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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食品安全巡查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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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户外廣告巡查監管制度 篇一

工商所户外廣告巡查監管制度

一、工商所職責

1、負責受理本轄區廣告違法行為的投(申)訴、舉報和一般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2、負責本轄區內廣告、招牌用語用字的監督管理。

3、負責本轄區內各類廣告的監督管理,建立廣告監測制度,將户外廣告和店牌店招、印刷品廣告納入日常監管範圍,落實段(片)長責任制和廣告專管員責任制,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巡查,及時發現或糾正廣告違法違章行為。 二、八項配套制度

(一)廣告管理責任制度

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縣局商廣科對廣告登記工作及大眾媒體、流動載體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基層工商所對除縣局商廣科負責的廣告以外的其他廣告的巡查、監測、監管工作負責。

為進一步落實責任,縣局決定實行“廣告專管員”制度,各工商所每個段(片)區設一個廣告專管員,原則上由段(片)長兼任。廣告專管員負責履行工商所廣告監管的日常巡查和監測工作,及時催辦登記,開展行政指導,彙總工作情況,發現違法違章行為需要立案查處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及時向所領導彙報,由所領導統一組織實施。

(二)廣告登記、查詢制度

廣告登記按受理、審查、核審、發證四個流程進行。 受理:受理人員根據《户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對户外廣告發布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並提交科室負責人審查。

審查:負責人根據廣告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縣政府對户外廣告的有關規劃對擬發佈的户外廣告進行全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上報分管領導審核。

核審:分管領導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户外廣告申請予以核准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准登記。

發證:受理人員應於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根據分管領導的決定核發《户外廣告登記證》,並將有關申請登記材料裝訂歸檔。對不予核准登記的應書面説明理由。 應於本辦法實施之日,對全所範圍內已登記的各類廣告在OA網上公佈,內容包括廣告主、廣告形式、發佈地點、發佈期限、廣告內容等,供各單位查詢

未列入以上兩類公佈內容的廣告均屬未經登記的廣告。

(三)廣告巡查、監管制度

工商所對本轄區內的廣告市場進行巡查,針對不同性質的廣告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1、登記督促工作

對符合登記條件但未登記的户外廣告,應當及時對當事人發出《催辦登記通知書》,責令其在5日內到商標廣告科補辦登記審批手續;逾期未登記的,依法立案查處。對雖已登記但已超出登記期限的户外廣告應督促廣告主進行變更登記或拆除。

2、違章廣告監管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重慶市户外廣告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違章發佈的橫幅、布幅應於發現當天予以拆除,屬於商業性廣告的依法立案查處。

對違章佔用公共空間(含佔道、牆體、屋頂、廣場、綠化帶、小區公共用地及其他佔用公共空間)設置、發佈的户外廣告(牌)一經發現應責令設置單位限期拆除,逾期拆除的,予以立案查處、強制拆除。

對設置符合規劃,但內容違法的户外廣告一經發現應立案查處,廣告內容與廣告牌可以分離的,責令發佈單位改正;不能分離的,責令設置單位予以拆除。

3、廣告維護工作

轄區內已經登記的户外廣告破損失修的,應及時責令發佈單位限期修復或拆除,逾期不修復、拆除的強制拆除;屬於無主廣告的,應及時組織力量拆除。

4、牆體刷寫、張貼廣告管理工作

公路兩側及建築物牆體禁止亂刷寫、亂張貼户外廣告。實行目標責任制以後,發現新刷寫、新張貼的户外廣告應立案查處,並責令消除、恢復原狀。

本條所稱“登記條件”是指按照《户外廣告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縣人民政府對户外廣告的發佈的形式、地段制定的規劃。

廣告專管員應加強本轄區內廣告市場巡查,建立廣告監管檔案,全面掌握本轄區廣告市場動態。在日常巡查中要靈活運用行政指導手段對廣告監管工作提前介入,變被動為主動。在户外廣告的設置、發佈的初期要提前向廣告主宣傳有關規定和規劃要求,指導廣告主正確進行廣告設置和登記,將違章設置廣告的行為遏制在萌芽狀態,減少廣告主不必要的損失,體現人性化的監管和服務

巡查制度 篇二

新村鎮中心國小巡查制度

一、巡查人員:值班領導、值周教師、值周教師班級學生。

二、教師巡查

1、週日中午學生返校(14:30——19:00)必須有一位值周教師在大門口值班,一位值周教師對學校進行全方位的巡查,包括大門外。

2、每天上午放學後(11:25—13:50)和下午放學後(17:25—19:00)必須有一位值周教師對學校進行全面巡查,包括校園周邊環境的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值班領導。

