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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安門衞管理制度內容 2023年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精品多篇】

2023年保安門衞管理制度內容 2023年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精品多篇】

2023年保安門衞管理制度內容 2023年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精品多篇】

章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篇一

第十三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章 保安服務 篇二

第二十一條 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户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後,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户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祕密等治安保衞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 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户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範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户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户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範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户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 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客户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 保安員上崗應當着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誌。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誌應當與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誌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範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誌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儘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採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客户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户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保安服務管理制度 篇三

一、保安工作職責

1.保安部具體負責機動車輛的進出、停放和收費管理。

2.保安部車庫崗負責大廈地下車庫機動車輛的進出管理。

3.車輛管理員負責廣場停車場上車輛的停放和收費管理。

二、車輛停放制度

1.地下停車庫

(1)業户的機動車輛應憑《停車證》方可進入地下車庫,無證不得入內。

(2)《停車證》應固定放置車輛前方玻璃醒目位置。

(3)有《停車證》的車輛應嚴格按照車位號停放,嚴禁佔用其他任何車位,嚴禁在通道上停放。

(4)自覺遵守地下車庫禁令標誌,嚴禁逆向行駛,服從工作人員指揮。

(5)駕駛員應在車輛停放後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發現異常情況保持現場。

(6)其他車輛因各種原因需進入車庫,必須憑保安部簽發的《特別停車證》。

2.廣場、停車場

(1)廣場、停車場為業户機動車輛和社會車輛提供泊車場地,先到先停,停滿為止。

(2)凡進入廣場、停車場的`車輛都必須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

(3)遵守禁令標誌,通道上嚴禁停放任何車輛。

(4)按《收費規定》收取停車費,對不願意付費的車輛應勸阻離開廣場停車場。

(5)駕駛員應做好安全防範工作,保安人員有義務進行配合協助,但對車輛損壞不承擔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助動車、摩托車

(1)自行車、助動車、摩托車應停放到指定位置。

(2)自行車就停放在車架上,摩托車、助動車應聽從保安人員的指揮順序停放。

(3)各類非機動車嚴禁進入車庫,嚴禁隨地亂放影響通道。

(4)車主應做好安全防範工作,保安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保安車管服務標準

1.地面

(1)引導車輛在指定部位有序停車,提醒車主關好車窗車門,貴重物品不得留放車內。

(2)按管理處規定對車輛實行收費服務。

(3)督促車輛遵守禁令標誌,糾正違章行駛、停放的車輛,不得在小區內學習駕駛和洗車。

(4)發生事故應保持現場,立即向管理處報告。

(5)引導施工人員將建築垃圾袋裝後倒在指定部位。

2.車庫

(1)車輛憑管理處所發《停車證》放行,及時登記,進車庫時問車號、車位。

(2)無《停車證》車輛,應經管理處同意方可進入車庫,但不得佔用業户車位。

(3)督促進入車輛遵守車庫內禁令標誌,不得在車庫內學習駕駛和洗車。

(4)提醒車主關好車窗、車門、貴重物品不留放車內。

(5)勸阻行人、自行車、助動車和摩托車進入車庫。

(6)保持車庫出入口暢通。

(7)經常到車庫內巡視,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並向班長報告。

(8)車庫內發生事故應保持現場,立即向管理處報告。

(9)環衞車輛進入車庫清運垃圾結束後,通知清潔人員做好保持工作,設備人員開啟垃圾房排風機。

章 附 則 篇四

第五十條 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保安服務的保安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由保安員所在單位組織培訓,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保安門衞管理制度內容 2023年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篇五

第一條為提高安全和服務意識,建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和工作秩序,保證集團及員工安全,規範保安門衞接待管理工作,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子公司的保安門衞收發管理。

第三條行政部對本制度實施負責。

第四條保安門衞人員上崗時要注重儀容儀表,穿戴整齊。

第五條保安門衞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工作環境,工作區域內的桌椅擺放要整齊,無灰塵、無污物,達到集團衞生要求標準。

