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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人事管理條例新版多篇

事業單位人員人事管理條例新版多篇

事業單位人員人事管理條例新版多篇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篇一

為切實提高我公司人員的整體素質,促進煤炭工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晉政辦發〔20xx〕61號)、(晉煤勞發〔20xx〕1166號)和臨汾市煤炭工業局推進煤礦從業人員“人本安全、培訓教育、素質提升”工程的要求,到“十二五”末基本實現煤礦從業人員隊伍專業化,促進我公司的各項工作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目標

1、高級技師

到“十二五”末,我公司特有工種取得高級技師技能(一級)《職業資格證書》達到0.27%以上。

2、技師

到“十二五”末,我公司特有工種取得技師技能(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達到2%以上。

3、高級工

到“十二五”末,我公司特有工種取得高級技能(三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達到15%以上。

4、中級工

到“十二五”末,我公司特有工種取得中級技能(四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達到40%以上。

二、加大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力度

要建立健全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完善技能人才培養體系。要加快市煤炭職業技能鑑定站的建站工作,根據鑑定許可範圍,嚴格標準、規範程序、認真做好鑑定工作。煤礦企業新從業人員,必須通過專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獲得初級(五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方能獨立上崗。煤礦企業要將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鑑定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確保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鑑定所需經費足額到位。

三、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工作

要積極做好調入、引進煤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資格的審核確認工作。要注重做好與職業資格制度的銜接工作,對已取得煤炭相關專業執業資格的,煤礦企業可根據工作需要,按有關規定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要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制度,促進煤炭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水平和創新能力的提高。要建立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強化專業技術人員聘期考核。

四、創新煤炭人才工作機制

堅持“人才強煤”和“人力資源優先發展”戰略,加大煤炭人才工作力度,創新人才工作機制,形成吸引、培養、使用、穩定人才的良性機制,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圍。煤礦企業作為人才工作的主體,要深化企業用人制度改革,為各類人才成長營造良好的環境。要通過多種途徑培養人才,着眼發展和需要,加大對人才的培養和使用,有計劃、有目標地進行知識更新和崗位歷練,促進優秀人才脱穎而出。要創新人才使用機制,堅持遵循人才發展規律,把人才素質能力與崗位要求結合起來,使各類人才各得其所、各展所長,做到因才適用。要加大人才引進力度,以煤炭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為重點,制定引進規劃,拓寬引進渠道,提供發展平台,落實各項待遇,加快引進步伐。

五、大力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是激勵從業人員崗位成才、技術創新的有效途徑和重要手段,也是實現“人本安全”的重要環節。制定全市煤炭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加強職業技能競賽管理,建立表彰激勵機制。要以全市煤炭行業職工技能大賽為牽引,形成覆蓋全市煤炭行業的。職業技能競賽體系,營造“百個工種大比武,萬名職工爭狀元”的濃厚氛圍。煤礦企業要利用比武和職業技能競賽這個活動載體,廣泛開展以全員參與為基礎,以崗位練兵為手段的競賽活動,選拔、打造企業的“首席技師”、“技能狀元”和“技能大師”,促進和帶動從業人員隊伍整體素質的全面提升,調動我公司職工的積極性。

六、強力推進班組安全建設

要按照張德江副總理在全國煤礦班組安全建設推進會上提出的“五個落實”要求,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健全班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加強班組現場管理和教育培訓,不斷提升班組建設和管理水平,通過班組人人平安實現企業個個安全。要重視和發揮班組在員工教育培訓中的主陣地作用,廣泛開展崗位練兵、結對子、師帶徒等活動,使班組所有成員熟練掌握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相應技術,提高防範事故的能力。要加大對班組長、特聘羣監員等班組關鍵崗位人員的培養力度,不斷提高他們的履職能力,充分發揮他們在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要積極推廣班組成建制培訓,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組織管理、自覺抵制“三違”、業務保安、隱患排查治理、應急處置等“五種能力”,使班組成員真正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努力實現人本安全。

七、加強對素質提升工程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素質提升工程的監督管理。要將人員素質作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要素,把人員是否達到准入標準和是否符合煤礦用工規定作為新礦井投產、復工復產的前置條件,加強管理。在日常監管過程中,要把素質提升工程的落實和推進情況、准入標準的執行情況作為各類安全檢查、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發現問題後,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煤礦企業是素質提升工程的主體,要切實把素質提升工程的各項措施和要求落到實處。通過嚴把煤礦用工和用人關口,促進安全生產和行業整體素質全面提升。

