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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基層建議:四個方面細化文書送達流程,規避執法風險

基層反映:基層建議:四個方面細化文書送達流程,規避執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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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基層建議:四個方面細化文書送達流程,規避執法風險

税務文書送達是税收徵管工作中最常見的一項工作,也是税務文書生效的前提,更是税務行政訴訟的重要書證。但由於目前《實施細則》對税務文書的送達只有框架性的規定,在沒有操作指引的明細規定下,往往會因理解與實際操作方式不同,為將來的執法行為留下執法風險。為此筆者建議從四個方面細化送達流程,規避操作風險。

一是制定相應制度,清晰業務指引。《税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税收規範性文件,是指縣以上(含本級)税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並公佈的,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税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反覆適用的文件。根據《辦法》規定,地級市以上税務機關可以在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基礎上制定税收規範性文件。因此,税務機關有權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對税務文書送達進行明細規定,通過制定税收規範性文件,根據常見的具體情況,明確簽收的形式和人員類型,使税務人員在送達税務文書時有規可依。

二是完善留置送達的送達流程。留置送達是税務文書送達中比較常用的送達方式,也存在較多的執法爭議。第一,需要明確見證人的範圍。《實施細則》第103條只是規定送達的方式但未對見證人的資格進行解釋,容易產生執法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在對見證人範圍進行解釋時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對具備見證能力的人的定義是:有關基礎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人。筆者認為税務文書留置送達的見證人應具備的特點:首先是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無利害關係人;其次,基層組織的代表可以是鎮(街道)、居委會具備處理社會事務的相關人員。為保障税務文書留置送達流程的完整性,基層税務機關可以與當地基層組織建立有效的執法聯動機制,保證留置送達時見證的合法性。第二,《實施細則》第103條未對見證人拒絕見證或者拒絕在送達回證見證人欄簽名的情況作規定,筆者建議可以參考《民訴意見》第82條,制定税收規範性文件明確規定,當見證人拒絕在送達回證中作見證簽字時,由送達人在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同送達。

三是完善郵寄送達的送達流程。《實施細則》第105條規定了郵寄送達的方法,但由於條文過於簡單,操作性不強,導致基層税務機關極少採用。《實施細則》第105條規定了税務機關可以通過郵寄掛號信的方式送達税務文書,但沒有明確如果通過納税人的登記地址無法找到納税人或者納税人拒絕簽收掛號信等情況的處理。筆者認為應對這種情況,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法解(2004)13號的相關規定,該文第十一條規定,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同理,如果税務機關郵寄送達税務文書是納税人登記的地址,但無法找到納税人或者納税人拒絕簽收,導致税務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四是完善公告送達的送達流程。《實施細則》第106條規定了公告送達的適用情形,但沒有對具體的流程以及操作進行規定,導致基層税務機關在進行公告送達時出現多種不同的版本,執法的合規情況難以控制,容易產生執法爭議。侯海洋基層風雲主要的問題有:

1、無法以其他4種送達方式送達時,如何轉入公告送達的程序,在何處註明其他4種送達方式不適用等情況沒有進行規定;

2、如何公告,以何種形式公告,公告的範圍等沒有進行規定。

建議公告送達可以按以下程序操作:在送達回證中註明其他文書送達形式無法送達的經過,同時在送達回證中註明何時起進入公告送達程序,並註明公告送達的開始日期;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地級市税務局的網站上進行公告,同時設立公告查詢模塊,方便納税人查詢。筆者的建議主要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二款對公告送達的規定,當然公告送達時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民通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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