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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發醫療糾紛事件應急預案

重大突發醫療糾紛事件應急預案

導語:重大突發醫療糾紛事件應急預案共含3篇,由本站的會員投稿推薦,小編希望以下多篇範文對你的學習工作能帶來參考借鑑作用。

重大突發醫療糾紛事件應急預案

第1篇:重大突發醫療糾紛事件應急預案

這篇重大突發醫療糾紛事件應急預案範文是我們精心挑選的,但願對你有參考作用。

通過專項整治,要通力配合。各單位、醫療機構要高度統一思想、形成共識、齊抓共管。完全改變我區醫患糾紛民意調查排名落後的現狀,有效預防和化解醫患糾紛,改善醫患關係,加強和諧社會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大局。

及時化解醫患糾紛,為規範醫院醫療糾紛的處置。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促進醫患關係和諧,維護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特別是針對今年上半年省政法委組織的全省醫療糾紛民意調查中我區排名落後的狀況,特制定本醫患糾紛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深化醫療衞生體制改革,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嚴格依法依規執業,不時提高醫療質量,加強行業作風建設,有效預防和化解醫療糾紛,改善醫患關係,完全改變我區醫患糾紛民意調查排名落後的現狀,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大局。

二、現狀分析

其中區直醫療機構10家,全區醫療機構共計238家。院外網點49家,社區衞生服務中心5家,社會團體醫療機構4家,村衞生室55家,民營醫院3家,廠礦醫院及醫務所25家,個體診所87家。全區醫療機構開設病牀360張,醫務人員共計1083人。近三年來,共計發生醫鬧糾紛5起、複雜糾紛9起、簡單糾紛36起,經過政法、公安、衞生、鄉鎮(街道)等相關部門的調處,這些醫療糾紛均得到圓滿解決,醫患雙方滿意。

綜合分析有以下幾種情況:縱觀近三年來所發生的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多發生在民營醫院,一是從糾紛發生的單位來看。其次是個體診所。

醫療糾紛多發生在普外科、婦產科和急診科。二是從糾紛發生的科室來看。

多數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三是從糾紛處理的結果來看。極少數是通過醫學鑑定解決。局部醫患糾紛不構成醫療事故,患方拒絕作醫學鑑定,為保穩定,防止事態擴大,不進行醫學鑑定而一次性彌補患方。

除存在比較複雜的社會方面的原因外,從糾紛發生的原因來看。衞生系統醫務人員自身存在一些問題,大致是以下幾個方面:

不能很好地運用法律法規,1.對衞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學習不夠。維護醫護人員自身的權益,有針對性地作好病人的思想工作,化解醫療糾紛,往往在醫療糾紛形成後,釀酒成醋。

特別逾越手術批准權限,2.超範圍行醫的現象時有發生。擅自開展二、三類手術,這類現象在民營醫院表示比較突出。其次是醫務人員充任“萬金油”醫生,內、兒、婦、外什麼都幹。

其次是濫用激素類藥品。對藥物用法用量掌握不準,3.用藥不合理。主要表示在多種抗生素同時使用。對藥物副作用不能有效防範。

門診病歷簡單,4.病歷處方書寫不規範。基層醫務人員對自己要求不高。處方書寫不規範,住院病歷存在缺陷,病歷記錄不全面甚至空白。

醫生在觀察和檢查病人時,5.醫療設備簡陋落後、醫生責任心有待加強。由於條件的限制。存在着不認真、不全面、不及時,漏診和誤診現象時有發生。

臨牀經驗缺乏。個別醫務人員醫學知識膚淺,6.技術水平有限。對某些疑難疾病鑑別和診斷不明,對病情的嚴重水平估計缺乏,未能及時會診和轉診治療,延誤了有效搶救時機。

對急診病人治療手段和風險認識不足,7.基層醫務人員對急診病人處置能力偏低。加之急診科室不健全,治療效果不理想,往往是處置不下才被迫轉診。

或者是醫生不能正確理解檢查演講結果,8.基層醫療機構輔助科室不健全。不結合臨牀實際情況,造成誤診漏診。

從某種水平上造成欺騙性招引病人,9.虛假醫療廣告或擅自亂打招牌。而實際療效與廣告內容相差甚遠,以致釀成醫療糾紛。

消毒檢測嚴重超標現象時有發生。10.消毒管理不嚴格。未能認真執行《消毒管理方法》治療室、手術室、以及消毒打包器械等消毒不嚴。

難以落實,11.制定規章制度不切合實際。或無視規章制度的存在違反醫療護理技術操作慣例。

所提供的醫護人員符合資質條件,12。某些個體診所在登記審批和校驗辦證時。並在衞生局登記註冊,而實際在崗執業的卻是未經登記註冊的人員,有的甚至不具備醫護人員資質條件。

