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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情況的調研報告(精選多篇)

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情況的調研報告(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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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情況的調研報告(精選多篇)
第一篇: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情況的調研報告第二篇: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情況的調研報告第三篇: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情況的調研報告第四篇:種子公司體制改革方案第五篇:關於消防管理體制改革務虛會和調研座談會情況的報告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情況的調研報告

文章標題: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情況的調研報告

貫徹執行國辦發(2014)40號及*辦函(2014)239號文件精神,推進我縣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實現政企分開、事企分開,並進一步完善種子管理體系和加強種子市場監管,*縣種子公司剝離工作考察組一行8人於6月13日前往*縣和*調研當地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的經驗和做法。

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的情況

(一)*縣種子公司的基本情況

*縣種子公司成立於1975年,屬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主要承擔全縣農作物新品種的引進、試驗開發、品種管理、質量監督等工作,三十多年來為當地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隨着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頒佈,公司的管理愈來愈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現狀,經營管理舉步維艱,因各種原因現已負債380萬元。2014年4月機構整合後,劃為農技中心管理。目前有事業編制人員23名,總資產達700餘萬元。

(二)*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的改革方案

1、機構分設:按照“事業單位性質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應當剝離經營職能,整體轉化為種子技術推廣服務單位或種子管理、農業技術推广部門合併,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辦函〔2014〕239號)文件精神,將縣種子公司和種子管理站分設,縣種子公司成為國資局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公司。設立種子管理站(下設種子質檢科),履行《種子法》和《*省種子管理條例》所賦予的職能,屬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定編23人。

2、經費渠道:國辦發〔2014〕40號和*辦函〔2014〕239號文件明確要求,“各地要將農作物種子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積極支持種子管理和技術服務部門開展種子質量監督、技術推廣、品種實驗和檢驗檢疫等方面的工作。”種子管理站成立後,履行種子管理監督、技術推廣、品種試驗示範等工作職能,無任何經營性收入,為確保工作的正常開展,經費應列為縣財政全額撥款。

3、資產分割:種子公司辦公大樓二樓作為縣種子管理站的辦公場所,原種子質檢站辦公場所及檢測儀器,劃歸縣種子管理站質檢科使用。其餘所有資產全部劃歸縣國資局管理。

4、人員安排:公司現有23名事業差額撥款事業人員(*編髮〔2014〕65號文件),經本人申請自願從事種子管理和農技推廣工作的,由財政、人事、農發等單位協同解決工資、經費、崗位等問題。

*縣政府常務會議已原則同意該方案。

二、*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的情況

*種子公司成立至今已有25年,屬事業性質企業管理,鼎盛時期一年的營業額可達1000萬。後因市場、體制原因運轉困難,2014年停止生產進行改革。當時採取的措施一是重新組建種子經營公司(民營企業);二是利用種子公司原有資產,安排不願進企業的人,但改革沒有達到預期目的。現在該縣在學習、借鑑*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的基礎上,正在醖釀新的改革方案。

三、我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的思考和建議

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種子管理體制,關係到種子市場的健康、規範發展和農業生產的安全及農民增收。我縣應在兼顧國家、公司、員工利益的基礎上,貫徹落實“兩辦”文件精神,理順種子經營、管理、執法三者關係,積極穩妥地推進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

(一)關於人員去向問題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辦函[2014]239號”文件(本文 來自本站)中“事業單位性質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應當剝離經營職能,整體轉化為種子技術推廣服務單位或與種子管理、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合併,不得再從事種子生產。”和“有事業編制的原從業人員自願或要求從事農技推廣或種子管理工作的,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應統籌安排工作崗位。”的精神,建議將現有公司在職在編人員中自收自支事業人員轉為全額財政撥款人員,安排到縣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的各業務站、種子管理站、種子質量監督檢驗站及農業行政執法隊等事業單位,從事相關行業的工作,不再新增事業編制;其公司自聘人員按照其與公司簽訂的協議和國家相關規定給予妥善安排處理;做好退休人員社保等方面的銜接工作。