八、完善以安全為中心和體現執業(職業)能力的分配辦法

進一步深化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改革,研究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的企業內部分配辦法,推行以安全為中心、充分體現執業(職業)能力的個人安全技能帳户和安全結構工資為主要內容的企業內部分配辦法。建立和完善培訓、考核、鑑定(評價)、待遇成系列,安全、技能、業績、收入相結合的成才激勵機制,對具備執業(職業)資格人員,要落實相應的津貼補貼。要不斷提高各類技術和技能人才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重獎各類發明創造、職業競賽和評比表彰獲獎人員。可以採取破格申報和晉升高一級執業(職業)資格;在提拔任用、工作安排等方面予以傾斜;農民合同工轉為城鎮合同工等方式進行獎勵,充分調動從業人員學文化、學技能、崗位成才的積極性。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目的是什麼 篇二

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11年出台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新進人員應公開招聘。2011年11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2014年5月15日,國務院公佈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共10章44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第一部系統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公佈的重大意義 篇三

2014年4月25日,國務院簽署第652號國務院令,於5月15日正式公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條例》共10章44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從國家法規層面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責任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條例》的頒佈和實施,對於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符合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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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篇四

一、用人申請

1.用人部門根據本部門用人需求情況,填寫《用人申請表》,上報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根據崗位配置,核實是否需求,確認有無內部橫向調職的可能性後,寫出複核意見,並上報總經理審批。

3.總經理審批後,行政人事部按用人需求實施招聘。

4.新增用人崗位,用人部門填寫《增崗需求申請表》,詳細填寫新增崗位編制、新增崗位職責描述和增設新崗的理由,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行政人事部經理簽署意見,總經理簽字審批。

5.崗位需增設新編,用人部門填寫《增編需求申請表》,詳細填寫增編理由、增編數量等,並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行政人事部經理簽署意見,總經理簽字審批。

二、招聘

1.招聘準備。行政人事部根據招聘需求,擬定《招聘簡章》,內容包括公司簡介、招聘崗位、應聘人員基本要求、報名方式、報名時間、報名地點、公司待遇,以及其它要求。

2.確定招聘渠道。行政人事部根據招聘崗位人員要求特點,確定招聘渠道,選擇科學有效的招聘辦法。

3.招聘接待。招聘接待由行政人事部人資專員負責,根據應聘人員的自身素質、求職意向等進行初次篩選,確定招聘意向崗位合適人選,並上報行政人事部經理。求職人員需填寫《求職人員登記表》。

4.確定初試人選。行政人事部經理根據應聘人員條件,確定初試的人員以及初試時間、地點,人資專員通知應聘人進行初試。

5.初試。初試由行政人事部經理負責,從應聘者的形象儀表、語言表達、求職動機、工作經歷、前職表現、受訓狀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衡量,確定複試人選,並在《求職人員登記表》簽署意見。

6.複試。應聘各部室普通工作人員的複試,由各部室經理負責,主要從應聘人員的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工作經驗等幾方面進行考評,並在《求職人員登記表》簽署意見。應聘部門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進行復試。

三、七天試崗

1.試崗審批。求職人員經初試、複試合格,還須經總經理審批方可上崗試用。

2.試崗通知。行政人事部人資專員負責試崗通知,要求試崗人員攜帶相關資料辦理試崗手續。試崗人員需交納本人身份證、户口本、學歷證明覆印件各一張和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張,同時攜帶本人户口本、身份證原件進行驗證。生產工人入職前要求提供縣級以上(含)衞生防疫部門檢驗的健康證明。

3.到職確定。行政人事部人資專員為試崗人員辦理試崗手續,填寫《到職通知單》和《備品領用通知單》,並經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和財務經理簽字確認。

4.七天考評(即周測評):行政人事部、用人部門對新進員工的工作表現、業務能力、技能水平等要進行綜合測評,填寫周測評表。

5.周測評合格,行政人事部下發《薪金通知單》,報送財務部。

6.試崗時間是七天。7天試崗本人感覺不勝任或考評不合格被辭退的,無薪資。

四、背景調查

試崗期內,行政人事部對擬聘人員身份、履歷的真實性等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對部門經理、銷售、保安、財務、庫房管理員等重要崗位的擬聘人員,行政人事部和員工所在部門經理、直屬領導要深入到其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進行調查和家訪,瞭解其家庭生活環境,以及家庭成員的工作、生活狀態等,並填寫《重要崗位人員背景調查表》,由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簽字確認,上報總經理簽字審批。