3、學生午飯時間(11:25—12:50)和晚飯時間(17:25—18:40)必須有一位值周教師在倉廳飯台前、一位值周教師在倉廳門外進行巡查,保證學生打飯的秩序,不讓學生插隊,不讓學生在宿舍內用餐(雨天除外)。

4、夜間巡查。晚上20:50——21:10各班主任到各班宿舍巡查,巡查完後到值班室簽名。值周教師21:40——20:00、20:30——20:50、23:50——0:

10、2:10——2:30、4:30——4:50分別對學生宿舍和校園進行巡查,並認真做好記錄。

三、學生巡查

1、週日學生中午學生返校、晚飯後至晚自習(14:30—19:00)在大門口、宣傳欄中間點、新教學樓正前花台間、老教學樓下台子青樹旁、下宿舍台子口、男生宿舍1樓、女生宿舍1樓、下廁所台子口青樹旁、舊垃圾坑旁、新垃圾坑旁安排各安排2名巡查。

2、週日晚自習下(19:40—19:50)在新教學樓1樓、2樓、3樓;老教學樓1樓、2樓、3樓;新教學樓正前花台間;老教學樓下台子青樹旁;下宿舍台子口;下廁所台子口青樹旁各安排2名學生巡查。(風較大或天氣陰冷由值周教師代值)

3、週日晚睡前後(19:50—20:20)在下廁所台子口青樹旁;男生宿舍1樓、2樓、3樓;女生宿舍1樓、2樓、3樓各安排2名學生巡查。(風較大或天氣陰冷由值周教師代值)

4、每天早上學生起牀後,樓道巡查學生對每隔學生宿舍進行巡查,發現有生病學生沒有起牀的要及時彙報值周教師,值周教師通知班主任。

5、週一至週五上下午課間、晚自習間、上下午第一節課前在新教學樓1樓、2樓、3樓;老教學樓1樓、2樓、3樓各安排2名學生巡查。

6、週一至週五上午放學(11:25—12:50)和下午放學(17:25—18:40)在新教學樓1樓、2樓、3樓;老教學樓1樓、2樓、3樓;新教學樓正前花台間;老教學樓下台子青樹旁;下宿舍台子口各安排2名學生巡查。

7、週一至週五午飯時間(11:25—11:40)和晚飯時間(17:25—17:40)在餐廳飯台前上、餐廳飯台前下、餐廳門口上、餐廳門口下個安排2名學生巡查。

8、週一至週五午覺時間(12:50—13:50)在男生宿舍1樓、2樓、3樓;女生宿舍1樓、;2樓、3樓各安排2名學生巡查。

9、週一至週五晚自習下(20:40—20:50)在新教學樓1樓、2樓、3樓;老教學樓1樓2樓、3樓;新教學樓正前花台間;老教學樓下台子青樹旁;下宿舍台子口;下廁所台子口青樹旁各安排2名學生巡查。(風較大或天氣陰冷由值周教師代值)。

10、週一至週五晚睡前後(20:50—21:20)在下廁所台子口青樹旁;男生宿舍1樓、;2樓、3樓;女生宿舍1樓、2樓、3樓各安排2名學生巡查。(風較大或天氣陰冷由值周教師代值)。

11、學習:時間是早(8:00—8:25)、晚自習第一節(17:00—8:40)在高、低年級組教學樓各安排2名學生巡查各班教室。

12、眼保健操:眼保健操時間在高、低年級組教學樓各安排2名學生巡查各班教室。

13、課間操:課間操時間在老教學樓前、籃球場台階上各安排2名學生巡查。

新村鎮中心國小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工商所市場巡查制度 篇三

工商所市場巡查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各類市場經營主體的全方位監管職能,規範市場巡查工作制度,加大市場監管力度,維護市場經營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場巡查原則

1、堅持依法巡查的原則;

2、堅持效率、統

一、合理分工與內部權力互相制約原則;

3、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廉潔原則;

4、施行目標管理、屬地管理、責任追究、普遍巡查原則;

5、堅持為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

6、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市場巡查範圍

工商所轄區內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商品交易市場、個體工商户、中介機構。包括各種生產企業(產品質量除外)、商品流通企業、各種服務行業;各類生活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以及商業活動集中區域;各類展銷活動;適宜利用巡查方式進行監管的各類經營活動。

第四條市場巡查內容

(一)檢查轄區內各類經營主體資格

1、是否按規定辦理營業執照並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

2、是否在核準的地址從事經營活動;

3、使用的公章、名稱是否與營業執照上核准的名稱一致;

4、是否存在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

5、是否進行年檢驗照並查驗貼花;

6、是否超過營業執照上的經營期限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7、是否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股東;

