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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精選多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精選多篇)

第一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精選多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為做好食品經營工作,切實保障消費者人生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一下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

權益,保障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索證索要制度是指為保證食品安全,在購進食品時,本單位員工必須向

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保證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第三條 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者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

格的合法證明文件,每年核對一次。

第四條 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者或者生產加工者索要以下證明食品

符合質量標準或上市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

1 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2檢驗(檢疫)證明;

3銷售票據;

4有關質量認證標誌、商標及專利等證明;

5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6進口食品代理商的營業執照、代理資料、進口食品標籤審核證書,報關單、註冊證;

第五條 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合法來源證明;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3食品及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第六條 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省級以上食品安全、無公害食品、綠色食

品、有機食品、名牌產品稱呼的優質食品,可憑以上稱號相應標識和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七條 對實行購銷掛鈎的食品,可憑購銷掛鈎協議和供貨方的銷售憑證直接銷

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八條 對索取的票證要建議檔案,並接受市場服務中心和有關執法部門的監督

檢查。

食品退市制度

1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銷售,採取下架單獨存放,銷燬等措施予以處理,立即通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2食品批發企業對已售出的危害人身健康的食品,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子公示,通知購貨人員立即停止銷售,負責將該食品召回,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

告。

3執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食品包括(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和消費反映已經造成危害後果的食品。

食品安全承諾制度

1 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證其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對出現質量問題的食品依法先行承擔相關責任。

2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經營假冒商標、假冒廠名、廠址等食品,,不偽造進貨憑證,守法經營。

3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説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存放、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應當符合食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間隔離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感染。

4 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主動向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參加工作。

3應當建立建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4從業人員的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便檢查。

5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不得塗改、過期、筆跡不清無效。

食品自檢制度

1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義務,認真檢查食品合格證明,對儲存、銷售的食品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2經營食品的大型超市,商場應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和食品安全專業管理人員,定期對食品進行自檢或則送檢,提高對銷售食品質量的控制能力。

3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貨自行分裝食品的,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貨自行分裝食品的最小獨立銷售單元包裝上清晰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分裝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市場開辦者質量責任制度等自律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食品經營活動,加強市場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廣大

消費者購買放心的食品明確市場內各方責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櫃枱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必須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

行審核,明確和落實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質量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經

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食品是否符合法定

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

要及時制止並報告所在地工商部門。

第三條, 市場內經營者應保存場內整潔衞生,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地方

或行業制定的質量衞生標準。

第四條, 市場內經營者均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要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

任。

第五條, 市場配備專職食品質量監督員負責食品質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場管理辦公室對場內食品質量實施以下監督管理:

第七條,

第八條,

1建立市場內質量安全制度,負責食品質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檢查進場銷售食品的相關憑證,並分類管理。 3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發現場內經營者製售假冒偽劣食品和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門查處。 .4建立並指導場內經營者建立食品經營台帳。 5宣傳落實政府食品質量管理有關規定。 市場管理人員應積極協助清查和處理退出市場的不合格食品。 市場內經營者應雨本市場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退款條款。單位名稱(蓋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

第二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預包裝食品乳製品)

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加強對食品進貨貨源的檢查驗收。

第二條 本企業的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生產者貨其他供貨者之間的合同約定,對購進的食品質量進行檢查,符合規定和約定的予以驗收的制度。

第三條檢查驗收的目的是為了對本企業銷售的食品貨源進行把關,保證本企業所銷售食品的質量。

第四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已經和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五條 本企業查驗內容:

(一) 營業執照;

(二) 生產許可證或流通許可證

(三) 標註通過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證書

(四) 食品質量檢驗證明、檢疫證明

(五) 銷售憑證

(六) 其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文件

(七) 對食品進行查驗,檢查食品包裝標識、外觀等內容。

第六條 本企業對所進貨物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應提出異議,經進一步證實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絕驗收進貨。

第七條 本企業員工必須嚴格執行該制度,在簽訂購貨合同時,必須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並親自驗貨,貨證相符方可採購。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對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加強食品進貨檢查。

