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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心得體會2022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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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心得體會 篇一

所謂“家在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為“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是於2016年3月1日實施。

家暴就像一顆毒瘤長在一棵樹上,因為樹本身生命力頑強,不管你怎樣去砍,只要根在它就不會死,家暴也一樣,你治標治不了本所以家暴的存在變得很自然,如果不會法律去規劃這個行為,它背後的意義不僅是傷害這麼簡單了、也許在過去,這是一個家庭的小而且一般很少有外知曉,因為一個叫羞愧心的東西,更不願讓別人知曉自家的事,所以有很多的人忍受着家暴也不報警的原因。

那麼,如果在受到家暴或要面臨受家暴的人,怎麼為呢?首先,不要不説,應到當地院申請人生安全保護令

那麼,什麼是人生安全保護令呢?人生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人生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

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六個月當然,也可延長。

不能應為羞愧而瞞着家人,自己受這份苦你不能因為羞愧而讓人虐待自己,對吧

我們應該懂法,明白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才能讓我們更健康的成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心得體會 篇二

目前,家庭暴力已成為一個全球性社會的一大難題。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的侵害行為,家庭暴力不僅直接危害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而且也破壞家庭和睦、影響社會穩定和諧發展。應該説它是人性之惡、家庭之痛、也是社會之患、文明之殤,反對家庭暴力是尊重和保障人權、促進家庭和諧和社會文明進步的必然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於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反家庭暴力法》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有着非常積極和重要的意義。在基層法庭工作的經歷,讓我對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深層次的理解。

在派出法庭工作近兩年,接到案件類型最多的也就是婚姻家庭糾紛的案子。也有不少到法庭離婚的當事人,到法庭起訴離婚的原因也是受不了配偶的暴力行為。在農村地區,由於受教育文化程度不高加上思想觀念的落後,“大男子主義”盛行,有些人視妻子和子女為自己的擁有品和使用品,只能聽從自己的支配和服務於自己,而不能反抗。加之大部分農村地區婚育觀念落後,重男輕女、傳宗接代、延續香火等封建思想觀念根深蒂固,丈夫打罵、虐待生女孩的婦女,公婆的冷暴力,都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解的主要原因之一。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男主外,女主內”家庭內部分工在農村十分普遍,男性外出打工,女性的主要職責是在家務農,帶小孩和瞻養老人。在這樣的格局下,男性仍是家庭中的經濟支柱,而自然地就認為其在家中就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而女性在經濟上的不獨立並與男性在經濟上的依附性,就導致女性在家中就沒有話事權,使其不得不從屬於男性,稍有不滿,就成為男子暴力侵害的對象。

經常有女性當事人跑到法庭向我們傾訴配偶對其實施的暴力行為,並翻開她們身上的“證據”,那一幕幕觸目驚心。許多時候我總是會告訴她們要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多教會她們一些在家庭生活中防止被暴力對待的方法,也希望我告訴她們的這些東西能夠多少起點作用。我也會告訴她們如果想就此提起離婚訴訟,如果發生暴力行為,一定要報警,並且保留好配偶對自己實施暴力行為的證據,這些都可以作為自己訴訟的證據。

農村家庭暴力中的男性普遍都帶着一些不良的習慣和性格古怪,促使家庭暴力時常發生。滿分作文網如施暴者有賭博、酗酒、好逸惡勞、恣意妄為、大男子主義、精神疾病等。當無法應付挫折和生活壓力,或是酗酒、賭博後心情不佳時毆打妻子、子女便成為一種泄憤方式。也有的時候也是因為受害人自身存在的問題導致其遭受暴力行為。

根據相關部門的調查,在遭受農村家庭暴力侵害的鄉村婦女中,超過80%的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醜不可外揚”,不願意聲張。文化水平偏低,自我保護和依法維權的觀念不強,而大部分村民包括一些村委幹部都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預也難以解決,即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這樣的理念下,施暴者更有恃無恐,受害者忍氣吞聲,旁觀者置若罔聞。長此以往,家庭暴力也就被人為淡化為家庭糾紛,其結果也必然導致家庭關係的惡化。

對於反家暴法的有效實施,這也是一種積極的實踐,是一種社會化的救濟途徑。有此庇護,善莫大焉。其實家庭暴力的發生有着多種原因,這意味着法律對於家庭暴力的干預也必須多樣化,形成合力。

首先,法律制度必須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導作用,在全社會形成反家暴的輿論共識。許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並未意識到可以向親人以外的諸如社區、婦聯、派出所等公共機構進行求助。這就需要加大普法宣傳,加強道德宣傳和法律法規教育,扭轉人們的錯誤認識,使反對家庭暴力的觀念深入人心,讓更多的人知道並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其次,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建立多機構合作的干預模式,不同體系形成合力。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不是哪個部門和個人能夠單獨解決的,社區、婦聯、工會及公益團體,均是反家暴的主要力量。這就需要建立起防範家庭暴力的社會綜合治理體制和機制,只有多管齊下,方能有助於反家暴的不斷推進。

更為關鍵的是,在審判實踐中通過司法訴訟程序給家庭暴力案件量罪定刑,使其真正體現法律的威懾力。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家暴案件仍然受到“舉證難”“取證難”以及“認定難”等現實因素的制約,這就需要進一步制訂細則,一方面,明確家暴案件中司法機關可以調查取證的對象、範圍和手段,同時規定對於因遭受家暴而面臨生活緊急困難的當事人,該如何進行司法救濟,以及反家暴法與相關法律法規如何銜接運用等等。只要法治發力,全社會共同努力,就能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撐起一片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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