第六條保安門衞人員接待外來人員時要熱情、文明、禮貌得體,按不同拜訪對象做好接待工作。

第七條保安門衞人員在員工下班後第一時間巡查各樓層安全,包括水、電、門窗等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第八條為規範管理、加強管理,除特殊情況外晚十點後不允許員工在辦公樓內逗留,保安門衞人員負責巡查,確認無人後封閉各樓層的防火門。

第九條為保證集團廠區安全,保安門衞人員按規定時間定時巡更打點。

第十條國家機關(公安、安全、司法)、財政、金融、公用服務事業(自來水、電業、熱力、供暖、燃氣、煤氣、郵電、通信)等

政府職能部門來訪時,應禮貌熱情地詳細詢問來訪目的,請來訪人員至接待室等候,電話聯絡有關部門主管人員,經主管人員同意後,由相關人員負責接待,進入集團。

第十一條日常拜訪客人(有預約者、應聘人員):保安門衞人員在經主管部門及相關人員同意後,方可進入集團。

第十二條電視台、廣告公司等無約隨意性來訪客人,在與相關部門溝通後視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第十三條未經接待部門同意或擅自來集團推銷產品者,一律不得進入集團。

第十四條保安門衞接待室為集團統一對外服務窗口,是保安門衞人員專職工作場所,集團內部其他任何人員不得在接待室逗留,保安門衞崗位人員有權對在接待室逗留人員勸説離開,如不聽從勸説,可上報行政部,按有關規定,對違規者進行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工作的時間,員工因公外出辦事,填寫《外出申請單》並經部門經理審批,到收發室進行登記後方可離開,員工外出辦事返回集團時必須及時到收發室登記回到集團時間。

第十六條凡在集團辦公區內做臨時工的人員,須到行政部辦理臨時出入證,並憑證出入,凡來本集團從事臨時性安裝維護等工作的,用工部門須將施工單位、人員名單及起止時間報行政部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外來單位進入集團的車輛必須持《出車申請單》進出,

無《出車申請單》的車輛一律不得進入。一切車輛(包括辦公用車、摩托車、助動車、自行車)必須在停車泊位有序停放,不得隨意停放在過道或禁停線上。

第十九條集團辦公車輛外出,必須持有集團統一印製的出車單,任何車輛出入,保安門衞值班人員必須見出車單方可放行。

第二十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交接的物品,需填寫交接記錄,經領收人簽字確認後,方可取走。

第二十一條所有物品出廠須分類登記,接受保安檢查。屬員工私有物品的,需經本人簽字後方可放行;屬集團財產的,經辦人或相關部門負責人應一併前往(或出據相關證明)在《物品出入登記表》上簽名,確保自身和集團財產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集團的信件、包裹、電函、報刊等,保安門衞收發室負責接收、分發、保管、傳遞,需詳細登記。

第二十三條收發室應對當天的信件、報刊及時分類處理,不得延誤耽擱。在各種信件、報刊分類處理之前,其他人員不要隨意翻取,防止信件、報刊的遺缺。

第二十四條署名集團員工個人的來信,需在《郵件、信函、包裹登記本》簽字確認後,交至個人手中,不得隨意開啟信件,如繫上級部門及政府來信或無人任領的信件,則由行政部專人負責處理。

第二十五條保安門衞人員需認真履職責,行政部將會定期對保安門衞人員工作實施檢查,對於取得以下成績的個人,給與適當的表彰和鼓勵。

(一)、為保護公司財產安全勇鬥歹徒,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的個人,視情況獎勵人民幣1000-5000元。

(二)、在工作中發現公司安全隱患,並提出合理化建議的,一經採納,獎勵人民幣1000元。

(三)、工作認真負責,巡更打點無遺漏、當月無投訴、無安全事故無違紀者,每人獎勵50元/月。

(四)年度內無投訴、無違紀行為獎勵500元/年。

第二十六條保安門衞人員有下列違紀行為,罰款50元,三次以上予以辭退

(一)當值期間不注重儀表,不着工裝,多次指出無效者。

(二)不服從工作分配,不服從指揮者。

(三)當值期間無故礦工者。

(四)經常遲到早退,不打卡且無備案者。

(五)工作期間玩忽職守,造成公司經濟損失者。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集團行政部。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制度同時廢止