擅自離院出走或採取其他治療手段;患者不配合診療;患者出現病情外的特殊意外;不良的醫德醫風、服務態度引起的醫療糾紛等等。非醫療行為引起醫患糾紛現象也時有發生。諸如患者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過高;患者不遵守醫院規章制度。

局組織衞生監督所,自六月上旬以來。對城區內所有的醫療機構,進行了嚴格的執法檢查,共檢查116家醫療機構,取締無證行醫1家,下發限期整改意見書7家,處分27家。存在問題比較突出的民營醫療機構、個體診所、太平小區和雨母山的院外網點。從整治的效果和新醫藥體制改革的要求來看,對醫療機構強化日常監管、加大執法力度,仍是區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內的重要工作,必需常抓不懈。

三、整改措施

將專項整治工作作為當前的重點工作來抓,1.強化組織領導。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區醫患糾紛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均應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1.要求轄區內一級或相當於一級的醫療機構。領導小組每月召開一次工作調度會,彙報總結前段工作,研究部署下段工作。

嚴厲打擊非法行醫,2.強化醫療機構規範化建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認真清查違規執業行為,對問題比較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分。今後,由局分管領導組織衞生監督所和局醫政部門組成檢查組,對各醫療機構開展慣例檢查、不定期檢查或明察暗訪。凡是存在問題的單位,該限期整改的則限期整改,該停業整頓的則停業整頓,該處罰的則處罰,該吊銷的則吊銷,情節嚴重的則移交司法部門處置,決不姑息遷就。

對醫患糾紛的處置,3.加強醫患糾紛調處。認真貫徹落實衡綜治辦〔〕7號文件精神。採取由政府牽頭,綜治辦統一組織協調,以衞生行政部門為主,司法和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醫患糾紛調解機制。醫療機構在發現醫患糾紛和醫鬧糾紛苗條時及時向衞生行政部門、司法和公安機關彙報,該打擊的打擊、該整改的整改,宗旨要明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則,組建區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辦公室設區司法局,運用“三調聯動”化解糾紛。開展集中排查治理醫患糾紛專項行動,對排查出來的問題,逐一登記備案集中調處,並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限期處置到位。對醫患糾紛突出、醫鬧現象嚴重的單位,實行掛牌整改,並由衞生局派出專項整改工作組,深入醫院協助和督促專項整改工作。

診療活動中,4.強化“二個教育和一個培訓”一是要加強醫德醫風教育。要以病人為中心,強化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不時提高患者滿意度,為病人提供優質、便利、價廉、及時的醫療衞生服務,設立醫德醫風舉報信箱,實行隨門診病歷同時發放“病友就診意見卡”做法,接受病人的監督和評判;二是要加強醫療平安教育,以身邊醫療糾紛為例,組織醫務人員開展分析討論,從中吸取教訓,進一步更新醫療平安理念,切實增強風險意識、平安意識和責任意識;三是要強化“三基培訓”每季度舉行一次三基培訓考試,同時採取多種形式的醫療質量檢查評比和醫療護理操作技能競賽活動,進一步提高醫療質量,保證醫療平安,優化醫療環境,改善醫患關係。

並按職責和制度的要求,5.嚴格實行責任追究。首先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部門、各科室、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和制度。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督導和考核,根據考核的情況,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引發醫患糾紛負有責任的醫療機構領導和醫務人員實行責任追究,該追究行政責任的則追究行政責任,該追究經濟責任的則追究經濟責任,該移交司法處置的則移交司法處置。

