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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文5000字(實用【新版多篇】

法學論文5000字(實用【新版多篇】

法學論文5000字(實用【新版多篇】

大學生活將要謝下帷幕,眾所周知畢業生要通過最後的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是一種有計劃的、比較正規的檢驗大學學習成果的形式,寫畢業論文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本站的小編精心為您帶來了法學論文5000字範文(實用【最新5篇】,在大家參照的同時,也可以分享一下本站給您最好的朋友。

法學論文畢業論文 篇一

一、地方高師法學畢業生就業困境及原因

二、地方高師法學畢業生就業出路

作者:陳莉娜工作單位:閩南師範大學政治法律系

法學論文 篇二

一、興文化風----營造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的濃厚氛圍。

文化,從廣義上説,是人類社會歷史實踐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作為社會主義文化一部分的法院文化,主要是指以審判為職業的一羣人,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所形成的具有鮮明審判色彩的道德觀念、價值理念、行為規範以及承載這些精神產物的物質載體的總和。我國的法院文化具有鮮明的民族性、時代感和先進性,是法治精神與法背後道德價值的完美結合,主要包括物質文化、行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

在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過程中,通過豐富多彩的文化主題活動,領導班子和全體法官及其工作人員在理念上會對法院文化產生廣泛的認同。以此為契機,結合法院工作實踐,找準文化建設的基本載體、主要內容、步驟方式:首先、增強"文化興院"的意識。要充分意識到法院文化建設對改進法院思想作風、領導作風、工作作風、生活作風、學風的促進作用,意識到法院文化建設對提升法院管理水平,樹立法院良好形象的促進作用。通過“大學習、大討論”活動,增強法院文化建設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其次、規劃"文化興院"的藍圖。通過調研製定法院文化建設的框架,將作風建設、審判業務、隊伍管理等全體部納入法院文化建設之中,制定好文化建設的中、長期發展目標。再次、落實"文化興院"的各項舉措。通過“大學習、大討論”活動,狠抓物質文化、行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文化建設各項舉措的落實,讓法官及其工作人員體驗到法院作風的大改進,形象的大提升,從而激發出大家參與法院文化建設的熱情和潛在的能力,使“大學習、大討論”活動與加強法院文化建設取得有機統一。

二、樹職業人----通過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為法官成長創造平台

法官綜合素質的提高是法官職業化建設的基本要求,也是法院文化建設的核心目標。要通過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弘揚法院文化引導人、凝聚人、激勵人、塑造人的功效,以提升人為第一要務,加強法院行為文化的培育。主要是:

在“大學習、大討論”活動過程中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培養法官善於學習,樂於學習的學習文化。可以這樣説,素質大提升,能力大發展,眼界大開放,學習教育是關鍵。要通過“大學習、大討論”活動,在全院大興學習研究之風,引導大家學以養德、學以增智、學以致用,樹立活到老、學到老的終身學習觀念。

要以“大學習、大討論”活動為契機,通過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培養法院志存高遠,修身養廉的廉政文化。要按照教育是基礎,制度是保障,監督是關鍵的指導思想,加大黨風廉政建設力度。要充分發揮黨支部的堡壘作用,在活動中為法官上好黨課和廉政課;堅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嚴格執行《法官行為規範》,加大違法違紀的查處力度,強化反面警示教育作用。

要在“大學習、大討論”活動中,有意培植業務精通,技能嫻熟的專業文化。堅持業務培訓和理論研討雙管齊下,請進來與走出去兩條腿走路的辦法,發揮法官論壇、理論研討會、專家講座等文化平台的作用。樹典型、學榜樣,引領幹警提升思想境界、司法能力和文化素養。

三、做管理功----通過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為法院管理夯實體制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長肖揚指出:"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管理出廉潔,只有增強司法管理能力,我們才能帶出一支精良的隊伍,才能提高審判的質量和效率,才能使機關的工作有條不紊,實現規範化和現代化。"

要使“大學習、大討論”活動的成效持續發揮作用,制度是保障。為此,要“大學習、大討論”活動過程中,注重培育人本管理,以德治院的制度文化,實現理性管理、柔性管理、長效管理,減少和避免感性管理、剛性管理、突擊管理。

第一、通過“大學習、大討論”活動,培植科學民主的決策文化。法院領導班子成員要在“大學習、大討論”活動中,加強學習,更新觀念,樹立正確的發展觀、政績觀、人才觀和羣眾觀,不斷提高自身的決策和駕馭能力,做到科學決策、依法決策、民主決策。

第二、通過“大學習、大討論”活動,培植制度健全、執行有力的管理文化。要在“大學習、大討論”活動中,反思、檢討法院的管理機制,完善決策目標、執行責任和考核監督體系,按照量化管理、動態管理的要求,分解權限、細化措施、加強監督,不斷提升規範化管理水平,使法院管理更加制度化、標準化、人性化。

第三、通過“大學習、大討論”活動,培養強有力的執行文化。要在“大學習、大討論”活動中,狠抓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強化監督,讓遵守制度成為習慣,使服從管理成為品質,在全法院營造風正氣順,幹事創業的風氣。

