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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案例分析(共5則)(新版多篇)

醫患糾紛案例分析(共5則)(新版多篇)

醫患糾紛案例分析(共5則)(新版多篇)

醫患糾紛案例分析 篇一

【醫患糾紛案例】

1、綿陽晚報〃安縣一衞生院餵奶噎死新生嬰兒 被判賠6.58萬

2010年4月14日,安縣某鎮居民常玉足月懷孕到本鎮衞生院待產。15日上午10點30分,剖腹取出一男嬰。小寶出生後,即與母親分離到住院病房,一直哭啼。當天中午12時許,常玉的母親何蓮將小寶抱到注射室打預防針,注射室護士稱小寶缺氧未打。何蓮便將小寶抱到住院部讓值班醫生看,值班醫生看後表示,小寶是正常的,但小寶仍一直哭啼。值班護士向瓊見後,建議給給小寶兑喂30毫升奶粉。親屬將奶粉兑好後先給小寶喂,稱小寶不吃,向瓊就抱過小寶,幫助示範喂小寶,並叫小寶的父親趙天順將奶嘴眼剪大了一點,又喂,見小寶還是哭,向瓊就自己動手,將奶嘴眼再剪大了一點,又側抱着小寶,繼續示範給他餵奶粉,小寶吃了奶粉,就沒有再哭了,向瓊告知小寶親屬,就這樣用側抱的方式喂,放在牀上也要側放,然後將小寶交給親屬,就離開了病房,此後小寶由父母及親屬一同在病房看護。

當天下午近2時許,親屬發現小寶沒有動靜,當即報告當值醫生和護士,衞生院當即組織醫生對小寶進行了全力搶救。據當日下午2時病歷上新生兒死亡記錄記載:“新生兒因呼吸心跳停止,面脣紫色,心室內注射腎上腺素,胸外心臟按摩,雙側鼻腔流出白色分泌物,經搶救無效呼吸心跳停止,雙側瞳孔散大,宣佈死亡”。

2010年4月16日,醫患雙方委託司法鑑定所對小寶死因進行法醫學檢驗。鑑定結論為:“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

2010年5月27日,趙天順再次委託司法鑑定所,要求對小寶因“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的因果關係作司法鑑定。2010年6月2日,鑑定所作出《法醫學鑑定意見書》,鑑定結論為:“小寶的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與氣管及食管內粘稠乳汁類物質有因果關係”。事後,小寶的父母將鎮衞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等共計34萬餘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2011年8月,安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小寶在被告處住院期間死亡,其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與其氣管及食管內粘稠乳汁類物質有因果關係。小寶在出生後不足4小時內,是在被告衞生院值班護士的建議、指導、參與下和原告方及其家人共同參與下喂入奶粉的。奶粉是由原告方調兑的,其濃度高低與原告方的調兑行為存在關聯,且發生新生兒奶粉窒息死亡的時間是在原、被告雙方共同參與給其喂入奶粉一個多小時之後,期間

是由原告方及其家人在病房看護嬰兒的,故原告方對此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被告作為醫方,對剛出生並在住院期間的該新生兒具有醫療、護理及服務的責任,且其值班護士同時也參與並指導、協助對該新生兒喂入奶粉的行為,故對小寶在住院期間發生奶粉窒息死亡的事實,被告也應承擔一定民事責任。原告主張其子出生後缺氧,被告未採取措施,應承擔過錯責任。判決衞生院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65813.10元。案件受理費1445元由被告負擔。

2、天山網〃烏魯木齊一醫院提供“問題病歷”輸官司判賠20萬

2007年12月,張翠雲的兒子李先生和家人將其送到一家醫院治療。入院檢查出張翠雲有冠心病,醫院建議做手術,李先生和家人商量後同意了。一週後,張翠雲接受了冠脈造影及支架手術。術後第二天,張翠雲突然感到氣短不適。兩天後,老人病情突然惡化,搶救無效死亡。

在與醫院協商無果後,李先生和家人將醫院訴至天山區人民法院,提出了20餘萬元的民事索賠。案件審理期間,醫院方主動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此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法院於是委託烏魯木齊醫學會進行鑑定。

“這份病歷一直在醫院,我們都沒接觸過,現在醫院提供給醫學會拿去作為鑑定的依據,真實性讓人懷疑。”在鑑定過程中,李先生和家人對醫院所出具的診治病歷提出質疑。為此,2009年5月14日,烏魯木齊醫學會不得不中止醫療事故鑑定。

為了弄清這份病歷是否真實,法院委託了司法鑑定機構對其真實性、客觀性進行鑑定。鑑定的結果卻是“因醫護人員的病歷記載不完整……病歷缺乏客觀性,不能如實反映醫院對患者術後真實的診療行為”。也就是説,這份病歷由於缺乏真實性,所以不能作為醫學會判定是否醫療事故的主要依據,沒有了醫學會的鑑定結論,法院一時難以查清事實。

辦案法官介紹,按照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醫療糾紛中,醫療機構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而通常醫院所舉的主要證據就是診療過程中的病歷記錄。如果病歷本身都無法客觀真實反映診療經過,那麼也就失去了其作為證據的效力。法官説,雖然醫院方對病歷真實性的鑑定結果提出異議,但由於無法出具其他相關證據加以反駁,所以,法院只能認定醫院提供的病歷不具備真實性。醫院就應當為此承擔相應責任。這給醫療機構提了個醒,如果所出具的病歷本身就是問題病歷,不僅不能證明醫院自身的清白,還應該為此擔責。

近日,法院作出醫院賠償李先生和家人20萬元的一審判決。

3、中國新聞網〃患者開顱術後死亡 醫院護理力度不足判賠8萬

在沒有任何醫囑的情況下,剛做完開顱手術的患者馬某被從監護室轉到了普通病房,並在術後突發急症死亡。死者家屬將醫院告上法院,索賠11萬餘元。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日前終審認定天壇醫院存在過錯,賠償馬某家人8萬餘元。

馬某的妻子和女兒訴稱,2010年1月27日,馬某因“右額佔位性病變,左上肺佔位”住進天壇醫院神外病房。第二天,馬某被全身麻醉後,醫生為其進行了開顱腫瘤切除術,術後馬某很快被從監護室轉入了普通病房。2月3日中午,馬某在護工的攙扶下正準備去上廁所,結果突然暈倒,大小便失禁。當晚8時許,馬某因救治無效死亡。

馬某家屬認為,天壇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及診療常規的行為,不但術前檢查得不充分,術後護理也存在不規範的情況,醫院在問題發生時也沒有向家屬履行告知義務。為此他們將天壇醫院告上法院,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11萬餘元。

此案開庭時天壇醫院辯稱,醫院的治療和護理過程符合相關規範要求;馬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病因所致,故不同意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後,天壇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北京華大方瑞司法物證鑑定中心鑑定,天壇醫院在對馬某醫治的過程中存在護理力度不足,護工的護理方式不當。醫院在無醫囑的情況下,就將剛做完手術的馬某由監護室轉入普通病房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馬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因此天壇醫院應按20%的比例賠償原告各項財產損失。

法院認為,天壇醫院雖對鑑定結論不認可,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反駁,故法院對其辯解意見不予採納,天壇醫院應對馬某的死亡結果承擔賠償責任。最終二中院判決維持了一審原判,依法認定天壇醫院賠償馬某家人8萬餘元。

4、北京晚報〃精神病人噎死 醫院搶救措施不足負3成責任判賠

精神病人張先生在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因為病發噎食而亡。家屬將醫院和護理公司一併起訴索賠。西城法院近日一審認定,醫院搶救未達到應盡水平,按照30%的比例,賠償死者家屬21萬餘元。

張先生是個有十幾年病史的精神病人,一直在醫院住院治療。去年初,張先生病情加重,轉入重症病房。醫生髮現,張先生喜歡到處亂逛,亂拿病友東

西,吃飯時搶病友的飯。而且吃東西的動作幅度很大,要謹防噎食。一次,張先生就因為搶食花捲出現了噎食,及時處理後恢復。為了防止張先生再出現噎食等緊急情況,按照醫院的建議,家屬還專門給張先生請了護工。

然而病重的張先生還是讓人猝不及防。一天晚上,護工陪着張先生去衞生間如廁,他突然停了下來,順手拿起衞生間垃圾桶內的一個饅頭就吃並離開衞生間。護工在後面追趕到病房,張先生隨即出現呼吸困難的症狀,臉色發紫。護士們立即進行腹部衝擊、將張先生倒臵拍背,並從其口中掏出一小塊饅頭。隨後,心肺復甦術、電除顫術、注射腎上腺素……值班醫生進行了一系列急救措施。直至搶救半小時後,急救醫生趕到現場,又給張先生氣管插管。最終,也沒有挽救下張先生的生命。