(二)關於資產去向問題

在職在編人員中自收自支事業人員進入財政撥款後,將公司現有資產進行清理評估後移交。縣種子公司是1981年在*縣農業局種子站基礎上建立的,建立之初上級財政撥6.4萬元作為縣種子公司的開辦費。在公司日後的發展中,其所有資產均以縣種子公司名義進行登記,其工作用車、辦公設施、檢驗設備及倉庫等財產均為兩個單位共同享有和使用。按國辦發[2014]40號、*辦函[2014]239號文件精神要求,縣種子公司在進行剝離時,隨着人員的去向,人、財、物應進行明晰的劃

分。為此,建議將位於*縣五津北路16號的一幢辦公樓、工作用車(三輛汽車)、辦公設施及種子檢驗設備劃歸*縣農村發展局、*縣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縣種子管理站、*縣種子質量監督檢驗站及農業行政執法隊用於農資(種子、農藥、肥料)市場監管、種子質量監督和農業技術推廣使用,以解決目前我局農業綜合執法、種子質量檢驗等項工作無工作用車、無種子

檢驗設備及辦公場所的問題,同時也為縣財政節省了開展此項工作的經費支出。將位於*縣*路*號的種子倉庫及加工廠的土地資產、固定資產和公司的自有資金及所有無形資產,全部移交*縣國資局予以管理和使用。

(三)關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問題

為了能讓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建議在*縣種子公司將資產移交給縣國資局管理後,由縣國資局重新在縣農業技術推广部門聘請種業方面懂經營、善管理、懂技術的人員,也可從農業大專院校和社會上招聘部分相關專業人才,然後充分利用原*縣種子公司的有形及無形資產,繼續從事種子生產和經營,保持我縣種子生產和經營的穩定性和連續性。這樣,既解決了國有資產的閒置問題,又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既為社會解決了部分人員的就業問題,又有利於促進農民增收和我縣種業的持續發展。

*縣種子公司剝離工作考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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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情況的調研報告

文章標題: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情況的調研報告

貫徹執行國辦發(2014)40號及*辦函(2014)239號文件精神,推進我縣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實現政企分開、事企分開,並進一步完善種子管理體系和加強種子市場監管,*縣種子公司剝離工作考察組一行8人於6月13日前往*縣和*調研當地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的經驗和做法。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的情況

(一)*縣種子公司的基本情況

*縣種子公司成立於1975年,屬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主要承擔全縣農作物新品種的引進、試驗開發、品種管理、質量監督等工作,三十多年來為當地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隨着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頒佈,公司的管理愈來愈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現狀,經營管理舉步維艱,因各種原因現已負債380萬元。2014年4月機構整合後,劃為農技中心管理。目前有事業編制人員23名,總資產達700餘萬元。

(二)*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的改革方案

1、機構分設:按照“事業單位性質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應當剝離經營職能,整體轉化為種子技術推廣服務單位或種子管理、農業技術推广部門合併,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辦函〔2014〕239號)文件精神,將縣種子公司和種子管理站分設,縣種子公司成為國資局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公司。設立種子管理站(下設種子質檢科),履行《種子法》和《*省種子管理條例》所賦予的職能,屬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定編23人。

2、經費渠道:國辦發〔2014〕40號和*辦函〔2014〕239號文件明確要求,“各地要將農作物種子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積極支持種子管理和技術服務部門開展種子質量監督、技術推廣、品種實驗和檢驗檢疫等方面的工作。”種子管理站成立後,履行種子管理監督、技術推廣、品種試驗示範等工作職能,無任何經營性收入,為確保工作的正常開展,經費應列為縣財政全額撥款。

3、資產分割:種子公司辦公大樓二樓作為縣種子管理站的辦公場所,原種子質檢站辦公場所及檢測儀器,劃歸縣種子管理站質檢科使用。其餘所有資產全部劃歸縣國資局管理。

4、人員安排:公司現有23名事業差額撥款事業人員(*編髮〔2014〕65號文件),經本人申請自願從事種子管理和農技推廣工作的,由財政、人事、農發等單位協同解決工資、經費、崗位等問題。

