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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自治調查報告多篇

基層自治調查報告多篇

基層自治調查報告多篇

【第1篇】關於農村基層村民自治情況調查報告

村民自治的實質是在村民中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監督、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我們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抽樣調查。通過對問卷的歸納分析,發現我省村民自治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一、村民自治現狀與問題

(一)村民選舉普遍性低,公正性較差

(二)村民民主監督意識不高,對村務公開的信任度低

民主監督是實行村民自治的保障,在現行的制度框架下,村務公開是民主監督的唯一平台。調查顯示,完全知道村務公開的樣本僅佔35.3%,知道一點的佔39.3%,令人遺憾的是竟然還有25.4%的人不知道村務公開,這個比率足以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經常去看村務公開欄的被調查村民有362人,佔27.9%;有34.6%的人根本不去看或根本不知道有村務公開欄。同時,被調查村民對村務公開的理解比較狹隘,雖有65.6%的村民對村務公開感興趣,但其中的70.3%僅對村務賬目感興趣。對村務公開內容完全相信的樣本僅22.3%,有一點相信的36.9%。

(三)村民民主決策參與意識薄弱,決策者漠視民意

被調查村民只有不到50%願向村幹部反映自己的意見,72%認為村裏的事情村民沒有必要介入;僅有54.5%的村民認為村裏的重要事情必須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決定。調查表明,當村民意見和鄉(鎮)政府指示有矛盾時,有33.5%的村民樣本和57.4%的村幹部(村幹部總樣本204份,下同)認為應該按照鄉(鎮)政府的指示去做,74.9%的村民和78.4%的村幹部樣本都認為鄉(鎮)政府的指示應優先,而認為村民意見優先的村民樣本和村幹部分別只有27.6%和17.6%。另外有98.3%的村幹部認為應把完成鄉政府佈置的任務放在首位,認為向鄉(鎮)政府反映村民意見非常重要的也只有30.4%。同時,有的鄉鎮政府對村民自治干預嚴重,無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隨意撤換村委會幹部。

二、改進我省村民自治的對策建議

為改進我省的村民自治,特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改進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務公開的操作者是村委會,到頭來還是自己監督自己,這種制度設計本身並不是最合理。為此,一方面要逐漸完善相關制度,通過制度促進農村民主政治的發展;另一方面,又要切合農村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按制度的本義進行實際操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村民自治改革的關聯面很大,尤其會涉及到相關的經濟制度的改革。所以,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進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有與農村工作相關部門的支持與合作。

(二)努力增強村民民主政治意識,完善村民委員會監督機制,我省村民對村務活動參與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民主政治意識薄弱,必須把提高村民民主政治意識,作為當前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有效的監督機制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我省以村務公開為核心內容的監督並未達到應有效果。由抽樣調查可知,其原因除了村民的民主政治意識不強外,最主要的是村官及少數鄉鎮的領導層漠視民意。真正的監督應該是主動的,因此,必須完善村民代表會議等監督機構,構建更為有效的監督平台。

(三)推行組合競選制,真正實觀村官民選。好的選舉制度必須保證自由意志表達、低干預、高參與以及使選舉行為與人們的利益建立聯繫。目前全國農村在若干年的實踐中,創造了海選制、和我省的組合競選制籌方法,組合競選先由村民小組推薦村委會主任及委員候選人,主任候選人從委員候選人中自主組合村委會競選班子,報村選舉委員會張榜公佈,然後再經全村選民兩輪差額選舉產生村委會主任及委員。抽樣調查數據間接證明,組合競選出來的村委員會是相對優化的村班子,而且村民參與率也會相對提高。所以我認為,組合競選是一種較好的村民選舉制度。這種制度能有效地排除制度外干擾,能使村民充分表達意志,更有利於民主選舉、民主監督、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四個實質問題的落實,使農村政治文明建設得到強化。

【第2篇】寧夏回族自治區調查報告:70、80後幹部腐敗呈上升趨勢

《報告》從發案特點、原因剖析及預防對策等方面對國有企業職務犯罪進行了全面分析。《報告》顯示,近三年來,該區檢察機關查辦的國有企業職務犯罪案件罪名主要集中於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貪利型犯罪。三者總數佔近3年立案總數的97.1%。其中偵查終結犯罪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賄賂大案有47人,佔全部涉案人員的34.1%。且涉案金額逐年增加,受賄案件偵查終結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有17人。涉案資金大多用於個人消費或者營利性投資,營利性投資比例有所上升。

70、80後幹部的職務犯罪行為呈現一定上升趨勢及國有企業技術型幹部職務犯罪比較突出,是我區國有企業職務犯罪案件呈現出的另一主要特點。寧夏回族自治區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負責人介紹。

根據《報告》分析,從寧夏檢察機關近三年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辦情況來看,國有企業技術型幹部職務犯罪比較突出,且在職級分佈上呈現出較明顯的兩極分化,主要集中在以技術領導犯罪為主的一把手專權濫用型職務犯罪和以技術骨幹犯罪為主的小角色人微權重型職務犯罪。兩類犯罪共立案107人。而在查辦的國有企業職務犯罪案件中,45歲以下70、80後涉案人員佔立案總人數的56.5%。

【第3篇】三官村村民自治問題調查報告

一、民主選舉是村民自治的基礎問題,關鍵要克服瓶頸制約,找準平衡基點,整體推進。

村委會民主選舉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諸如選舉的理念、選舉的功能、選舉的技術、選舉的程序等構成了一系列民主選舉中的理論和實踐網絡。據三官村村委會領導介紹,三官村村委會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經海選產生候選人,然後進一步選舉出村委會領導班子成員。但是,調查問卷顯示,村民雖然都對民主選舉這一舉措表示贊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識普遍較差,民主選舉的主動性和優越性並沒有完全體現出來。在調查過程中,該村表現出來的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主選舉中的瓶頸制約:

(1)法律規定的前瞻性與文化傳統的滯後性矛盾。一般説來,法律規定總是建立在社會實踐基礎之上的,與客觀現實需求相適應。我國的村級民主選舉,本身是一種法治民主的助推劑,它既是對廣大農民的培訓,也是對整個社會的培訓。正是這種自下而上的、帶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選舉制度,推動着我國社會的民主進程。然而,這種推動作用是個漸進過程。一方面,在我國,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發生重大變革的情況下,客觀形勢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農民的民主參與意識的滯後性有着較深的傳統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選中,不少選民對村委班子成員的選擇並非出於他們的主動,而往往是被塑造出來的。對候選人要素重要性的認識遠遠低於對利益分配的關注或者政治象徵背景的聯繫和與自己的親疏遠近。《村委會選舉辦法》規定的三種投票形式,流動票箱投票僅作為一種輔助形式,應限制在一定範圍內。但在具體實施中,大多數村沒條件進行大會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場、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還出現賣票現象。因而,村級民主選舉的規定與選民本身的需求明顯地相背離,選舉中投票率的高低並不能完全反映選民民主意識的強弱。