嚴把衞生行政“三個准入”關。一是嚴把醫療機構設置准入關,6.強化衞生行政管理。嚴格依照醫療機構設置規範,人員、房屋、設備、制度和資金上,一律嚴格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逐條進行審批,缺一不可;二是嚴把崗位人員的資質關,凡是不具備醫護人員資質條件的一律不許在醫護崗位上從事醫療活動,違者按非法行醫論處;三是嚴把醫療技術准入關,嚴格依據醫療機構的等級審批診療項目,重點查處超範圍行醫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偏重罰屢教不改者,不時加強醫療機構自身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促進醫療衞生事業穩步而健康的發展。

四、整治措施

要從講政治、講大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一是要高度重視。區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來認識醫患糾紛處置的重要性,將醫患糾紛的預防和調處工作,列入醫院目標管理的重點,並實行一票否決。

制訂醫療糾紛調處工作預案,二是要明確職責。各單位、各部門均應結合實際。成立醫患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崗位人員職責,並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

建立醫患糾紛調處的長效機制,三是要集中排查。各單位要將醫患糾紛排查工作同醫院管理年、醫療質量萬里行、推進平安醫院創建三項活動有機結合起來。做到常抓不懈、警鐘長鳴。

第2篇:重大突發醫療糾紛事件應急預案

給你一篇重大突發醫療糾紛事件應急預案的寫作範例,你可以參考它的格式與寫法,進行適當修改。

一、調解方式

1、醫患雙方自行調解

雙方對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達成一致協商意見的,可簽定書面的調解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概況,以及雙方協商確認的賠償金額等內容,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2、請求衞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

已確認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衞生行政部門就醫療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時,雙方當事人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賠償金。經調解,如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雙方應按調解書的內容履行義務。如調解不成,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二、調解步驟

1、和解

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由於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所以對雙方的約束力很弱。實際生活中,當事人和解後反悔而訴訟的比較常見。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原告不喪失起訴權,但通常喪失了勝訴權,因為除非和解協議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節,人民法院一般會認定和解協議合法有效,予以維持。

2、調解

調解是指在衞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分為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調解。訴訟外調解除仲裁機構製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主持下達成調節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無約束力。當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情況與和解相似。訴訟中調解則是發生在訴訟過程中,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並簽收調解書的,調解書即生效,雙方不能上訴,訴訟結束,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3、訴訟

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因為醫療糾紛案件的事實查證和責任認定通常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司法鑑定,個別案例還需要屍體解剖檢驗,而這些工作都是一審時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審至關重要。一審判決不利,二審或再審的難度極大。

醫療事故索賠和解的處理程序

一、醫療事故索賠申請需要準備的材料:

1、索賠申請書

2、相關證明材料

如:個人身份證、病歷本,就診資料、住院資料等

3、條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機關審查

爭議處理機關按條例規定對患者的申請進行審查,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內容為:管轄範圍,申請人資格,時限,是否進入素所那個程序或調解結案等。

三、受理通知通知

爭議處理機關將受理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 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四、材料移交

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移交市醫學會組織首次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醫學會鑑定

由市醫學會按條例規定組織專家進行鑑定,市衞生局對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鑑定程序進行審核。

六、醫學會鑑定結論應包含的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七、雙方調解

經鑑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簽署調解委託書,按自願原則和條例規定,就賠償進行調解。

八、結案

調解成功,製作調解書; 調解不成,本案進入法律程序。

醫療事故賠償法律依據及計算方式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如何計算醫療事故賠償金?

醫療事故賠償金有什麼標準?醫療事故賠償金應該如何計算?針對上述疑問,小編整理了醫療事故賠償金的相關內容,請閲讀下文詳細瞭解。

醫療事故賠償金

一、醫療費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3)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4)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二、誤工費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5)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6)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

(1)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五、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六、交通費

(1)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2)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七、住宿費及伙食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八、被撫養人生活費

(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要儘量避免醫療事故:

(2)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

(3)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4)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行調解是如何規定的

對於醫療事故糾紛,行政調解是一種常見的解決方式。那麼,法律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行調解是如何規定的?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衞生行政部門在下列條件下,可以就醫療事故賠償進行調解:

(1)爭議事件已確定為醫療事故。對非醫療事故賠償申請調解的,不予受理。

(2)需醫患雙方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

申請通常應雙方當事人共同為之,實踐中,一方申請,對方被告之而同意調解的,亦可。行政調解應堅持自願、合法原則:

(1)自願原則包含調解的提出、協議的達成、接受和履行,均系醫患雙方自主意思的結果。

(2)合法原則廣義上含遵守自願原則,重要的是賠償數額應當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確定。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並經三方簽字;調解不成的,不再調解,當事人可提起訴訟。

