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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管理考勤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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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考勤制度 篇一

為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紀律,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局實際,作如下規定:

一、考勤對象

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在職並在本局上班的`全體工作人員(外借的人員由借用單位考核)。

二、考勤方式

工作人員必須按考勤要求逐日如實填寫出勤登記表,嚴禁弄虛作假或委託他人代簽,如有發現一律扣除雙方當事人當日一倍的分數。工作人員外出開會、出差或下鄉時應在公告欄中説明,並告知辦公室,允許事後在考勤登記表中補籤。經局長批准的加班時間可折抵事假時間,月度內調用有效。所有事假(含病假、休假、產假等),每缺勤半天扣2.5分(分值另行決定)。

三、考勤記錄

局辦公室負責考勤的收集彙總,按“日記、周清、月公佈、季兑現”的要求做好工作,加減分欄目應載明情況,考勤記錄統一整理成冊後報考勤工作分管領導審核、局長審批。

四、考核效用

按照本局《局機關效能考核辦法》的要求,工作人員的考勤是效能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年終考核評先進的一項重要依據。

機關考勤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對工作人員的制度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規和《門源縣副科級以上幹部外出報告制度》、《中共門源關於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門源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況。

第三條工作人員考勤管理,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的原則,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四條組織部負責全縣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考勤的綜合管理工作。各部門(單位)負責本單位(部門)工作人員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章審批程序及批准權限

第五條科級幹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請假,必須提前向組織部報告外出和請假事由,辦理報批手續。因公外出報告和因私請假方式以書面為主。如遇特殊情況,可口頭或電話報告和請假,事後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第六條縣級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州委書記、州長請假,並分別向州委副書記、州政府常務副州長履行告知手續;縣人大、縣政協正職領導及副縣級領導幹部(不包括縣人大、縣政協副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應向書記、報告,並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報組織部備案;3天以上的,經書記、縣政府簽署意見後,向州委副書記、州政府常務副州長報告,並報州委組織部備案。縣人大、縣政協副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公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由單位正職領導批准;3天以上的,由單位正職領導簽署意見,報書記同意後,向州委副書記通報,並報州委組織部備案。

第七條各鄉鎮、各部門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書記、報告,並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同時報組織部備案。

第八條各鄉鎮和縣直各部門黨政副職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向單位正職領導報告;3天以上的,由單位正職領導簽署意見後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同時報組織部備案。

第九條各鄉鎮、各部門國家機關一般幹部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省、出國(境)的參照第六條、第七條履行相關手續。

第十條各鄉鎮、各部門國家機關一般幹部請假時間在3天以內的由單位負責人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門領導批准,假期結束後向審批人銷假。

第三章請假手續及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因公外出應有外出的文件依據可證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請假期滿需延長的,應按審批權限事前報告。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請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的,應按審批權限事前報告,延長的天數按事假處理。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因事請假,應有具體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滿需延長的,延長的天數繼續按事假處理。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因病請假10天以上的,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證明。如遇特殊情況,醫療疾病證明可後補。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既不履行因公外出報告和因私請假手續,又不在崗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國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

第四章考勤管理及審核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考勤檔案。各部門(單位)辦公室負責建立本部門(單位)科級以下幹部的考勤檔案。組織部負責審核各部門(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的考勤情況。

第十八條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每半年彙總一次領導幹部考勤情況,並將科級領導幹部考勤情況彙總後報備案。

第十九條各部門、各單位每月彙總一次工作人員考勤情況,並進行公佈。

第五章請假期間有關待遇規定

第二十條請假期間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省人事廳《關於青海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65號)、《關於青海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66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事假期間工資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86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通知》(青人薪字[20xx]538號)等文件精神執行。

第二十一條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章考勤管理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考勤納入平時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統計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獎勵和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工作人員的日工資,按工作人員本人的月工資(不含規定按考勤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根據國家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的規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可統一按21.5天計算。

(一)工作人員因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工,扣除當月工作津貼;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工作人員因病請假當年累計超過3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病假在當月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停發當月工作津貼;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3個月起,按月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資的100%計發(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貼,下同);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7個月起,按月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月工資的80%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月工資的90%計發;