第二條 本企業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作為對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進行查驗的書面證明,應當真實。

第三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進貨時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進貨日期等內容。

第五條 本企業須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價,且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六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有企業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食品批發企業銷售記錄制度

一、銷售食品,應向購貨者出示相關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向購貨者的提供銷售票據,對銷售票據做詳細記錄

二,如實記錄所銷售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售貨日期等內容,或者採用計算機管理,建立電子台帳;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

三、食品銷售記錄和銷售票據應當真實,所有相關銷售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四、每週對銷售記錄進行檢查、歸類、整理,最好彙總保存。

五、相關責任人對銷售記錄情況進行監督,做好定期檢查工作。

六、每季度對銷售記錄人員進行考核,合格證留崗位。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督管理,維護消費安全,根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國境內對已經進入銷售領域的食品,發現其質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違法問題,採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整改、銷燬、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場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不合格食品是指經檢測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規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屬於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符合國家、行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包括: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經批准使用的添加劑或者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具備應當具備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食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以產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第四條下列食品應當退出市場:

(一)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

(二)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定量、淨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存期、貯藏説明、產品執行標準、衞生許可證號、質量等級的;

(三)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特殊營養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羣的;

(四)進口食品無中文標明的原產國的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的;

(五)超過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經感官鑑別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不符合食品衞生要求的;

(八)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九)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國際標準採用標誌、防偽標誌等標誌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條經營者對自查中發現的以及有關行政機關確認的屬於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清點已售出的食品,登記造冊,如實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對僅是標示違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貨方改正;對不能食用的食品,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場,危害消費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門應監督銷燬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場;對已經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應當採取公告等方式追回,並將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工作中發現的、上級機關通報的、其他行政機關移送的,或者生產者、銷售者自報的屬於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退市食品,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將該商品清除市場(或者:應當及時告知並監督經營者採取有效措施將該食品退出市場;告知後經營者未採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七條對監督檢查和上級機關監測中發現以及其他部門公佈應當退出市場的食品,經營者自覺採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沒有造成後果的,工商部門可以依法免於處罰;對於在工商部門監督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沒有造成後果的,工商部門可以視其情節,依法給予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對於告知後仍不按照規定採取退市措施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已經被確認為質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須提供合法檢驗機構經檢驗合格的《檢驗報告》或者有效的複製件後方可入市銷售,否則發現地工商部門可以依法封存該食品,責令其限期提供《檢驗報告》;在期限內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門可以視同不合格食品進行處理。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查處食品案件情況、流通環節食品退市情況等信息,錄入企業信用監管系統,並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公佈,進行消費警示,提供消費指導;對退市食品及其經營者,適時回訪,進行跟蹤監督管理。

第十條嚴格執行信譽卡制度。經營者銷售食品必須給消費者出具銷售信譽卡,並在信譽卡上填寫銷售時間、經營者姓名、攤位號、商品相關消息等。消費者遇到消費安全問題,憑信譽卡,消費者和執法部門可從銷售追溯到運輸、生產環節,實現全程追溯,保證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食品檢查、存儲、運輸制度

食品檢查制度

一、公司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每天檢查各部門、各崗位的衞生狀況和崗位責任制

的執行情況,並作好登記。

三、每日組織一次衞生檢查,單位負責人每月組織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工作。

四、每次檢查,都必須有記錄。

五、發現問題,應有人跟蹤改正。

六、檢查內容應包括食品儲存、銷售過程;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設備,冷藏、冷凍設施衞生和周圍環境衞生。

七、對損壞的衞生設施、設備、工具應有維修記錄,確保正常運轉。

八、各類檢查記錄必須完整、齊全,並存檔。

食品存貯制度

1、食品儲存有專門的食品庫房,進出食品應登記。

2、庫房周圍保證無污染源。

3、庫房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期清掃,定期通風換氣,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時處理。