調解書應包括當事人雙方的基本情況、調解主持機關名稱、與賠償爭議有關的事實、資料,特別是事故等級與雙方責任的結論、商定的賠償數額與支付事宜。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協議。但它不是法律文書,一方面翻悔不履行的,衞生行政部門不能強制執行。對方也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只能提起訴訟。但翻悔者過錯的,應承擔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害。履行完畢,一方翻悔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訴,主張調解協議違法無效或可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在醫療事故發生後,要注意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關於賠償的調解程序可以參照以上內容。本文由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參考諮詢。

發生醫療糾紛後該如何選擇律師

時常出現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那麼在出現醫療事故糾紛時應該如何選擇律師呢?請閲讀下文了解。

一、醫療糾紛專業律師的“專業性”

醫學是一門專業性極強的科學,醫療糾紛不但涉及內、外、婦、兒等各個醫療專業的分科,還涉及生理、生化、病理生理、病理學、解剖學、診斷學、檢驗學、醫學倫理學、醫院管理學等相關領域,故此醫療糾紛不是一般律師可以解決的,能勝任的律師不但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還必須具備紮實的醫學全科知識,必須是經過系統、規範化的臨牀培訓和臨牀工作,積累豐富的臨牀經驗,熟悉醫院的管理和醫療運作程序,複合型專業律師。患者及其家屬可以想見,一個連處方、醫囑、實驗室檢查、化驗結果都不會看的律師,如何為患者及其家屬的維護合法的權益?

在醫療糾紛代理過程中,我們常常看到,很多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律師,沒有相關醫療教育、臨牀工作的經歷,僅僅是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比較多,“經驗比較豐富”,對於醫療糾紛案件而言,沒有哪兩個案件是相同的,不但同一個患者所醫療的科室,手術的方案都不相同;更不要説同一疾病在不同患者之間是個體差異。就是對同一患者,同一疾病的分析也不相同,應當更具疾病的具體情況和醫療機構的具體處理來確定,醫療機構的醫療過錯和傷害後果。就是從臨牀過來的專業律師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都感到“知識儲備不足”,“專業知識缺乏”。更不要説一個沒有醫療專業知識背景的律師的“醫療經驗”了!

在這裏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僅僅從醫學院校畢業,沒有實際從臨牀工作過的律師,是很難説是“專業醫療律師”的。因為,實際的臨牀工作經驗和處理病人、用藥的選擇與改變、治療方案的權衡與選擇、手術的切口與選擇、後期複查與治療,都必須在實際的臨牀工作中才能夠得到實際的應用和經驗的積累。如果沒有實際的工作經歷很難在醫療糾紛法律實務中,找出醫療機構在整個救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是不能夠很好的維護患者及其家屬的法律權利的。在醫療糾紛的專業律師中,其中有一部分專業律師是在公安、檢察院、法院做過法醫、或是在醫療機構做行政管理工作,這樣的工作背景與實際的臨牀工作還是存在很大的差異的。

二、關於律師的“誠信”

從患者及其家屬對律師的選擇上看,不管你選擇的律師是否有相關的醫療知識背景,他都必須是一個誠信的律師,也就是説這個律師應當是和你講實話的律師的,這個“實話”應當包括:律師能夠為你做到的訴訟結果和律師不能夠做到的訴訟結果。在我國的律師服務活動中,個別律師為了能夠代理案件,在收案子的時候,向患者及其家屬“虛假承諾”了很多結果,包括:勝訴和賠償數額等等。應當説這樣的律師是很不負責任的!從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能夠被法官支持訴訟請求,對證據和訴訟思路都有很高的要求,醫療鑑定的結果存在很大的變數,如果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賠償數額往往比較少。應當説醫療糾紛案件是很難打的。在訴訟前就做不切實際的“承諾”是很不負責任的行為。所以,患者及其家屬在與律師交流的時候,口若懸河、誇誇其談的往往帶有很多不切實際的東西,雖然他的承擔迎合了患者及其家屬急切的心理,但是,如果訴訟結果達不到承諾的結果的,訴訟不利的結果仍然是由患者及其家屬來承擔的。這樣看來在訴訟前不切實際的承諾只是一個幌子,對患者及其家屬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保障。從社會經驗看,“苦口良藥利於病,忠言逆耳利於行”,誇誇其談的騙子,才是能夠把“好人走瘸了,賣給他拐”的人。