第四、行為民事----通過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深化司法為民舉措。

法學論文4600字 篇三

【摘要】在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工傷事故頻發,給經濟發展、社會穩定與和諧、受害職工個人生活,都有着嚴重影響。在多元化的工傷事故救濟方式中,工傷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以強制工傷保險的方式,使工傷職工得到基本的保障與補償。論文先總結了工傷事故的概念,分析了工傷事故的法律特徵。對工傷事故的歸責原則,從歷史的角度,分別分析了企業過錯責任原則、企業無過錯責任原則。

【關鍵詞】工傷事故;賠償;歸責原則

一、工傷事故的概念

工業革命以來,機器大生產取代傳統手工作坊生產,機器在提高生產效率的同時,加大了對生產過程中的勞工的侵害可能,勞動的危險性與日俱增,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傷殘事故頻繁發生。在工業發展中,隨着化學原料、物理材料的大量使用,勞動者在化工危險環境中工作,在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的侵害下,患上職業病的機會相對增大。因職業病發生在勞動過程中,故各國把職業病也納入到工傷賠償的範疇中。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亡或者患職業病,必然會導致其謀生能力的降低甚至喪失,從而使其本人或者供養家屬的經濟來源中斷,生活陷入困境,進而威脅到生存。這種情況的大量出現,必然會形成社會問題。此即國外所稱的職業災害,也成為勞動災害。廣義的職業災害泛指各種情況引發的妨礙正常職業進行的各種事故,包括損害到人,或者生產設施、財物。狹義的職業災害,也稱為職業傷害,僅指造成人員傷亡的各種事故,此即我國法律法規中所稱的工傷。

何為工傷,目前尚無標準統一的定義。從字面上理解,工傷即因工負傷,“工”是指勞動者工作、履行職務的行為,並可擴大到與工作、履行職務相關的行為,“傷”是指各種急性傷害,包括負傷、致殘、死亡,也包括各種慢性傷害,比如在各種有毒有害物質、氣體、粉塵環境下,造成身體患職業性疾病。“工”與“傷”之間是一種因果關係,通常情況下,意外事故的發生必須與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相關,包括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內、以及與工作相關的其他情形下發生的事故;而職業病,是勞動者在從事的工作或職業的時間、環境下,因接觸有毒有害物質而導致發生的。此因果關係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中簡單概括為“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

《中國職業安全衞生百科全書》(1991年版)將工傷事故解釋為“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崗位上,從事與生產勞動有關的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職工即使不是在生產勞動崗位上,而是由於企業設施不安全或勞動條件、作業環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也屬工傷事故”。此概念用了一個但書,將即使不在生產勞動崗位上,而是由於其他與工作有關的原因導致的職工人身損害,也界定為工傷事故。應該説,此概念將工傷事故的範圍進行了一定程度地擴充。

我國學者楊立新將工傷定義為“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損害,以及罹患職業病的意外事故。”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發生的傷亡,雖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但此上下班途中行為是與工作相關的行為,為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此傷亡亦應當是工傷。故為明確起見,工傷定義中的時間、地點條件中,應當加入“以及與工作相關的過程中”這一擴大性條件。

綜上所述,本文筆者將工傷的定義概括為:工傷,即工傷事故,又稱為職業傷害,指勞動者在工作以及與之相關的過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導致的傷、殘、死亡或患職業性疾病。

二、工傷事故的法律特徵

(一)工傷事故是發生於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户)中的事故

工傷事故存發生於各類企業之中。企業指我國境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各種形式的股份制企業、聯營組織、合夥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户。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將各類企業,稱為“用人單位”,凡是僱用職工為自己提供勞務,從而使職工與自己形成勞動關係的各類用人企業,均稱為用人單位。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屬於企業的範圍,但其職工同樣受到相應的保護。《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可見雖然不屬於企業的範圍,但仍然按照相應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二)工傷事故是企業職工遭受人身傷亡的事故

企業組織依靠其職工提供的勞動力進行生產經營。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各種意外事故難免發生,給職工、企業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有時這種損害還是十分巨大的。工傷事故中,所造成的損害是企業職工的個人人身損害,而不是財產損害。這種損害,可能是職工身體的受傷、殘疾,也可能是職工生命的終結。

企業職工,即向企業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户以及合夥所僱用的職工、僱工。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將職工規定為:“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以此規定,在認定企業的職工時,應當以企業與職工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係為準。職工與企業之間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認定為兩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在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客觀事實上職工向企業提供勞動,企業予以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下,同樣認定為構成了勞動合同關係,此即為事實勞動關係。

(三)工傷事故是企業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發生的事故

之所以稱為工傷事故,其根本點是事故的發生與工作有緊密聯繫,事故必須因工作原因而產生。故工傷事故有明確的時間和場所的限制。基於此限制,工傷事故有三個最基本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和工作原因。職工執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也就是職工向企業提供勞動的過程,當然,這種勞動可以是體力勞動、也可以是腦力勞動,還可以是既包含體力勞動又包含腦力勞動的管理型勞動。 (四)工傷事故在受害職工與企業(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產生賠償關係

工傷事故發生後,在受害職工(職工死亡時則為其親屬)與企業之間產生人身損害賠償關係,此為民法侵權之債。以此人身損害賠償關係,工傷受害職工或者其親屬,就所受損害,有向企業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企業有予以賠償的義務。

