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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企業風險管理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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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風險管理制度 篇一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本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合法權益,規範私募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動,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指本公司所擔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過往業績以及私募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的數據為準。

第六條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進行信息查詢。

第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投資者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當依法對所獲取的私募基金非公開披露的全部信息、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八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説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

(三)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

(六)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九條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向投資者披露的基金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確認。

第十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

(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四)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詆譭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六)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七)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八)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向境內投資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本,應當儘量採用簡明、易懂的語言進行表述。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三章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説明書)內容應當如實披露基金產品的基本信息,與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説明。

第十三條私募基金募集期間,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説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是否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類型、基金註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限、基金聯繫人和聯繫信息、基金託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稱、註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

(三)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徵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後交割日事項(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如有);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準及計收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如有);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説明;

(九)其他事項。

第四章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條基金合同中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第十五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半年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項目投資情況、主要財務指標等信息。

第十六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基金投資項目運作情況和運用槓桿情況(如有);

(二)投資者賬户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

(三)基金的財務情況;

(四)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

(五)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六)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條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一)基金名稱、註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變更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

(五)管理費率、託管費率發生變化的;

(六)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

(七)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

(八)基金髮生清盤或清算的;

(九)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十)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十一)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二)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

第十八條基金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並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上傳信息披露相關制度文件。

第十九條基金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頻度:

基金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披露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

基金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年度報告,每半年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編制並披露半年度報告、發生第十七條約定的重大事項發生後應在重大事項發生後【90】日內向投資者披露臨時報告。

第二十條披露方式以及信息披露渠道

基金應當以書面方式或郵件方式向投資者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大會或合夥人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基金管理人設立專門部門負責信息披露事項,信息披露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的,應及時改正。

(三)未經基金管理人授權,任何個人不得代表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和媒體發佈、披露基金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四)配合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信息披露相關工作,併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履行職責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四條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責任:

(一)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是公司與投資者、基金業協會的指定聯絡人。

(二)負責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為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設立專門的文字檔案和電子檔案。

(三)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經基金管理人授權協調和組織信息披露事項,包括負責與投資者、基金業協會聯繫,接待來訪,回答諮詢,聯繫投資者,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條基金委派代表的責任:

(一)基金委派代表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關事項發生的當日內)向基金報告公司經營、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及時和完整,並在該報告上簽名,承擔相應責任。

(二)基金委派代表有責任和義務答覆基金關於涉及基金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基金其他情況的諮詢,以及投資則、監管部門作出的質詢,提供有關資料,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基金委派代表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基金委派代表指定的人員代行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職責。

第七章責任追究與處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發生以下失職或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致使基金的信息披露違規,或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基金將根據有關員工違紀處罰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警告、通報批評、降職、撤職、辭退等形式的處分;

給基金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的,基金可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相關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一)信息報告義務人發生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造成基金信息披露不及時的;

(二)泄漏未公開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所報告或披露的信息不準確,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現重大錯誤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交易價格的;

(五)其他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違規或失職行為。

第二十九條依據本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的,基金應當將處理結果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條公司聘請的外部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基金信息,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基金投資者、實際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依法配合基金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或者非法要求基金提供內幕信息的,基金有權予以拒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企業風險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根據公司的經營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為有效發揮薪酬在人才吸引、保留和激勵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為各級員工提供明確、充足的發展空間,在企業與員工雙方和諧雙贏的基礎上實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1、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2、薪酬管理原則

(1)戰略性原則:薪酬管理模式體現公司的戰略導向和企業文化價值取向,並與公司現階段經營管理狀況相適應。

(2)內部公平性原則:充分考慮公司薪酬管理數據的前提下,基於科學的職位評估得出準確、客觀的職位價值,作為公司薪酬體系優化的基礎,保證公司職位薪酬標準內部差距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3)市場化原則:在充分掌握區域、行業市場薪酬狀況的前提下,以公司員工當前總現金收入迴歸後的市場定位為依據,按照區域、行業市場有競爭力的薪酬水平進行調整。

(4)績效導向原則:將公司每年經營目標落實到全體員工,將員工的績效獎金與公司年度績效和個人考核成績相掛鈎,強化各級員工的業績意識、全局意識和協同意識,實現風險、貢獻與個人收益的對等。

(5)素質優異傾斜原則:公司每一職位級別對應相應薪資,各級員工的薪酬水平均傾向於公司任職時間長、經驗豐富、專業素質優異、業績高的員工,以強化各級員工為公司長期服務,並主動、持續提升個人能力素質和工作績效的職業動機。

第二章職位管理

1、公司職位級別設置

公司建立並不斷完善以崗位價值為基礎的職位管理體系。職位管理體現崗位導向,職位管理和職位評估遵循職級架構統一、集中管理與定期維護相結合的原則。

2、職位設置

公司根據每一個項目設置為:管理人員、項目人員、營銷人員和內勤人員三大類。

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運營總監

項目人員:基金經理,項目助理

營銷人員具體包括有:營銷總監(初級、高級)、團隊主管(初級、高級)、客户經理(初級、中級、高級)等崗位;