訴訟是有風險的,關於勝訴的標準,患者及其家屬往往考慮,不但法官支持所有的訴訟請求,而且賠償數額要達到自己的要求!這樣“全勝”的勝訴的案件幾乎是不可能的。

三、關於勝訴的標準

按照律師行業的業務規範,訴訟的“勝訴”是包括一個範圍的,這其中包括:

1、案件性質的認定:也就是説,不管賠償數額的多少,通過在訴訟中的行為應經可以認定醫療價格在醫療、搶救的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的,也就是在法律上講的“定性”的問題。由於在醫療糾紛訴訟中,能否認定存在醫療過錯是在法律性質上認定醫療機構的錯過行為,它的認定即使下一步要求賠償的法律依據,也是在法律上確認過錯行為的必要條件。因此,律師尤其重視“法律定性”的界定。這樣一個結果往往對“要討個説法”的患者及其家屬是適合的,對於這一部分當事人而言,賠償數額並不是重要的,在法律上確定醫療機構的責任是患者及其家屬所期望的結果。

2、賠償數額的多少:由於患者及其家屬對於後期治療費和前期經濟投入的考慮,往往患者及其家屬要求不但要賠償相關的費用,還要把訴訟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等等都要計算到裏面。在確定賠償數額的時候,要求的很多。這樣要求的患者及其家屬通過訴訟所要解決的問題,並不是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而是經濟問題,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更多的賠償。但是,律師是不可能按照患者及其家屬的“想法”去確定最終的賠償數額的。由於醫療糾紛法律案件的特殊性,我們在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時候是很難給當事人“預測”一個賠償數額的,所以,在當事人得知法院的判決後,不要因為賠償數額的少而抱怨你的律師,因為,醫療糾紛案件賠償數額普遍較低是現實存在的法律事實。並不是你的代理律師造成的!如果你的律師在訴訟前,應經向你“承諾”了賠償數額的,他要麼是在“虛假承諾”,要麼是對於醫療糾紛案件太不瞭解了。我們作為醫療糾紛的專業律師幾乎是在避免談論這樣的問題。對於患者及其家屬的提問我們是不會給出明確的賠償數額的,這不是對患者及其家屬的不負責任,恰恰相反是為了最大程度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不負責任的“估計”與“承諾”是對當事人的不負責任!

醫療糾紛案件,經過的法律程序與環節是比較多的,在如何一個程序中都可能出現意想不到的情況,每一個處理結果都會對訴訟結果產生影響,(比如:鑑定結論、證據的認定、質證程序的情況等等)這些處理的意見,又不是代理律師可以預見和可以控制的。這顯著不同於“經濟糾紛案件”的情況,在接到案件後,在分析後就可以得出一個初步的法律意見。而醫療糾紛案件是遠遠達不到的。

應當説,賠償數額是患者及其家屬比較關心的問題,在日常案件諮詢中也是經常被問及的問題,在賠償數額的計算,及法律實踐的情況。我會在本書的後半部分,通過專章一一給大家計算。

四、關於庭審程序

在醫療糾紛訴訟實踐中,由於患者及其家屬收到一些歐美國家的影視作品的影響,把訴訟的過程看作是,代理律師“脣槍舌劍”“你來我往”不可開交的辯論過程。其實,不管影視作品中表演是何等精彩;故事情節是何等“跌宕起伏”。那就是影視作品,它與實際的醫療訴訟相差千里。不是你的代理律師不努力,而是患者及其家屬並不知道真實的庭審過程,在見到真實的訴訟後,對自己“想象破滅”的遺憾。由於我國與歐美國家的法律體系的不同,法官在訴訟程序中處於主導地位,而且注重訴訟程序的進行,整個訴訟程序聽從法官的指揮,法官是有權利制止“被認為與本案無關”的發言的。整個訴訟的進行是嚴格按照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進行的。而在歐美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實行的就是“當事人主意”,代理律師在訴訟中作用強大,法官就是一個聽眾,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所以,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於醫療訴訟程序有一個大體的瞭解就會很好的配合律師的訴訟,否則,在訴訟中還不夠律師向患者及其家屬做解釋的時間,只會增加訴訟的障礙、加重律師的工作量。對於訴訟結果沒有任何幫助!在這裏也提醒患者及其家屬,畢竟律師參與到訴訟中來是,為患者及其家屬説話的,但是,絕對不會完全代替患者的訴訟地位,患者及其家屬希望找一位律師就不用再操心的想法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由於患者及其家屬是整個醫療過程的親歷者,相關的醫療、搶救事實沒有比患者及其家屬更清楚的了!因此,在法庭上,患者及其家屬仍然是訴訟的主體,代理律師是不能夠代替患者及其家屬的。在法庭上雙方應當協調、配合好,以統一的思路、統一的事實認定來應對訴訟中的問題和情況,否則,雙方配合不好,“南轅北轍”,法官就不知所云了!