在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高度發展以後,企業可以購買僱主責任險,或者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樣,在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後,由保險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向工傷職工提供勞動保險待遇。這其實是一種轉嫁工傷事故賠償風險的行為,將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或者工傷社會保險機構。此時,企業和工傷職工之間的賠償責任關係轉變為工傷保險的權利義務關係。

三、工傷事故的歸責原則

考察工傷補償制度的歷史起源及發展,根據工傷賠償責任歸責原則的不同,可以將工傷事故責任制度的基本模式分為企業過錯責任工傷補償制度、企業無過錯責任工傷補償制度。

西方國家工業化興起的早期,職工遭受工傷事故由工傷職工個人自行承擔。職工個人出於經濟生活的貧困和工作機會的稀缺,往往願意到工廠工作,以獲取出賣勞動力的報酬。由於勞動本身的危險性,勞動者遭受職業傷害在所難免。當工傷事故發生後,企業主以契約自由、風險告知、自願承擔風險、勞動者自身過失、工作夥伴或第三者過錯責任等理由進行抗辯,對工傷職工不予賠償。這樣,在不平等的勞資關係下,工傷職工遭受職業傷害,無法從企業主處獲得賠償,只能自行承擔責任,必要時被迫求助於社會慈善機構。

(一)企業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是民法自羅馬法以來始終堅持的損害賠償歸責原則。過錯責任的基本含義是,“過錯是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之所以規定由加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因為其主觀上具有可以歸則的事由(故意或過失)。如果加害人的主觀不存在過錯,就當然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理性自由法則,人們能夠按照社會的行為規範自覺地選擇合理的行為,並能夠通過控制自己的行為達到控制行為結果的目的;就是説,行為及其結果對意志來説,屬於自由的範疇而不屬於必然的範疇。

過錯責任是工業時代初期處理工業事故的責任方式。當時資本主義經濟處在自由發展時期,在表面平等的勞資僱傭合同下,過錯責任能保護資本家對自由競爭的需要,能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的形成和整體增長。僱員工作中遭受事故損害,要求僱主進行賠償時,必須舉證證明僱主有過錯,否則,僱主不予賠償。在機器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僱員損害,或者僱員因疏忽造成自身損害,以及雖然僱主存在過錯但僱員不能舉證證明的情況下,僱員的損害無法得到僱主賠償。在工業社會初期,企業從事的是開礦、建築、火車運輸等非常危險的活動,但在當時這些企業是文明與進步的催化劑,與經濟起飛和普遍繁榮聯繫在一起。為了給企業提供最佳的發展條件,鼓勵工業投資,法律體系必須保證企業的行動自由,不使企業負擔過重,因而事故造成的意外費用不應由企業承擔。工業革命初期的“工廠立法”,其立場和出發點是保護資本家,保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立法上的過錯責任使資本家漠視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發生,這種傾向在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同時,導致工業事故頻發,這無疑加劇了勞資雙方的矛盾,也造成了社會的不穩定。;;

(二)企業無過錯責任

到19世紀,隨着資本主義生產迅猛發展,危險性工業大量出現,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工業事故也迅速增加。在傳統的過錯責任下,僱主藉口其無過錯而拒絕賠償受害僱員的損失,從而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因此導致大量工業事故的受害者最終無法獲得賠償,如此不公,引起受害僱員的反抗,以至危及到社會的穩定和安全,帶來了最嚴重的社會問題。“在此情形下,如何修正過失責任主義,創設合理制度,實為各國(地區)法制所面臨的共同課題。”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僱員的權利,緩和勞資關係,法國學者約瑟郎德創立“風險形成”理論。該理論的指出,工業事故是在僱主追求企業利潤的過程中產生的,僱主獲得利潤,就應該為利潤形成過程中的風險負責,而不能只對自己的過錯負責。僱員在從事危險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企業事故的責任,應該強加於為追求利潤而從事危險活動的僱主,而不問其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此“形成風險者應負危險責任”的理論主張,後發展為德國民法上的“危險責任”理論。“危險責任就其本質是一種無過錯責任,指明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責任,而歸責原因是因為危險的存在”。危險責任説“所以獲得共鳴,因自動力發明後,機器逐漸替代人力。企業家利用機器營運,工人組織團體與之抗衡,因平衡機器營運之危險與團體抗衡之困擾,提供保險制度之契機。”

在立法上,1884年德國《工業事故保險法》,改變了過錯責任原則的歸責方式,確立了僱主對僱工傷害負無過錯的賠償責任原則。在法國,1896年,法國最高法院改判泰弗裏訴拖船主因拖船爆炸,而使僱工泰弗裏受致命傷害的案件,對僱主責任承擔的態度產生了重大改變,確認工業事故致僱工傷害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法國於1898年制定了《勞工賠償法》,以成文法的形式,確立了工業事故導致勞工人身傷亡,採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僱主的賠償責任。在英美法系國家,無過錯責任原則也通過僱員賠償制度得以確立。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從僱主過錯責任走向無過錯責任,體現了制度設計上以補償受害人的客觀損害為重點。這種歸責方式的客觀化,“大幅度提高原告求償權的成功率,使被告的賠償責任能夠比較容易地證明和成立”。這在工業時代機器大生產條件下,起到了維護僱員利益,緩和勞資雙方社會矛盾的作用。