4、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員,在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期間,原則上照發本人標準工資(含工作津貼),一切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5、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虛假證明請病假後從事經營或其它盈利性活動,經查實,即停發工資。

(三)工作人員因事請假當年累計超過2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1、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事假30天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含工作津貼);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每請事假1天,扣除1天工資;

2、超過5個月以上的,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並取消當年公休假;

3、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有重大疾病需陪護治療或隨患者出省診斷時間較長的,經本人申請,部門(單位)研究同意,根據審批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後,可不扣除工資。

第二十三條工作人員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領導幹部病休期間免去現職。病休後視其健康狀況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在編但長期不在崗者,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責任:

第七章考勤工作紀律及監督

1、考勤工作不認真、不負責任,不定期公佈考勤情況的,對考勤工作人員、主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

2、考勤工作中如發現弄虛作假,造成考勤登記失實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領導責任。考勤工作實行部門(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

3、考勤工作中不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對本部門(單位)工作和團結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不定期組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員對各部門(單位)工作人員考勤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全年考勤情況在每年年底目標責任考核情況公佈時一同公佈。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單位)對見習崗位的大學生、大學生志願者、公益性崗位人員、聘用人員的考勤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機關考勤制度 篇三

第一條為了保障工作秩序,嚴肅工作紀律,進一步規範考勤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根據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幹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評獎、晉升和推選先進工作者的重要依據,必須嚴肅對待,做到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條考勤對象:温泉縣畜牧獸醫局、動物衞生監督所、草原監理所全體幹部職工。

第四條各單位幹部、職工採用考勤登記制度。

㈠考勤由專人負責、每日記錄。各單位辦公室主任負責登記考勤,每月公佈一次機關幹部職工出勤情況,並報財務室執行。

㈡局領導率先垂範,帶頭執行本局制定的機關考勤制度,做到不遲到、不早退,無故不請假,有事外出事先向辦公室告知,領導之間要相互通氣。一般幹部職工要堅守崗位,沒有特殊情況上班時間中途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外出辦事也要事先向辦公室説明事由,以便辦公室隨時掌握,方便聯繫。

㈢執行國家規定的機關上下班時間(下稱規定時間),即八小時工作制,準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一律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崗位等。

1、遲到:比規定上班時間晚到。

2、早退:比規定下班時間早走(下鄉、出差除外)。(女同志可晚到或提前15分鐘上下班,男同志一律按規定時間上下班。)

第五條工作時間不得酗酒、睡覺、大聲喧譁,不得玩遊戲、上網,不得打牌、打麻將,影響工作者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處罰。

第六條請銷假制度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一般工作人員請假,半天假期由股室負責人審批,一天假期由分管領導審批;超過一天以上假期由局主要領導審批;中層以上幹部請假,均由局主要領導審批。任何情況下請假均需書寫請假條(請病假的還需出示醫生診斷證明),並經辦公室主管領導、局長簽字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方可准假。請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年休假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我縣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條出差幹部職工因公出差,必須填寫派差單,説明外出事由,報銷出差費以派差單和考勤登記為依據。駕駛員出差實行實報實銷,其它幹部下鄉無出差費。

第八條曠工目無組織紀律,未經領導同意,擅自離開崗位的作曠工處理。下列情況視為曠工:

㈠遲到或早退3次視為曠工半天。

㈡事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等未經批准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證明休病假,經查證屬實的。第九條處分對無故曠工影響工作者,按照國家公務員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曠工半天者,給予警告處分,並扣發1天工資;每曠工1天扣發2天的工資;全年累計曠工超過7天者,扣除年終幹部考核第13月獎勵工資,並實行待崗;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經局黨組會議研究,上報縣勞動人事局予以給予處理。第十條本制度自20__年月日起執行,各站所可參照執行。