*縣政府常務會議已原則同意該方案。

二、*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的情況

*種子公司成立至今已有25年,屬事業性質企業管理,鼎盛時期一年的營業額可達1000萬。後因市場、體制原因運轉困難,2014年停止生產進行改革。當時採取的措施一是重新組建種子經營公司(民營企業);二是利用種子公司原有資產,安排不願進企業的人,但改革沒有達到預期目的。現在該縣在學習、借鑑*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的基礎上,正在醖釀新的改革方案。

三、我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的思考和建議

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種子管理體制,關係到種子市場的健康、規範發展和農業生產的安全及農民增收。我縣應在兼顧國家、公司、員工利益的基礎上,貫徹落實“兩辦”文件精神,理順種子經營、管理、執法三者關係,積極穩妥地推進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

(一)關於人員去向問題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辦函[2014]239號”文件中“事業單位性質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應當剝離經營職能,整體轉化為種子技術推廣服務單位或與種子管理、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合併,不得再從事種子生產。”和“有事業編制的原從業人員自願或要求從事農技推廣或種子管理工作的,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應統籌安排工作崗位。”的精神,建議將現有公司在職在編人員中自收自支事業人員轉為全額財政撥款人員,安排到縣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的各業務站、種子管理站、種子質量監督檢驗站及農業行政執法隊等事業單位,從事相關行業的工作,不再新增事業編制;其公司自聘人員按照其與公司簽訂的協議和國家相關規定給予妥善安排處理;做好退休人員社保等方面的銜接工作。

(二)關於資產去向問題

在職在編人員中自收自支事業人員進入財政撥款後,將公司現有資產進行清理評估後移交。縣種子公司是1981年在*縣農業局種子站基礎上建立的,建立之初上級財政撥6.4萬元作為縣種子公司的開辦費。在公司日後的發展中,其所有資產均以縣種子公司名義進行登記,其工作用車、辦公設施、檢驗設備及倉庫等財產均為兩個單位共同享有和使用。按國辦發[2014]40號、*辦函[2014]239號文件精神要求,縣種子公司在進行剝離時,隨着人員的去向,人、財、物應進行明晰的

第三篇: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情況的調研報告

文章標題: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情況的調研報告

貫徹執行國辦發(2014)40號及*辦函(2014)239號文件精神,推進我縣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實現政企分開、事企分開,並進一步完善種子管理體系和加強種子市場監管,*縣種子公司剝離考察組一行8人於6月13日前往*縣和*調研當地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的經驗和做法。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的情況

(一)*縣種子公司的基本情況

*縣種子公司成立於1975年,屬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主要承擔全縣農作物新品種的引進、試驗開發、品種管理、質量監督等,三十多年來為當地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隨着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頒佈,公司的管理愈來愈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現狀,經營管理舉步維艱,因各種原因現已負債380萬元。2014年4月機構整合後,劃為農技中心管理。目前有事業編制人員23名,總資產達700餘萬元。

(二)*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的改革方案

1、機構分設:按照“事業單位性質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應當剝離經營職能,整體轉化為種子技術推廣服務單位或種子管理、農業技術推广部門合併,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辦函〔2014〕239號)文件精神,將縣種子公司和種子管理站分設,縣種子公司成為國資局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公司。設立種子管理站(下設種子質檢科),履行《種子法》和《*省種子管理條例》所賦予的職能,屬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定編23人。

2、經費渠道:國辦發〔2014〕40號和*辦函〔2014〕239號文件明確要求,“各地要將農作物種子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積極支持種子管理和技術服務部門開展種子質量監督、技術推廣、品種實驗和檢驗檢疫等方面的。”種子管理站成立後,履行種子管理監督、技術推廣、品種試驗示範等職能,無任何經營性收入,為確保的正常開展,經費應列為縣財政全額撥款。

3、資產分割:種子公司辦公大樓二樓作為縣種子管理站的辦公場所,原種子質檢站辦公場所及檢測儀器,劃歸縣種子管理站質檢科使用。其餘所有資產全部劃歸縣國資局管理。

4、人員安排:公司現有23名事業差額撥款事業人員(*編髮〔2014〕65號文件),經本人申請自願從事種子管理和農技推廣的,由財政、人事、農發等單位協同解決工資、經費、崗位等問題。