法學論文 篇四

摘要 依法治國作為當代中國的根本治國方略具有嚴格的形式性。研究法治的形式合理〔〕性實際上就是研究法治逐漸走向理性的過程。法治的形式合理性是一種客觀合理性,具有事實的性質,它是關於不同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判斷;符合形式合理性的法治被稱作形式法治,它不涉及人的主觀好惡以及主觀上的評價,因此,形式法治可以反對專制特權;形式法治有利於維護實體權利;形式法治有利於確保司法公平;形式法治既是市場經濟的要求,又反過來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關鍵詞 法治 形式合理性 緒論依法治國是我國的根本治國方略,徹底拋棄人治實現法治是現代國家治國的根本要求。按照一種較為科學和合理的分類方法,法治被分為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形式法治是一種嚴格要求法律體系形式合理性的法治,而實質法治則更多的體現在法律保障社會和人民實質上的公平和正義。目前國外對於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的爭論和研究較多,一種普遍的要求是在形式法治的前提下更多的實現實質法治的要求。相比之下,國內對於這一課題的研究則顯得不足,只有少數專著和論文論及該問題。本篇論文試圖通過對已有的材料進行系統的分析,總結原先較為分散的觀點和論述,並努力提出一些新的觀點。論文分為四個部分: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 二、形式合理性與西方法治的進化 三、法治的形式合理性要求 四、在我國強調法治形式合理性的意義 第一部分從專門論述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入手,分析形式法治的一些基礎性概念;第二部分則從歷史的角度觀察西方法治發展的進程,從而歸納和總結出法治發展的一般規律,即法治的發展是法律形式理性化的過程。第三部分論述法治的形式合理性要求。第四部分結合我國的國情闡明我國強調法治形式合理性的意義。 論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在探討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之前,我們有必要對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進行區分和理解。(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什麼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呢?理解這一問題必須先明確兩個概念,即什麼是“形式性”和“合理性”。韋伯主要在兩種意義上使用“形式”這一概念:首先是指按照抽象的一般性法律規則處理具體問題,而不是具體情況具體處理;其次是指法律體系的獨立性和自我完善性,即法律規則的適用不受道德、宗教、政治以及權力者個人意志等實體性要素的影響,強調法律的自治性。因此,形式性是指法律強調其外部形式,如一般性、獨立性等,而不涉及它的內在價值範疇。而合理性則主要是一個政治社會學的概念,哈貝馬斯認為,“合理性意味着對一種政治制度的公認。”而這種公認又是基於一定的社會公認價值。它們或者依靠法律規則,或者仰仗傳統信仰,或者依賴統治者人格魅力而維持着對社會的統治。因此,合理性是與正當性相等同的概念,合理性的統治意味着這種統治被社會認為是正當的;同時這也表明合理性主要是一個價值的概念,具有合理性的事物意味着它得到人們價值上、情感上的認同。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指法律具有普遍適用的規則,且用法律之內的標準來處理案件;同時法律一般、獨立的性質被社會所承認,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同。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以古羅馬法為基礎,經由歐洲學説彙纂派(即概念法學)的研究推動,伴隨着資本主義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法律類型,它也就是實行“法治”的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表現形式。按照韋伯的觀點,法律的發展經歷了不同的階段,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西方社會的法律從近代以來經歷了一個理性化的過程,形式化、理性化是現代資本主義法律的根本特徵,並且只有這種堅持形式理性的法律才能適應並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法律的理性化過程也就是法律的形式理性化或形式主義的過程。[4]這裏還需要辨析兩個概念,即“形式化”和“理性化”。韋伯是在相近的意義上理解理性化和形式化兩個概念,若將法律的原則和規則進一步細則化、條件化了,這就意味着法律確定性和形式性的增加,可以説法律理性化是法律形式化運動的結果。但是,形式化與理性化也有不同。形式化的法律並不一定是理性化的法律。總之,理性化代表了人對客觀世界自覺的技術性控制,而形式化是理性化必然的外部表現形式,但是隻有這種形式化被置於人類理智的自覺控制之下才能保持理性,否則它只能走向理性的反面。(二)法律的實質合理性實質合理性是與形式合理性相對的一個概念。所謂 “實質的”是指社會根據道德、政治、個人意志等情感性要素對糾 紛具體情況具體處理,而不是根據精心設計的固定法律規則處理社會問題。對於二者的關係,實質和形式作為相對的概念當然具有統一的一面,實質合理性的法律也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但是“實體理性的法律與形式理性的法律類型的區別並不能僅從法律有沒有形式化去理解(它們可能都具有形式化的法典形式),而且還必須從它們處理實體與形式的關係中去理解。”實質合理性的法律類型在立法上往往對法律規範與道德、政治規範不加區分,在司法上法律的適用傾向於屈從於實體的道德、政治原則的評價,因此法律缺少獨立性、確定性,這種法律總的來説是“實質性”的。而形式理性的法律則相反,“形式性”的法律堅持法律的相對獨立性,在法律規範與實體性的道德、政治原則關係緊密的場合傾向於排除實體性要素的干擾。關於二者的關係,韋伯的分析是精闢的:“形式合理性具有事實的性質,它是關於不同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判斷;實質合理性具有價值的性質它是關於不同價值之間邏輯關係的判斷。形式合理性主要被歸結為手段和秩序的可計算性,是一種客觀合理性;實質合理性則基於目的和後果的價值,是一種主觀合理性。”