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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為了使生產設施處於安全、可靠、長週期、滿負荷運行,對生產設施進行有效控制,確保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生產過程中所有生產設施

3.職責

3.1生產技術副總經理助理主管公司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審定有關生產設施的安全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3.2設備動力部門負責公司生產設施的管理。

3.3技術部門和設備部門負責公司的生產設施大修計劃(含安全設施檢修計劃)、報生產技術副總經理審批,列入公司生產經營計劃。

3.4供應基建部和技術部負責公司生產設施安裝的基礎工作。

3.5安全科對生產設施安全運行進行監督、檢查、並參加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的定期調試,參與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工作。

3.6設備動力部門負責公司設備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施的維護、保養、並定期進行校驗。

4.控制程序

對本公司生產過程中生產設施使用、維護、備件管理,除應嚴格按照本制度執行,還應遵守以下制度:

a.《青銅峽市瑞祥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b.《青銅峽市瑞祥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

4.1生產設施的建設

4.1.1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並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同時”)。

4.1.2公司建設生產設施,應對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六個階段,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範管理。

4.1.3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管理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並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4.1.4積極採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彙報公司技術研究研發部和公司技術總工進行研究,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4.2設備採購

4.2.1設備的採購應嚴格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4.2.2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設施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採購。

4.2.3新增、更新設備入廠,需進行驗收工作:包括外觀、出廠資料、安全附件、檢測和測量報告等。

4.2.4新增、更新設備試車前應進行安全附件、檢測,並進行風險分析,同時進行試車驗收。

4.3生產設施的使用

4.3.1設備動力部門應建立全公司生產設施台賬。

4.3.2設備專業負責人要對各工段的設備進行管理。

4.3.3設備專業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設施每月檢查一次,並記錄。

4.3.4設備專業負責人根據檢查情況提出維護保養計劃,由技術部門列入檢修計劃中。

4.3.5安全設施如安全閥、壓力錶、温度計(表)、液位計、泄漏檢測裝置、防雷接地等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維護檢修。

4.3.6安全設施檢修後,不得隨意拆除,必須完整恢復。

4.3.7生產場所應根據化學品種類、特性不同分別設置相應安全設施。

4.3.8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場所應設置泄漏報警裝置。

4.3.9重大危險源應設置防曬裝置、噴淋裝置、防火設施、處理回收裝置。

4.4特種設備嚴格按照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執行,建立特種設備檔案。

4.4.1每年大修計劃中應制定特種設備年檢計劃。

4.4.2特種設備使用必須辦理使用證。

4.4.3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並辦理作業證,方可上崗作業。

4.5監視和測量設備按《山東德裕煤化有限公司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制度》管理。

4.5.1嚴格按照監視和測量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校定、檢驗計劃,並記錄。

4.5.2制定相應的監視和測量設備檢修計劃,並定期維護保養。

4.6電氣

4.6.1凡基建、擴建、和技改等工程項目需增加用電負荷的,使用時均應辦理用電申請。

4.6.2電氣設施檢維修、停送或倒閘操作,必需嚴格執行《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4.6.3臨時用電必需辦理用電申請,其用電設施和線路,必須符合安全用電的技術要求。

4.6.4電氣作業必須持證上崗。

4.7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

4.7.1實行專機專責制和包機制,做到“台台設備、條條通道、個個閥門、塊塊儀表”有人負責。

4.7.2操作人員應對所使用的設備做到“四懂”(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會”(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4.7.3操作人員必須做好下列工作:

a.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設備的啟動、運行、停車;

b.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度,認真填寫設備運行記錄;

c.認真做好設備潤滑工作;

d.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e.保持設備整潔、及時消除跑、冒、滴、漏現象;

4.7.4操作人員發現設備、管道有異常現象,應立即檢查原因,及時反映,在緊急情況下,應採取果斷措施或立即停車,並上報主管部門和技術部門,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開車,未處理的缺陷要記錄在交接班記錄上,並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4.7.5檢維修人員要明確分工,對分工負責包乾的生產設施做到:

a.定時、定點檢查,主動向操作工瞭解設備運行情況;

b.發現缺陷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要詳細記錄,並及時上報;

c.按質按量完成檢維修任務;