(2)法律規定的有限性與實際操作的複雜性矛盾。我國農村的民主法治化進程與改革開放同時起步,各種社會關係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具有不確定性,這一環境下形成的民主選舉制度還是初步的,它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因此,《村委會組織法》對民主選舉的條文規定不可能顧及全面。雖然地方法規的《選舉辦法》能給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侷限性。在法律法規與實施細則,原則規定與具體措施之間的空隙較大,有的規定過於原則,不便操作;有的雖有行為模式,但沒有法律後果;有的內涵模糊,不好統一理解等。這裏僅列舉幾點,以見一斑:一是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標準難把握。《村委會組織法》十二條規定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委會選舉辦法》第十三條對候選人的推選條件作了細化。如果選舉委員會資格審定時,認為雖有被選舉權但不符合推選條件的人被海推為候選人後,他可否被確定為正式候選人就比較難把握,尤其是在選舉委員會與選民有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下更是如此。二是選舉中的拉票現象難處理。拉票行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為,也有不合理,甚至帶有賄選等痕跡的行為,同時又會有兩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們之間的區別加以妥善處理,法律依據不足就帶來了選舉中的雜音。三是選舉結果的有效性難認定。在一些細小環節上難免出現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時得到糾正,有的卻事後難以操作,一旦選舉結果產生後,如何認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2、民主選舉中的平衡基點:

村民直選法律運行的整體功能的有效發揮,關鍵在於其在適應社會發展的變化中求得自身內部結構的相互協調。因而,在實際中應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關係:

(1)需求與可能。任何社會關係都需要相應的社會規範加以調整,以維護正常秩序。村委直選的有序性也必須根據農村的客觀需要,在收支平衡的運行中加以實現。一方面,村委直選具有通過一定法律規範實現廣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鄉村客觀現實應具有支付法律運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規範民主選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農村社會需求的各個要素對法律規定的制約作用及相互關係。有時候,就當地當時的經濟、政治、文化條件而言,具有規範某個法律行為的需要,但不一定具備其相應的成本支付能力。

(2)效益與成本。在社會支付能力相對不變的情況下,法律的運行成本越低,那幺它的效率越高。村級民主選舉的法律效益,應以最低的運行成本來獲取最佳的選舉目的。使一大批素質較好、羣眾信賴的農民走上村委會工作崗位,是民主選舉最直接的目的,從而來輻射農村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以實現長遠的整體效益。在村級民主選舉的法律運行中,如何求得成本與效益的相對平衡,有不少方面值得進一步探討。

(3)周密與簡便。於法周密和於法簡便相結合的原則,是農村民主選舉中法律運行的內在要求。村級民主選舉的整個過程必須一環扣一環,法定的程序不能變,規定的步驟不能少,不能怕麻煩,圖省事,更不能走過場。但是受農村客觀環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質的影響,從選舉實踐看,能達到同一選舉目標,村民更樂於接受簡單易行的選舉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無候選人直選,之所以受到農村羣眾的歡迎,並且取得成功,組織嚴密、形式簡便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3、整體推進民主選舉中的對策措施:

(1)在引導與磨合中,強化村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水平。增強村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水平,是農村民主自治的軟環境。沒有廣大農民羣眾的這種理念與思想,再好的民主選舉的法律規定也會走樣變形。不斷豐富的村級民主選舉實踐,是營造民主法治環境的大課堂。對於廣大村民來説,只有他們認識到自己由權力的對象不同村裏不同的條件所決定。

對於實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堅持和完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通常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採用村民會議,而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採用村民代表會議。明確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的人員組成及其條件、職責、權利制定議事內容和議事規則,確定活動方式,活動程序和活動時間,並按規定嚴格執行。其次,要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明確規定民主議事的內容,凡屬村務管理的重大事項以及農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處理,都應先召集黨員大會討論,再分別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徵求黨內外羣眾意見,按大多數人的意見實行民主決策,堅決糾正不顧羣眾意願而由幾個幹部自行其是的做法。要實行民主管理,還要切實加強羣眾對村幹部的民主監督。

【第4篇】關於村民自治工作的調查報告

近年來,崑山市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行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主要內容的村民自治,採取多種方式規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有效促進了農村各項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1995年、1998年和連續三次被國家民政部命名為全國村民自治模範市,初被全國村務公開協調小組命名為全國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示範市。

一、加強領導,完善制度,提升工作水平

一是強化領導,抓考核。市委、市政府把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作為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重要內容,專門調整了村民自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和職責,黨政統一領導,民政部門組織協調,市紀委、市委組織部、農辦、婦聯、共青團、計生委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得到進一步完善。同時,還把此項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綜合目標之中進行嚴格考核,保障了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深入開展。

二是培訓動員,抓基礎。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是三農工作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礎,市委、市政府每年都堅持對村兩委班子成員及其配套組織開展全面系統的培訓,緊緊圍繞《村委會組織法》、村民自治、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四個重點內容組織脱產培訓,及時組織學習四議兩公開等基層民主管理的有效方法,大大提高了村級幹部的民主管理意識,在廣大村幹部中築牢了正確的自治觀念、理財觀念和民主管理觀念。同時,在全市各村,利用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和走家串户方式向廣大村民廣泛宣傳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意義、方法和程序,提高羣眾參與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意識。同時,充分發揮市、鎮兩級機關幹部作用,開展基石工程活動,下派農村工作經驗豐富的機關幹部脱產下村指導各項工作,為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薄弱村治理工作打牢了思想基礎,提供了人才支撐。

三是完善制度,抓落實。崑山市抓住村黨組織班子調整,村委會換屆選舉後的有利契機,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修訂《崑山市村務公開目錄》,指導各村及時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31項制度、明確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職責。指導各村在醒目位置設立了村務公開欄,公開面達到100%。一些條件較好的村利用現代遠程教育設備,實施村務即時公開,建立村務公開電子檔案,定期向村民或村民代表播放。在崑山市,只要是涉及三農工作的相關會議,市、鎮領導都要進一步強調中辦發[]17號文件精神,做到幹部清楚,村民明白,從而使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走上了日趨民主、規範的道路。

