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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住院管理制度

醫療保險住院管理制度

一、 參保人患病需住院治療的,經治醫生要嚴格把握入院標準,不得將不符合入院標準的參保人接收入院,不得拒收符合入院標準而有能力診治的人員入院。

醫療保險住院管理制度

二、參保人入院後,科室應對其身份證與社會保障卡進行核驗,確保人證相符,杜絕冒名頂替住院,不得掛牀住院、疊牀住院。

三、參保人入院後,科室應告知參保人在24小時內做好醫保登記手續,在收治其他統籌地區轉診轉院或異地居住備案參保人時,應當告知其辦理轉診轉院或異地居住備案手續。

四、科室在收治意外傷害參保人及生育參保人住院時,首診醫生應如實書寫醫療文書,告知參保人辦理審批和備案手續;醫保辦工作人員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及醫保政策審核,杜絕欺詐騙保行為。

五、參保人住院治療,主管醫生應執行診療規範、用藥指南等技術標準,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應當嚴格按照自治區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醫保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材料目錄,以及本統籌地區的支付標準,按照藥品限定的範圍使用目錄限定藥品,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基本醫療服務。發生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材料、特需服務等費用,須由參保人個人全部負擔的,應事先徵得參保人或其家屬同意,並簽字確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患者應當由其監護人簽字確認)。

六、主管醫師需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等規定書寫醫療文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清晰,化驗檢查須有結果分析。

七、嚴格掌握各種藥品、檢查和治療使用的適應症和禁忌症,不得將特殊檢查項目(如彩超、CT、MRI等)等列為常規檢查,不得將臨牀“套餐式”檢驗作為常規檢查。

八、患者在住院期間,不得要求參保人到門診繳費或到藥店購藥。

九、參保人根據病情需要長期連續住院的,每90天計算一次住院次數,超過90天需重新辦理住院。

十、參保人在住院期間需院內轉科治療的,不得中途辦理出院結算手續。

十一、參保人符合出院標準拒絕出院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出院,並自通知之日起停止記賬,按自費病人處理。不得將不符合出院標準的參保人推諉出院。

十二、參保人出院需帶藥的,急性病不得超過7天,慢性病不得超過14天。所帶藥品限主要診斷和與主要診斷相關的疾病用藥,不得列開檢查、化驗、治療等診療項目出院。

十三、參保人結算時,只需交納按規定應當由參保人個人承擔的費用,無特殊情況不得要求參保人全額現金結算醫療費用;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異地參保人即時結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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