五、關於期望值、心態

在醫療糾紛法律諮詢中,我被最經常的問到的一個問題是,“我們的勝算的比率有多大”?對於這樣的問題,我們是拒絕回答的,醫療訴訟的環節很多,它最顯著的區別於其他的民事糾紛,法律關係簡單,事實清楚。在受理案件的同時心裏大體就可以有個“估計”了。但是,面對患者及其家屬的追問,我們希望更多是要保持一個良好的心態,對於醫療訴訟代理律師及當事人積極的努力爭取一個好的訴訟結果,但是,如果訴訟結果不理想,也不要“鑽牛角尖”,畢竟法律認定事實,審判程序與老百姓的思維方式是有很大差異的,事實上存在,但是沒有證據,沒有被法庭認同的是很正常的。患者及其家屬在接到判決書的時候,不要感到“整個社會都是黑暗”的,“沒法活下去了”等等,畢竟,一次醫療訴訟僅僅是生活道路上的一次經歷,患者及其家屬生活的意義不是僅僅為了這一次訴訟。即使完全敗訴了,我們的生活還是要繼續下去,訴訟不是我們生活的全部。所以,在這裏我再次強調,醫療訴訟週期長、環節多、成本高、賠償數額低、風險高,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前應當充分考慮到訴訟的風險,在訴訟前要明確訴訟的目的是什麼?不可意氣用事。在律師的選擇上除了專業技術的條件外,律師應當是説實話的人。説實話就意味着他把風險和困難説的清清楚楚,實話就意味着患者及其家屬不喜歡聽到的情況聽到了。真正的醫療律師是不應當是一味迎合患者及其家屬的要求的,患者及其家屬也應當十分清楚,判決的最終結果也不是律師説了算的。“滿口答應”的後果必然是“虛假承諾”、甚至“欺詐”。

六、關於訴訟目的

我曾經在接待一個患者家屬諮詢的時候,患者家屬直接拿出一份病歷讓我尋找裏面的醫療錯誤!我問及患者有什麼損害後果的時候,他的回答也很直接,患者沒有損害後果,就是想通過我的專業知識找到醫院的錯誤,然後索賠。我對他的要求斷然拒絕!

作為一個醫療專業律師,我希望通過我的所學,真正為那些需要醫療糾紛法律幫助的人提供服務。對於想通過醫療糾紛訴訟“賺錢”的人、或者是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但是希望能夠得到“更多的錢”人。這些人的訴訟動機和目的就存在問題,這樣的醫療糾紛案件我們是不會代理的!

曾經有一個家庭的死者家屬到我的辦公室進行諮詢,來的時候氣勢非凡,大有不訴訟就對不起死者的、非訴訟不可的氣氛!經過詢問,家中的親屬可謂“高素質人員”,一個為我國某大城市區級領導幹部、一個在香港開私人診所、一個在日本搞工程、另一個在北京無業。在諮詢的過程中一再強調,不是為了錢,就是為了給老人討一個説法等等!當我大體給他們估算了可能的賠償數額後,我告訴他們如果這些賠償被法院支持的,與訴訟費等等相關費用基本持平的,他們很“果斷”的告訴我,不打官司了。一家人連招呼都不打就往外走。

對於家庭經濟困難的患者及其家屬,就是諮詢的時候不提,我也會主動提出的'。我會比較客觀的分析案件情況,如果對這樣的家庭,經濟上是否合理是必須考慮的,我不希望一個家庭被一個訴訟拖入泥沼和深淵。對於經濟困難的家庭,他們往往訴訟目的更明確,也會比較坦誠的與律師交流,這一點比“有素質的人”要好的多。很奇怪患者及其家屬要委託一個律師竟然不把自己的真實想法告訴他。這樣律師能夠把你的訴訟權益維護好嗎?