4、經檢驗合格包裝的成品應貯存於成品庫,其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防止相互混雜食品庫房內不得存放個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別是外觀與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應配備專用的冰箱、冰櫃。

6、食品儲存配備專用消毒設備,隨時對儲存的工具、容器等進行洗刷消毒。

7、成品碼放時,與地面,牆壁應有一定距離,便於通風。要留出通道,便於人員、車輛通行,要設有温、濕度監測裝置,定期檢查和記錄。

食品運輸制度

1、 運輸工具(包括車廂、船倉和各種容器等)應符合衞生要求。要根據產品特點配備防雨、防塵、冷藏、保温等設施。

2、運輸作業應避免強烈震盪、撞擊,輕拿輕放,防止損傷成品外形;且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混運,作業終了,搬運人員應撤離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3、特殊食品的運輸,應根據產品的質量和衞生要求,另行制定辦法,由專門的運輸工具進行。

冷鏈銷售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進貨要採用專用的冷凍設備,使食品在運輸途中保證所需冷凍温度,全程冷凍運輸。

第三條貨物到達後,要在最短的時間內裝進專用冷櫃,保證食物的冷凍條件不變。

第四條冷藏冷凍食品要有專用冷櫃存放,專人看管,及時查驗貨物,嚴格

按照食品説明温度存放。

第五條及時清理冷櫃,保證冷櫃的清潔,使其製冷運轉正常。堅持每季度一次冷凝器散熱板清掃,冰箱內蒸發管道結冰超過5毫米要及時除霜。保證冰箱使用安全,開門裝置完好,有防火防漏設施。

第六條銷售冷藏冷凍食品,建立健全銷售登記制度,保證所銷售食品賬物相符。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以加強企業員工健康情況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第二條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是為了防止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本企業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員工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第五條 本企業員工健康檢查應每年進行一次,對新錄用員工或轉崗員工應先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六條 對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這些疾病包括: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

第七條 如發現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中患有第六條規定的不能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業將立即調換其工作,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工作的崗位。

第八條 本企業建立健康檔案制度,記錄與員工健康狀況相關的信息。

第九條 健康內容包括每位員工的既往病史、診斷治療情況、家族病史及歷次體檢結果等。

第十條 健康檔案應根據員工每年健康檢查情況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健康檔案由專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於兩年。

衞生管理制度

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衞生要求

一、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換工作服,進入操作間須戴發帽,頭髮必須全部戴入帽內。

四、定期理髮,不留長鬍須。

五、平日不染紅指甲,班上不戴戒指,手錶,手鐲。

六、不準穿工作服上廁所,大小便後堅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時嚴禁吸煙。

八、工作時不要隨地吐痰。

九、不準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準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要對着食品咳嗽或大噴啑。

十二、自覺遵守衞生制度。

十三、抹布專用,經常搓洗,消毒。

食品成品倉衞生崗位責任制

一、食品成品貯存方法:

1、低温貯存

1)冷藏貯存:0℃-10℃條件下貯存

2)冷凍貯存:0℃-29℃條件下貯存

2、常温貯存

貯存基本要求(1)清潔衞生(2)通風乾燥(3)無鼠害

二、食品成品貯存庫的衞生要求:

1、門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滲水無毒材料鋪石。

2、庫內保持通風、乾燥,避免陽光直射。

3、要安裝紗門、紗窗,擋鼠板,保證無蠅、無鼠、無有害昆蟲。

4、高温冷庫温度控制在4℃-0℃。

低温冷庫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成品貯存的衞生管理

1、建立入庫、出庫食品登記制度。按入庫時間先後分類存放,先進先出。

2、各類食品成品要分開存放、按品種類,進庫整齊存放日期分類。

3、存放的食品成品應與牆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離。離地20cm-30cm,離牆30cm,貨架之間有間距,中間留有通道。

4、建立庫存食品定期檢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質期,防止發生黴爛,軟化發臭,鼠咬。

5、倉庫要定期打掃。

6、食品成品貯存庫內不得存放農藥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庫內不得存放腐敗變質食品和有異味的食品。