4.7.6所有備用設備應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注意防腐、防潮、防塵,對於傳動設備應定期進行試車和切換,使所有備用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4.7.7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能將配套設施拆件使用。

4.7.8認真做好維護保養記錄,記錄中應包括:檢維修人員、驗收人員、日期等。

5.相關文件、記錄

5.1《安全設施台賬》

5.2《安全設施檢查、維護、保養記錄》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的總稱。

第三條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羣防羣治制度。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築安全生產負責。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築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制定合理工期,確保安全生產。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提供作業環境,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築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並將其列入工程概算。

對於有特殊安全防護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安全措施所需費用。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築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對各類管線加以保護。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購買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施工單位採購的,建設單位不得指定施工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佈置圖;

(二)工程概算確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及撥付計劃;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四)擬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

(五)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有效證件的複印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消防、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

第十四條勘察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查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工程的安全性能。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註明。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做出詳細説明。

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不能保證建築結構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設單位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對工程設計有異議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時,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並在勘察、設計方案中提出防範、補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組織施工,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方案,經本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建築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

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擋,對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硬質圍擋;對在建房屋和構築物工程,應當採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硬化、暢通,並有交通指示標誌。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誌,夜間設有紅燈示警。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設施;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應當採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衞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等。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施,並配備相應的急救人員。

第二十八條對用於施工的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必須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查,並在使用中進行定期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各類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並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並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

第三十二條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並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五章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築工程實施安全監理,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負總責;工程項目監理人員按照規定,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

第三十六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並對施工現場易發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第三十七條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建築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築安全事故發生後,應當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並對職責範圍內建築安全生產事故的防範以及事故發生後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土建、電氣和機械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宣傳、普及建築安全生產知識,對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存入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晉升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年檢不合格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驗,發現技術指標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維修。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築工程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建築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建築工程安全事故拖延遲報、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生建築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建築安全事故未及時採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築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並將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四)將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

第四十八條發生建築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擴建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等活動,以及實施對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執行保障生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確保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六條 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二)工程概預算應當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應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增加項目及費用清單。

(三)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生產安全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佈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對有可能引發通信工程安全隱患的災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並在設計交底環節就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向施工單位進行詳細説明。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三)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通信專業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應當由通信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對本單位所有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同時,建立教育和培訓情況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應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範進行施工作業。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人員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工程施工前,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對施工安全重點部位和環節以及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説明,並形成交底記錄,由雙方簽字確認。

(四)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五)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登高架設作業人員、電工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六)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電作業時必須配備有害氣體探測儀、防護繩、防觸電等用具。

(七)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鐵塔底部、有害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安全警示標識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八)在有限空間安全作業,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十)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國家鼓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九條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規範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二)監理單位應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三)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相關監理規範的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項目監理機構應配置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範,並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

(五)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單位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費應當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執行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時,招標文件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清單,並明確安全生產費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應列入標外管理。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複提取。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範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颱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諮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户核算,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不得擠佔、挪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發生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報告。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八條對於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應於收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通信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表(見附件,以下簡稱事故報表)。

第十九條 對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應按季度彙總,於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事故報表。

第二十條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決定),監督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對處理決定的落實,並及時將處理決定及事故責任單位內部處理結果報部(信息通信發展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委託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通信工程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規範。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依法對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及時通報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情況。

(五)對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庫,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

(七)協助有關部門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規範,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建立省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並定期向部報送省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

(五)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並負責入庫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範組織落實,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產費用是否足額支付。

(二)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並落實;相關單位是否制定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並演練。

(三)施工單位是否購置足夠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具及設施,安全生產費是否專款專用;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是否落實,安管人員是否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通信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 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業內予以通報;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從其規定:

(一)不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及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及時上報或對事故調查處理不力的。

(三)未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四)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五)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工信部規[20xx]111號)同時廢止。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四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檢查的結果進行彙總分析,制定整改措施,並由主管安全的部門寫成書面材料存檔待查。

2、車間班組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領導和專業部門,迅速組織處理,決不允許帶“病”作業。

3、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同時彙報主管領導。

4、對於電氣裝置、起重機械、防護用品等特殊裝置、用品和重要場所每年要請安全管理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項檢查。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寫成書面材料,建檔備查,並限期解決,保證安全生產。