[8]從韋伯關於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形式合理性具有以下幾個特點:首先是客觀性,即法律的形式是客觀的、固定的。法律形式的客觀性從根本上保證了法律自身有標準可循,從而避免了國家家長式的專制對法律的任意專斷和干預。其次是可計算性。法律形式具有客觀標準,一定時期之內不會改變,因此人們可以按照以往經驗對即將適用的法律有所預計。最後是普遍適用性。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不摻雜個人的好惡感情,不偏不倚的適用於所有的團體和個人;而法律的實質合理性由於是基於目的和後果的價值,因此帶有極強的主觀色彩。一個利益團體不可能把自己的主觀標準強加於所有不同利益集團身上,因此它與形式合理性相比較少具有普遍性。 二、形式合理性與西方法治的進化(一)西方法治的發展歷史西方法治的進化是一個從形式法治向實質法治轉變的過程,即從強調法律的形式合理性,逐步轉變為重視法治所能達到的實質正義和公平的過程。但是這一趨勢並不意味着西方法治已經是實質法治。事實上,形式法治仍然是西方法治的主流。回顧歷史,就可以清晰的看到法治發展的軌跡和一般規律。19世紀後期,隨着西方工業文明的進步和資本主義的發展,一些頗有思想的學者紛紛提出了各自對於法治的主張。英國的戴雪首先提出了著名的法治三原則,從而邁出了現代形式法治的第一步。這三項原則是:“除非明確違反國家一般法院以慣常合法方式確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懲罰,其人身和財產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且所有的人,不論地位和條件如何,都要服從國家一般法律,服從一般法院的管轄權;個人的權利以一般法院中提起的特定案件決定之。”[9]仔細分析戴雪三原則後,不難看出,他的第一項原則實際上強調了依法統治,即法律具有最高權威;第二項原則着重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項原則類似於現代法制中的司法獨立原則。總的來説,這三項原則都符合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屬於形式法治的範疇,而且從事實上他也沒有提出實質公平、正義的概念。此後,拉茲也提出了形式法治的觀點並且提出了法治的八條原則:第一,法律必須是可預期的、公開的和明確的。這是一條最根本的原則。第二,法律必須是相對穩定的。第三,必須在公開、穩定、明確而又一般的規則的指導下制定特定的法律命令或行政指令。第四,必須保障司法獨立。第五,必須遵守像公平審判、不偏不倚那樣的自然正義原則。第六,法院應該有權審查政府其他部門的行為以判定其是否合乎法律。第七,到法院打官司應該是容易的。第八,不容許執法機構的自由裁量權歪曲法律。在這裏,雖然拉茲認識到一般法可能含有宗教或種族歧視方面的特別規定,從而在法治原則中包括特別法,但他同時強調特別法要受一般法原則的指導,最終維護一般法的權威。拉茲的形式法治觀念與戴雪相比,更加明確和成熟,基本上涵蓋了現代形式法治的要素,如法律應穩定、明確和獨立。法治發展到現代,其內容有了更進一步的發展。人們不僅要求以形式法治維護個人自由、反對專制特權,而且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即要求以實質法治消除社會不公,實現實質上的正義。例如,富勒不僅提出法的外在道德性,即法的實體目的和理想,像抽象的正義、公平等,而且強調法的內在道德性,即有關法律制定、解釋和適用等程序上的原則或稱法制原則。[11]富勒在《法律之德》一書裏把法律之德區分為內在之德和 外在之德,認為法治是法律內在之德的一部分。[12]在他看來,具備法治品德的法律制度由八個要素構成:一般性、公佈或公開、可預期、明確、無內在矛盾、可遵循性、穩定性、同一性。[13]事實上,從富勒的論述中可以看出,所謂法的外在道德正是實質法治的要求,而法的內在道德指出了形式法治的特徵。此外,像羅爾斯的“社會正義論”和德沃金的“權利論”實際上是對形式法治的超越,是對人類更高的實質正義目標的追求[14]羅爾斯認為,首先,“法律制度是公共規則的一種強制秩序”;相同情況相同處理,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權;“法無規定不為罪”;法律必須以清楚的意思被告知並且被明確地規定;審判必須公平、公開。[15]這一條要求強調了法治的外在規則性。其次,為了調整行為並因此取得為正義所必須的社會合作,規則必須具有某些與法治相符合的特徵:必須做的意味着可能做的。[16]這一點實際是要求法律要在實體價值上合理,相當於富勒所説的“法的外在道德”。(二)當代西方對於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的爭論隨着形式法治理論的發展,其侷限性逐漸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顯現出來。更多的學者對其提出了批評和質疑。[17]這些批評和懷疑主要集中於兩點:一是對形式法治下法律的確定性問題的批評討論,二是對形式法治能否達到實體正義的懷疑。從西方法治理論的發展軌跡來看,關於法治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論爭,其實質是法律確定性問題的爭論。例如,概念法學的學者一般認為,法律的實體價值通過民主的立法程序和嚴格的司法監督完全可以實現,因此認為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具有確定性。而部分批判法學學者提出,形式化理性化的法律並不像概念法學所想象的那樣天衣無縫,相反地它如此千瘡百孔以至於法律的確定性都只能成為自欺欺人的幻想,[17] 因此作為形式法治核心的規則的合理性是可疑的。 現實主義法學則通過對法律規則適用過程的實際行為分析發現,紙面規則對適用者的約束非常有限,不要説紙面規則本身具有諸多侷限,就是紙面規則能夠做到像概念法學所宣稱的那樣盡善盡美,在法律適用過程中也仍然不能實現確定性,這是因為具有獨特個性的法律適用者永遠存在,法律解釋永遠必不可少,事實確定過程總是變化莫測……[18]至於對形式法治能否達到實體正義的懷疑,則更多的集中於消除社會貧困和保護個人積極自由方面的討論。然而,實際上,這種論爭的發生是由於資本主義形式法治已經發展到較為完善的程度,形式法治的好處遍及社會各個角落,人們的目光開始轉向其不足之處,要求進一步完善法治,不僅要求法治形式上平等,公正,而且要求法治體現實體價值上的正義。 三、法治的形式合理性要求法治的形式合理性在不同的學者眼中往往有不同的要求,經過分析和總結,以下幾個方面被認為是形式法治最重要的要求。(一)普遍性形式法治要詣之一就是依法統治,即社會成員普遍遵守法律。法的普遍性有兩層基本含義:從表層上看,在一定的國家或區域範圍內,法應該是普通有效的,對每個人都一視同仁,它不應受個別人感情因素的支配。形式法治不僅是指普通社會成員要依法辦事,更重要的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不能例外,使依法辦事成為社會關係參加者活動的普遍原則。