二、突出重點,加大投入,優化工作平台

緊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任務,將村民自治工作與法治崑山建設、實施懲防體系、基層黨建三級聯創活動和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結合起來,與增加農民收入、減輕農民負擔等各項發展與改革措施結合起來,使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自始至終成為解決實際問題、為羣眾辦好事辦實事的過程,實現村級民主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提高村民依法有序參與民主實踐的能力和素質。在此過程中,立足四個着眼點扎實開展工作。一是着眼於農村工作大局,在發揮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強基固本作用上下功夫;二是着眼於農民羣眾的切身利益,在認真解決農民羣眾最關心的問題上下功夫;三是着眼於充分發揮農民羣眾的主體作用,在提高農民羣眾參與度上下功夫;四是着眼於推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規範化和程序化,在加強制度建設上下功夫。

三、創新形式,抓住熱點,保障村民權利

一是以村務

點題公開為形式,確保村民的知情權。村幹部是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主要執行者,為了使村幹部真正有壓力、受觸動,崑山們實行了村務點題公開的辦法,凡是村民對村級事務有疑問、有異議,都可直接向村幹部提出質詢,要求村幹部公開村民應該知道而又不知道的村級事務,通過點題,摸清村民的想法和要求後,由鎮、村兩級組織限期公開和解答,提高了村務公開的實效性。在實行村務點題公開的同時,市、鎮兩級領導不定期地深入各村,參加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兩委聯席會,督查指導點題公開工作,並與村幹部、村民一起聽點題,一起研討解決問題的辦法,還建立了村民反映的熱難點問題交辦反饋制度,把許多矛盾化解到了基層。

二是以民主日活動為形式,保障羣眾的參與權。崑山市在全市各村普遍實行了民主日製度,即:各鄉鎮、村根據本地情況,每月或每季度固定一天時間為村民民主議事日,召集村民代表參加民主日活動,由村幹部彙報本月或本季度兩委工作情況,公佈財務收支情況,把需要決策的村級事務提交民主日會議研究討論後再做決議,同時,認真聽取村民對村兩委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將民主日活動開展效果同村幹部效益工資掛鈎,採取季度督查,半年考核,年終彙總的方法,提高了村幹部對民主日活動的重視程度,使羣眾的參與權得到有效落實。

三是抓住村級重大事項決策這個熱點,保障村民的決策權。近年來,在村級決策中,村級土地、發包、集體資產管理、村級基礎設施建設、農民動遷等重大事項成為村民關注的熱點和村級管理的難點。崑山市對農村這些熱點、難點問題認真調研,在這些方面引入民主管理機制,有效推進六步決策法,強化了村民代表的職能,增加了民主性、科學性,減少了隨意性,深化了民主監督。同時,全市100%的村委會在村務決策中引入民主聽證制度。,全市各村共舉辦聽證會319場次,參加聽證的村民代表和黨員代表9485人次,聽證工程項目設計金額達到8.79億元。

四是抓住村級財務管理這個熱點,保障村民的監督權。為了管好村級財務,崑山們在堅持村級財務由鎮錢帳雙代管的基礎上,制定了更加具體和嚴格的操作程序,市委農辦相繼出台了《關於開展創建農村集體財務規範化管理合格鎮、村活動的通知》和《關於調整村級財務公開內容的通知》,進一步強化了各級的監督職能,有效提高了村級財務管理水平,村民監督權得到落實。

四、崑山市村民自治工作面臨的困難和主要問題

通過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崑山市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提升,為全市農村科學發展、和諧穩定作出了積極的貢獻。與此同時,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和村民的新需求、新願景,崑山市的村民自治工作也面臨着新的挑戰。

一是村級民主建設發展不夠平衡。通過調研發現,村級集體經濟積累較多的村,羣眾參與民主管理的積極性較高,反之則較低。產生上述現象的主要原因基於各地經濟、文化、交通、發展等方面的不平衡。

二是農村民主選舉工作面臨新挑戰。隨着農村政策和農村工作重心的變化,外出務商人員和本地經商人員對選舉誰的關心程度不夠,對村級組織的依賴性降低;同時部分村民受法律意識,文化等諸方面的制約,對民主選舉的認識不夠,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村委會選舉的質量。同時,隨着民主進程的不斷加快,無候選人直接選舉的面日益擴大,增大了選舉的難度。

三是村務公開制度化建設有待加強。作為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和載體,個別村務公開欄的硬件建設不夠規範,一些村的村務公開資料信息更新不及時。

四是村級組織自身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些村在換屆後新老班子工作交接上不夠及時;村級管理的各項制度雖然上牆,但是有的制度的執行效果不是很好;村級組織開展工作的統籌性、規範化有待進一步加強。

五、完善村民自治的對策與建議

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是黨領導廣大農民羣眾在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領域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制度建設和實踐活動,是崑山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結合崑山市農村實際,應採取有效措施,紮實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1.加強領導,形成齊抓共管新局面。充分認識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性。各級黨組織要從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實現兩個率先的高度,深刻認識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形成村民自治領導小組成員部門互相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時,充分發揮村民自治領導小組的職能作用,建立健全例會制度。經常深入基層,及時瞭解並研究農村民主政治建設的新情況、新特點,全面掌握工作動態,及時總結經驗,堅持典型引領,切實加強指導力度。

2.強化監督,促進村務公開新提升。進一步完善村務公開制度,規範村務公開的工作程序。在村務公開中要切實把羣眾最關心、與羣眾利益息息相關的問題作為村務公開的重點,對公開事項、公開時間、公開地點、受理意見、審核辦法等作出具體規定,做到一事一議同時要進一步健全並落實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實施細則,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使羣眾監督由村務活動結果的監督延伸至村務決策及其整個執行過程的監督。同時,加大行風監督員的隊伍建設。在農村中聘請一部分老黨員、老幹部擔任村級勤政廉潔的監督員、巡視員、加強對農村經濟發展和勤政廉潔監督,確保村級經濟和社會各項事務的發展。

3.加強引導,實現村級組織建設新突破。一是採取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提高村幹部的自身素質和社會管理能力,建設一支素質高、能力強的村幹部隊伍。二是完善激勵機制。由於村級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鎮黨委及各部門要繼續關心經濟薄弱村幹部的生活經濟待遇,促進和激勵他們全身心地投身到新農村建設;帶領村民建設全面小康社會。同時把幹部的考核與激勵相結合,把工作實績與各項政治、經濟待遇相掛鈎,對有實績、有能力、有經驗、有學歷、有才能的優秀幹部推薦到上級領導崗位上,給他們一個展現才能的空間。

4.加大宣傳,樹立正確的村民自治新觀念。農村幹部羣眾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實施主體。可以通過每年定期舉辦各類村幹部培訓班,宣傳黨的強農惠民政策、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規;通過各農村社區市民學校,舉辦各類教育講座,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相應的法律法規;通過新聞媒體的廣泛影響,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堅持正面宣傳和典型教育相結合,報道村民自治的典型事例,營造全社會尊重和支持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良好氛圍。

