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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多篇)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多篇)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多篇)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的總稱。

第三條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羣防羣治制度。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築安全生產負責。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築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制定合理工期,確保安全生產。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提供作業環境,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築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並將其列入工程概算。

對於有特殊安全防護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安全措施所需費用。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築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對各類管線加以保護。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購買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施工單位採購的,建設單位不得指定施工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佈置圖;

(二)工程概算確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及撥付計劃;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四)擬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

(五)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有效證件的複印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消防、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

第十四條勘察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查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工程的安全性能。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註明。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做出詳細説明。

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不能保證建築結構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設單位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對工程設計有異議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時,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並在勘察、設計方案中提出防範、補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組織施工,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方案,經本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建築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

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擋,對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硬質圍擋;對在建房屋和構築物工程,應當採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硬化、暢通,並有交通指示標誌。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誌,夜間設有紅燈示警。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設施;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應當採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衞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等。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施,並配備相應的急救人員。

第二十八條對用於施工的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必須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查,並在使用中進行定期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各類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並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並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

第三十二條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並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五章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築工程實施安全監理,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負總責;工程項目監理人員按照規定,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

第三十六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並對施工現場易發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第三十七條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建築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築安全事故發生後,應當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並對職責範圍內建築安全生產事故的防範以及事故發生後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土建、電氣和機械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宣傳、普及建築安全生產知識,對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存入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晉升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年檢不合格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驗,發現技術指標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維修。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築工程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建築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建築工程安全事故拖延遲報、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生建築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建築安全事故未及時採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築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並將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四)將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

第四十八條發生建築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二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貢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脱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衞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杆線作業卜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衞生、保衞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末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場所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第二十二條有高温、低温、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僱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並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並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僱請的施工人員需進人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衞部辦理《出入 本站…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卜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鑑定。

第二十七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杆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杆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梯

第三十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兒

第三十三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説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屯梯時,被僱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此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衞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衞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衞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禁止中國小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教育管理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和企業經營者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的所有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第三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全省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並行使監督檢查。

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地區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並行使監督檢查職能。

第二章  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教育

第四條  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包括公司等獨立法人單位,下同)、車間級(包括分廠、分公司等非獨立法人單位,下同)、班組級(包括基本生產部門、基層生產單位等,下同)安全生產教育(簡稱"三級"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級"教育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廠級安全生產教育應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和企業安全文化等基本知識,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內容。

車間級安全生產教育應包括本車間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

班組級安全生產教育應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護裝置(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內容。

第五條  外省、市進入我省及本省跨縣市務工的人員應按規定經過基礎安全知識教育培訓,並取得《外來務工人員基礎安全知識教育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上崗前,仍須進行企業"三級"安全教育。

第六條  企業職工調換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生產教育。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廠房、新設備、新材料,搬遷新工地、承接新工程等,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鍼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

第七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門的安全知識與操作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能上崗工作。

第三章  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

第八條  按隸屬關係,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分管副廠長、副經理等企業負責人必須分別經過省、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指定單位進行的安全管理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發給《企業安全管理培訓合格證書》。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礦山、建築、化工等危險性較大行業的企業負責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取得《企業安全管理資格證書》。

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培訓考核的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任務、方法、措施及安全技術、安全文化,事故防範、報告及應急處理等。

第九條  企業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具備培訓資格的單位培訓,並考核合格,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給《企業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企業註冊安全主任可以承擔企業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企業註冊安全主任資格的申請,按照《浙江省企業註冊安全主任制度試行辦法》(浙安委〔2000〕11號文)執行。

第十條  除有專門規定外,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班組長)、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由企業自行組織實施,或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組織實施。教育培訓的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本部門、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規章制度、安全技術和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事故預防及應急處理措施等。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對本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負總責,應帶頭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應納入本單位職工培訓教育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應予保證。

第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培訓檔案,將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授課人員、參加人員、考核及取證情況等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及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為確保教育培訓質量,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和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所用的教學大綱、教材和證件等,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制定和印製。

第十四條  對於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在防範傷亡事故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和人員,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予以表彰和獎勵。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四

為了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文明生產,保證職工人身安全,促進車間生產經營的有序發展,結合本車間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職工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必須時刻謹記“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念。

2、嚴格執行殘疾職工的安全監護工作,對殘疾職工要組織職工結對子,每一名殘疾職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由班組的其他職工或領導指定人員負責監護,確保殘疾職工的安全生產和人身安全。

3、職工應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並掌握其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確保安全有效,應定期檢驗,放置位置應明顯,周圍無阻礙物堆放,有效期限標誌明顯。

