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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處理之如何做好發文審核

公文處理之如何做好發文審核

如何做好發文審核

公文處理之如何做好發文審核

公文質量不僅反映單位的工作作風,代表單位形象,還關係到各項工作能否正常順利高效開展。公文審核是確保公文質量,節約領導審籤文件時間和精力的重要環節。下面我就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做好發文審核和大家彙報一下我的體會。

發文審核主要把好三道關:一是行文關,二是程序關,三是文字關。

一是行文關

首先把好發文依據關。主要審核是否需要行文。如需行文,應該以什麼名義行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公文審核的第一項就是“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這是公文審核工作的首要任務,是公文審核把關的第一步。實踐中發文依據一般有三個。一是上級有文件,如:《淮北市人民政府關於落實和銜接國務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二是過去有慣例,如:《淮北市人民政府關於2020年重點工作及責任分解的通知》;三是工作確有需要,如:《淮北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淮北師範大學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其次要把好數量關。嚴格執行會議文件計劃,從嚴控制發文數量。(今年4月,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持續解決困擾基層的形式主義問題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強作風保證的通知》,強調要切實防止文山會海反彈回潮,提出了確保發文開會數量比2019年只減不增的剛性約束)今年市委提出“2020年市級會議、文件計劃數量去年減少5%”的要求。為守住精文減會的硬槓槓,深化拓展“基層減負年”成果,今年4月在徵求部門意見基礎上,辦公室提出2020年市政府會議、文件計劃安排,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印發《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下達2020年市政府會議文件計劃的通知》,作為2020年會議文件執行依據,對計劃外發文嚴格控制

一直以來文祕科對發文數量和規格進行嚴格把關,可發可不發的不發;能以辦公室名義印發的,不以市政府名義印發;能以函的形式印發的,不以文件形式印發。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重複發文。沒有實質內容、可發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對內容相近的發文加強統籌綜合,能歸併的必須歸併。

(建議各祕書科室對部門請示發文的要嚴格審核發文依據和發文規格。)

二是程序關

首先要檢查是否符合公文處理一般程序。一是簽發程序是否規範,公文應經負責人審批簽發;請示、報告這些上行文應經主要負責人簽發;聯合行文需要所有簽發人共同簽發 。二公開屬性的選擇是否正確。主動公開:一般普發性的公文,如政府令,指令性、政策性、法規性較強的決定、意見等文種,指導性和周知性較強的通知、通告、通報等文種都適用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一般情況下,針對特定人的信息,比如批覆給相對人的土地徵用、拍賣等公文適用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內部信息、涉及行政執法以及其他不適合公開的政府信息。

其次要檢查行政規範性文件是否履行法定製發程序:《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強調:行政規範性文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制發,重要的行政規範性公文要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序。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安徽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等,確保文件制定程序正當,制發工作規範有序。

重點要審查以下內容:

1. 是否進行評估論證:《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起草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對有關政策措施,特別是對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事關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行政措施,由起草部門或者委託第三方,對實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等進行評估,對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否符合公平競爭要求等進行把關。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進行論證。評估論證結論要在文件起草説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文件的重要依據。”

2.是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安徽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強調:“起草規範性文件,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機構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機構關係緊密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其他部門、機構的意見”。

3. 是否進行公開徵求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政規範性文件的制定要廣開渠道察民情、聽民意、匯民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提高公眾參與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羣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4. 合法性審查及公平競爭審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制定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以政府名義發文應由市司法局審查)要對文件的制定主體、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制發文件。文件內容涉及公平競爭事項的,負責公平競爭審查的部門(以政府名義發文應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查)要按照國務院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對文件的內容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文件起草部門、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負責合法性和公平競爭審查部門要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把好文件審查關”

三是內容關

要切實改進文風,減少一般性論述,嚴格控制文字篇幅,制發的文件一般不超過3000字,個別重要文件不超過5000字,做到開門見山、直入主題、宜短則短、意盡文止。對上級來文,要結合本地實際貫徹落實,不得照抄照搬、簡單地以文件貫徹文件。

標籤: 公文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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