內勤人員具體包括有:人事崗、行政崗、培訓講師以及前台等。

第三章員工薪酬

1、員工薪酬的內容(基本工資+績效部分)

(1)客户經理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2)團隊主管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3)營銷總監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4)人事崗位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

(5)行政崗位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

(6)前台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

(7)基金經理薪資=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項目提成

(8)基金助理薪資=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項目提成

(9)運營總監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項目提成

(10)副總經理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項目提成

2、員工總現金收入構成

(1)員工總現金收入由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和業績提成構成。

(2)員工總現金收入實得金額為員工總現金收入應發金額扣除個人所得税及各類保險等後實際領取的金額。

(3)總現金收入的內部比例體現層級越高績效比例越大的原則。

(4)員工薪酬總額均為税前薪酬。

第四章薪酬標準

1、薪酬結構與標準

2、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設立的目的在於鼓勵員工努力創造優良的工作業績,實現績效目標,從而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

績效工資的核算方式為:績效分(100分滿分)*績效工資=當月績效工資

例:80分*1000元=800元

各級工作人員每月績效考核評分由上級領導根據當月工作情況評判。管理崗位績效工資由總經理評判

連續6月績效分高於90分,晉升一級。

3、業績提成

客户資金到位後的下一月,公司按照業務提成方案發放業務員提成獎勵,如客户是通過三方中介機構介紹引入資金,中介費用在客户引入資金三個工作日內給中間人發放提成資金

4、津貼補助

凡入職轉正員工可享受全勤獎,生日獎,婚慶補助,生育補助等等獎金補助

5、薪酬普調

公司將根據行業市場薪酬變化情況,結合企業的戰略目標和戰略定位,定期動態對全體員工的總現金收入水平進行普遍調整。調整的參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公司經營績效表現、本年度公司經營績效預期、企業利潤率增長情況以及市場薪酬水平的變化情況等

5、發放標準

員工每月完成對應考核任務,全額發放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未能完成考核任務則只發放基本工資。

第五章福利待遇

1、福利內容:

員工福利主要包括法定福利和補充性福利。

(1)法定福利:員工可以自行選擇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或選擇公司提供的保險補貼。(員工選擇繳納社會保險所對應的繳納金額將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2)補充性福利:

a工齡補貼:內勤人員工齡補貼根據員工加入公司時間長短而確定,工齡補貼為100元/半年,每半年調整一次。

b其它福利:公司在福利費餘額範圍內為員工發放的其它福利。

住院員工慰問:

人事部門負責安排慰問品並代表公司向因病祝願的員工問號,慰問品包括鮮花水果或營養品,具體選擇由總經理決定,慰問品價值不得超過500元。有關部門需提前向人事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住院員工的詳細資料:姓名,醫院,入院日期,房間號碼,聯繫方式等。

員工聚餐:

在合理支配及使用公司資源的基礎上,豐富員工福利,使員工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同時增強公司的凝聚力及員工的歸屬感。

聚餐類型有員工年終聚餐、特殊工作日或特殊項目期間的用餐等。任何一種形式的聚餐均需要在費用產生之前得到總經理的批准,不得超出費用審批上限。就餐地點需要貨比三家進行比價。行政部門需要把初選的結果,就餐安排、活動內容等資料交公司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執行。為豐富內容,可增加員工參與表演等項目。

企業風險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公司基金託管與運營外包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法律文件及相關監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及其旗下所有子公司。

第三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基金託管機構的選擇、評定、確認與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運營外包機構的選擇、評定、確認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託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託管資質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具備託管資格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擔任基金託管機構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託管機構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六條 外包服務機構是指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外包機構”)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

第七條 外包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二章 託管機構遴選與管理

第八條 公司所管理的產品原則上都應選定託管機構進行託管,如不進行託管的,應在基金合同中進行約定,並建立獨立的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九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託管機構遴選工作,遴選工作應主要核查以下內容:

(一)屬地經營:原則上應當滿足基金的託管機構、託管賬户與基金註冊地需保持一致。

(二)資質管理:託管機構需具備託管資質,託管機構的淨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三)費率合理:託管機構的費率不得高於同期市場平均水平。

(四)協議合規:管理人和託管機構必須簽訂標準的託管協議。

(五)內控規範:託管機構具有完善的內控機制與操作規範,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託管機構需要滿足我方劃款對於時效性的要求。

(七)系統支持:託管機構須有相應的IT系統滿足管理人的業務需求(如有需求)。託管機構需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如有需求)。

(八)團隊配備:託管機構需設有專門基金託管部門,並配備專業的託管團隊,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九)資金安全:託管機構需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十)場地安全:託管機構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十條 公司託管機構的評定流程如下:

(一)篩選:必須在具有託管資質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中進行選擇,前期需對託管機構進行全面瞭解和溝通,綜合比較確定託管機構。

