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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七月份分析研判報告

矛盾糾紛七月份分析研判報告

矛盾糾紛七月份分析研判報告

矛盾糾紛七月份分析研判報告

一、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基本情況

2021年7月份,我局共排查矛盾糾紛119起,化解115起,其中排查經濟糾紛30起,化解30起;排查勞動關係糾紛5起,化解4起;排查情感婚戀糾紛15起,化解15起;排查鄰里糾紛9起,化解9起;排查其他矛盾糾紛60起,化解57起。

二、矛盾糾紛數據分析

7月份排查矛盾糾紛119起,較5月份168起環比下降29.2%,其中經濟糾紛減少12起,勞動關係糾紛減少2起,情感婚戀糾紛減少9起,鄰里糾紛減少3起,其他矛盾糾紛減少17起。化解率較5月份的95.8%提高了0.8%。

三、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現狀分析

(一)矛盾糾紛多元化。矛盾糾紛類型包括情感婚姻、勞動關係、經濟糾紛、鄰里糾紛等佔主流,並且還與行政糾紛、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雜交織發生。其中多因小事引起,具有易衝動、易激怒等特點。

(二)矛盾化解複雜化。矛盾糾紛的產生,往往是當事人雙方各執己見、互不退讓而造成矛盾糾紛升級,輕者破口大罵,重者拳腳相加。2021年來,各派出所調處口角糾紛、婚姻糾紛、鄰里糾紛就有294起,佔矛盾糾紛總數的39%。同時,少數羣眾過於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也給調處化解工作帶來較大難度。

(三)規模日益羣體化。由於經濟的發展,社會的變革,人民羣眾的生產、生活方式、利益分配出現了深刻變化,各類矛盾糾紛不斷凸顯出來,其範圍涉及羣眾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參與越級上訪的羣眾受一些錯誤心理因素影響,有了問題不是逐級反映,而是組織羣體性上訪,或採取越級上訪的辦法,甚至有極少數人抱着“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思想,層層向黨委政府施壓,逐步加碼,給社會穩定帶來了不良影響。

(四)處置呈現對抗化。隨着社會市場經濟的推進,部分人價值觀出現變化,通過正常的訴訟途徑無法解決時,往往抱着“團結就是力量”的想法,採取集體上訪、圍堵政府機關、語言威脅等手段來表達訴求甚至獲取不法利益,在社會上造成一定的影響。

四、存在的問題

我局雖高度重視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

(一)原因錯綜複雜,警情居高不下。隨着經濟不斷轉型升級,鄉村振興步伐加快,人與人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容易升級成為現實形態糾紛,民間糾紛的內容、層次和領域日益複雜,牽涉範圍不斷擴大,且複雜性成為了羣眾糾紛突出特點,糾紛的後果不再是涉及一個或幾個人的利益,而是牽扯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增加了當前民間糾紛的複雜性,也增加了解決矛盾糾紛的難度。

(二)範圍界定模糊,法制觀念缺失。派出所調解的糾紛各式各樣,涉及的問題方方面面,既有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經濟糾紛、土地糾紛,又有勞動關係、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新問題,糾紛類別各式各樣。而在實際中,應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的糾紛,因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以及到公安派出所調解方便、快捷且免費等諸多原因,導致基層派出所接處的糾紛類警情大幅增長。

(三)調解合力不足,工作質效不高。雖然黨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成立了調解室,但實際運作效果並不理想,現行調解體制還未形成“一盤棋”的格局,導致許多矛盾糾紛久拖不決,有的甚至轉化為行政案件乃至刑事案件。當前村級兩委、鎮政府、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等單位和部門,都有調解矛盾糾紛的職能與義務,但沒有形成高效的調解合力,導致矛盾糾紛的調處化解質效不理想。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釐清基層矛盾糾紛化解職能職責。一是要與相關職能部門釐清職責範圍,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對不屬於公安管轄範疇的糾紛,先行受理後,根據矛盾糾紛性質,對照各調解組織的職責,合理地將矛盾糾紛進行移交分流,積極引導矛盾糾紛雙方到歸口部門調處,做到各司其職,從而改變公安調解大包大攬的狀態,避免不作為或亂作為。二是要釐清當事人訴求的合理性,以及合理的訴求是否通過合適的渠道表達問題,做到“合理訴求想方設法解決,不合理訴求耐心調處,對採取非法手段謀取不合理訴求的堅決打擊處理”。

(二)逐步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要積極動員各級各部門參與到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中來,充分發揮派出所警務前沿和陣地的作用,形成以派出所為平台,以村、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機制,積極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充分協調各有關部門,發揮各自優勢,齊抓共管,及時化解各類隱患、苗頭,做到早發現、早控制、早疏導,確保防範工作在前,化解措施在前,切實掌握工作的主動權。

(三)從源頭治理切實消除各類涉穩誘因。結合“一標三實”、“百萬警進千萬家”等工作,積極發動民輔警廣泛走訪,及時收集信息、瞭解情況、把握治安動態,及時將各類矛盾糾紛信息摸排上來,建立矛盾糾紛台帳,定期回訪,有效跟蹤。同時,充分發揮治安户長的作用,提高信息蒐集能力,切實加強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預警性和針對性。對一些鄰里、家庭、債權等簡單的民事糾紛及早調處、化解;對一些涉及徵地拆遷、土地權屬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轄區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彙報,依託以鄉政府、綜治、公安、司法的調解隊伍,紮實有效地開展緩解矛盾、化解矛盾工作,對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及時落實工作措施,採取聯排、聯查、聯調、聯治的方法,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對各種矛盾進行梳理,理清矛盾產生的原因、癥結和解決的辦法,穩定當事人的情緒,及時把矛盾消化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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