【第5篇】關於村民自治問題的調查報告

2月18日,我在當地政府的配合下,結合黨的十七大精神,前往常寧市新河鎮的新農村建設示範村——塘頭村,針對當地村民自治問題展開調查,現將對塘頭村民主選舉方面情況的調查總結如下:

民主選舉是村民自治的基礎問題,關鍵要克服瓶頸制約,找準平衡基點,整體推進。村委會民主選舉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諸如選舉的理念、選舉的功能、選舉的技術、選舉的程序等構成了一系列民主選舉中的理論和實踐網絡。據塘頭村村委會領導介紹,塘頭村村委會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經“海選”產生候選人,然後進一步選舉出村委會領導班子成員。但是,調查問卷顯示,村民雖然都對民主選舉這一舉措表示贊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識普遍較差,民主選舉的主動性和優越性並沒有完全體現出來。在調查過程中,該村表現出來的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主選舉中的瓶頸制約:(1)法律規定的前瞻性與文化傳統的滯後性矛盾。一般説來,法律規定總是建立在社會實踐基礎之上的,與客觀現實需求相適應。我國的村級民主選舉,本身是一種法治民主的助推劑,它既是對廣大農民的培訓,也是對整個社會的培訓。正是這種自下而上的、帶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選舉制度,推動着我國社會的民主進程。然而,這種推動作用是個漸進過程。一方面,在我國,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發生重大變革的情況下,客觀形勢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農民的民主參與意識的滯後性有着較深的傳統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選中,不少選民對村委班子成員的選擇並非出於他們的主動,而往往是被“塑造”出來的。對候選人要素重要性的認識遠遠低於對利益分配的關注或者政治象徵背景的聯繫和與自己的親疏遠近。《村委會選舉辦法》規定的三種投票形式,流動票箱投票僅作為一種輔助形式,應限制在一定範圍內。但在具體實施中,大多數村沒條件進行大會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場、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還出現“賣票”現象。因而,村級民主選舉的規定與選民本身的需求明顯地相背離,選舉中投票率的高低並不能完全反映選民民主意識的強弱。(2)法律規定的有限性與實際操作的複雜性矛盾。我國農村的民主法治化進程與改革開放同時起步,各種社會關係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具有不確定性,這一環境下形成的民主選舉制度還是初步的,它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因此,《村委會組織法》對民主選舉的條文規定不可能顧及全面。雖然地方法規的《選舉辦法》能給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侷限性。在法律法規與實施細則,原則規定與具體措施之間的空隙較大,有的規定過於原則,不便操作;有的雖有行為模式,但沒有法律後果;有的內涵模糊,不好統一理解等。這裏僅列舉幾點,以見一斑:一是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標準難把握。《村委會組織法》十二條規定“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委會選舉辦法》第十三條對候選人的推選條件作了細化。如果選舉委員會資格審定時,認為雖有被選舉權但不符合推選條件的人被海推為候選人後,他可否被確定為正式候選人就比較難把握,尤其是在選舉委員會與選民有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下更是如此。二是選舉中的“拉票”現象難處理。拉票行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為,也有不合理,甚至帶有“賄選”等痕跡的行為,同時又會有兩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們之間的區別加以妥善處理,法律依據不足就帶來了選舉中的雜音。三是選舉結果的有效性難認定。在一些細小環節上難免出現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時得到糾正,有的卻事後難以操作,一旦選舉結果產生後,如何認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2、民主選舉中的平衡基點:村民直選法律運行的整體功能的有效發揮,關鍵在於其在適應社會發展的變化中求得自身內部結構的相互協調。因而,在實際中應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關係:(1)需求與可能。任何社會關係都需要相應的社會規範加以調整,以維護正常秩序。村委直選的有序性也必須根據農村的客觀需要,在“收支”平衡的運行中加以實現。一方面,村委直選具有通過一定法律規範實現廣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鄉村客觀現實應具有支付法律運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規範民主選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農村社會需求的各個要素對法律規定的制約作用及相互關係。有時候,就當地當時的經濟、政治、文化條件而言,具有規範某個法律行為的需要,但不一定具備其相應的成本支付能力。(2)效益與成本。在社會支付能力相對不變的情況下,法律的運行成本越低,那幺它的效率越高。村級民主選舉的法律效益,應以最低的運行成本來獲取最佳的選舉目的。使一大批素質較好、羣眾信賴的農民走上村委會工作崗位,是民主選舉最直接的目的,從而來輻射農村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以實現長遠的整體效益。在村級民主選舉的法律運行中,如何求得成本與效益的相對平衡,有不少方面值得進一步探討。(3)周密與簡便。於法周密和於法簡便相結合的原則,是農村民主選舉中法律運行的內在要求。村級民主選舉的整個過程必須一環扣一環,法定的程序不能變,規定的步驟不能少,不能怕麻煩,圖省事,更不能走過場。但是受農村客觀環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質的影響,從選舉實踐看,能達到同一選舉目標,村民更樂於接受簡單易行的選舉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無候選人直選,之所以受到農村羣眾的歡迎,並且取得成功,組織嚴密、形式簡便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3、整體推進——民主選舉中的對策措施:(1)在引導與磨合中,強化村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水平。增強村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水平,是農村民主自治的軟環境。沒有廣大農民羣眾的這種理念與思想,再好的民主選舉的法律規定也會走樣變形。不斷豐富的村級民主選舉實踐,是營造民主法治環境的大課堂。對於廣大村民來説,只有他們認識到自己由權力的對象不同村裏不同的條件所決定。

【第6篇】村民自治中的“三三三”村民自治調查報告

作者:李蕩 江蘇揚州大學 援權論文網在線發表

村民自治是國家集中統一管理與羣眾自我管理的一種有效形式,其主體是村民,其核心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其根本目的是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教育。因此,充分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原則。作為國家制度排下的民主實踐活動,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經在全國初步深入,為我國農村社區治理探索了一條有效的出路,是今後我國農村基層組織發展的必然趨勢!