簽字(蓋章):

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進入本經營單位的食品都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複印件。

第三條經營包裝食品的,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三)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及其標準方式;

(四)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語。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農產品及其他食品,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第五條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衞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第七條規模較大的商場或市場,要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場內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銷售,並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第八條本經營單位管理人員要指導場內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工作,對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應統一保管,集中備案,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

第九條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食品購銷台帳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經營單位內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台帳,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建立銷貨台帳。

第三條進貨台帳應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名稱、購貨時間、規格(品種)、數量、供貨方名稱及其聯繫方式、檢驗檢疫證明編號、食品質量保質期限等情況。

第四條銷貨台帳應如實記錄銷售食品名稱、銷售時間、規格(品種)、數量、購貨方名稱及其聯繫方式等情況。

第五條進貨台帳和銷貨台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確保在購進食品時,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並做好登記工作,對索取的票證分類建檔,以保證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第七條消費者有要求的,本經營單位在出售食品時,應提供合法銷售憑證,未能提供合法銷售憑證的,應提供商品質量信譽卡。

第八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檢測的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信息內容,也應當做好台帳登記工作:

(一)食品質量檢查和檢驗、檢測結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質量情況;

(三)經多次檢查、檢驗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錄;

(四)其他需要登記備註的信息。

單位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

第四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為保證食品安全,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義務”,特制定以下制度和措施:

一、配備與經營相適應,並能確保食品安全的經營設備或設施。

◆寫清楚經營範圍、經營方式以及配備的經營設備或設施。

◆確保配備的經營設備或設施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鼠、防蟲、洗滌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

2、設備空間佈局和操作流程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運輸、裝卸、陳列和貯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安全、無害,並保持清潔,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食品應與有害物品分開運輸、存放。

4、銷售散裝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同時設置標牌,標明食品的名稱、配料、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銷售人員應當穿着隔離衣,並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二、配備與經營相適應,並符合下列要求的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

◆經營場所所在位置適合從事食品經營,與有毒、有害場所(物品)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經營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或隔斷,並保持衞生整潔;

三、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流程

我單位從事x x經營,整個經營過程分?個環節。分別是:(例子)食品採購、食品儲存、食品運輸、食品銷售、不合格食品退市。

(一)食品採購(責任人:)

1、制定食品採購計劃。確定採購食品的品種、品牌、數量等相關計劃安排。

2、選擇供貨商。要認真查驗供貨商的主體資格證明,保證食品的來源合法。

3、簽訂供貨合同。與供貨商簽訂供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特別是出現食品質量問題時的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4、索取食品的相關資料。向供貨商索取食品的生產許可證、qs認證證書、商標證明、進貨發票等證明材料,採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貨商檔案備查,按照政府食品監管要求,將相應資料錄入“食品進銷貨台帳”系統並將資料上傳政府食品安全電子監管系統。

5、對食品進行查驗。具備條件時設立食品檢測室,對供貨商提供的食品進行檢測並做好詳細記錄。經查驗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貨商做退貨處理。

6、每一批次的進貨情況詳細記錄進貨台帳,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7、按照政府食品監管要求,將每一批次的進貨資料錄入“食品進銷貨台帳”系統並將資料上傳政府食品安全電子監管系統。

(二)食品儲存(責任人:)

1、設立食品儲存倉庫。專門用於存放查驗合格的食品。

2、詳細記錄食品入庫信息。食品入庫要詳細記錄商品的名稱、商標、生產商、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進貨數量、供貨商名稱、聯繫電話等信息。

3、按照食品儲藏的要求進行存放。食品要離牆離地,按入庫的先後次序生產日期、分類、分架、生熟分開、擺放整齊、掛牌存放。嚴禁存放變質、有臭味、污染不潔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4、貯存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採用密閉容器。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5、食品出庫要詳細記錄商品流向。批發銷售的情況應建立銷售台帳,詳細記錄購買方的信息,以備查驗,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6、每天對庫存食品進行查驗。發現食品有腐爛變質,超過保質期等情況,要立即進行清理。