機關考勤管理制度 篇四

根據《區機關請銷假及考勤制度》,結合指紋化考勤管理,特制定如下補充規定。

一、考核適用範圍

在機關辦公樓集中管理的幹部職工。

二、指紋考勤時間及規定

1、不參加房屋徵收工作人員每天四次指紋考勤:

每日上午上班前(8:40前)

每日中午下班前(11:20-11:40)

每日下午上班前(13:40前)

每日下午下班前(夏季16:50—17:10冬季16:30-16:40)。

2、房屋徵收工作期間,因工作需要確實無法參加考勤的工作人員由各局提出書面申請,局長審核同意後蓋章報辦公室備案。已報備名單的工作人員可不再參加指紋考勤,便各地塊隨着徵收户數的逐漸減少,要相應減少房屋徵收工作人員的數量,變動情況由各局負責人審核後報辦公室行政科備案。

3、指紋機全天固定在門衞室牆上,參加考勤人員只要上班,不論遲到與否,都必須刷指紋考勤,上班後30分鐘內刷指紋考勤計為遲到,超過30分鐘計為曠工,下班前未在規定時間內下班刷指紋考勤計為早退。

4、刷指紋時如考勤機不能識別指紋或不能正常工作,要第一時間通知辦公室行政科,並採取補救措施,否則視為未出勤。

5、常用和備份指紋因各類原因刷指紋不順暢時可到辦公室行政科重新採集。

6、因班車延誤導致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刷指紋,由辦公室行政科工作人員上車登記人數,採取補救措施,視為正常出勤。

7、因上級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導致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刷指紋,在工作辦結後及時到辦公室行政科備案,由本人提交情況説明並由分派工作的領導審核簽字。

8、因出差、因公、因私請假不能刷指紋考勤必須提前填寫《請假審批表》,並報辦公室行政科備案。特殊情況來不及填寫《審批表》的,可由其他人員代為填寫,按程序經相關領導簽字確定後報辦公室行政科備案。假期結束及時到辦公室行政科銷假。

9、在上班時間內,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離崗的,需填寫《提前離崗審批表》,註明離崗原因、離開時間,按程序經相關領導簽字確認後,報辦公室行政科備案。返回後及時到辦公室行政科銷假。

10、考勤情況辦公室行政科每月彙總一次,通過對照刷指紋記錄、《審批表》,確定考勤情況。因公外出、出差、休公休假的確認為出勤;因私請假確認為請假;遲到人員、提前離崗人員由辦公室行政科研究確定出勤天數;其餘無故未刷指紋機考勤、沒有《申請表》備案的,一律視為曠工,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辦公室結合機關部門月工作量化考核,每月通報指紋考勤情況,年終按機關制度執行獎懲。

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起正式實行。

局機關考勤制度 篇五

一、工作日上下班實行簽到、簽退制度。機關工作人員上班期間必須按規定時間到局辦公室由本人簽到、簽退 , 嚴禁由他人代簽。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簽字時 , 須經帶班領導批准 , 由值勤人員註明事由。

二、根據上級公佈的作息時間 , 上午提前 15 分鐘到崗 , 在規定上班時間前將衞生責任區內衞生清掃完畢。在規定上班時間前 5 分鐘以後到崗的視為遲到 ,提前 5 分鐘離崗的視為早退。

三、嚴格請銷假制度。每名工作人員必須做到按規定程序履行請銷假手續。局長、黨組書記請假須報、縣政府領導批准 ; 機關幹部請假由局長批准 ; 所有工作人員請假一天 ( 包括一天 ) 以下報請科室長或分管領導同意 , 請假一天以上者 , 由主要領導同意。請假者必須填寫請假條 , 並按時返回銷假。凡不履行上述程序擅自離崗者 , 按曠工對待。病假、棚、產假、探親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因病請假需提供醫院證明;經組織批准參加在職學習和各種專業考試的人員 , 請假參加面授及考試前的。脱產學習和參加考試 , 需經領導同意持學校和有關單位的通知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 按請假程序批准後方可離崗 , 否則按曠工處理。學習請假不扣發考勤獎 ,不影響年終考評。