5、對防雨、防雷電、防中暑、防凍、防滑等工作進行季節性的檢查,及時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6、要害部門重點檢查制度。包括:變電站、配電室、鋼絲繩、連接裝置及提升裝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等。

二、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1、在崗職工必須按照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嚴格自己的操作。

2、在崗職工如有違章操作,一經發現必須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處理。

3、職工可總結經驗,改進生產工藝提高安全係數,對生產安全有貢獻的職工必須給予獎勵。

三、建設項目安全 “三同時”制度

1、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概念,即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項目(工程)、技術改造項目(工程)、引進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在編制上報項目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編制上報安全方面相應的措施所需的投資,並納入計劃。

3、對引進技術、設備的原有安全措施不得削減。

4、在組織可行性論證時,應論證安全內容,並將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中。

5、在竣工驗收時,應將試生產中安全設施運行情況,措施效果,檢測數據,存在問題及今後採取的措施,寫入專題報告。

6、要嚴格按施工圖設計要求施工,確保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完工。

四、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1、公司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專户,專款專用。

2、費用的提取:按照有關規定提取。

3、費用的使用:

(1)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

(2)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的配備;

(3)安全設施、設備的購置、維護、保養;

(4)安全生產檢查,安全隱患整改;

(5)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購置等。

(6)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費用、

4、費用管理:由財務部門對安全生產資金進行統一管理,並根據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做好資金的投入落實工作,確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時。

5、安全投入如當年未能使用完,應當轉入下一年度的安全投入計劃內,不得挪作他用。

6、如當年安全投入不夠,寫出計劃報公司批付。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五

一、總則

為了保護公司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經營活動能夠順利的開展下去,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實現公司的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外出作業員工的績效考核與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行為直接嚴格掛鈎,必須嚴格按照本安全制度的要求執行。

二、高處作業人員要求

1、相關技術人員必須掌握高空作業工種專業技術及規程。

2、凡參加高處作業的人員應進行體格檢查,經醫生診斷患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症的人員不得參加高處作業。

3、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高空作業操作證,並嚴禁高空操作人員在精神不佳、熬夜或酒後、身體不適等情況下作業。

4、高處作業時防護用品要穿戴整齊,必須將衣袖、褲腳紮緊,需佩戴安全帽,穿軟底防滑鞋,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高處作業不準穿硬底鞋或帶釘易滑的鞋靴(女同志需將頭髮放進安全帽內,不得穿裙子)。 2米以上登高作業,須繫好安全帶,安全帶應掛在上方的牢固可靠處,懸掛端長度不大於1m。

5、新入職員工,必須經過公司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6、作業人員初次上崗前,須由部門經理或小組長對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7、作業人員需定期對所有的登高工具和安全工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等)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可靠。嚴禁冒險作業。

8、高處作業人員應佩帶工具包,所有的工具、零件、材料必須裝入工具包。運送設備時須使用專用保險繩,並對保險繩定期檢查,發現有安全隱患時及時報廢;登高時手中嚴禁拿物件,並必須從指定路線上下;傳遞物品時嚴禁拋擲,嚴禁高處向底處拋擲材料、工具及雜物。

9、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在無遮攔處休息,防止墜落。

10、非相關技術人員不得攀登高處,登高參觀的人員應由專人陪同,並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三、高處作業環境要求

1、遇四級以上強風、大雨、雷電、雪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2、特殊高處作業應與地面設聯繫信號或通信裝置,並由專人負責。

3、在夜間或光線不足的地方進行高處作業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設施,否則禁止施工。

4、在氣温高於35度進行露天作業時,應給技術支持人員配備防暑降温藥及飲料。

5、高處作業點的物件不得隨便移動,施工材料應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鐵絲扣牢並有防止墜落的措施。

四、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進入施工現場,需戴好安全帽,穿公司統一工作服,着防滑鞋。