*縣政府常務會議已原則同意該方案。

二、*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的情況

*種子公司成立至今已有25年,屬事業性質企業管理,鼎盛時期一年的營業額可達1000萬。後因市場、體制原因運轉困難,2014年停止生產進行改革。當時採取的措施一是重新組建種子經營公司(民營企業);二是利用種子公司原有資產,安排不願進企業的人,但改革沒有達到預期目的。現在該縣在學習、借鑑*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的基礎上,正在醖釀新的改革方案。

三、我縣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的思考和建議

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種子管理體制,關係到種子市場的健康、規範發展和農業生產的安全及農民增收。我縣應在兼顧國家、公司、員工利益的基礎上,貫徹落實“兩辦”文件精神,理順種子經營、管理、執法三者關係,積極穩妥地推進種子公司管理體制改革。

(一)關於人員去向問題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辦函[2014]239號”文件中“事業單位性質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應當剝離經營職能,整體轉化為種子技術推廣服務單位或與種子管理、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合併,不得再從事種子生產。”和“有事業編制的原從業人員自願或要求從事農技推廣或種子管理的,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應統籌安排崗位。”的精神,建議將現有公司在職在編人員中自收自支事業人員轉為全額財政撥款人員,安排到縣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的各業務站、種子管理站、種子質量監督檢驗站及農業行政執法隊等事業單位,從事相關行業的,不再新增事業編制;其公司自聘人員按照其與公司簽訂的協議和國家相關規定給予妥善安排處理;做好退休人員社保等方面的銜接。

(二)關於資產去向問題

在職在編人員中自收自支事業人員進入財政撥款後,將公司現有資產進行清理評估後移交。縣種子公司是1981年在*縣農業局種子站基礎上建立的,建立之初上級財政撥6.4萬元作為縣種子公司的開辦費。在公司日後的發展中,其所有資產均以縣種子公司名義進行登記,其用車、辦公設施、檢驗設備及倉庫等財產均為兩個單位共同享有和使用。按國辦發[2014]40號、*辦函[2014]239號文件精神要求,縣種子公司在進行剝離時,隨着人員的去向,人、財、物應進行明晰的

劃分。為此,建議將位於*縣五津北路16號的一幢辦公樓、用車(三輛汽車)、辦公設施及種子檢驗設備劃歸*縣農村發展局、*縣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縣種子管理站、*縣種子質量監督檢驗站及農業行政執法隊用於農資(種子、農藥、肥料)市場監管、種子質量監督和農業技術推廣使用,以解決目前我局農業綜合執法、種子質量檢驗等項無用車、無種子檢驗設備及辦公場所的問題,同時也為縣財政節省了開展此項的經費支出。將位於*縣*路*號的種子倉庫及加工廠的土地資產、固定資產和公司的自有資金及所有無形資產,全部移交*縣國資局予以管理和使用。

(三)關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問題

為了能讓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建議在*縣種子公司將資產移交給縣國資局管理後,由縣國資局重新在縣農業技術推广部門聘請種業方面懂經營、善管理、懂技術的人員,也可從農業大專院校和社會上招聘部分相關專業人才,然後充分利用原*縣種子公司的有形及無形資產,繼續從事種子生產和經營,保持我縣種子生產和經營的穩定性和連續性。這樣,既解決了國有資產的閒置問題,又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既為社會解決了部分人員的就業問題,又有利於促進農民增收和我縣種業的持續發展。

*縣種子公司剝離考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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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分。為此,建議將位於*縣五津北路16號的一幢辦公樓、用車(三輛汽車)、辦公設施及種子檢驗設備劃歸*縣農村發展局、*縣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縣種子管理站、*縣種子質量監督檢驗站及農業行政執法隊用於農資(種子、農藥、肥料)市場監管、種子質量監督和農業技術推廣使用,以解決目前我局農業綜合執法、種子質量檢驗等項無用車、無種子檢驗設備及辦公場所的問題,同時也為縣財政節省了開展此項的經費支出。將位於*縣*路*號的種子倉庫及加工廠的土地資產、固定資產和公司的自有資金及所有無形資產,全部移交*縣國資局予以管理和使用。