得知噩耗後,張先生的家屬無法接受,將醫院和護工公司一併起訴。家屬認為,張先生在醫院和護工的共同看護下噎食窒息死亡,雙方均有責任。

在法庭上,醫院自認為診療過程符合醫療常規,沒有過錯,且事先已經發現張先生搶食的情況,提示家屬聘請護工,盡到了注意義務。護工公司則表示,護工發現張先生搶食後及時追趕並通知值班護士搶救,履行了相關義務。兩被告將張先生死亡歸結為其自身病症所導致的意外。

法院認為,張先生作為嚴重的精神病患者,行為往往具有突發性。他在衞生間垃圾桶中撿拾饅頭事發突然,也超過了常人的認知範疇。由於張先生並非在日常飲食過程中發生噎食意外,護工公司對此意外不承擔違約責任。

但法官查閲文獻記載後發現,在患者出現噎食急救時,應做到立即清除食物、疏通呼吸道;倒臵拍背、腹部衝擊等,如果這些做法都無效,應立即穿刺建立人工氣道或氣管切開等,暫時恢復通氣。而醫院前面幾項搶救措施都基本做了,未奏效時應該考慮進行氣管切開建立人工氣道的方式。法院認為,雖然醫院實施了搶救行為,但並未完全達到該醫院應當盡到的相關水平。醫院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按照30%的比例進行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張先生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1萬餘元,護工公司同意返還200元護理費。

5、寧波日報〃賠了醫療費,醫院為何仍成被告

2011年5月,年過花甲的姚先生經診斷患有肺結核,到某醫院接受HRZE抗癆治療,並定期進行復檢。6月10日,他到醫院檢查時,醫生根據其在檢測項目中出現的繼發性尿酸過高現象,配給他別嘌醇。但未料姚某對別嘌醇過敏,服後出現藥物性肝、腎功能衰竭最終死亡。寧波市醫學會醫療事故鑑定小

組鑑定認為,姚某之死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負次要責任。經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姚某家人與醫院達成協議,醫院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萬餘元。協議達成後,醫院即支付了賠償款。

事後姚某家屬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並致死亡,侵權責任人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但在處理這起事故時,未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項目內。姚某家人以此為由,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承擔死亡賠償金。慈溪法院經過審理,於近日作出判決,醫院應支付姚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同時,確認雙方原先達成的協議有效。

首先,姚某家屬基於姚某與醫院之間存在的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提起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符合法律規定。其次,姚某家屬認為,醫院應當對該起醫療事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根據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傷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該案被鑑定確認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承擔次要責任,因此,醫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賠償死亡賠償金。

另外,法院認為,姚某家屬與醫院達成的調解協議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具有合法性、真實性,應予以維持,不影響法院對該案的最終判決。

6、南方網〃手術後偏癱 醫院被判賠35萬

來自湖北的仇付明與丈夫張從家是一對年過六旬的老夫妻。2007年9月22日,仇付明因視物重影模糊及頭痛前往惠州市中心人民醫院就診,被診斷為“鞍區佔位:垂體瘤”。10月9日進行開顱腫瘤切除術。術後第6天,仇女士出現左側肢體乏力、説話含糊等症狀,診斷為血栓性腦梗塞,半個月後因無力支付醫療費自動出院。2008年4月28日,因顱腦手術後出現併發症又入院治療,由於經濟困難,住院一天後出院。之後,仇左側完全偏癱。

後張家起訴醫院,稱其侵犯知情選擇權

根據以往的庭審,腦垂體腺瘤的手術有兩種,開顱手術切除術對腦組織造成長時間的壓迫,導致腦組織缺血、缺氧,影響病人術後恢復;而經鎖孔和經鼻孔、蝶竇微創腫瘤切除術,病人術後恢復快,只需住院十幾天,花費一兩萬即可,但對醫療機構的軟硬件設施要求較高。

張從家説,惠州中心醫院沒有進行告知義務,讓他選擇前一種手術,導致妻子終身殘疾。張説,妻子手術時,血壓和血糖都處於不正常狀態,術後也遠遠超過正常範圍,該院卻沒有采取更加積極有效的措施處理。

對此,惠州中心醫院稱,仇入院後,家屬反覆要求儘早手術治療,術前該院已將患者病情、手術目的、方式及患者有高血壓、糖尿病等基礎病,可能導致多種併發症等向其解釋清楚,家屬簽字要求手術並願意承擔一切風險。術後第6天患者病情出現變化,經該院神經內科進一步治療,病情逐漸好轉。

醫院稱,患者術後恢復過程中出現的併發症與其長期患有高血壓、糖尿病有關,與手術無關。廣東省醫學會於2009年3月5日已經對該起醫療爭議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鑑定結論為不屬醫療事故。

由於張從家不相信廣東醫學鑑定,後來法院從北京請一家醫療鑑定機構,結論為仇付明腦梗塞的發生主要原因是自身存在的病理基礎,醫院實施的手術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該風險,此種手術應屬被允許的風險範疇;但是醫院在手術後對仇的病情觀察過程中存在不足,此種不足理論上存在加重病情的可能。

由此,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惠州市中心醫院一次性賠付醫療損害賠償金350753 。42元。

7、京華時報〃首例非法移植腎臟案宣判 醫院判賠72萬元

2009年6月,解某結識了在西安遊玩的未成年人王小軍和周小林。隨後,解某以賣腎對身體影響不大,可以賺錢為誘餌,將王小軍、周小林騙至蘭州市城關區楊某的租住處。2009年6月25日,楊某帶着王小軍來到蘭州某醫院進行了腎臟切除手術,將其1個腎臟移植給了1名尿毒症患者。4天后,楊某給了王小軍5.1萬元。7月9日,經過同樣的程序周小林也在該醫院將1個腎臟移植給了來自廣東的腎衰竭患者,得到了4.2萬元賣腎款。

2010年,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楊某、解某提起公訴。經審理,其兩人的行為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故一審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8年,判處解某有期徒刑6年。

而在該案一審審理期間,進行器官移植的蘭州市某醫院,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共計賠償兩名受害人72萬元。一審宣判後,楊某不服已經提起上訴。

醫院為何承擔賠償責任

甘肅合睿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力:醫院有過錯毫無疑問。首先,醫院違反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週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的規定。其次,醫院未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本案中,因醫院√本站★√的審查不嚴導致兩名未成年人的一側腎臟被切除,且分別構成七級傷殘,醫院共賠償受害人72萬元足以説明醫院的過錯問題。

為何以故意傷害罪量刑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官楊玉玲:本案自2009年6月偵查機關介入調查,2010年移送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因該案件發生在刑法修正案

(八)出台之前,因此對此類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人體器官移植的新型犯罪,尚無明確的罪名規定,在對案件證據全面審查、固強補弱的基礎上,經區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充分論證,最終以故意傷害罪認定並訴諸審判。

醫患糾紛 篇二

媒體報道,武漢協和醫院值班室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該院21日晚上因一名患者“搶救無效死亡”,發生了嚴重的醫患衝突事件,“大概三四十名”死者家屬“帶着鋼管”到醫院“鬧事”,有10多名保安受傷,一人受傷特別嚴重。9月15日,北京同仁醫院一名曾經的患者闖入該院辦公室,砍傷耳鼻咽喉科主任徐文。衞生部表示,強烈譴責傷害醫務人員的暴力犯罪行為。稱近十年間醫患暴力衝突呈井噴式爆發

13日,人民日報刊發“聚焦·醫生執業狀況調查(下)”的報道,關注“醫患信任脆弱,患者期望值高,暴力事件增多”現象。

醫生流汗又流血

今年以來,醫患暴力衝突惡性事件頻頻發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憂慮。9月21日,湖北武漢協和醫院發生一起暴力衝突。一名七旬患者因病情複雜,搶救無效死亡,家屬因不認同醫院的結論,糾集數十人持械衝擊醫院。

自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我國醫患關係發生了劇烈變化,醫療糾紛不斷增加,醫生執業環境持續惡化。尤其是近十年間,醫患暴力衝突呈井噴式爆發,且有愈演愈烈之勢,醫生普遍感到執業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得不到保障,醫生成為一個高危職業。

2010年8月,世界著名醫學雜誌《柳葉刀》發表文章——《中國醫生:威脅下的生存》。文章稱:“中國醫生經常成為令人驚悚的暴力的受害者”,“醫院已經成為戰場,因此在中國當醫生便是從事一種危險的職業”。

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鄧利強認為,不讓醫生流汗再流血,是一個最基本的要求。尊重醫務人員的勞動、譴責醫院場所的暴力行為,應當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一名網友寫道:“當醫生受到暴力侵犯時,整個社會應該和醫生站在一起。我不是在偏袒醫生,而是想明白了一個道理:我們離不開醫生,更離不開好醫生。”

醫患信任太脆弱

信任缺失是轉型期中國醫患關係的顯著特徵。醫患暴力衝突愈演愈烈,最根本原因是缺乏信任。

中國醫科院整形醫院副院長吳念告訴記者,幾年前,醫院曾收治了一名燒傷男孩,由於家長對治療效果不滿意,把醫院告上法庭。令人意外的是,家長居然出示了長達70分鐘的錄音資料。患方從第一次就診時便開始錄音,包括醫生的承諾和解釋、搶救治療過程、多方專家諮詢等。