2、在與司機配合過程中,要確保相互通訊順暢,在司機啟動塔機操作前,確保塔上人員均處於安全位置。當人員處於或者可能處於塔機運行的不安全位置時,嚴禁塔機啟動。

3、進行接線操作時,需切斷電源開關,並經測試確保無電時方可操作;駕駛室內安裝操作時,需按下塔吊急停開關,防止塔吊誤動作。

4、嚴禁私自為項目部開動塔機,併為工地吊裝物品。

5、在塔上行走過程中,需繫上安全帶,嚴禁在沒有安全防護情況下,在塔上行走。

6、在進行設備安裝過程中,需要塔機司機配合,不得隨意開動塔機,不得隨意觸動塔機按鈕。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六

1.凡在回採過程中瓦斯湧出量大,以通風方法不能稀釋瓦斯保證安全生產的採煤工作面,必須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實施瓦斯抽放工作。

2.進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須編制瓦斯抽放設計。具體內容包括:

(1).工作面概況:開採煤層及鄰近煤層賦存情況(柱狀圖)、地質概況、回採工作面參數、預計瓦斯湧出量、管路系統設計及抽放量預測等。

(2).鑽孔數量、參數(開孔及終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徑、穿越巖層等)。

(3).封孔方法、封孔長度。

(4).抽瓦斯泵站的位置、巷道斷面及附屬設施(井下移動泵站)。

(5).抽放瓦斯的設備、設施及安裝情況。

(6).要附有瓦斯抽放安裝圖和抽放説明書。

3.地面瓦斯集中抽放系統必須設置抽放監控系統,監控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A、既可獨立運行,又可作為子系統與KJ131綜合監控系統聯網運行。

B、能連續監測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負壓、濃度、温度、一氧化碳、流量(純流量瞬時值、混合流量瞬時值、純流量累計值、混合流量累計值);泵房中循環水的水壓、進出水温、水量;儲氣罐壓力、濃度、罐體高度、罐體水封水位及温度;泵軸温並及環境瓦斯濃度、設備供電狀態、設備開停狀態;供水管道的供水情況、供水池的水位;瓦斯閥門的開啟量;電流、電壓、功率。

C、能夠依據所測參數自動轉換為標準狀態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純瓦斯流量,並計算出累計量。

D、當泵房環境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能發出聲光報警及斷電控制,當抽放管中瓦斯濃度低於規定值時也能發出聲光報警及斷電控制。

E、具有任一分站的測點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控制斷電的強制閉鎖交叉斷電功能,斷電邏輯可由用户設置。

F、系統對採集到的數據進行實時分析處理、屏幕查詢顯示和打印,並形成相應的歷史統計數據,存儲日、旬、月報表。

g、系統具有很強的自檢診斷功能。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篇七

1、為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必須加強各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2、公司對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綜合管理,並行使監督檢查職能。

3、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應納入本公司培訓教育年度計劃和長期規劃,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應予以充分保證,經費從公司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4、公司應採取會議、板報、標語、印發宣傳品、圖片展覽、安全知識競賽、專場教育講座等多種形式,做好對職工的安全教育。

5、公司應健全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安全教育檔案由公司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安全專管員)負責實行分級管理。

6、公司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各級安全管理人員任職期間,其每年安全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120學時,其它管理人員不得少於24學時,一般作業人員不得少於40學時。

7、新進場工人必須接受公司、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三級安全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四十學時。公司級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安全專管員)組織實施。車間級安全教育由各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班組級安全教育由各班組長組織實施。

8、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9、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後重新上崗時,必須通過相應的車間及班組級安全教育。

10、公司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專項安全教育和培訓。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施工生產一線的安全生產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項目部”)是項目管理的主體,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職責人。在項目施工全過程中,務必認真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建立項目施工安全保證體系。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在“舟山鼠浪湖項目”中施工的各個單位(包括地基處理、吹填、圍堤、預製以及測量等施工單位),相關單位與有關部門可結合實際狀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章 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一般要求

第四條 項目部應針對項目施工特點,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建立安全生產分級職責制,對人不安全行為、物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不利因素和管理缺陷進行有效的安全控制。

第五條 項目安全生產控制應由總承包全面負責,分包向總包負責,總包與分包之間應按有關規定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職責。項目部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對職工包括臨時工、農民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 項目部和分包在施工中應負有環境保護的義務和職責。

第七條 對從事危險性較大的作業人員應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條 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發生工傷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和處理。

第三章 項目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與實施

第十條 項目部應在項目開工前,結合項目特點編制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明確安全生產目標,並經上級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審批籤認。