7、每週對倉庫衞生檢查一次。確保庫房通風良好、乾淨整潔,符合食品儲存要求。

8、變質食品設立專門的倉庫或容器進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運輸(責任人:)

1、運輸食品時運輸工具和容器要清潔衞生,並生熟分開,運輸中要防蠅、防塵、防食品污染。

2、在裝卸所採購的食品時要講究衞生,不得將食品直接與地面接觸。

3、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採用密閉容器裝運。不要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與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銷售(責任人:)

1、每天對上架銷售的食品進行查驗。銷售人員要按照食品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説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確保食品質量合格,食用安全。

2、對即將到達保質期的食品要集中擺放,並作出明確標示。

3、用於食品銷售的容器、銷售工具必須符合衞生要求。

4、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5、銷售散裝、裸裝食品必須有防蠅防塵設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批發銷售的情況應建立銷售台帳備查,相應資料應當及時錄入“食品進銷貨台帳”系統並將資料上傳政府食品安全電子監管系統。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責任人:)

1、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食品經營中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接到執法部門、生產企業的召回通知,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做好登記,並及時通知政府監管部門。

2、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或供貨商,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3、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稱、批號等信息,並安排專人處理消費者退貨事宜。

4、被召回的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並予以封存,做好記錄,嚴禁再次流入市場。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況要及時通知供貨商及政府監管部門。

6、不合格食品的處置。與供貨商有合同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政府監管部門有明確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門的通知要求進行處置。

7、政府部門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銷燬處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政府監管部門的通知要求執行。

8、不合格食品退換貨、下架封存、召回等處置資料,要建立專門的檔案進行保管,以備查驗。

四、明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我單位由張x x、李x x、趙x x等?個人負責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張x x負責食品採購環節和食品儲存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是:李x x負責食品運輸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趙x x負責食品銷售、不合格食品退市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五、落實相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進貨與供貨商檔案相對應制度

1、執行食品業户“一户多檔“制度。將重要食品的生產廠家營業執照、食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和每次進貨食品的名稱、來源、數量、時間、批次及主要去向等及時登記建檔備案,做到“一户一檔”、項目清楚、手續完備、材料規範,妥善保存。

2、執行索證索票和進(銷)貨台帳制度。經營者購進食品時須向生產廠家和供貨商索取票證。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企業的主體資格合法性的證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商標註冊證等)。證明食品質量符合相關標準或者規定的證明(包括食品質量合格證、質量認證證明等)。證明食品來源的票據、證明,如税務發票、收據、商品信譽卡、出貨單據、購銷合同等。依據發票或收據等記入食品進(銷)貨台帳。以上材料規範存入“一户多檔“檔案內。

索證索票和進(銷)貨台帳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1、執行食品質量進貨查驗登記制度。在進貨時,索取並認真檢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許可證、食品質量合格證、檢驗檢疫證明、銷售發票等經營性證明文件。

2、經營者查驗食品質量、核對食品標識的主要內容: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商標、品牌、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食品的淨含量及其標準方式;

3、根據食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

4、限期食用的食品,是否在顯著位置清晰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失效日期。

5、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食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進行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語。

6、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或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三)從業人員健康制度

1、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2、食品經營者應當對了解和掌握從業人員健康狀況,並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3、食品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工作。

4、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食品儲存運輸制度

1、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儲藏食品應隔牆離地20公分,存放食品的倉庫通風良好,門窗、地面、貨架清潔整齊,庫內無老鼠、蟑螂及其他昆蟲,不存放過期、變質食品;不得存放私人物品;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雜物。食品儲存過程中採取保質措施,做好質量檢查工作,及時處理有變質徵兆的食品。

2、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3、儲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裝卸食品不得接觸地面,裝車後除能加鎖的運輸車輛外,人不離車,運輸食品的車輛必須有防塵、防蠅、防曬、防雨設施。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執行質量承諾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對經營的食品向消費者作出質量承諾。