今年暑假,我們“求真務實促發展”實踐小分隊深入基層,針對村民自治的發展現狀進行了調查,目睹了自治過程中的不合理現象。從調查結果反映來看,儘管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成效顯著,但整體呈現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特徵,廣大經濟欠發達地區村民自治基本處於停滯狀態,其狀況令人擔憂!見下表:

現象調查

佔調查數目的情況反映

村民自治現狀是否滿意

不滿意: 70%

村務政務財務公開狀況

從不或很少公開: 67%

現行村委會的組織制度及工作滿意狀況

不滿意: 60 %

選舉過程是否能民主規範、暢通渠道、發動羣眾

能一直這樣: 15 %

村委會對集體經濟、基礎設施及治安衞生執行狀況

不滿意: 80%

上級政策的落實及任務的完成情況

比較順利: 52%

因此,就現階段村民自治發展狀況,我們認為主要體現以下三大現象:

一、“梗阻”現象 即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難以得到有效貫徹,政策嚴重脱節,調查中羣眾普遍反映,存在“好經被念歪”的政策落實問題。村民對於村委會的無能表示強烈不滿。

二、“空殼”現象 即村集體經濟發展緩慢,或集體經濟被挖空,造成村內公共事務和公共事業無人管。正如上表反映,在關係農村發展的農田水網改造、教育衞生及環保治安等方面,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因而村民自治缺乏經濟支持。

三、“離心”現象 即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威望低,缺乏凝聚力,幹羣關係緊張。調查中發現,村委會工作及組織狀況混亂,正如村民反映,村委會“跟上不跟下”,長期充當政府的“代理人”,多偏重於執行上級任務,工作被動難以真正體現村民自治的意義,激化了基層矛盾偏離了自治精神!

基於以上認識,除了政治經濟文化因素以外,我們結合調查分析認為,還存在以下三大原因:

一、法律總體指導與執行中的技術程序性設計失衡。雖然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相應的指導性的法律規範,但在村民自治過程中還缺乏實際可操作性的法規約束,調查發現,很多村沒有相應的自治章程,管理缺乏規範性長效性的措施,因而執行中隨意性人為性較大,而且易形式化走過場。

二、政府的啟動、引導、宣傳、監督、規範作用不足。調查發現,政府對村民自治認識不清,缺乏有效的措施來加強基層村民自治建設。長期以來,過於強調行政化的手段,誤入了“一統就死,一放就亂”的怪圈。景動而影從,帶來基層幹部的被動執行,這或許是相當多地方村民自治被動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缺乏示範效應的帶動。村民自治的意義在於對村民利益的維護和村民權利的尊重,由於參與各方缺乏認識,村民自治的實際功能難以發揮,調查中很多羣眾認為自治沒意義,進而影響了參與性。因此有必要通過示範,讓村民認清其中的實惠,激發其參與積極性。

結合各種情況,我們認為要積極穩妥地推動自治的有效開展,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

一、完善法律制度體系

健全的法制體系是保證村民自治運作規範化的基本條件。由於村民自治體現的是村民在本村範圍內享有管理本村事務的自治權,因此必須要強調村民對於法律制度體系制定和執行的參與,使村幹部與村民根據自治章程規定進行管理。同時對於自治過程中的新情況予以及時明確的解釋與界定,要在充分體現國家法律原則精神的條件下,根據實際通過自治章程的制定確立管理規範,規避自治中的非規範化現象,使村民自治由法規條文轉為規範化的具體活動。

二、政府積極引導加強調控

任何自治組織都是相對的,村民自治需要政府的管理與引導,要在民主與法制的軌道上,合理運用政府的權威,加強政府在自治過程中的“啟動,引導,宣傳,監督,規範”的職能,通過政府的宏觀調控來推動村民自治的有效運作。

三、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驟與節奏

同其他民主政治的形式一樣,村民自治的發展是一個長期的發展過程,其內容十分豐富,不可能齊頭並進。因此要使村民自治走向規範化,必須要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驟和節奏,着力於及時處理一些羣眾最關心反映最激烈的重點難點問題,採取適當的方式開展自治活動,使村民體驗到自治的實惠。在現階段,至少要注重以下四個方面:

(1) 在村民自治的“四個民主”中,着重突出民主選舉、民主監督,以此來帶動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一方面要通過民主選舉,真正把有能力的人選入自治組織,滿足廣大村民發展經濟、實現小康的願望。另一方面通過這一選舉,使村委會幹部在從事決策時能充分尊重民意,保證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實現村民的監督。

(2) 健全自治組織體系。 自治組織是村民參與村務,實行自治的組織依託和規範化保證。所以現階段除了加強村委會的建設外,還要着力加強村民代表大會和村民會議的建設。從調查看,這也是當前自治中的薄弱環節,但確是村民參與村務的重要渠道。因此要遵循自治組織的基本軌道,強化“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建設,實現間接民主向直接民主的轉換!

(3) 圍繞經濟建設這一中心開展村民自治活動。村民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經濟,只有抓住這一中心才能獲得堅實的基礎。所以村委會要在執行好上級任務的同時,推進農村的產業結構調整,鼓勵村民的聯合發展和合作組織的建立,加強信息引導、政策扶持和技能培訓,作好農產品的“產——供——銷”工作,另一方面積極通過各種渠道,向政府反映農民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4) 加強村組聯繫。從調查來看,有不少村是在原來幾個村的基礎上合併而來,因此範圍大,人口多,村民經常性參與村級事務管理較為困難,而村民自治是在村的範圍上展開的。所以現階段要實現自治的正常開展,必須要以村民小組作為一個小的自治單元,使村民通過參與小組事務來逐步創造參與村級事務的條件,真正實現村民自治。

或許村民自治的建議還遠不止這些,但我們相信,任何立足於實踐基礎上的建議,抑或反思與爭辯都將有利於我們關注問題的最終解決!希望我們的調查能給村民自治的實踐提供一點建議!

作者:李蕩 江蘇揚州大學 援權論文網在線發表

【第7篇】2022年寧夏回族自治區調查報告:70、80後幹部腐敗呈上升趨勢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檢察院對XX年至XX年的國有企業職務犯罪案件進行調查分析,形成《寧夏檢察機關查辦和預防國有企業職務犯罪案件情況專項年度報告》(下稱《報告》),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雁飛,自治區人大副主任肖雲剛先後就《報告》作出批示,要求將《報告》轉發至國企及其主管部門,充分發揮警示作用,強化國有企業防範職務犯罪的意識和對策研究。

《報告》從發案特點、原因剖析及預防對策等方面對國有企業職務犯罪進行了全面分析。《報告》顯示,近三年來,該區檢察機關查辦的國有企業職務犯罪案件罪名主要集中於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貪利型犯罪。三者總數佔近3年立案總數的97.1%。其中偵查終結犯罪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賄賂大案有47人,佔全部涉案人員的34.1%。且涉案金額逐年增加,受賄案件偵查終結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有17人。涉案資金大多用於個人消費或者營利性投資,營利性投資比例有所上升。