8、是否有虛報註冊資本、抽逃註冊資本以及註冊登記時提交虛假註冊文件的行為。

(二)檢查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1、是否未取得專項審批而擅自從事該項經營;專項審批證件是否有效、內容與登記事項是否一致;

2、是否超越核准登記的生產經營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生產加工企業使用的商標是否註冊或授權使用,未註冊商標使用情況,是否有商標侵權行為;

4、抽查檢驗商品,看是否有銷售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假冒、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商標、名稱、包裝、裝璜,標識不全,過期失效、變質,數量不足,摻雜摻假商品的行為;

5、是否有虛假廣告或對商品質量、服務、功效適用範圍作虛假宣傳的行為;

(三)檢查經營者履行制度及義務的情況

1、商品是否明碼標價、填寫是否規範、內容是否真實、貨籤是否對位;

2、是否從正規渠道進貨,是否建立商品進貨查驗制度;

3、農資、化學危險品、食品經營者是否索證索票存檔備查,是否建立購銷台帳;對售出的商品是否提供發票等售貨憑證;

4、個體工商户是否少交、漏交、未交工商管理費。

(四)檢查市場經營管理者履行責任的情況

1、各類商品交易市場、展銷會、農村集市的主辦單位是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

規章,履行所辦市場內部安全、衞生及商品質量管理等相應制度的職責。

2、市場主辦單位對市場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義務和職責落實情況,是否建立和完善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等制度,是否建立並實施“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3、房屋和櫃枱租賃有關手續是否健全。

(五)完成上級及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和適宜利用巡查方式完成的其他市場監管任務。

第五條市場巡查方式

(一)工商所可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本着整合執法資源,節約行政成本,提高執法效率的原則,實行“一巡多查,職能涵蓋”的市場巡查模式。形成適合本所的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和重點稽查相結合,靜態監管與動態跟蹤監管相結合的市場巡管機制,實現對轄區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情況的有效監管。

(二)市場巡查採取定期不定期的方法進行。由工商所長根據轄區內市場主體的數量,有形市場的多少和經濟結構情況,確定市場巡查的內容、巡查對象、巡查形式、標準、次數及應達到的效果。專項檢查可根據上級的統一部署和具體情況進行。

(三)市場巡查應與管理和解決消費者申訴舉報結合起來,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受理時能夠當場解決的要立即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受理3日內必須解決。重大申投訴舉報案件,要向上級彙報,並及時將相關情況記入市場巡查記錄。

(四)對查驗商品涉嫌存在商品質量問題的,報請所長同意後,可進行商品質量抽樣檢驗。

(五)對巡查中發現的企業、個體工商户的經濟違法違章行為,工商巡查人員應根據縣工商局明確規定屬工商所可以作出的具體行為,區分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對屬於違法情節輕微的,可以批評教育,予以行政指導,提出整改意見;需要給予當事人警示的,應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對違法情節嚴重,應按法定程序予以處罰;案件重大、複雜或超出職權範圍的案件,可以報請縣局或移交其他有關執法單位處理。

第六條對市場巡查人員的要求

(一)市場巡查活動必須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完成。市場巡查人員必須熟知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市場巡查的職責。

(二)市場巡查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應負責地向經營主體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辦理相關事務的程序和方法,幫助經營者解決經營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尤其注意對社會弱勢羣體的扶助。堅持合法性與合理性相結合的原則,加強行政指導,體現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務職能,樹立執法為民的形象。

(三)巡查人員要按規定着裝。除明查暗訪工作需要外,不得穿便裝。

(四)巡查中要嚴格執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主動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明確告知其權利和義務,文明執法,不得簡單粗暴、態度蠻橫。

(五)及時填寫市場巡查記錄,並由當事人(或負責人)簽字認可,巡查人員當場簽字。

(六)不得干擾企業、個體工商户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酒後上崗。嚴禁巡查過程中在轄區市場內購物。嚴禁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嚴禁越權執法和違法執法。

第七條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工商所要在醒目位置設置意見箱,在政務公開欄公佈舉報電話,公佈執法人員姓名、職責,接受內部監察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責任追究

(一)工商所長要及時檢查巡查人員是否脱崗,隨時抽查巡查人員的市場巡查記錄,防止市場巡查流於形式,克服坐而不巡、巡而不查、查而不處、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的現象,並將市場巡查人員的巡查工作情況作為工作實績考核的依據。

(二)縣局監察機構對在市場巡查中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執法人員,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不落實市場監管責任制或

市場巡查不到位而出現重大問題的,追究工商所長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羣眾反映市場巡查人員問題的舉報,做到有報必查,違規必糾,認真處理,並向舉報人反饋。