“患者隨時留取證據,以備訴訟,這是對醫生情感的極大傷害。”吳念説。

生老病死,本是人生的自然規律。然而,很多患者家屬對生命的期望值過高,要求醫生只能成功,不能失敗。一旦發生死亡或意外,往往遷怒於醫生,無理取鬧。

醫療環境惡化,醫患糾紛頻發,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醫患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由於醫療知識的專業性,醫生佔據主導地位,患者處於被動地位,患者獲取醫療知識主要依靠與醫生的交流溝通。

北京安貞醫院副院長周生來説,目前,醫患溝通是醫學教育的“短板”。醫生本來有“三件寶”:語言、藥物、手術刀。但是,很多醫生只會用後兩件,不會用第一件。很多人當了一輩子醫生,卻不會和患者説話。

用制度保護醫患雙方

中國醫院協會自律維權部副主任鄭雪倩認為,醫患暴力事件不是單純的醫患矛盾,僅靠醫患雙方努力無法解決,還需要社會各方形成合力。要從根本上杜絕暴力事件的發生,關鍵在於完善法律法規,建立良好的醫患糾紛處理制度。

北大人民醫院院長王杉説:“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調解機制,讓醫院從醫療糾紛中解脱出來,可以有效改善醫生的執業環境。”

據悉,《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索賠金額未超過1萬元的,可以由醫療機構與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協商解決。索賠金額超過1萬元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向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舉措贏得了醫患雙方的認可,70%以上的醫療糾紛通過人民調解得到妥善處理,“醫鬧”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企圖用全世界最少的醫療投入保障全世界最多的人口,利用無良媒體將之與愚昧平民的矛盾轉嫁。我們過着最苦的大學生活,畢業後領着全世界醫生中最低的收入,還要被得了絕症的患者砍了泄憤,砍死了都還要聽一羣人民高呼大快人心,這到底是怎樣一個畸形的社會?! 徐文老師被砍,網民紛紛表示砍得好,醫生都該砍;昨日夜班,全院搶救一個頸椎骨折送來時已無心跳呼吸的車禍病人,歷時9個小時,患者死亡,家屬表示要讓主持搶救的醫生償命,扯爛了他已經浸滿鮮血和汗水白大褂,作為他辛苦奮戰9個小時的回報。終於明白,魯迅為什麼棄醫從文了,醫生是醫不好中國人的。

今天打車回學校,出租車司機在得知我是學口腔的之後,先是大罵醫院黑醫生沒良心,接着對徐文醫生被砍事件表示砍的好,再説如果他自己得了絕症花幾萬塊錢被醫生治死了他也會砍醫生的(注意:絕症和治死),最後在我下車的時候竟然跟我説“以後找你看牙你可得給我個成本價。”

如果你的朋友長時間沒有和你聯繫,一種情況是他死了,另外一種情況就是他學醫;如果你的女性朋友在26歲還沒有結婚,一種情況是她喜歡女人,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她學醫。

我,80後,醫務工作者。

我們經歷了高中般的大學生活,當其他專業的大學生們在上網、逛街、化粧、看電影、談戀愛的時候,我們整日泡在自習室裏,用5年(本科)或8年(碩士)的青春和一摞摞成百上千頁的書作伴,終於畢業了,有了一份工作,一份既讓你們羨慕,又被你們唾棄的工作。這是一份女人當男人使,男人當牲口使,還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我給你看病,你的病恢復的快,你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你的病恢復的慢,你認為我是庸醫,是刻意留你在醫院裏,好多賺點錢。給你治好了,你認為是應該的,毫不領情;一旦病治不好,醫生立刻就成了殺人兇手,輕則被告上法庭,重則遭打殺報復。生老病死本是自然過程,況且有些病的確是目前醫學上解決不了的難題,你以為醫生是神仙,無所不能、包治百病、藥到病除、起死回生啊,對不起,我是人,不是神仙。

我給你做全面的檢查,你説我是過度檢查,牟取暴利,你向媒體極力控訴我的惡行;我給你省錢,儘量少做檢查,當某個病沒檢查出來時,你又告我,説我玩忽職守,不負責任。那麼,請問,你到底想讓我怎樣呢?

你家屬急需手術,需要你簽字同意,你卻害怕承擔手術的風險,遲遲不肯籤,最後你家屬死了,然後你對着媒體的鏡頭無比憤怒的斥責醫生,然後媒體也是一臉正義的質問着為什麼醫生不能把病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為什麼非要因為一個簽字而耽誤了一條生命。那麼好吧,作為醫生,我們換種做法,我們不管你籤不簽字,馬上先進行手術,但是如果手術失敗了呢?我知道,你肯定又會對着媒體一把鼻涕一把眼淚的説我們醫生沒經過你的同意就擅自進行手術,把你的親人給害死了。然後你可能還會叫了一大幫親戚朋友甚至請專業醫鬧到醫院拉橫幅、擺花圈、砸桌子、打醫生。我倒想問問你,我們醫生怎麼做你們才滿意呢?我也想問問媒體,你以後能不能不要在什麼都不懂的情況下,不分是非的偽裝成一個正義者!

你急需要輸血,血液儲備卻不足,有血型相符的人説要輸血給你,我們拒絕了,因為法律有規定醫院不能自行採血。從外單位調用血液時耽誤了病情,然後你告我們。而如果我們答應了現場抽取血液立即為你輸,到時感染了肝炎、梅毒、艾滋等等,這責任你又該推給我們了。難道不是嗎?

我夜班時不時在病房裏溜達,你認為這是我應該做的,我累的打個盹你就把我的照片傳到網上,接着控訴整個醫療作風是如何敗壞。在外科,常常是做手術忙一整個白天,然後接着上夜班,寫病歷搶救病號折騰一夜,凌晨打個盹第二天又照樣上班。要不你也試試這樣連續幾十個小時的工作,你要是不打個哈欠、閉個眼,我就去死。其實,這是很多醫生工作的寫照,你以為他這樣加班就有很多錢拿啊,那你也來做醫生好了,試試看錢會不會多的堆成山。有多少大夫這樣忙碌了十多年,卻連房貸都還不完。你以為媒體曝光一次紅包事件,就表示所有的醫生每天有收不完的紅包啊。

前天下午3時54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將同仁醫院正在出診的耳鼻喉科主任醫師徐文追殺砍傷。事發後,徐文立刻被送往手術室搶救。徐文左右臂、後背等多處受傷。北京積水潭醫院和中國醫學科學院整形外科醫院的專家迅速趕來,與同仁醫院專家一起為受傷女醫生進行了手術。手術持續了9個多小時,於昨天凌晨2點結束。徐文被轉入重症監護病房,接受進一步救治。昨天中午,同仁醫院表示,徐文目前暫無生命危險。

前天下午3時54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將同仁醫院正在出診的耳鼻喉科主任醫師徐文追殺砍傷。事發後,徐文立刻被送往手術室搶救。徐文左右臂、後背等多處受傷。北京積水潭醫院和中國醫學科學院整形外科醫院的專家迅速趕來,與同仁醫院專家一起為受傷女醫生進行了手術。手術持續了9個多小時,於昨天凌晨2點結束。徐文被轉入重症監護病房,接受進一步救治。昨天中午,同仁醫院表示,徐文目前暫無生命危險。 前天下午3時54分,一

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將同仁醫院正在出診的耳鼻喉科主任醫師徐文追殺砍傷。事發後,徐文立刻被送往手術室搶救。徐文左右臂、後背等多處受傷。北京積水潭醫院和中國醫學科學院整形外科醫院的專家迅速趕來,與同仁醫院專家一起為受傷女醫生進行了手術。手術持續了9個多小時,於昨天凌晨2點結束。徐文被轉入重症監護病房,接受進一步救治。昨天中午,同仁醫院表示,徐文目前暫無生命危險。