“70、80後幹部的職務犯罪行為呈現一定上升趨勢及國有企業技術型幹部職務犯罪比較突出,是我區國有企業職務犯罪案件呈現出的另一主要特點。”寧夏回族自治區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負責人介紹。

根據《報告》分析,從寧夏檢察機關近三年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辦情況來看,國有企業技術型幹部職務犯罪比較突出,且在職級分佈上呈現出較明顯的兩極分化,主要集中在以技術領導犯罪為主的“一把手”專權濫用型職務犯罪和以技術骨幹犯罪為主的“小角色”人微權重型職務犯罪。兩類犯罪共立案107人。而在查辦的國有企業職務犯罪案件中,45歲以下“70、80後”涉案人員佔立案總人數的56.5%。

【第8篇】村民自治調查報告

村民自治是國家集中統一管理與羣眾自我管理的一種有效形式,其主體是村民,其核心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其根本目的是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教育。因此,充分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原則。作為國家制度排下的民主實踐活動,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經在全國初步深入,為我國農村社區治理探索了一條有效的出路,是今後我國農村基層組織發展的必然趨勢!

今年暑假,我們“求真務實促發展”實踐小分隊深入基層,針對村民自治的發展現狀進行了調查,目睹了自治過程中的不合理現象。從調查結果反映來看,儘管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成效顯著,但整體呈現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特徵,廣大經濟欠發達地區村民自治基本處於停滯狀態,其狀況令人擔憂!見下表:

現象調查

佔調查數目的情況反映

村民自治現狀是否滿意

不滿意:70%

村務政務財務公開狀況

從不或很少公開:67%

現行村委會的組織制度及工作滿意狀況

不滿意:60%

選舉過程是否能民主規範、暢通渠道、發動羣眾

能一直這樣:15%

村委會對集體經濟、基礎設施及治安衞生執行狀況

不滿意:80%

上級政策的落實及任務的完成情況

比較順利:52%

因此,就現階段村民自治發展狀況,我們認為主要體現以下三大現象:

一、“梗阻”現象即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難以得到有效貫徹,政策嚴重脱節,調查中羣眾普遍反映,存在“好經被念歪”的政策落實問題。村民對於村委會的無能表示強烈不滿。

二、“空殼”現象即村集體經濟發展緩慢,或集體經濟被挖空,造成村內公共事務和公共事業無人管。正如上表反映,在關係農村發展的農田水網改造、教育衞生及環保治安等方面,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因而村民自治缺乏經濟支持。

三、“離心”現象即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威望低,缺乏凝聚力,幹羣關係緊張。調查中發現,村委會工作及組織狀況混亂,正如村民反映,村委會“跟上不跟下”,長期充當政府的“代理人”,多偏重於執行上級任務,工作被動難以真正體現村民自治的意義,激化了基層矛盾偏離了自治精神!

基於以上認識,除了政治經濟文化因素以外,我們結合調查分析認為,還存在以下三大原因:

一、法律總體指導與執行中的技術程序性設計失衡。雖然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相應的指導性的法律規範,但在村民自治過程中還缺乏實際可操作性的法規約束,調查發現,很多村沒有相應的自治章程,管理缺乏規範性長效性的措施,因而執行中隨意性人為性較大,而且易形式化走過常

二、政府的啟動、引導、宣傳、監督、規範作用不足。調查發現,政府對村民自治認識不清,缺乏有效的措施來加強基層村民自治建設。長期以來,過於強調行政化的手段,誤入了“一統就死,一放就亂”的怪圈。景動而影從,帶來基層幹部的被動執行,這或許是相當多地方村民自治被動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缺乏示範效應的帶動。村民自治的意義在於對村民利益的維護和村民權利的尊重,由於參與各方缺乏認識,村民自治的實際功能難以發揮,調查中很多羣眾認為自治沒意義,進而影響了參與性。因此有必要通過示範,讓村民認清其中的實惠,激發其參與積極性。

結合各種情況,我們認為要積極穩妥地推動自治的有效開展,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

一、完善法律制度體系

健全的法制體系是保證村民自治運作規範化的基本條件。由於村民自治體現的是村民在本村範圍內享有管理本村事務的自治權,因此必須要強調村民對於法律制度體系制定和執行的參與,使村幹部與村民根據自治章程規定進行管理。同時對於自治過程中的新情況予以及時明確的解釋與界定,要在充分體現國家法律原則精神的條件下,根據實際通過自治章程的制定確立管理規範,規避自治中的非規範化現象,使村民自治由法規條文轉為規範化的具體活動。

二、政府積極引導加強調控

任何自治組織都是相對的,村民自治需要政府的管理與引導,要在民主與法制的軌道上,合理運用政府的權威,加強政府在自治過程中的“啟動,引導,宣傳,監督,規範”的職能,通過政府的宏觀調控來推動村民自治的有效運作。

三、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驟與節奏

同其他民主政治的形式一樣,村民自治的發展是一個長期的發展過程,其內容十分豐富,不可能齊頭並進。因此要使村民自治走向規範化,必須要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驟和節奏,着力於及時處理一些羣眾最關心反映最激烈的重點難點問題,採取適當的方式開展自治活動,使村民體驗到自治的實惠。在現階段,至少要注重以下四個方面:

(1)在村民自治的“四個民主”中,着重突出民主選舉、民主監督,以此來帶動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一方面要通過民主選舉,真正把有能力的人選入自治組織,滿足廣大村民發展經濟、實現小康的願望。另一方面通過這一選舉,使村委會幹部在從事決策時能充分尊重~,保證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實現村民的監督。

(2)健全自治組織體系。自治組織是村民參與村務,實行自治的組織依託和規範化保證。所以現階段除了加強村委會的建設外,還要着力加強村民代表大會和村民會議的建設。從調查看,這也是當前自治中的薄弱環節,但確是村民參與村務的重要渠道。因此要遵循自治組織的基本軌道,

強化“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建設,實現間接民主向直接民主的轉換!

(3)圍繞經濟建設這一中心開展村民自治活動。村民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經濟,只有抓住這一中心才能獲得堅實的基矗所以村委會要在執行好上級任務的同時,推進農村的產業結構調整,鼓勵村民的聯合發展和合作組織的建立,加強信息引導、政策扶持和技能培訓,作好農產品的“產——供——銷”工作,另一方面積極通過各種渠道,向政府反映農民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4)加強村組聯繫。從調查來看,有不少村是在原來幾個村的基礎上合併而來,因此範圍大,人口多,村民經常性參與村級事務管理較為困難,而村民自治是在村的範圍上展開的。所以現階段要實現自治的正常開展,必須要以村民小組作為一個小的自治單元,使村民通過參與小組事務來逐步創造參與村級事務的條件,真正實現村民自治。

或許村民自治的建議還遠不止這些,但我們相信,任何立足於實踐基礎上的建議,抑或反思與爭辯都將有利於我們關注問題的最終解決!希望我們的調查能給村民自治的實踐提供一點建議!

