就進的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要休假的,需要就診醫院出具急診和休假證明。

3、員工在工作時間需要看病時,應先向直接領導口頭請假,以當日掛號票或診斷書為依據,看病時間一次滿二小時或全月累計滿八小時以上,按病假處理。

4、患病員工按休假憑證或準允休假的時間休息,計算病假時間以員工實際休息時間為準。員工實際休病假時間需由部門負責人在假條上簽字認定。未經批准,實際休息時間大於休假憑證開具的休息時間的,按曠工處理。

5、員工在外地因病休息,需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就診和休假證明。

6、在病假憑證上,有弄虛作假者,按曠工處理,直至解除合同。

7、病假工資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80%支付,低於北京市政府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醫療期。是指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法定期限。

1、醫療期計算應從員工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在規定的計算週期累計病休時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時限的,視為醫療期滿。病休期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2、根據有關規定,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根據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醫療期計算標準見下表。

3、員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經醫院確診後,醫療期可根據實際情況,經主管副總審核、批准後,可酌情適當延長醫療期。

4、員工非因工緻殘和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部門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

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婚假: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員工的用於結婚的假期。

1、員工休婚假應書面提出申請並填寫假條,按規定給婚假3天。愛人在外地工作且到外地結婚,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2、符合晚婚規定的員工,另給予獎勵婚假7天。晚婚假自辦理登記手續之日起一年有效且一次使用,不允許拆分,一次使用不足部分視同放棄休假。

3、再婚的員工可以享受3天婚假,不再享受晚婚假。

第十條喪假:按規定給予職工處理其直系親屬喪事的假期。

1、員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及撫養職工長大的撫養人去世,需要本人料理喪事的可給假三天。如親人在外地去世,其往返路程時間,可按喪假處理,路途費用自理。

2、員工的祖父母去世,確需本人料理喪事的,經領導批准,可給喪假一天。故去親人在外地,路程時間按事假處理,路途費用自理。

第十一條探親假:是指員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按規定給予的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本規定的探親假假期按照公司經營狀況及公司需求,總經理有權決定是否批准。

1、本公司雙方股東已婚員工原則上每月休假1次,假期為4天(含路途時間),一般休假時間確定在週四至下週一。

2、本公司雙方股東未婚職工原則上每年休假2次,休假時間為1周。

3、享受探親假的職工不再享受年休假,本人探親假期小於年休假,剩餘假期可以一次休完,探親假一般不可以積累使用,特殊情況須經副總經理批准。

4、公司其他已婚員工在工作滿1年,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員工探望配偶假期每年為10天。享受探親假的員工不再享有年休假,探親假小於年休假的,剩餘假期可以一併休假。

5、未婚員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員工探望父母假期每年為10天,享受探親假的員工不再享有年休假,探親假小於年休假的,剩餘假期可以一併休假。

6、員工休探親假須提前1個月審批。主管副總批准後方可休假,休假審批單交人事考勤專員備案。

7、員工經批准的探親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在探親假期間因病而超期者,需持縣以上醫療部門急診證明,可按病假處理,其他超假按事假或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以上的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休假假期,員工累計

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2、年休假一般在1個工作年內安排,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集中或分段安排個人年休假,公司一般不跨年安排年休假。

3、公司年休假一般由公司統一安排,員工有特殊情況需要休年休假的,須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4、累計工作年限按照本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計算,無法提供繳費證明的,按照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計算。

第十三條工傷醫療期:是指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

1、公司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確診的診斷證明,對照《北京市工傷醫療期分類目錄》,確定醫療期,發給工傷津貼。

2、工傷醫療期一般為一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不超過三十六月。

3、工傷的認定及工傷醫療期待遇以北京市工傷保險規定為準。

第十四條產假:是國家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所需休息恢復健康的時間。

1、女員工生育,按國家規定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剖腹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員工符合晚育條件的,獎勵產假30天。經批准,獎勵假可由男方享受。

3、女員工休產假應履行休假審批手續,並報公司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哺乳假:嬰兒未滿週歲的女職工每班工作時間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如路途較遠兩次哺乳時間應合併使用。

第三章補充規定

第十六條特殊考勤處理

1、遲到:員工遲到,説明合理原因後,經得領導同意,遲到時間按事假處理;未説明任何理由無故遲到的,按曠工處理。遲到在10分鐘以內的罰款10元,10分鐘以上半小時以內的罰款20元,遲到半小時以上按事假甚至曠工處理。

2、早退:員工早退期間按曠工處理。

第十七條員工未履行休假審批程序或特殊情況未補審批手續,一律不能享受休假待遇。

第十八條本制度所列各項假期其薪酬待遇,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標準或公司薪酬制度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考勤規定歸公司行政人事部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二○一○年元月一日起生效。

xxx科技有限公司

二○xx年xx月xx日

考勤規章制度 篇五

1、出勤要求

(1)全公司員工必須準時上下班,XX本部員工實行指紋考勤,各分公司員工實行人工考勤(分公司經理須對所屬員工考勤負責)。

(2)員工因事、病等請假,需提前填寫請假單報相關權限負責人審批,並將請假單交人事專員處備案;部門負責人直接向總經理/董事長請假,然後到人事專員處備案。

(3)原則上提前請假,緊急請假需通過電話向部門負責人請假,徵得同意後方可委託他人填寫請假單,報各級權限領導審批後交人事專員處備案。

(4)連續請假天數超過7天,須總經理/董事長籤批。

(5)考勤負責人於每月工資發放前將製作上月考勤表彙總,交總經理/董事長簽字後進行結果運用(扣發缺勤天數工資,日工資=月工資/20.83)。

(6)病假需提供相應有效證明(如住院證等),假期結束後2天內(遇節假日順延)補齊,公司視為正常出勤,否則公司按事假進行處理。

(7)營銷代表、服務工程師考勤原則上按本制度執行。

2、出勤監管

(1)各部門負責人是該部門員工考勤的第一責任人,各分公司負責人須協助進行員工的考勤管理。

(2)考勤負責人將不定期對於公司員工出勤進行檢查。

3、懲罰措施

(1)對於上班遲到或者早退人員,罰款50元/次;對於不假不到者,按200元/天進行處罰。

(2)部門負責人包庇員工,一經發現,加倍處罰。

(3)對於曠工3日以上者,將做開除處理。

4、其他

(1)員工及配偶直系親屬喪假3天;員工婚假7天,對於晚婚(指:男25週歲,女23週歲)可享受婚假15天(不含試用期員工且僅限於首次結婚,否則只休息1天),休假期間視為正常出勤;產假按國家及寧波市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婚假、產假須在假期結束後2天內(遇節假日順延)分別提供結婚證複印件、住院證明/小孩出生證。

(3)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清明、端午、五一、中秋、國慶、春節)正常休假,公司根據經營情況安排值班。

(4)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5天帶薪年假(可以不連續休假),兩次年假之間至少間隔一年;年假必須提前申報且當年休假,原則上安排在公司經營淡季(7、8、9月)休假。

(5)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6)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XX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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