(二)反饋:向擬合作的託管機構提供託管機構評估問題清單,由託管機構按要求列明資質和相關條件,在2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公司。

(三)評估:根據託管機構提供的問題清單反饋中提及的費率等關鍵因素以及前期溝通了解掌握的信息進行綜合評估。

(四)選定:根據綜合評估情況,選定託管機構。

第十一條 託管機構選定後,相關部門(綜合管理部門與合規部門)應負責託管協議的起草、審定工作,協議中應明確託管機構的如下義務:

(一)託管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者提供基金信息。託管機構的固有財產應當獨立於基金財產,託管機構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二)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四)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户和證券賬户;

(五)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户,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六)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八)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十)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十一)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三)基金託管機構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交易活動。

第十二條 託管協議正式簽署後,公司綜合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應負責後續對接工作,包括不限於:根據託管機構提供的資料清單,進行託管賬户的開立或委託託管機構進行託管賬户的開立;負責開户資料及印鑑卡片等重要憑證的保管;督促託管機構按照託管協議要求履行託管職責。

第三章 外包機構的遴選與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開展業務外包應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外包實施規劃,外包活動範圍應與公司經營水平相適宜。

第十四條 公司可委託外包機構辦理基金份額(權益)登記。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應保證登記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可開立註冊登記賬户,用於基金投資人認(申)購資金、贖回資金和分紅資金的歸集、存放與交收,並設置有效機制,切實保障投資人資金安全。

第十五條 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可委託外包機構辦理估值核算,辦理估值核算業務的機構應按照合同或協議的要求,保證估值核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第十六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外包遴選工作,遴選工作應主要核查以下內容:

(一)品牌影響力:外包機構應品牌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二)外包資質:外包機構應為按照《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的要求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並加入基金業協會成為會員的機構

(三)運營團隊:外包機構應擁有穩定、專業的運營團隊。外包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合同或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衝突,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外包機構在開展外包業務的同時,提供託管服務的,應設立專門的團隊,外包業務與基金託管業務團隊之間應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有效防範潛在的利益衝突。

(四)IT系統:外包機構應擁有穩定、專業的系統開發和運維團隊,系統配置完善,並且有持續優化的意願,做好風險隔離,並定期向管理人提供數據。

(五)風控機制:外包機構應風控機制完備,並與託管業務進行辦公場所與團隊隔離。外包機構應具備開展外包業務的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審慎評估外包服務的潛在風險與利益衝突,建立嚴格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有效執行信息隔離等內部控制制度,切實防範利益輸送。

(六)資源源投入:費率合理,並有意願加大資源投入力度開展長期業務合作。

第十七條 公司對外包的評定流程如下:

(一)盡職調查:公司在委託外包機構開展外包活動前,應根據備選外包機構的範圍,對其人員配備、防火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利益輸送防範措施、軟硬件設施、專業能力、誠信狀況、過往業績、按時定期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外包業務情況表和外包運營情況報告等情況進行全面、現場調查。

(二)業務談判:公司XX部門與運營外包機構成員洽談詳細業務操作流程、費率及協議等重要因素,並達成一致意向。

(三)選定:根據實際考察結果進行綜合評估,確定運營外包機構,並經合規部門審定後簽訂書面外包服務合同及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協議條款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外包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應獨立於外包機構的自有財產。外包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外包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2、外包機構應對提供外包業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保證提供外包業務的不同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之間、外包業務所涉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與外包機構其他業務之間的賬户設置相互獨立,確保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的安全、獨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

3、外包機構在開展外包業務的同時,提供託管服務的,應設立專門 的團隊與業務系統,外包業務與基金託管業務團隊之間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有效防範潛在的利益衝突。

4、辦理私募基金銷售、銷售支付業務的機構開立銷售結算資金歸集賬户的,應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有效監督,在監督協議中明確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5、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各參與方應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責。協議內容應包括對基金持有人的持續服務責任、反洗 錢義務履職及責任劃分、基金銷售信息交換及資金交收權利義務等。

第十八條 外包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合同或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衝突,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第十九條 外包合同簽訂後,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協調雙方根據項目運營實際情況,確認基金涉及的相關外包業務流程。

第二十條 在開展業務外包的各階段,公司應關注外包機構是否存在與外包服務相沖突的業務,以及外包機構是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應定期與託管機構和運營外包機構召開例會,定期溝通,瞭解託管機構是否合規運作,同時託管機構應定期向管理人提供託管報告;瞭解運營外包機構的人員配備情況、業務操作的專業能力、業務隔離措施、軟硬件設施等基本運作情況,保證滿足業務發展的實際需求。

第二十二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應根據簽訂的託管協議及外包服務協議,不定期考察託管機構及運營外包機構是否嚴格按合同履行其義務和職責,如若發現未履行或履行不嚴格,可對其發出口頭或書面的警告,情節嚴重的,可發送公函或律師函。

第二十三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應對外包業務報送情況進行監督。根據《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外包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外包業務情況表和外包運營情況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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