2、對經檢查、檢測發現的有質量問題的食品,採取拒絕上市、撤下櫃枱、強制退市、追溯召回等措施,防止有質量問題的食品上市。對庫存食品進行清理查驗,自覺抵制不合格食品。發現有可能或已確認為不合格的食品,主動採取中止進貨、停止銷售、召回、退貨、就地封存等適當措施,並將退市食品、退市情況報管轄地工商所處理和備案;

3、接到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後,立即將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集中處置,並做好退市記錄和處置記錄;同時將退市情況報告轄區工商所;對已出售的不合格食品,立即報告轄區工商所,並在新聞媒體或者在經營場所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的名稱、品種、規格、批號、上市時間等內容。

4、凡上市的散(裸)裝食品必須有防蠅防塵設施。確保經營食品質量安全。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5、可能造成安全衞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6、經營者進貨時應當與經銷商或生產商簽訂合同,在合同中訂立供貨方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貨賠償條款。

第五篇:個體經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履行本店保證食品安全的責任和義務,結合我店實際制定本制度,並承諾認真執行:

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店現建立制定並執行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加強對食品進貨貨源的檢查驗收。

第二條 本店的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生產者或其他供貨者之間的合同約定,對購進的食品質量進行檢查,符合規定和約定的予以驗收的制度。

第三條 檢查驗收的目的是為了對本店銷售的食品貨源進行把關,保證本店所銷售食品的質量。

第四條 本店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已經和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五條 本店查驗內容:

(一)營業執照;

(二)生產許可證或流通許可證;

(三)標註通過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證書;

(四)食品質量檢驗或檢疫、檢測合格證明;

(五)銷售憑證;

(六)其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文件;

(七)對食品進行查驗,檢查食品包裝標識、外觀,定型包裝食品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製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或分裝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八)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事項,應當以適當的方式予以標明;

(九)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必須加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

(十)銷售散裝食品或分裝食品的,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外包裝容器、外包裝上標示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十一) 國家和省對食品有其他特殊規定的,按其執行。

(十二) 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或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本店對所進貨物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應提出異議,經進一步證實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絕驗收進貨。

第七條 本店員工必須嚴格執行該制度,在簽訂購貨合同時,必須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並親自驗貨,貨證相符方可採購。

食品索證索票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店現建立制定並執行食品索證索票制度。

第二條 索證索票是指為保證食品質量安全,食品經營户在訂貨時,向供貨方索取的有關證照和票據,作為證明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可靠的憑證。

第三條 購進食品時經營户有義務向食品供貨商索取電子打印的統一格式的供貨憑證,認真核對憑證內容與實際食品是否一致,並按要求按月裝訂,保存2年以上。

第四條 初次購入食品時,應當仔細查驗能夠證明供貨商主體資格的相關證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衞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文件,並做到每年核對一次。同時,應仔細查驗供貨商的標註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報告、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該食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若所購入的食品為進口食品,還應仔細查驗該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報告應半年索驗一次,所列檢驗項目應當包括法律、法規規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關項目。

第五條 在認真查驗以上相關證明文件後,應索要文件的複印件,並按照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規範整理、建檔備查,保存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第六條 購進食品時,按批次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索取以下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或上市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

(一)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二)檢驗(檢疫)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銷售票據。

第七條 下列食品進貨時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一)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合法來源證明;

(二)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三)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食品進銷貨台賬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店現建立制定並執行食品進銷貨台賬制度,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檢查。

第二條 自覺向上級批發商索要電子打印的統一規格的供貨憑證作為進貨台賬。請注意保存2年”字樣的供貨憑證,應當包括商品名稱、商品條碼、包裝規格、進貨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日期、保質期及供貨商名稱、企業註冊號、地址、聯繫電話、供貨日期等內容;對有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應安裝符合工商部門要求的電子台帳軟件,並按規定及時將進貨時間、數量、來源以及貨物品種、規格、流向等內容如實記錄清晰、完整,確保所售商品貨正源清。