更進一步説,法治之法必須普遍適用於社會成員,不允許有任何政黨、團體、組織、機構和個人超脱於法律之外。當然,法律普遍性必須有法律至上觀念和嚴格的程序做保障。在這個意義上,法治所包涵的法的普遍性與法的統一性及公平性相聯繫;從深層看,被普遍遵守的法律還應具有被普遍尊重的根據,即法的合理性。它要麼是具有某些普適的道德性,從而獲得了被尊重的內在根據;要麼是與一定的公共權力相聯繫,分享着權力的神聖性。[19]在這個意義上,法治社會的法律必定符合一種更為根本的超越國家與民族界線的更大範圍有效的普遍準則。因此,法的普遍性理論往往與某種社會發展觀聯繫在一起,法律也就具有了一種推動社會進步的功能。[20](二)確定性形式法治的確定性意味着法律規定了人類一定行為與一定後果之間穩定的因果關係。[21]法律確定的東西不會因為一人一事而擅加改變,從而為人羣建立和保持大致確定的預期,使公民個人和組織機構的行為有可預期性、持續性,以便於人們相互交往和建立促進各方利益的社會關係。(三)自主性當法治具有了獨立自主的性質,它就脱離了工具主義的價值範疇,上升為人類實現自身價值需要的 東西。形式法治的自主性首先要求法律本身自治,即法律與道德宗教相分離;其次是從組織和機制上使司法機構或法官集團獨立運行和行使權力;最後是要求法律職業上由專門的法學家集團承擔,而不受其它權威力量的操控。法治的自治性體現在兩個方面:1. 法律是由民主選舉的立法機關通過民主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儘管立法機制中權力整合的形式多種多樣,但法治社會的制定法都是經過民主方式產生的;2. 司法機構獨立運行和行使權利。即司法機構不受行政機構和其它政黨、政治團體的操縱和影響。[22] 四、在我國強調法治形式合理性的意義(一)當代中國實行形式法治的必然性近代以來,中國社會和政治改革總的趨勢是走向民主和法治,但這一過程中也經歷了無數坎坷和挫折。從清末預備立憲、準備開議院、設審判衙門並實行有限分權,到這一形式成為緩和國內矛盾、欺騙人民的把戲;從《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了形式完備的法治,到《臨時約法》被廢黜,袁世凱拋出“袁記約法”欺騙人民;從1954年憲法給予人民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到文革時期民主與法制受踐踏,憲法被束之高閣,如同廢紙。這一切無不體現了中國實現形式法治的艱難。在當代西方眾多思想家、法學家提出要通過實質法治實現實質正義的時候,我國面對的是法制不完善、執法和司法機制不健全、法律監督軟弱無力,以及公共權力難以巡撫等情況,因此,現在追求實質法治不僅是一種奢求,而且會帶來種種弊端。第一,實質法治要求運用道德原則作為立法、執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則,但是當今中國社會利益和價值日益多元化,要想確定“道德”和“正義”的含義實在是一件困難的事情。不同的利益集團對正義和道德的概念不同,導致他們對道德和正義的要求也相異。第二,正如哈貝馬斯所言,“實質法治中的福利法的實施本意是為個人特別是處於不利社會地位的人們行使權利和自由以及維護尊嚴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但結果卻造成了對私人自治的侵犯,對個人自由的干預,以及對個體尊嚴的冒犯。”[23]在我國,目前還不具備實施福利法的物質和制度條件,而且盲目實施福利法會破壞剛剛起步的法律形式平等的建設。第三,實質法治強調的是運用正義原則介入立法和司法過程,然而這一介入,對當代中國來説,在形式法治未完備、國家權力缺乏約束、法律從業者職業素質不高的情況下,只能使法律自治被打破,立法民主性和司法中立性被破壞。[24]最後,實行實質法治,必然要賦予行政執法機構和司法機構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在執法和司法工作人員法治意識不強、素質不高、不受嚴格程序約束的情況下,容易造成執法和司法上的新型專斷。綜上所述,當代中國,由於法治剛剛起步,以及法治建設還受着眾多不利因素制約的情況下,只能是按照法治發展的一般道路,依次循序發展形式法治,而不可趕國際潮流、跳躍式發展,盲目引進不適合國情的東西。(二)當代中國實行形式法治的意義形式法治可以反對專制特權。封建的君主專制時期,統治者言出法隨,法律隨人而定,成為為某些集團牟取利益的工具,而且法律極不穩定,廢立全憑一人喜好,人民無所適從,甚至手足無措。相比之下,現代法治社會,普遍適用的法律代替了特別適用的法律,獨立的法院代替了作為政治附庸的審判機構,平等的契約法代替了體現特權的身份法,人民立法代替了王法。總之,形式法治對於防止專權,保護人民權利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形式法治既是市場經濟的要求,又反過來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有利於被市場主體熟悉和掌握;明確、穩定和平等的法律有利於保障效率;獨立的司法程序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公正分配利益。總之,形式法治有利於促進市場效率,維護市場主體權利,以及保障交易安全,在當代中國具有重要意義。形式法治有利於維護實體權利。形式法治講究法律的程序性,完善法律程序可以保障實體內容得以嚴格執行。目前中國僅僅走在法治道路的開端,更應該集中精力搞形式法治建設,如果現在談實質法治,無疑超越了中國的國情,是一種奢求。形式法治有利於確保司法公平。就我國目前司法不公問題看,首先不是實體不公正,也不是制度不正義,而是程序不公平。[25]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活動與司法行為中存有重實質正義而輕程序正義的價值取向。但是,結果公正的實質正義卻是人們主觀最難評價與衡量的,由於評價主體法律認知能力的差異以及受主觀期望與司法結果之間反差程度的影響,不同的人對於相同的結果會有不同的感受。 這樣程序公平對於司法公正的界定與維護有着至關重要的意義。相比之下,司法的形式主義使法律體系能夠像技術精湛、結構嚴密的機器一樣運行,從而保證了個人和羣體在這一體系內獲得相對最大限度的自由,並極大地提高了預見行為的法律後果的可能性。實體不公或許只是個案正義的泯滅,而程序不公則是制度正義性的喪失。[26 ] 結論當代中國,由於法治剛剛起步,以及法治建設還受着眾多不利因素制約的情況下,只能是按照法治發展的一般道路,依次循序發展形式法治,而不可趕國際潮流、跳躍式發展,盲目引進不適合國情的東西。我國的法治建設要從形式法治作起,這就要求:逐步完善立法體系,尤其是立法程序,使立法按照形式法治的要求進行;逐步確立司法獨立的地位,使司法機構真正獨立行使自己的職權,而不受任何其他團體和個人的影響;逐步約束行政機構過於寬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權,邁出形式法治堅實的第一步。

