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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全面實施巨災保險制度需破解四大困境

基層反映全面實施巨災保險制度需破解四大困境

基層反映全面實施巨災保險制度需破解四大困境

基層反映全面實施巨災保險制度需破解四大困境

巨災是各類自然或人為災害中級別最高或接近最高級別的災害。以2018年台風“山竹”為例,據國家應急管理部公佈,已造成我國5500餘間房屋毀壞,174.4千公頃農作物受災,直接經濟損失52億元。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當前以深圳為代表的部分省市已經取得明顯成效,但從全國來看還存在很多現實困境亟需破解。
    一是保險分散能力不足。巨災保險關鍵問題是補償基金的來源問題。目前我國因財產保險公司及再保險公司數量較少、市場結構不合理、保險密度與保險深度不足等導致保險市場的巨災風險分散能力明顯不足。據統計,2017年我國保險密度為2646元,保險深度為4.42%,與發達國家相差6—11倍。保險補償佔巨災損失的全球平均比例已達36%,部分發達國家甚至高達60%—70%,而我國比例不到3%。
    二是法律制度空白缺失。國家多次在規範性文件中明確要求推進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但基本上是籠統的政策性的號召與指導綱領,沒有就巨災保險制度在法律層面上進行設計與佈局,導致我國沒有一套完備的巨災保險法制體系。例如出台的《防震減災法》《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等相關立法及應急方案,則更多地體現為政府的災後救濟制度。
    三是政府功能定位不準。政府在巨災風險管理框架中的作用沒有細化為巨災風險管理、資金支持、政策支持、審計與監督、公眾教育、政府救援等風險分散體系中各功能方面,政府主要體現在救援方面。這種以政府為主導的災後補償救濟的巨災風險分散方式,反而使人們更加依賴於政府的財政補償,而忽視了投保巨災保險而進行風險管理的方式。
    四是民眾風險意識淡薄。巨災是小概率事件,可能是幾年、十幾年,甚至是百年一遇。由於巨災風險具有難預測、發生頻率低的特點,民眾往往只會在一次嚴重巨災事件之後被短暫喚起巨災風險意識及對巨災保險的注意,但是隨着時間的消逝,其短暫喚起的危機意識亦逐漸消退,導致投保人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淡薄,參保率降低。
    對此,建議:
    一是加快巨災保險立法。通過出台如《地震巨災保險條例》等相關法規,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職責,明確巨災保險制度的產品形態和業務範圍,規範運營流程和操作行為,明確政策支持形式和內容,將巨災保險以強制或半強制的形式確定下來,切實提高國家災害治理水平和社會風險管理意識。
    二是完善巨災保險改革。在巨災保險制度體系內,區分商業保險和基本巨災保險,把基本巨災保險作為國家災害管理的重點,最大化提高巨災保險制度的效率。加強保險產品的研發和制度設計,出台洪水、颱風等多災因的巨災保險產品,逐步形成包含主要災害的綜合性巨災保險制度。豐富巨災保險制度層次,對城鄉居民提供基本的、普遍的巨災保障制度,要以災害多發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為主。
    三是豐富風險對衝工具。探索開發巨災債券、巨災彩票、巨災基金等地震巨災金融產品,為巨災保險提供儘可能多的風險緩解和對衝工具。鑑於巨災保險風險平滑週期長,一年一徵的税收政策與巨災保險的經營特徵不相符,建議予以“地震巨災保險風險準備金税前列支”“地震巨災保險所得税減免”等税收優惠政策,擴大風險準備金計提基礎,增厚地震保險資金安全墊。
    四是提高公眾保險意識。提高參保率是巨災保險順利運行的關鍵因素之一,為了更好地達到大數法則的作用,實現風險的充分分散,提高全民保險意識是切實之需。因此,需要政府、保險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對居民和企業加強引導和宣傳,讓防災、減災和保險防範深入人心,增強公眾對巨災風險採取主動防範措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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