保安管理條例 篇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户單位提供的門衞、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衞、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範、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衞、巡邏、守護等安全防範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衞、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2023年保安門衞管理制度內容 2023年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篇七

1.為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設專職門衞或由前台接待人員承擔門衞職責。

2.對生產工廠、倉庫或其他辦公、經營重地,建立門衞值班制度。

1.凡出入本公司人員均須驗明身份,對來賓憑介紹人或證件填寫來客登記單後才允許入內。來賓離開時,填寫離開時間。

2.人員攜帶物品出門,須憑行政部出具的出門證才予放行。

3.公司車輛、人員在上班時間外出,門衞須過問並記錄出入時間。

4.人員因病離開,須將有關證明給門衞交驗。

5.門衞記錄員工遲到早退時間。

6.門衞負責管理公司辦公場所的汽車場、自行車停放秩序。自行車進出辦公場所大門均應下車推行。

7.門衞仔細盤查欲進入辦公場所的可疑人員,將其勸退,或報安保部門協助處理。

1.門衞屬公司安保部領導。

2.門衞崗位職責另行規定。

3.門衞的僱傭。

1).門衞崗位可為臨時非正式員工,特殊情況為正式員工。

2).門衞不宜招納退休的人員。為提升公司形象,增加其反應、機動能力,應招聘青壯年擔任。

2023年保安門衞管理制度內容 2023年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篇八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安全,穩定正常的生產秩序,切實做好門衞、保安人員的規範管理,特制定本門衞、保安管理制度,門衞保安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門衞保安人員由公司員工擔任,組長由公司指定的負責人擔任。

第一條上班時間依公司規定正常上班

第二條門衞保安人員必須樹立兢心兢業,一絲不苟的敬業精神,做到以身作則、嚴格執法、秉公辦事。上班時必須穿着制服,注意儀容儀表,員工上下班時間必須在定位站崗。

第三條上班時間嚴禁在工作區或值班室內喝酒、賭博、打撲克牌、打瞌睡等情形發生,一經發現立即除名。

第四條在公司門衞室內嚴禁抽煙,如需抽煙必須在公司規定的地點抽煙,違者一次罰款50元。

第五條維護公司公用物資,應做到無損壞、無丟失,違者經調查核實視所損壞/丟失的物品價值來賠償,並罰款200元。

第六條對人要有禮貌,講文明用語:如"您好""請問""謝謝"等,如有投訴者,經核實對被投訴者罰款80元。

第七條協力廠商、訪客、來賓進入本公司必須填寫"會客單",出門時必須有接待人員簽章方可放行。

第八條工作細則:

(一)認真詳細作好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發現未按公司規定執行,一次罰款10元。

(二)公司門衞室內除值班人員外其餘人員嚴禁入內,特殊情況除外,發現一次罰款20元。

(三)有快遞和信件到廠時,對其人員做好登記,並立即通知接待處。

(四)所有車輛(總經理車輛除外)進公司均要申報車上所裝物品,如在離廠時需帶走物品必須全數登記由門衞清點確認。對於公司內人員外出,攜帶物品,要注意檢查,確認是否是公司內物品,是公司內物品必須以"放行單"放行。

保安管理條例 篇九

保安管理條例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户單位提供的門衞、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衞、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範、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衞、巡邏、守護等安全防範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衞、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的註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佈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註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佔註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二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後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 保安員

第十六條 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國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並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卹優待。

第五章 保安服務

第二十一條 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户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後,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户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祕密等治安保衞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 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户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範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户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户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範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户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 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客户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 保安員上崗應當着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誌。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誌應當與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誌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範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誌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儘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採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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