第十一條 項目部務必建立安全生產分級職責制,主要領導的安全生產職責由上級制定,其他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由項目經理組織制定並簽發執行,切實把安全生產職責分解到崗,落實到人。

第十二條 項目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應包括:項目概況、控制目標、組織結構、職責權限、規章制度、資源配置、安全措施、檢查考核、獎懲制度等。

第十三條 對結構複雜技術難度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水上水下、安全用電以及爆破等高危施工作業,應鑑定過程潛力,並對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資格和身體狀況進行審核,合格人員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應對重點部位重點防範,包括防汛、防洪、防火、防爆、防塵、防觸電、防雷擊、防塌方、防有害氣體窒息、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防高處墜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等。

第十五條 項目部主要領導務必嚴格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考核,嚴肅獎懲。

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審核制度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對結構複雜的分項工程應組織典型施工並有針對性地進行全面、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使執行者瞭解安全技術措施的具體資料和工藝要求,確保安全措施落到實處。

第十七條 項目部應結合本地實際,採取確實措施改善周邊環境並及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 項目部應堅持開展 “安全生產月”“反三違月”活動,對圍繞安全生產所進行的各種會議、檢查、隱患整改、教育、技術交底、事故處理等均做好記錄。

第四章 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整改

第十九條 項目部依照經審批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定期對執行狀況進行檢查考評,檢驗措施計劃的實施效果,透過檢查瞭解安全生產狀態,及時發現施工中的不安全行為和事故隱患,分析原因,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二十條 安全檢查應依照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和上級安全生產管理檢查標準以及本企業的規章制度進行檢查,資料應包括:分級職責制、安全技術交底、安全記錄、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標識、安全操作、持證上崗、違章違規處理等。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檢查應由專人負責,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參加,明確檢查資料及要求,應檢查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作業指揮和作業行為,檢查安全施工的應知應會,總結講評,提高安全生產素質。

第二十二條 檢查人員實事求是地記錄安全生產檢查結果,如實反映隱患部位、危險程度、定性和定量地分析原因,及時制定整改措施方案,限期限時組織整改。

第五章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展布務必按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展布,所用材料應貼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二十四條 施工場地道路、排水應持續暢通,施工材料、構件、各類工具堆放應標識清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保管儲存應貼合有關安全規範、規定要求。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按有關規定設置有效的滅火器材和消防水源,動用明火應按規定辦理手續,氧氣瓶、乙炔瓶等設備擺放應貼合有關安全規定,重要部位動用明火應設專人監控。

第二十六條 職工生活區應與施工作業區明確分隔,並建立照明用電、防寒取暖、防暑降温、放火防盜、環境衞生等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定期檢查落實。

第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及重點部位應設置明顯的安全生產警示標牌,並按《安全色》和《安全標誌》所規定的國家標準實施。

第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內敷設的新舊地下水下管道、電纜等各種構築物等,務必向有關機械及施工作業人員明確交底,施以保護,嚴防損壞。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安全網、護欄、洞口蓋板及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的安全裝置務必齊全有效,不準隨意拆除或移動,如因施工或維修移動時,務必經施工主管人員同意,並在完工後立即恢復。

第三十條 施工用電的敷設、接地接零保護、配電箱及開關箱的三級配電二級保護,漏電保護裝置參數的匹配等,應貼合電氣安裝安全規定要求。

第三十一條 水上水下施工作業應按照海事部門的要求,辦理許可證併發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二條 爆破施工現場按要求設立危險警戒區,每次爆破作業前務必提前向項目部遞交爆破施工計劃、發佈爆破通告,起爆前前十分鐘發出爆破警報,爆破及危險後接觸後通知項目部解除警報,期間與爆破施工無關的所有施工人員嚴禁進入警戒區進行其他作業。

第三十三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務必戴好安全帽,高處作業人員務必繫好安全帶、水上作業、乘坐交通船人員務必穿好救生衣。

第六章 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資料

第三十四條 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完整齊全。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運行記錄詳實,安全生產技術保證措施計劃及安全生產技術保證措施交底書完整齊全。