作者:李蕩江蘇揚州大學援權發表

【第9篇】某村村民自治問題調查報告

某村村民自治問題調查報告推薦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黨要領導人民,當好家、作好主,必須進一步發揚民主。為進一步對農村民主建設問題進行調查,充分了解農村村民自治現狀,我利用暑期社會實踐時間到萊陽市古柳樹村展開以村民自治為主題的社會調查。現將對古柳樹村村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議、民主監督四方面情況的調查總結如下:

一、民主選舉是村民自治的基礎問題,關鍵要克服瓶頸制約,找準平衡基點

村委會民主選舉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諸如選舉的理念、選舉的功能、選舉的技術、選舉的程序等構成了一系列民主選舉中的理論和實踐網絡。據古柳樹村村委會領導介紹,古柳樹村委會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經“海選”產生候選人,然後進一步選舉出村委會領導班子成員。但是,調查問卷顯示,村民雖然都對民主選舉這一舉措表示贊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識普遍較差,民主選舉的主動性和優越性並沒有完全體現出來。在調查過程中,該村表現出來的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主選舉中的瓶頸制約:

(1)法律規定的前瞻性與文化傳統的滯後性矛盾。一般説來,法律規定總是建立在社會實踐基礎之上的,與客觀現實需求相適應。我國的村級民主選舉,本身是一種法治民主的助推劑,它既是對廣大農民的培訓,也是對整個社會的培訓。正是這種自下而上的、帶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選舉制度,推動着我國社會的民主進程。然而,這種推動作用是個漸進過程。一方面,在我國,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發生重大變革的情況下,客觀形勢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農民的民主參與意識的滯後性有着較深的傳統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選中,不少選民對村委班子成員的選擇並非出於他們的主動,而往往是被“塑造”出來的。對候選人要素重要性的認識遠遠低於對利益分配的關注或者政治象徵背景的聯繫和與自己的親疏遠近。

(2)法律規定的有限性與實際操作的複雜性矛盾。我國農村的民主法治化進程與改革開放同時起步,各種社會關係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具有不確定性,這一環境下形成的民主選舉制度還是初步的,它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因此,《村委會組織法》對民主選舉的條文規定不可能顧及全面。雖然地方法規的《選舉辦法》能給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侷限性。在法律法規與實施細則,原則規定與具體措施之間的空隙較大,有的規定過於原則,不便操作;有的雖有行為模式,但沒有法律後果;有的內涵模糊,不好統一理解等。這裏僅列舉幾點,以見一斑:一是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標準難把握。《村委會組織法》十二條規定“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x治權利的人除外”。《村委會選舉辦法》第十三條對候選人的推選條件作了細化。如果選舉委員會資格審定時,認為雖有被選舉權但不符合推選條件的人被海推為候選人後,他可否被確定為正式候選人就比較難把握,尤其是在選舉委員會與選民有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下更是如此。二是選舉中的“拉票”現象難處理。拉票行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為,也有不合理,甚至帶有“賄選”等痕跡的行為,同時又會有兩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們之間的區別加以妥善處理,法律依據不足就帶來了選舉中的雜音。三是選舉結果的有效性難認定。在一些細小環節上難免出現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時得到糾正,有的卻事後難以操作,一旦選舉結果產生後,如何認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2、民主選舉中的平衡基點:

村民直選法律運行的整體功能的有效發揮,關鍵在於其在適應社會發展的變化中求得自身內部結構的相互協調。因而,在實際中應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關係:

(1)需求與可能。任何社會關係都需要相應的社會規範加以調整,以維護正常秩序。村委直選的有序性也必須根據農村的客觀需要,在“收支”平衡的運行中加以實現。一方面,村委直選具有通過一定法律規範實現廣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鄉村客觀現實應具有支付法律運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規範民主選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農村社會需求的各個要素對法律規定的制約作用及相互關係。

(2)效益與成本。在社會支付能力相對不變的情況下,法律的運行成本越低,那麼它的效率越高。村級民主選舉的法律效益,應以最低的運行成本來獲取最佳的選舉目的。使一大批素質較好、羣眾信賴的農民走上村委會工作崗位,是民主選舉最直接的目的,從而來輻射農村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以實現長遠的整體效益。

(3)周密與簡便。於法周密和於法簡便相結合的原則,是農村民主選舉中法律運行的內在要求。村級民主選舉的整個過程必須一環扣一環,法定的程序不能變,規定的步驟不能少,不能怕麻煩,圖省事,更不能走過場。但是受農村客觀環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質的影響,從選舉實踐看,能達到同一選舉目標,村民更樂於接受簡單易行的選舉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無候選人直選,之所以受到農

村羣眾的歡迎,並且取得成功,組織嚴密、形式簡便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二、對於實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堅持和完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通常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採用村民會議,而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採用村民代表會議。明確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的人員組成及其條件、職責、權利制定議事內容和議事規則,確定活動方式,活動程序和活動時間,並按規定嚴格執行。其次,要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明確規定民主議事的內容,凡屬村務管理的重大事項以及農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處理,都應先召集黨員大會討論,再分別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徵求黨內外羣眾意見,按大多數人的意見實行民主決策,堅決糾正不顧羣眾意願而由幾個幹部自行其是的做法。要實行民主管理,還要切實加強羣眾對村幹部的民主監督。

調查中發現,古柳樹村在自治方面做得比較好。一走進他們村委會的辦公室,就能看到整整齊齊掛在牆上的各種規章制度,就如治保調節委員會成員,治調幹部規定,治保調節信息員職責、幫教小組及其職責、護村隊及其職責、禁毒禁堵宣傳小組及其職責等等。從這上面來看,確實古柳樹村的自治制度是比較完善的,而且操作起來還是比較規範。村裏的`負責人對我們介紹了他們平常的工作方式,方法。古柳樹村是一個很大的村,總共有600多户,共2800多人,整個村的座落是比較狹長的。正是由於這個原因,要召開村民大會是很不容易實現的,因此村裏決定什麼大事情就通過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來參考。三官村總共分成16個小分隊,每一個小分隊的隊長要管理人員幾十致上百人不等。隊長是從他們隊下由村民推選上來的,這點做得很民主。村裏決定或是傳達事情就是通過村長,書記等向隊長們來共同探討,具體的再由隊長去負責實施他們隊裏的細節工作。在古柳樹村村委會的外面有一個醒目的村務公開欄,上面詳細具體的把村裏的各項計劃以及許多村裏的開支,收入公佈在上面。