第三條 食品零售商應設立檔案盒,將供貨商提供的具有規範內容的供貨憑證按月裝訂成冊,作為進貨台帳保存;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應保存好進銷貨的電子數據,不得隨意刪除。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對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制定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加強食品進貨檢查。

第二條 本店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作為對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進行查驗的書面證明,應當真實。

第三條 本店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進貨時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進貨日期等內容。

第五條 本店須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價,且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食品下架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本店現建立制定並執行食品下架制度。

第二條 本店食品退市制度是指按照規定程序,對某一批次貨類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其他的問題食品,通過核貨、退貨、召回、銷燬、補救措施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活動。

第三條 本店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本店入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經營,並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第五條 退市食品種類:

(一) 食品的供貨商未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證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

(二) 本店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銷售的食品本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 本店自檢過程中發現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四) 經國家認證的檢驗機構檢測,確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 經食品安全專家評估認為具有潛在嚴重危害的;

(六) 接到上級和本部門下架通知的。

第六條 發現已經銷售或存儲待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食品供貨商生產廠家,並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七條 加強日常檢查工作,對有過退市記錄的食品供應商、生產廠家的依照和食品合格證明等文件進行特別標準,及時清點下架退市食品的數量。

第八條 本店會加強和公司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反饋食品動態信息,積極協助工商部門對食品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建立退市食品台賬,記錄退市食品的名稱、規格、庫存數量和銷售數量、生產批號、保存期、生產廠家或供貨商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銷售日期、處理情況,且保存期限不低於兩年。

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本店現建立制定並執行食品質量自檢制度,切實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條 本店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食品檢查目的是及時發現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確保銷售食品質量安全。

第四條 本店檢查內容包括對經營設施條件自查和對所經營食品的安全進行檢查

(一) 貯存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二) 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儲存;

(三) 銷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應當使用冷藏設施;

(四) 冷藏温度應當符合食品標籤明示温度已經食品安全要求;

(五) 檢查食品,及時清理編制或者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六) 其他需要檢查的與食品經營相關的設施。

第五條 本店由專人按早、晚兩個時間段各檢查一次,並做好檢查記錄。如發現第四條所列問題應當堅決清理。

食品存貯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本店現建立制定並執行食品存貯制度,確保食品貯存安全。

第二條 本店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店存貯制度是按照經營食品的品質特性分類進行存貯。避免食品存貯在惡劣的條件下,是食品腐敗變質。

第四條 應距離開放式廁所(包括倒糞池、化糞池)、游泳池、垃圾桶(站)鄧污染物較為集中的有礙食品衞生的場所直線距離10m以上,並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之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規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個人生活區分開。

第六條 食品要分類、分架、隔牆、離地上架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準,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冷藏、冷凍時應分類擺放。

第七條 銷售生鮮食品的,應當按照生鮮品的保鮮温度要求,選擇陳列設備,陳列設備應保持清潔,無積水和污漬。

第八條 貯存生鮮區域的商品和原材料、輔料應配置必要的低温貯存設備,包括冷藏庫(櫃),冷藏庫(櫃)温度-2℃--5℃,冷藏庫(櫃)温度低於-18℃。

第九條 採用高温保藏銷售熟食的應當另設專櫃,設置隔離設施和能夠開合的食品輸送窗。

第十條 食品貯存應配備專用的消毒設備、隨時對存貯設備、工具、容器等進行洗涮消毒。 第十一條 食品儲存要做到先進先出,儘量縮短儲藏時間,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黴變、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本店現建立制定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以加強本店員工健康情況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第二條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是為了防止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條 本店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本店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員工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第五條 本店員工健康檢查應每年進行一次,對新錄用員工或轉崗員工應先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六條 對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這些疾病包括: 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

第七條 如發現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中患有第六條規定的不能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店將立即調換其工作,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工作的