工商所監管責任區巡查制度 篇四

* *工商所監管責任區巡查制度

第一條為了提高市場監管的效率和效能,充分調動和發揮幹部職工的積極性,實現工商行

政管理的職能到位,按照市局統一要求,結合我所的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所謂監管責任區巡查,就是為了實現“管理科學、職責明確、職能到位、運轉協調”的管理目標,按照確定的監管責任區和 本站…崗位職責,以市場巡查為主,全面承擔起對“監管責任區”內所有市場主體、市場交易行為等進行綜合性監督的一種動態管理方式。

第三條分片分段管理,責任落實到人。並對監管責任區巡查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協調督促,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每月一次進行考核。

第四條巡查對象: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責任人巡查的對象為所轄責任區內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商品交易市場、個體工商户、中介機構。包括各種生產企業(產品質量除外)、商品流通企業、各種服務行業;各類生活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以及商業活動集中區域;各類展銷活動;適宜利用巡查方式進行監管的各類經營活動。

第五條各責任區監管責任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監管責任區內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 首先根據責任區內經營行業風險度的高低,把經營行業為:甲、乙、丙三級風險行業。其次,根據各級風險行業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户或市場的守法經營和信用度,進一步劃分為:守信類經營者、警示類經營者、失信類經營者、嚴重失信類經營者等四類(分別用A、B、C、D表示)。以上具體分級分類標準以國家工商總局頒佈的企業、個體工商户、市場《信用分類監管指導意見》以及省局局有關文件為準。對A類經營户執行半年巡查一次,對B類經營户執行每季度巡查一次,對C類經營户執行每月或半月巡查一次;對D 類經營户執行每天一巡、每週一巡或進行不定期巡查。巡查工作要求做到有記錄、有簽字、有結果。

第六條在巡查中,各責任區監管責任人要圍繞以下內容開展,做到全方位監管。

市場準入:檢查證照是否齊全、有效,是否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亮照經營。對無照經營者,及時引導、督促辦理營業執照,並視情節作出限期辦照書面通知或者責令改正通知,限期滿

後跟蹤檢查,並有結果,做到市場準入户户有落實。

建立 “經濟户口”,做好各監管責任區經濟户口認領工作。

企業是否按時年檢,個體工商户是否按時驗照。

經營行為:積極主動向經營者宣傳法律法規,督促經營者遵紀守法,文明服務,誠信經營。

是否違反營業執照核定的內容經營,是否有超範圍經營。

商品和標識是否符合要求,重點檢查商品或檢疫合格證明;中文標註和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與實際是否一致;限期使用和商品是否在顯著位置清晰的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是

否有警示説明;

是否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説明書及其他宣傳材料是否符合商品的實際狀況;

是否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是否銷售經抽檢不合格的商品等。

食品安全:是否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503號令)的規定,建立健全和實施了以商品進貨制度、索證索票制度為主要內容的食品安全管

理制度;

對轄區食品市場巡查的主要內容是“六查六看”,即:查經營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和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借證照,是否超範圍經營;查進貨票證,看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責任,是否索取了供貨方有關資質、發貨票等票證;查經銷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為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示內容是否虛假,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查市場開辦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辦者是否履行了對進場經營者次格審查的義務,經營場內部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

商標廣告監管:是否有虛假店堂廣告,户外廣告是否合法、真實;是否有假(仿)冒知名商標,使用註冊商標是否合法、規範、準確;是否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七條 各責任區監管責任人負責處理責任區內消費者諮詢和投訴,受理、調解消費者和經

營者的一般糾紛,及時查辦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案件。

第八條 各責任區責任人在巡查中發現違法違章行為,需立案查處的,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並提出自己的意見。認真查處責任區內各類違法違章行為,按時完成辦案任務,各類執

法文書、案件材料填寫規範, 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恰當。

第九條 各責任區責任人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對巡查的各項內容要認真做好書面記錄,彙總後及時反饋所法制督查室,並在三日內錄入省局綜合業務系統,逐步建立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動態監管數據庫,以實行轄區市場主體的分類監管(嚴格履行 “誰登記誰錄入、誰檢

查誰錄入、誰處罰誰錄入、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十條 責任區責任人對自己所轄責任區基本情況要熟悉並牢記,提問中做到“一口清”。監管責任區基本情況包括:責任區內有幾條街道,有幾個大型商場、市場;責任區內共有多少經營户,其中企業、個體分別幾户,按行業劃分各行業幾户;主要經營户的註冊登記內容。第十一條 嚴格落實巡查制度,工作的落實情況由考評領導小組每月考評一次,我所每半年

(或季度)一次對各片組進行考核評分。考核結果當作年終公務員考核的依據。

第十二條 各責任區責任人違反本制度,不認真履行職責,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分管領導承

當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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