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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分配製度(通用多篇)

年終獎金分配製度(通用多篇)

年終獎金分配製度(通用多篇)

獎金分配製度 篇一

為適應公司發展的需要,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薪酬分配製度,強化工資分配的激勵作用,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一條管理職責

1.1公司總經理負責批准獎金總指標和部門二次分配獎金的發放。

1.2人力資源部是公司獎金的歸口管理部門。

1.3各單位負責本部門獎金的二次分配。

1.4獎金分為月獎和進度獎。

第二條管理內容與要求

2.1獎金以考勤表為依據,實行期後支付,按月考核。

2.2獎金的確定

2.2.1月獎依其所在崗位職薪係數而確定,獎金=係數×基數。

2.2.2進度獎根據工程進度情況,公司下達總指標,部門二次分配,造表後交人力資源辦。

2.2.3部門二次分配的原則:

(1)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2)按勞分配、按績效分配原則;

(3)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獎勵先進,樹立模範典型原則;

(4)根據勞動能力、強度、環境、責任等因素適當拉開差距原則;

(5)堅持獎金一次分完,當月不節餘的原則。

(6)單人分配獎金的最高係數不超過最低係數2倍原則。

2.2.3新分配來的大中專畢業生按規定實行一年的見習期,見習期獎金係數按0.5。

2.2.4待崗人員在待崗期間不發獎金。

2.2.5受處分人員按照工資支付辦法執行。

年終獎金分配製度 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競爭機制,激發員工工作積極性,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章,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1、本公司從業人員年終獎金的發給,按本規定辦理;

2、本規定以公司編制內的人員為限,顧問、試用人員、臨時人員均不適用(視情況另行發給)。

第三條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數額視公司當年度的業務狀況及個人成績而定。

第四條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算的範圍:

從業人員在年度內中途到職者,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算;凡未滿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半個月以上以1個月計。

第五條在當年度獎金髮放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發給年終獎金:

1、辭職或解僱者;

2、資遣者;

3、停薪留職者(期間扣除);

4、其他原因中途離職者。

第六條年終獎金的發放計算基數標準如下:本薪+主管加薪+職務加薪+技術加薪。

第七條從業人員在當年度曾受獎、懲者,年終時依下列標準加減年終獎金:

1、嘉獎一次:加發1日份薪額的獎金;

2、小功一次:加發3日份薪額的獎金;

3、大功一次:加發10日份薪額的獎金;

4、申誡一次: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

5、小過一次:扣減3日份薪額的獎金;

6、大過一次:扣減10日份薪額的獎金。

第八條請假曠工的扣減標準:

1、曠工者照天數計,每天扣減2日份薪額的獎金,不足1天者以1天計;

2、年度內請事病假(合併計算)達10天以上者,每超過1天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服務未滿1年者,照比例折算)。

第九條考績加發標準年度考績依下列等級加發:

1、優等者加發10日份;

2、甲等者加發3日份;

3、乙等者不予加發。

第十條年度計算:

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條發放日期:

每年度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於翌年春節前發給。

第十二條實施及修訂:

本細則呈奉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公司的獎金制度 篇三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並以提高營業績效為原則。於每年末會計年度終了時,可提列税後盈餘之一定比例金額作為犒勞股東、幹部及員工一年來的努力與辛勞。

第二條獎金金額應於每年12月31日,會計年度終了時,結算當年度純利所得,並在結算後一個月內(或翌年3月止)依實施支付計算方式與薪資合併發放。

第三條獎金計算方法及發放標準

公司在結算營業所得應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以各店為單位

1.銷貨總額-銷貨成本(期初存貨十進貨-期末存貨)=銷貨總利益(銷貨毛利)

2.銷貨總利益-各店營業費用=部門利益

3.部門利益-應負擔總公司營銷費用=經營利益

(二)營業外之各項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1.各門市(店)營業外費用(依各門市(店)銷貨總額比例分配)

各門市(店)營業費用/各門市(店)營業費用總額×銷貨額=各門市營業外費用

2.總公司費用比例

(門市薪資+一般管理費)/各門市員工總數×店別員工數

3.房屋租金則按實際平米數計算之,但若為設立於大樓時,則僅以營業面積計算。

4.折舊費、修繕費等營業費甩,採用實報實銷。第四條獎金分配額之計算

(一)經營利益-課徵税額一税後純益税後純益×獎金比率=獎金分配額

(二)獎金分配額/4=獎金實際分配額及分配對象

(三)依獎金分配對象之金額支付員工時,則需扣減已支付之定期獎金後,並依下表所列之標準支付。

(四)同一門市(店)內之重要兼職人員獎金,則由人事科另行制定。

第五條本規則中第三條及第四條之數據資料,應於管理會議上討論過後,以符合實際需求數字修正並實施。

第六條本規則所加發之績效獎金若為0或為虧損時,則需衡量公司政策是否受市場或社會經濟變化的影響,並由董事會議評定是否可提列其他津貼作為支付努力者的獎金。第七條獎金分為定期獎金及決算獎金兩種,主要支付對象以獎金支付日仍在職者。

第八條定期獎金之計算期間分別於每年6月及12月計算並支付之。第九條定期獎金之結構包括下列三項:

(一)基本獎金;

(二)等別加算獎金;

(三)年資加算獎金。

第十條基本獎金和等別加算獎金之計算,乃以基本薪資及責任津貼為基礎,並依各職等員工之給薪率相乘成績再乘以出勤率後所得之金額即為其獎金支付額。

第十一條基本獎金中之給薪率在衡量公司的業績及員工考績評定等級別後,分別計算之。

第十二條等別加算獎金之給薪率,則依下列規定支付:

第十三條出勤率的計算乃依照人事科所制定之標準計算,其規定如下:

出勤率=1-0.07×缺勤日數+0.025×遲到、早退、私自外出等缺勤時數(2小時以內者)

第十四條凡於公司任職服務滿三年以上者,則依下列規定加算年資獎金:

第十五條決算獎金(獎金分配)乃根據當年度內之收益比例及獎金分配規則,支付前一年度員工共同努力的成果與獎金額。但以支付當日仍為在職之員工為限。第十六條本規則自年月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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