第三十六條 現場安全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完整齊全。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及工種調換人員的崗位安全培訓書面資料完整齊全。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會議、安全生產檢查、事故隱患整改、事故調查分析及處理的相關資料完整齊全。

第三十九條 危險作業面、作業點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及預控措施有記錄。

第四十條 自行指定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安裝與使用的操作規程及設計圖紙、計算書等資料完整齊全。

第四十一條 防颱、防汛、防季風襲擊預報以及防凍的安全技術保證措施資料完整齊全。

第四十二條 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操作規程等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如有與國家頒發的安全生產有關規定不相一致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九

1、項目部應對進場人員進行全員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每週應有一次安全例會,做到安全教育警鐘長鳴。

2、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不戴安全帽每人罰款50元,現場5人以上不戴安全帽,對項目部加罰500元;高空作業(2米以上)必須系安全帶,違者每人罰款50元,責任主管部門未提供安全帶的,對責任主管部門加罰300元。

3、參加施工人員,嚴禁酒後作業,如有違者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4、電工、焊工、架子工、機械工及場區內機動車輛司機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操作,違者罰款50元/人次。

5、嚴禁穿拖鞋、高跟鞋等進入施工現場,違者罰款50元。

6、臨時施工用電,應在電源總開關處設觸電保護器或漏電開關,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必須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裝置,如發現有一項不符合用電要求的,每項罰款100元;現場架空線路對地距離不低於3米,不允許將電線綁在鋼腳手架上,違者罰款100元。

7、電線、電纜等必須由專職值班電工裝設,不允許私拉亂扯;必須使用符合規定的保險絲,禁止用鋼絲、鋁絲代替保險絲,違者罰款50元。

8、使用移動電氣設備,操作者必須戴絕緣手套,穿膠底鞋,必要時應有輔助拖線,否則罰款50元。

9、嚴禁乘坐捲揚機吊盤或吊藍上、下人,違者對操作者和乘坐者各罰款100元。

10、木工、機械轉動部分必須有防護罩,圓盤機上有防護罩殼,平刨必須有護手裝置,否則罰款50元。

11、禁止高空向下拋扔任何物品,否則罰款200元,如出現事故,並追究責任人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12、禁止施工工地燒電爐或燒木材,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13、建築物的出入口應搭設長3~6米寬於出入口通道兩側各1米的雙層防護棚,層間距不小於500mm,非出入口處及通道兩側應嚴密封閉;捲揚機、攪拌機必須設防雨、防砸的操作棚;現場施工機械必須懸掛安全操作規程。

14、禁止施工人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若發現經勸阻不改者,發現一次罰款200~500元。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十

為了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文明生產,保證職工人身安全,促進車間生產經營的有序發展,結合本車間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職工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必須時刻謹記“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念。

2、嚴格執行殘疾職工的安全監護工作,對殘疾職工要組織職工結對子,每一名殘疾職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由班組的其他職工或領導指定人員負責監護,確保殘疾職工的安全生產和人身安全。

3、職工應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並掌握其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確保安全有效,應定期檢驗,放置位置應明顯,周圍無阻礙物堆放,有效期限標誌明顯。

4、職工在車間內應走安全通道,通過料垛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嚴禁攀爬料垛。

5、工作中,要嚴格按照執行操作規程和工藝標準,因違規操作造成設備事故並造成一定損失的,視情節給予一定處罰。

6、職工在操作設備時應精力集中,不得説笑閒談或在疲倦狀態下繼續工作。

7、各班組職工應定期對組內設備進行保養維護,減少事故隱患,發現設備異常應立即上報維護。

8、保養維修設備時,必須在明顯處掛出警示牌,維修需動用電源時,嚴禁其他組員觸動設備開關。

9、職工必須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熟悉設備的性能特點,未經允許非本崗位職工嚴禁擅自操作其他工序的設備,確保安全生產。

10、職工應熟悉車間總電源位置,如遇緊急情況應立即停機停電,妥善處理並及時上報。

11、車間工作現場地面應時刻保持清潔,成品、備件、原料、廢料等堆放應按照規定放置。

12、車間內不得私接亂拉電源、電線,如確實需要,需報車間批准,由設備維修人員負責,用後及時拆除。

13、下班前,班組長應負責關閉設備及照明電源,關閉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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