醫患糾紛 篇三

醫患糾紛

(4)醫患糾紛中患者的非理性維權增多,以“醫鬧”現象為典型代表,並出現暴力化傾向,也有個別極端事件發生。醫療暴力在轉型時期的中國具有普遍化和激烈化特徵。[6]醫患糾紛中,患方在發生糾紛後,更趨於採取私力救濟。私力救濟可視為當事人依自身或私人力量實行的一種合意或者強制交易。[7]患者之所以選擇私力救濟,原因在於:一方面出於救濟成本的考慮,採用私力救濟只需要自己或藉助他人的力量就可進行權力救濟,患者最容易從“親友團”獲得支持,實踐也證明這種方式更行之有效;另一方面,在患者個體對抗醫方組織時,更易使得患者組織“家族”式的維權隊伍與醫方對抗,而患方“家族”式維權隊伍易於做出非理性行為,使得患方在維權過程中出現暴力行為。據湖北省紅安縣對13例惡性醫患糾紛事件的統計分析,患方的不良表現如下:圍攻醫院,謾罵醫護人員,有13例;砸毀醫院財物,有7例;毆打醫護人員,有7例;停屍病房,有5例;在醫院掛條幅,有5例;停屍醫院辦公室,有3例;封堵醫院大門,有3例;把棺材停放在醫院內,有1例;佔住醫院病房,有1例;襲擊警察,有1例;反覆上訪,有1例。[8]上述各種方式,在同一案例中交叉出現。通過上述統計來看,患方在解決醫患糾紛時的暴力傾向明顯。2002年1月,四川華西醫院耳喉鼻科醫生王凱博士,遭患者連砍13刀,致左眼失明,四個指頭被砍掉;2003年8月,武漢市岡濟來福康醫院,1名患者因對醫院不滿,手持剪刀當場刺死6名醫患人員。[9]砍傷、殺死醫護人員的極端惡性行為,將醫患對立關係的嚴重程度詮釋得淋漓盡致。

[1] 一家省級醫院的年收入大都過億元,筆者曾在安徽省中醫院工作過,這是一家省級三級甲等中醫院,2003年一年收入1億人民幣;而同處合肥市的另外兩家西醫三級甲等醫院安徽省立醫院、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2003年收入分別是3.5億、4億人民幣,門診量每年至少百萬以上。

究竟是什麼原因,促使了我國的醫患糾紛會呈如此爆炸性的增長呢?原因雖然很多,但主要原因有四:一是我們的醫德醫風確有滑坡現象;二是羣眾的法律意識在提高;三是某些媒體有誤導現象,不切實際地將大量非醫療事故或純屬醫療意外渲染成了醫療事故或嚴重醫療事故;四是近年來某些司法機關及法學工作者在理論和實踐中,不適當地擴大了醫患糾紛的受案範圍與賠償範圍,這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對醫生的不信任感和索賠意識。

從建國初到現在,我國法律規定,對醫患糾紛僅限於構成醫療事故的才予以立案,才可以得到適當賠償。這一規定是由醫學的雙重效應、高風險及不可預測等特徵所決定的。有些法學工作者認為只要存在醫療差錯,就可以向醫院索賠。這種解釋不僅不利於問題的解決,而且也是違背醫學科學和醫療行為本身的規則的。同時醫療賠償的項目和賠償的數額也越來越多、越來越高,已遠遠超過一般民事(如公路、鐵路、民航)事故的賠償限額,也超過了刑事賠償、行政賠償及國家賠償的限額。武漢的一位婦女因生了對腦癱兒而獲得了290餘萬元的賠償(張贊寧著:《醫療法學研究及典型案例評析》,東南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l88頁)。290萬是個什麼概念可想而知?這種不恰當的審判,不僅造成了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損害了我國衞生事業的發展;更為可怕的是,它必然大大地刺激了一些人的胃口。

據統計資料表明,大部分醫患糾紛並非是由醫療事故引起的,而是由於病人及其家屬對醫務工作的複雜性缺乏認識,並對醫療事業期望過高所造成的。須知醫學科學是所有科學中最為複雜、最高尖和未知領域最多的一門學科。可以説人類對天體世界有多少未知數,那麼,人類對人體本身也就有多少未知數。醫生是人不是神,不可能包醫百病(説能包醫百病的是江湖騙子,不是醫生)。然而,人們普遍對醫學科學的高難與複雜性缺乏認識,對醫學期望過高,因而常對醫療工作產生誤解。尤其是當醫院迴天無術、治療失敗時,人們怎麼也難以接受這一現實。所謂“人命關天”也就在於此。“有人經常説醫生一隻腳在法院內,一隻腳在法院外”,這正是對醫生職業風險的真實寫照。人們常説:“理解萬歲!”所謂理解萬歲就是無論吃多大的苦、受多大的罪,只要不被人們誤解,也就感到莫大欣慰。這正是中國知識分子的可貴之處。然而,有些醫務人員在抱怨説,在現今中國的三百六十行中,惟一最不易被人們理解的就是醫務工作。例如,據國內外統計麻醉意外的發生率為4%~26.3%,其中有62%~76%病例是誤吸造成的,而誤吸大量胃內容物的死亡率是70%(現代麻醉學。人民衞生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518頁)。我們應當承認這一事實。不承認這一事實,就是不尊重事實、不尊重科學。可是,每當發生麻醉意外時(這對病人及其家屬當然是不幸的),病人及其家屬總是不依不饒,怎麼解釋也不能接受這一現實。這其中當然也存在教育和科學知識的普及問題,但醫患之間也有相互理解問題,醫生應當嚴謹科學的工作,強化責任,病人也要信任醫生,萬一出現了意外既要面對現實,又要用科學和法制觀念對待,不能盲目擴大糾紛更不應提不合理的過分要求。作為媒體應當在實事的基礎上,正確引導而不要不能搞脱離客觀實際的炒作,這不利於問題的解決。

二、對解決醫患糾紛的不同認識

近年來包括國內某些媒體和社會上的某些人,認為對醫療事故的鑑定是:鑑定人員都是醫務人員,鑑定起來胳膊總是向裏拐的,所謂“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然而,據筆者近年來的一項調查表明,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定的錯案中,往往是把不屬事故的案錯定為事故的居多,這種錯案率至少在50%以上;而把本應屬事故的案件錯定不屬事故的只是極少數,這種錯案概率不足0.1‟。雖然這只是筆者有限的調查,但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其理由是由於鑑定委員會的成員都是由醫學界的技術權威和專家組成,他們有高尚的醫德醫風和豐富的臨牀經驗,但缺乏足夠的法學知識。因此,在鑑定中很容易以學術觀點,來看待所發生的醫療事件,往往把鑑定會開成了一個學術研討會。學術研討追求的是完美,而醫學是永遠也達不到完美的。這樣,便很容易對任何醫療失敗“挑”出“毛病”,並得出有“醫療缺陷”或者“醫療不當”的結論。又由於他們不懂得用法學的因果關係去認定事故,因此法律工作者便會認為只要有醫療缺陷,就是醫療事故。

其實醫學上指的醫療缺陷與法學上指的醫療過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醫療缺陷是一個很不規範的概念,它是一種醫學學術用語,而且由於各人的經驗及看問題的水平與角度的不同,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例如:對同一個感冒者,同時讓l0位醫師為他看病下藥,可能l0個醫生就會開出10種不同的處方(尤其是中醫辯證論治)。如果説這10種處方中,只有一種是最佳方案,那麼其他9種處方就都存在用藥不當的醫療缺陷。而醫療過錯責任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要件才能成立。在客觀方面,則須同時符合有侵權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三個要件時才能成立。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件,均不能認定為醫療過失。由於醫療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通常職務行為的法律責任必須是法定的。也就是説,只要醫務人員做到了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最低要求,即不能認為是違法。法律責任與道德要求的區別在於,法律責任是不能用醫療規章的最高標準來衡量或要求的。我們在學術討論或總結經驗時,可以用醫療規範的最高標準甚至超出最高標準來要求醫生;但是在認定其法律責任時,則只能以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醫療規則的最低標準來衡量和要求醫生。所以,對醫療過失責任的認定,除了必須要符合客觀要件外,還必須具備主觀構成要件才能成立。這也就是説,如果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並造成了危害結果,而且這種結果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也確定無疑,但是行為人若無主觀上的過錯,便不能構成民事侵權。

在這裏,需特別注意的是,對醫療過失責任的認定,是新的過失理論判斷醫療行為並認定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的。這是由醫學科學及醫療行為的職務屬性所決定的。眾所周知,醫學是一把“雙刃劍”,它既有治病救人的效果,同時又有致人傷殘的後果。因為任何藥物都有一定的毒副作用,任何外科手術都必然造成病人的痛苦和損傷,甚至可能會傷及周圍組織器官造成殘廢或大出血休克死亡,還有刀口可能感染、藥物麻醉可能發生麻醉意外等等。任何可能發生的後遺症、併發症,全都明白無誤地寫在醫學教科書上。由於醫療行為是職務行為,醫務人員不能因為“已經預見到了這種醫療行為可能會產生危害的後果”而放棄對病人的治療,因此“過於自信的過失”也同樣不完全適用於醫療行為。對於一般民事行為,行為人既然已經預見到了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某種危害社會的後果,他是可以不去幹的,而且也不應當再去幹。否則,出了問題,就應當認定他犯有“過於自信”的主觀過錯而受到法律追究。然而,醫務人員卻不能因為已經預見到了可能會發生醫療失敗而放棄治療責任。這樣,反而要承擔“不作為”的法律責任。如果將一般法學理論的“主觀過錯”中的過失理論用到衞生領域,那麼只能使醫務人員感到無所適從。