四、實行出發報告制度。工作人員上班時間外出辦公事 , 局領導外出要通知辦公室 , 隊室長外出要向分管領導打招呼 , 其他人員外出要向隊室負責人打招呼。所有人員外出不履行報告制度按曠工對待。

五、嚴肅工作紀律。上班時間,嚴禁打撲克、下棋(類)、幹私活、上網玩遊戲、串崗等一切與工作無關事項。所有工作人員特別是中層以上幹部的移動通訊工具要 24 小時開機 , 確保聯絡暢通。

六、一律不準在各辦公區內吸煙 ; 上班期間 ( 中午 ) 嚴禁酗酒誤事、鬧-事,影響工作。

七、考核辦法。實行考勤獎懲制度 , 全勤獎每月 20 元。無故遲到或早退每次扣 1 元 ,每月無故遲到、早退累計五次以上者扣除當月考勤獎 , 無故曠工半天以上、事假累計三天以上、因病假缺勤六天以上扣除當月考勤獎 , 未超過上述時間的每天按2 元扣除。考核採取日考勤 , 當月彙總、公佈 , 兑現獎懲 , 年終進行總評的辦法。

律師辦理下列案件,必須及時通過律師事務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報告: 篇六

(一)、涉及企業改制、兼併、拍賣、農村土地轉讓、徵收、徵用、城市改造、房屋拆遷等引起的羣體訴訟;

(二)、涉及國-家-安-全的,邪教問題的,涉外的訴訟;

(三)、易於激發社會矛盾,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可能造成社會重大影響的訴訟;

(四)、可能引發羣體性上訪的訴訟;

(五)、開庭前擬作無罪或改變定性的案件。

機關考勤制度 篇七

為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增強工作人員組織紀律觀念,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體幹部職工均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時要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得無故串崗、離崗。

二、考勤簽到時間為上午8:30以前,下午3:30(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規定作相應調整)。具體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和監督實施。

三、原則上要求全體幹部職工一律上班簽到後再外出辦事,如有特殊情況因公或因私外出,應經科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但要明確外出時間;因公或因私外出完畢後,要及時參加考勤,未及時考勤視為缺勤。到外出差(辦私事)需延長出差時間不能及時辦理出差(請事假)手續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應在上班後一日內補辦,否則視同缺勤處理。經批准外出參加培訓或學習的,視同公務,履行報告手續。局領導班子成員外出辦事須通知辦公室方可。

四、請假和銷假手續辦理。工作人員因病、因事需要

請假的,必須填寫請假條,説明事由、時間。請假1天以內者,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內者,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報分管局長審批;超過3天必須向局長請假。假期結束,請假人必須向准假人銷假,否則超假按曠工處理。對不請假者,一律作曠工處理。請假條交辦公室彙總。

五、實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據工作情況,有計劃地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因工作無法年休的工作人員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來抵衝。

六、工作人員考勤情況由局辦公室於次月前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公佈,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自公佈之日起二日內將情況反饋辦公室,逾期視為認可。

七、工作人員的考勤情況作為日常績效考核及年終考核的的一項重要依據,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其中對於表現突出的人員要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給予表彰或物質獎勵。對於因工作無法年休的工作人員休假延續。

八、工作人員缺勤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缺勤超過30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

九、機關工作人員要嚴肅認真,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填寫簽到薄、請假條,不得弄虛作假。如有虛填瞞報現象,經查實後,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十、本制度從即日起執行,此前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機關考勤制度 篇八

一、考勤對象

辦事處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全體工作人員

二、考勤辦法

1、實行每月一張“考勤表”的辦法進行考勤。黨工委(辦事處)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辦事處處級領導幹部的考勤工作。其它部門由本科室指定一位同志負責考勤工作。

2、每月最後一天由各科室負責考勤的同志將“考勤表”交科室負責人校核、簽名後交黨工委(辦事處)辦公室彙總,有扣發情況的,填寫《深圳市直機關公務員扣發臨時崗位津貼審核表》,經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區人事局審核後(編外人員和臨聘人員由辦事處審定),由財務中心按規定核發工資及津貼補助。

