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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當前銀行理財產品市場存在問題及建議意見

基層反映:當前銀行理財產品市場存在問題及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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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當前銀行理財產品市場存在問題及建議意見

隨着廣大羣眾理財意識的日益增強,越來越多消費者不僅僅滿足於將閒錢以活期或者定期的形式存入銀行,更多的是選擇投資銀行推出的各種理財產品以獲得比活(定)期更高的收益。然而,銀行理財產品在熱銷的同時卻存在諸如虛假宣傳、合同條款侵權、強制捆綁營銷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如何加強對銀行理財產品的監管,切實維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然成為工商部門的重要課題之一。

一、銀行理財產品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虛假宣傳盛行。一方面是誇大事實。許多銀行在推銷理財產品時,為誘導消費者購買,常常在宣傳廣告中使用類似“專業理財團隊,保證不虧”等誇大收益的宣傳用語來誇大產品的優勢;另一方面是評估預測。部分商業銀行將以往的產品業績或未來的預測收益作為廣告宣傳的主要內容,且用詳盡的數據和帶有誘惑性的規劃説明,誘使消費者“入套”。

二是合同條款侵權。銀行往往利用與投資消費者簽訂的帶有免責格式條款的理財合同來規避投資風險,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例如在理財合同中,銀行往往使用“已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本產品的風險,願意承擔相關風險”這一免責條款,消費者一經簽字,投資風險就是消費者的事,銀行根本不會損失分毫。

三是強制捆綁營銷。為拉動冷門理財產品銷售,一些銀行在銷售高收益、低風險的熱銷理財產品時,往往採取“重點宣傳+捆綁銷售”的方式,將高風險、較難銷售的理財產品或新發行的基金產品打包銷售,在合同中也隱晦提及,消費者容易產生“買一送一”的錯誤感覺,直至賬户資金“縮水”才會發覺上當受騙。

四是刻意迴避風險。《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要求“商業銀行應科學合理地進行客户分類,根據客户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與其相適應的理財產品。”而事實上,對理財產品的風險,銀行工作人員要麼是客户不問便不提,要麼是籠統或含糊帶過,只重點談預期收益,而且強調“最高預期收益”。即便多數銀行理財產品説明書中有風險提示,但風險條款往往繁雜生澀,很難讓投資者對單個具體產品的風險產生警覺。

二、銀行理財產品市場存在問題的成因分析

一是盈利目的驅使。盈利是任何商家的最終目的,銀行也不例外。因此,一般情況下,銀行發行理財產品時,竭力想打開市場、完成理財產品銷售指標,其往往疏於評估客户投資理財的風險,而在虛假誇大宣傳、捆綁銷售上狠下工夫,導致消費者的心裏預期跟投資的理財產品不匹配,尤其是風險承受能力低的中低收入者和中老年人羣,購買了與其不相適應的理財產品後,大呼上當。

二是專業壁壘限制。銀行業務專業性很強,理財合同中存在大量專業術語,缺乏通俗解釋,普通消費者難以通曉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銀行利用專業優勢,擬定霸王條款、免責條款,收取名目繁多的各種管理費用,且對投資方向、期限、風險、保本等情況進行模糊解釋。

三是信息極不對稱。銀行與客户信息嚴重不對稱,致使消費者的知情權難以保障。絕大多數消費者對於理財產品基本概念不瞭解、對銀行收取各種費用的依據不明白;加之理財產品銷售後,銀行一般不會主動向客户披露理財資金的管理及運用情況、投資組合及風險收益變化,理財產品終止時,也不向客户提供詳細的產品投資收益情況,從而使得消費者對資金的操作、風險情況一無所知。

四是立法相對滯後。就銀行理財產品而言,我國立法相對滯後。目前,關於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出台,對於收取手續費、管理費、服務費的銀行,是否應與理財投資者一起承擔理財風險尚沒有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理財產品和理財服務侵權行為實施監管執法也缺乏法律依據。

三、強化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是規範廣告宣傳行為。一方面嚴格審核廣告內容。在理財產品廣告審批中,工商部門應當審查銀行的廣告用語中理財產品名稱是否規範、完整,是否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重點審查廣告中宣傳收益率,是否説明了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嚴禁宣傳“預期收益率”或者“最高收益率”,禁止將預測業績作為廣告宣傳內容。另一方面加強理財廣告監測。對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發佈的銀行理財產品廣告加強監測,將轄區理財產品户外廣告納入工商所監測範圍,及時發現並查處違法銀行理財廣告。

二是引導銀行誠信自律。向轄區銀行企業發放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材料,普及相關法律知識,鼓勵銀行切實履行社會責任,指導銀行在代銷保險等產品和推銷自身理財產品前制定相應的銷售規範,以誠為本,自覺做到誠實守法經營,真實向消費者介紹各種產品的實際情況,尤其是是向消費者告知理財產品存在的風險,使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

三是制定推廣示範文本。一方面工商部門應與銀監會、法院金融庭、商業銀行及相關法律人士聯合,共同商討制定格式規範、權責統一的理財合同示範文本,對其中投資方向、理財期限、保本等敏感詞彙以及該類理財產品所面臨的風險評估用通俗的語言進行明確地書面説明,確保合同用語清晰易懂。另一方面,督促商業銀行使用合同示範文本,以有效避免銀行機構利用自制合同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現象發生。

四是構建信息披露平台。積極協調銀監會、消協等各方力量,構建公共信息披露平台,着力解決消費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局面。要求推行理財服務的各商業銀行對運營的理財產品就市場風險、投資方向、盈虧狀況及理由定期進行書面説明,進一步規範銷售操作規程,讓消費者瞭解整個理財產品的運作過程和收益情況,充分保障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

五是制定完善法律法規。針對投資理財相關法律法規出台滯後的情況,工商部門要積極聯合銀監會、法院金融庭等部門,提請相應級別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儘快制定規範銀行服務理財投資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收取手續費、管理費、服務費的銀行,是否應與理財投資者一起承擔理財風險,並對銀行的宣傳誤導、強制搭售、霸王條款等行為,提供詳細罰則,為監管部門對銀行服務機構的侵權行為實施監管執法提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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