有人這樣對醫生説:“你們醫生治病,就像修鞋匠修鞋一樣,你修(治)得好就修(治),修(治)不好就不要修(治)嘛!”這種將醫生看作是醫匠的觀點,既説明了他對醫學的無知,也是對法律的褻瀆。試想修鞋和製鞋是可以通過流水線操作程序來完成的,然而醫生卻不可能通過流水作業來完成對病人的治療。這是由每個個體均有不同的個體特徵所決定的,哪怕患者是同一種疾病(如同是流感和乙型肝炎時),醫生也不可能用同一種方案和相同的藥物、劑量為病人治療。再説,醫學是科學,而科學是允許失敗的。人是由物質和精神兩部分組成的,科學對於人體不是萬能的,更何況醫學尚有許多未知的領域。人們常説醫療行為就是同疾病的鬥爭,既然是鬥爭,就必然有勝有負,會有許多不確定因素來影響治療效果,甚至造成治療失敗。因此,修鞋匠必須承諾能把鞋修好才能從事修鞋這一業務,否則他就是個騙子;但醫務人員卻不能承諾“包醫包好”或“包醫百病”,醫務人員若作出這樣的承諾,反倒是有違職業道德的,只有江湖騙子才會向病人作出這種承諾。然而醫務人員又不能怕擔風險而放棄自己“治病救人”的天職。因此,用“雖然已經預見„„但是輕信能夠避免„„”這種“過於自信”的主觀過錯理論來追究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是不合適的。為了保障醫務人員履行職務的便利,對醫務人員在醫療中的失誤,在處理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到醫學的特殊性和某些不可預測性。這正是由醫務工作的特徵所決定的。

為此,應當特別提請鑑定人員在對醫療事件作鑑定時,特別注意和國家法律所規定的6種不屬醫療事故和不應當追究醫療責任的情形。這6種不屬醫療事故的情形是:(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5)因患方的原因延誤治療導致不良後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根據以上規定,依法對醫療事件作出不屬事故或免除醫療責任的認定,這不是部門保護主義,而是嚴格依法辦案。同時體現了醫學的特殊性和某些難以預見性。如果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不切實際,過於要求醫生只許成功,不能失敗,動輒就要追究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勢必會挫傷醫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醫務人員在工作中如履薄冰、如坐鍼氈,最終受到損害的還是廣大病人的利益。

三、解決醫患糾紛的現狀

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在醫療事故與醫患糾紛案件的審判中均嚴格適用“專家舉證”原則。我國法律(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均明文規定,對專門性問題必須由法定鑑定機構和有專門知識的人才有資格進行鑑定。尤其是醫療技術鑑定,更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對科學技術要求非常高的工作,非醫學專家不能勝任。但是也曾有人提出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官、檢察官、公安幹警、紀檢監督人員參加鑑定,我們認為,這不但欠妥也沒有必要。這豈不是在草營人命與開法律的玩笑嗎?就是不讓他們參加投票,只是“臨場進行監督”也可能會對鑑定工作形成干預。因為這些人員均有很大的行政權力或司法權力,把他們引進到鑑定機構中來,必然會對鑑定機構成員形成某種干預。這樣,便違背了鑑定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司法和任何個人干涉的原則。尤其是讓公、檢、法人員參與鑑定,勢必造成對案件“先人為主”,尚未審判便形成了觀點,會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同時也違背了公、檢、法獨立行使職權和相互制約的原則,這是明顯違反法定的鑑定程序和訴訟程序的。再説,其他鑑定,如對鐵路、民航、郵電、供電事故的鑑定,以及國家技術監督與商品檢驗等鑑定,也都沒有規定要引進什麼人大、政協、公、檢、法的人員參加鑑定。為什麼惟獨對醫療鑑定作如此古怪的規定呢?這顯然是對醫學科學工作的不信任的表現。

有一種説法是,“醫院是衞生局的下屬單位。衞生局與醫院在經濟、榮譽上有牽連,責任連帶”,因此衞生局主持醫療鑑定是“自家人斷自家人案”,缺乏可信性等等,有的甚至説“鑑定委員會是醫療事故的保護委員會”(《中國青年報》1998年7月17日王磊的文章,《中國消費者報》1996年9月25日陳新利的文章,《南方週末》l998年8月7日第l2版等)。其實,這種説法,是對行政管理學及法律的無知。眾所周知,衞生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它代表政府擔負着行使衞生管理職能;而醫療衞生機構是事業單位,不是衞生行政機關的隸屬機構或下屬單位,它與衞生行政機關的關係只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依法由政府職能部門對醫療機構按照自己的職責和行政法的要求進行管理,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按這種邏輯推理,那麼,必然得出國家教委不能處理在學校裏發生的問題,企管部門不能處理在工礦企業裏所發生的任何事件這類結論,否則便有“自家人處理自家人”之嫌。除了“醫療事故”之外,我國尚有“重大責任事故”、“鐵路事故”、“航空事故”、“郵電事故”、“供電事故”等,對這些事故的調查處理都是相關部門應有的行政權。除了衞生行政部門之外,又有誰有這種技術力量和技術條件能夠勝任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與處理呢?再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的成員均是由政府任命的醫學專家組成的,他們多來自於各個不同的醫療機構,都是受過高等教育的,是一個高素質的羣體,由他們進行鑑定是完全可信的。何況還有迴避制度作保證,只要嚴格履行鑑定程序,尤其是迴避制度,是不會存在“自家人斷自家人案”的問題的。當然在行政處理之後如果當事的雙方仍對結果不能接受達不成共識,各自卻可以經法律手段進行處理。

對醫療事故與醫患糾紛(下稱“醫事案件”)的處理,大家都説很“難”。法官説“難”;檢察官説“難”;公安人員説“難”;許多律師説,“我最不願意接受的案件就是醫療官司”。在跨入21世紀的時候,全國消費者協會發布了“1999年消費者投訴的十大熱點新聞”,把醫患糾紛案件列人了它的“十大熱點”之一,稱“醫療投訴數量大,解決難度大”。處理醫事案件確實很難,尤其是在近年來,差不多由人民法院處理的每一例醫事案件不是原告不服,就是被告不服,很少有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或滿意的。因此往往每一例醫事案件均要打完二審,甚至再審„„又再審。如天津李新榮醫事案,一審審了1年,二審審了5年,最後矛盾上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並由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下達了專項解釋。法官們自認為處理得很公正、很慎重,但問題並沒有得到解決,結果還是再審了。再審後雙方當事人仍不服。案發16年了,打了11年官司,現在仍在無休止纏訟。

那麼醫事案件的“難”,究竟難在哪裏呢?還是律師説得對,“我最不願意接受的案件就是醫療官司,因為我不懂醫”。原來難就難在“不懂”二字上。既然“不懂”,當然處理起來就備感棘手。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曾自行制定、頒佈了《某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一些媒體對它的頒佈欣喜若狂,立即予以報道,推波助瀾,並像哥倫布發現了新大陸似地説:“患者的福音:原來‘老大難’問題,其實不難”,只要某市中院發佈一個《處理意見》,問題就解決了。表面上看似乎該中院真是立了頭功。但該中級法院不知想過沒有:我國法律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才有司法解釋權,中級法院既無立法權,又無解釋權,怎麼可以發佈“對某項法律問題的處理意見”呢?對於這種嚴重的違法與違憲事件竟然還有個別專門從事民法研究的專家,以法學權威的身份出來表示支持和聲援,説《意見》“表明了人民法院以這為案件的性質有了正確的認識和把握”(《南方週末》,1999年l2月17日第16版)。毫無疑問,能説和敢説這種話的人,自然也就表明了他自己一定是對這類案件已有或早有“正確的認識與把握”的。

但事情果真有這麼簡單嗎?這位民法專家確實是國內很有造詣的法學專家,也是筆者所尊敬與崇拜的法學家之一,但他對醫事法學(也稱衞生法學)方面的一系列表態,卻實在不敢恭維。他把醫事法看得過於簡單了,認為只要用一般民法學原理往所有的醫事案件上一套,問題便解決了。説衞生法學很“簡單”,正是對這一領域不瞭解的表現。一些法學專家們,之所以被人們稱之為“專家”,是由於他在某一法學領域確有很深的造詣,確實作出過重大貢獻,但是,如果他們一旦脱離自己的專長,去對自己並不熟悉的衞生法學領域裏的問題隨意表態的話,往往是要鬧出笑話或鬧出悲劇來的。從某種意義上説,長沙慘案中的被害人王萬林教授與兇手彭世寬,就是“醫患關係即民事法律關係應受消費者權益法調整”這一觀念的犧牲品。因為民法及消費者權益法教給人們的基本概念就是:“我出了錢,你就得給我合格的產品,給次品都不行;我花了錢,你就得為我服務,而且必須服務好,否則便需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彭世寬殺人的理由便是,“我花了錢,你就得給我治好病,你沒替我把病治好,又不肯賠償,所以該殺!”其實,醫事法學是一門很複雜的學科,絕不是隻要將它納入了民法的範圍,便可用一般民法規則予以調整的,事情決沒有這麼簡單。