法學論文畢業論文 篇五

本調查問卷共設置四部分題目,依據論文寫作選題階段、開題報告階段、論文寫作及修改階段、答辯階段設置相關問題,調查結果總結分析如下:

(一)論文選題階段

選題是畢業論文寫作的第一步,也是論文寫作成功的關鍵一環,將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與聯繫實際,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為地方經濟民生服務作為選題原則之一。選題時採取老師推薦與學生自主選擇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師生雙向選擇確定題目及指導教師。通過調查,筆者發現學生在選題上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選題偏大、選題與實際聯繫不緊密、選題陳舊不能切合社會熱點、選題不是自己感興趣的。而另一方面,調查數據顯示絕大多數學生認為在選題階段老師的指導很重要,無論是選擇推薦題目還是自選題目,都需要老師提供寶貴意見。另外,學生還希望系部能組織社會調研,開展畢業論文培訓,提供查閲資料的便利等。

(二)開題報告階段

在畢業論文的題目選定之後,學生應在閲讀相關書籍,查閲相關文獻資料的基礎上,擬出論文的寫作提綱,進行開題。通過問卷調查,筆者發現有些學生對於論文提綱的寫作,缺乏重視。在回答是否有必要組織開題論證的問題時,有55%的學生認為有必要,這個環節對論文有一定指導作用;有15%的學生認為應該進行,但作用不大;有30%的學生認為沒必要進行。學生對開題報告認識不足,不重視,特別是論文提綱不完善導致寫作困難增加。而針對這一問題,學生希望指導老師能就提綱寫作給予專門指導。

(三)論文寫作及修改階段

在這一階段,學生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文章的創新性不足,實踐中經常出現學生僅憑一兩篇論文或一兩本教材就完成論文的寫作或東拼西湊,複製加粘貼,畢業論文儼然成為他人論文的“拼盤”的現象,文章的創新性無從談起。而收集最新的研究文獻是解決論文創新不足的重要前提,因此學生希望指導老師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論文相關信息、系部應對學生多開“綠燈”,為學生提供更大的平台來蒐集有用的資料。同時要幫助學生學會取捨,把新穎的有價值的用到自己的論文中,這樣不但可以增強自己論文的新穎性,也可以提高論文質量。