三、請銷假規定

1、處級幹部請假經辦事處主要領導批准,並通知黨工委(辦事處)辦公室備案。

2、科室負責人請假由分管領導批准並向辦事處主要領導報告。

3、其他工作人員請假一天以內的,由各科室負責人批准,同時向分管領導報告;請假兩天以上的,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後報分管領導批准。

4、病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須持醫院的有關證明和請假條。批准權限按上述第三項第1、2、3條規定執行。

5、請假到期的,按請假程序和權限由請假人報告銷假,需要延期的,須重新辦理有關請假手續。

6、休年工假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領導審批,如果辦事處已統一安排外出參觀考察學習的,應減除當年的年工假期。

7、凡不按規定履行請銷假規定的作曠工處理。

四、發放崗位津貼和獎金具體規定

1、發放日均崗位津貼,以每月21.5個工作日計算。

2、工作人員在正常工作日內,無故遲到、早退或未經批准擅離工作崗位的,相應扣發其當日崗位津貼。1個月內曠工每累計一天,扣發其當月崗位津貼的三分之一(臨聘人員扣發當月工資補助三分之一);超過3天的,扣發當月崗位津貼(臨聘人員扣發當月全部工資補助),全年累計曠工10天以上者,扣發年終獎。

3、工作人員請事假,時間在1個工作日以內的,其崗位津貼不予扣發;超過1個工作日的,按其實際事假天數(不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下同)扣發相應的崗位津貼(臨聘人員每天扣工資補助60元);1個月內事假天數累計達10天及以上的,當月崗位津貼全部扣發(臨聘人員不發當月工資補貼)。全年請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的,扣發年終獎。

4、工作人員請病假,1個月內病假天數(不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下同)累計在10天(含)以內的,其當月崗位津貼不予扣發;超過10天的,按其當月超過的天數扣發相應的崗位津貼(臨聘人員每天扣發工資補助25元);20天及以上的,當月崗位津貼全部扣發(臨聘人員不發當月工資補助)。每年累計病假超過6個月的。,扣發年終獎。因公受傷人員在治療期間不扣發崗位津貼。

以上曠工、事假、病假天數,當月累計,跨月則重新計算。

5、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和休息日、法定節假日期間,崗位津貼全額發放。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工作人員產假期滿後,經單位批准請哺乳假的,在規定的哺乳假期間崗位津貼按60%計發。

6、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的,下年度崗位津貼按其應發額的75%發放,當年不發年終獎。

7、享受崗位津貼或綜合補貼的人員因涉嫌違紀、違法、犯罪被依法審查、採取強制措施或羈押的,在此期間崗位津貼或綜合補貼停發,年終也不發獎金。經審查、審理,不構成違法、犯罪且不受處分的,崗位津貼或綜合補貼和獎金予以補發。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補發。

五、要嚴格考勤制度,各部門考勤人員必須負起責任,一經發現有弄虛作假、不如實上報考勤結果的,扣發考勤人的當月崗位津貼。

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制度 篇九

一、為不斷提高律師及工作人員業務和政治素質,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業務學習小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定期組織學習;

三、律師是業務學習的主要成員,政治學習全體人員必須參加;

四、學習內容定期在本所網站公佈,供本所律師隨時查閲學習;

五、固定學習地點為本所會議室,學習時間每月兩次下午二點;

六、專業律師負責本專業內容講解,並定期聘請專家來所講學;

七、所內勤負責學習教案的文字輸出工作並負責學習考勤記錄;

八、缺席人員必須進行補課或者主動自學當期的內容並作記錄;

九、非本專業律師對學習內容熟練應用,本專業律師融會貫通;

十、律師接受所內定期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對其及時進行補考。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後站內搜索律師事務所考勤制度。

.投訴查處制度 篇十

接待投訴範圍

(一)代理工作不盡職

1、由於律師的原因未按照委託代理協議的約定完成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事項;

2、律師在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工作失誤的;

3、律師在代理訴訟工作中,未經委託人的同意沒有出庭參加訴訟的;

