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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醫療廢物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醫療廢物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其他注意事項 篇一

1、醫院感染管理科及病區必須對新進保潔人員進行相關知識培訓。

2、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1)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2)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

(3)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衞生安全防護等知識;(4)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後的處理措施;

(5)掌握髮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篇二

一旦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或意外事故發生(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

1、立即上報總務科、感染管理科、主管院長。並應當在48小時內上報區衞生局和區環保局,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後再次報告。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4小時內上報區衞生局和區環保局。並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採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2、由總務科、醫院感染管理科及有關科室組成調查小組,必要時請求上級部門協助。

3、調查確認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

4、根據醫療廢物性質進行相應的處理方案。

5、儘快組織相關人員對醫療廢物事故區域採取緊急安全處置措施,必要時封鎖事故區域,以防擴大。

6、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儘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及其他人員、環境的`影響。

7、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應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8、採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露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9、處理人員必須做好自身的衞生安全保護後才能進入現場工作。

10、事後必須對醫療廢物事件的起因作相應調查,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對相關人員作相應的責任評估進行必要的獎罰處理。

醫療廢物登記要求 篇三

1、放入包裝袋或容器內的醫療廢物不得取出。

2、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閉方式使包裝物或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3、包裝物或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增加一層包裝。

4、批量的。含汞的體温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5、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化學消毒處理,然後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並設立專門登記本、有專人負責。

6、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和中文標識,中文標識的內容應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生產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説明等。

7、五類醫療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籤上註明。

8、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温貯存或者防腐條件。

9、醫院污物的分類收集:黑色袋裝生活垃圾,黃色袋裝醫療廢物,紅色袋裝放射垃圾。

醫療廢物包裝要求 篇四

1、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衞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2、醫療廢物分為: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

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篇五

1、建立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法定代表為第一責任人,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行為發生。

2、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毀形處理;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説明的防滲漏、防鋭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3、對每天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三年。

4、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不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5、不隨意丟棄醫療廢物;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不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6、認真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7、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應及時採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篇六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的相關要求進行傳染病疫情報告。

二、《傳染病防治法》管理的病種共三類37種。其中:甲類2種:鼠疫、霍亂。乙類25種。丙類10種。

三、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傳染病或疑似病例,應當向附近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爆發和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時,在二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附近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者醫療機構報告,並同時報出傳染病報告卡。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的性傳播疾病、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源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城鎮於六小時內,農村於十二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附近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者醫療機構報告,並同時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乙或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城鎮於十二小時、農村於二十四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附近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者醫療機構報告,並同時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四、傳染病爆發、流行時或發現甲類傳染病人和傳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時,採取相應的緊急隔離措施。

五、執行職務(在崗)的醫療保健人員,衞生防疫人員、個體診所為責任疫情報告人。

六、各級傳染病管理、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個人以及責任報告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因玩忽職守,造成傳染病傳播或流行的,衞生行政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令 篇七

第 36 號

《醫療衞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已於2003年8月14日經衞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xx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衞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各類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 衞生部對全國醫療衞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衞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 醫療衞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制定並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衞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衞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衞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衞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 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衞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衞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 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 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 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 醫療衞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

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彙總後報衞生部。

第八條 醫療衞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採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向衞生部報告。

發生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衞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於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

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籤上註明;

(四) 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

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五) 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温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後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

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並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 醫療衞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説明。

第十三條 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 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 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籤,中文標籤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説明等。

第十六條 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籤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並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 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鋭利邊角、

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後,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衞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於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 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温貯存或者防腐

條件。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後,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 禁止醫療衞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

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 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 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 醫療衞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儘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儘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採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衞生安全防護後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 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 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規

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 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 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衞生

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 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

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後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髮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採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衞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 醫療衞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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