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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撫養費糾紛案件的特點、問題及對策

未成年人撫養費糾紛案件的特點、問題及對策

未成年人撫養費糾紛案件的特點、問題及對策

未成年人撫養費糾紛案件的特點、問題及對策

法院未成年人案件調研報告 

區人民法院

近年來,隨着經濟的發展、文化觀念以及生活方式的轉變,我國的離婚率一直處於高位態勢,導致大量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出現,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由於年齡較小,欠缺勞動能力,必然對撫養費有高度的依賴性,使得因各種原因訴至人民法院的撫養費糾紛案件日益增多。為了更好的保護未成年民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文從我院2012年審理的撫養費糾紛案件入手,查找問題並提出初步建議,以期對預防和解決好此類糾紛有所裨益。

一、撫養費糾紛案件基本情況及特點

2012年,***區法院共審結撫養費糾紛案件21件,佔同期婚姻家庭案件審結數的2.40%,數量上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3.5%。這些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絕大多數是婚生子女撫養費糾紛。審結的21件案件中,20件是婚生子女撫養糾紛,佔已結案件的95%,只有1件是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糾紛。

2.多因拖欠撫養費、要求增加撫養費而提起。審結的21件案件中,拖欠撫養費的有14件,佔已結案件的66.7%。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有11件,佔已結案件的52.4%,且有4件案件屬於第二次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見附表一)

附表一:撫養費糾紛案件訴訟請求類型

訴訟請求

案件數

比重

支付拖欠的撫養費並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

9

42.9%

要求對方支付拖欠的撫養費

5

23.8%

要求對方承擔撫養費

4

19.0%

增加撫養費數額

2

9.5%

要求減少撫養費數額

1

4.8%

合計

21

100%

3.超七成是女方撫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男方多。審結的21件案件中,女方撫養子女的16件,佔已結案件的71.4%,男方撫養子女的6件,佔已結案件的28.6%。拖欠撫養費的14件案件中,父親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有9件,佔該類案件的64.3%,母親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有5件,佔該類案件的35.7%。

4.婚生子女撫養費糾紛的離婚方式多為協議離婚、調解離婚。20件婚生子女撫養費糾紛中,只有2件是判決離婚,僅佔10%,在民政局協議婚的有13件,佔65%,法院主持下調解離婚的有5件,佔25%。(見附表二)即90%的案件當初擬定的關於撫養費的協議都是雙方協商同意的,因在履行過程中發生分歧又不能協商從而訴至法院。

附表二:撫養費糾紛案件的離婚方式

5.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履行情況較差。審結的21件案件中,有撫養費協議的17件,僅有3件能得到及時、足額的履行,佔17.6%。拖欠撫養費的14件案件中,最短的欠6個月,拖欠20個月以上的有10件,拖欠時間最長的長達12年半。(見附表三)

附表三:撫養費履行情況

序號

離婚方式

離婚時長

協議內容

履行情況

1

協議

9年

05年法院調解達成新協議:200元/月

拖欠21個月

2

協議

11年

200元/月

拖欠135個月

3

協議

10年

50元/月

拖欠23個月

4

判決

8年

08年法院判決增加為200元/月

拖欠36個月

5

協議

5年

200元/月

拖欠27個月

6

協議

7年

08年經法院調解增加為160元/月

能履行

7

協議

3年

2011年9月法院判決變更撫養,300元/月

拖欠12個月

8

協議

8年

100元/月

一直未付,拖欠8年

9

調解

13年

500元/月

拖欠12年半

10

判決

5年

2011年變更撫養關係,300元/月

拖欠6個月

11

調解

4年

300元/月

能履行

12

協議

1年

500元/月

能履行

13

協議

2年半

500元/月

一直未付,拖欠32個月

14

調解

10年

150元/月,09年法院調解

增加為300元/月

02年由法院強制從對方工資卡上扣劃,09年調解新達成的數額沒有履行,拖欠36個月

15

協議

1年

1000元/月

拖欠11個月

16

調解

3年

不明

未履行撫養義務,要求一次性支付撫養費

17

協議

3年半

300元/月

從未履行,拖欠42個月

6.案件調解、撤訴率保持高位狀態。審結的21件案件中,判決結案4件,佔19%;調解、撤訴17件,佔81%,可見,調解和撤訴是撫養費糾紛案件的重要結案方式。

7.撫養費數額最高與最低之間的差距加大。從審結的21件案件來看,因為離婚時間長短不同,不同案件間撫養人的收入差距,支付能力大小的不同,以及生活的區域不同,所需費用不同,從而造成不同案件中主張或協議的撫養費最高數額與最低數額之間的差距加大。撫養費最高的每月達4166元,離婚時間比較長的且生活在農村的每月支付撫養費多在一、兩百元間,最低的僅50元,相差達82倍。

二、撫養費案件審判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一)責任意識和誠信觀念缺失

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為人父母,就有責任和義務對子女進行撫養和教育,這種責任和義務不因離婚而解除。父母離異本身對於未成年子女就是一種重創和打擊,處於單親家庭的孩子對撫養費就會格外依賴,因此按時足額地支付撫養費是離異父母的基本義務,也是為人父母應堅守的道德底線。但是近年來,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得不到很好的履行,彰顯了不少的離異父母缺乏應有的責任感和誠信觀。審理中,有三名被告是轄區內大型國有企業、效益較好的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完全有足夠的履行能力,但仍然為孩子的撫養費問題對簿公堂,甚至有一起雙方當事人都是同一大型國有企業職工,幾經派出所、居委會、單位領導調解都沒有得到解決的撫養費糾紛案件。