4、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應當調查取證而沒有調查取證的;

5、律師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盡職的行為。

(二)其他違反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行為

(三)其他本所律師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投訴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投訴人為公民個人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投訴書及內容如下:

(1)投訴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聯繫電話、通訊地址及被投訴的律師姓名;

(2)投訴請求;

(3)投訴事實與理由。

2、投訴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及授權委託書。

3、律師事務所收費票據。

4、投訴人身份證複印件。

5、投訴人能夠提供的其他證據材料(如相關的裁決書、判決書)。

(二)投訴人為單位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投訴書及內容如下:

(1)投訴單位名稱、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繫電話;

(2)被投訴的律師姓名;

(3)投訴請求;

(4)投訴事實與理由;

2、投訴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及授權委託書。

3、律師事務所收費票據。

4、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權進行投訴的,其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明書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7、其他證據材料(如相關的裁決書、判決書)。

注:上述投訴材料如確實不能提供的,應在投訴書中説明原因。

三、投訴的處理

1、投訴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由主任經過調查核實後予以受理並進行查處;

2、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投訴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否則,視為未投訴;

3、如被投訴律師沒有違規行為,向投訴人説明處理結果;

4、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告知投訴人武漢市司法局投訴電話:市律協投訴電話:可向本所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

5、被投訴律師有違法行為或本所對該投訴不能解決的其他違法行為,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或告之投訴人依法通過其它正當途徑解決。

5、收案收費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嚴格實行統一立案、統一收費,根據委託人的意願指派律師辦案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收案要認真登記,在收案登記薄中應載明:收案日期、案由、類別、當事人姓名及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其他人審批意見等內容。

二、律師事務所收費要出具統一税務收費發票。根據案情,需要向當事人收取交通、通訊、差旅、打印等費用的,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出具辦案費用收據。律師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當事人收取金錢、財物,違反者視為私自收費。

三、律師接收案件後,由承辦律師填寫一式三份《委託代理合同》,在委託人簽約後,承辦律師報所主任審批,再由當事人到財務部門繳納代理費、辦案費用。內勤根據主任審批意見,並在核實按規定收足代理費、辦案費用後,方能蓋章、發放相關文書及公函。

四、委託人交納部分代理費或者協議風險辦案收費的,承辦律師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在與當事人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並由承辦律師報本所主任審批後,到內勤人員處辦理立案登記手續及發放相關文書、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據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書,由本所統一受理,並由主任指派律師承辦。代理律師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與當事人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主任審批減、免代理費後,由內勤人員辦理立案登記手續及發放相關文書、公函。

六、律師承辦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據《委託代理合同》和雙方協商的情況,簽訂《解除代理協議書》。如需要退費(含部分退費),經主任審批後,由當事人提交原發票原件,到財務部門辦理退費(含部分退費)手續。

所涉案件有關證據移交時,本所應留複印件,移交中應由承辦律師和委託人共同簽收移交單,其移交單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備檔。

6、服務質量監督制度

一、為向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二、對本所律師實行當事人、社會、本所、本人全面監督;

三、向案件的當事人發放"反饋卡",告知案件監督內容;

四、審批案件時,再次向當事人提示監督內容及監督後果;

五、定期電話或其他方式回訪案件當事人,尋求監督意見;

六、當事人可以以多種方式進行監督,查實違紀更換律師;

七、本所歡迎法官、仲裁員以及其他人員對本所律師監督;

八、本所聘請社會監督員定期對本所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主任、部門負責人應定期對本所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客觀、主動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務水平。

7、重大疑難案件研究討論制度

一、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師辦案實行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研究、討論制度。案件由承辦律師提出,主任主持並組織律師參加實施。

三、承辦律師必須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重大疑難案件上報集體研究討論。

四、下列案件為應當提交討論的重大、疑難案件:

1、擬改變定性、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標的額超過1000萬元的`經濟案件;

4、當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內有重大影響的各類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討論的各類案件。

五、下列案件為可以提交討論的疑難案件:

1、已經被新聞媒體關注報道的各類案件;