4、職工在車間內應走安全通道,通過料垛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嚴禁攀爬料垛。

5、工作中,要嚴格按照執行操作規程和工藝標準,因違規操作造成設備事故並造成一定損失的,視情節給予一定處罰。

6、職工在操作設備時應精力集中,不得説笑閒談或在疲倦狀態下繼續工作。

7、各班組職工應定期對組內設備進行保養維護,減少事故隱患,發現設備異常應立即上報維護。

8、保養維修設備時,必須在明顯處掛出警示牌,維修需動用電源時,嚴禁其他組員觸動設備開關。

9、職工必須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熟悉設備的性能特點,未經允許非本崗位職工嚴禁擅自操作其他工序的設備,確保安全生產。

10、職工應熟悉車間總電源位置,如遇緊急情況應立即停機停電,妥善處理並及時上報。

11、車間工作現場地面應時刻保持清潔,成品、備件、原料、廢料等堆放應按照規定放置。

12、車間內不得私接亂拉電源、電線,如確實需要,需報車間批准,由設備維修人員負責,用後及時拆除。

13、下班前,班組長應負責關閉設備及照明電源,關閉門窗。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五

一、根據國家規定:必須保證安全經費的投入,按工程造價總量1%比例提取安全經費。

二、安全經費的使用,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

三、安全經費用於以下方面

1、安全宣傳:購買安全書籍、訂閲安全報刊雜誌、訂閲安全畫冊資料,大型項目現場安全警示牌、標語。

2、安全教育:項目自行舉辦的安全教育;項目舉辦的安全學習,召開的安全專題會議。

3、安全培訓:單位派員參加上級安全部門舉辦的安全資格取證培訓。

4、安全整改:一般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

5、安全獎勵:獎勵被評為項目部、指揮部、安全先進集體和安全先進個人;經過考核,實現了與項目負責人簽訂的安全目標責任書的責任人獎勵。

6、安全設施:為保證安全而興建的各種設施以及購買的各種設備工具。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7、勞動保護用品:口罩、手套、衣服、靴、安全帽等。

8.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9.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10.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四、安全管理部建立安全費用台帳,記錄安全生產費用的費率、數額、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安全工作結束,多餘的安全生產費用納入財務,由主辦會計管理。

五、項目經理對安全生產費用全面領導。審批安全費用提取、安全投入計劃、經費使用報告、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年度報告。

六、財務部負責對安全生產資金進行統一管理,審核安全費用提取、安全投入計劃、安全經費使用等,根據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做好資金的投入落實工作,建立安全經費台帳,確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時。

七、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審核、彙總並編制項目部安全投入計劃,審核安全投入報告,監督檢查安全投入落實情況。

八、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户核算。項目部應當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佔。

九、各部門主管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十、發現安全費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費用的,公司將按情節嚴重程度嚴肅處理,處理辦法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整版 篇六

第一條 為了建立我礦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制,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安全費用,是指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於礦上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

第三條 我礦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為15元/噸。

第四條 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不得隨意改動。

第五條 安全費用必須是專户貯存、專款專用。

第六條 安全費用的具體使用範圍是:

1、礦井主要通風設施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系統與抽放系統。

3、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系統支出。

10、隱患排查自查自改治理、舉報、獎懲經費列支。

11、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七條 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條 年度終了,煤礦將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報上級單位備案,接受監督。

XXX煤礦

XX年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七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檢查的結果進行彙總分析,制定整改措施,並由主管安全的部門寫成書面材料存檔待查。

2、車間班組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領導和專業部門,迅速組織處理,決不允許帶“病”作業。

3、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同時彙報主管領導。

4、對於電氣裝置、起重機械、防護用品等特殊裝置、用品和重要場所每年要請安全管理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項檢查。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寫成書面材料,建檔備查,並限期解決,保證安全生產。

5、對防雨、防雷電、防中暑、防凍、防滑等工作進行季節性的檢查,及時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6、要害部門重點檢查制度。包括:變電站、配電室、鋼絲繩、連接裝置及提升裝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等。

二、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1、在崗職工必須按照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嚴格自己的操作。

2、在崗職工如有違章操作,一經發現必須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處理。

3、職工可總結經驗,改進生產工藝提高安全係數,對生產安全有貢獻的職工必須給予獎勵。

三、建設項目安全 “三同時”制度

1、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概念,即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項目(工程)、技術改造項目(工程)、引進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在編制上報項目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編制上報安全方面相應的措施所需的投資,並納入計劃。