首先,醫學科學確實太複雜了、太高難了。眾所周知,在一般國家普通理科的學制是4年制,而惟獨只有醫學要學5~7年,而且有資格報考醫學院校的,多為國家第一流的學子。有的國家還規定,必須是理科本科畢業的才有資格報考醫學本科專業;法學也一樣,不少國家也規定只有本科畢業者,才可以報考法學,而醫事法學卻是集世界上兩門最高難的學科——醫學與法學與一身的學科,這也就決定了醫事法學是法學領域中最為高深的一門分支學科。因此,如果從事醫事法研究,不懂醫是萬萬不行的。事實上醫學科學方面的問題,有許多都是用一般法學理論所難以解釋的。如醫患關係的法律屬性,就很難用民事法律關係的“平等主體”、“自願原則”與“等價有償”去解釋,醫患關係確有許多類似於行政法關係的特徵,但它又絕不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係。尤其是在醫學科學方面的每一項重大發現與發明,都向傳統法學與傳統倫理學提出了挑戰,成為當今世界法學與倫理學上的一個個難題。如安樂死問題、器官移植、試管嬰兒、代理母親、人工授精、基因工程、克隆人等問題,無一例外,這些問題均不是用普通民法規則或理論所能解釋的。

其次,從“中國衞生法學會”的成立,也可以看出衞生法學並不是那麼簡單的一門學科。十年前,當衞生法學界的人士籌備成立“中國衞生法學會”的時候,並沒有想過要成立國家一級學會,當時他們只想成為中國法學會下屬的一個二級學會,他們找到中國法學會這個“婆家”時,中國法學會説:“你們衞生這一攤子太複雜了,我們弄不懂,你們還是掛靠到中華醫學會去或單獨去搞吧。”於是又找到了第二個“婆家”中華醫學會。然而中華醫學會卻説:“法學這東西,我們不懂,領導不了你們,你們還是單獨去搞吧。”於是中國衞生法學會只好自起爐灶,成了既獨立於中國法學會,又獨立於中華醫學會的一個國家一級學會。可見中國法學會與中華醫學會的領導們確實是有自知之明的。同時也正證明這一問題的複雜性。

縣級醫院醫患糾紛現狀分析 篇四

岳陽縣人民醫院醫患糾紛現狀彙報材料

近年來,醫患之間的矛盾愈演愈烈,成為困擾衞生事業發展的一大難題。2011年至今,全國已發生多起殺醫、傷醫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醫患矛盾的突出,成為醫療機構不得不面對的一個現實問題。此次衞生部、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再次將醫患矛盾推上社會前沿,就醫患糾紛現狀我院做了積極的工作和細緻的分析,現彙報如下。

一、加大《通告》宣傳力度,增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 1、2012年4月30日衞生部、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我院於當日在網上下載該《通告》,立即傳至住院樓的電子顯示屏上,進行滾動播放。同時,將該《通告》製作成宣傳窗立於門診樓前,讓所有病友清晰瞭解衞生部、公安部為維護廣大患者的權益,整治醫療秩序及環鏡的決心。

2、為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我院召開了專題會議,對全院的醫務人員進行了職業道德教育,在會議上宣讀了《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就《通告》中的第二條進行了詳細解讀,要求所有醫務人員嚴格執行醫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診療技術規範,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優化服務流程,增進醫患溝通,積極預防化解醫患矛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3、我院設立了醫療投訴辦,公佈投訴電話,專門負責患者的投訴,積極處理醫患糾紛,並在顯著位臵公佈醫患糾紛的解決途徑、程序以及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等相關機構的職責、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醫患糾紛現狀和困難

1、社會對於醫療常識的認識不清。很多患者認為到醫院就必須把病

治好,病情惡化或愈後不好就是醫院的責任;對於手術中的風險認識不夠,不能正視手術中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認為是人為故意造成;對於現今醫療技術的侷限性沒有足夠的認識,對於醫院無法治愈的原因不能理解;患者醫療常識不夠,是造成其無法理解意外事故、併發症等突發狀況的一大原因。

2、患者不走正常司法途徑,“醫鬧”現象嚴重。對於院方無明顯責任的糾紛,患方不願意通過正常的司法途徑解決。往往採取聚眾鬧事,停屍堵門,甚至毆打醫護人員等嚴重影響醫療秩序的行為發泄情緒,有些還藉助社會黑惡勢力進行“醫鬧”,妄圖通過擴大事端來爭取談判地位,獲得更高的醫療補償。這些情況,都加劇了醫療糾紛處臵的難度。

3、患者對於醫生的情感不理解。患者到醫院來,總認為醫院是要在他身上獲得多少的利潤,而不會盡心救治。一旦出現意外事故,或者是併發症等突發狀況,患者會給醫護人員戴上“故意而為之”的帽子,將醫生擺在自己的敵對面,情緒上過於激動,不利於事情的處理。

4、媒體引導的方向不正確。近年來,醫改的深入開展將醫療機構推到了社會監督的最前沿。社會上普遍認為醫生羣體是高收入,低風險。實際上,目前國內醫生收入與其所承擔的風險是嚴重不成比利的。作為高危工作人羣,精神壓力巨大,而且缺少社會的關愛和理解。近期發生的殺醫、傷醫事件,表明社會對於醫護羣體的仇恨有愈演愈烈之勢,之後的調查報道,更是有相當比例的人羣在拍手稱快,這不得不讓身為醫護工作人員的我們寒心。就我院而言,也曾有多起醫療糾紛被媒體炒作,院方實際上並沒有明顯責任,但媒體的錯誤引導,將醫療機構的社會地位進一步險惡化。

5、醫療技術水平上的侷限性。我院正處在發展的起步階段,雖然近2

年來醫療技術水平已經有顯著的提高,但是在某些領域的技術水平還不夠,硬件設施上也多有不完善,發生不可抗拒性的意外事故難以避免。

6、部分醫護人員缺乏職業道德。為醫者,要有仁心仁術。醫院作為一個治病救人的場所,有時候是治癒,經常是幫助,但總是撫慰。在技術受到限制的情況下,部分醫護人員還缺乏仁術,對於患者的痛苦理解不夠,缺乏仁愛之心,這也是導致醫患糾紛的一大原因。

三、醫療糾紛處臵的對策

面對新的、複雜的醫患糾紛形勢,我院根據自身和當地社會環境的特點,制定了相應的對策。

1、高度重視醫患糾紛的處臵。加強醫患糾紛處臵的領導,以喻院長為主要負責人,成立了醫療糾紛處臵的組織機構,分工明確,成立了醫療糾紛投訴辦公室和醫患關係治理辦公室,歸口醫務科管理,有專人負責接待、登記、解釋、處臵。業務副院長鄧敏負責醫療糾紛的現場處臵,行政副院長負責外圍工作的聯繫,後勤副院長負責安全保障,辦公室負責接待、對外聯絡等。形成了醫療糾紛處臵領導重視、全員參與、集中處臵的局面。

2、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從源頭減少醫患糾紛。努力提升醫療技術水平,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近年來,通過完善醫院、科室、質控員三級質控體系;出台一系列文件規範醫療文書寫作;加強三基三嚴培訓學習和再教育,每年選派3-5名錶現突出的優秀醫務人員到省級綜合醫院進修深造,提升醫療技術水平。加強了行政查房的力度,每週二、週三醫院行政領導下科室進行全面的督查;醫務科加強了安全教育和質量監督,定期召開業務學習會議、醫療糾紛原因剖析會,吸取經驗教訓,努力控制和減少病人轉歸中併發症的發生和治療缺陷的發生。 3

提升服務能力,加強醫護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通過在全院推廣優質護理病房,弘揚“微笑、溝通、回訪”的服務,規範醫護人員的服務細節,服務禮儀,控制因服務態度而引發的糾紛。

3、加強對外宣傳工作,正確引導患者。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實行收費公開、透明,讓患者明白消費,放心看病。重視正面事件的宣傳,結合電視媒體,報紙、網絡、院內宣傳窗等途徑,正確引導患者。

4、為保障醫院公共財產的安全和醫護人員人生安全,成立了一支由本院醫務人員組成的護院隊伍,並配有專門的裝備,在配合政法、公安平息事端,保護醫護人員人身安全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效地震懾了社會上的無理取鬧的行為。下一步將逐步規範,組織、培訓好這支隊伍。

5、積極主張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對於醫療糾紛的處臵,以先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為原則,還醫院以清白,給患者以公道。如果協商解決,只能在公平、合理,沒有過激行為的前提下協商,醫院絕不會向黑惡勢力妥協。

醫院正處在發展的階段,醫患糾紛不可避免。醫院將正視這一現象,積極應對複雜的醫患關係,通過努力提升自身實力,改善整體服務,儘量避免醫患糾紛的發生。我院全體職工將在上級部門、各級領導的大力支持和關心下,團結一心,抓業務、抓發展、保穩定、保安全,努力將醫患糾紛的處臵帶入法治軌道,在醫患之間建起溝通的橋樑,相互理解,相互原諒,創造醫患和諧美好的新局面。