(三)關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問題

為了能讓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建議在*縣種子公司將資產移交給縣國資局管理後,由縣國資局重新在縣農業技術推广部門聘請種業方面懂經營、善管理、懂技術的人員,也可從農業大專院校和社會上招聘部分相關專業人才,然後充分利用原*縣種子公司的有形及無形資產,繼續從事種子生產和經營,保持我縣種子生產和經營的穩定性和連續性。這樣,既解決了國有資產的閒置問題,又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既為社會解決了部分人員的就業問題,又有利於促進農民增收和我縣種業的持續發展。

*縣種子公司剝離考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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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種子公司體制改革方案

種子公司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業部農辦農[2014]30號文件和國家企業改革的政策法規及農業部有關文件精神要求,為適應當前新形勢的發展,進一步優化企業結構,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在國有制“**縣種子公司”的基礎上,擬改為股份制形式的“**種業有限責任公司”。

一、公司基本情況

**縣

種子公司屬國有企業,根據《種子法》的要求,2014年3月由**縣種子站分離出來。現有總資產1,954,511.33元,(包括辦公摟、倉庫、儀器設備、車輛土地等),企業職工17人。公司主要從事小麥、玉米、大豆等農作物種子及各種蔬菜種子經營工作。擁有標準化的種子質量檢驗室和完善的種子質量監控體系;建有大型種子加工車間,裝配了脱粒、清選、精選、電腦定量分裝等先進的種子加工設備,年加工各類作物種子500多萬公斤,現已發展成為專業從事農作物優良品種選育、生產、加工、銷售和服務的農業高科技企業。

二、改制的基本原則:

1.堅持“三個有利於”的原則:有利於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有利於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有利於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2.增強對公司資產的整合力度,提高經營決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以及公司資產的利用率。

3.改制的基本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成立董事會、監事會、並依法定程序產生經營管理人員,對企業進行管理。

4.公司改制與技術創新相結合,同時加強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內部管理。

三、組織形式

**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縣種子公司發起成立,**縣種子公司資產由**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2014]3號文件)核實為1954511.33元,**縣種子公司以全部資產作為國有股入股,擬佔總資本的40%,在入股自願的前提下汲取職工3,000,000.00資金作為個人股,擬佔總資本的60%,其中企業經營班子成員持股總額佔總股本的30%以上,國有股管理權及隸屬關係不變(隸屬**縣農業局)。改制後企業承接原企業所有債權債務。

四、人員安置

1、改制後企業接收原企業職工及有關人員,職工身份及所有待遇不變。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明確職工與企業的合法權利與義務,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領導和工作分工

組長:***

第五篇:關於消防管理體制改革務虛會和調研座談會情況的報告

關於消防監管體制改革務虛會和

調研座談會情況的報告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監督工作,探索我局消防監管體制改革問題,1月24日,市局先後召開消防監管體制改革務虛會和調研座談會,現將會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 務虛會情況

1月24日上午,在市局十二樓黨委會議室,召開消防監管體制改革務虛會,市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廣善,市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田維出席會議;消防支隊支隊長李國孝、高級工程師陳軍、防火處處長王強,警務督察支隊支隊長、消防稽查支隊代理支隊長曾彥,消防稽查支隊副支隊長姜國東以及消防支隊、消防稽查支隊有關人員參加了會議。

曾彥同志首先通報了近期消防稽查支隊在開展全市網吧、洗浴場所和ktv、酒吧消防稽查中發現的問題:一是無消防許可或未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或營業的單位(場所)大量存在;二是個別消防列管單位責任劃分不清;三是派出所消防民警“專職不專”問題嚴重;四是大多數派出所消防民警存在業務不熟、消防監督能力欠缺問題;五是被稽查場所消防安全動態隱患較多。為解決上述問題,特別是有效解決消防民警“專職不專”問題,根據田維書記的指示,消防稽查支隊起草了《關於整合基層消防監管力量優化公安消防管理體制的意見》(徵求意見 1

稿),《意見》中提出:一是將全市公安派出所專職消防民警統一劃歸駐區消防大隊(消防科)管理;二是大力強化派出所的消防監管基礎工作;三是明確消防大隊和派出所消防列管範圍,將全市建築面積在100平米以上的公眾聚集場所和其他社會單位由駐區消防大隊(消防科)監管,100平米以下的由轄區派出所監管。

