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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考勤制度(多篇)

機關考勤制度(多篇)

機關考勤制度(多篇)

機關單位考勤制度 篇一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事業單位考勤工作管理,改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根據人事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153號)等事業單位管理相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全市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以外事業單位。教育、衞生系統事業單位可參照本制度,結合自身實際,另行制定考勤制度。

第三條事業單位正常工作時間為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班時間為國家統一規定的時間。星期六、星期日為休息日。國家法定節假日按有關規定執行,放假需調整工作時間的。,按、市政府辦公室通知執行。

第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並採用指紋機進行打卡。領導幹部要帶頭打卡,所有工作人員上下班均需本人打卡。加班考勤也以打卡記錄為準。

第五條各地、各單位要每天安排專人監督工作人員上下班打卡,定期張榜公佈出勤情況,並報主管部門(鄉鎮)備案。

第六條工作人員每天須先到本單位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工作辦事。外出前,須向本科(股、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單位時間。沒有上下班打卡記錄的,每次記曠工半天。因公出差、開會、搶險救災及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單位打卡的,需向所在科(股、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報告,由考勤監督員登記。

第七條超過上班時間10鍾報到打卡者,按遲到處理;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處理。提前10分鐘以上下班者按早退處理,提前30分鐘下班者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八條工作人員有事要請假。請假人員請假時要向准假人申明理由、時間,待批准後方可離崗。事假1天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1天以上的由主要領導批准。無故不打卡、無故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上班的作曠工處理。

病假應當提前由本人或家屬向分管領導請假,過後補交請假條,連續超過3天(含3天)須出具醫院的診斷書。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必須提前向准假領導申請續假,超假或逾期不歸者按曠工處理。

第九條工作人員上班時間因私外出,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考勤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獎勵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對違反考勤工作紀律者,作如下處理:

(一)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5次,或曠工達一天者,進行批評教育;遲到、早退累計達10次以上,或曠工達兩天以上,責令作出書面檢討。

(二)一年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30次,或事假累計20天以上30天以內的,或累計曠工達10天以上15天以內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遲到、早退累計超過60次,或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或累計曠工達15天以上30天以內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合格等次。

(三)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30天以內的,扣發年終獎勵性績效工資30%。超過30天的,扣發全部年終獎勵性績效工資。全年病假累計超過40天扣發年終獎勵性績效工資30%,超過60天以上(含60天)扣發全部年終獎勵性績效工資,並按有關規定扣發相應工資。全年曠工累計達10天以上15天以內的扣發年終獎勵性績效工資30%,達15天以上30天以內扣發全部年終獎勵性績效工資。

(四)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給予降職、降聘或解聘(辭退)處理。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的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看護假)、病假、喪假,按國家、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各單位結合實際執行,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社部門監督落實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機關考勤制度 篇二

第一條為了保障工作秩序,嚴肅工作紀律,進一步規範考勤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根據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幹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評獎、晉升和推選先進工作者的重要依據,必須嚴肅對待,做到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條考勤對象:温泉縣畜牧獸醫局、動物衞生監督所、草原監理所全體幹部職工。

第四條各單位幹部、職工採用考勤登記制度。

㈠考勤由專人負責、每日記錄。各單位辦公室主任負責登記考勤,每月公佈一次機關幹部職工出勤情況,並報財務室執行。

㈡局領導率先垂範,帶頭執行本局制定的機關考勤制度,做到不遲到、不早退,無故不請假,有事外出事先向辦公室告知,領導之間要相互通氣。一般幹部職工要堅守崗位,沒有特殊情況上班時間中途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外出辦事也要事先向辦公室説明事由,以便辦公室隨時掌握,方便聯繫。

㈢執行國家規定的機關上下班時間(下稱規定時間),即八小時工作制,準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一律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崗位等。

1、遲到:比規定上班時間晚到。

2、早退:比規定下班時間早走(下鄉、出差除外)。(女同志可晚到或提前15分鐘上下班,男同志一律按規定時間上下班。)

第五條工作時間不得酗酒、睡覺、大聲喧譁,不得玩遊戲、上網,不得打牌、打麻將,影響工作者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處罰。

第六條請銷假制度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一般工作人員請假,半天假期由股室負責人審批,一天假期由分管領導審批;超過一天以上假期由局主要領導審批;中層以上幹部請假,均由局主要領導審批。任何情況下請假均需書寫請假條(請病假的還需出示醫生診斷證明),並經辦公室主管領導、局長簽字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方可准假。請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年休假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我縣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條出差幹部職工因公出差,必須填寫派差單,説明外出事由,報銷出差費以派差單和考勤登記為依據。駕駛員出差實行實報實銷,其它幹部下鄉無出差費。

第八條曠工目無組織紀律,未經領導同意,擅自離開崗位的作曠工處理。下列情況視為曠工:

㈠遲到或早退3次視為曠工半天。

㈡事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等未經批准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證明休病假,經查證屬實的。第九條處分對無故曠工影響工作者,按照國家公務員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曠工半天者,給予警告處分,並扣發1天工資;每曠工1天扣發2天的工資;全年累計曠工超過7天者,扣除年終幹部考核第13月獎勵工資,並實行待崗;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經局黨組會議研究,上報縣勞動人事局予以給予處理。第十條本制度自20__年月日起執行,各站所可參照執行。

機關單位考勤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單位職工考勤管理,規範職工上下班及休假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XXX局全體人員。

第二章 考勤規定

第三條 考勤時間界定:

(一)“全年”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全月”為當月的1日至月末最後一天;

(三)遲到及早退以“次”為單位計算;

(四)缺勤及休假以“天”為單位計算,最小單位為0.5天。

第四條上班時間和簽到時間的界定:

上班時間:早上9:00—12:00,下午13:00—17:00 簽到時間:上午8:50-9:00;下午13:00-13:10

特殊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作息時間執行。

第五條 遲到

超過簽到時間上班(補簽到)的視為遲到。

第六條 早退

提前30分鐘及以上時間下班的視為早退。

第七條 病、事假

(一)病、事假指職工因病須治療或休養、在工作時間內因私事須請假的情況;

(二)病、事假1天以內者,須經分管領導批准,分管領導由主要領導批准,並報辦公室備案,未報辦公室備案的視為曠工處理;

(三)病、事假1天以上者,經分管領導同意,並報主要領導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未報辦公室備案的視為曠工處理。

(四)病假超過三天(含),需出具縣(市)級醫院的診斷書、病休或住院證明等方可請假,無證明或病假單過期不到崗者,按曠工處理。事假須提前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須經主要領導批准,後補相關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第八條 曠工。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

(一)未完善請假手續擅自脱崗的;

(二)請假未被批准而未到崗的;

(三)請霸王假的;

(四)假期已滿未申請續假或申請續假未被批准未到崗的;

(五)不服從工作調整和安排,經説服教育仍不到崗的。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九條 嚴格執行上班簽到和去向報告制。

考勤具體工作由辦公室負責。未簽到人員要向分管領導説明事由,由分管領導告知辦公室考勤人員,否則按曠工處理;科室人員外出要向分管領導及辦公室告知去向,分管領導要向主要領導告知去向,若未告知去向經發現的,視為無故脱崗,按曠工處理。幹部職工要隨時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因通訊不暢聯繫不上,對工作造成影響的,每次扣發電話費40元,直至扣完當月通訊費,並進行全局通報批評。對因通訊不暢造成較壞影響,後果嚴重的除扣發電話費外,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出勤、簽到、通訊暢通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十條 嚴格執行請假、銷假制度。

因事、病不能到崗,均應按照規定辦理請假和銷假手續。 第十一條 節假日安排的值班、加班必須遵守考勤制度。

第四章 考勤員職責

第十二條 考勤員嚴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規定,認真如實填寫考勤統計彙總表,並於每月月底統計彙總,交分管辦公室領導審籤,報主要領導審批後,予以公佈。

第十三條 考勤員自覺接受對考勤情況的監督和檢查。考勤人員在執行考勤中,如發現代為簽到,將嚴肅追究考勤人員責任。

第五章 休假規定

第十四條 公休假、探親假、國家法定節假日、婚喪假、產假等假期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遲到、早退(脱崗)、曠工的處理。

當月遲到、早退或無故脱崗累計3次的,按曠工一天處理,累計3次以上的,給予全局通報批評並累計曠工時間,曠工情況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其它處理。

根據XXXX局績效考核方案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規定若與國家有關規定衝突,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其解釋權屬XXXXXXXX局。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機關人員考勤規章制度 篇四

一、考勤要求及程序 (一)全體機關幹部職工必須自覺遵守機關統一規定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擅離崗位, 認真履行各自崗位職責。

(二)為嚴肅考勤制度,局辦公室負責對全局幹部、職工的出勤情況作不定期檢查。

(三)考勤實行簽到制度,工作人員每天上、下午上班時在門衞處的考勤表上籤到。

(四)因公外出不能簽到的,必須到辦公室辦理免籤手續。

工作人員的免簽單由本處室負責人審批、處室 負責人的免簽單由分管局領導審批、局領導的免簽單由辦公室主任簽名。

所有免簽單必須在回單位上班後 一星期內辦理完畢。

二、有關處理規定 (一)遲到、早退、擅自離崗一次扣當月全勤獎的 10%。

(二)機關集中學習、會議等集體活動遲到、早退或擅自不參加的扣發當月全勤獎的 10%。

(三)事假每天扣當月全勤獎的' 10%。

(四)病假、婚喪假、產假、年休假、探親假每天扣當月全勤獎 10%(20 年工齡以上扣 5%;30 年工齡以 上扣 2.5%) ,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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