岳陽縣人民醫院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口腔醫患糾紛案例 篇五

長久以來,口腔醫療糾紛一直困擾着口腔醫療機構、口腔醫生和口腔創業者們。近年來,隨着人們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和社會媒體的惡性炒作口腔醫療糾紛的發生率呈上升趨勢。為了能夠幫助口腔醫生和口腔醫療機構擺脱醫患糾紛的困擾,我們設計研發了口腔醫療職業責任保險,並以口腔醫責險為工具協助口腔工作者們解決醫患糾紛。多年來,我們一直奮戰在解決口腔醫患糾紛的第一線上,經歷和解決了諸多的醫患糾紛。我們將挑選一些典型的理賠案例與大家分享,旨在能夠使業內人士從中獲得警示與啟迪。

理賠案件舉例:

1、種植失敗引發的醫患糾紛

患者劉某,男,60歲,由於牙齒缺失嚴重於2012年3月11日,在西南地區某口腔診所就診,醫療機構建議患者做6顆種植牙,由於患者的經濟狀況較好,因此同意接受種植。但是種植手術結束後一週左右,患者的左上3種植牙脱落,且患者持續口腔感染並伴有高燒。患者家屬認為醫療機構存在醫療差錯,向醫療機構提出索賠20萬元。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療機構先將患者進行了轉診,先解決患者身體的不適,隨後向保險公司報案。接到報案後保險公司立即向醫療機構索要了患者病歷及相關材料,並找到口腔種植專家進行分析。資料顯示:醫療機構為患者種植了6顆種植體,分別是右上3,右上5,左上6,右下6,左下7和左上3,其中左上3種植失敗,已經脱落。左上6種植體在骨內部分較少,右下6部分種植體頰側骨牆單薄且部分缺如。對於這兩顆種植體如果不採取措施,日後脱落的可能性也極大。保險公司認為,醫療機構沒有充分分析患者的身體狀況是否可以承受多個種植手術,也沒有根據患者的骨量分析該患者哪裏適合種植哪裏不適合種植,因此醫方有過失可以進行理賠。但患者方面提出的20萬元不是很合理。6顆種植體中有3顆是成功的,其餘3顆已經脱離或近期會脱離,因此保險公司可以賠付3顆失敗種植手術的醫療費用。此外患者由於接受大量種植手術產生口腔感染和身體不適,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可以賠付。後經過醫患及保險公司三方的多次溝通,最終保險公司向患者理賠6萬元。

温馨提示:做種植手術前一定要分析患者的骨量是否足夠能夠接受種植,並要分析患者的身體能否承受同時進行的多個種植手術,尤其是對於患有骨質疏鬆的患者、老年患者及體質較差者更要謹慎。

2、種植體擊穿上頜竇引發的醫療糾紛

患者李某,男,23歲,2012年5月到華南區某口腔診所接受種植手術,但醫療過程中出現意外,醫生將患者的上頜竇擊穿,隨即引發醫療糾紛,患者要求醫療機構退還曾繳納的醫療費用並索賠5000元。醫療機構向患者解釋,告訴患者等上頜竇癒合後可以繼續進行種植,但患者認為醫療機構水平太差,不能再在該醫療機構接受治療,要求退費並索賠5000元作為醫療費和營養費。醫療機構見溝通未果,隨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立即聯繫了當地的種植專家並邀請專家協助和患者溝通以增加患者對協調方的可信度。3日後醫患雙方及第三方協調人員在診所會面,由醫療專家向患者講解上頜竇癒合後再進行種植的可行性,保險公司負責醫患雙方的協調工作,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保險公司向患者支付2000元作為營養費,該醫療機構繼續對患者進行治療,等患者上頜竇癒合後再行種植術。 温馨提示:種植手術前,一定要仔細分析X光片,確認骨量和骨壁情況後再確定手術方案,年輕的醫生如果遇到疑難問題,應當先諮詢資深的醫生後在進行操作或直接將患者轉給資深的醫生來做。

3、正畸拔錯牙齒引發的糾紛。

2011年6月29日14時,一未成年病人在家長的帶領下,到西南地區某大型連鎖口腔診所進行正畸治療。檢查了病人的口腔狀況後,當事醫生為其設計了正畸方案。按方案要求該治療需拔除右上5和右下4,但實際操作時,卻誤拔除左上5和左下4,故產生醫療糾紛,病人要求口腔診所賠償5萬元。事情發生後,醫療機構立即向華泰保險公司進行報案,華泰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華泰保險公司在接到報案後兩小時內即趕到診所,同診所負責人商討案情,明確責任,並確定處理方案。之後保險公司、病人法定監護人與醫療機構負責人三方談判,三方最終商定賠償患者3.7萬。華泰保險公司在核定賠償費用構成後,與醫療機構再次進行了確認,扣除保單免賠額後,最終保險公司向醫療機構賠付3.5萬元。

温馨提示:醫生在進行拔牙治療時一定要先確認好需要拔除的牙齒位置再進行操作,在看X光片時也要先確認片子的反正再做判斷和操作。

4、做烤瓷牙出現咬合疼痛引發的醫療糾紛

患者趙女士,50歲,2010年8月下旬因右下7缺失在西南地區某口腔醫院就診,醫生給患者做了右下5、6、7的單端橋,2011年7月,該患者出現右下烤瓷牙的咬合疼痛又到該口腔醫院就診,經醫方初步診斷疼痛與單端橋有關,準備切割去除單端橋再進行觀察,8月25日患者去除單端橋後疼痛明顯好轉。患者認為出現咬合疼痛與醫生給她配戴的烤瓷牙不合適有關,遂向醫療機構提出索賠5000元,且要見醫院領導要個説法。醫療機構向保險公司進行報案,要求保險公司協助處理此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及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約定9月1日醫療機構協商處理方案。為了更好處理醫療糾紛保險公司的理賠人提前一個小時先到到醫療機構與醫生進行了溝通,並重新確認了案情。經理賠人員和醫方商議決定由理賠人員來扮演醫院醫政科領導,與患者進行溝通。患者到場後經三方溝通,最終決定賠償患者日後再進行治療或者重新做烤瓷牙的費用2050元。因該醫療機構購買的口腔醫療機構責任保險免賠額是2000元,那麼扣除免賠額後醫療機構可以獲得50元的賠付,因此醫療機構決定自行向患者進行賠付。但保險公司的第三方協調作用在本案件中淋漓盡致的體現了出來。

温馨提示:首先醫生要儘量保證醫療質量,使患者最大程度的可以配戴的合適烤瓷牙;其次,對於醫療意外和併發症以及不可預知的醫療風險,醫方可以求助第三方進行協調處理,購買了醫療執業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或個人可以請保險公司協助處理。

5、對患者知情權引發的醫療糾紛的處理

2011年12月29日我公司接到報案。患者王某,男,35歲,於2011年12月上旬在北京市某口腔診所接受治療,該患者右上八嚴重齲齒需要拔除,醫生拔除右上八後發現患者的右上七也出現嚴重齲齒,醫生在徵求患者口頭同意後拔除右上七,但此操作未籤知情同意書!患者事後稱未同意對右上七進行拔除!因此向醫療機構索賠六千元!

我公司接到報案後,立即與華泰財產保險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進行了溝通,經過對案情的初步分析,我們認為雖然該案件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由於醫生在對右上七的治療未簽署知情同意書,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因此醫生存在過失。該案件在理賠範圍內,可以考慮理賠! 2012年1月4日,保險公司、醫療機構和患者進行了三方溝通,由於案情清晰,涉案金額不大,當日保險公司同意向醫療機構理賠5500元(扣除500元免賠額)。

温馨提示:醫生在進行醫療行為前,一定要與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知情權很值錢!