田維書記在會上進一步歸納了當前消防監管工作存在的四個方面突出問題:一是消防民警業務不熟問題;二是消防民警“專職不專”問題;三是消防監管力量分散問題;四是消防大隊和派出所個別消防列管單位不清問題。

與會的消防支隊領導高級工程師陳軍、防火處處長王強、消防支隊支隊長李國孝重點圍繞消防監管體制改革先後發言,他們認為,消防監管體制改革不能“一刀切”,可以在小分局(如北站、經濟技術開發區、棋盤山分局)實行,在大分局和農村實施不了。主要原因:一是派出所專職消防民警劃歸消防大隊後,會牽扯一系列問題,如集中辦公需要解決辦公場所問題,而目前多數分、縣局消防大隊(現役)和消防科(民警)都無法集中辦公,整合後更無法實現集中辦公,交通工具車輛也需要從派出所抽調,日常集中部署工作再下去開展工作,會增加工作成本。二是將轄區所有具有一定規模的場所(100平米以上)和社會單位都由消防大隊管理,突破了公安部消防“三級管理”的有關規定,消防大隊(消防科)難以把列管單位消防監管工作全部做到位。此外,針對目前消防監管工作中的一些突出問題,他們提出:1、派出所

消防民警“專職不專”問題,可以通過加強政策引導,加大考核力度予以解決;2、要採取措施充分調動消防機構和消防民警的工作積極性,解決一些消防民警不願幹消防工作的問題,如對現行《消防監督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調整,使責任追究過於嚴厲得到緩解,同時加強鼓勵性措施,解決消防民警不願幹消防工作的問題。3、一些公眾聚集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無消防手續問題,可通過市局集中部署開展“未審未驗”專項整治,依法予以解決。

張廣善副局長在會上指出,目前消防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都是多年來一直存在的問題,可以説是老生常談。現行的消防管理體制能夠適應消防工作需要。多年來,通過加強消防工作,全市公安消防機構和消防民警履職能力切實得到加強,基本適應了消防安全需要。現在消防監督工作實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重點單位由專職消防機構抓,一般單位由派出所抓。如果將派出所專職消防民警統一劃歸消防大隊管理,實行消防監管體制改革,有利有弊,不能輕易改,要進行充分的調研論證。如果做大消防大隊,社會單位(100平米以上)統一由其監管,100平米以下由派出所監管,意味着派出所還得管消防工作,能不能實行暫且不論。派出所消防民警“專職不專”以及工作能力不強問題,還要通過加大考核、培訓力度等方式解決。一些公共場所消防審批手續存在“未審未驗”問題,可以通過專項整治解決,由消防支隊和消防稽查支隊提出專項整治工作意見是可以的。關於強化消防大隊和消防科職能問題,首先派出所主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長要配

強配好,其次,要按照市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沈公發【2014】245號)認真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對此,消防稽查支隊可以加大稽查力度,深入開展監督檢查落實情況。第三,要加強對消防科的考核和獎懲,消防科對派出所的指導力度要增強。關於如何促進專職消防民警愛崗敬業問題,建議追責要適度,有些追責過於嚴厲,應恢復常態,別再加碼,同時,進一步強化獎勵、培訓機制,充分調動消防民警的工作積極性。

二、調研座談會情況

1月24日下午,在市局二樓第二會議室,召開了消防監管體制改革調研座談會,和平、瀋河、東陵(渾南)、甦家屯、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和新民市局、遼中縣局的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長、消防科副科長以及上述單位的一名派出所消防副所長和一名消防民警參加了會議,警務督察支隊支隊長、消防稽查支隊代理支隊長曾彥,消防稽查支隊副支隊長姜國東以及消防稽查支隊有關人員參加了會議。市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田維出席並主持了調研座談會。曾彥同志首先在會上通報了近期消防稽查支隊通過消防稽查發現的問題和《關於整合基層消防監管力量優化公安消防管理體制的意見》(徵求意見稿)。田維書記將目前消防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概括為四句話:體制不順,職責不清,力量分散,隱患較多。他要求與會同志圍繞消防監管體制創新是否符合實際,即可行性;是否符合上級法律法規規定,即合法性;能否運轉起

來,即有效性等三個方面進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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