(四)論文答辯階段

論文答辯是畢業論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自己的論總結的環節。通過問卷調查可以看出學生在該階段缺乏一定的緊張感,對答辯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雖説學院頒佈一系列的針對答辯的要求,但是也有學生認為只是走過場而已。有些學生似乎更喜歡這種形式主義,針對這一問題,學生有如下的建議:改變答辯模式、建立末位淘汰制等。

二、學生在畢業論文寫作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學生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現在用人單位在選聘畢業生時,很少會考察畢業論文的質量,學生由此認為畢業論文對就業影響不大。學生不重視,必然會直接導致畢業論文的質量下降。另一方面,不少學生在學習中對所學知識只是死記硬背、應付考試,從而基礎理論知識不紮實,很少能深刻領會法學理論的內涵,同時也缺乏對其深層次的獨立思考。在對學生進行問卷調查中,筆者發現有近二分之一的人存在着入手盲目,思路不清,欠缺獨立思考和分析,甚至文不對題等問題,這都直接會引起畢業論文質量下降。

(二)質量監控方面的原因

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的教學過程是一項循序漸進的系統工程,然而我國高等學校對本科畢業論文教學的管理與規範還存在着較多問題,沒有形成完備、有效的管理機制來確保畢業論文的質量。例如過分依賴指導教師在過程監控中的作用,系部作為畢業論文組織管理主體發揮作用有限、缺乏嚴格獎懲機制,論文答辯程序形式化、尚未普遍建立論文相似檢測制度等。在畢業論文的寫作中,需要指導老師盡職盡責,加強監督和指導。但是,因為老師時間有限,精力有限,在一定的程度上疏忽和輕視畢業論文的教學環節,在論文指導過程中對學生採取放任自流的態度,師生互動交流少,沒有從選題、收集資料、撰寫文獻綜述、開題、撰寫初稿、中期檢查到修改定稿等層層把關。這也使得學生放鬆了自己對論文的要求,最終使得畢業論文的質量不高。

三、提高獨立學院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質量的途徑

通過對學生在畢業論文寫作中存在問題及其需求的調查,筆者認為要提高獨立學院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質量,需要系部、指導老師、學生多方的努力。教學單位在制定畢業論文質量監控體系時應重視學生的需求,結合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如下:

(一)學生應重視畢業論文寫作,增強自身綜合能力

學生是畢業論文寫作的主體,撰寫畢業論文的過程是學生將所學知識加以綜合、融會貫通,並進一步深化和應用於實際的一項基本訓練過程。因此只有讓學生認識到論文的重要性,才能從根本上提高論文質量。而學生自身能力如何是決定論文質量的關鍵。學生可從以下方面着手:從大一開始就認真學習,夯實基礎,掌握專業知識;積極參加各種社會實踐,豐富實踐經驗;擅於創新,培養自己的各種愛好。這樣有利於充實自己論文的內容,將研究建立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有利於創新,避免了內容陳舊等問題的出現。

(二)系部應完善質量監控制度,積極組織學生社會實踐活動

完善的管理制度對於論文寫作起着重要的作用。系部應制定相關制度及各種文表,以便系部對老師在選題、開題、中期檢查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督,督促老師加強對學生的管理,同時建立獎懲制度,將雙向選擇制與老師年終評比相聯繫,增強老師的責任心;對學生要開展論文專題講座,講解畢業論文的重要意義、論文選題和寫作的方法與技巧、文獻資料的收集和整理的方法、怎樣撰寫文獻綜述、怎樣擬訂寫作提綱、以及如何組織論文的內容;改革答辯形式,如:將原來由老師提問學生回答的模式,改為學生對論文自我陳述、總結的過程;確立嚴格標準,進行論文相似度檢測。學生論文質量不高,一個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實踐經驗,因此在論文中缺少數據支撐,缺乏實踐性,針對這一問題,系部需組織更多的實踐活動,讓學生自主的參加到社會實踐中去,在社會實踐中學習到更多的知識,以拓寬自己的視野,進而提高知識面,最終達到寫作論文時有話可説,有數據可用,不會出現人云亦云的狀況,寫出有自己觀點的論文,那麼論文質量必然會有所提高。

(三)指導老師應加強監督管理,增強與學生的交流溝通

1.健全選題、開題步驟

對於推薦選題,老師應做到提前瞭解,胸中有數,推薦選題應儘量能滿足既體現專業知識,又與時事及學生的興趣相結合的要求,如果學生不感興趣,必然會影響論文的質量。同時老師也應該鼓勵學生自主選題。自主選題更有利於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開題報告期間,老師應開展開題專項指導,瞭解學生所需,幫助學生在此階段為論文寫作打好基礎。

2.加強對論文的中期檢查

論文中期的檢查工作直接影響着論文的最終質量。這個期間老師應該時常關注學生的論文進度,與學生進行交流,學生更應該將近期論文寫作中遇到的問題以及論文的完成情況及時向老師彙報,老師要根據具體情況給出具體的解決方案,這樣才有助於提高論文的質量。

3.加強評閲和答辯管理

答辯是學生論文工作的最後環節,在此階段應着力改變答辯程序不規範,走形式的現狀,使學生理解答辯的重要性。老師嚴格進行論文評閲工作,杜絕給人情分、同情分,將學生論文好壞與學生在寫作過程中的表現結合起來,客觀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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