為使調查更加完整,我用問卷的方式從村民口中瞭解一些情況。通過這個問卷,增加了村領導所採取的一系列做法的真實可信程度,同時也從村民的看法中發現一些存在的問題。調查的一些數據如下:

(1)有42.1%的村民説沒有開過全體村民大會,有36.8%村民不清楚這點,其它的説開過一兩次。(2)有58.8%的村民認為開會的內容是傳達中央文件,討論村內大事,有35.3%的村民認為開會無實質的內容,走形式。(3)有76.2%的村民不知道中央要求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政策,只有23.8%的村民知道這一點。(4)85.7%的村民認為沒有亂收費的現象,只有14.3%的認為有亂收費。(5)農民遇到不合理的負擔項目,有50%的人士向上級領導,部門反應,有38.9%隨大流,有11.1%選擇了拒收,幾乎沒有人知道會向法院起訴。(6)村民比較願意統一搞,佔了44.4%,另外還有33.3%願意幹部羣眾幹部帶頭,農民志願,有22.%的是鄉村起頭,農民志願。實際上的時候有一些看法與這個基本相近。

從以上的這些數據可以表明,農民對村裏的村務公開等等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甚至還有些人不知道。以後應該是農民們對這些事情多瞭解了,也是有很大的好處的。總體上村民對本屆的村委會還是挺滿意的,唯一不足指出,要多對本村,以及中央及地方的文件精神進行宣傳,使村民更加的瞭解其內容,從而可以更好的進行村民自治,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民主決策在村民自治體系中起着關鍵作用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強黨的活力和團結統一”。實行民主決策,是民主集中制在黨委決策上的本質體現;加強民主決策,是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這個重大課題中應有之義,只有提高黨委民主集中制的質量,才能更好地貫徹落實十六大精神,促進各項工作的落實和經濟建設快速發展.

我國有八億農民,實現村民自治是農民當家作主的一種體現,而民主決策在村民自治體系中起着關鍵作用。首先,決策關係重大,決策失誤帶來的損失最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影響決策的因素更為複雜,民主決策可以將決策失誤的風險降到最低點。民主決策對農業更具特殊意義,農產品的生產週期長,往往是一着不慎,幾年難翻。其二,決策是羣眾關注的熱點。需要民主決策的事,一般是比較重大的問題,不可能把一些瑣事拿來“民主”一番。既然是比較重大的問題,沒有羣眾民主參與,村民自治就失去重心。其三,民主決策影響其它三個民主。決策是否民主,是對民主選舉質量高低的檢驗,所選的村委會成員素質高,決策一般會民主,反之,民主決策就會走形;民主決策是民主管理的先決條件,民主決策才能使決策科學,而科學的決策是有效管理的前提;民主決策是民主監督的重點,如前所述,民主決策對重要事項的決策,當然就是民主監督的重點了。

在這次社會實踐活動中,我對古柳樹村隨機抽選的60位村民做了問卷調查。對“民主決策”所問的5個問題中:

(1)知道本村開展過村莊規劃的佔53%,其餘對此不瞭解;而對村鎮規劃75%的村民表示滿意,19%村民不滿意,其餘的則表示無所謂。

(2)對於村裏的重大決策應該如何做出?有39%和35%的村民認為應該有村裏的領導決定或由全體村民討論後由領導人決定:另有17%和9%的村民認為應由村民代表或全體村民決定。

(3)在74%的村民眼中在鄉村工作的幹部是最有影響力的,其餘則認為有能力在外面的人。

(4)48%的村民覺得自己在村裏的地位一般;38%的村民認為沒有地位;另有14%的認為有一定的地位。

(5)50%的村民偶爾被邀請參加村裏的重大問題決策;14%被經常邀請;有36%的村民從未被邀請。

應當指出,農村的村務決策均已在一定程度的民主基礎上運作,但離有關法律制度規定的民主決策的要求和原則還有一定的距離。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村民羣眾對重大村務決策的直接參與遠未達到法律和制度規定的要求

首先,按有關法律和制度規定,村民羣眾擁有自主決定本村重大事務的權利。以上數據表明,並非所有重大村務都由村民羣眾直接參與決策。其次,根據國家制度規定,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直接參與本村重大村務民主決策的主要形式。但在村務決策實際運作過程中,無論是村民會議,還是村民代表會議,均沒有實質性的決策權力。村民會議特別是議決重大村級事務的決策性全體村民會議,因各種不同的原因基本不召開,當遇到與全體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村級事務,往往通過召集村兩委會和村民小組長、自然村長聯席會議,或村兩委會和黨員聯席會議,有時也召集村幹部和村民小組長、全體黨員聯席會議進行決策。

2 、村領導集團決策村務對民主決策制度原則有一定的偏離

從村領導集團決策的形成和傾向看,未能充分反映村民羣眾的意願。按照有關制度規定,村領導集團應在廣泛吸納村民羣眾意見的基礎上進行決策。從村領導集團決策的實際狀況看,首先應當肯定,其中有相當一部分的決策確實是以村民羣眾的意願為基礎的。然而,從決策形成和決策傾向的角度進行分析,村領導集團的決策是各種機構、組織、羣體或個人交互作用和影響的結果,其所作的每一項決策總是代表着一定的利益傾向。不可否認,現實中相當部分的重要決策並不一定反映和代表多數村民羣眾的意願和利益。

四、民主監督的重點是人民羣眾對各級領導幹部的監督

人民民主監督是民主監督的重要方面,包括法律監督、行政監督、輿論監督和羣眾監督等,以此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據文卷調查結果顯示,81%的村民對現任村委會表示滿意,對村委會幹部表示相當的信任和支持。與此同時,數據表明,在三官村有61.9%的村民對當前的村務不太清楚,47.6%的村民不清楚村裏是否有村務公開欄或村務公開室。而據村委會幹部介紹,村裏有相應的民主監督政策及舉措,我也在村委會辦公室的樓下看到了內容詳盡的村務公開欄,這一現象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農村民主監督存在的問題。民主監督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內容,調查結果顯示,目前村民民主意識、監督意識有待進一步的提高。

針對這一情況,農村民主監督的發展應抓好村務公開的普遍實行、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的積極作為、村民罷免權的切實行使及對村委會成員實行工作過失追究制度等。從古柳樹村村民自治現狀來看,民主監督已經從抽象的“紙上權利”變成了實際行動,對於制約村幹部的用權行為起到了一定作用,在此基礎上,提高村民民主意識、監督意識,使民主監督進一步深入人心,使加強農村村民自治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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