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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基層建議:引導初創者充分認識企業註冊資本過高的風險

基層反映:基層建議:引導初創者充分認識企業註冊資本過高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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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基層建議:引導初創者充分認識企業註冊資本過高的風險

每年春節過後都是企業設立的高峯期,一批創業者懷揣夢想開辦企業。在企業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後(仍實行實繳的除外),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相關事項,這也大大激發了大家的創業激情。但是不少初創者不瞭解經營風險,認為反正不用實繳,註冊資本寫得越高越好,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司的實力。以常熟市辛莊鎮為例,2017年度新設企業375家,其中註冊資本低於100萬的80家,註冊資本在100萬至1000萬之間的262家,註冊資本1000萬以上不超過一億元的30家,註冊資本1億以上的3家。廣大創業者在享受商事制度改革帶來的便利之時,卻忽略了企業註冊資本過高所帶來的風險。

雖然現在已實行認繳制,但是公司股東(發起人)需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需在約定的時間進行實繳。註冊資本越大,承擔的風險越高,註冊資本的大小決定了公司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註冊資本越大,公司對外承擔的責任也越大。《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説當公司資不抵債、開始走破產償債的程序,股東就必須承擔註冊資本範圍內的金額。例如:某公司認繳註冊資本800萬元,實繳資本100萬元,由於公司經營不善,對外債務1000萬,資不抵債,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或者企業本身及相關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程序,則該公司全體股東將以認繳的800萬元為限對外承擔法律責任。而同樣的情況下如果該企業認繳註冊資本100萬元,對外債務1000萬元,則該企業全體股東只需以認繳的100萬元為限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企業在決定自己註冊資本的時候,切不可為了規模效益盲目追求虛高的註冊資本,而應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綜合決定合適的註冊資本。對創業公司而言,要量力而行,遞增為妥,註冊資金可以做增資,公司在創業初期,註冊資金可以適當少些,等到後期公司規模擴大,企業有能力承擔更大責任以及業務所需時再做增資處理。禮拜五祕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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