五、擔保

銷售、保安、財務、庫房管理等與公司物資財產安全息息相關的重要崗位以及户口在外地的求職人員,必須經過擔保,方可入職。擔保人須持有本地户口和正式工作單位證明等有效證件,並和被擔保人一同簽署《特殊崗位擔保書》。

六、上崗培訓

試崗人員在試崗期間,行政人事部和職能部門將對其進行企業文化、規章制度、業務技能等知識的培訓。具體安排如下:

(1)行政人事部對新入職員工進行企業文化、規章制度、機構設置、崗位描述、行為標準等方面內容的。培訓,並進行初步的考試測評。

(2)部門經理安排相應負責人對新進員工進行業務技能、操作流程、崗位規範等方面內容的培訓,並進行簡單測評。

七、正式試用

1.新進員工通過7天試崗,經考評合格正式試用。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時間從七天試崗的第一天開始計算。

2.試用期工資執行公司《試用期工資管理規定》。

3.對於工作能力、業務技術水平高於擬聘崗位要求,並且有相同崗位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的特殊優秀人才,經七天試崗考核成績特別優異的,可免於試用,但需經總經理審批。

八、轉正考核

1.員工在試用期間,所在部門要對其日常工作表現進行跟蹤考評,並填寫《試用員工跟蹤考核月測評表》上報行政人事部。

2.試用員工試用期滿前,行政人事部和員工所在部門還須對試用員工進行轉正考核。員工所在部門負責業務技能、操作流程、崗位規範等知識的深入測評;行政人事部負責企業文化、規章制度、行為標準等知識的深入測評。

4.根據周測評、月測評的考核結果,員工成績優秀,表現良好,能夠掌握勝任本職工作,可免一個月試用期。

5.員工在第一個月試用期內考試測評未能通過,但通過日常表現跟蹤測評考核,有發展潛力,可以繼續試用一個月。如果第二個月仍不合格,可辭退。

6.經考核合格的試用期員工填寫《轉正申請表》,由行政人事部上報總經理審批。

九、錄入存檔

1.對於公司正式錄用的員工,行政人事部要為其建立健全的員工檔案,分別建立員工電子檔案和書面檔案。

2.員工書面檔案包括《應聘人員登記表》、《新進員工到職單》、《重要崗位人員背景調查表》,《特殊崗位擔保書》、《試用員工跟蹤考核周測評表》、《試用員工跟蹤考核月測評表》、《員工轉正申請表》、《晉級申請表》、培訓考核試卷、轉正考核試卷、《勞動合同》、獎罰檔案等有關資料。

3.員工檔案的錄入由人資專員負責。

十、調配

1.公司根據員工的自身素質、工作表現及能力,為其選擇適合發展的平台,給予合適的崗位變動或職位調整,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經領導班子研究決定,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及部門。

2.員工崗位或職位發生變動時,需填寫《崗位調動單》。員工原部門經理簽署意見,擬調入部門經理簽字確認,行政人事部進行審核,並報總經理審批。

2.職務晉升。員工職務晉升填寫《員工晉級申請表》,由總經理簽字審批。晉升後的試用期為1-2個月。期滿後由本部門領導或主管領導考核,報行政人事部和總經理審批。

3.平調。員工在同一級別的崗位間進行調動,需填寫《崗位調動單》。新崗試用期為一個月,在公司工作滿三年或者有從事新崗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可免於試用。員工崗位變動需總經理審批。

4.降職。降職員工填寫《崗位調動單》。降職員工可免於新崗試用,直接發放新崗位轉正工資。

5.崗位交接。經調整後,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填寫《工作交接清單》,並上報工作交接書面説明,由部門經理或主管領導監督交接,辦妥移交手續方可就任新職。

6.工資變動。單純工資變動,需填寫《工資變動審批表》,經所在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總經理審批,工資從總經理審批之日起執行。

十一、外培

1.由公司出資參加外部培訓的員工,培訓前需與公司簽訂培訓協議。

2.員工接受培訓後,在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內不得提前辭職。

3.接受培訓員工因特殊情況辭職,必須符合協議中的相關規定,經公司同意後方可離職。

4.未履行服務期限的約定,擅自離職,公司將拒絕為其辦理檔案關係轉移,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二、離職

1.員工離職分三種:自行請辭、解聘離職、被公司辭退。

2.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未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擅自離職,無薪資待遇,同時公司拒絕為其辦理檔案關係轉移。