還有的患者訴訟目的很明確,確實不是為了錢,但是想通過醫療訴訟把某某醫療機構“搞臭”!這樣的當事人往往是經濟條件很好,確實不缺錢,但是認為自己或者家屬在醫療機構吃了虧、受到了虐待,心理很不平衡!面對這樣的訴訟目的,我們作為律師是反對的,雖然作為患者的代理律師,但是,仍然應當客觀的講,醫療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化解和解決矛盾與糾紛。訴訟的目的絕對不是為了把某個機構和個人“搞臭”,沒臉做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目的是為了認清和處理侵權的行為,但絕不是為了“打到”什麼機構和個人。有的患者及其家屬要求追究某某醫師的“刑事責任”,這樣才“解恨”。面對這樣的患者,他們對法律的無知和可笑就沒有辦法形容了。與這樣的當事人交流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並且很難説服他們,以至於我會告訴他們,你們可以先到公安局或者檢察院去立案,確實立上案了,我再給你們代理案件!因為我知道司法機關是根本不會受理這樣的“不靠譜”的刑事案件的!只是為了讓他們在事實上認清楚案件的性質罷了!

因此,再次奉勸一些患者及其家屬,把訴訟的心態擺正,不要對訴訟寄於超出法律程序所能夠承載的範圍,把醫療訴訟還原為真正的法律訴訟程序。不要在訴訟中夾雜着非訴訟的目的!

七、律師的作用

在訴訟中經常聽到患者及其家屬問,你與某某法院、檢察院的某某法官、檢察官熟嗎?等等!這明顯已經是在想通過違反手段達到訴訟目的了!作為一個專業律師,不是在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皮條客”,這樣的事情為律師們所不恥!我們是不會為了一個案子與法官們吃飯、喝酒、送紅包的。如果當事人想有這樣的途徑,大可不必找律師做這種事情,我相信比律師更熟悉法官的人更多!雖然。每年在媒體上有這樣那樣的負面報道!但是,我仍然相信,絕大多數的法官、檢察官、律師都是好的,有違法的人員畢竟還是少數!在北京、上海等等這樣的城市法官的素質還是很好的!

如果一個律師案子沒有怎麼分析,就大談他與某某法官、檢察官的關係如何如何等等!這樣的律師不是個騙子就是律師的敗類!作為患者及其家屬沒有比誰更渴望司法公正,更希望法官公正判決。但是,我們患者及其家屬也不要在下面搞“小動作”啊!這樣的判決是公正的嗎?

在我代理的一個案件中一個患者由於不能夠提供自己“不能夠懷孕”的證據,而敗訴。我在為她分析敗訴的原因時,這位已經拿到加拿大居留證的患者,竟然説出,這樣的證據就應當是你們律師的事情,不要用什麼證據不足耍我!她的意思很明確,我這個男律師要為這個女患者開一張“不能夠懷孕”的證明!這是明顯的指示律師造假!在這樣的當事人看來,律師應當是可以開出假證明、提供假證據、可以和法官一起吃喝嫖賭的人!

因此,在患者及其家屬想聘期律師的時候,應當明確代理律師的作用和目的,像上面“不恥”的問題,免開尊口。這不是一個律師應當做的事情!

八、向律師提供什麼

在醫療糾紛諮詢中,很多患者提出的問題很有意思!有的患者問:患者到了醫院半個小時就死亡了,醫院是否是醫療事故?像這樣的問題,屬於對醫療法律問題“法盲級別”的問題,而且搞的律師沒有辦法回答!因為,在醫療事故的構成中僅僅半小時就死亡了與民事責任根本就不沾邊!提出這樣問題的患者沒有給律師任何有價值的信息!而且與律師的交流會是一個很大的障礙。

由於患者及其家屬是整個醫療過程的親歷者,相關的醫療、搶救事實沒有比患者及其家屬更清楚的了!因此,在醫療訴訟中,患者及其家屬仍然是訴訟的主體,代理律師的信息全部來自於患者及其家屬的敍述,患者及其家屬敍述的越多,代理律師掌握也就越多。代理律師希望得到的是有效的、有訴訟價值的信息。像上面的問題,可能在家屬看來這是“最讓人氣憤”的問題,但是,這與醫療訴訟有什麼關係呢?