2、市、縣行政區域內有影響的各類案件;

3、部門專業負責人認為需要討論的案件;

4、承辦律師認為有必要討論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討論在承辦律師提出後3日內進行,其研究討論意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七、承辦律師可將本人意見及討論結果通報當事人,參考當事人意見。

八、承辦律師不同意研究討論結果,也不同意當事人意見,由主任最終確定。

九、主任最終確定案件辦理意見後,承辦律師仍然堅持個人意見的可另行指派律師。

十、案件需要其他專業律師參與研究討論的,其他專業律師均有義務配合。

8、利益衝突審查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成立執業利益衝突審查小組。其職責是負責審查律師事務所承辦律師與委託人、對方當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執業利益衝突。

二、承辦律師在與當事人商討代理事務階段,必須將代理意向、對方當事人委託人基本情況、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況提交審查小組審查,經批准通過後,方可就委託合同的條款進一步商談。

三、委託合同簽訂之前,承辦律師應將主要證據、案情摘要以及承辦律師確認與該案無執業利益衝突的承諾提交審查小組,經審查小組審核無誤後,方可簽訂委託合同,進行正常工作。

四、在業務活動中,承辦律師或本所其他律師發現該項代理業務與委託人或其他當事人存在執業利益衝突時,應當及時通知律師事務所,視情況作出補救措施。

五、在業務活動中,如承辦律師因執業利益衝突問題隱瞞事實情況,在執業活動中採取非法手段致使委託人或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除承擔其賠償責任外,並視情節解除其聘用合同關係。

9、文書和檔案管理制度

一、律師承辦業務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立卷歸檔。立卷歸檔工作由承辦律師負責。

二、律師業務檔案分訴訟、非訴訟和涉外三類。訴訟類包括刑事辯護(含附帶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訴)、民事訴訟代理、經濟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四種。非訴訟類包括法律顧問、仲裁代理、諮詢代書、其他非訴訟業務四種。涉外類根據具體情況按前二類確定。

三、律師業務檔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號原則立卷歸檔。兩個以上律師共同承辦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務一般應合併立卷。律師承辦跨年度的業務,應再辦結年立卷。

四、律師承辦業務中使用的各種證明材料、往來公文、談話筆錄、調查記錄等,都必須用鋼筆書寫、簽發,要求字體整齊、清晰。

五、對已提交給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部門的證據材料,承辦律師應將其副本或複印件入卷歸檔。

六、對不能附卷歸檔的實物證據,承辦律師可將其照片及證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特徵、保管處所、質量檢查證明等記載或留存附卷後,分別保管。

七、律師業務檔案應按照案卷封面、卷內目錄、案卷材料、備考表、卷底的順序排列。案卷內檔案材料應按照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或時間順序排列。

八、終止委託的業務,承辦律師仍應按上述各類業務排列順序歸檔,承辦律師應將委託人要求終止委託的書面文字材料或承辦律師對終止委託原因的記錄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書材料之後。

九、律師業務檔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號,兩面有字的要兩面編頁號。頁號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無字頁不編號)。

十、案卷裝訂一律使用棉線繩,三孔釘牢,並在騎縫線上加蓋立卷人的姓名章。

十一、律師業務文書材料應在結案或事務辦結後三個月內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後由承辦人根據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制定的《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保管期限,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審閲蓋章後,移交檔案管理人員,並辦理移交手續。十二、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檔案時應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立卷規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後,方能辦理移交手續。

十三、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律師業務案卷均應列為密卷,在歸檔時應在檔案封面右上角加蓋密卷章。

十四、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相帶等聲像檔案,應在每盤磁帶上註明當事人的姓名、內容、檔案編號、錄製人、錄製時間等,逐盤登記造冊歸檔。

10、財務管理及分配製度

一、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二、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帳簿,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記帳規則記帳。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規定。

三、律師事務所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會計人員。出納和會計不得由一人兼任。

四、律師事務所應當統一收取代理費和辦案費用,並給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

五、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按勞分配,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分配製度。