3、對引進技術、設備的原有安全措施不得削減。

4、在組織可行性論證時,應論證安全內容,並將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中。

5、在竣工驗收時,應將試生產中安全設施運行情況,措施效果,檢測數據,存在問題及今後採取的措施,寫入專題報告。

6、要嚴格按施工圖設計要求施工,確保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完工。

四、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1、公司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專户,專款專用。

2、費用的提取:按照有關規定提取。

3、費用的使用:

(1)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

(2)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的配備;

(3)安全設施、設備的購置、維護、保養;

(4)安全生產檢查,安全隱患整改;

(5)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購置等。

(6)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費用、

4、費用管理:由財務部門對安全生產資金進行統一管理,並根據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做好資金的投入落實工作,確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時。

5、安全投入如當年未能使用完,應當轉入下一年度的安全投入計劃內,不得挪作他用。

6、如當年安全投入不夠,寫出計劃報公司批付。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條 為加強醫院安全生產工作,促進醫院全面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醫院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行政領導負責制,醫院負責人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條 醫院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單位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醫院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組成。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處理。

第五條 醫院下屬各社區衞生服務站和村衞生室都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有站長(或室長)參加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或管理小組,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條件的社區衞生服務站和村衞生室應根據管理部門的要求,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六條 醫院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法規以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礎工作,完善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帶頭自覺遵守。

3、落實安全目標管理工作。按時制訂醫院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計劃,通過分解目標,落實責任。組織對各部門指標完成情況和開展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4、組織搞好每年的“安全生產宣傳月”活動,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特別是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和管理。

5、經常深入科室指導工作。適時組織實施綜合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兩次以上防汛、防火、防盜為重點的單項檢查。

6、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要有書面記錄,一經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發出書面整改意見,要求限時整改,並對整改情況實行跟蹤督促。

7、按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協調或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工作。

8、幫助各科室總結安全生產先進經驗,樹立典型,及時推廣。

9、向各部門通報安全生產工作及情況。

第七條 醫院下屬各科室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各項安全工作指令,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能,明確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落實安全措施。

2、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就有關事項作出決定,並深入基層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3、建立健全和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與相關單位和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落實責任,分解控制指標,實施考核獎懲,及時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完成情況。

4、加強安全生產機構和隊伍建設,安全生產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必須與本科室所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任務相適應,督促落實安全管理力量,開展行之有效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5、建立事故預防體系,採取有效措施,增加安全投入,推進安全生產的科技創新,做好安全評估工作,切實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

6、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加強事故隱患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及時排查確定本部門重大事故隱患,制訂整改計劃,按規定完成整改任務,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

7、嚴格事故統計報告,嚴肅查處各類事故,按規定及時、準確上報各類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事故責任人,及時結案,事故結案率達到100%。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九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包括那些?

主體責任主要包括組織機構保障責任、規章制度保障責任、物質資金保障責任、教育培訓保障責任、安全管理保障責任、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應該覆蓋哪些人羣?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並逐級進行落實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那些人?

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以及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實際控制的其他人員。

安全管理制度應該包括哪些方面?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當涵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會議、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設施和設備管理、職業病防治管理、安全生產檢查、危險作業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安全生產獎懲、事故報告、應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履行哪些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督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

(三)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並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

(七)組織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九)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十)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十一)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二)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組織事故搶救;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高危企業安全管理機構或安全管理人員怎麼配?

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5‰但最低不少於3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3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高危企業安全管理機構或安全管理人員怎麼配?

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3‰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哪些企業要設安全總監?那些企業要成立安委會?

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監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

企業改制、破產、收購、重組後,主體責任怎麼轉移?

生產經營單位因改制、破產、收購、重組等發生產權變動的,在產權變動完成前,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主體不變;產權變動完成後,由受讓方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企業安全生產資金可以用在哪些方面?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及監督管理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支出,制定應急預案和組織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評估檢查、專家諮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怎麼搞?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並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對於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將治理方案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並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治理情況進行督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安全檢查查什麼?

(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實情況;

(二)設備、設施安全運行狀態,危險源控制狀態,安全警示標誌設置情況;

(三)作業場所達到職業病防治要求情況;

(四)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情況,瞭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危險因素情況,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從業人員佩帶和使用情況;

(六)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情況,以及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及時發現和制止情況;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情況;

(八)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存在下列情形,都可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

(二)未按規定存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總監的;

(五)未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活動的;

(六)未按規定執行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的;

(七)未按規定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罰款怎麼罰?看下面!

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整頓,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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