所以,希望患者及其家屬多聽聽代理律師的意見,從法律的要求上分析案件情況,不要僅僅憑藉的老百姓的觀點來訴訟!對於證據的甄別,千萬不要想當然,認為明擺在那裏,還需要什麼證明啊!這樣的想法都是錯誤的,嚴重危害醫療訴訟的進行。

第3篇:重大突發醫療糾紛事件應急預案

重大突發醫療糾紛事件應急預案怎麼寫?以下是我們給你的範文格式參考。

在醫療衞生機構中,醫療糾紛很難完全杜絕,一旦形成醫療糾紛,會直接或間接地涉及醫患雙方的權益、道德和法律責任問題。因此,必須重視醫療糾紛的防範工作,只有有效地防範醫療糾紛的發生才是解決醫療糾紛的關鍵所在。

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改善服務態度,加強責任心,建立良好的醫患關係,重點防範以上多發環節,在臨牀工作中自覺遵守規章制度,嚴格按規範進行診療操作。我院制定醫療糾紛防範的幾個要點:

1、執行查對制度

要求醫護人員把查對意識和醫療責任結合在一起,貫徹於醫療活動中,使其成為醫護人員的基本素質。

2、執行檢診制度

誤診漏診常常是由於診療經驗、技術和責任心等綜合因素造成的。醫療管理有接診、二級查房、會診以及病案討論等制度,嚴格執行這些制度會使誤診、漏診率大大減低。

3、健全病案管理制度

嚴格執行病案管理制度,可減少醫療糾紛以及醫療糾紛的複雜性。病案作為醫療檔案,是醫生對病情分析和處理的真實記錄,當發生糾紛時,它又是出具醫療鑑定和調解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依據。

4、轉變服務觀念

要防範醫療糾紛的發生,醫院和醫務人員必須切實重視患者的權利,轉變醫療作風。

5、嚴格管理,堵塞漏洞

在不斷提高醫療技術水平的同時,預防醫療糾紛的實際手段主要還是靠加強管理、堵塞漏洞,例如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不完善,監督執行不力;科室和部門之間銜接協調不夠;個別醫院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病案和其它醫療文書書寫和管理不規範等。

6、告知義務

醫患關係的改變,消費者意識的抬頭,醫療人員在診療病人的過程中,應充分讓病人與家屬瞭解病人目前的病情,即將採行的檢查或治療之原因和可能之結果,讓病人與家屬感覺受到尊重與參與感。對嚴重副作用的藥物以盡到事前告知之義務。

7、不要輕易承諾

對於病情治療的愈後狀況之措辭應較為謹慎,千萬不要向病人保證能治癒或根治,也不要讓病人有錯誤之期待,對於一個可理解的病人,雖然可能確信病人會有好的結果,也不要輕易給予承諾。

8、注意措辭

解釋病情時,醫療人員應該站在病家的立場思考,以病人與家屬能夠理解的措辭與用語,並確認他們已經正確瞭解所要傳達的訊息。

9、醫護人員應增強法律意識

護理人員必須學法、懂法。對已經發生的差錯和護理糾紛應採取個案分析,對案例進行討論剖析,從法律的角度來認識糾紛產生的原因,使全體護理人員逐漸學法、懂法,並運用到護理實踐中去,提高護士的防範意識和防範能力。

10、重視臨牀護理記錄的法律意義

護理記錄不僅是臨牀診治病人病史資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體現了護理質量的高低,是醫療、護理管理的重要工具。具有法律效應,可以成為權威性書證材料,所以必須重視護理記錄的書寫與保管。

11、完善病歷和處方的書寫

病歷是醫護人員臨牀思維的憑證,是診療過程中的原始記錄,有很強的書證作用,是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司法鑑定的重要依據。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文件的記錄存在缺陷,勢必使醫院處於舉證不力的境地,因此,規範病歷書寫是防範醫療糾紛的重要措施。各種醫療文件應按照有關規定詳細記錄、及時完成,特別是搶救、會診、手術、麻醉、上級醫師查房、交接班等記錄。在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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