6、種植體基樁螺絲鬆動引發的醫患糾紛

患者劉某,女,36歲,於2012年1月9日在華南某口腔診所取模做左上前牙種植牙上部牙冠修復,2012年2月3日患者因前牙鬆動再次來就診,檢查左側上前牙牙冠鬆動,拍X光片未發現種植體異常,未發現植體骨有吸收,醫生認為有可能是基裝螺絲鬆動造成牙冠鬆動,拆除全瓷冠後發現果然是基樁螺絲鬆動。此時患者提出索賠,要求醫療機構賠償她5000元作為去其他醫療機構做牙冠的費用。醫療機構隨即向保險公司報案,由於患者當天就要一個滿意答覆,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立即趕到醫療機構與醫生進行了簡單溝通後,保險公司與患者進行了溝通。保險公司認為由於該醫療機構一直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因此更瞭解患者的情況,可以更好的為患者服務,同時請患者放心,由於醫方的確存在過失,製作牙冠及由此引發的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患者安心接受治療就好。經過溝通後患者同意繼續在該醫療機構接受治療。保險公司向醫療機構支付3000元作為患者後續治療的費用。 温馨提示:在給種植體戴冠前一定要確認基樁螺絲已經擰緊後再進行後續的操作。

7、由價格爭議引發的醫患糾紛

患者香川先生,日籍,48歲,某日企亞太區高管,常年在北京某口腔診所接受治療,該患者十分謹慎,每次治療後都要求醫療機構開具醫療報告,且每個治療項目都會籤知情同意書。2012年10月該患者找到醫療機構,認為醫療機構在本2—8月期間給其做種植手術時收取醫療費用過高,且醫生承諾過他所需的治療費用。現在治療結束後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是當時醫生承諾費用的2倍,由於醫療費用支付過高,引發家庭矛盾,要求醫療機構退還一半醫療費。醫療機構約患者到醫療機構進行溝通,每次到醫療機構溝通的都非患者本人,而是患者的太太。患者本人只通過電話與醫療機構溝通,並以工作忙為由就是不露面。醫療機構無奈之下向保險公司報案。我們首先與醫療機構進行了溝通,確定醫生並沒有向患者承諾過醫療費用,且患者每次在知情同意書上及收費確認上都簽字。醫療機構反映據調查該患者以前在企業享受醫藥費報銷的待遇,但近期由於日企在華業務驟減,公司經營不景氣,以前所有的福利現在都取消了。鑑於以上情況,我們與診所達成共識,患者來醫療機構要求部分退款的真正原因就是公司不報銷後患者本人承擔了醫療費用,且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沒有任何問題,患者找不到理由讓醫方全額退款,只能以收費高及超出醫生承諾為由要求部分退款以降低醫療支出。此外,近期中日關係的惡化不排除部分日本人對中國持有敵對情緒,這無疑對此次醫患糾紛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

最後,我們與醫療機構商定了這樣一套解決方案:告知患者如果醫療機構的確收費偏高醫療機構可以考慮退費,但是有兩個條件,第一是保險公司要到場,醫療機構購買了口腔醫責險,如果需要退費,保險公司會向代替醫療機構向患者支付費用,因此,保險公司要到場取證。第二,患者本人必須到場,因為保險條款要求患者本人簽字,理賠才可以生效,因此要獲得退費或理賠患者本人必須親自到場。醫方依照該方案與患者進行了溝通,患者本人攜其夫人終於出現了,進過2個小時的溝通,患者在無據可依的情況下,在第三方的公證下只得妥協。溝通結果是雙方各退一步,患者不再要求退款,患者再來醫療機構就診時醫療機構給予適當優惠,一起患方鬧劇就這樣畫上了句號。

温馨提示:醫患糾紛並非醫方一再退讓就是好的解決辦法,在醫療行為無任何問題的情況下,醫療機構對待醫患糾紛也要有自己的立場。保險公司作為第三方在醫患糾紛中不但可以進行理賠,還可以幫醫療機構出謀劃策,協助醫療機構進行溝通,作為公證方讓還有一絲良知的無理取鬧者自愧形骸。

8、藥物過敏引發的醫療糾紛

李某,女,50歲,離異,於2010年6月因右上牙齒疼痛,就診於東南地區某牙科診所,患者告知醫生自己對青黴素類和氨苄西林過敏,醫生判斷患者左上5牙周病動搖且疼痛,於病患同意後對該牙進行拔除,術後醫生給患者開了阿莫西林。幾天後患者帶着一身的疹子來到診所哭鬧,要求有退還醫藥費,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和誤工費。此時醫生並未與患者接觸,由診所工作人員與患者解釋,同時醫生向保險公司報案,接到報案後,我們首先通過電話瞭解了大致情況,在詢問過程中我們發現該患者屬於偏執型人格且的確醫方有過失。於是我們建議醫生根據以下原則處理:(1)醫生先不要和患者正面接觸,這類病人不喜歡與保險公司對話,喜歡直接給醫生施壓,達到自己想要的結果。(2)基於第一個原因,請醫生切記我們是醫生的就病患和好友,我們一會將就到診所,病患和好友的身份以演一齣戲。(3)醫生出現時要從關心患者健康的角度出發,讓患者先看病,後續的責任醫生全部負責不會逃避,我們這些假病患則會在一旁敲邊鼓來呼應醫生處理態度很好很負責,並以聊天的方式告知患者不要這樣不理性和激動。(4)此外,護士和前台要集中注意力招呼好患者。與醫生溝通完,我們馬上趕赴現場,事情進展和預期一樣,病人後來照牙醫的囑咐去醫院治療皮疹,三天病人身上的疹子漸漸退去。但病人康復的時候是醫生問題的開始。

康復後病人無預約來到診所還帶了4個人,其中包括前夫、朋友、律師、和妹妹。15分鐘後我們也到達現場,由於患者帶了律師,因此我們表明自己除了是患者還是保險公司的人員。為避免影響診所營業,大家同意到附近的咖啡廳來商討這件事,談判中,律師並無太多發言,病患及其前夫講的較多,除了情緒語言和肢體動作外,重點如下:(1)精神損失費20萬。(2)後續美容治療費10萬。(3)誤工費1萬。面對這樣的要求,我們當場應允會考慮,不過還有要和醫生商討後才能回覆,能否等3天后大家再將這件事情做過了結。這個案子如果從法律上計算:醫療費加保健費約3500元,工作損失5000元,精神損失4000元(為整體損失的三分之一)總計12500元。後來患者果然去了診所,給醫生施壓,醫生將事情轉移給我們處理,我們告訴患者如果起訴診所法院只會判定補償患者12500元,而31萬的標的的律師費也不會很低,患者有可能贏了官司賠了錢,而保險公司願意高於1.25萬元賠付患者。此後多次溝通最後雙方各退一步2萬元和解。

温馨提示:治療前一定要詢問患者過敏史,並對有過敏史者謹慎用藥。

多年來,我們一直本着“服務為本,客户為尊,專業為基,創新為魂”理念竭誠為廣大口腔工作者服務,我們希望通過努力可以幫到更多的醫生和醫療機構擺脱醫療糾紛的困擾,我們也真誠的希望能夠與廣大口腔業內人士學習和交流。無論您想了解口腔保險還是要探討醫療糾紛的解決方案,我們都願意竭盡所能給您一個滿意的答案。

標題:【經驗交流】醫生還能怎麼做

樓主:今天遇到一個鬧事的患者,實在鬱悶發出來請各位同行出出主意,七月中旬接的一個患者,上前牙兩個一冠折死髓,告訴他先去口內做根管治療,然後再來修復科(本人是做修復的)樁冠,烤瓷冠修復,患者是學生父親陪同來的,當時問我9月一號開學前能不能全部弄好,我回答他不一定,一是要看根管治療的情況,二是暑假最近患者很多根管治療後來約時間(因為我們科室的加工中心一來一去要兩個星期),當時患者沒有異議:後來根管比較順利,約了8月二號來打樁,也沒有問題,今天本來約好時間來戴樁備牙,結果沒按時來,下班前半小時來了,我告訴他今天來不及了,到時間壓縮機會關掉,然後病人發飆了,説我一開始保證他開學前能做好的,還拍了桌子説要退錢,不然一定要我保證開學前做好,我跟他解釋做醫生不可能跟你保證的,只能盡力,萬一返工不是還要時間,然後我把預約本給他看是約的今天下午兩點,患者否認,説我病例上沒寫(這點是我疏忽,因為第一次預約時間打樁我是寫的,我當時感覺還是和患者比較好溝通的所以這次就口頭約定了)然後上來就拉我胳膊要去找領導,(來了三個人,父子兩個還有一個陪同,看樣子像社會上經歷比較多的那種,比較兇悍,他兒子還是一個政法大學的大學生,唉„„)差點要動手,最後還是我們科室的一位年長的護士出面打圓場聯繫加工中心爭取開學前做好,竟然還被病人逼了簽字,然後病人才罷休,(中途還了解到他們去其他地方看過的費用不要那麼多,時間也不用那麼長,上次問我保證能用多久我實話告訴他這個不好保證要看你的使用情況)我就鬱悶難道我們做醫生的開學前不一定能做好這樣的話也要記錄在病歷上嗎?即使記了,像我同事説的病人存心來找茬,説病例丟了,又能拿他怎麼辦?我感覺這醫生做的太無助了,也請經驗豐富的同行出出注意像類似的情況怎麼處理,哪裏需要改進,謝謝!

1、病歷首診必須知情同意簽字(我們醫院初診必須蓋章簽字的) 2.這個病歷其實主要還是溝通的問題而且患者對費用較敏感(從患者角度考慮是錢花得“多”了,還不一定達到預期時間,心裏不滿,但是表達過度)之前説清費用後簽字讓患者多瞭解別家價格確定考慮好了要治療了再來。

3、不過加工廠來回要兩個星期好像有點長了,我們有時候趕工,第二天就能做好了。畢竟學生確實要趕着上學這個時間點,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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