3.離職申請。員工自行請辭,需提前一個月向所在部門經理提出離職申請,説明原因,並形成書面報告,上交到行政人事部。

4.離職面談。對於自行請辭的員工,所在部門經理和行政人事部經理要與其進行離職面談,記錄原因,寫出意見。部門經理級人員和公司高管人員離職,須經總經理做離職面談。面談應深入瞭解員工離職原因,對績效良好、德才兼備的員工應努力挽留;對去意已決的員工,要重點了解其工作進展情況和日常工作流程等,並審查其瞭解公司機密的程度,以便於公司採取相應的離職應對辦法。

5.離職審批。員工離職需填寫《離職申請表》,由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總經理簽字審批。

6.工作交接。交接工作由離職員工本人、接任人、部門經理等共同辦理,離職員工要出具書面《工作交接説明》,詳細描述工作職責、日常工作流程、正在進行的工作事項、未完成工作事項、工作需注意事項、工作方法、工作備品用品的存放使用等等,接任人、部門經理要簽字確認。《工作交接説明》一式三份,接任人一份,員工所在部門備存一份,上報行政人事部一份。

7.辦理離職。離職員工須按《離職交接清單》,辦理離職手續。員工所在部門負責對離職員工的工作交接進行簽字確認;財務部負責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培訓費用狀況等進行審核;行政人事部負責計算員工當月出勤天數、收回《員工手冊》、審核離職員工接受培訓狀況等;後勤部負責為員工辦理退宿。

8.離職通知。行政人事部要進行離職員工登記,並於每月15日之前將《員工離職通知單》報送公司財務部,作為工資發放依據。員工擅自離職,各部門經理要在第一時間知會行政人事部,未辦理離職手續人員工資不予發放。

9.薪資核算。離職員工統一在每月實際發薪日結清上月薪資。若對公司物資財產和社會聲譽造成損害,應給予公司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追究其法律責任。經濟補償從該離職員工工資中扣除。被公司開除人員、擅自離職人員無薪資。

10.離職歸檔。員工辦理完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須將其個人檔案及離職相關資料一同存入離職員工檔案中。離職員工檔案一般在公司繼續存放三年後銷燬。

11.離廠。離職員工辦理完各項離職手續後,由行政人事部開具《行李放行通知書》,離職員工憑《行李放行通知書》攜帶私人物品離開公司,當班保安在《行李放行通知書》上簽字確認後交行政人事部存檔。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內容問答 篇五

問:為什麼要制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答: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3153萬人。近年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較大進展,以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制度和公開招聘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各地做法不統一;三是獎懲等激勵保障機制不夠健全;四是人事爭議處理依據不夠明確。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專門的立法加以解決,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問:條例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作了哪些規定?

答:崗位管理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內容。分類設置崗位有利於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對工作人員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調動不同崗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2006年原人事部發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開始試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2011年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在審批編制內設崗,規範人事管理,搞活內部用人機制;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備案編制內設崗,賦予單位靈活的人事管理權。據此,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崗位類別、等級和設置程序等內容。

問:事業單位應當如何進行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答:公開招聘有利於規範事業單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地選擇工作人員。2005年原人事部發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要求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在此基礎上,條例明確規定,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時考慮到事業單位種類多、行業差別大,公開招聘的具體辦法不宜一刀切,條例僅對公開招聘的範圍和基本程序作了規定。

競聘上崗是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實現人員能上能下的一種競爭性選拔方式。考慮到競聘上崗只是事業單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條例僅對需要競聘上崗的程序作了原則規定。下一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還將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的辦法,對競聘上崗的條件、程序等內容作具體規定。

問:關於聘用合同,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答:2002年國辦轉發原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將聘用制確定為事業單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合同簽訂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過90%。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條例規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條件,列明瞭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終止後人事關係的終止。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

問:如果事業單位出現人事爭議,應如何解決?

答: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作為平等主體發生的爭議,與勞動爭議性質相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據此,條例原則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與勞動爭議不同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爭議還包括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發生的爭議,這類爭議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不適用調解、仲裁程序。為此,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核、提出申訴。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 篇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佈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佈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全文 篇七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佈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佈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實施 篇八

1、標誌着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進入了法制化的新階段。

2、是做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和準則。

3、對於規範和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更好更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明確人事爭議的處理。

5、建立完善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

章 崗位設置 篇九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佈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佈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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