(二)思想觀念和認識上存在誤區

一個誤區是混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撫養費的給付,因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履行撫養義務是兩個法律概念。實踐中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只是單純放棄共同財產,未明確約定將放棄的財產折抵撫養費,事後又以子女名義主張撫養費,法院一般會支持子女的主張,但另一方會覺得特別“冤”,在履行時也是消極被動,紛爭不斷。另一個誤區是認為沒有撫養能力就可以不履行撫養義務。我院轄區內不少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沒有穩定的工作,農民以及外出務工人員較多,收入不穩定,如果在離婚後組建新家庭後家庭負擔加重,這些都成為他們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抗辯理由。

(三)缺少對夫妻離婚協議的主動審查機制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賦予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權僅僅是形式審查,並不審查實質內容。而且,作為“離婚”這個具有重要的人身法律關係的民事行為,婚姻登記機關僅僅將男女雙方作為當事人,把離婚放在了第一位,割裂了離婚和撫養問題,並沒有將未成年子女作為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來考慮其合法權益。對於雙方自願達成的涵蓋對子女撫養費內容的離婚協議,法律尊重意思自治,法院也不會主動對離婚協議的內容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只有在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法院才會作出判決。

(四)相關法律規定界定不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21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不再區分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而是綜合確定一個撫養費數額。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案件中,除了因收入增加、物價上漲的因素外,多以孩子教育費、醫療費支出過高作為理由,新達成的調解協議或法院判決不少都要求“教育費用、醫療費用以票據為準各承擔50%”,即在實踐中的撫養費多指生活費和一般意義上的醫療費用。但是因目前沒有相關規定對必要學習費用進行界定,雙方當事人之間也沒有對此達成一個合意,因此有可能在“教育費用”問題上再次引起爭端,因為社會上各種補習班、特長班比比皆是,費用不菲,報多報少,選此擇彼在費用上會有很大差異。

三、解決撫養費糾紛的對策及建議

(一)加大對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約定的審查力度

為了有效保護離婚協議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借鑑其他國家在這方面的做法,要求法院承擔起主動審查的職責,審查父母在離婚時就子女撫養費達成的協議是否有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的執行,否則應不予支持,並要求雙方重新約定。

(二)主動做好撫養費糾紛案件的法律釋明

1.對當事人認識觀念上的誤區進行法律釋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與撫養費的折抵雖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但是撫養費問題可以在離婚協議中與財產問題一併解決,即在離婚時可以明確約定以一方應得的共同財產折抵其應付的撫養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後,這樣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才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撫養費。對於錯誤理解沒有撫養能力就不承擔撫養責任的當事人,應明確告知我國的法律規定,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作為父母只要具有勞動能力,就應該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承擔起撫養子女的責任。撫養能力是個綜合衡量的標準,不能僅以短暫的失業或負擔加重就認定不具備撫養能力,免除其撫養義務。

2.對於撫養費的內容及數額進行法律釋明: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是一個綜合確定的數額,包括的教育費和醫療費是指一般意義上的,如發生了較大數額的醫療、教育費用可以另行起訴。允許雙方約定在撫養費之外額外分擔醫療、教育費,但是撫養費的數額,應以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其內容並非包括子女的所有花銷。子女的生活水平及受教育的條件,應以滿足子女的實際需要並以雙方現有的經濟條件為限。

(三)不斷延伸審判職能,加大法制宣傳力度

在做好常規法制宣傳工作的同時,針對實踐中人們關於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認識觀念上的誤區等印發法律宣傳單,在民政部門離婚辦理窗口發放,以提高法制宣傳的針對性。對於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在協議中一併解決撫養問題的,要對當事人進行宣傳講解相關規定,讓當事人進一步明確撫養義務的強制性,促使其完善離婚協議中關於未成年子女撫養的約定,並積極自覺履行撫養義務。

(四)完善撫養費給付制度,建立社會保障機制

1.探索建立撫養給付數額的靈活調整機制。我院審結的撫養費糾紛案件中有4件,佔近兩成的案件已經是為增加撫養費數額第二次起訴,均因隨着物價上漲,生活水平的提高,固定數額的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生活需要,應該探索建立隨着父母收入變化而靈活增加的撫養費制度。這種調整宜以兩年為限,定期調整,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參照父母的收入,父母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參照當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對於增加的數額,可以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確定。

2.探索建立一次性給付的第三方保障機制。法律規定的撫養費給付方式實行的是“定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並行制,但實踐中多以“定期給付”為主,這不乏對“一次性給付”難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擔心。在父母一方有經濟條件時一次性給付撫養費,或預付撫養費後,可以由法院或銀行等第三方機構建立專用賬户等形式,加強對撫養費用的監管,以利於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長不受父母經濟條件變化

的較大影響。

3.建立健全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無法到位的社會救助制度。我院有2件撫養費糾紛案件,因被告患病、遭遇嚴重車禍而沒有撫養能力,原告不得不撤訴,像這種由於當事人生活困難、無力支付撫養費的情況還不少。這種情況下,政府應承擔起保障困難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學習的責任,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制度,明確救助範圍包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等,救助辦法有發放救助金或提供免費服務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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