六、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設銀行帳户。

律師事務所不得將本所收入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不得向外單位或者個人出借 本所帳户,不得為外單位或者個人以代收代轉轉帳支票等方式套現。

七、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確定專人負責發票的管理。

(1)、律師事務所應當使用國家税務機關核准使用的發票。

(2)、律師事務所應禁止律師個人持有或者管理髮票。

八、律師事務所應當由專人保管財務印章。

律師事務所使用財務印章,必須經律師事務所主任或者其授權的人員批准,並在用印登記表上註明,保存備查。

九、律師事務所應當參加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組織的執業責任保險。

十、律師事務所代扣代繳的律師個人所得税,上繳税務部門。

十一、本律師事務所的財務報表應向合作人公開。

11、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實現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規範化、建立富有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確保本所朝着規模型、高層次方向發展,根據《律師法》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主任實行選舉制,由全體合作律師選舉產生,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條 主任為本所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所,執行上級有關指示、決定,接受上級指導和監督,負責本所業務開展和各項行政管理工作。對內對本所及全體律師負責。

第四條 所務會決定聘用人員的聘用及解聘。

第五條 聘用的專職律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律師資格、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並同時持有律師資格證;

三、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聘用兼職律師按司-法-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被聘用的律師、律師助理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為兩年,期滿可以續聘。

第七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務會同意可予以辭退或者解除聘用關係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或者一年內未從事律師業務的;

二、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本所章程、規章制度,損害本所聲譽的;

三、拒不執行合作人會議決議、所務會決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嚴重損害合作人利益或者嚴重損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費或向客户索取財物的;

六、被依法吊銷執業證的。

第八條 聘用律師的程序是:本人申請、提供相應資料、填寫審批表、簽訂相關協議、合同,報主管部門審批並申辦執業證書。

第九條 辭退、解聘律師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辭退解聘意見,所務會討論通過,上繳執業證書,辦理財務清算手續。被辭退、解聘的律師系合作人的,應按章程及合作人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經所主任推薦或合作人提議,並經所務會研究同意可以錄用、解聘律師助理。

第十一條 律師助理聘用期限為一年,期滿後可以續聘。

第十二條 聘用的律師助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所務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律師助理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十四條 本所輔助工作人員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滿後可以續聘。

第十五條 輔助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大專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具有承擔本職工作的能力和相應資質,年齡適當。

第十六條 輔助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務會同意可予以辭退或解聘: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的;

二、嚴重違反本職工作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嚴重違反所章程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損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佔本所財產的;

五、泄漏本所商業祕密的。

第十七條 輔助人員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十八條 律師、律師助理、工作人員要求調離的,須向本所遞交調離報告,寫明去向。經主任審批同意後,調離人員須辦理以下手續:

一、按所規章制度交回應交的辦公設備;

二、交清已結案的卷宗;

三、對未了結的法律事務的處理意見;

四、財務人員出具的經濟手續已結清的證明;

五、交回律師執業證。

第十九條 調離人員系合作人的,應按章程及合作協議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經合作人會議通過後生效,解釋、修改權屬合作人會議。

12、所務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實現本所管理的民-主化、規範化,根據本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所務會是本所律師會議的常設管理機構,在所章程規定和律師會議授權的範圍內行使職權,執行律師會議的決議,管理日常事務,對律師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所務會成員在合作人中通過律師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所務會人數為3人。經所主任或半數以上合作人提議,所務會可提前改選。

第四條 所主任是所務會當然成員,召集並主持所務會工作。

第五條 所務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可舉行。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可根據情況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六條 所務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年終工作報告和管理制度;

二、決定所內部門的設置、增減、非合作律師及工作人員的錄用、聘用及辭退、解聘;

三、發薪人員工資標準的制定及修改;

四、律師會議授權辦理的其它事宜。

第七條 所務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上述各項事宜均採用簡單多數通過即可形成決議。

第八條 所務會應有專人記錄,並形成紀要,所務會成員應簽名,所務會記錄存檔備查。

第九條 本規則經律師會議通過後生效。解釋、修改權屬律師會議。

13、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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