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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頒發的《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衞生部頒發的《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各級政府要將公共場所衞生工作列入經濟和社會事業建設總體規劃,加強對衞生管理和衞生監督工作的領導,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

(一)民航、鐵路、交通部門,要加強車站(包括火車站和汽車站)、機場、碼頭、港口等公共場所和交通工具的衞生管理;商業、物資、輕工、糧食、外貿、文化、體育、旅遊、園林等部門,要把公共場所衞生工作列入企業經營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管理。

(二)計劃、建設、環保、規劃設計等部門,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公共衞生設施建設規劃,對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公共場所,按《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把好選址、設計關。

(三)宣傳、新聞、教育等部門,要利用各種宣傳工具,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條例》精神,普及公共場所衞生知識。

(四)公安、工商、財政、環保等部門,要按《條例》有關規定,協助和配合衞生監督機構,加強對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

(五)各級衞生部門是對公共場所衞生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衞生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管理,健全監督網絡,充實監督人員和技術裝備。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要建立完整的衞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衞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衞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第四條 經營單位應建立衞生責任制度,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接受衞生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按《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培訓。

各級衞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個體經營者的衞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五條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按《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進行體格檢查,領取“健康合格證”。

“健康合格證”不得塗改、轉讓、倒賣、偽造。工作期間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第六條 凡在本省境內的公共場所,包括照像館、郵局、銀行(儲蓄所)、客運售票處等,應按《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申請領取“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

第七條 “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每年複核一次,持證單位或個人應填寫複核登記表,經發證機關審核合格後,在複核登記表上加蓋年度審核章,並在“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上加貼年度有效貼花,逾期三個月未加蓋年度審核章和未加貼年度有效貼花者,按未領取“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處理。

“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不得塗改、轉讓、倒賣、偽造。

第八條 未取得“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條例》第二條和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舉的公共場所的經營活動。

對吊銷“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者,衞生監督機構須提出書面意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因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應按《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向當地衞生監督機構報告,並填寫事故報告表。

第十條 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時報告或少報、漏報、不報的',衞生監督機構應追查補報;對故意隱匿不報者,由衞生監督機構追究當事者的責任;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的建設項目必須接受衞生監督機構的衞生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應將下列資料報送衞生監督機構審查,領取“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衞生許可證”:

1、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及擴初設計的衞生篇章,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衞生評價報告書的,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在擴初設計同時,編制衞生評價報告書;

2、建設用地範圍內和選址周圍的有關環境資料;

3、與衞生有關的施工設計資料。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衞生監督機構必須對建設項目的衞生設施質量、衞生技術措施、環境衞生質量等方面進行全面的衞生評價,提出書面驗收結論。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實行分級管理。

(一)省級衞生監督機構負責全省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管理,並對部、省屬單位(包括部、省屬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直接衞生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部、省屬公共場所進行預防性衞生監督,發放“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

(二)市衞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管理,並對市屬單位(包括市屬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直接衞生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市屬公共場所進行預防性衞生監督,發放“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

(三)縣(不設區的市、區)衞生監督機構,對本轄區內的公共場所實行衞生監督管理,對所屬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進行預防性衞生監督,發放“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

第十三條 上級衞生監督機構監督、指導下級衞生監督機構的工作,省級衞生監督機構對下級衞生監督機構及本轄區內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衞生監督機構作出的不恰當的處理決定,有權糾正或重新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衞生監督機構按《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和要求設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在鄉、鎮、街道衞生院(所)防保醫生中設立公共場所助理衞生監督員,協助衞生監督員進行工作。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必須遵守衞生監督員守則,在職責範圍內對公共場所進行衞生監督管理。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佩戴“中國衞生監督”證章,出示監督證件。

第十五條 對違反公共場所衞生管理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衞生監督機構根據《實施細則》第四章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衞生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共場所的衞生狀況,直接影響人體健康,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公共場所,可導致疾病,直接危害人體健康。為加強學校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創造校園內良好的公共場所衞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衞生部《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教育部《學校衞生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公共場所的實際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公共場所包括以下單位(場所):圖書館、博物館、體育館、游泳館、邵逸夫館、科學會堂、西校區大禮堂、南校區主樓報告廳、大學生活動中心、大學生俱樂部、計算機房、公共浴室、賓館(學術交流中心所屬的學人、學府、學林)、商店、書店。

第二章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

第四條 學校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為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和公共場所衞生,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圖書館、博物館、校長辦公室、宣傳部、團委、後勤處、學術交流中心、體育學院、有計算機房的學院(中心)、開辦商店或書店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建立並完善衞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對所屬公共場所的衞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主動接受省市衞生監督機構和學校職能部門的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第六條 本辦法列為公共場所的單位或場所,必須嚴格執行學校和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項衞生管理規章制度,建立衞生責任制,把各項管理制度認真落到實處,對自身衞生狀況和制度落實情況經常進行自查。

第七條 本辦法列為公共場所並從事經營的單位或場所,必須辦理'衞生許可證',未取得衞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從事經營的單位或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必須進行查體,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能從事本職工作。

第八條 患有病毒性肝炎(不含病毒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痢疾、傷寒、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治癒前不得在體育館、游泳館、計算機房、賓館、商店、書店從事直接為師生和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三章 公共場所衞生要求

第九條 圖書館、博物館、計算機房、邵逸夫館、科學會堂、西校區大禮堂、南校區主樓報告廳、大學生活動中心、大學生俱樂部的衞生要求:

(一)有健全有效的衞生制度,室(館)內環境整潔、窗明几淨,採用濕式清掃,及時清除垃圾污物,無異味、無鼠害、蟲害。

(二)每日開窗進行自然通風,無法自然通風的場所,要安裝機械通風裝置,保持空氣流通。要定期進行空氣消毒。

(三)室(館)內禁止吸煙。

(四)計算機房須安裝紫外線消毒裝置,每日進行紫外線消毒。

(五)衞生間要認真清掃,保持清潔;要安裝機械通風裝置,無異味;要定期進行消毒、殺蟲,無蚊、蠅。

第十條 體育館、游泳館、公共浴室、賓館、商店、書店的衞生要求,嚴格按照衞生部頒佈的《體育館衞生標準》、《游泳館衞生標準》、《公共浴室衞生標準》、《旅店業衞生標準》、《商場(店)、書店衞生標準》執行。

第四章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學校公共場所衞生管理的執法檢查機構是sd省衞生監督所,負責依法實施對我校公共場所的衞生檢查;市、區衞生監督機構對我校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依法實施衞生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醫院與衞生管理處是學校公共場所衞生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學校公共場所衞生管理的監督,並配合省、市、區衞生監督部門對我校實施執法檢查和監督檢查。

第五章 責任追究與處罰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師生健康受到傷害的,學校將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對違反衞生部頒佈的相關衞生標準,被衞生監督機構查處的單位(場所),學校將追究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如造成嚴重危害師生員工或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學校將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施行,由醫院與衞生管理處負責解釋。

公共衞生場所管理制度 篇三

為加強本單位的自身衞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衞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衞生許可證及公共場所衞生信譽等級牌匾要懸掛在醒目處。

二、環境應整潔、明亮、舒適。隨時清掃地面廢棄物,並有專門容器存放。

三、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應有消毒設施或消毒間及消毒藥械。

五、工作人員操作時應穿清潔乾淨的工作服,在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清面時要戴口罩。

六、理髮用大小圍布要經常清洗更換,臉巾應清潔,每客用後應清洗消毒。

七、美容工具、理髮工具、胡刷等顧客用品用具用後應消毒。理髮工具應採用無臭氧紫外線消毒。清洗消毒後的工具應分類存放。

八、對患有頭癬等皮膚傳染病的顧客要有專用的理髮工具,並有明顯標誌,用後及時消毒,並單獨存放。

九、配備機械通風設施,加強室內通風換氣。

十、供顧客使用的化粧品應符合《化粧品衞生規範》,美容用脣膏、脣筆等應做到一次性使用。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四

一、負責人職責

1對本單位衞生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衞生制度和衞生檔案,配有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衞生監督,按規定辦理《衞生許可證》;

2帶領衞生管理組織對崗位衞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獎懲;

3對衞生設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衞生事件作出決策。

二、衞生管理人員職責:

1負責日常衞生管理工作的實施和具體指導,參加對崗位衞生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

2完成負責人交辦的其他衞生工作。

三、衞生人員職責:

1、保持內外環境整潔,無積塵、無蛛網、地面無痰跡和污物,無衞生死角,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廢棄物放入加蓋的密封容器。

2、氣候、空氣質量、噪聲、通氣、顧客用具和衞生設施等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場內嚴禁吸煙,須有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設吸煙室(處),吸煙室(處)外不設煙灰缸。

3、從業人員須經衞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保持經常性個人衞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髮,穿戴整潔工作衣帽

公共場所用品用具衞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場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重複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應洗淨消毒、按衞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嚴禁重複使用。

二、公共場所各類用品用具的運輸應採用密閉方式進行。

三、公共場所的各類用品用具數量應配備足夠能供週轉用,一般應不少於滿負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場所的用品用具應符合《公共場所用品衞生標準》(WS205—20xx)和相應各類場所的相關衞生要求。

五、公共場所內供客人用的各類食品用具必須符合《食品衞生法》的有關規定。

六、公共場所內用於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衞生要求。

衞生清掃、除害衞生制度

一、操作間及庫房門應設立高50cm、表面光滑、門框及底部嚴密的防鼠板;

二、發現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蟲應即時殺滅;

三、發現鼠洞、蟑螂滋生洞穴應用硬質材料進行封堵,並及時清理或合理投藥。

從業人員個人衞生制度

一、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健康檢查和衞生知識培訓,取得“從業人員健康證”才能上崗工作。

二、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體檢,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三、從業人員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衞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換工作服、勤理髮、勤剪指甲。

衞生檢查評比制度

一、工作時杜絕不良的衞生習慣,經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場所不得吸煙,違反其中一項酌情扣除獎金。

二、每天搞好本職崗位衞生工作,如工作區域衞生不符合要求按情節輕重酌情扣除獎金。

三、下班前,要及時打掃衞生工作,如被檢查人員發現未做好衞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當事人獎金。

四、各區域工作人員按照制定的衞生制度,做好本崗位工作。由領班不定時對各區域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限期當事人改正。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五

為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加強本單位的自身管理,不斷提高本單位的衞生水平,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衞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衞生許可證及公共場所衞生信譽等級牌要懸掛在醒目處。

二、環境應整潔、明亮、舒適。隨時清掃地面廢棄物,並有專門容器存放。

三、應有消毒設施或消毒間及消毒藥械。

四、工作人員操作時應穿清潔乾淨的工作服,在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清面時要戴口罩。

五、理髮用大小圍布要經常清洗更換,臉巾應清潔,每客用後應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髮工具、胡刷等顧客用品用具用後應消毒。理髮工具應採用無臭氧紫外線消毒。清洗消毒後的工具應分類存放。

七、對患有頭癬等皮膚傳染病的顧客要有專用的理髮工具,並有明顯標誌,用後及時消毒,並單獨存放。

八、配備機械通風設施,加強室內通風換氣。

九、供顧客使用的化粧品應符合《化粧品衞生規範》,美容用脣膏、脣筆等應做到一次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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