崗位。

消費維權處理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本店現建立制定並執行消費維權處理制度。

第二條 經營户要在店內顯著位置公佈消費投訴舉報電話,方便農村消費者投訴。

第三條 經營户要健全消費維權制度,及時處理與消費者之間的商品質量糾紛,不得拒絕受理消費者的投訴請求;因商品質量而引發的糾紛要做積極處理,及時予以換貨、退貨或者賠償處理,對確因商品質量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要主動向消費者承諾損害賠償;協商未果無法處理的投訴,應及時告知當地工商部門,要求予以公正處理。

第四條 經營户應熱情接待消費者投訴,並做好相關記錄;要自行調節小額投訴糾紛,做到讓消費者滿意。

第五條 對消費者投訴中,可能存在的危害較大、範圍較廣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積極受理投訴,並及時、如實告知當地工商部門。

市場食品購銷掛鈎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店現建立制定並執行市場食品購銷掛鈎制度,以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明確食品來源和責任,提高上市食品質量,確保食品消費安全放心。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市場食品購銷掛鈎,是指市場開辦者或經營者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單位和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鈎關係,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條 食品購銷掛鈎形式包括:場廠(場)掛鈎、場地掛鈎、户廠掛鈎、户地掛鈎等各種購銷掛鈎制度。重點對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購銷掛鈎制度:糧食、蔬菜、肉、禽類及其製品、豆製品、水產品、熟食等食品。

第四條 市場開辦者和食品經營者與供貨方建立購銷掛鈎關係的,雙方應當簽訂合同,並使用規範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訂立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貨、賠償和解除合同的條款。

第五條 市場開辦者應積極做好購銷掛鈎的引導、組織工作,併為食品經營者履行購銷掛鈎協議提供必要條件和優惠措施。

第六條 市場開辦者和食品經營者應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產品質量的考察工作,查驗購銷掛鈎單位的合法性和產品是否符合相關標準或要求,並按照食品市場索票索證制度的規定,向供貨方索取相關票證。

第七條 市場開辦者和食品經營者掛鈎的供貨方情況和產品名錄,應報管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時,需要提供掛鈎的單位和產品名錄的如下信息和材料:

(一)、供貨方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二)、食品品名、品種、規格、商標;

(三)、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及產品質量合格的相關票證。

第八條 與市場開辦者和食品經營者建立購銷掛鈎關係的食品,可簡化市場準入手續,根據

協議約定,憑證明供貨方產品的票據進入與之掛鈎的超市、市場銷售。

第九條 市場開辦者及場內經營者、超市應加強對掛鈎食品的質量查驗,發現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及時報告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食品經營者承諾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店現建立制定並執行食品經營者承諾制度,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費環境。保障消費者的食品消費安全、樹立誠實守信的商業形象,自覺接受社會和消費者的監督。

第二條 營造温馨購物環境,接待顧客禮貌、熱情、熱心、耐心、周到。

第三條 保持店容店貌整潔、商品分類存放、擺放整齊有序。

第四條 嚴格執行本制度、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嚴禁不合格食品上市。

第五條 認真履行進貨食品查制度,查驗食品質量及來源、建立進貨台帳,做到台帳與進貨憑證相符。

第六條 實行食品售前檢查制度、食品上櫃銷售前要檢查質量和食品外觀,謝絕不合格食品上櫃銷售。

第七條 食品實行明碼標價、標籤內容真實明確,價格合理、計量準確。

第八條 所經銷食品符合(請幫助宣傳好範文 網:)國家食品衞生標準,不經銷有害有毒、污染、變質、過期食品;不經銷假冒偽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劣充優食品;不經銷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日期的食品

第九條 對食品自檢中發現和工商機關監測或行政執法機關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時清理下櫃。

第十條 凡顧客購買食品出現質量問題,可憑發票按國家有關食品售後服務規定處理。 第十一 條如果違背承諾給消費者造成直接損失、本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二 條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認真做好消費投訴工作,積極配合工商機關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本食品安全制度,一式兩份,本店公示一份、交許可登記機關一份。我店將認真對照執行,並作出鄭重承諾,歡迎消費者和執法機關的監督。

承諾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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